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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 AI 抵稅 四大要件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9.3 企業投資人工智慧(AI)、節能減碳等軟硬體或技術,符合條件可享投資抵減,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應留意適用項目、投資金額、訂購與交貨日認定、申請期限及程序四要件,以免因程序或期限等問題而無法享有租稅優惠。 第一,投資項目須符合規定。相關投資除須屬於智慧機械、5G、資安、AI或節能減碳等範圍,也須具備提升營運效率或智慧服務的實質效益,並依規定通過相關專案審查,才能適用投資抵減。 第二是投資金額門檻,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單一課稅年度相關投資支出合計須達100萬元,適用投資抵減支出上限提高至20億元。企業可選擇按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或按支出金額3%,分三年度抵減,兩種方式擇一適用,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為限。 第三,訂購日與交貨日認定,不同取得方式有不同標準,企業向他人購買設備或服務,訂購日以買賣契約簽訂日或訂購單回覆日認定;交貨日則依硬體及軟體交貨、取得技術或勞務提供完成日期認定。 至於取得授權使用軟體,訂購日為軟體授權契約簽訂日或訂購單回覆日,交貨日則以軟體授權使用期間開始日認定。 第四是申請程序及期限。企業應在交貨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四個月起,至申報截止日前,先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請;之後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還要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合約、發票等相關證明文件。 文章含有圖片或影片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個人住宅供個人居住使用者,應按租金收支結餘數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9.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從事租賃住宅包租業之營業人承租符合規定之個人住宅再行轉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應於收款時開立收據交付次承租人,並就租金收支結餘數為正數者,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許可設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承租符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之個人住宅,轉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且無同條例第4條規定之情形者,除應逐屋編製租賃住宅租金收支明細表外,應於收款時,按收取之租金開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交付次承租人,並按租金收入減除支出後之結餘數為正數者,核認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租賃住宅包租業,於112至114年間出租房屋予個人居住使用,收取租金收入546,000元,經查獲該營業人之租金收支結餘數為87,000元,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除補徵營業稅額4,143元〔87,000/(1+5%)×5%〕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一般營業人出租房屋應於收款時,按「收取之租金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符合前揭規定之租賃住宅包租業,得就「租金收支結餘數」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如有短漏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81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出售國內未上市(櫃)股票與國外有價證券課稅規定不同,請民眾留意避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9.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無論投資國內未上市 (櫃)股票或國外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皆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如同一申報戶成員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合計數( 即綜合所得淨額+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已逾免稅額度【114年度為新臺幣 (下同)750萬元 】,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 併同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兹整理相關規定提醒民眾注意: 所得來源 所得類別 所得額 損失扣除 損失扣除年限 國內 有價證券 交易所得 全數計入 註1 有價證券 交易損失 當年度及以後3年 註2 國外 海外財產 交易所得 同一申報戶 全年海外所得 達100萬元全數計入 海外財產 交易損失 當年度 註2 註1: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且交易時設立未滿5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不予計入。 註2: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該局提醒,無論國內未上市 (櫃)股票或國外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皆「非屬 」 結算申報時稽徵機關提供查調之所得範圍,如民眾自行檢視後有短漏報所得,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各分局 、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林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10 撰稿人:葉先生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13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子女結婚限定的甜蜜福利「婚嫁贈與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9.2 許多疼愛子女的父母總想在子女婚嫁時,贊助子女結婚基金,又擔心會被課徵贈與稅,因此 ,想要擁有最佳節稅效果,千萬不要錯過這個絕佳福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在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的財物,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說父母除了每年得各自贈與總額中減除的免稅額(目前為244萬元)外,於子女結婚時,還可以各自額外贈與不超過100萬元之財物,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媽媽女兒小敏在115年6月1日登記結婚,小敏父母在同年11月30日前各自贈與244萬元及100萬元,合計贈與小敏688萬元【(244萬元+100萬元)×2=688萬元】,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應檢附子女結婚登記戶籍資料,另婚嫁贈與如有超過100 萬元,將列入贈與總額計算,超過年度免稅額244萬元部分,需依法課稅。 民眾如有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楊課長              聯絡電話:(07) 3228838 分機6710 撰稿人:曹小姐              聯絡電話:(07) 3228838 分機6727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處分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9.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通過對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投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管理法令之裁罰處分案。        金管會經查發現國泰投信針對利害關係人申報與控管作業之違規事實,爰依缺失情節輕重依法對該投信公司核處行政處分如下: 一、裁罰時間:115年9月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泰投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第4款、第56條第1項、第103條第1款、第111條第2款及第4款、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5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第8條第9款及第16款、第14條、第17條、第27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 國泰投信前董事郭OO於擔任董事期間,有未依公司規定申報利害關係人資料,致國泰投信所經理之基金及所管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有投資利害關係公司發行之股票並發生重大投資損失之違失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相關管理法令。 (二)國泰投信未落實利害關係人資料之管理維護及內稽內控作業,且內規建置欠完善,顯示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未確實執行且未具有效性,且事後有未依規定即時通報重大事件及有通報內容不實與不完整之情事,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相關管理法令。 