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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開勞資會議 六個注意

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台北報導 115.7.8 勞動部提醒雇主,勞資會議召開情形,已納入事業單位申請股票初次上市櫃、聘僱外籍移工的審查項目之一,雇主務必依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舉辦勞資會議..... 點入看全文

營業人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特賣會,應先申請核備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7.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特賣會等活動,應先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2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於銷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營業人倘係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考量,應向其稅籍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由銷售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營業前已於臺北市中正區辦妥稅籍登記,利用連續假期,於彰化市集舉辦臨時特賣會,嗣經消費者檢舉甲公司於彰化市集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甲公司漏開統一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規定裁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辦理臨時性展售活動,應於活動開始前,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並於活動期間,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60)

旅客勿攜帶電子煙、國外加熱菸及其組合元件入境!留意菸品免稅限額,以免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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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 115.7.7 基隆關表示,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目前電子煙及其組合元件仍禁止輸入,旅客不得攜帶入境;另加熱菸屬菸害防制法所稱指定菸品,須經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始得輸入,由於旅客違規攜帶入境案件頻仍,籲請旅客多加留意相關規定,避免受罰。 基隆關進一步表示,目前經衛福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的14項加熱菸及其必要組合元件,據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公開說明「在國外沒有販售也沒有相同品項」,即目前國外並無經衛福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的加熱菸產品。另依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10條及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規定,菸品於販售前,應依規定以中文標示尼古丁、焦油含量及健康警示圖文等事項,因此,前開經衛福部審查核定通過後於國內免稅商店或合法通路販售的加熱菸產品,均載有我國法令要求的中文標示,籲請旅客切勿心存僥倖攜帶國外加熱菸入境,以免遭海關查扣後移送地方政府依法裁處。 基隆關提醒,配合衛福部114年10月公布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的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財政部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規定,自115年2月1日起,年滿20歲入境旅客,得攜帶自用免稅菸品數量為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或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的指定菸品(加熱菸)200支,四者擇一適用免稅規定。旅客於國內免稅商店購買經衛福部審查通過的加熱菸或捲菸等菸品時,應注意所攜帶數量是否超過前開免稅限額。 基隆關呼籲,旅客入境前應先瞭解菸品攜帶規定及免稅數量限制,切勿自國外購買電子煙、加熱菸及其組合元件攜帶入境,以免影響通關甚或受罰。如有通關疑義,請於通關前主動至紅線檯向海關洽詢,以確保通關順利,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稽查組行李檢查股蔡股長       電話:(02)2420-2951 分機1113   ※提醒您:吸菸有害健康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薪資、租金等所得,仍應依法辦理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7.7 年輕人自行創業正夯,在辦理獨資或合夥商號的稅籍登記後,因規模較小、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雖然是做小本生意,也要承租店面或聘請員工等,年度中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小規模營業人(獨資或合夥商號)就是法定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等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不少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誤認為其稅捐都是國稅局核定,無稅法上應辦理的申報義務,以致給付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申報而遭處罰。該局舉例說明:陳小姐獨資創業開設服飾店,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112年度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房東承租房屋,在每次給付租金28,000元時,應按給付金額10%扣取稅款2,800元,並在次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公庫繳納,另應於次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完成上一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陳小姐因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經查獲後,除補繳稅款外,並依法受罰。 該局再次提醒,營業人不論規模大小,只要給付各類所得,即應依法履行扣繳及申報義務,並無免用統一發票即可免除扣繳義務人的責任。若發現有未辦理扣繳所得稅款或申報情形,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補辦扣繳及申報,以適用相關減罰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 (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徐宜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0 撰稿人:李金燕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8

免稅商店購物更便利,財政部預告修法推動旅客購物免簽名及無紙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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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 115.7.7 為簡化免稅商店銷售流程、強化旅客個人資料保護,並配合政府推動節能減碳政策,財政部於115年7月2日預告修正「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下稱免稅商店辦法)部分條文草案,推動旅客購物免簽名及無紙化服務,預告期間為60日,至115年8月31日止。 關務署說明,本次修正重點為刪除售貨單須經購貨人簽名規定,考量現行免稅商店交易資料已可透過資訊系統留存及查核,旅客購買免稅商品時無須再於售貨單簽名,可簡化結帳程序、縮短旅客等候時間,並降低簽名樣式等個人資料外洩風險。另增訂供購貨人收執用途之售貨單得以電子方式儲存,未來旅客可透過e化方式保存及查詢購物紀錄,不僅更加便利,且減少紙本單據使用,更加落實節能減碳及無紙化政策目標。 關務署最後說明,本次修正將有助於打造「免簽名、無紙化、更便利」之購物環境,優化旅客購物體驗及免稅商店服務品質,並兼顧數位化發展與環境永續,免稅商店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刊載於財政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s://law-out.mof.gov.tw/ )「草案預告」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 https://join.gov.tw/policies/ ),歡迎民眾上網查詢,倘有任何意見,請於預告期間提供或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張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51

退稅支票兌領 三種方式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7.7 收到地方稅退稅支票,不一定都能直接換現金。屏東縣財稅局提醒,民眾收到地方稅退稅支票後,應先確認支票金額及票面註記,不同金額支票有不同兌領方式,大致分為三種方式,若不清楚相關規定,可能會因此多跑一趟。 財稅局指出,地方稅退稅支票依金額區分為三種兌領方式,面額未滿3,000元的支票屬於未劃線、禁止背書轉讓,可存入金融機構帳戶;若想直接領取現金,須攜帶支票至臺灣銀行臨櫃辦理。 面額3,000元以上、未滿5萬元的支票,因票面加註劃線,依法不得直接兌換現金,必須存入金融機構帳戶。 至於面額5萬元以上的支票,除加註劃線外,也禁止背書轉讓,不僅不能直接領現,也只能存入退稅人本人名下的金融機構帳戶。

