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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改按年課徵 新屋稅額最長恐一次課16個月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4/29 00:35:54 雲林縣稅務局解釋,房屋稅已改為「按年課徵」,並以每年 2 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點入看全文

親人過世後銀行利息怎麼報?這三步驟秒懂是遺產還是所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2026/04/29 10:50:25 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過世後,存款利息要依「是否在生前已領到」來判斷歸屬,簡單來說,可以分成三種情況..... 點入看全文

2026報稅/租屋族要懂!符合「5大例外」有房也能扣18萬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2026/04/29 12:13:43 國稅局說明,適用租金扣除的基本條件包括納稅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國內租屋且供自住使用,不得用於營業或執行業務;同時,扣除金額需先減除已領取的政府租金補助,每戶每年上限為 18 萬元..... 點入看全文

2026報稅/icash Pay 攜手玉山銀行 繳綜所稅最高6%回饋

經濟日報 記者林勁傑/台北即時報導 2026/04/29 13:14:50 隨著 5 月綜合所得稅與房屋稅開徵,繳稅正式進入高峰期..... 點入看全文

繼承存款利息 課稅三情境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4/30 02:01:56 國稅局指出,判斷方式可簡單分為三種情況。第一,若利息在被繼承人生前就已領到,這筆錢屬於本人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金融機構也會依法開立扣繳憑單..... 點入看全文

2026報稅/有殼族房租扣抵 五個條件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4/30 02:03:27 5 月報稅季,國稅局提醒,民眾申報綜所稅時,若要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必須符合規定..... 點入看全文

房屋稅5月1日開徵 新成屋恐一次繳16個月

聯合報 記者賴香珊/南投即時報導 2026/04/30 07:01:00 南投縣稅務局指出, 115 年期房屋稅徵收期間為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止的房屋稅..... 點入看全文

2026報稅/外商扣繳退稅 十年內申請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4/30 02:06:0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外商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退還溢扣繳稅款期限,應在十年內提出申請。不過應留意兩大限制,包括租稅協定是否另有規定、是否為逾期舊案..... 點入看全文

5月報稅期-南區國稅局提供局外收件及特定假日申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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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本 (115) 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1 日止,為服務偏遠地區民眾,該局比照往年委託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於各該受託處所正常上班期間代為受理申報書及稅額試算確認書的收件服務如下表 為協助無法在上班時間到國稅局辦公場所申報的民眾,該局所屬新營、臺東、屏東、臺南分局及新化、佳里、民雄、潮州及東港稽徵所,擇於 5 月部分例假日及上班日,在人潮較多的賣場、百貨公司、學校以及戶政事務所等場所,提供稅額試算確認,以及健保卡註冊、網路申報、手機報稅等一站式服務,詳細地點、時間及服務項目如下,歡迎上班族多加利用 ! 民眾如有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問題,歡迎至各地區國稅局官網報稅專區查閱,或點選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提問,也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阮股長 06-2223111 轉 8065

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為21.3萬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 114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新臺幣 21.3 萬元,於今 (115) 年 5 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每一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總額係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申報戶人口數,包含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基本生活費總額若超過其免稅額及扣除額 ( 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 之合計數,該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返臺者,其基本生活費應按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 林股長 08-8330132 轉 200

