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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興建廠房支付之借款利息是否可列為當期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8.27 營利事業借款興建廠房,在建造期間應付的利息,應作為該廠房的成本,直到興建完成後應付的利息,才可以列報為當期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常接獲民眾詢問,營利事業借款興建廠房的借款利息如何列報?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 條第8款規定, 因興建廠房而借款之利息,應先判斷廠房 建築 是否 完 成,若廠房建築尚未 完成 , 在 建造期間 應 付的借款利息, 應作為 該 廠房 的 成本 , 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廠房 建築完成後,即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後,應付的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300餘萬元,經查該筆借款係甲公司用於支付興建廠房的工程款,因該廠房興建工程截至113年底尚未完工,甲公司列報300餘萬元之利息支出屬建造期間之應付借款利息,依上述規定,該筆利息支出不得作為當期費用列支,應轉列為廠房的建造成本,遂核定補徵稅額60餘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因借款興建廠房而支付之借款利息,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確認廠房建築是否完成並正確以資本支出或費用支出列帳,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郭明月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50 撰稿人:邱慧玉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58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死亡前2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為特定親屬,應併計遺產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8.27 常有民眾誤以為透過變更保單之「要保人」即可達到資產傳承目的,卻忽略其中涉及之贈與稅與遺產稅申報義務,因而遭到國稅局依法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由於保單屬同法條第1項所稱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而「要保人」對保險契約享有隨時終止契約取得解約金、辦理保單借款等權利,因此當父母將個人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時,即等同將該保單之財產價值無償移轉予子女,屬於贈與行為,如當年度贈與總額已超過免稅額,應以贈與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於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此外,依據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予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之配偶,均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一位媽媽於92年以自己為要保人買了1張外幣終身壽險保單,在113年間把要保人變更為兒子,贈與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因當年度贈與總額沒超過免稅額244萬元,不用繳納贈與稅,所以沒有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但媽媽不幸在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過世,這筆保單在媽媽過世當天的保單價值,就必須申報為遺產,因為繼承人未依法申報,最後被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保單要保人變更前,務必先向保險公司查詢該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並於贈與行為發生日後30日內完成贈與稅申報;若贈與人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繼承人應注意將該保單併入遺產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受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施怡菁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80 撰稿人:蔡美夏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96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

網紅課稅輔導期屆滿,「AI稅務知識包」助您解析網紅新興交易新制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8.27 鑑於網紅發表創作取得平臺分潤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益普及,財政部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並訂定114年9月10日至115年6月30日為輔導期間。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符合營業人要件之網紅,提供表演勞務予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尚非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應課徵營業稅,爰境內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二)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自114年1月起於影音平臺上經營個人頻道,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每月5萬餘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雖未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等情形,惟已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條件之一,即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其已於官網首頁「AI稅務知識包」專區建置「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知識包」供民眾隨時以聊天或口語化方式提問,透過生成式AI技術將專業的稅務法規轉化為淺顯易懂的回答,協助民眾快速瞭解網紅課徵營業稅及綜合所得稅的相關規定。 該局呼籲,請網紅再次自行審視,如有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情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疑義,除運用AI稅務知識包諮詢外,亦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楊圍閔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10 撰稿人:梁博勛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

個人房地合一稅經核准適用自住房地重購優惠者,請留意「5年列管限制」,以免前功盡棄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8.27 近期發現個人經核准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下稱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案件,嗣經查獲重購屋5年內有戶籍遷出、出租、供營業使用或再行移轉等情形,因不符合自住房地要件,遭國稅局追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納稅義務人於出售自住房地,並於2年內重購新屋,無論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出售屋及重購屋皆符合自住房地要件者,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惟經核准案件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將會追繳原退還或扣抵之稅額。 該局進一步補充,實務上常見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情形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持續設立戶籍在重購屋。但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權人死亡,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重購屋者除外。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實際居住在重購屋。 三、將重購屋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四、出售或再移轉重購屋。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10月出售A房地,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新臺幣(下同)120萬元,112年8月購買B房地,經核准適用自住房地重購退還稅款120萬元,今(115)年3月國稅局發現,原設籍B屋的甲君,已於114年12月31日將戶籍遷出,且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未設籍B屋,甲君雖主張全家實際居住B屋,但因其重購後5年列管期間遷出戶籍,致重購屋不符合自住房地要件,遭追繳原退還稅額120萬元。 該局呼籲, 房地合一 稅 重購 退稅或扣抵稅額之租稅優惠係為減輕民眾因自住換屋而增加之租稅負擔,但民眾常容易忽略重購屋5 年列管期間相關規定之限制,因此特別提醒民眾於換屋前宜審慎評估未來居住及持有規劃,重購屋應符合戶籍登記及實際居住之自住要件,以免遭追繳原退還或扣抵之稅款,以保障自身權益。 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黃瓊雯   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860 撰稿...