海外投資虧損 抵稅有限制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7.7 海外投資愈來愈普遍,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若出售海外資產發生交易損失,依法只能扣抵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不能與海外營利、利息等其他類別所得互抵,否則可能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甚至受罰。 依規定,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者,就應將海外所得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若基本所得額超過當年度免稅額750萬元,則須依最低稅負制計算基本稅額。 國稅局指出,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實際成交價格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若交易發生虧損,雖可扣抵,但僅限同一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且扣除金額不得超過該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至於海外營利所得、利息所得等其他類別所得,則不得互相扣抵。 舉例來說,小剛(化名)申報2023年綜所稅時,申報全年海外營利所得為2,191萬元,另有海外金融商品交易損失1,732萬元,自行將兩者互抵,以459萬元申報海外所得。不過因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依法不得抵減海外營利所得,國稅局重新核定後,補徵基本稅額318萬餘元,並處罰。

進口貨物交易條件約定另支付權利金者,應列入完稅價格申報計稅

財政部關務署 115.7.6 臺北關表示,115年1月至5月期間,經該關事後稽核查獲之異常案件計22件,預估補稅金額計新臺幣7,087萬4,813元,較去年同期增加了新臺幣5,845萬1,895元,其主要態樣為進口人漏未將其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致須補繳稅款。該關後續將輔導被稽核進口人於貨物通關時,即應依權利金比值計算權利金後,一併申報於進口報單之應加費用欄位,正確申報完稅價格及營業稅稅基,以確保國家稅收。 該關進一步表示,按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3款規定,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應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課稅。進口人因取得專利權、商標權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智慧財產權,而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若未於貨物通關時一併申報計稅,經海關事後稽核查獲者,進口人除須負擔事後補稅相關作業之行政成本外,另基於風險管理,海關將視進口人之違規態樣,按廠商等級、完稅價格及補稅額度進行注檢管控。 該關呼籲,進口人如對權利金是否應加計於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有所疑義,可洽各進口地海關,或依關稅法第36條之1規定,於貨物進口前,檢附買賣合約書、商業發票、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必要文件,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預先審核,以降低徵納雙方對進口貨物估價爭議,申請書表可至該署網站(https://web.customs.gov.tw/,路徑:資訊匯流/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申請書)下載。 業務承辦單位:機動稽核組;聯絡電話:03-3834265分機4960 新聞聯絡人:陳蔓琳;聯絡電話:03-3982901;手機:0978-667109

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7.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倘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並非實際發生之損益,不得列計。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盈益或虧損應以實現者分別列為收益或損失,若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或不得列計損失。是以,營利事業帳列之外幣存款,雖在財務會計上須依年底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並將調整金額認列為兌換損益;但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因屬未實現損益,尚不得列為兌換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兌換虧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其中100萬元係外幣帳戶因年底匯率評價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並無實際結匯,屬未實現損失,依前開規定,不得列計損失,乃調減兌換虧損100萬元,補徵稅額20萬元(100萬元×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時,應特別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葉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273)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7.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850)

廠商外銷品復運進口申請免稅,海關查獲與原申報出口貨物不符,予以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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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 115.7.3 高雄關表示,近來有廠商報運外銷品復運進口並申請免徵成品關稅,經查發現實到貨物與進口報單及原出口報單資料不一致,除不符合免稅資格外,尚因虛報進口貨物名稱,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規定追徵所漏稅費並予以處罰,提醒進口人留意。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於我國製成之產品外銷,於出口放行之翌日起3年內,因故退貨復運進口申請免稅,其實際進口貨物必須為原出口貨物,且進口報單申報資料應與原出口報單內容一致,海關始得依關稅法第57條規定免徵相關進口稅費。 海關近日受理此類免稅申請案件,卻查獲復運進口貨物申報為某品牌「味噌口味」泡麵,實際經查驗後為「泡菜口味」,與進口報單內容不符,亦與原申報出口報單不同,不僅無法免稅,還須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44條及相關規定追徵所漏稅費並予以處罰。此外,若虛報進口貨物涉逃避管制者,海關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依第36條第1、3項規定,處貨價3倍以下之罰鍰,併沒入其貨物,恐致更不利益結果,商民不可不慎。  高雄關呼籲,進口人依關稅法第57條規定報運外銷品復運進口並申請免徵成品關稅,除須於外銷品出口放行翌日起3年內辦理外,並應確保實際進口貨物以及進口報單申報資料與原出口報單內容一致,以免損及自身權益,延宕貨物通關。如有疑問,歡迎洽進口地海關。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