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協助營業人計算開立電子發票之減碳效益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SG 為企業永續發展的指標,分別為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公司治理 3 個面向。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不僅加速數位轉型,也可以減少紙張使用及郵件遞送碳足跡,落實節能減碳;同時消費者亦可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方便查詢及兌獎,兼顧社會責任;也能透過資訊系統整合電子發票,提高資訊透明度,強化公司治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為協助營業人計算使用電子發票之減碳效益,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於「電子發票減碳專區」(網址: https://www.einvoice.nat.gov.tw/ptl001w/carbon ),以電子發票開立張數、電子發票郵件遞送數、電子發票業務申請紙張數及電子發票業務申請郵件遞送數等 4 項減碳項目,搭配碳足跡排放係數、計量基準及減碳量公式,提供使用電子發票計算減少碳排放量運用。 該局指出,除上述專區提供減碳情形之參考計算公式外,另推出更為簡便之「減碳計算產製永續報告書模版」及「試算及產製永續報告書」(網址: https://www.einvoice.nat.gov.tw/ptl001w/calculate )功能,只要輸入電子發票、雲端發票及電子發票證明聯等開立張數資料,即可計算出各減碳項目減碳量,另點擊「永續報告書」即自動套用產製有關電子發票篇之永續報告書,協助營業人減少整理資料的時間與負擔,提升 ESG 資訊揭露的完整性及便利性。 該局呼籲,開立電子發票有助企業響應環境永續,揭露於永續報告書可提升大眾對企業信任度,進而建立良好企業聲譽及競爭力。若有使用電子發票及減碳計算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林川雄   股長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330 撰稿人:方建盛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333

新婚甜蜜,報稅更要精明,善用申報選擇,才能聰明節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月報稅月即將登場, 114 年度(以登記日為主)結婚者,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規定可選擇「分開申報」或「合併申報」,怎樣選擇才能聰明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 66 年 9 月 3 日台財稅第 35934 號函規定,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而其配偶於該年度中有所得者,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惟結婚當年度以後之其他年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應依所得稅法第 15 條之規定,合併申報課稅。 該局補充,新婚夫妻所選擇申報方式,將影響適用稅率級距、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的運用,因此在申報前可透過綜合所得稅申報系統進行試算,選擇最有利方式,聰明節稅。 該局特別提醒,今年 5 月 1 日為國定假日,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當日未提供臨櫃申報與所得查詢服務。民眾若希望儘早完成報稅,可善用網路報稅或手機報稅,不受時間與地點限制,免排隊即可快速完成申報。 民眾如對綜合所得稅申報規定仍有疑問, 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陳燕菁   課長     聯絡電話: (07)3228838 分機 6750 撰稿人:周怡伶               聯絡電話: (07)3228838 分機 6781

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下稱機關團體),應依同法第 71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就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說明如下,供機關團體參考: 一、結餘款未依規定編列使用計畫 機關團體當年度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如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 60% ,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 50 萬元,按免稅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2 目規定,須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當年度結餘款才可免納所得稅。 二、以往年度結餘款支出誤列為使用年度支出項目 機關團體當年度結餘款已依前開規定編列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其於以後年度使用之金額,於計算使用年度支出比率時,不得列入支出項目計算。 三、漏列股利收入 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以正確計算當年度之餘絀數及支出比例。 四、誤列非銷售貨物及勞務收入 機關團體辦理各項訓練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費用、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取得之收入,及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對價之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總額,依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常見機關團體誤將前開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影響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視結算申報內容是否符合免稅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如有申報相關問題,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聯絡人:營所稅組郭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320 )

自美國小額網購 放寬通關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4/29 00:38:22 財政部關務署昨( 28 )日表示,今年 5 月 12 日起,自美國報運進口(裝貨港國別為美國)完稅價格低於 2,500 美元(約新台幣 7.8 萬元)的快遞貨物,有條件放寬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點入看全文

2026報稅/子女學費扣除額 有條件列報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4/29 00:37:20 國稅局提醒,如符合在校就學規定,欲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申報時應檢附當年度繳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等足資證明文件,以憑核認..... 點入看全文

新屋房屋稅 最長課16個月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4/29 00:35:54 雲林縣稅務局解釋,房屋稅已改為「按年課徵」,並以每年 2 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點入看全文

車輛遭吊照 不能掛試車牌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4/29 00:35:32 高雄市稅捐處提醒,車輛遭吊扣牌照之期間,即使掛上「第二類試車牌」,仍會被認定為牌照移用,一旦經查獲,可能會被裁處罰鍰..... 點入看全文

身障車免牌照稅放寬!財政部:二親等內親屬車登記住居所同址也適用

聯合報 記者藍鈞達/台北即時報導 2026/04/28 19:17:26 財政部今( 28 )日發布解釋令,自 115 年 1 月 30 日起,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因障礙情況致無駕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 點入看全文