個人股東取得股票股利 應依來源判斷是否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8.2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個人股東取得公司分配之股利或盈餘,除現金股利外,公司以股票形式發放之股票股利,是否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股利及盈餘所得,應依股票股利之發放來源及性質判斷是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該分局說明,公司決議配發股票股利時,其課稅方式如下: 一、盈餘轉增資方式配發股票股利:公司以盈餘轉增資方式配發股票股利,雖股東未實際取得現金,但所取得之股票具有財產價值,屬股利及盈餘所得,應依公司填發之股利憑單列報所得。 二、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股票股利: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資方式配發股票予股東,應依資本公積之來源判斷是否屬應課稅所得。 (一)如屬普通股票發行溢價等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資本公積,因屬股本返還性質,不屬所得,股東取得之股票免計入所得課稅。 (二)如資本公積來源屬於受領贈與之所得、庫藏股票交易溢價、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轉列之餘額或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等非屬股東出資性質之項目,股東取得之股票,應列為取得年度之股利及盈餘所得,依法申報課稅。 該分局提醒,股票股利雖非以現金方式取得,但是否課徵所得稅,仍須依其發放來源及性質認定。民眾取得股票股利時,應留意公司有無填發之股利憑單,並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因漏報所得而受罰。民眾如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綜所稅課 洪小姐 電話:(04)22588181轉281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列報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應備妥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等相關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8.2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列報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應備妥載有國外總公司全部營業收入及管理費用金額之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並經國外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師簽證或外國稅務當局之證明。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0條規定,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其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之計算,原則上應以總公司所屬各營業部門與各分支營業機構之營業收入百分比,為計算分攤標準,並提供國外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載有國外總公司全部營業收入及管理費用金額之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或外國稅務當局之證明。但若經核准採用其他分攤標準,其所提供之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應另載明分攤標準內容、分攤計算方式及總公司所屬各營業部門與各分支營業機構之分攤金額等資料。 該局舉例說明,甲外國分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高達1億750萬餘元,該局查核時函請甲外國分公司提供載有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內容、分攤基礎及分攤計算方式之財務報告等資料,但該分公司未能提供相關文件,由於無法確認該筆管理費用之內容、分攤依據及計算方式,該局乃依上開規定予以剔除,補徵稅額2仟150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欲列報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應備妥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等相關文件,證明管理費用的分攤內容及計算方式,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梁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25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業人銷售冷氣收取安裝費,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8.2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炎炎夏日正是冷氣熱銷與安裝的高峰期,提醒各大電器零售商及冷氣經銷商,銷售冷氣機同時收取之安裝費、運費或材料費(如銅管、架子),均屬於銷售額的一部分,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無論是採取「包套式一併計價」,或「冷氣本體與施工耗材明列拆計」,凡是由營業人提供勞務並收取之相關費用,應將該等費用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購買一台家用冷氣機35,000元,因安裝環境需要,A商家額外收取基本施工費5,000元。A商家應將冷氣機、安裝費合併計算,開立總金額為40,000元(含稅)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君。另裝修師父至現場實際安裝時,發現需額外延伸冷媒銅管,再加收材料費1,500元,A商家仍應就現場加收之材料費1,500元,另外開立1,5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君。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違法受罰;也提醒消費者,留意發票上記載之消費金額是否包括額外加收之費用,以確保個人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011)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沙德爾颱風即將來襲,若遭遇災害損失,可依災損減免三步驟申請稅捐減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8.2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沙德爾颱風即將來襲,請民眾隨時關注颱風動向,做好防災準備,並注意自身安全,若發生財產損失,可申請稅捐減免,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民眾因颱風造成財產損失時,請把握災害損失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減免相關事宜。 該局進一步說明,受災納稅義務人可依相關稅法規定申報(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以減輕負擔。該局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請民眾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該局強調,對於民眾因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該局並提醒民眾除了可以紙本臨櫃辦理或郵寄申請外,也可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快速又省時。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請多利用財政部網站災害協助專區( https://www.mof.gov.tw/ )查詢相關資訊,或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合行政組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950) 文章含有附件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修正各業別金融檢查手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8.25 一、 配合法令異動及檢查實務需要,本局已完成115年上半年檢查手冊修訂(資料基準日:115年6月30日)。 二、 檢查手冊分為「完整版」及「異動版」兩類,除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及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公司按年更新外,餘金融控股公司等11業別自109年度起調整為每半年更新。「完整版」係呈現截至當期資料基準日之全部查核項目,每半年(或每年)更新資訊之對照則彙整於「異動版」,相關內容請參閱檢查業務專區之「 金融檢查手冊 」。 三、 另本局已更新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農會漁會信用部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等7業別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檢查手冊,相關內容請參閱「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區」之「 各業別AML/CFT檢查手冊 」。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金管會擬開放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得辦理外幣融資業務,有助擴大證券商業務規模,並進行法規修正預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8.25        鑑於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下稱複委託)業務日益成長,為滿足投資人從事複委託交易之融資需求,並促進證券商業務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參採證券商公會建議,研擬開放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得辦理外幣融資業務,經參酌現行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等規定及洽會中央銀行意見,金管會已擬訂「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辦理外幣融資管理辦法」草案,並研議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近日將循行政程序進行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本次修訂重點如下: 一、申辦證券商之資格條件: (一) 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滿1年以上,且具綜合證券商資格。 (二) 財務狀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且不低於實收資本額。 2.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總資產達新臺幣200億元以上,淨值達新臺幣60億元以上,且不低於實收資本額,最近3年均有獲利。 (三)申請日前半年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低於200%者。 (四) 增提營業保證金新臺幣5,000萬元。 二、融資業務承作上限:國內加國外融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之250%;所有授信業務(國內外融資、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及不限用途款項借貸)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之400%。 三、融資標的範圍及融資比率: (一) 股票:以美國證券交易市場之指數成分股為限。前揭指數以道瓊工業平均股價指數、那斯達克100股價指數、標準普爾500股價指數為限。 (二) 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以美國ETF為限。前揭ETF以投資股票、債券為主,且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並需符合淨值為美國市場前五百大、近三十日交易均量為美國市場前三百大。 (三) 融資比率:最高融資比率為五成。 四、擔保品帳戶:明定融資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應全部作為擔保品,不得移作他用,且應委由集保公司保管,其擔保品帳戶之開設,應依集保公司之規定辦理。       金管會表示,本次開放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得辦理外幣融資業務,...

上市(櫃)公司公告申報115年第2季財務報告情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8.25        截至115年8月14日上市(櫃)公司應申報家數共計1,814家[不含公告申報期限為115年8月31日之上市(櫃)金融業及第一上市(櫃)公司],除上市公司凌巨(8105)1家公司未如期出具115年第2季財務報告外,其餘公司均已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公告申報。       上市公司(不含第一上市公司)115年上半年累計營業收入新臺幣(以下同)27兆4,277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6兆7,787億元,增加32.83%,營收金額為近十年同期最高;稅前淨利為3兆6,772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1兆7,707億元,增加92.88%,稅前淨利金額為近十年同期最高。115年上半年獲利成長產業包括半導體業憑藉領先技術及多元供應鏈布局,成功把握AI市場商機,帶動獲利成長;電子零組件業因受惠於AI伺服器及高效能運算之強勁需求,推升獲利;電腦及周邊設備業則受惠全球雲端服務商持續擴大AI基礎建設,致獲利成長。       上櫃公司(不含第一上櫃公司)115年上半年累計營業收入為1兆8,044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3,529億元,增加24.31%,營收金額為近十年同期最高;稅前淨利為2,888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1,748億元,增加153.33%,稅前淨利金額為近十年同期最高。115年上半年獲利成長產業包括半導體業、電腦及週邊設備業及電子零組件業主要受惠AI及高效能之運算需求持續成長,帶動記憶體、高階儲存及電子材料需求增加,致獲利成長。        上市(櫃)公司115年第2季度累計營運情形分析                                                          單位:新台幣億元   累計營業收入 累計稅前淨利 ...

