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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裝光電板 不會加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06 02:06:32 政府持續推動太陽光電,而不少民眾為節省夏季電費,會在自家頂樓裝設太陽能板自用..... 點入看全文

提前開下期發票 要報備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06 02:06:47 高雄國稅局表示,發票原則上不能跨期開立,除非遇上連假等緊急狀況,且事後應報備,原則上,業者應記得提前預估連假期間發票使用量,以免措手不及..... 點入看全文

兼營業者計算抵稅額 二擇一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06 02:10:14 北區國稅局說明,依營業稅法與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兼營營業人若採「比例扣抵法」計算應納稅額或溢付稅額,取得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應依規定計算不得扣抵比例,不得全數扣抵或退還稅額..... 點入看全文

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喪葬費及所領取勞工保險給付、勞工退休專戶之退休金,應否申報遺產稅?

邇來有民眾至遺贈櫃檯詢問,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退 ( 離 ) 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及喪葬費,與所領取勞工保險給付、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等是否應申報遺產稅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員工若於辦理退休前不幸死亡,由雇主給付之「退(離)職金」、「慰勞金」或「撫卹金」,該類給付係因員工死亡而產生,並非其留下之財產,免予計入該名員工之遺產總額申報,而係屬於遺族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徵免所得稅;然給付予死亡員工「喪葬費」,則屬該名死亡員工之財產,則應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另勞工保險死亡給付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規定,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勞工保險金額,屬不計入遺產總額,即該筆保險死亡給付無須申報遺產稅。但是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歷年為員工提繳之本金及孳息,則屬員工個人所有,若於死亡前尚未領取,性質上屬於員工死亡時遺留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若退休金於死亡前已領取,則該退休金已轉換成「遺產項目中之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申報遺產稅,自然無須再另外於遺產稅申報該筆退休金,只須按扣繳義務人開立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之 1 規定,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期限內代為辦理員工死亡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高雄國稅局為協助民眾正確申報,特別彙整常見樣態,提醒民眾留意,以免發生漏報或誤報情事: 項目   應否申報 遺產稅 說明 依據 退(離)職金、 慰勞金、撫卹金 否 屬遺族之所得,非屬遺產,免併入死亡人遺產總額,應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徵免所得稅。 1 、參照財政部 86 年 9 月 4 日台財稅字第 861914402 號函規定。 2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喪葬費 是 為死亡員工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 勞工保險死亡給付 否 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遺產...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 83 年 9 月 7 日台財稅第 831608021 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 114 年 10 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 114 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 10% 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 1 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若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760 )

我國與吐瓦魯國簽署「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吐瓦魯國政府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吐瓦魯國政府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吐所得稅協定)於 115 年 3 月 4 日,由外交部部長林佳龍與吐瓦魯國總理戴斐立( Feleti Penitala Teo )於吐瓦魯國簽署,該協定將俟雙方各自完成國內法定程序並以書面相互通知後,自後通知之日生效,並自生效日次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財政部指出,臺吐所得稅協定共 29 條,以國際稅約範本為藍本,歷經雙方多年諮商與推動,終就協定內容達成共識。依該協定約定,由所得來源國就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包括人民及企業)取得之各類所得提供合宜減免稅措施,避免重複課稅,並減輕稅負,例如股利、利息與權利金之扣繳稅率降至 10 %。此外,該協定亦提供爭議解決及其他稅務合作機制。 財政部說明,吐瓦魯國為我國太平洋友邦,該協定簽署生效後,對深化臺吐邦誼、促進兩國經貿關係與人才培育等交流甚具助益,雙方可強化合作推動亞太區域發展。財政部強調,該部將本互惠原則,賡續推動與我國理念相同國家洽簽所得稅協定,完善我國所得稅協定網絡,營造合宜、穩定之租稅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王專門委員瑀璇 聯絡電話: 2322-8169