財部:身障者用車 二等親住居所相符免徵牌照稅

中央社 記者呂晏慈台北 28 日電 2026/04/28 18:45:30 財政部今天發布解釋令,核釋符合資格的車輛車主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以減輕照顧者租稅負擔,落實使用牌照稅法身障車免稅規定的法益..... 點入看全文

財部:牌照稅繳納期限4月30日 逾期將加徵滯納金

中央社 記者呂晏慈台北 28 日電 2026/04/28 18:37:58 財政部賦稅署今天發布新聞稿,提醒納稅義務人若遺失或尚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請盡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台查詢或申請補發..... 點入看全文

2026報稅/守護荷包必看!五大減稅攻略一次掌握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2026/04/28 16:45:33 高雄國稅局提醒, 2025 年報稅適用共有五大減稅利多,民眾可提前確認是否符合條件,才能在申報時完整運用、守住荷包..... 點入看全文

2026報稅/適用聘僱外籍看護新規 能不能長照特扣看這項條件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即時報導 2026/04/28 10:22:00 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自去年 1 月 1 日起,提高至 18 萬元..... 點入看全文

普發1萬倒數 25萬人還沒領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4/28 01:16:07 普發現金 1 萬元領取期限將於 4 月 30 日截止..... 點入看全文

手機繳稅超便利,多元管道輕鬆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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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 115 年 5 月 1 日正式開始,隨著手機報稅系統精進優化,手機報稅越來越方便,民眾只要拿起手機,不受時間與地點限制,只要有網路就能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更能直接在手機上完成線上繳稅。今年除了常見的信用卡、委託取款轉帳外,還有 24 個行動支付 APP 及 7 個電子支付帳戶 APP 提供繳稅服務,讓繳稅就像平時消費一樣方便。 為讓民眾報稅更順手,該局特別針對綜合所得稅多元繳稅方式整理如附表,並提醒以下注意事項: 一、手機報稅使用「活期 ( 儲蓄 ) 存款帳戶」繳稅者,須使用「行動自然人憑證」登入申報系統才能使用;另外手機報稅雖無法使用金融卡插卡繳稅,但仍可透過行動支付 APP 綁定金融卡來繳稅。 二、採現金繳稅的民眾,須特別注意郵局不代收稅款,必須拿繳款書到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 ( 如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等 ) 繳納。稅額在 3 萬元以下者,亦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 (OK) 等四大超商繳納。 三、今年繳稅期限為 115 年 6 月 1 日,但 6 月 2 日至 6 月 4 日仍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便利商店、或利用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晶片金融卡、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 ( 惟仍屬逾期繳納案件 ) ; 6 月 5 日 ( 含 ) 以後,只能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其他繳納方式都將無法使用,請民眾留意繳納期限。 該局最後提醒,國稅局絕對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供「繳稅連結」,請民眾務必透過官方報稅軟體、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 https://paytax.nat.gov.tw) 或參與繳稅服務之行動支付 APP 、電子支付帳戶 APP 進行繳稅,切勿點選不明網址。 若收到可疑訊息,請務必提高警覺,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侯股長 06-2223111 轉 8110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符合3條件之一,適用首批7/31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本 (115) 年 5 月 1 日開始,納稅義務人想要早點收到退稅款,只要採用以下方式之一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就可以適用第 1 批退稅,在本年 7 月 31 日收到退稅款: 一、 6 月 1 日以前以網路 ( 含手機 ) 申報。 二、 6 月 1 日以前以稅額試算利用「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 三、 5 月 11 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稅額試算紙本回復。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只要填妥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或勾選沿用上年度結算申報繳 ( 退 ) 稅成功的存款帳戶,退稅款會在退稅當日直接匯入指定帳戶;未提供存款帳號者,需持國稅局寄發之退稅憑單,於期限前至金融機構兌領退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申報期間採用二維條碼及人工申報方式之退稅案件,係列為第 2 批退稅,必須等到本年 10 月 30 日才能收到退稅款,建議習慣使用該兩種方式辦理結算申報的民眾,改以網路或手機報稅,可提早在 7 月 31 日拿到退稅款。 該局最後籲請民眾,選擇以存款帳戶直撥 ( 轉帳 ) 退稅,不僅可免持退稅憑單往返金融 ( 郵局 ) 機構及等待票據交換,也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忘記兌領或遭到冒領,省時、便利又安全。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侯股長 06-2223111 分機 8110

臨櫃先預約,報稅省時間!