五、處分結果: (一)  針對違反事實理由(一)所述「國泰投信所經理之基金有投資利害關係公司發行之股票」之違規事實,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9條,依同法第111條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300萬元罰鍰;針對違反事實理由(一)所述「國泰投信所管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有投資利害關係公司發行之股票」之違規事實,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6條,依同法第111條第2款規定,核處300萬元罰鍰,合計核處600萬元罰鍰。 (二)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對國泰投信核處警告,相關業務並將受下列限制: 1.  最近1年不得申請(報)募集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附件網路上傳注意事項 報你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15.9.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會計年度採曆年制的營利事業,本(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本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營利事業可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完成網路申報,並可利用網路上傳附件檔案,省時又便利,請多加利用。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採網路上傳附件,要注意下列事項: •先申報再上傳:必須先完成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網路申報,才可進行附件上傳作業。 •必備文件:附件資料必須包含蓋妥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印章之「暫繳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及其他應檢附相關書表;如申報案件為會計師簽證案件,上傳檔案須含「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 •檔案格式與畫質:將紙本文件掃描為 300~600 dpi 清晰影像的PDF檔,並確保內容清晰可辨。 •檔案命名原則:整批上傳之檔案名稱為「附件類別-〔使用者自訂之檔案名稱〕.PDF」;單筆上傳之檔案名稱為〔使用者自訂之檔案名稱〕.PDF。「附件類別代號」可於該申報繳稅系統附件資料上傳作業「檔案格式及説明」中查閱。 該局進一步說明,附件上傳後,營利事業須至網路申報系統「附件上傳」功能項下的「附件資料查詢」,確認所有檔案均上傳成功,始完成附件繳交,但若有檔案上傳不成功或未能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將檔案上傳,應於本年10月12日前補送紙本至所在地稽徵機關。 如需進一步瞭解暫繳申報及附件上傳相關規定,可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專區」查閱,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下載申報軟體及相關資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黃股長 06-223111轉8106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個人捐贈財產予宗教團體,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之要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9.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 、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以該受贈單位為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始得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說明,個人捐贈上開單位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 以下簡稱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該受贈單位須為已依法登記設立之財團法人組織,且受贈時符合行政院訂定 「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捐贈之財產始得不計入贈與人當年度贈與總額,若捐贈對象不符合上述規定,其捐贈金額仍須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生前以「買賣」原因移轉公告現值新臺幣( 下同)600萬元之 A地予某宗教團體之管理人乙,甲不幸身故後,經該局審理時,發現移轉A地之價金,漏未申報列入遺產總額,繼承人主張A地是該宗教團體以借名登記方式將所有權登記甲名下,並提出甲之遺囑,表示其名下所遺之土地,皆將會遺贈予該宗教團體之管理人乙,只是生前即先行移轉,可資證明是借名登記。惟繼承人無法提示A 地購入時 買賣相關資料及金流,所主張借名登記事證不足;另因乙是宗教團體之管理人非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組織,尚無遺贈稅法第20 條第1項第3款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之適用, 應依遺贈稅法第7 條但書規定, 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核定乙應納贈與稅額35.6 萬元 [(贈與總額 600萬元-贈與當年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 該局呼籲,個人捐贈財產予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 、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時,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 如有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 至該局網站 (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 「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張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250 撰稿人:劉小姐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252 閱讀原文 → 德...

您家廚房就是甜點店嗎?利用自宅銷售貨物,別忘了辦理稅籍登記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9.1 中秋節將至,民眾詢問預計 在自宅烘烤月餅及 手工餅乾並銷售,未僱用員工,亦未設置招牌,是否須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即屬銷售貨物。民眾利用自宅銷售自製糕餅、點心,對外收取價金販售之行為,即屬前開所稱之銷售貨物,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不因未設招牌、未僱用員工或營業規模較小而得免辦理。 該局以民眾銷售自製糕餅為例說明 ,其每月銷售額如為新臺幣( 下同)12萬元,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核屬小規模營業人,由國稅局按季查定銷售額,以1%稅率核課營業稅;倘後續營業規模擴大,每月銷售額2 5萬元,已超過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即應使用統一發票,並以每 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凡利用自宅經營事業者,不論有無設置招牌或僱用員工,只要具持續對外營業之事實,均應主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如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逕行營業,將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民眾如對稅籍登記相關規定或申辦流程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也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陳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360 撰稿人:張簡小姐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361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贈與稅繳稅方式多元,線上繳稅快速又便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9.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因應數位化時代發展,提供民眾更便利的繳稅服務,贈與稅繳納方式更加多元,納稅義務人只要完成申報並收到繳款書後,除可持繳款書臨櫃繳納外,還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線上繳納稅款,快速又便利。 該局說明,民眾可持贈與稅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即期支票臨櫃繳納,應繳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分期繳納案件不適用),也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四大便利商店繳納。 此外,為提供更便利的數位繳稅服務,納稅義務人只要以手機掃描贈與稅繳款書上的QR-Code行動條碼,即可連結至財政部Paytax網路繳稅服務網,系統會自動帶入繳款資訊,納稅義務人可選擇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電子支付或以本人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等方式進行線上繳稅,24小時均可使用,免再親赴便利商店或金融機構臨櫃辦理,省時又便利,但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案件,則不適用線上繳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後,應注意稅款繳納期限並如期繳納,以免逾期遭加徵滯納金、利息及移送行政執行。