換屋族注意,房屋買新賣新,不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15.7.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不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均以出售舊自住房地為前提,且須符合三大要件: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必須在二年內。二、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三、出售及重購房屋不可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該局說明,個人先後購入不同之房地,應留意重購退稅適用要件,若將後購之房地先行出售,保留先購之房地,此種「買新賣新」之型態,與所得稅法為保障居住需求,減輕其換屋負擔,避免因課徵所得稅而降低重購新自住房地能力,給予自住換屋族之租稅優惠之立法目的不符,無重購退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6月登記取得A屋,嗣於113年12月購買取得B屋,再於114年4月間出售B屋,甲君先後於兩屋均設有戶籍,並主張有居住事實。甲君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自行計算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新臺幣(下同)17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君係持有A屋後再購買B屋並出售B屋,其出售標的非先購入供自住使用之A屋,則出售B屋並非換屋所需,與前揭出售「舊」房地重購「新」房地之規定不符,乃調整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為0元,並補徵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之規定,係避免有重購自住房地需求之民眾,因出售舊自住房地之租稅課徵而影響其重購新自住房地的能力,以減輕其換屋負擔,並落實保障自住權益。民眾欲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須符合相關規定,始得適用重購退稅之租稅優惠。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李股長 06-2223111轉8132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權利金免稅,請留意申請時效及要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15.7.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為提升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給付外國營利事業之權利金,及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所支付之外國事業技術服務報酬,得免納所得稅,外國營利事業如欲享受本項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申請時效及要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115年5月13日修正發布之「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案件審查原則」(下稱審查原則)第12點第1項至第3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欲申請適用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者,應於契約簽訂後生效前,或契約有效期間內,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申請核准,並應於核准函發文日之次日起2個月內,檢具核准函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核准免稅期間,每次最長以3年為限,且不得逾契約有效期間,若核准免稅期間屆滿,契約仍屬有效者,外國營利事業可再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為避免外國營利事業之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既於我國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又於其居住地國享有免稅或低稅負待遇,致產生雙重不課稅情形,審查原則第11點第1項規定,若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之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依該國或地區法律規定,課徵所得稅之法定稅率未達15%者,不得申請適用本項免稅優惠,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若外國營利事業已於115年5月13日前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提出申請,則不受審查原則法定最低稅率未達15%不得申請適用免稅之規定。 該局提醒,審查原則自115年5月13日修正生效後,相關申請案件均應適用新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申請時,請先行檢視申請時效是否逾期,並說明及提供居住地國對該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課徵所得稅之法定稅率資料,以加快稽徵機關審理速度。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李股長 06-2223111轉8034

房屋重建 地價優稅不中斷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7.2 稅務局提醒,待新建房屋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後,民眾仍須重新提出申請,才能讓優惠稅率順利延續..... 點入看全文

代房東繳稅 須申報扣繳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115.7.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租賃雙方若約定由房客代房東繳稅,或代房東支付維修、擴建費用等,房客因履行約定條件而支付代價,等同於支付房租..... 點入看全文

金管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明定徵求人應以電子方式上傳徵求資料取代現行紙本送達之規定,以提升委託書徵求作業便利性,並進行法規預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7.2   金管會考量現行股東會委託書徵求人申報徵求資料,係以紙本方式送達公司及副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製作文件須耗費大量人力,且無法系統性建檔,為因應電子簽章法修正,持續推動股務作業電子化服務,並響應節能減碳政策,提升徵求資料數位化作業,金管會研擬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徵求人應將出席股東會委託書徵求資料表等相關資訊,傳輸至集保結算所之資訊申報網站,以取代現行紙本送達公司及副知證基會;公司並應將彙整後之徵求人資訊,傳輸至資訊申報網站完成揭露。 二、為落實申報一致性,以利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作業及外界查詢,明定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將徵求人徵得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彙總編造統計表,傳輸至資訊申報網站。 三、明定徵求人及公司辦理徵求及非屬徵求資料傳輸至資訊申報網站及其他相關事項,應依集保結算所規定辦理。 四、配合公司及徵求人應將徵求及非屬徵求之資料傳輸至資訊申報網站,無再排除適用電子簽章規定之必要, 配合修正不適用電子簽章法之範圍。 五、考量本次修正涉及徵求人及公司辦理徵求及非屬徵求傳輸及揭露作業流程變動,為利外界充分理解及配合調整,明定本次修正自116年3月1日施行。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聯絡電話:(02)2774-731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

個人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或已申報有短漏報所得者,請儘速補申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7.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至115年6月1日止,納稅義務人如因一時疏忽,未能於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或已完成申報後發現有短漏報所得之情形,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民權稽徵所說明,逾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而補申報案件須採人工方式辦理,納稅義務人應自行填寫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如有應補繳稅款,並應填具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向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應納稅額及依法加計自動補報利息,再檢附相關資料,親自送交或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申報。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未依限申報綜合所得稅或短漏報所得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後免予處罰。若未依前揭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有未申報或短漏報應課稅所得額情形,除依規定免罰者外,將須補繳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陳惠婷 電話:(04)23051116轉202

欠稅不繳除加徵滯納金外,還會遭強制執行,尚須額外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7.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除應繳納滯欠稅捐外,尚須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生之必要費用。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除每逾3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外,倘逾30日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移送強制執行後,因執行所發生之必要支出,例如拍賣、鑑價、估價、登報、保管及其他必要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經核定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100萬元,因逾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除依法按應納稅額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外,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機關會同地政機關指界查封甲君之不動產後,甲君為避免不動產遭拍賣,表示願意繳清稅款。因於執行期間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如地政指界規費、郵資等)須由甲君負擔,甲君除繳納其應納稅捐及滯納金、利息外,尚須負擔2千餘元之執行必要費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款書後,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逾期未繳納,除應繳納稅額及加徵之滯納金外,若經移送強制執行,尚須負擔執行必要費用,籲請納稅義務人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160)

營利事業出售股份或出資額,應注意是否落入課徵房地合一稅適用範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7.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房地合一稅2.0新制規定,自110年7月1日起,營利事業出售其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50%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權(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持有),該被投資事業股權之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基地所構成(以下合稱房地),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權外,均須視同房地交易課徵房地合一稅。 該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112年出售部分持有之未上市(櫃)B公司股票,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證券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50萬元,A公司因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且當年度無其他收入,申報應納稅額0元。惟查A公司持有B公司股權比例達60%,且B公司境內廠房價值佔公司股份價值70%,A公司應依前揭規定,計算房地合一所得50萬元之應納稅額,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A公司漏報課稅所得除補稅外,並移送裁罰。 該所補充說明,財政部於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增訂被投資事業可合理客觀衡量其全部財產價值(例如會計師按實價查核簽證資料)者,得以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認定為該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價值,使房地占被投資事業股權之價值計算比例更符實際情形;另交易110年6月30日前取得的股權,其交易所得中屬該被投資事業持有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即舊制房地)價值佔全部房地價值之比例部分,免適用房地合一稅,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出售股份或出資額時,應檢視交易內容是否已落入房地合一之課稅之範圍,如有未依規定申報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免予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蔡少璞 電話:(04)22612821轉109