海外投資AI理財,請主動查明申報繳稅喔!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近年全球興起 AI 投資熱潮,許多民眾跨海布局境外或委託機構投資海外標的,讓荷包賺飽飽。以往全戶海外所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也許未達新臺幣(以下同) 100 萬元而不用申報,但 114 年度如獲利大增,請務必向委託機構查明並依法報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戶當年度海外所得合計達 100 萬元,即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併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其他各款所得合計數(即基本所得額 = 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 …… ),減除免稅額 750 萬元( 113 及 114 年度均適用)後,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報繳基本稅額。所以免稅額 750 萬元是全部基本所得額的減項,有些人卻誤以為海外所得本身 750 萬元以下就不用申報,又因往年獲利未達報稅門檻所以沒有申報,在投資收益突然大增的年度也疏於注意而短漏報造成漏稅,都是經常發生的違章情形,請民眾多留意。 該局進一步表示,海外所得應於给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只要所得已實現,不論是否匯回臺灣,皆應依法申報。以投資股票為例,係以「交割日」所屬年度為準;如果是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就是「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海外基金如果是轉換,轉換即為贖回原基金,並以贖回基金之金額,再重新投資購買新基金,因此於基金轉換當年度即應計算原基金損益申報納稅。 該局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結算申報時稽徵機關提供查調之所得範圍,請記得逐年向委託機構查明所得明細,並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相關通知明細如已標示為海外「所得」,自不能再按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以免受罰;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徐宜畇股長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550 撰稿人:王承筑    ...

營業人註銷登記應於規定期限辦理營業稅申報,避免受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以下簡稱營業稅法 ) 第 35 條規定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在決定結束營業、完成註銷稅籍登記手續後,常誤以為已完成營業稅相關程序,卻忽略仍需辦理註銷當期之營業稅申報,致因逾期申報而遭受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 2 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 15 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同法第 49 條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 30 日者,每逾 2 日按應納稅額加徵 1% 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1,200 元,不得超過新臺幣 12,000 元;其逾 30 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 30% 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3,000 元,不得超過新臺幣 30,000 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 1,200 元,怠報金為新臺幣 3,000 元。」同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第 35 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爰依前揭規定,營業人註銷稅籍登記,不論有無銷售額,仍須於註銷之日起 15 日內申報當期銷售額及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經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同意其自 115 年 1 月 14 日註銷,其於同日向稽徵機關辦理稅籍註銷登記,雖依規定如期申報 114 年 11-12 月 ( 期 ) 營業稅銷售額與稅額,卻誤認為 115 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14 日註銷當期無銷售貨物或勞務可免辦申報,嗣經國稅局查獲時已逾申報期限 30 日,乃依營業稅法第 49 條規定處以怠報金新臺幣 3,000 元。 高雄國稅局解釋,營業人原則上係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 15 日內申報。當營業人發生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 ( 如申請註銷稅籍 ) 等情事時,申報期限則適用同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1 項的特別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

「誰」繳的差很多 贈與房地差這一步 稅金竟多12.9萬元

工商時報 傅沁怡 2026.03.03 國稅局提醒,長輩在規劃不動產傳承時,須注意若由長輩代受贈子女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就會增加一筆可觀的稅金..... 點入看全文

房貸轉增貸 利息仍可列扣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05 00:45:4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符合條件的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在申報綜所稅時列舉扣除,若將房貸轉至其他銀行轉增貸,只要在原貸款「未清償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仍可繼續核實減除..... 點入看全文

繼承保單遺產 申報有眉角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05 00:45:49 南區國稅局說明,當保單原要保人變更為他人時,附隨於要保人的保險契約權益將隨同移轉,而成立贈與行為,原要保人應依遺贈稅法規定申報贈與稅;如為生前兩年贈與,則要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點入看全文

父母代繳稅金 視同贈與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05 00:45:53 當土地因贈與而無償移轉時,由受贈人負責繳納土增稅;贈與契稅也是由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點入看全文

舊制房屋交易所得設算標準調升 去年賣老屋 177區稅變重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05 01:48:36 出售房屋所得稅分為舊制、新制(即房地合一),若房地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就適用舊制課稅,應在隔年 5 月報稅時申報,若無法提出成交價或成本等資料,就以財政部公布標準設算..... 點入看全文