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帳簿憑證,並正確歸屬成本或費用,以確保租稅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8.25 營利事業應落實帳簿憑證保存,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核實列報製造費用,勿將「製造費用」錯列為「營業費用」,以降低補稅風險。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於查核案件時發現,部分營利事業未能提示成本帳簿及原始憑證等資料,以資證明營利事業結算申報之「營業費用」分類屬實,經稽徵機關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0條規定,將應列為「製造費用」之項目轉正為營業成本,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給付生產線檢測人員薪資新臺幣(下同)1,950萬元列為管理費用,因營利事業無法提供生產日報表、領料單及成本計算表等成本帳簿與原始憑證供查核,稽徵機關查核後除將該等應列為製造費用之間接人工費用轉正至營業成本外,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定該公司所得額及調增應納稅額39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成本帳簿及原始憑證以備查核。稽徵機關於查核時均會檢視營利事業列報之費用及損失,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如銷售、管理費用)及營業成本(如製造費用),分別審定並轉正。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廖純純 電話:(04)23051111轉8535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重購自住房地後將新房地出租者,不得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所得稅額扣抵或退還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8.2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 條之5(房地合一稅)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置供自住使用房地(先賣後買),或先購置供自住使用房地後,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先買後賣),可就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退還已納或計算扣抵應納之房地合一稅。邇來發現不少民眾於出售舊房地再購置新房地申請退稅時 ,經國稅局查獲新房地已出租他人,而無法退還已繳納之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 所得稅法第14 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 有關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規定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目的係為確保 出售及 重購之兩處房地均具有自住之事實 ,以落實房地合一稅提供該項租稅優惠,保障自住換屋需求之立法意旨 。若民眾 購置新屋後 ,將該新屋出租他人,即不符該項租稅優惠之立法目的,則無法適用重購扣抵或退稅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1月出售A房地新臺幣(下同)950萬元,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190萬元 ,並於 113 年12月以1,200萬元重購B房地,向國稅局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 ,退還已納A 房地之房地合一稅190萬元 。惟該局查得B 房地前所有權人於113年6月時,即已將B房地出租他人 ,且該租賃契約亦隨同買賣契約一併移轉給甲君,不符合新屋須供自住之規定,而否准其退稅之申請。 該局提醒,國稅局對申請房地合一所得稅額扣抵或退稅之重購自住房地,會核實查明購入房地之使用情形,民眾須注意不可將該房地轉供其他非自住用途或移轉予他人,以免無法申請房地重購稅額扣抵或退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 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林淑惠   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10 撰稿人:莊宏慶                  聯絡電話:(07...

個人開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5.8.25 個人透過銀行的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做為資產規劃及避險工具,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要如何計算出售損益及辦理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開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按年結算損益,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同所得年度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交易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若當年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陳君於112年9月至銀行開立黃金存摺帳戶,以每公克新臺幣(下同)2,000元買進800公克黃金,於114年1月以每公克售價2,800元賣出500公克黃金。陳君114年出售黃金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價格1,400,000元減除買進價格1,000,000元,按餘額400,000元列為114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銀行不會針對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的財產交易所得開立扣繳憑單,民眾出售黃金應自行計算是否有財產交易所得並依法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及裁罰。如對相關課稅規定及申報方式,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115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9月開跑,多元線上繳稅更便利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5.8.2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5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為落實數位便捷服務,營利事業符合所得稅法第67條第2項規定,採自行繳納暫繳稅款且免辦申報者,今年起可透過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完成身分認證,即可直接使用「活期存款帳戶」(限工商憑證)或「信用卡」線上繳納暫繳稅款,省時又省力。 該局就115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應辦理暫繳的營利事業,可選擇下列申報方式(二擇一): (一)一般申報:按上(114)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不包含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但營利事業若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者,仍應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及稅額抵減證明資料,一併辦理暫繳申報。 (二)試算申報: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或非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的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5年度前6個月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受控外國企業之投資收益),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二、免辦理暫繳的營利事業: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依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的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114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15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114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該局特別提醒,除上述新增線上繳稅方式外,亦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或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四大便利超商(限應納稅款3萬元以下)臨櫃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信用卡、活期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納。如有不明瞭之處...