節能家電退稅線上辦 免出門輕鬆享便利!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15.7.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多日連續下雨,許多民眾因屋內潮濕而添購除濕機,日前接獲林小姐來電詢問,最近家裡買了能源效率第1級的除濕機,想申請退還貨物稅,但工作繁忙無法抽出時間到國稅局,要如何辦理退稅? 該局說明,民眾可利用電腦或手機線上申辦,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項下,使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登入,如果採直撥退稅者,還可選擇免插卡之簡化身分認證方式登入,登入後輸入買受人資訊及聯絡人Email等,於信件驗證成功後,提供發票或收據及電器產品類別、廠牌等資料,採直撥退稅者則需另外附上退稅帳戶存摺封面,俟取得收件編號即完成申請程序,免出門省時又便利。 該局表示,民眾購買符合規定的節能家電,可多加利用網路申請退稅,不必特別到國稅局辦理。如有疑問,歡迎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協助。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黃股長 06-2223111分機8016

發貨、收款還是結帳?搞懂統一發票開立時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5.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預購、分期付款及網路下單等交易模式日益普遍,營業人收款與實際發貨時間常不一致,部分營業人卻因不熟悉開立統一發票時限,致發生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違章情事。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買賣業為例,原則上以「發貨時」為開立時點;但若於發貨前已預先收取部分或全部貨款者,應就已收取之貨款先行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未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且未列入當期申報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核定補徵營業稅款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經營高級家電買賣,於促銷期間接受消費者預購商品,並規定須先支付訂金。甲公司已預收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卻誤認於交貨時始須開立統一發票,未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列報當期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除補徵營業稅50萬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自行檢視各項交易是否已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如發現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情形,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法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稅務或統一發票開立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70

停業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5.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新設立之營業人在營業初期或試營運階段無銷售收入,因故申請暫停營業,誤以為停業當期無銷售額就不須申報營業稅。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的申報書,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至於已申請暫停營業的營業人,停業前的銷售額,仍應依上開規定於次期辦理申報。若營業人逾期未依規定申報,將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舉例說明,乙商號申請自115年4月10日起暫停營業,115年3-4月無銷貨,未於同年5月15日前申報營業稅銷售額與稅額,遲至同年6月20日才辦理申報,因已逾30日而被裁處怠報金新臺幣3,0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申請暫停營業,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作業,以免因逾期申報遭加徵滯(怠)報金。如對相關規定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80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6.30         立法院院會於115年6月30日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金管會對各位委員之支持,及審查時所提供之寶貴意見,使本法案更為周延,表達誠摯感謝。   本法案制定重點如下: 一、強化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監理:明確定義VASP的類型及範圍,包括交換商、交易平台商、移轉商、保管商、承銷商、借貸商及其他等7種服務商,並規範其所經營之財務與業務、負責人與業務人員適格性、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資安系統安全管理制度、虛擬資產上下架審查機制、客戶資產分離保管、作業委外事項與對客戶之民事賠償責任,以及財務報告申報等事項。 二、明確規範穩定幣發行及管理:在我國境內發行穩定幣須取得中央銀行同意及金管會許可,發行人必須維持十足準備資產及交付信託,並進行定期查核與資訊揭露。 三、市場防止不公正行為:強化市場行為規範,明定不得有虛偽詐欺或操縱價格等不公正行為,違反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至2億元以下罰金。 四、既存業者過渡期間:本法案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定之,對於本法案施行前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VASP或已依金管會規定提供相關服務之金融機構,應於本法案施行後12個月內向金管會申請許可,並於本法案施行後21個月內經金管會許可及取得許可證照;必要時,得延長3個月,並以1次為限。        金管會表示,本法案立法通過後,對VASP管理將由「洗錢防制」提升至「全面健全營運與市場秩序」,進一步強化交易人權益保障。同時,於我國境內發行穩定幣,將有助臺灣接軌國際,在全球虛擬資產市場佔有一席之地,對我國虛擬資產市場長遠健全發展有重大助益。        未來金管會將持續積極辦理授權子法之擬訂,並依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通過之附帶決議及各委員之建議,密切與相關同業公會等利害關係人溝通討論,廣納外界意見,以完備監理架構。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34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6.30 許多營利事業誤以為結算申報營業虧損,即使短漏報所得額,只要沒有應納稅額,就不會受處罰,惟所得稅法訂有相關處罰規定,營利事業仍應特別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合作社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200萬元,嗣經查得甲合作社當年度接受政府補助購置生產設備款項800萬元,並已將生產設備帳列固定資產及提列折舊費用,惟漏報補助款收入,乃依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規定,按所購置固定資產之耐用年數5年,每年平均認列收入160萬元(補助款800萬元/耐用年數5年),核定短漏報所得額160萬元,課稅所得額為虧損40萬元(申報虧損200萬元+短漏報所得額160萬元),因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就短漏之所得額160萬元依113年度適用稅率20%計算之金額32萬元(160萬元×20%),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不同情節0.3至0.5倍數處罰,因核算之罰鍰超過9萬元,按前揭規定裁處最高罰鍰9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確實申報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若有疏忽致短漏報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林宜燕   股長    聯絡電話:(07)6612027分機5680 撰稿人:劉智容              聯絡電話:(07)6612027分機5663

