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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補救做法?

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補救做法?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2024-06-17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如有違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稅務代理人或總分支機構營業人統一購買發票時,因一次購買多家營業人發票,較易發生誤用他人統一發票或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的情形,最近即發生記帳士誤將AB公司申購的發票對調交付使用而遭處罰案例。營業人如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該如何補救呢?該局提醒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或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採線上申辦-報備「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均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免予處罰;但如果1年內自動報備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達3次以上者,則不適用免罰規定,應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罰,請特別注意。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切勿將申購之統一發票轉交他人使用,收到新購入的統一發票,也應仔細核對所持有發票的字軌號碼與其購買明細表上的發票字軌號碼是否相符,以避免誤用其他營業人購買的統一發票,或將自己申購的統一發票誤供他人使用而被罰。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徐宜畇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0  撰稿人:謝瑩秋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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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資格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者,將依法查處 【財政部 南區 國稅局 -2025-08-08 】           為維護納稅義務人財產權利及租稅義務,確保國家財稅徵收及工商管理之公共利益,記帳士法第 34 條明定,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者,除符合同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完成每年 24 小時以上專業訓練課程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及依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代理業務者外,不得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記帳士法第 13 條規定,記帳士之專屬業務包括 1. 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2. 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3. 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4.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及 5. 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如未具資格而擅自執行上開 1 ~ 4 項業務,該執業者可能面臨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若受處分達 3 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另未具記帳士資格而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者,將面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若經查獲後 3 年內再犯者,將面臨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該局呼籲,未具記帳士資格而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之行為,不僅損害合法記帳士專業權益,也有可能誤導納稅義務人錯誤申報、升高稅務風險,經國稅局查獲除會被處以罰鍰,情節嚴重者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爰請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者,勿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葉股長 06-2223111 分機 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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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須設算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 高雄 國稅局 -2025-08-07 】         營業人出租財產如有收取押金,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以該年度 1 月 1 日郵政定期儲金 1 年期固定利率設算押金利息,並按月計算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但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改按年計算押金利息,於首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 114 年 1 月 1 日訂約出租機器予乙公司,收取押金新臺幣(下同) 30,000 元,該年 1 月 1 日郵政定期儲金 1 年期固定利率為 1.725% ,按月計算之押金利息為 43 元( =30,000 × 1.725 ℅ /12 個月),甲公司應每個月開立銷售額 41 元及稅額 2 元( =43 元 /1.05 × 5% )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甲公司亦可改為按年計算,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 518 元( =30,000 元× 1.725%) ,開立銷售額 493 元及稅額 25 元( =518 元 /1.05*5% )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情事,請自行檢視有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鄭偉志股長         聯絡電話:( 07 ) 7151511 分機 6170 撰稿人:張郁屏             聯絡電話:( 07 ) 7151511 分機 6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