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 114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自 115 年 4 月 28 日起提供查調所得及扣除額服務,因適逢 5 月 1 日勞動節 3 天連假,自 5 月 4 日起提供臨櫃網路申報服務,民眾如需臨櫃辦理所得查調及網路申報服務,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或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 0800-000321 電話預約次日起 3 個工作日服務時段,並依預約日期及時段至現場報到取號,以減少現場等候時間。 該所特別提醒,報稅預約網頁可查詢叫號進度及現場等待人數,方便民眾規劃行程,減少現場等候時間,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 0800-000321 ,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林股長 聯絡電話: (06)7230284-400

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即使已自行繳納稅款,仍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屬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所定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縱已自行至金融單位繳交稅款,仍應依規定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 30 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 規定,房地合一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交易合於同法第 4 條之 4 規定之房地,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地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如未依限完成申報,依同法第 108 條之 2 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甲君於 114 年 2 月間以總價新臺幣(下同) 9,000,000 元出售 109 年 12 月間自父親受贈取得之房地,且於 114 年 3 月 3 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自行計算應納稅額 320,500 元後至 A 銀行繳納稅款,但未於同年 4 月 2 日前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依規定重行核算可減除成本為 2,100,000 元〔(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 372,200 元及公告土地現值 1,471,906 元) × 消費者物價指數 111.2 % + 受贈時所繳納之規費、契稅等相關費用合計 49,355 元〕,該房地交易所得額為 6,630,000 元〔成交價額 9,000,000 元 - 可減除成本 2,100,000 元 - 可減除移轉費用 270,000 元(房地成交價額 9,000,000×3% )〕,依持有期間超過 2 年未逾 5 年之適用稅率 35 %計算應納稅額 2,320,500 元,扣除已自繳稅款 320,500 元,核定應補繳稅額 2,000,000 元( 2,320,500 元 -320,500 元),並依所得稅法第 108 條之 2 第 3 項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請民眾多加注意,若有類此情形,務必如期向所屬戶籍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2071 )

提醒外僑11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5月1日至6月1日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於中華民國境內居 ( 停 ) 留期間合計超過 183 天且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且未於本 (115) 年 4 月 30 日前離境的外僑,應於本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1 日止辦理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年 5 月 1 日至 3 日適逢國定假日,期間國稅局暫停臨櫃服務,倘外僑欲親自至國稅局申報,請於上班日 (5 月 4 日起 ) 洽辦;另可於 5 月 1 日起透過網路報稅系統辦理申報,不受假日影響,快速又便利。 該局提醒,外僑可透過網路申報系統、親自或委託合法代理人攜帶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或所得資料向申報時居留地 ( 依居留證登記地址 ) 所在的國稅局辦理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綜所稅課 沈鈺芸 電話:( 04 ) 7274325 分機 207

外僑綜合所得稅如有退稅,請多加利用金融帳戶直撥退稅,安全又便捷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外僑依規定期限辦理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如申報有應退稅額,可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郵局的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的新台幣存款帳戶辦理直撥退稅,經核定退稅後,國稅局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申報時指定之存款帳戶,不僅可快速取得退稅款,亦可節省前往銀行提兌時間,安全又便捷。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退稅款因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結清或其他因素導致無法順利撥付時,國稅局將另行寄發通知,領取退稅支票。 該局同時提醒納稅義務人,外僑本人因離境或其他原因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時,可填寫「代領退稅授權書」,並檢附本人護照簽名頁影本及代領人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委請代理人代為領取支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苗栗分局 綜所稅課 徐小姐 電話:( 037 ) 320063 轉 215