收到電子郵件通知綜合所得稅未申報,甘真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6.3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有民眾反映收到電子郵件通知其未辦理11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要求點擊連結,經檢視該郵件之寄件者網址,發現其結尾為「.gow.tw」,與政府機關正式網域「.gov.tw」易生混淆,確認該封信件係屬詐騙郵件,已提醒民眾切勿點擊信件內之任何連結,以免財物受損。 該局提醒,過去詐騙集團慣以「退稅」為誘餌,藉此騙取民眾個人資料及信用卡等金融資訊;惟因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剛結束,因此詐騙集團改以「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為由,誘騙民眾點選「個人綜合所得稅線上補申報系統」,藉此詐取民眾輸入個資。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絕不會以電子郵件通知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事宜,也不會透過簡訊或通訊軟體要求民眾點擊連結進行繳(退)稅。民眾如收到相關可疑郵件,請務必提高警覺,切勿輕易點擊任何連結。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疑問,可以撥打165反詐騙專線進行查證,或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林姵如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30 撰稿人:卜信源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33

海關事後稽核輔導廠商自我檢核,創徵納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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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 115.6.30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海關打破過去「查核、處罰」的刻板印象,改以「輔導、互信」企業夥伴的角色,積極推動事後稽核守法自評制度,引導廠商自我檢核主動陳報。守法自評制度不僅協助海關儘速釐清案情,廠商更可藉由自我審查避免高額罰鍰風險,增進徵納雙方和諧,共創雙贏。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跨境貿易進口通關申報涉及貨物稅則分類、價格及相關法令規定,項目繁多且具專業性,實務上廠商因認知落差難免出現疏漏。海關於109年9月參採世界關務組織(WCO)事後稽核指引,導入廠商守法自評制度,本制度主要著重輔導廠商瞭解相關法令,並協助其自我檢核帳冊內報單或各類單證是否出現違失或錯誤,降低廠商因缺乏完善內控機制,或對相關法令不熟悉,而潛藏違章風險;若廠商在自評中發現錯誤,並在海關啟動調查程序前主動陳報,提供違法事證並補繳稅費,得適用海關緝私條例規定免予處罰。 關務署強調,海關於正式實施事後稽核前均會先函請廠商守法自評。據統計115年迄今藉由廠商主動陳報並完成補稅者已達新臺幣8,968萬餘元,為同期間事後稽核總補稅金額57%,成效顯著。該署呼籲廠商落實自我檢核主動陳報,海關亦將持續扮演廠商的法遵顧問,攜手開創兼顧法遵與經貿效益的雙贏新局。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80

小規模營業人汰舊換新營業用資產,稅務好康報你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6.30 小規模營業人甲商號詢問,其經營烘焙蛋糕零售,因現有烘焙設備耗能,想出售舊設備收回資金,用以購買新節能設備,其賣舊換新設備需要繳營業稅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依同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徵營業稅;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23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財政部76年9月24日台財稅第760144169號函後段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如將固定資產轉售,其已扣減之進項稅額尚無應予補稅之規定。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因出售營業用之固定資產(如烘焙設備),得免徵營業稅且已扣減之進項稅額亦無須補稅;另新購買供營業上使用之設備,如無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且取得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如統一發票),應分別於1月、4月、7月及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為限,得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某某商號經所在地國稅局核定為小規模營業人,查定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按1%稅率計算,每月稅額1,600元,以114年10至12月當期為例,其查定營業稅額為4,800元(1,600元×3個月),該商號於當期購買烘焙設備,取得統一發票1紙,載有銷售額40,000元,進項稅額2,000元,並於115年1月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報。經審查符合規定,其進項稅額之10%即200元(2,000元×10%)可在當期營業稅查定稅額內扣減,扣減後該期之實際應納稅額為4,600元(4,800元-200元)。嗣該商號於115年1至3月間汰舊換新營業資產,以30,000元出售舊設備部分,得免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小規模營業人平時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勞務或固定資產時,請務必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並正確登載統一編號,且於每期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準時申報當期憑證,以免因逾期或非當期發票而無法適用扣減權益。如有任何稅務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

農地違規紀錄 配偶須併計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6.30 《土地稅法》明定,農地於配偶間相互贈與時,承受人持有期間的違規紀錄,須與贈與人持有期間併計..... 點入看全文

「再轉繼承」土地 要課地價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6.30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收到不是父母名下、甚至已過世多年的親屬土地地價稅單,這種情況可能是..... 點入看全文

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應正確計算可扣抵限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6.2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大陸地區服務收入,於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時,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其計算方式為「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合計數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且計算該扣抵限額時,應留意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係指大陸地區來源收入減除其相對應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而非逕按大陸地區來源收入全數作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億元,包含因提供技術支援而取自大陸地區服務收入3,000萬元(已繳納大陸地區所得稅300萬元),而相關技術支援人員薪資支出等成本費用為2,000萬元。經該局計算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為1,000萬元(收入3,000萬元-相對應成本費用2,000萬元),故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為200萬元〔課稅所得額1億元×稅率20%-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9,000萬元(課稅所得額1億元-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額1,000萬元)×稅率20%〕,惟甲公司誤將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300萬元全數扣抵113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該局核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為200萬元,補徵稅額100萬元(申報數300萬元-核定數20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於計算可扣抵稅額時,應依所得稅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正確計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額及其可扣抵稅額,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郭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320)