財部優先法案 遺贈稅法入列 解決「大老婆的復仇」問題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05 00:50:05 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主要是配合衛福部公告修正乳品用詞及品名標示規定,擬修正 11 項稅則貨名,草案正在行政院審查中..... 點入看全文

訂定11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於今( 4 )日訂定發布「 114 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適用於計算舊制之房屋交易所得。 財政部表示,我國自 105 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個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適用舊制,即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規定計算房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課稅。 財政部說明,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實際交易金額核實計算所得;其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或無法證明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 114 年度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或每坪單價達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者,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 20% 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14 年度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與 113 年度相同: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下同) 6,000 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以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 120 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 4,000 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 75 萬元以上。 (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 3,000 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 50 萬元以上。 (四)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 2,200 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 35 萬元以上。 二、未達前述「一定金額門檻」者,應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率(詳附件)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該比率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 114 年度考量部分地區經濟發展程度及與鄰近地區衡平,分別調增該等地區之所得額標準 1% 至 5% ,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 財政部表示, 114 年度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交易所得設算標準係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核定,以期設算所得更貼近實際所得。納稅義務人於稽徵機關調查時,如認為設算所得額高於實際所得額,惟因年代久遠未完整保存原始取得成本資料者,得請稽徵機關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1 條規定協助查明,俾使適用舊制之房屋交易所得者合...

列報扶養父母 四順序認定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03 01:42:46 財政部去年已公布綜所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明定依四大順序認定由誰列報免稅額..... 點入看全文

債權人收假處分裁定 30日內聲請法院執行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04 02:51:0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債權人收到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應在 30 日內向稅捐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並向法院聲請執行,若超過期限,稅捐稽徵機關將無法受理.... 點入看全文

網拍分散銷售額逃漏稅 罰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03 01:42:4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有部分網路賣家、網拍業者租借他人會員帳號、利用多組帳號銷售商品來分散銷售額、逃漏稅..... 點入看全文

民眾贈與房地差一步,稅金竟多12.9萬元!國稅局:關鍵在於「誰」繳稅

國人常有規劃房地資產傳承下一代的習慣,但往往容易忽略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的負擔對象會影響贈與稅的計算。近期高雄市就有一位民眾,將名下房地贈與孩子,並主動代繳相關稅捐,卻導致多負擔一筆可觀的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但如由贈與人代繳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1 款規定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民眾甲君於 114 年度,將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新臺幣 ( 下同 )900 萬元的房地贈與其子乙君,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共繳納 129 萬元。原本應繳納贈與稅 52.7 萬元〔( 900 萬元 - 免稅額 244 萬元 -129 萬元) × 稅率 10% 〕,甲君疼愛兒子,便代為出資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沒想到這種「慈父代繳」的行為,在稅法上被視為另一筆贈與,導致應納贈與稅額增加為 65.6 萬元 { 〔( 900 萬元+ 129 萬元) - 免稅額 244 萬元 -129 萬元〕 × 稅率 10%} ,多了 12.9 萬元,讓甲君懊惱不已。 該局提醒,長輩在規劃不動產傳承時,須注意若由長輩代受贈子女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就會增加一筆可觀的稅金。( https : //www.ntbk.gov.tw )的「國稅小幫手」線上諮詢,或撥打免付費專線 0800-000-321 由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 (07)5874709 分機 6930 撰稿人:鄭婉伶             聯絡電話: (07)5874709 分機 6941