115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 115 )年使用牌照稅已於今年 4 月 1 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月 30 日(星期四),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如遺失或尚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查詢或申請補發。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25 條、第 28 條第 1 項及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規定,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 滯納金(最高加徵 10 %),逾 30 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將處應納稅額 1 倍以下之罰鍰。為維護民眾權益,該署籲請納稅義務人於規定期限內繳納。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 ( https://net.tax.nat.gov.tw ),利用自然人 / 工商 / 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 TW FidO )、或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 / 統一編號,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 3 萬元以下者,亦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 OK )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 ATM )、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 QR-Code 連結至 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 https://paytax.nat.gov.tw ),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 APP 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納說明或至「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https://www.etax.nat.gov.tw )「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賦稅署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新聞稿聯絡人:徐科長嘉莉   聯絡電話: 02-23228148

身障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其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且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於今( 28 )日發布解釋令,自本( 115 )年 1 月 30 日起,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下稱身障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該住居所地址視為車籍地,得依使用牌照稅法(下稱本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及第 2 項有關車籍地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車輛之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說明,本年 1 月 28 日修正公布本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後段規定,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障者以 1 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下稱車籍地身障車免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車籍地身障車免稅規定修正公布後,部分民眾反映,車輛車籍地原則應與車主戶籍地一致之車輛監理實務,影響申請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權益。經該部與交通部會商,考量依交通法令規定,車輛所有人除戶籍地址外,另基於生活需要,得以實際居住地另行申請登記「住居所地址」,倘身障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登記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應可判定其有共同生活並將其所有車輛供該身障者使用,尚符上述免稅規定立法意旨,該部爰發布解釋令,核釋該等車輛車主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以減輕照顧者租稅負擔,落實本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身障車免稅規定之法益。 財政部舉例說明,甲君為身障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平日由不同戶籍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乙君(子女),駕駛所有車輛( A 車)接送甲,提供行的需求,公路監理資訊系統 A 車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甲戶籍地相同,則乙得依該部解釋令規定申請免徵 A 車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籲請符合上述解釋令規定車輛之車主,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外界瞭解,落實照顧身障者之政策意旨。 新聞稿聯絡人:徐科長嘉莉 聯絡電話:( 02 ) 2322-8148

營業人銷售黃金與金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黃先生為慶祝結婚週年,至銀樓購買黃金項鍊與戒指卻收到 2 張統一發票, 1 張是應稅,另 1 張是免稅,疑惑為什麼銀樓業者會開 2 張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0 款及財政部賦稅署 106 年 8 月 17 日臺稅消費字第 10604639950 號函規定,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黃金等屬免徵營業稅項目,營業人銷售該等純黃金商品 ( 黃金含量達 99.9% 以上 ) 時,雖免徵營業稅,但不是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可免開統一發票範疇,仍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此外,金飾交易中所收取之加工費 ( 工錢 ) ,屬銷售勞務,依規定課徵營業稅,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陳小姐至 A 銀樓購買純金項鍊,售價新臺幣 ( 下同 )10 萬 5,000 元 ( 內含加工費 5,000 元 ) , A 銀樓業者應就黃金價值 10 萬元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另加工費 5,000 元則須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陳小姐。 該局提醒,銀樓業者銷售黃金或金飾商品時,應正確區分「免稅貨物」及「應稅勞務或貨物」,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切勿因誤解規定短漏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該局並呼籲消費者購買黃金或金飾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作為交易憑證保障自身權益,也可增加統一發票中獎機會,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 劉盈均 課 ( 股 ) 長     聯絡電話: (07) 6260123 分機 5450 撰稿人: 劉宜玫                   聯絡電話: (07) 6260123 分機 5484