買車、換車貨物稅退稅小確幸!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5.6.2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新購汽機車及汽機車汰舊換新可減徵新車貨物稅,新購部分,汽車每輛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機車每輛減徵2千元;舊換新部分,汽車每輛減徵5萬元,機車每輛減徵4千元,若有購車或換車需求的民眾可善加利用。 該局說明,自114年9月7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購買汽缸排氣量在2,000cc以下新小客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每輛最高退稅5萬元;購買排氣量150cc以下新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每輛最高退稅2千元。若同時汰換舊車,符合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滿10年舊小客車、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並在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汽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新舊車主限本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等條件,新購每輛最高再退稅5萬元;至報廢或出口出廠滿4年且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舊機車,如在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新舊車主不限同一人,則新購每輛最高再退稅4千元。雙重優惠加乘,買新汽車最高省10萬元,買新機車最高省6千元。 該局特別提醒,不論僅購買新車或同時汰舊換新,有關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書、舊車行車執照、舊車報廢之各項異動登記書、環境部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證明新舊車主關係之戶口名簿等資料影本及新舊車主非同一人聲明書等證明文件,需交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並於符合退稅要件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相關疑義可於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查詢相關法規、作業流程、常見問答及申請進度等,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薛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90

送贈品加收之運費要開發票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6.2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業人網路直播舉辦線上抽獎活動,贈送獎品並加收運費,贈品部分設帳記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運費部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又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依同法第16條前段規定,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回饋客戶舉辦線上抽獎活動,乙君中獎後,收到通知須支付甲公司新臺幣(下同)150元運費,方可收到獎品,甲公司所贈送獎品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於設帳記載後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惟甲公司應就運費150元部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中獎者。 該所特別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如對消費者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如運費等),應確實併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請自行檢視,如有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額,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銷售稅股 黃家華 電話:(04)23051116轉325

個人如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應注意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6.2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者個人處分境外(不含大陸地區)資產(如房地、基金、債券及股票等)而取得之所得,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將海外所得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境外資產原為出價取得者,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海外財產交易所得額;如交易發生損失,得自同年度其他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額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我國境內居住者個人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依證券公司提供通知單所記載之年度海外營利所得2,191萬元扣除海外金融商品財產交易損失1,732萬元後之餘額459萬元申報海外所得,然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尚不得與其他類別之所得(如營利、利息所得)互抵,是該局依上開規定,核定補徵基本稅額318萬餘元,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結算申報時稽徵機關提供查調之所得資料範圍,民眾應主動如實申報基本所得額,又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如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560)

我國與吐瓦魯國所得稅協定於115年6月11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115.6.26 財政部表示,我國與吐瓦魯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吐所得稅協定)於115年3月4日於吐瓦魯國簽署,嗣雙方完成使該協定生效之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該協定於115年6月11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為我國第36個生效之所得稅協定。於就源扣繳之稅款,適用於116年1月1日起應付之所得;於其他稅款,為課稅期間始於116年1月1日以後之所得。 財政部說明,臺吐所得稅協定共29條,規定合宜減免稅措施及稅務行政合作機制(詳附表),包括股利、利息與權利金適用上限扣繳稅率10%、營業利潤或執行業務所得符合特定條件免稅;一方政府機關或其擁有、控制之機關自他方取得之利息,於該他方締約國免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臺吐所得稅協定訂有相互協議程序條文,雙方居住者認為已發生或將發生適用該協定爭議時,得申請由雙方主管機關諮商解決,提升租稅確定性,亦有助於雙方產業技術交流與合作。 財政部強調,未來將秉持平等互惠原則,持續推動與我國理念相同國家洽簽所得稅協定,提供臺商全球投資布局更完善之租稅權益保障。 附表: 適用範圍 適用對象 居住者:符合我國或吐瓦魯國各自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包括個人及企業。 適用稅目 所得稅。 主要減免稅措施 營業利潤 我國或吐瓦魯國企業於對方國從事營業未構成「常設機構(以下簡稱PE)」,其「營業利潤」於對方國免稅。PE包括: 一、 固定PE:例如管理處、分支機構、辦事處等。 二、 工程PE:工程存續期間超過6個月。 三、 服務PE:提供服務期間於任何12個月期間持續或合計超過6個月。 四、 代理人PE:代表一國企業之人,有權代表該企業在對方國簽訂契約,並經常行使該權力。 但在對方國設立之固定營業場所(例如發貨倉庫)僅從事該企業貨物之儲存、展示或運送、專為該企業採購貨物、商品或蒐集資訊等具有準備或輔助性質活動者,不視為PE。 投資所得 一、  股利:上限稅率10%。 二、  利息:上限稅率10%;特定利息免稅。 三、  權...

米克拉颱風外圍環流及西南氣流影響造成災害損失,稅捐稽徵機關將主動協助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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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115.6.26 財政部表示,近日受米克拉颱風外圍環流及西南氣流影響,部分地區降下豪雨造成災情,該部已責成所轄國稅及地方稅稅捐稽徵機關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財政部進一步提供所得稅、營業稅、娛樂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等稅目之減免申請規定(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之事項,可至該 部網站災害協助專區 (https://gov.tw/9eD)查詢相關資訊及點選連結線上申請各項稅捐減免,也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解說服務。 附「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

