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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收入 應核實報綜所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23 23:03:28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的實際收入,如經國稅局查得收入,比財政部頒訂收入標準或帳載收入還要高,仍應以實際收入來核課當年度個人綜所稅..... 點入看全文

營業人車輛過戶 要開發票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23 23:03:3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登記在營業人名下的車輛,如經移轉過戶,不論是有償或無償轉移,除了經國稅局核定屬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免開統一發票外,營業人務必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點入看全文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3 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 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 3 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11 、 112 及 113 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 150 萬元、 170 萬元及 180 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 114 年 8 月 1 日支付定金 50 萬元訂購機器設備 1 台,並於 114 年 10 月 31 日交貨並支付尾款 450 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 500 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 114 年度, 111 、 112 及 113 年度之盈餘如於 114 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 3 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 111 、 112 及 113 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 114 年 10 月 31 日)起 1 年內,填具更正後 111 及 112 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 150 萬元及 170 萬元列為計算 111 及 112 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 113 年度未分配盈餘 180 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 113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3 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 A30 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3 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聯絡人:營所稅組劉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284 )

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贈與價額算對了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贈與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下稱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價計算贈與稅。 該局說明,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其贈與財產價額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以贈與日公司之資產淨值(即公司資產負債表資產總額與負債總額之差額)估定;若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其帳面價值低於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應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整估價;另公司如持有上市、上櫃或興櫃有價證券,則應依贈與日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收盤價或興櫃股票加權平均成交價調整估價,憑以計算調整後資產淨值,再行核算每股淨值,計算贈與價額。 該局舉例說明,父親甲君於 115 年 2 月間贈與未上市(櫃) A 公司股票 120,000 股予子乙君,自行依 A 公司帳面價值計算申報每股資產淨值新臺幣(下同) 20 元,贈與總額 240 萬元,無應納稅額。經該局查核, A 公司之投資項目中有早期購入大筆台積電股票,帳面價值遠低於贈與日收盤價,經該局依贈與日之收盤價調整估價後,重新估算該公司於贈與日之每股淨值為 30 元,核定贈與價額 360 萬元,甲君應繳贈與稅 11.6 萬元〔( 360 萬元 - 免稅額 244 萬元) ×10% 〕。 該局提醒,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於計算贈與日之公司資產淨值時,應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以正確計算贈與價額。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630 )

企業獲配發 KY 股利要課稅 被投資公司屬境外法人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23 01:19:26 國稅局提醒,依據投資公司、被投資公司身分屬於境內或境外,在稅務規定上各自不同,提醒企業在申報營所稅時應特別留意,以免因一時疏漏而挨罰..... 點入看全文

菸酒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該局說明,產製廠商如未依規定申請登記者,依菸酒稅法第 16 條規定,處新臺幣 1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依限補辦或改正;屆期仍未補辦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另同法第 19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除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按補徵金額處 3 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指出,邇來發現轄內甲餐酒館所販售之 A 款酒品,無產品登記資料,經循線追查甲餐酒館之進貨來源,查獲產製 A 款酒品之乙酒廠未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酒品出廠,除通知乙酒廠依限補辦產品登記外,並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菸酒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填具菸酒稅廠商登記申請書、產品登記申請表,並檢同相關文件,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如有任何疑問,可逕向菸酒產製廠商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黃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710 )

委任代理人以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須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 113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 115 年 5 月 1 日開始辦理,營利事業欲委任代理人代為辦理網路申報並上傳申報資料者,須由營利事業或代理人(事務所)向委任人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經國稅局核准後,以後年度無須再行申請。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採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先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站(網址: https://moeaca.nat.gov.tw )申請工商憑證 IC 卡,或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 https://tax.nat.gov.tw )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取得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及密碼後,即可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透過網路方式辦理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 113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不熟悉網路申報流程,亦可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由代理人以代理人名義(統一編號)及代理人報稅密碼或向 XCA 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 https://xca.nat.gov.tw )申請核發代理人(事務所)之「組織及團體憑證 IC 卡」,上傳委任人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附件資料,其效力視同營利事業自行申報。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或代理人(事務所)申請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經國稅局核准後,即可以該代理人身分透過網路代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本項申請作業依申請人之不同,所需檢附的申請文件亦有不同,分別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自行申請:由營利事業填具「委任書」向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二、代理人(事務所)申請:由代理人(事務所)依委任人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別,分別填具「代理網路整批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書」及「委任人明細表」,並依「委任人明細表」所列依序檢附「委任書」並裝訂成冊後,分別向委任人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相關委任書、申請書及明細表等文件,可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 ) / 書表及檔案下載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項下下載。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及代理人多加採用網路辦理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 113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免出門即可完成申報,省時、安全又便利。 (聯絡人:營所稅組鄭股長;電話 02-2...