發票用罄別喊卡!先用次期發票開立再報備,避免漏開受罰

歲末年終及連續假期向來是消費零售通路的旺季,鑒於年假期間發生某飲料店因為發票用完而暫停開立發票給顧客的新聞事件,營業人應提前預估連假期間發票使用量,若發生發票臨時用罄,切勿以「發票沒了」為由漏開發票,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發票原則上不能跨期開立,但遇到假日或營業時間外買不到發票的緊急狀況,店家可以先使用「次一期」的發票,開立實際交易日期之發票交付買受人,惟應於假日後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報備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並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 該局接獲民眾檢舉,轄內某商店因 114 年 11-12 月期發票用罄,又逢假日無法增購當期發票,於結帳收款時告知消費者因發票不足無法開立統一發票,該局隨即進行調查,因而查獲該營業人除被檢舉當日外,尚有其他營業日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除一併補徵本稅外,還須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特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營業人或代理人可利用網路搜尋「足量發票代售點查詢」,即可掌握各代售點庫存情形,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如須增加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組數,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快速又方便。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 - 「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張秀珍股長     聯絡電話: (07)5874709 分機 6970 撰稿人:楊凱婷             聯絡電話: (07)5874709 分機 6976

贈房「送現金」 贈與稅大不同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02 01:37:55 台北國稅局提醒,父母協助子女置產,不同贈與方式,涉及贈與稅計算大不相同..... 點入看全文

新舊屋都自住 才能重購抵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26 01:57:14 國稅局表示,要符合買新屋、賣舊屋的扣抵資格,除了新屋外,購屋當下舊屋也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才能適用房地合一重購抵稅..... 點入看全文

總機構繳稅 分公司仍應申報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26 01:57:47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的統一發票,不可互換或借用,依《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營業人購買的統一發票,不得轉供他人使用..... 點入看全文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規定,選擇於支出金額 15% 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 10% 限度內,自當年度起 3 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0% 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最近 3 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其研究發展之支出如欲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 3 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與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符合適用規定之認定。另若有:( 1 )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 2 )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 3 )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4 )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欲申請專案認定者,應併同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會計年度屬曆年制者,其 114 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適用投資抵減,應自 115 年 2 月起至 5 月底止( 115 年 5 月 31 日為星期日,順延至 115 年 6 月 1 日)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認定;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文件送達之日為準;其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114 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規定之投資抵減,應注意於上開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申請,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利。 (聯絡人:營所稅組劉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284 )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郵寄地址,申請期限至115年3月16日止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今( 115 )年 2 月 15 日起至同年 3 月 16 日止,民眾可申請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表郵寄地址,申請方式可利用網路申辦,也可以採郵寄、傳真或至國稅局臨櫃提出申請。 財政部說明,稅額試算服務是針對申報內容單純且符合適用條件的納稅義務人,由國稅局主動試算其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並將試算書表以掛號方式寄發,納稅義務人同意試算內容則直接繳稅或回復確認即可完成報稅。民眾如要變更掛號郵寄地址,請於上開期限內向國稅局提出申請。民眾如不願收到稅額試算書表(例如民眾想自行報稅),可主動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國稅局將不再寄發稅額試算書表,納稅義務人可利用網路或手機等多元、便利方式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為協助民眾順利完成申報,財政部陸續推出行動電話認證、手機報稅等多元便捷報稅措施,並簡化網路申報流程,只要透過手機報稅或線上版報稅系統,執行身分驗證後下載「稅額估算表」,確認基本資料、所得、扣除額及應繳(退)稅額無誤或依需求編修報稅資料後申報上傳,即可輕鬆完成報稅。經統計, 113 年度稅額試算申報件數占總申報件數之 11% ,網路申報件數占總申報件數之 88% ,顯示網路申報為民眾主流報稅管道,該部呼籲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快速又方便。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建構優質暖心賦稅環境,該部亦推動各項稅制措施,減輕民眾所得稅負擔。例如今年 5 月申報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可減除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提高至新臺幣(下同) 18 萬元(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股利按 28% 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元者不適用),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減輕照顧身心失能者家庭租稅負擔。 財政部將持續推動暖心、便捷納稅服務措施,並建構公平合理賦稅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邱專門委員筱惟 聯絡電話: 02-2322-8122

法拍屋也要繳稅?房地合一稅「1細節 」要注意 漏掉除了補稅、還有罰鍰

工商時報 曾宇平 2026.02.2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若未於期限內主動申報,除了補徵稅額外,民眾還將面臨額外的罰鍰..... 點入看全文