如對贈與稅繳稅方式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國稅局詢問,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14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利事業委外記帳及稅務申報,應注意委任合法代理人,保障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8.31 營利事業設立後,舉凡開立統一發票、帳務憑證處理、財務報表製作、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各項稅務事項,皆攸關營利事業權益, 若需委外辦理 , 應委由具備專業能力及合格之 會計師、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 代理人, 俾利正確處理帳務及依法辦理稅務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會計師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2條規定,向財政部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則依記帳士法第2條規定向執業登記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執業報備,二者均為合法代理人。會計師執業範圍,包括簽證、會計及稅務服務;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主要處理記帳及稅務申報。營利事業可視業務需要,委任合法代理人。 該局補充,合法代理人名單及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官網查詢(網址 https://www.mof.gov.tw/首頁/便民服務/賦稅服務資訊 /稅務代理人資訊或記帳士資訊)。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部分,亦可至執業登記地所屬國稅局官網查詢。 該局提醒 , 營利事業委外處理帳務 , 應審慎選擇合格之會計師 、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 ,以提供專 業服務品質 ,降低稅務風險 , 保障自 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 ,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 ,或 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賴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30 撰稿人:秦小姐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36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業人支付外國公司派遣來臺提供技術服務者之住宿費不得申報進項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8.3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依約負擔外國公司派遣來臺提供技術服務人員在臺期間之住宿費用,係屬給付該外國公司技術服務報酬之一部分,非公司員工之旅費支出,其相關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進項扣抵,應以與自身營業活動直接相關之支出為限。營業人依技術服務合約約定負擔外國公司派遣來臺提供技術服務人員之住宿費用,係屬給付技術服務報酬之一環,非屬營業人之旅費支出,其相關之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與外國乙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約,約定由乙公司派遣工程師至甲公司工廠進行設備調校,並由甲公司負擔該工程師在臺期間之飯店住宿費用,甲公司依約支付飯店住宿費105,000元(銷售額100,000元及稅額5,000元),並取得飯店開立之統一發票。因該住宿費屬於給付乙公司技術服務費之一部分,並非甲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旅費支出,故該筆進項稅額5,000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倘誤將外國公司派遣來臺提供服務人員住宿費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5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高雄關籲請業者正確申報「裁紙器」稅則號別,以利貨物快速通關

財政部關務署 115.8.31 高雄關表示,近來有業者進口「裁紙器附量角器」(PAPER CUTTER WITH PROTRACTOR),申報稅則號別第8472.90.90號「其他第8472節所屬辦公室用機器」,第1欄稅率0%,經審核結果,改歸列稅則號別第8441.10.00號「切紙機」,按第1欄稅率3%核課關稅。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此類貨物構造包含底板(裁切平台)、導軌、滑塊內含切割刀片、活動量角尺及透明壓紙尺等,其主要功能為透過手動操作滑塊,對紙張進行直線裁切、精準測量與定位,屬專門用途之切紙機器。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及六規定,參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對稅則第8441節之詮釋,「所有用於截切之機器」,不論是否用於辦公室,均應歸入第8441節,而非屬第8472節所規範「未更明確地列於本分類其他任何一節之辦公室用機器」之範疇。 高雄關呼籲,業者報運此類貨物進口時,應依海關進口稅則相關規定正確申報稅則號別,俾利貨物快速通關並維護自身權益。如對所適用稅則號別有疑問時,可於進口前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備齊申請書與相關文件(財政部關務署入口網頁:資訊匯流 > 資料下載 > 書表下載 > 進口業務),向進口地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以加速貨物通關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倘有任何疑義,歡迎隨時與海關洽詢,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 文章含有圖片或影片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強化個人資料保護措施,維護個人資料檔案安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8.3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落實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及管理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該局說明,記帳業者因執行業務需要,保有大量客戶個人資料,為維護資料之安全性與正確性,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下稱安維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一、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 二、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三、設定帳號權限、定期更新密碼及強化電腦設備防護,系統登入採用雙因子驗證機制,以落實資訊安全,確保個人資料檔案安全存取控制。 四、遇個人資料安全事故發生時,應採行適當應變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於72小時內通報財政部,並查明事故之狀況,即時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同時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五、其他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管理、限制及必要措施,應依安維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協助記帳業者迅速瞭解及遵循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該局網站(網址: https://www.ntbt.gov.tw )【路徑:首頁/主題專區/行政專區/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專區】已提供安維辦法、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檢查表、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參考範本及安維辦法諮詢窗口等資訊,請多加利用。 該局提醒,記帳業者應落實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所定相關事項,該局亦將抽核記帳業者執行情形,以維護個人資料檔案安全。 (聯絡人:營所稅組何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296)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經濟部發布公司法解釋令 禁止多輪拆分公司債規避管理

工商時報 黃有容 115.8.28 針對近期趙姬投資及寄居蟹管顧公司濫發公司債引發爭議,經濟部今(28)日表示,為強化非公開發行公司藉由多次私募公司債方式規避公司法應募人數35人上限的管理,將發布公司法第248條第3項解釋令,自今日起非公開發行公司就其各次私募尚未到期的公司債,應合併計算其應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同一應募人參與不同次私募者,則以1人計算。 經濟部強調,倘涉及對不特定大眾公開招募公司債,須符合證券交易法相關規範。經濟部將與金管會聯手,強化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的資訊公開,使民眾有更多的資訊判斷自己的投資風險。 經濟部說明,依公司法第248條第3項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除金融機構應募者外,私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限制私募人數的目的,是因私募係針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與向不特定大眾公開募集有價證券,兩者有所不同。 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藉由分次私募,規避35人人數上限,形成實質上向非特定人公開募集的效果,經濟部將於2026年8月28日發布解釋令,自發布日起,非公開發行公司就其各次私募尚未到期的公司債,應合併計算其應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同一應募人參與不同次私募者,則以1人計算。至於過去已有私募公司債且私募人數已超過35人的公司,在各檔公司債未到期...