贈與境外股權 要課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8.2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只要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國民,無論贈與的是境內或境外財產,只要同一年度贈與財產總額超過當年度免稅額,就須申報贈與稅,常見納稅人忽略境外股權贈與亦屬課稅範圍,導致漏報,提醒納稅人留意。 至於境外公司股權價值如何認定,高雄國稅局說明,如果贈與的是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的境外公司股權,依規定,應以贈與日該公司的資產淨值,計算所持有股權的價值,再以此作為計算贈與稅的課稅基礎。 實務上,民眾可能認為,境外公司是在國外設立,持有股權也屬境外財產,誤以為將股權贈與子女時,不需要在台灣申報贈與稅。不過台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是「屬地」兼「屬人」主義,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國民,贈與境內或境外財產,都屬於贈與稅課稅範圍。 因此只要同一年內贈與的財產總額,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就應自贈與行為發生次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不能因贈與標的是境外財產就忽略申報義務。 舉例來說,美美(化名)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國民,今年6月30日將持有的境外A公司50%股權贈與兒子。A公司屬於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贈與當天公司資產淨值為5,400萬元,因此美美贈與的50%股權價值為2,700萬元。 以今年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計算,2,700萬元扣除免稅額後,贈與淨額為2,456萬元,按10%稅率計算,應納贈與稅245.6萬元。 國稅局提醒,國人若將境外公司股權贈與他人,應確認是否達贈與稅申報門檻。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利事業外銷損失認列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8.2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得認列外銷損失。其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則不得列為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外銷損失之認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第2款規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條款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每筆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外銷損失12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出口貨品品質不良而發生之損失,惟未提示買賣契約書、損害事實、賠償原因及與發生損害相關之交易條件等證明文件,致無從審酌其約定交易條件、責任歸屬及賠償依據等情況,且該筆金額已超過90萬元,亦未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核與上開規定不符,該局乃調減該筆外銷損失120萬元,補徵稅額24萬元(120萬元×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應特別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葉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273)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善用水源特定區土地贈與稅優惠 合法節稅有撇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8.2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持有水源特定區內土地欲贈與他人,可善用減免規定合法節稅,依土地使用分區不同,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20%至50%的土地價值,其中符合特定條件者可全額扣除。 該局說明,贈與人贈與水源特定區內之土地,贈與稅減免關鍵在於土地分區使用類別,依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第3條規定,自贈與總額扣除土地價值減免贈與稅之比率如下: (一)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使用分區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扣除半數。但水源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或自來水法第12條之1規定實施前已持有,且於發布實施後第一次移轉或繼承取得後第一次移轉者,扣除全數。 (二)風景區、甲種及乙種風景區,扣除40%。 (三)住宅區,扣除百分之30%。 (四)商業區及社區中心,扣除20%。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贈與公告現值為600萬元之A地及公告現值為1,200萬元之B地予乙君,因均為水源特定區內土地,A地係於70年間(水源特定區計畫發布前)取得之河川區土地,B地係於108年買賣取得之住宅區土地,故依前揭規定,A地土地價值600萬元(即公告現值)可全數自贈與總額扣除,而B地土地價值可自贈與總額扣除360萬元(土地價值1200萬元×30%),合計減免贈與土地價值960萬元,以贈與稅率10%計算,得節省贈與稅額96萬元。 該局提醒,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列報水源特定區之扣除額,應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3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受熱帶性低氣壓及西南氣流影響造成之災害損失,稅捐稽徵機關主動輔導稅捐減免事宜

財政部賦稅署 115.8.24 財政部表示,近日受熱帶性低氣壓及西南氣流影響,部分地區降下豪雨造成災情,該部已責成所轄國稅及地方稅稅捐稽徵機關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地區之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財政部進一步提供所得稅、營業稅、娛樂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等稅目之減免申請規定(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事項,可至 該部網站災害協助專區 (https://gov.tw/9eD)查詢相關資訊及點選連結線上申請各項稅捐減免;如需專人服務,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附「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 文章含有附件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業人租車之進項稅額,5種情形不得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8.2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汽車),支付租金所含的進項稅額,並非一律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又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因租賃交易實質上已具有分期付款買賣性質,故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 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2.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3. 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 4. 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5. 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不屬於上開情形,且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及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等2個要件者,則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每月支付新臺幣(下同)52,500元(含進項稅額2,500元)向乙公司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租賃契約約定租期屆滿後,租賃車輛無條件歸甲公司所有,因該租賃交易已具有購買性質,甲公司每月支付之進項稅額2,500元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判斷租賃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能否扣抵,不能只看租賃契約的名稱或形式,而應檢視實際交易內容及契約條款,尤其應注意租期屆滿後車輛所有權是否移轉、是否具有優惠購買選擇權,以及租賃期間及租金給付條件等。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85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0728日本熊本賑災專戶捐款,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8.2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下稱國合會)辦理「0728日本熊本賑災專案」捐款賑災專戶之捐贈,屬對政府(外交部)之捐贈,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援助日本熊本震災,外交部已啟動勸募,並委請國合會開設民間捐款賑災專戶,捐款期間自115年8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國合會於接受民眾捐款後,將捐款轉匯至外交部指定帳戶,由該部統籌運用。因此,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專戶之捐贈屬對政府(外交部)之捐贈,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但書及同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提醒,民眾或公司發揮愛心捐款,同時享有節稅權益,可於明(116)年5月間申報115年度所得稅時,憑國合會開立已載明「0728日本熊本賑災專案」等募款名稱或事由之收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羅依萍 電話:(04)23051111轉2212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劃一死亡前特定贈與併計遺產課稅合理化負擔等規定

財政部賦稅署 115.8.21 今(21)日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3次會議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定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含被繼承人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受贈財產併計遺產課稅之遺產稅額計算方式,該部分遺產稅額以特定親屬為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受贈擬制遺產所涉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之計算等規定。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法係為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維護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財產權及租稅公平,並便利遺贈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及確保稅捐徵起,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6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並增訂有遺囑執行人案件,得由遺囑執行人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 二、第17條之1: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 三、第23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遺產權屬案件之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 四、第30條: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分期繳納之限制規定,並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之存款繳稅,以及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得為之等規定。 五、第41條:增訂納稅義務人同意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稽徵機關,得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規定。 六、第51條: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及逾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為利徵納依循,該部刻研擬修正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等子法規,修訂相關申報書表及線上申辦系統等,並督導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該部將於總統公布上述修正條文後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新聞稿聯絡人:花科長儀芳 聯絡電話:(02)2322-8147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115年度繳納暫繳稅額免辦理申報之業者,電子申報系統已優化線上繳稅功能,省時又便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8.21 今(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 9月1日至9月30日。 為落實政府簡政便民政策,今年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系統完成功能升級,特別針對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1/2 計算暫繳稅額 ,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之業者,提供更簡便的線上繳稅管道,讓業者無須辦理暫繳申報程序即可直接繳納稅款,節省時間並提升便利性。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15年度起,電子暫繳申報系統首頁,針對前開業者特別新增「登入申報系統,透過認證線上繳稅(信用卡、活期存款帳戶)」功能選單,經點選後,只需透過「工商憑證」或「簡易認證(帳號密碼)」,即可直接使用「活期存款帳戶」或「信用卡」繳款方式線上繳稅,免去執行基本資料建檔及申報資料審查等繁瑣程序,大幅簡化作業流程。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以「活期存款帳戶」繳納稅款,須使用「工商憑證」完成認證;若以「信用卡」繳納稅款,可採用「工商憑證」或「簡易認證(帳號密碼)」兩種認證方式。列表如下: 認證種類 \  繳稅方式 活期存款帳戶 信用卡 工商憑證 V V 簡易認證 (帳號密碼) X V 115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系統於115 年8月15日起開放下載,歡迎業者至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s://tax.nat.gov.tw ) 下載安裝 。國稅局為協助業者順利完成申報,提供諮詢服務管道,稅務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 、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0809-085-188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即時解決稅務及技術性問題。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陳中恒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810 撰稿人:蔡佳蓉                ...