申報營所稅 別踩五地雷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2026/02/25 02:25:3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申報營所稅常出現五大錯誤,包含房地合一稅、境外所得扣抵、受控外國公司( CFC )盈餘申報、獲配海外投資股利、未分配盈餘減除申報等面向..... 點入看全文

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賺取佣金收入者,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營業人詢問,其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並以買受人名義報關,所賺取之佣金收入,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並直接以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佣金收入,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倘買受人係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貨物之使用符合同法第 7 條第 4 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者,營業人得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持憑經買受人簽署「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4 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海關核發進口報單副本,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非保稅區營業人)訂購新臺幣(下同) 1,000,000 元精密設備一批,嗣營業人甲轉向長期合作之國外供應商 A 下單訂貨並以買受人乙名義向海關完成進口申報,供應商 A 同意給付買賣價金 3% 佣金予營業人甲,營業人甲於收受佣金收入 30,000 元( 1,000,000 元 ×3% )時,應開立以國外供應商 A 為抬頭 30,000 元(銷售額 28,571 元、稅額 1,429 元)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有前揭交易情形者,除買受人為保稅區營業人並符合前開規定可適用零稅率外,應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倘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760 )

網購族請注意,海關自3月1日起全面實施預先確認委任,保障民眾個資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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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為防杜冒名報關,維護民眾個資安全及防止幽靈詐騙包裹,財政部於 115 年 2 月 23 日修正發布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及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相關規定,明定自 115 年 3 月 1 日起,就個人進口簡易申報快遞貨物採取「實名認證」線上委任者,全面實施「預先確認委任」(下稱預先委任)制度。 關務署表示,「預先委任」係指民眾網購境外貨物後,先由報關業者透過「 EZ Way 易利委」 APP 推播貨物資訊予民眾,經民眾確認與實際購買之貨物相符並完成線上委任後,再由報關業者辦理後續報關程序,以防杜不肖人士盜用民眾個資,冒名進口違禁物品或詐騙包裹,損害民眾權益。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該署除函請數位發展部向各大電商公會及電商平臺業者進行宣導外,另於近日邀集運輸業者、承攬業者、報關業者及快遞專區業者辦理修法說明會,充分討論相關配套措施,並請報關業者配合於貨物抵臺前儘速推播資訊予民眾,以確保通關時效,維護民眾權益。 全面實施預先委任制度受各界普遍支持,關務署最後呼籲,民眾於網購後請密切注意報關業者通知及 EZ Way APP 推播訊息,務必詳實核對貨物品項及申報金額等資訊,若資訊無誤請於 EZ Way APP 點選「申報相符」;若有誤或遭冒名,請點選「申報不符」並洽報關業者釐清,待業者重新推播正確資訊後再行確認。民眾倘有相關問題,歡迎洽詢海關聯絡窗口及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人員(網址: https://gov.tw/6Rc )。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態樣及應注意事項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 113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即將屆至,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該局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 5 種錯誤或疏漏態樣整理說明如下: 一、 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3 項規定之被投資公司股份或出資額,應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惟誤列報為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未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 2 項規定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二、 營利事業列報之境外所得,依簽署生效之所得稅協定應由他方締約國免稅或依上限稅率課稅,其未向該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該國之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36 條第 2 項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 營利事業計算 CFC 當年度盈餘時,以外國貨幣記帳或繳納之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未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 6 條第 4 項規定,按當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換算為新臺幣,致短漏報 CFC 投資收益。 四、 營利事業投資境外公司獲配應稅股利所得,誤依所得稅法第 42 條規定,列報為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 五、 營利事業承租他人房屋,將裝修租賃改良物支出列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3 實質投資支出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因無法個別辨認屬設備性質,非屬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 2 條適用範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各項申報資料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並正確報繳稅,以維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 該局網站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330