迎戰酷暑換冷氣,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3大重點提醒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8.2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之全新冷氣,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每臺最高可退稅新臺幣2,000元。 該局說明,隨著夏日高溫熱浪來襲,民眾換購新冷氣機需求上升,為避免民眾錯失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之機會,彙整3大重點提醒如下: 一、分離式冷氣機僅「室外機」具能源效率分級,因此只有「室外機」可以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二、購買產品需符合能源效率分級第1級或第2級,民眾可在產品標示資訊上確認,或至「經濟部能源署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網址: https://ea03.moeaea.gov.tw/e0410/03/ )/已核准產品」查詢,產品類別選擇「無風管空氣調節機(114年新基準)」確認所購買產品之能源效率分級。 三、申請期限為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以網際網路線上或書面方式向任一國稅局(含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9月17日購買符合能源效率分級第1級冷氣機1臺,並於同日取得統一發票,惟遲至115年4月10日始提出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因申請日已逾購買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115年3月17日)之法定期間,致該局無法核准其退稅。 該局呼籲,民眾購買冷氣符合退還減徵貨物稅要件者,請於購買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並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網址: https://gov.tw/Lp9 )」線上申請,如有退還減徵貨物稅相關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許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1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減輕受災車主換車負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8.2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颱風及午後豪大雨,民眾的愛車常因暴雨侵襲成為「泡水車」或遭土石流毀損,事後報廢受災損壞之舊汽、機車並購買新車,符合一定條件者,可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減輕受災車主的經濟負擔。 該局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民眾報廢持有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出廠4年以上且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之舊機車,於舊車報廢前或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汽車每輛最高可減徵退還新臺幣(下同)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可減徵退還4,000元;另自114年9月7日至119年12月31日止新購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之新小型小客車或150cc以下之新小型機車(以上均不含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機車),汽車每輛最高可減徵退還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可減徵退還2,000元,上開購買新車與汰舊換新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額可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開了12年的愛車因遭受風災變泡水車,甲君便將泡水車報廢,並於報廢日後6個月內購買1,800cc之新汽油小客車並完成領牌登記,甲君即可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額最高10萬元。 該局提醒,舊車報廢日與新車新領牌登記日必須在「6個月內」完成。不論是「先報廢舊車再買新車」或「先買新車再報廢舊車」皆可辦理,民眾如有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許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1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且屬於分開計稅合併報繳者,其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8.2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按房地持有期間不同,適用45%、35%或20%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前述規定計算之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其前開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另外,營利事業如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則以前述計算之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上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0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A公司112年度交易B、C及D等3筆房地,分別產生房地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交易損失60萬元及交易所得50萬元,按房地持有期間核認應適用之稅率分別為20%、35%及45%,土地漲價總數額均為零,因當年度並無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可減除,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所以損失60萬元可以自行選擇先減除適用較高稅率45%之所得50萬元,再減除適用稅率20%之所得10萬元。若尚有未減除餘額,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時,應留意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交易所得。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賴麗庭 電話:(04)25291040轉111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醫美院所提供非醫療勞務或銷售美容產品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5.8.2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隨著國人對體態管理與外貌美學的重視,各式標榜瘦身、美容的療程(如皮秒雷射)與藥品日益普及,醫療院所提供此類服務情形已成常態,如提供非醫療勞務或銷售美容產品,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美容醫學」係指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以改善身體外觀的醫療行為,而輔以治療疾病為目的。醫師本於醫學專業提供之美容醫學服務,核屬「醫療勞務」範疇,係屬執行業務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免徵營業稅。至於醫療院所銷售非屬醫療勞務必需之保養品、化妝品或美白等食品,核屬一般買賣商業行為,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醫美診所由專業醫師為病患施以「皮秒雷射」療程,該處置費用屬醫師提供專業性勞務收入,依規定免徵營業稅。該診所如另行銷售非屬醫師處方必需之纖體營養食品,則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新臺幣20萬元之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則應按5%稅率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該局呼籲,請各醫療院所自行檢視,如有提供非醫療勞務或銷售美容產品而未辦理稅籍登記或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對相關規定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81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利事業興建廠房支付之借款利息是否可列為當期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8.27 營利事業借款興建廠房,在建造期間應付的利息,應作為該廠房的成本,直到興建完成後應付的利息,才可以列報為當期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常接獲民眾詢問,營利事業借款興建廠房的借款利息如何列報?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 條第8款規定, 因興建廠房而借款之利息,應先判斷廠房 建築 是否 完 成,若廠房建築尚未 完成 , 在 建造期間 應 付的借款利息, 應作為 該 廠房 的 成本 , 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廠房 建築完成後,即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後,應付的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300餘萬元,經查該筆借款係甲公司用於支付興建廠房的工程款,因該廠房興建工程截至113年底尚未完工,甲公司列報300餘萬元之利息支出屬建造期間之應付借款利息,依上述規定,該筆利息支出不得作為當期費用列支,應轉列為廠房的建造成本,遂核定補徵稅額60餘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因借款興建廠房而支付之借款利息,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確認廠房建築是否完成並正確以資本支出或費用支出列帳,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郭明月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50 撰稿人:邱慧玉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58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死亡前2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為特定親屬,應併計遺產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8.27 