獎酬股票優稅放寬 過頭關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115.8.21 為協助企業搶才、留才,立法院昨(20)日朝野協商《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因國內經濟成長,股市環境已大不同,針對現行員工獎酬股票緩課稅500萬元上限,初審通過提高至1,000萬元,並自2027年1月1日實施。全案待立法院三讀。 產創條例第19-1條規定,企業員工於取得股票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500萬元總額內之股票,可選擇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最快自明年起,緩課上限提高至1,000萬元,經濟部希望提供業者留才誘因。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日舉行朝野黨團協商產創條例修正草案,經過一小時協商,經委會召委邱志偉宣布,第19-1、第23-1、23-2及第72條照協商內容通過。其中,第19-1是自2027年1月1日實施,其餘都是自總統府公布法案後實施。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兩項減稅大禮包 拚月底三讀 明年報稅適用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115.8.21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20)日初審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預計8月完成三讀,明年5月報稅將迎來兩項減稅小確幸,首先,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加碼50%,約237萬人受惠;第二,勞保、農保、國民年金、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比照健保費可在報稅時全額扣除。 所得稅法免稅額、扣除額攸關廣大納稅人權益,向來是立委兵家必爭之地,多達32版本所得稅法提案,昨日在立法院財委會一併討論,最終有兩項減稅新制取得共識。 配合賴清德總統人口對策新戰略,財政部推出婚育家庭減稅方案,在所得稅法方面,修法讓0至18歲未成年子女,比照70歲以上直系親屬,免稅額加碼50%。以今年免稅額來看,家中每位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將可自10.1萬元提高到15.15萬元。 朝野立委今年以來也提出多項提案,包含幼兒學前扣除額、教育學費扣除額、扶養免稅額等方向,目的都是擴大支持婚育家庭,提案放寬適用範圍、或提高扣除額,昨日在協商時,為使討論聚焦,朝野立委都同意以行政院版本為主。 據財政部評估,將約有237萬人受惠、減稅利益約80億元。 另外,不少立委也針對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提案。現行規定,保險費扣除額每人每年上限2.4萬元,僅健保費沒有額度上限。 立委提案,認為包括軍公教保、國保、農保、勞保等強制性社會保險,也都應該比照健保,付多少、就能列多少,否則將排擠一般人身保險。 昨日協商過程,朝野代表對於這項修法都有共識,財政部則表示,尊重立委提案,最後也一併通過初審。 修法後,舉例來說,由公司投保的一般受僱勞工最低級距29,500元為例,個人一年自付額為8,856元,按最高級距45,800元計算,一年為13,740元,未來這些自付額在報稅時都能全額扣除,不會占用到2.4萬元的上限額度。 另外,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配合物價指數調整,2025年每人每年最高可扣除21.8萬元,今年隨物價漲幅調升至22.7萬元,朝野立委提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在年底前檢討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讓扣除額跟得上薪資調整。 文章含有圖片或影片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業人停業中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仍應於發生當期申報營業稅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8.20 營業人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之進項憑證,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辦理停業後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情形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5年3月向乙公司購買供銷售用商品,進貨金額新臺幣(下同)40萬元,進項稅額2萬元,並於115年3至4月期申報營業稅時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甲公司於115年5月辦理停業登記,同年6月退回部分商品,發生進貨退出金額20萬元,進項稅額1萬元。雖甲公司當時已處於停業期間,但因該筆進貨原已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仍應於115年5至6月期營業稅申報書列報進貨退出或折讓,扣減進項稅額1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於停業期間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情形,應依規定取得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或辦理更正申報)。如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對相關規定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 劉盈均   股長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50 撰稿人: 陳胤如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51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修正發布「使用牌照稅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涉及裁罰競合作業原則」第2點及第4點

財政部賦稅署 115.8.20 財政部於今(20)日與交通部會銜修正發布「使用牌照稅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涉及裁罰競合作業原則」(下稱競合作業原則)第2點及第4點,自114年9月30日生效。 財政部說明,對於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違反作為義務或禁止規定者,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第30條(新購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及第31條(移用牌照),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12條及第18條,均訂有裁處罰鍰之規定,致有一行為同時違反二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之競合情形,為使地方稅稽徵機關(下稱稽徵機關)及公路監理機關處理作業一致,該部與交通部會銜訂定競合作業原則,就新購未領牌照或報停、吊銷牌照之交通工具行駛公共道路等7種違章類型,以道交條例第12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之罰鍰金額上限新臺幣(下同)10,800元及9,600元作為裁處管轄權認定標準,超過該限額者,由稽徵機關裁罰,未達該限額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裁罰。 財政部表示,上述道交條例第12條第1項罰鍰金額上限前於114年5月28日修正調高為36,000元,並自同年9月30日施行,稽徵機關應依該修正後限額辦理裁處管轄權認定及裁罰,稽徵作業尚無窒礙,惟為法制完備,該部參酌稽徵機關及交通部意見,修正發布競合作業原則第2點及第4點,將裁處管轄權認定標準之法定罰鍰最高額由10,800元修正為36,000元(第2點第1項),及酌修公路監理機關名稱,以資明確,俾利徵納雙方依循。 附件:使用牌照稅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涉及裁罰競合作業原則第二點、第四點修正規定對照表 新聞稿聯絡人:徐科長嘉莉 聯絡電話:(02)2322-8148 文章含有附件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共有農地遭牽連 兩招解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8.19 共有農地被其他共有人拿去蓋房子、鋪水泥,自己明明仍作農業使用,卻連帶收到地價稅稅單,該如何自救?台南市財稅局表示,關鍵在於證明自己的土地仍作農用,民眾可透過簽訂分管契約,或由實際違規使用人出具切結書並檢附分管位置圖,釐清各自管理範圍,符合規定者仍可恢復免課地價稅。 依規定,共有農地在無法認定各共有人管理範圍的情況下,只要共有農地有部分遭違規使用,其他共有人即使實際上仍在務農,也可能按持分比率,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不過,即使被其他共有人拖累仍有解套方法。財稅局指出,民眾若碰到類似情況,可由共有人共同簽訂分管契約及製作分管位置圖,明確劃分各自管理範圍;也可由實際違規使用人出具切結書,證明違規土地屬於其分管範圍,並檢附分管位置圖提出申請。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夫妻贈地申請免稅 未必划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8.20 夫妻間贈與土地,可選擇「暫不課徵」土增稅,但台中市稅務局提醒,未來土地再移轉第三人時,先前累積的土地漲價利益仍要一併計算,甚至可能因持有時間拉長、土地公告現值上升,面臨較高的土增稅負擔。 稅務局說明,考量夫妻屬於生活共同體,夫妻間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時,可自行選擇課徵或不課徵土增稅。 不過,「不課徵」並不代表「免稅」。若夫妻當次贈與選擇不課稅,並非原本應繳的土增稅消失,而是將課稅時間往後延。 舉例來說,丈夫將名下土地贈與妻子,贈與當下選擇不課土增稅,妻子日後再把土地出售第三人時,計稅基礎就不只是看妻子取得土地後的漲價幅度,而是要將夫妻持有期間累積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一併納入計算。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房地遺產欠稅 不能過戶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8.20 家人過世留下房屋、土地等財產,繼承人在辦理繼承登記前,除了處理遺產稅,別漏掉最後的地方稅「查欠」程序,以免影響後續程序。 台中市稅務局提醒,只要被繼承人生前還有房屋稅、地價稅,甚至使用牌照稅、娛樂稅等地方稅欠稅,都必須先繳清並完成查欠,才能辦理後續遺產分割或不動產繼承登記。 依《稅捐稽徵法》第14條規定,納稅人死亡並遺有財產時,其依法應繳納的稅捐,必須先繳清所有欠稅,之後才可以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因此,民眾辦理土地、房屋繼承時,不能只確認遺產稅是否已經處理完畢。 稅務局提醒,繼承人辦理土地、房屋繼承登記前,除了須取得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還須向地方稅務局辦理地方稅欠稅查詢,確認被繼承人是否還有地方稅尚未繳納。 