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發布「銀行辦理家族辦公室顧問業務規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10.8 為推動臺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規劃設立地方資產管理專區(下稱專區),期盼透過試辦機制促進金融機構從實際操作新種業務過程,持續累積經驗及培育人才,並作為後續試辦業務擴大推行之基礎。隨著專區試辦逐步展現成效,經依試辦效益、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客訴情形與人才訓練規劃等四面向進行綜合評估後,金管會決定將銀行辦理家族辦公室顧問業務擴大至專區外辦理。 考量家族辦公室顧問業務具高度客製化及跨專業領域特性,為使銀行擴大至專區外辦理本項業務有明確法令依據及內控規範,金管會發布「銀行辦理家族辦公室顧問業務規範」(下稱本規範),明定申請資格、服務範圍、內部控制及風險控管、第三方機構合作管理等相關規範,以利銀行依循穩健發展家族辦公室顧問業務。訂定重點如下: 一、明定申請資格及申請方式:申請銀行為經金管會核准並已辦理高資產業務,且於專區經核准試辦家族辦公室相關業務達一年以上,以確保已累積相關業務經驗及具備相應之服務量能。符合資格之銀行,並應檢具營業計畫書說明專區試辦成果、新增之營業據點(須說明該等據點已配置充足專業人才及相關資源)、服務項目及內容、第三方機構合作模式及客戶資格認定標準等事項。 二、明定家族辦公室顧問業務服務範圍:銀行辦理家族辦公室顧問業務,係以協助高資產客戶及其家族成員進行財富傳承、企業永續發展及家族治理為目的,依服務形式區分為三類,包括整合規劃銀行既有之投資、融資、信託及保險等金融服務;由銀行提供家族傳承所需諮詢、規劃或建議服務;以及透過與律師、會計師等第三方專業機構合作,提供跨領域之專業服務。服務內容將涵蓋家族辦公室設立及家族憲章制定、繼承及遺產、傳承制度、慈善事業、教育培訓及財富管理等相關諮詢服務。 三、本規範從銀行業務管理、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及客戶權益保護等三面向,要求銀行建置內部控制及風險控管機制: (一)銀行業務管理:明定銀行應防止利益衝突,不得因自身、關係企業或合作第三方機構之利益,影響專業判斷或不當誘導,以及落實資訊保密等事項。 (二)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包括合作前應建立第三方機構之資格審查機制並明確劃分雙方權責;合作期間應定期審視合作關係;合作終止時應建立相關處置機制。另合作模式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