常有民眾誤以為透過變更保單之「要保人」即可達到資產傳承目的,卻忽略其中涉及之贈與稅與遺產稅申報義務,因而遭到國稅局依法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由於保單屬同法條第1項所稱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而「要保人」對保險契約享有隨時終止契約取得解約金、辦理保單借款等權利,因此當父母將個人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時,即等同將該保單之財產價值無償移轉予子女,屬於贈與行為,如當年度贈與總額已超過免稅額,應以贈與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於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此外,依據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予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之配偶,均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一位媽媽於92年以自己為要保人買了1張外幣終身壽險保單,在113年間把要保人變更為兒子,贈與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因當年度贈與總額沒超過免稅額244萬元,不用繳納贈與稅,所以沒有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但媽媽不幸在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過世,這筆保單在媽媽過世當天的保單價值,就必須申報為遺產,因為繼承人未依法申報,最後被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保單要保人變更前,務必先向保險公司查詢該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並於贈與行為發生日後30日內完成贈與稅申報;若贈與人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繼承人應注意將該保單併入遺產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受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施怡菁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80 撰稿人:蔡美夏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96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

網紅課稅輔導期屆滿,「AI稅務知識包」助您解析網紅新興交易新制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8.27 鑑於網紅發表創作取得平臺分潤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益普及,財政部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並訂定114年9月10日至115年6月30日為輔導期間。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符合營業人要件之網紅,提供表演勞務予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尚非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應課徵營業稅,爰境內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二)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自114年1月起於影音平臺上經營個人頻道,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每月5萬餘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雖未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等情形,惟已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條件之一,即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其已於官網首頁「AI稅務知識包」專區建置「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知識包」供民眾隨時以聊天或口語化方式提問,透過生成式AI技術將專業的稅務法規轉化為淺顯易懂的回答,協助民眾快速瞭解網紅課徵營業稅及綜合所得稅的相關規定。 該局呼籲,請網紅再次自行審視,如有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情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疑義,除運用AI稅務知識包諮詢外,亦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楊圍閔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10 撰稿人:梁博勛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

個人房地合一稅經核准適用自住房地重購優惠者,請留意「5年列管限制」,以免前功盡棄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8.27 近期發現個人經核准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下稱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案件,嗣經查獲重購屋5年內有戶籍遷出、出租、供營業使用或再行移轉等情形,因不符合自住房地要件,遭國稅局追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納稅義務人於出售自住房地,並於2年內重購新屋,無論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出售屋及重購屋皆符合自住房地要件者,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惟經核准案件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將會追繳原退還或扣抵之稅額。 該局進一步補充,實務上常見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情形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持續設立戶籍在重購屋。但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權人死亡,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重購屋者除外。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實際居住在重購屋。 三、將重購屋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四、出售或再移轉重購屋。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10月出售A房地,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新臺幣(下同)120萬元,112年8月購買B房地,經核准適用自住房地重購退還稅款120萬元,今(115)年3月國稅局發現,原設籍B屋的甲君,已於114年12月31日將戶籍遷出,且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未設籍B屋,甲君雖主張全家實際居住B屋,但因其重購後5年列管期間遷出戶籍,致重購屋不符合自住房地要件,遭追繳原退還稅額120萬元。 該局呼籲, 房地合一 稅 重購 退稅或扣抵稅額之租稅優惠係為減輕民眾因自住換屋而增加之租稅負擔,但民眾常容易忽略重購屋5 年列管期間相關規定之限制,因此特別提醒民眾於換屋前宜審慎評估未來居住及持有規劃,重購屋應符合戶籍登記及實際居住之自住要件,以免遭追繳原退還或扣抵之稅款,以保障自身權益。 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黃瓊雯   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860 撰稿...

個人股東取得股票股利 應依來源判斷是否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8.2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個人股東取得公司分配之股利或盈餘,除現金股利外,公司以股票形式發放之股票股利,是否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股利及盈餘所得,應依股票股利之發放來源及性質判斷是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該分局說明,公司決議配發股票股利時,其課稅方式如下: 一、盈餘轉增資方式配發股票股利:公司以盈餘轉增資方式配發股票股利,雖股東未實際取得現金,但所取得之股票具有財產價值,屬股利及盈餘所得,應依公司填發之股利憑單列報所得。 二、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股票股利: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資方式配發股票予股東,應依資本公積之來源判斷是否屬應課稅所得。 (一)如屬普通股票發行溢價等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資本公積,因屬股本返還性質,不屬所得,股東取得之股票免計入所得課稅。 (二)如資本公積來源屬於受領贈與之所得、庫藏股票交易溢價、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轉列之餘額或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等非屬股東出資性質之項目,股東取得之股票,應列為取得年度之股利及盈餘所得,依法申報課稅。 該分局提醒,股票股利雖非以現金方式取得,但是否課徵所得稅,仍須依其發放來源及性質認定。民眾取得股票股利時,應留意公司有無填發之股利憑單,並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因漏報所得而受罰。民眾如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綜所稅課 洪小姐 電話:(04)22588181轉281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列報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應備妥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等相關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8.2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列報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應備妥載有國外總公司全部營業收入及管理費用金額之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並經國外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師簽證或外國稅務當局之證明。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0條規定,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其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之計算,原則上應以總公司所屬各營業部門與各分支營業機構之營業收入百分比,為計算分攤標準,並提供國外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載有國外總公司全部營業收入及管理費用金額之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或外國稅務當局之證明。