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繼承人繼承獨資商號之貨物及固定資產免課徵營業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父親近日因病往生,生前經營飲料店,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該飲料店將由其繼承接續經營,陳父經營期間之留存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 88 年 3 月 11 日台財稅第 881901692 號函釋規定,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組織,負責人A君於 115 年 1 月 31 日死亡,截至死亡日留有存貨新臺幣 50 萬元及 1 部貨車,繼承人 B 君繼承持續以獨資組織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 B 君時,繼承該商號存貨及貨車,免視為銷售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若獨資商號單純轉讓他人繼續經營情形,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新負責人之行為,則應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務必留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受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李建和 股長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350 撰稿人:凃文娟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352

轉讓商號存貨 要開發票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24 01:48:3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在變更負責人時,若有移轉存貨與固定資產,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點入看全文

行政救濟期限 留意起算日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24 01:49:0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不服稽徵機關核定補稅處分,可尋求行政救濟管道,不過要留意的是,雖然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的行政救濟法定期間都是 30 日..... 點入看全文

遺產土地設有「地上權」,申報遺產稅別忘了估價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之遺產土地,係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核算遺產稅課稅價值,惟如土地設有地上權時,因該土地的使用權歸屬於地上權人,導致土地價值減低,故應扣除地上權價額。 該局說明,估定地上權價額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第 3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地上權之設定「有年限及年租」者,按照設定年限與年租,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點賸餘期間來估定其價額,若沒有訂年限者,則以 1 年地租額的 7 倍為其價額,另外,若沒有約定年租者,均按申報地價年息 4% 估價。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過世時遺有一筆土地,依死亡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遺產價值為 1 千萬元,繼承人乙君申報遺產稅時,發現該土地設有「未定年限」的地上權、每月地租 5 萬元,由於未約定年限,依上開規定按 1 年地租額的 7 倍,估定地上權價值為 420 萬元( 5 萬元 ×12 月 ×7 倍),可自公告現值中減除後,申報該筆土地遺產價值為 580 萬元( 1,000 萬元 -420 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於辦理遺產稅申報前,應留意土地登記謄本之「他項權利部」是否有設定地上權,而可減少土地價值之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610 )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郵寄地址開始受理了!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措施,自 115 年 2 月 15 日起開跑至 115 年 3 月 16 日止,如有下項需求,可向國稅局申請: 一、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只要申請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自 114 年度起就不會再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 二、變更稅額試算書表「郵寄之通訊地址」。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申請項目可採郵寄、傳真或臨櫃方式,寄(送)達申請書至各地區國稅局,另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 https://tax.nat.gov.tw )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 )線上申請或下載申請書。 該局特別提醒,自 114 年 3 月 18 日起不再受理「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所以,已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民眾,以後年度國稅局也不再寄發適用稅額試算書表,請務必注意每年須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漏報遭受處罰,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黃股長 ( 06 ) 2223111 分機 8016

執行業務者依法設帳及申報可享租稅優惠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依法應設置帳簿及保存會計憑證,除可掌握實際收支情形,瞭解經營財務狀況外,亦可享有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公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加成 150% ,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以及盈虧互抵等租稅優惠;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所亦適用上述租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盈虧互抵規定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 2 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分別經營甲、乙兩家診所,均依法設置帳簿並保存憑證,於年度結算申報時,甲診所虧損新臺幣 ( 下同 )50 萬元,乙診所盈餘 80 萬元,亦分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資料如申報數核定,所以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及計算綜合所得稅時,兩家診所可以盈虧互抵,僅 30 萬元之執行業務所得須課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 綜所稅課 蔡小姐 電話:( 049 ) 2223067 轉 208

綜合所得稅列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條件為何?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符合條件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於所得稅申報期間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之貸款利息,如符合下列條件,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列舉扣除: 一、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該局指出,自用住宅購屋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以每年實際支付貸款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金額上限為新臺幣 ( 下同 )30 萬元,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又納稅義務人將貸款轉向其他金融機構並償還原購屋時所貸款項,只要在原來貸款「未清償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仍可以核實減除,但需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等資料,以憑核認。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原來購屋時向 A 銀行貸款,還有 500 萬元本金尚未還清,今年改向 B 銀行貸款 800 萬元來還清 A 銀行貸款,甲君雖然貸款 800 萬元,但只能就原先購屋貸款 500 萬元繳息部分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林明生 電話:( 04 ) 23051116 轉 202