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所生之孳息課稅及扣繳憑單開立方式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被繼承人於年度中死亡,其生前於金融機構存款所生孳息應如何課稅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其存款所生孳息,依生前是否給付區分,為利民眾瞭解,舉例並表列如下: 被繼承人甲君於 114 年 10 月 31 日死亡, A 銀行於 114 年 6 月 21 日及 12 月 21 日給付利息所得, A 銀行於 115 年 1 月申報扣免繳憑單時,應將 114 年 6 月 21 日給付所得期間為 114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21 日之利息所得,開立憑單予被繼承人甲君;另 114 年 12 月 21 日給付所得期間為 114 年 6 月 22 日至 10 月 31 日之利息所得,屬甲君遺留之權利,應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不需填報扣免繳憑單;又 114 年 12 月 21 日給付所得期間為 114 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21 日之利息所得,為繼承人之所得,如繼承人尚未辦理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可暫免填發憑單,待繼承人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後,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單,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之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 被繼承人甲君 114 年 10 月 31 日死亡 利息給付日 利息所得期間 所得人 扣繳憑單開立方式 114/6/21 114/1/1-6/21 甲君 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扣繳,開立憑單予甲君。 114/12/21 114/6/22-10/31 甲君 該部分利息於甲君死亡時尚未給付,屬甲君之遺產債權, 併入甲君遺產總額徵免遺產稅,免徵所得稅,不需填發憑單。 114/11/1-12/21 繼承人 屬繼承人所得,遺產分割前可暫免填發憑單,辦妥繼承後再按實 際繼承人填發。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填報扣免繳憑單,申報後如發現錯誤,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事宜。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

105年1月1日起出售共有房地,所有權人取得時間不同,交易所得課稅方式亦有所不同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05 年 1 月 1 日起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上路,個人與他人共同出售房地持分,因各所有權人取得房地時間可能不同,出售房地所產生之交易所得,應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或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將有所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出售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或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 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登記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該局舉例,甲君於 103 年間買賣取得不動產 A 房地,於 111 年間將 A 房地持分 1/2 贈與其子乙君,嗣甲君與乙君於 114 年間共同出售 A 房地。因甲君出售之 A 房地(持分 1/2 )係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土地部分免納所得稅,房屋交易所得應於次年 5 月辦理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入財產交易所得。至乙君出售之 A 房地(持分 1/2 ),係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因贈與取得,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共有持分房地時,應注意取得時間,並依所適用稅制,正確申報並繳納稅捐。如因疏忽漏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可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李嬪婷股長     聯絡電話: (07) 7256600 分機 7770 撰稿人:王民菁             聯絡電話: (07) 7256600 分機 7772

2026報稅/海外所得申報 別踩三地雷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4/28 01:19:45 國稅局指出,納稅人最常見疏忽就是「未主動申報」..... 點入看全文

隨貨贈品 有條件免開發票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4/28 01:17:00 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企業將自行產製、進口或購買的貨物無償提供他人使用,原則上應視同銷售,需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主要是為避免業者藉由「贈送」名義規避銷售行為,影響稅負公平..... 點入看全文

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提列折舊之限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高價車輛,依規定耐用年限按年提列折舊費用時,應注意法令規定得予計提之限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51 條之 1 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5 條第 13 款規定,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 250 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營利事業列報之折舊超過限額而調整補徵之稅額,並應依同法第 100 條之 2 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新購置乘人小客車折舊 180 萬元,經查係甲公司於 113 年 1 月 1 日以 1,000 萬元購置,估計殘值 100 萬元,採平均法並按耐用年數 5 年所計提之折舊 180 萬元〔(實際成本 1,000 萬元 - 估計殘值 100 萬元) /5 年〕;惟依上開查核準則規定,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之實際成本以不超過 250 萬元為限,經核算甲公司超提折舊額 135 萬元〔依實際成本提列折舊 180 萬元 × ( 1- 成本限額 250 萬元 / 實際成本 1,000 萬元)〕,予以調減,補徵稅額 27 萬元( 135 萬元 × 稅率 20% ),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提列折舊,應特別留意稅法規定得列支之限額,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聯絡人:營所稅組葉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273 )