但若經核准採用其他分攤標準,其所提供之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應另載明分攤標準內容、分攤計算方式及總公司所屬各營業部門與各分支營業機構之分攤金額等資料。 該局舉例說明,甲外國分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高達1億750萬餘元,該局查核時函請甲外國分公司提供載有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內容、分攤基礎及分攤計算方式之財務報告等資料,但該分公司未能提供相關文件,由於無法確認該筆管理費用之內容、分攤依據及計算方式,該局乃依上開規定予以剔除,補徵稅額2仟150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欲列報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應備妥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等相關文件,證明管理費用的分攤內容及計算方式,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梁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25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業人銷售冷氣收取安裝費,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8.2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炎炎夏日正是冷氣熱銷與安裝的高峰期,提醒各大電器零售商及冷氣經銷商,銷售冷氣機同時收取之安裝費、運費或材料費(如銅管、架子),均屬於銷售額的一部分,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無論是採取「包套式一併計價」,或「冷氣本體與施工耗材明列拆計」,凡是由營業人提供勞務並收取之相關費用,應將該等費用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購買一台家用冷氣機35,000元,因安裝環境需要,A商家額外收取基本施工費5,000元。A商家應將冷氣機、安裝費合併計算,開立總金額為40,000元(含稅)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君。另裝修師父至現場實際安裝時,發現需額外延伸冷媒銅管,再加收材料費1,500元,A商家仍應就現場加收之材料費1,500元,另外開立1,5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君。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違法受罰;也提醒消費者,留意發票上記載之消費金額是否包括額外加收之費用,以確保個人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011)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沙德爾颱風即將來襲,若遭遇災害損失,可依災損減免三步驟申請稅捐減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8.2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沙德爾颱風即將來襲,請民眾隨時關注颱風動向,做好防災準備,並注意自身安全,若發生財產損失,可申請稅捐減免,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民眾因颱風造成財產損失時,請把握災害損失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減免相關事宜。 該局進一步說明,受災納稅義務人可依相關稅法規定申報(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以減輕負擔。該局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請民眾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該局強調,對於民眾因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該局並提醒民眾除了可以紙本臨櫃辦理或郵寄申請外,也可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快速又省時。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請多利用財政部網站災害協助專區( https://www.mof.gov.tw/ )查詢相關資訊,或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合行政組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950) 文章含有附件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修正各業別金融檢查手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8.25 一、 配合法令異動及檢查實務需要,本局已完成115年上半年檢查手冊修訂(資料基準日:115年6月30日)。 二、 檢查手冊分為「完整版」及「異動版」兩類,除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及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公司按年更新外,餘金融控股公司等11業別自109年度起調整為每半年更新。「完整版」係呈現截至當期資料基準日之全部查核項目,每半年(或每年)更新資訊之對照則彙整於「異動版」,相關內容請參閱檢查業務專區之「 金融檢查手冊 」。 三、 另本局已更新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農會漁會信用部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等7業別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檢查手冊,相關內容請參閱「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區」之「 各業別AML/CFT檢查手冊 」。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金管會擬開放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得辦理外幣融資業務,有助擴大證券商業務規模,並進行法規修正預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8.25        鑑於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下稱複委託)業務日益成長,為滿足投資人從事複委託交易之融資需求,並促進證券商業務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參採證券商公會建議,研擬開放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得辦理外幣融資業務,經參酌現行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等規定及洽會中央銀行意見,金管會已擬訂「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辦理外幣融資管理辦法」草案,並研議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近日將循行政程序進行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本次修訂重點如下: 一、申辦證券商之資格條件: (一) 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滿1年以上,且具綜合證券商資格。 (二) 財務狀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且不低於實收資本額。 2.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總資產達新臺幣200億元以上,淨值達新臺幣60億元以上,且不低於實收資本額,最近3年均有獲利。 (三)申請日前半年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低於200%者。 (四) 增提營業保證金新臺幣5,000萬元。 二、融資業務承作上限:國內加國外融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之250%;所有授信業務(國內外融資、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及不限用途款項借貸)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之400%。 三、融資標的範圍及融資比率: (一) 股票:以美國證券交易市場之指數成分股為限。前揭指數以道瓊工業平均股價指數、那斯達克100股價指數、標準普爾500股價指數為限。 (二) 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以美國ETF為限。前揭ETF以投資股票、債券為主,且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並需符合淨值為美國市場前五百大、近三十日交易均量為美國市場前三百大。 (三) 融資比率:最高融資比率為五成。 四、擔保品帳戶:明定融資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應全部作為擔保品,不得移作他用,且應委由集保公司保管,其擔保品帳戶之開設,應依集保公司之規定辦理。       金管會表示,本次開放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得辦理外幣融資業務,...

上市(櫃)公司公告申報115年第2季財務報告情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8.25        截至115年8月14日上市(櫃)公司應申報家數共計1,814家[不含公告申報期限為115年8月31日之上市(櫃)金融業及第一上市(櫃)公司],除上市公司凌巨(8105)1家公司未如期出具115年第2季財務報告外,其餘公司均已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公告申報。       上市公司(不含第一上市公司)115年上半年累計營業收入新臺幣(以下同)27兆4,277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6兆7,787億元,增加32.83%,營收金額為近十年同期最高;稅前淨利為3兆6,772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1兆7,707億元,增加92.88%,稅前淨利金額為近十年同期最高。115年上半年獲利成長產業包括半導體業憑藉領先技術及多元供應鏈布局,成功把握AI市場商機,帶動獲利成長;電子零組件業因受惠於AI伺服器及高效能運算之強勁需求,推升獲利;電腦及周邊設備業則受惠全球雲端服務商持續擴大AI基礎建設,致獲利成長。       上櫃公司(不含第一上櫃公司)115年上半年累計營業收入為1兆8,044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3,529億元,增加24.31%,營收金額為近十年同期最高;稅前淨利為2,888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1,748億元,增加153.33%,稅前淨利金額為近十年同期最高。115年上半年獲利成長產業包括半導體業、電腦及週邊設備業及電子零組件業主要受惠AI及高效能之運算需求持續成長,帶動記憶體、高階儲存及電子材料需求增加,致獲利成長。        上市(櫃)公司115年第2季度累計營運情形分析                                                          單位:新台幣億元   累計營業收入 累計稅前淨利 ...