拋棄繼承父親遺產,仍可代位繼承申請查調祖父之遺產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甲君 112 年死亡時,繼承人有乙、丙兄弟 2 人已拋棄繼承父親甲君遺產,今( 115 )年祖父死亡,該兄弟 2 人已拋棄繼承父親的遺產,能否代位繼承祖父遺產並申報遺產稅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 1140 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所以父親先於祖父過世的情況下,兄弟 2 人雖拋棄繼承父親遺產,仍可代位繼承祖父應繼分。又依同法第 1139 條規定,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即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可由親等近者為先代位繼承,申報遺產稅前請小心確認,以免錯誤。 該局說明,民眾可就近至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全功能服務櫃檯一站式申請查調被繼承人財產,以便辦理遺產稅申報,應備妥之文件茲列表如下: 申請人 應準備文件 繼承人本人 ( 含合法代位繼承人 ) 1. 繼承人身分證正本 2.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 3.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 ( 如戶口名簿或繼承系 統表 ) 4. 法定繼承人如為未成年人,需再檢附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及相關監護證明 委託他人代辦 1. 上述繼承人辦理應檢附文件 2.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繼承人委託書     國稅局為便民服務,除了臨櫃申辦外,民眾可透過網路代替馬路,運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直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https : //www.etax.nat.gov.tw )線上申辦。申辦流程:線上服務 > 點選線上申辦 > 點選稅務線上申辦 > 點選遺產稅 > 點選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資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及所得資料暨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避免民眾往返奔波之苦。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相關遺產稅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 - 「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

買新屋賣舊屋,購屋當下舊屋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才適用房地合一重購扣抵稅額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民眾在 113 及 114 年各買了 1 間房地, 115 年打算出售 113 年購入的房地,如果出售前才把戶籍遷入該房地,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能否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下稱重購抵稅額)」規定,少繳一點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 第 2 項規定,民眾先購買新「自住房地」,再賣舊「自住房地」,舊房地必須在新房地完成登記後 2 年內出售,且新、舊房地均須符合「自住房地」的要件,才能依比率扣抵應繳的房地合一稅。另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 20 點規定,「自住房地」須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且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要件,所以交易之房地是否屬「自住房地」,除須有自住事實,尚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如果新、舊屋並未設籍自住,則會被認定為非「自住換屋」,無法適用抵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 108 年 4 月取得 A 屋, 109 年 3 月再以買賣取得 B 屋,惟 110 年 2 月始將戶籍遷至 A 屋,並於同年 5 月出售 A 屋。甲君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列報減除重購抵稅額 98 萬元。但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在 109 年 3 月取得 B 屋(新屋)時,雖然主張購入新屋前一直居住於 A 屋,惟查甲君直至 110 年 2 月始將本人戶籍遷至 A 屋,在此之前舊有的 A 屋並無甲君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妥戶籍登記,因此認定甲君未符合「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之要件,沒有「重購自住房地」的適用,最終核定重購抵稅額為 0 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重購抵稅額,應特別留意新購及舊有房地,須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及實際自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林淑惠 股長     聯絡電話: (07) 7256600 分機 7510 撰稿人:林佳樺              聯絡電話: (07) 7256...