其中,查欠範圍不只有準備繼承的房屋、土地所涉及的房屋稅及地價稅。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另有欠繳使用牌照稅、娛樂稅等其他地方稅,同樣必須先繳清,完成查欠程序後,才能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若漏掉這一步,可能影響後續過戶作業。 此外,被繼承人生前名下若還有汽車、機車,繼承人也別只顧著處理房地產。稅務局指出,車輛同樣應向監理機關辦理相關車籍變更登記;若未辦妥相關程序,日後車輛仍行駛於公共道路遭查獲,可能就會面臨補徵稅款並處以罰鍰。 稅務局提醒民眾,家人過世後,在處理相關遺產時,務必留意相關程序,除了在國稅方面,須辦妥遺產稅申報外,也必須同步確認地方稅欠稅情況,以及車籍變更等,以免影響後續繼承登記,造成自身困擾。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停業免辦營所稅暫繳 有條件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8.20 每年9月是營所稅暫繳申報季,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即使營利事業9月處於停業狀態,不代表可免申報暫繳,只有符合特定免辦條件才能免除,否則仍須依法計算暫繳稅額、申報及繳稅;若逾期未辦,還可能被加計利息。 至於哪些情況可以免辦?國稅局解釋,像是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的小規模營利事業;上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沒有應納稅額,或屬當年度新開業者;以及依上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後,暫繳稅額在2,000元以下者,都可免辦暫繳。 此外,如果營利事業在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已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法須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也不用另外辦理暫繳。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免徵營所稅者,以及符合免納所得稅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等,也在免辦範圍。 至於在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營所稅依法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的外國營利事業,以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免辦暫繳的營利事業,同樣可以免辦。 國稅局指出,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為9月1日至9月30日。「暫繳」是指企業先預繳一部分當年度營所稅,可分為「一般申報」、「試算申報」兩種。一般申報是以上年度營所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作為暫繳稅額;試算申報則限定會計帳冊完備的營利事業,可依今年前六月營業收入試算暫繳稅額。 部分企業可能已向主管機關申請停業,以為暫時沒有營業,就不用辦理暫繳。國稅局指出,停業與是否須辦理暫繳是兩回事,營利事業在暫繳申報期間,即使處於停業狀態,只要不符合免辦暫繳規定,仍應依法辦理。 國稅局提醒,停業中的營利事業若不符合免辦條件,仍應在9月底前完成申報,若逾10月31日仍未辦理,除經查明當年度1月至6月確實沒有營業額、符合規定可免予核定外,稽徵機關將依法加計一個月利息並填發核定通知書,通知營利事業在15日內補繳,企業應特別留意申報期限。 文章含有圖片或影片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身心障礙者「租賃」醫療輔具支出,得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15.8.1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所需的輔具支出,不限於「購買」醫療輔具,以「租賃」方式取得之支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都可就實際負擔之支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凡是因身心障礙而負擔具醫療性質輔具之支出,包括「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所列的醫療輔具,以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預防壓瘡輔具」等3類輔具,若已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列舉扣除;若未申請補助或未獲補助者,則可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依實際支出列報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5年度租賃醫療性質之氧氣製造機,今年支付租金新臺幣(下同)4.5萬元,如經主管機關核准補助2.5萬元,甲君實際負擔2萬元,可就自付的2萬元列舉扣除;如甲君未申請補助或未獲補助,則可依實際支出4.5萬元列報扣除。 該局提醒,如有購買或租賃符合規定之醫療輔具,應妥善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俾利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阮股長 06-2223111轉8065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贈與未上市公司股權,需檢附稽徵機關證明書,營利事業始得為移轉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8.18 為利資產傳承,許多中小型家族企業會無償將股權移轉予下一代,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贈與情事,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再由營利事業據以辦理移轉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如民營事業違反該規定時,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處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以下之罰鍰,因此,營利事業在辦理股東贈與股權之移轉登記前,應先通知該股東提出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經核發之相關證明書。 該局舉例,甲君於111年11月30日贈與子乙君A公司出資額840萬元,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查獲後,以A公司資產淨值按出資額比例計算,核定甲君111年度贈與總額916萬元,因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除補徵甲君贈與稅額67.2萬元(【916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外,並裁處罰鍰;另A公司未通知甲君繳附經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證明書,即將甲君之出資額移轉登記予乙君,處A公司1萬5千元之罰鍰。 該局提醒,移轉公司股權或股票,受理機關或民營事業,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證明書,始得辦理產權移轉,以免受罰。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張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0 撰稿人:陳鳳妤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9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雇主依法給付勞工損害賠償之「職業災害補償金」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8.1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公司會計來電詢問,雇主給付受傷員工之職業災害補償金是否需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說明,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給付之醫療費用補償、同條第2款規定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之補償,或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一次給予40個月之平均薪資補償,或其他依法雇主應負擔具損害賠償性質之補償金,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免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若雇主給付負傷員工具損害賠償性質之補償金外,另外再給予之額外補助費,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1項第3類第4款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需計入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蔡宛儒   股長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30 撰稿人:謝榮銘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31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115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期將至,採一般暫繳方式者,無須將上年度分開計稅之房地合一稅納入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8.18 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即將於今(115)年9月1日正式開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自114年度起,營利事業若選擇採用「一般暫繳」方式(即按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1/2計算暫繳稅額),其計算基礎不包括依房地合一稅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營利事業應特別留意,以免溢繳稅款,影響企業資金調度。 該局說明,過往有納稅義務人反映,部分營利事業因偶發性出售廠房、土地,導致結算申報時需繳納高額房地合一稅,進而拉高整體應納稅額。如在次年9月採一般方式辦理暫繳申報時,仍須以該總應納稅額的一半作為計算基礎,對營利事業造成沉重的短期資金週轉負擔。為此,財政部已於114年7月3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404541300號令,放寬暫繳稅額計算,不需將上年度分開計稅的房地合一稅計入,讓營利事業暫繳金額能更貼近當年度的常態營運狀況。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今年5月辦理上(114)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其中含1筆處分舊廠房依房地合一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300萬元。甲公司採用「一般暫繳」方式,今年9月辦理暫繳申報時,依新規定,可排除房地合一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300萬元,僅就剩餘應納稅額100萬元計算暫繳稅額50萬元(100萬元×1/2)。該局並以下表說明甲公司於新舊規定下,應納暫繳稅額之差別。 項目 舊規定 新規定 114年度 應納稅額 不含房地合一分開計稅應納稅額 100萬元 房地合一分開計稅應納稅額 300萬元 合計 400萬元 暫繳稅額計算基礎(A) 400萬元 100萬元 暫繳稅額=(A)×1/2 200萬元 50萬元 差額 15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採上述「一般暫繳」方式計算,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或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者,僅需於9月30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稅款,免填具申報書辦理暫繳申報。然而...