金管會對華南商業銀行前行員挪用客戶款項及私自留置結帳溢額款項所涉缺失之行政處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6.2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華南銀行近期陸續於不同分行發生行員挪用客戶款項及私自留置結帳溢額款項,共計挪用新臺幣(以下同)462.86萬元,案關缺失顯示該行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行為時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800萬元罰鍰。  一、受裁罰對象:華南銀行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三、違反事實理由: (一)華南銀行積穗分行、士林分行及台南分行陸續發生行員挪用客戶款項及私自留置結帳溢額款項等違規行為,共計挪用462.86萬元,受影響客戶9人,挪用手法包括盜蓋客戶印章與偽造客戶簽章提領客戶新臺幣及外匯存款、私自留置結帳溢額款項及竄改客戶國外匯入款受款人帳號等,案關缺失顯示該行未完善建立員工行為管理機制、存匯及外匯系統控管與檢覈機制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二)經核該行有下列缺失事項: 1、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1)未完善建立有效之員工異常行為偵測及風險預警機制:該行雖設有「員工帳戶異常資金往來控管機制」,惟查涉案行員均不符合該機制高風險行員之列管標準,顯示總行未建立妥適交易模式異常偵測系統及員工行為監控制度。 (2)未完善建立存匯及外匯系統控管與檢覈機制:該行存匯系統於執行連續多筆交易無須插入存摺列印交易紀錄;另外匯系統可在無摺狀況下選擇未連動扣帳,顯示該行未建立妥適系統控管與檢覈機制。 2、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1)未落實內部工作規則及存匯相關作業規範:該行雖訂有:行員不得藉職務上便利,營私舞弊;代收各類稅費應落實辦理交叉結帳及傳票覆核等作業程序;國外匯入款解款作業應依電文指示入戶等內部規範,惟案關行員仍有盜蓋客戶印章與偽造客戶簽章,私自留置結帳溢額款項未依規掛帳,及竄改客戶國外匯入款解款受款人資料等缺失。 (2)主管未落實覆核控管機制:該行辦理存匯業務及信用卡繳款業務之主管覆核作業未落實檢視傳票認證與客戶繕寫金額是否相符;另外匯業務主管多次未確實核對電腦系統與覆核用印之水單不同,即核准解款交...

節能家電購買能效1、2級,退還減徵貨物稅沒問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6.2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響應綠能政策,並鼓勵民眾選購節能家電,財政部持續辦理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期限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 該局說明,依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民眾購買之節能電器於購買日須符合經濟部最新頒訂能效標準,並於經濟部能源署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登載能源效率等級為第1級或第2級新購買之電冰箱、冷暖氣機或除濕機,且非供銷售使用及未辦理退換貨者,始能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額。 該局近期發現,有民眾因購買不符合最新能效標準1級或2級電器,致無法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其常見原因係該電器產品雖曾符合節能效率標準並貼有標章,惟購買時,已不符合經濟部最新頒訂能源效率等級1級或2級標準,依前揭規定將無法核准退還減徵貨物稅。 為保障自身退稅權益,該局提醒民眾購買前先至「經濟部能源署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查詢欲購買之電器型號其能效是否為第1級或第2級,確認取得申請退稅資格,並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楊成霖 電話:(04)23051111轉7562

行政院院會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

財政部賦稅署 115.6.25 行政院今(25)日第4009次院會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增加受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度,以減輕育兒家庭之經濟負擔。 財政部說明,為因應少子女化之國安問題,並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該部擬具「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 二、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適用,納稅義務人於116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列報減除。 財政部表示,上開草案預計有237萬人受益,減稅利益約新臺幣80億元。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上開修正草案,期早日完成修法。 新聞稿聯絡人:邱專門委員筱惟 聯絡電話:(02)2322-8122

行政院院會通過「房屋稅條例」第5條之1、第6條及「土地稅法」第17條之1、第19條修正草案

財政部賦稅署 115.6.25 行政院今(25)日第4009次院會通過「房屋稅條例」第 5條之1、第6條及「土地稅法」第17條之1、第 19條修正草案,授權地方政府對符合住宅法第4條規定新婚2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婚育家庭,持有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及其坐落土地,得再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說明,為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於居住減壓面向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爰擬具上述二稅法修正草案,授權地方政府得對婚育家庭再適當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預計有100萬戶以上受益,減稅利益約新臺幣50億元至75億元。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早日完成修法。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易芬 聯絡電話:(02)2322-8259

豪雨來襲造成災害損失,可依災損減免三步驟申請稅捐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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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6.2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米克拉颱風外圍鋒面及西南風影響,若民眾發生財產損失,請留意災害損失減免三步驟,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民眾因豪雨造成財產損失時,請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減免相關事宜。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該局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請民眾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該局強調,對於民眾因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網站災害協助專區( https://www.mof.gov.tw/ )查詢相關資訊及可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合行政組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950)

土增稅重購退稅 列管五年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6/05 01:41:17 宜蘭縣稅務局表示,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若符合規定再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退還原本繳納的土增稅..... 點入看全文

併購後賣股 留意成本認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6/05 01:43:38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因合併而取得的資產時,應確認當初是否已依合併日重新估價入帳,並以該金額作為後續出售成本計算基礎,以免因錯誤認列出售成本,遭補稅處罰..... 點入看全文

平台給付網紅收入 要辦扣繳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6/05 01:41:59 中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應依照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的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點入看全文

自115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財政部於 114 年 12 月 23 日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 條之 1 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為所得稅法第 89 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其給付網紅 ( 即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 ) 收入,依相關規定應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應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之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及第 92 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其給付金額因未達起扣點,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依同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列單申報。若扣繳義務人為境外平臺,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辦理扣繳稅款、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 ( 免 ) 繳憑單及將扣 ( 免 ) 繳憑單填發網紅。 該分局舉例說明,若境內網紅甲自境內平臺 A 取得網紅收入新台幣 ( 下同 )10 萬元: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100% ,計算甲收入 10 萬元, A 依給付我國境內居住者執行業務報酬之扣繳率 10% ,扣繳稅款 1 萬元,並依規定申報及填發扣 ( 免 ) 繳憑單。若自境外平臺 B 取得網紅收入 10 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為 8 萬元,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100% ,計算甲收入 8 萬元,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為 2 萬元,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50% ,計算甲收入 1 萬元,甲收入合計 9 萬元, B 按給付我國境內居住者執行業務報酬之扣繳率 10% ,扣繳稅款 0.9 萬元,並申報及填發扣 ( 免 ) 繳憑單。 該分局特別提醒,考量實施初期,扣繳義務人恐不熟悉相關規定,爰以 115 年 6 月 30 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輔導期間有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或填發扣 ( 免 ) 繳憑單者,免依所得稅法第 111 條第 2 項、第 114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處罰,該分局籲請扣繳義務人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及申報事宜。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綜所稅課 吳雅淳 電話:( 04 ) 7274325 轉 234