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規定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如因故決定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1 年;營業人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次期(月)開始之 15 日內,填具營業稅申報書,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行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若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 30 日者,每逾 2 日按應納稅額加徵 1% 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 1,200 元,不得超過 12,000 元;其逾 30 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 30% 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 3,000 元,不得超過 30,000 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 1,200 元,怠報金為 3,000 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按期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規劃自 115 年 4 月 20 日起暫停營業,該公司應於 4 月 20 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停業,當期營業稅( 115 年 3 月至 4 月)應於 115 年 5 月 15 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該局呼籲,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上開規定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且停業當期縱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810 )

納稅義務人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視為「非自有房屋」之認定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支付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以新臺幣(下同) 18 萬元為限列報,但該等人租屋期間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另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股利及盈餘按 28% 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元者,不適用扣除規定。 該局指出,為落實照顧民眾租屋需求,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財政部 113 年 12 月 3 日台財稅字第 11304656750 號令核釋下列 5 種房屋可視為「非自有房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另行租屋居住仍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 5 成,經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 3 款以外之 1 屋 ( 含共有房屋 ) ,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該局舉例說明,郭小姐 114 年度在就業地址附近租房子自住,其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名下僅持有 1 屋,郭小姐為了就業原因而需異地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符合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資格。 該局特別提醒,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者,應檢附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文件、 114 年度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及符合財政部核釋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之相關證明文件。民眾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侯惠月 課長 ...

2026報稅/綜所稅列報扶養兩個注意 錯列免稅額補帶罰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4/27 00:49:14 國稅局指出,最常見的是婚姻關係變化。依規定,配偶必須合併申報綜所稅,不過結婚或離婚第一年仍可選擇分開申報。這種婚姻關係的變化,都是以所得年度為準..... 點入看全文

企業適用租稅協定 記得申請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4/27 00:47:06 國稅局發現,甲公司在泰國境內並無常設機構,且依台灣與泰國所簽署的租稅協定,這筆技術服務費屬於「營業利潤」,僅能由台灣課稅,泰國應予免稅..... 點入看全文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該損失是否已實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被投資事業發生營運虧損,而原出資額如未折減,則該損失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9 條規定,投資損失須以「已實現」者為限,並應檢具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相關證明文件。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時,雖可以保留盈餘、資本公積或減資等方式彌補虧損,但只有採取「減資」方式,讓投資事業原本投入之出資額實際減少,且無法再就該部分行使收益權時,投資損失才算「已實現」,方得以認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其被投資乙公司已實際彌補虧損為由,列報投資損失新臺幣(下同) 5,000 萬餘元,經該局查核發現乙公司係以「資本公積」彌補累積虧損,而非以減資方式彌補虧損,乙公司彌補虧損前後之「股本」並未減少,該損失尚未實現,與前揭認列投資損失之規定不合,予以剔除補稅 1,000 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剔除補稅。 (聯絡人:法務組詹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2021 )

拋棄繼承未必節稅,申報遺產稅請留意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現民眾申報遺產稅時,誤以為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改由孫子女繼承時,可以增加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減少應納遺產稅,致申報錯誤之情形。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其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扣除額,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並不會依次親等之繼承人人數增加而有倍數之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 115 年 1 月 10 日死亡,遺有成年兒子乙君為唯一繼承人,乙君誤以為其拋棄繼承權,改由乙君之成年子女丙君、丁君、戊君等 3 人繼承,可以增加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遂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向國稅局申報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新臺幣(下同) 168 萬元( 56 萬元 ×3 人)。經該局審核,依遺贈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核定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金額 56 萬元,仍與乙君未拋棄繼承時相同。 該局提醒,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注意扣除額之適用條件及計算方式。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610 )

綜所稅申報700萬戶 基本生活費等調升230萬戶受益

中央社 記者呂晏慈台北 23 日電 2026/04/23 17:37:59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年 5 月 1 日起至 6 月 1 日止,並自 4 月 28 日起提供民眾查詢 114 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服務..... 點入看全文

財部:114年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 徵收率維持12%

中央社 記者呂晏慈台北 23 日電 2026/04/23 18:54:34 財政部今天舉行 114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記者座談會,賦稅署長宋秀玲說明,考量美國關稅新制..... 點入看全文