手足特留分刪除 明年2月17日生效

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台北報導 115.8.18 總統令昨(17)日公告攸關「刪除手足特留分」的《民法》第1223條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條文修法。依修法條文,明定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法務部表示,修法將自2027年2月17日生效,在施行前,兄弟姊妹特留分仍存在。 法務部提醒,兄弟姊妹應繼分仍維持不變,若未透過遺囑事先規劃,兄弟姊妹仍能參與遺產分配。 立法院會7月28日三讀通過刪除手足特留分,明定修法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立法院將法案送至總統府後,總統令昨日公告修法,法務部表示,新法實施日期為2027年2月17日當天生效。 法務部指出,新法有六個月緩衝期,在總統公布日起六個月內,若發生繼承事實,仍適用舊法規定。也就是在這段時間去世,手足仍可主張特留分。 法務部強調,新法修正後,兄弟姊妹繼承順位、應繼分維持不變,因此未來新法上路後,若沒有遺囑、也沒有前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仍可分產。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受贈人已移轉所有權者,應如何計算申報其遺產價值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8.17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土地,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如該贈與之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業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該土地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被繼承人死亡前2 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 其價值之計算,原則上應依同法第10 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惟若贈與土地,且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業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者,為避免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重複課稅,依財政部90 年5月21日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令規定,其價值之計算,以 「贈與時」之公告現值為準;如該土地未經移轉所有權,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計算遺產價值 。 前段所稱特定親屬,包含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以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該 局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5年5月死亡,生前曾於114年2月將名下A、B土地贈與其子乙君,並按贈與時A、B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310萬元、334萬元申報繳納贈與稅40萬元(310萬元+334萬元-免稅額244萬元=400萬元,400萬元×稅率10%=40萬元)。嗣乙君於114年12月將A土地出售予第三人丙君並已辦妥所有權登記。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A、B之公告現值已分別為400萬元、420萬元。因甲君死亡時,A土地已經乙君移轉所有權,B土地尚在乙君名下,所以乙君辦理甲君遺產稅申報時,應以A土地甲君「贈與時」土地公告現值310萬元及B土地甲君「死亡時」公告現值420萬元,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至其贈與時已繳納贈與稅40萬元及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得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金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申報時,應留意被繼承人是否有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土地財產,及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贈與土地是否業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俾正確計算價值並申報繳納遺產稅。民眾如尚有其他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父母死亡前2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為子女,除應將保單價值申報贈與稅外,亦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15.8.1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年幼時購買以父母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之保單,待子女成年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該行為等同移轉財產權益給子女,核屬贈與行為,須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另若父母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應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保單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前述變更要保人行為且已將保單價值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將已納之贈與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提醒,民眾欲變更保單要保人時,可向稽徵機關洽詢相關稅負問題,避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吳股長 06-2223111轉8018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中古車商銷售二手車,記得誠實開立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15.8.17 近年中古車買賣交易熱絡,中古車商向個人車主收購中古車,不論車籍登記在誰名下,銷售時均應誠實開立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中古汽車業者心存僥倖,向個人購入二手汽車,以為只要車籍不要登記在公司名下,國稅局就無法追查,便消極不開發票。該局近期查核轄內中古車業者甲公司,發現該公司負責人A君的個人存款帳戶有融資公司及頻繁現金流入,經調閱車貸合約等資料,並運用金流資訊與車籍異動分析比對,再約詢A君及買方車主,發現中古車商向個人購入二手車後,將車籍登記在負責人及其配偶或員工名下,出售時未開立發票,查獲甲公司112年至113年間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金額共計4,300餘萬元,除補徵營業稅200餘萬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提醒中古車商勿心存僥倖,如有銷售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的二手汽車未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以免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林股長 06-2223111轉8086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於課稅年度死亡配偶(親屬)之免稅額者,別忘將其所得併入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15.8.1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死亡,其死亡當年度之所得,由生存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但書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者,均應將該死亡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所得合併納入申報,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亦得按全額計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1月22日死亡,由其生存配偶乙君合併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乙君透過網路申報系統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未包含其配偶甲君之所得,致漏報甲君營利所得190萬餘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26萬餘元外,並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生存配偶於辦理申報時,倘無法以其個人憑證查得其死亡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可持其本人身分證正本及死亡配偶之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向各地區國稅局查詢,據以辦理結算申報;若是死亡者符合規定由他人列報扶養,則查詢受扶養死亡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需由其繼承人持身分證正本、死亡親屬之除戶資料或死亡證明書、與死亡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影本),至各地區國稅局查詢。