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享實質獎勵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屬調帳查核案件者,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決算及清算申報案件外,可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不僅取代傳統耗時費力的紙本憑證調閱與運送,符合條件者還可享有獎勵。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規定,營利事業在稽徵機關所定或核准延期提示帳簿期間內,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 :  一、當年度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外,免再提示會計傳票憑證供查核。 二、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其後 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 一 ) 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 ( 下同 )10 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 5% ,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者。 ( 二 ) 當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全年所得額未達 100 萬元者。 ( 三 ) 其後 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者。 三、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 網址: https://tax.nat.gov.tw ,路徑 : 首頁 > 非個人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所稅帳簿上傳 > 軟體下載與報稅 ) 下載「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程式」,帳簿資料電子檔案經軟體審核無誤後,即可直接以網路上傳帳簿電子檔案或另燒錄於光碟送交稽徵機關,快速又簡便。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陳姿妏 電話:( 04 ) 7274325 轉 103

台星租稅協定更新 財部:提供雙方更合宜減免優惠

工商時報 傅沁怡 2026.02.15 台星所得稅協定新約去年 12/31 完成簽署,雙方各自完成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即日( 2/13 )生效,自 2027/1/1 起適用..... 點入看全文

親人過世存款能先領嗎?2026金融遺產繼承全攻略 律師示警:別踩3大法律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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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挺絹律師 2026.02.17 懶人包必看:一站式查詢服務,免奔波攻略..... 點入看全文 圖/吳挺絹律師提供

財部:台星新稅約生效 116年起股利課稅上限10%

中央社 記者呂晏慈台北 13 日電 2026/02/13 17:00:40 財政部今天宣布,台灣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於 114 年 12 月 31 日簽署,該協定於今天生效,將自 116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其中,對於股利、利息、權利金等課稅範圍,上限稅率均修正為 10% ;另也明定學生或企業見習生取得報酬免稅的相關規定..... 點入看全文

房仲:囤房稅2.0衝擊多屋族 2025夫妻贈與棟數創高

中央社 記者何秀玲台北 13 日電 2026/02/13 18:54:44 新制以「全國歸戶、全數累進」方式課徵房屋稅,非自住住家房屋,最高稅率則從 3.6% 上調為 4.8% ,稅負增加不少..... 點入看全文

專家:台星所得稅協定設3年落日 台商低稅紅利恐消失

中央社 記者呂晏慈台北 14 日電 2026/02/14 10:30:42 財政部表示,台灣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於 114 年 12 月 31 日簽署,該協定於 2 月 13 日生效,將自 116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點入看全文

包紅包可能涉及贈與稅、集資買彩券也可能要稅?過年別踩的稅務地雷一次看 讓你免傷荷包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16 12:47:23 過年撒幣之餘也別忽略稅事,尤其是贈與稅規定..... 點入看全文

財部:國有邊際土地環團認養 面積衝破2千公頃

中央社 記者呂晏慈台北 19 日電 2026/02/19 15:21:29 國產署說明,盼借重民間環保團體保育專業認養海岸地區、濕地、山區等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並響應 ESG (環境、社會、公司治理)理念,媒合金融機構贊助經費穩健環保團體財務,建構三方合作夥伴關係,以落實國土保育環境永續..... 點入看全文

新聞中的法律/遺贈稅修法 兩議題聚焦

經濟日報 王瑞鴻 2026/02/23 00:47:19 財政部預告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預告期至今( 23 )日止,這項修法,象徵遺產稅課稅邏輯與財產傳承規劃正面臨重要轉變..... 點入看全文

納稅義務人因強制執行程序出售不動產,仍應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新制施行後,個人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或土地(以下簡稱房地),經法院強制執行拍定,仍應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1 項、第 14 條之 5 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 3 點第 1 款規定,個人交易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地,該房地交易日之認定,原則上以所交易之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惟有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之情形者,納稅義務人應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交易日,並自該交易日次日起算 30 日內,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 109 年間因買賣而登記取得 A 土地,嗣 A 土地於 113 年間經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拍定,拍定人於同年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惟甲君誤以為拍賣案件無須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故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經該局以 A 土地係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核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乃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稅額 2 萬餘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經強制執行程序出售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務請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錢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2031 )

承攬契約未載明總價 按預估金額繳印花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13 00:57:29 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承攬工程合約每件應依照承攬金額千分之 1 ,由立約或立據人繳納印花稅,如果承攬工程合約書的承包總價就工程造價與 5 %營業稅額有「分別載明」,則工程合約書可依工程造價金額,依法繳納印花稅..... 點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