自住宅優稅 留意設籍規定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4/24 02:09:28 屏東縣財稅局表示,民眾想適用地價稅自住優惠,須留意戶籍設籍規定..... 點入看全文

跨國企業最低稅率 不變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4/24 02:09:51 財政部原定自 2025 年起,將符條件的跨國企業最低稅負稅率自 12 %調高至 15 %..... 點入看全文

旅行業者辦理國外旅行團收取之團費,應按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旅行業者辦理國外旅行團收取之團費,應按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 82 年 5 月 17 日台財稅第 821485398 號函釋規定,旅行業者辦理國外旅行團收取之團費,應按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於回國後 10 日內逐團估算結帳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於最終結帳時,依支付憑證金額調整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辦理國外旅遊之旅行業者,並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經查核發現甲公司未依上開財政部函釋規定,於回國後 10 日內逐團估算結帳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短漏報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及逃漏營業稅 10 萬元,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旅行業者辦理國外旅行團,除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代收轉付收據予買受人外,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簡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750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或疏失型態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該局特別整理營利事業申報常見錯誤或疏失態樣,提醒營利事業留意,以確保申報之正確性。 營利事業申報常見錯誤或疏失態樣有: 一、營業收入方面: ( 一 ) 營利事業經營三角貿易及外銷所收取之外匯收入,漏未申報營業收入。 ( 二 )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 以下簡稱查核準則 ) 第 15 條之 2 規定,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或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誤列為交貨、驗收或收款日所屬會計年度收入。   ( 三 ) 小規模營業人於年度中改使用統一發票,未將屬營業稅查定課徵期間之銷售額併計申報。 ( 四 )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未依查核準則第 24 條之 2 規定,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額。 二、營業成本方面: ( 一 ) 營利事業出售下腳之收入已開立統一發票並全數自營業收入調節項目中減除,卻漏未列報成本減項或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 ( 二 ) 營利事業繳納外銷品進口原料之稅捐以原料成本列帳,其成品於當年度外銷並收到海關退稅款時,未自成本項下沖減,與查核準則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不符。 三、營業費用方面: ( 一 ) 營利事業列報長期駐外人員之薪資、旅費、保險費、伙食費等費用,未能提示從事與營業活動有關之證明文件,也無列報技術或管理服務相對收入。 ( 二 )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銷貨折讓,經查係因違約而以減收外匯收入作為賠償,應列為外銷損失,並應依查核準則第 94 條之 1 規定,檢附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減收外匯收入證明文件;另每筆金額在新臺幣 90 萬元以上,應檢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憑以核認。 ( 三 ) 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個人、家庭之消費支出。 四、非營業收益及損失方面: ( 一 ) 出售註冊地為國外之基金及有價證券,未依規定將出售利益列為應稅之處分資產利益。 ( 二 ) 營利事業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未收取利息,未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3 規定,按貸與期間所屬年度 1 月 1 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 三 ) 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注意事項及踐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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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科技發展趨勢,持續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產業創新條例 ( 下稱產創條例 ) 第 10 條之 1 於 114 年 5 月 7 日修正公布,增列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相關之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納入投資抵減項目,並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為新臺幣 ( 下同 )20 億元,實施期間延長至 118 年底。 中區國稅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倘有投資符合產創條例第 10 條之 1 規定之項目,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 100 萬元以上、 20 億元以下,得就支出金額按抵減率 5%( 抵減當年度 ) 或 3%( 分 3 年度抵減 ) ,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0% 為限。申請適用本項投資抵減者,應於訂購日之次日起 2 年內交貨或完成技術服務提供,且應於完成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間開始前 4 個月至申報期間屆滿前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據,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分別於 114 年 8 月訂購符合人工智慧之 A 設備 15 億元且交貨、同年 11 月 30 日訂購符合節能減碳之 B 設備 20 億元,預付訂金 1,000 萬元,預訂於 115 年 7 月交貨,甲公司應於何時向經濟部完成線上申辦作業及向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始能適用該項租稅優惠呢?相關申辦期間如表列: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芯儀 電話:( 04 ) 23051111 轉 7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