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帳簿憑證,並正確歸屬成本或費用,以確保租稅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8.25 營利事業應落實帳簿憑證保存,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核實列報製造費用,勿將「製造費用」錯列為「營業費用」,以降低補稅風險。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於查核案件時發現,部分營利事業未能提示成本帳簿及原始憑證等資料,以資證明營利事業結算申報之「營業費用」分類屬實,經稽徵機關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0條規定,將應列為「製造費用」之項目轉正為營業成本,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給付生產線檢測人員薪資新臺幣(下同)1,950萬元列為管理費用,因營利事業無法提供生產日報表、領料單及成本計算表等成本帳簿與原始憑證供查核,稽徵機關查核後除將該等應列為製造費用之間接人工費用轉正至營業成本外,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定該公司所得額及調增應納稅額39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成本帳簿及原始憑證以備查核。稽徵機關於查核時均會檢視營利事業列報之費用及損失,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如銷售、管理費用)及營業成本(如製造費用),分別審定並轉正。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廖純純 電話:(04)23051111轉8535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重購自住房地後將新房地出租者,不得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所得稅額扣抵或退還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8.2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 條之5(房地合一稅)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置供自住使用房地(先賣後買),或先購置供自住使用房地後,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先買後賣),可就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退還已納或計算扣抵應納之房地合一稅。邇來發現不少民眾於出售舊房地再購置新房地申請退稅時 ,經國稅局查獲新房地已出租他人,而無法退還已繳納之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 所得稅法第14 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 有關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規定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目的係為確保 出售及 重購之兩處房地均具有自住之事實 ,以落實房地合一稅提供該項租稅優惠,保障自住換屋需求之立法意旨 。若民眾 購置新屋後 ,將該新屋出租他人,即不符該項租稅優惠之立法目的,則無法適用重購扣抵或退稅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1月出售A房地新臺幣(下同)950萬元,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190萬元 ,並於 113 年12月以1,200萬元重購B房地,向國稅局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 ,退還已納A 房地之房地合一稅190萬元 。惟該局查得B 房地前所有權人於113年6月時,即已將B房地出租他人 ,且該租賃契約亦隨同買賣契約一併移轉給甲君,不符合新屋須供自住之規定,而否准其退稅之申請。 該局提醒,國稅局對申請房地合一所得稅額扣抵或退稅之重購自住房地,會核實查明購入房地之使用情形,民眾須注意不可將該房地轉供其他非自住用途或移轉予他人,以免無法申請房地重購稅額扣抵或退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 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林淑惠   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10 撰稿人:莊宏慶                  聯絡電話:(07...

個人開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5.8.25 個人透過銀行的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做為資產規劃及避險工具,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要如何計算出售損益及辦理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開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按年結算損益,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同所得年度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交易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若當年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陳君於112年9月至銀行開立黃金存摺帳戶,以每公克新臺幣(下同)2,000元買進800公克黃金,於114年1月以每公克售價2,800元賣出500公克黃金。陳君114年出售黃金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價格1,400,000元減除買進價格1,000,000元,按餘額400,000元列為114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銀行不會針對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的財產交易所得開立扣繳憑單,民眾出售黃金應自行計算是否有財產交易所得並依法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及裁罰。如對相關課稅規定及申報方式,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115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9月開跑,多元線上繳稅更便利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5.8.2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5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為落實數位便捷服務,營利事業符合所得稅法第67條第2項規定,採自行繳納暫繳稅款且免辦申報者,今年起可透過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完成身分認證,即可直接使用「活期存款帳戶」(限工商憑證)或「信用卡」線上繳納暫繳稅款,省時又省力。 該局就115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應辦理暫繳的營利事業,可選擇下列申報方式(二擇一): (一)一般申報:按上(114)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不包含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但營利事業若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者,仍應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及稅額抵減證明資料,一併辦理暫繳申報。 (二)試算申報: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或非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的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5年度前6個月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受控外國企業之投資收益),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二、免辦理暫繳的營利事業: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依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的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114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15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114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該局特別提醒,除上述新增線上繳稅方式外,亦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或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四大便利超商(限應納稅款3萬元以下)臨櫃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信用卡、活期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納。如有不明瞭之處...

贈與境外股權 要課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8.2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只要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國民,無論贈與的是境內或境外財產,只要同一年度贈與財產總額超過當年度免稅額,就須申報贈與稅,常見納稅人忽略境外股權贈與亦屬課稅範圍,導致漏報,提醒納稅人留意。 至於境外公司股權價值如何認定,高雄國稅局說明,如果贈與的是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的境外公司股權,依規定,應以贈與日該公司的資產淨值,計算所持有股權的價值,再以此作為計算贈與稅的課稅基礎。 實務上,民眾可能認為,境外公司是在國外設立,持有股權也屬境外財產,誤以為將股權贈與子女時,不需要在台灣申報贈與稅。不過台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是「屬地」兼「屬人」主義,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國民,贈與境內或境外財產,都屬於贈與稅課稅範圍。 因此只要同一年內贈與的財產總額,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就應自贈與行為發生次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不能因贈與標的是境外財產就忽略申報義務。 舉例來說,美美(化名)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國民,今年6月30日將持有的境外A公司50%股權贈與兒子。A公司屬於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贈與當天公司資產淨值為5,400萬元,因此美美贈與的50%股權價值為2,700萬元。 以今年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計算,2,700萬元扣除免稅額後,贈與淨額為2,456萬元,按10%稅率計算,應納贈與稅245.6萬元。 國稅局提醒,國人若將境外公司股權贈與他人,應確認是否達贈與稅申報門檻。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利事業外銷損失認列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8.2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得認列外銷損失。其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則不得列為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外銷損失之認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第2款規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條款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每筆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外銷損失12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出口貨品品質不良而發生之損失,惟未提示買賣契約書、損害事實、賠償原因及與發生損害相關之交易條件等證明文件,致無從審酌其約定交易條件、責任歸屬及賠償依據等情況,且該筆金額已超過90萬元,亦未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核與上開規定不符,該局乃調減該筆外銷損失120萬元,補徵稅額24萬元(120萬元×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應特別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葉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273)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善用水源特定區土地贈與稅優惠 合法節稅有撇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8.2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持有水源特定區內土地欲贈與他人,可善用減免規定合法節稅,依土地使用分區不同,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20%至50%的土地價值,其中符合特定條件者可全額扣除。 