民眾核對報稅資料如發現有錯漏,請儘速自動補報繳

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均提供民眾多元報稅協助服務,便利民眾完成申報作業。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仍應詳加核對申報資料,如發現有錯漏情形,應儘速自動補報繳,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為協助民眾簡化報稅流程,國稅局於結算申報期間會提供查調所得、扣除額及下載稅額估算表等多項服務,民眾亦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由服務人員協助辦理申報。惟納稅義務人負有依法誠實申報之義務,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民眾應確認申報資料中各類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等內容之正確性;例如:部分所得(非扣繳所得、海外所得 …… 等)非屬查詢匯入資料,或家戶成員身分、扶養關係已有變動等情形,則須由納稅義務人於申報資料中另行增、刪修正,倘因疏忽致短漏報所得,或虛列免稅額、扣除額而造成漏稅情形,將遭國稅局通知補稅及處罰,請民眾多留意。 該局進一步提醒,已完成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民眾,結算申報期間過後,請再次檢視申報資料是否正確、完整。如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於稅捐稽徵機關尚未查獲、調查或經各地區國稅局聯合對外公告調查基準日前,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民眾如有報稅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網站 ( https://www.ntbk.gov.tw )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徐宜畇     股長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550 撰稿人:伍虹叡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557

會計師代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5年6月30日前送交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其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截止日為 115 年 6 月 1 日(原為 5 月 31 日,遇假日順延),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採用網際網路申報者,其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 115 年 6 月 30 日前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惟其查核簽證報告書採用網際網路上傳者,應於 115 年 6 月 29 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委託查核簽證之會計師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查核簽證報告書及附件時,請務必仔細審視上傳檔案內容之正確性、是否與附件類別相符或有無漏頁缺頁等情形,實務上偶見漏未上傳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檔案,或是甲公司申報案件卻誤上傳乙公司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或是上傳檔名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實際內容卻不是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上傳檔案內容不符或缺漏等情形,均屬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檔案未如期完成上傳,該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視同普通申報,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 39 條盈虧互抵之規定,亦無法享有較高之交際費列支限額等租稅優惠。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其應檢附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附件資料,請依限送交。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免出門即可完成申報,省時、安全又便利,惟請會計師特別注意上傳檔案內容之完整性及正確性,以免影響營利事業之租稅權益。 (聯絡人:營所稅組鄭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337 )

房屋賠售 三年內可抵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6/04 00:52:55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的新制房地,即使產生虧損,仍須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 30 日內申報,經國稅局核定的房地交易損失,未來三年內還可用來抵減房地交易所得..... 點入看全文

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採網路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注意附件送交期限!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為 115 年 6 月 1 日,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採網路申報者,應留意依規定期限送交附件資料。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透過網路申報方式辦理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除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請於 115 年 6 月 30 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可於 115 年 6 月 29 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已上傳成功。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如為會計師簽證之結算申報案件,於網路申報完成後,應於前揭期限內送交會計師簽證報告書,逾期送交者視為普通申報案件,將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但書盈虧互抵之規定,請注意依限送交,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 該局網站 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蘇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310

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適用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大不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之子女均拋棄繼承,改由孫子女繼承時,與代位繼承之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兩者適用規定及扣除額計算方式不相同,提醒民眾注意。 民權稽徵所說明,依民法第 1138 條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 ( 下同 )56 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 56 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至於代位繼承,依民法第 1140 條規定,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由於代位繼承係基於自己固有繼承權,其繼承順序提前,因此每一位代位繼承人均得適用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56 萬元。 該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 115 年 1 月死亡,育有乙、丙 2 位子女;乙有戊、己 2 位已成年子女;丙有庚、辛 2 位已成年子女,依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兩種不同情形,適用情形如下: 1. 拋棄繼承 乙、丙均於被繼承人死亡 3 個月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由戊、己、庚、辛 4 位孫子女繼承,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因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其扣除仍以原 2 名子女計算數額為限,因此扣除額為 112 萬元 (56 萬元 *2) 。 2. 代位繼承 如乙、丙於繼承開始前即已死亡,則由戊、己、庚、辛 4 位孫子女代位繼承,因 4 位孫子女均屬代位繼承人,各自得適用 56 萬元扣除額,因此扣除額為 224 萬元 (56 萬元 *4) 。   該所提醒,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於法律性質及遺產稅扣除額計算方式均有所不同,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宜先確認繼承態樣,以維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佑昇 電話:( 04 ) 23051116 轉 120

子女保費由父母代繳,小心贈與稅找上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兒子最近失業,經濟較困難,眼看以兒子為要保人之保單繳費日期將至,父母想要代為繳納保費,是否涉及贈與問題。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1 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以子女為要保人之保單,依保險法規定由子女負繳納保險費之義務,倘由父母代為繳納,且未向子女請求返還,係屬父母無償承擔子女之債務,應以贈與論,就其代繳數額,併入父母當年度贈與總額計算,當贈與總額超過當年度免稅額時,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母親甲君於 115 年 1 月間,贈與兒子乙君新臺幣(下同) 244 萬元,係在贈與稅免稅額範圍內,免報繳贈與稅。甲君另於同年 2 月間代兒子乙君繳納保險費 56 萬元,甲君應於代繳保險費後 30 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之贈與總額為 300 萬元( 244 萬元 +56 萬元),應繳納贈與稅額為 5.6 萬元〔( 300 萬元 -244 萬元) × 10% 〕。 該局呼籲,父母為子女代繳保險費,如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如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或洽詢各地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