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務必確認所得資料之完整性,以免一時疏忽而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於上班時間向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李股長 06-2223111轉8132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繼承股利課稅 申報有眉角 死亡日在除權息交易日後視為遺產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8.17 親人去世留有股票,若在去世後才配發股利,到底算遺產還是繼承人所得?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判斷關鍵只要兩步驟,先區分股票類型,再確認股利權利何時確定,就能知道是否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被繼承人生前持有股票,公司可能在其死亡當年度發放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也就是「應收股利」。這筆股利究竟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還是繼承人的所得,北區國稅局解釋,關鍵並不是股利何時入帳,而是領取股利的權利是在死亡前還是死亡後確定,且上市櫃公司與未上市公司認定方式並不相同。 第一種類別是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國稅局官員指出,認定基準為「除權(息)交易日」,只要除權息交易日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或當天,就代表領取股利權利已在生前確定,這筆股利屬於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第二種類別則是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則要以「股東會決議基準日」判斷,若公司沒有另外訂定除權基準日,則以股東會決議的「股利發放日」作為基準,只要基準日在死亡日前或當日,股利同樣屬於遺產;若基準日落在死亡日之後,就不屬於遺產,而是由繼承人取得的所得。 舉例來說,小齊(化名)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公司公告6月1日為除息日,每股配發現金股利5元,但小齊於6月5日過世,由於除息日早於死亡日,代表領取股利的權利已在生前確定,因此這筆股利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文章含有圖片或影片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不動產出租業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實際營業內容申報正確適用行業代號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8.1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基於個人與營利事業之租賃所得稅負衡平,杜絕納稅義務人利用轉換納稅主體規避稅負,財政部於113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1200686900號令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要點)第9點,自112年度起,排除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及「6811-13不動產轉租賃」適用擴大書審要點。 該局舉例說明,A商行為經營不動產租賃業,112年度營業收入新臺幣880萬元,為了適用較低的擴大書審純益率,而選用行業代號「6700-12不動產投資開發」申報,並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0%計算所得額,以規避不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之業別,嗣因未提供帳簿憑證供核,該局按實際營業內容,按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8%核定調增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出租自有不動產業者辦理營所稅申報時,應按正確行業代號申報,避免因申報錯誤而調整補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美芸 電話:(04)24852934轉109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買受人,應注意相關營業稅規範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8.1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及自然人向境外電商(如Google、Microsoft、Amazon、Apple……等)購買電子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及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等相關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表示,營業人向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購買網路行銷廣告、線上服務等,應由勞務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同類型之勞務買受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稅務處理方式略有不同,表列說明如下: 勞務買受人 申報繳納方式 一般營業人 若購進勞務專供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惟仍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申報給付額。 兼營營業人 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就給付額依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計算營業稅額,並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計算繳納。 小規模營業人及機關團體 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以前,就給付額依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自然人 境外電商如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自114年起為新臺幣60萬元),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由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予自然人。 該局提醒,上開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買受人,應確實瞭解相關規定,倘一時疏忽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銷售稅股 黃冠誌 電話:(04)8332100轉302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財政部公告對自越南產製進口特定冷軋不銹鋼扁軋鋼品展開反傾銷調查

財政部關務署 115.8.14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越南產製進口特定冷軋不銹鋼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及回溯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依申請書所附資料認進口涉案貨物已達傾銷及損害我國產業之合理懷疑,為查明國產同類貨物是否遭受進口產品不公平競爭,經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結果,於115年8月14日公告展開調查,以維護國內產業公平合理貿易環境。 關務署說明,財政部已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規定,移請經濟部就有無損害我國產業進行調查,經濟部依該辦法第12條規定應於接獲通知翌日起40日內,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若經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財政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翌日起70日內,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再據以決定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另外,為防止調查期間進口商大量進口涉案貨物,致破壞反傾銷措施之救濟效果,申請人亦申請對開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日前90日內進口之貨物回溯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將於完成傾銷最後認定時,一併公告回溯課徵傾銷部分之認定結果。 關務署指出,本案特定冷軋不銹鋼扁軋鋼品為捲盤狀或非捲盤狀,經冷軋後,不論是否經任何表面處理或進一步加工之冷軋不銹鋼扁軋鋼品,厚度0.05公厘(含)以上至6.10公厘(含)以下,並排除表面經塗鍍或被覆金屬之鋼品;主要供加工處理為不同之用品,應用於餐廚用具、食品、家電、建築裝潢、航太、石化、機械及交通業等。利害關係人如欲就涉案貨物範圍或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提供該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涉案製造出口商如充分配合反傾銷案調查,得獲核定個別傾銷稅率,而我國廠商進口應課徵反傾銷稅之涉案貨物時,須提交涉案廠商生產並直接出口至我國之證明資料,經海關審核後,方得適用該廠商之個別稅率。因此倘進口商欲向財政部就本案申請接受調查,建議通知相關交易之國外出口商或製造商一併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權益。 申請書公開版及展開調查公告請至財政部關務署官網( 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 )查閱或下載。如有疑問,請電洽該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分機1032。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56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