該局說明,贈與人贈與水源特定區內之土地,贈與稅減免關鍵在於土地分區使用類別,依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第3條規定,自贈與總額扣除土地價值減免贈與稅之比率如下: (一)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使用分區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扣除半數。但水源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或自來水法第12條之1規定實施前已持有,且於發布實施後第一次移轉或繼承取得後第一次移轉者,扣除全數。 (二)風景區、甲種及乙種風景區,扣除40%。 (三)住宅區,扣除百分之30%。 (四)商業區及社區中心,扣除20%。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贈與公告現值為600萬元之A地及公告現值為1,200萬元之B地予乙君,因均為水源特定區內土地,A地係於70年間(水源特定區計畫發布前)取得之河川區土地,B地係於108年買賣取得之住宅區土地,故依前揭規定,A地土地價值600萬元(即公告現值)可全數自贈與總額扣除,而B地土地價值可自贈與總額扣除360萬元(土地價值1200萬元×30%),合計減免贈與土地價值960萬元,以贈與稅率10%計算,得節省贈與稅額96萬元。 該局提醒,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列報水源特定區之扣除額,應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3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受熱帶性低氣壓及西南氣流影響造成之災害損失,稅捐稽徵機關主動輔導稅捐減免事宜

財政部賦稅署 115.8.24 財政部表示,近日受熱帶性低氣壓及西南氣流影響,部分地區降下豪雨造成災情,該部已責成所轄國稅及地方稅稅捐稽徵機關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地區之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財政部進一步提供所得稅、營業稅、娛樂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等稅目之減免申請規定(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事項,可至 該部網站災害協助專區 (https://gov.tw/9eD)查詢相關資訊及點選連結線上申請各項稅捐減免;如需專人服務,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附「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 文章含有附件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業人租車之進項稅額,5種情形不得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8.2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汽車),支付租金所含的進項稅額,並非一律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又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因租賃交易實質上已具有分期付款買賣性質,故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 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2.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3. 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 4. 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5. 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不屬於上開情形,且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及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等2個要件者,則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每月支付新臺幣(下同)52,500元(含進項稅額2,500元)向乙公司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租賃契約約定租期屆滿後,租賃車輛無條件歸甲公司所有,因該租賃交易已具有購買性質,甲公司每月支付之進項稅額2,500元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判斷租賃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能否扣抵,不能只看租賃契約的名稱或形式,而應檢視實際交易內容及契約條款,尤其應注意租期屆滿後車輛所有權是否移轉、是否具有優惠購買選擇權,以及租賃期間及租金給付條件等。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85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0728日本熊本賑災專戶捐款,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8.2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下稱國合會)辦理「0728日本熊本賑災專案」捐款賑災專戶之捐贈,屬對政府(外交部)之捐贈,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援助日本熊本震災,外交部已啟動勸募,並委請國合會開設民間捐款賑災專戶,捐款期間自115年8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國合會於接受民眾捐款後,將捐款轉匯至外交部指定帳戶,由該部統籌運用。因此,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專戶之捐贈屬對政府(外交部)之捐贈,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但書及同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提醒,民眾或公司發揮愛心捐款,同時享有節稅權益,可於明(116)年5月間申報115年度所得稅時,憑國合會開立已載明「0728日本熊本賑災專案」等募款名稱或事由之收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羅依萍 電話:(04)23051111轉2212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劃一死亡前特定贈與併計遺產課稅合理化負擔等規定

財政部賦稅署 115.8.21 今(21)日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3次會議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定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含被繼承人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受贈財產併計遺產課稅之遺產稅額計算方式,該部分遺產稅額以特定親屬為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受贈擬制遺產所涉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之計算等規定。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法係為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維護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財產權及租稅公平,並便利遺贈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及確保稅捐徵起,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6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並增訂有遺囑執行人案件,得由遺囑執行人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 二、第17條之1: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 三、第23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遺產權屬案件之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 四、第30條: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分期繳納之限制規定,並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之存款繳稅,以及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得為之等規定。 五、第41條:增訂納稅義務人同意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稽徵機關,得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規定。 六、第51條: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及逾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為利徵納依循,該部刻研擬修正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等子法規,修訂相關申報書表及線上申辦系統等,並督導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該部將於總統公布上述修正條文後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新聞稿聯絡人:花科長儀芳 聯絡電話:(02)2322-8147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115年度繳納暫繳稅額免辦理申報之業者,電子申報系統已優化線上繳稅功能,省時又便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8.21 今(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 9月1日至9月30日。 為落實政府簡政便民政策,今年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系統完成功能升級,特別針對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1/2 計算暫繳稅額 ,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之業者,提供更簡便的線上繳稅管道,讓業者無須辦理暫繳申報程序即可直接繳納稅款,節省時間並提升便利性。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15年度起,電子暫繳申報系統首頁,針對前開業者特別新增「登入申報系統,透過認證線上繳稅(信用卡、活期存款帳戶)」功能選單,經點選後,只需透過「工商憑證」或「簡易認證(帳號密碼)」,即可直接使用「活期存款帳戶」或「信用卡」繳款方式線上繳稅,免去執行基本資料建檔及申報資料審查等繁瑣程序,大幅簡化作業流程。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以「活期存款帳戶」繳納稅款,須使用「工商憑證」完成認證;若以「信用卡」繳納稅款,可採用「工商憑證」或「簡易認證(帳號密碼)」兩種認證方式。列表如下: 認證種類 \  繳稅方式 活期存款帳戶 信用卡 工商憑證 V V 簡易認證 (帳號密碼) X V 115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系統於115 年8月15日起開放下載,歡迎業者至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s://tax.nat.gov.tw ) 下載安裝 。國稅局為協助業者順利完成申報,提供諮詢服務管道,稅務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 、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0809-085-188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即時解決稅務及技術性問題。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陳中恒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810 撰稿人:蔡佳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