外僑退休金課稅 兩種情況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20 01:13:58 台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退職所得依領取方式分為「一次領取」或「分期領取」..... 點入看全文

拋棄繼承 無法享遺產扣除額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20 01:09:2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設有父母扣除額、身心障礙扣除額、子女扣除額等,不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將無法享有這些扣除額..... 點入看全文

電子發票上傳三要點,輕鬆避免空白字軌傳輸異常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上傳。實務上常見異常情形,多為未依限上傳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或上傳資料不完整所致,呼籲營業人多加留意,以免受罰。 該分局說明,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應於翌日起算 7 日內(買受人為營業人),或 2 日內(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 以下簡稱平台 ) 存證。未依限或未據實傳輸者,國稅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得處新臺幣 ( 下同 )1,5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並得按次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為避免電子發票傳輸異常,營業人應注意三大重點:一、留意平台於次期開始 7 日寄發之「尚有電子發票未上傳」通知電子郵件,並於當月 10 日前完成補上傳;二、上傳空白字軌號碼後,至「平台 / 營業人功能選單 / 每單月 10 日前應辦理事項 / 上傳空白未使用發票號碼作業」,透過「查詢」頁籤確認上傳資料正確性;三、定期檢視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量是否符合實際需求,避免超額取號導致漏上傳情形。相關規定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 https://www.ntbca.gov.tw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熱門焦點 / 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 ) 查詢詳情。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銷售稅課 黃瀞慧 電話:( 04 ) 7274325 轉 303

營業人車輛過戶,記得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登記於營業人名下的車輛,如經移轉過戶,不論是有償或是無償轉移,除經國稅局核定屬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免開立統一發票外,營業人務必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後段及第 2 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及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其認定標準以時價為準。 該局舉例,營業人甲將名下車輛無償移轉給個人,雖未收取任何代價,營業人甲仍應依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另營業人乙註銷稅籍登記不再營業,並將原登記在乙名下的車輛過戶與債務人抵償債務者,亦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名下車輛移轉過戶請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疏忽而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 該局網站 智慧客服查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詹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分機 1270

經查得執行業務收入較財政部頒訂收入標準或帳載收入為高者,以實際收入核課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之實際收入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得較財政部頒訂收入標準或帳載收入為高者,以其實際收入核課該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者倘未依法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訂之各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計算其各年度收入額,但經查得其實際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甲君 113 年 1 月委託律師 A 君辦理刑事訴訟業務,因律師 A 君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於 114 年 5 月自行依財政部頒訂之稽徵機關核算 113 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計算其受託辦理甲君訴訟事宜所獲收入新臺幣(下同) 20 萬元,並依費用標準 30% 計算必要費用,申報其 113 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嗣經該局查獲,甲君委託律師 A 君辦理訴訟事宜實際給付之律師費為 80 萬元,遂依查得實際收入併計核定其 113 年度執行業務收入,減除必要費用 30% 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重新核算綜合所得總額,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個人各類所得應以實際收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倘因疏忽致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簡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750 )

財政部重申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及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仍免開立統一發票,避免外界誤解

一、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及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新臺幣 20 萬元,仍得免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每月銷售額倘未達新臺幣(下同) 20 萬元,仍得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 1% 查定課徵營業稅,尚無部分媒體所稱免用統一發票制度將走入歷史之情形。 二、為落實導入行動支付政策,「放寬」大眾化消費飲食店縱銷售額已達 20 萬元仍免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說明,現行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已達 20 萬元且符合該部 101 年 11 月 28 日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 4 點規定所列情形(例如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惟為賡續落實導入行動支付政策,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該部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 KIOSK )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期透過提供 3 年( 115 年 1 月 1 日至 117 年 12 月 31 日)租稅優惠緩衝期,鼓勵前開原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連鎖加盟、網紅名店或營業狀況佳之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導入行動支付或使用 KIOSK 結帳收款,享有該期間仍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 1% 查定課徵營業稅之減稅利益(以每月營業額 50 萬元為例,每月減少 2 萬元),並輔導其逐步轉軌使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表示,考量民眾習慣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據以對獎,該部將於緩衝期屆期前,綜整各界意見通盤審慎評估。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貞儀 聯絡電話: 02-23228133

農地捐寺廟 要課土增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19 01:16:32 土地稅法規定,農業用地在符合農用情形下,移轉給「自然人」時,可申請不課徵土增稅..... 點入看全文

小吃店開發票 2029年上路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19 01:17:33 財政部昨( 18 )日表示,「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包括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在內,免用統一發票的租稅優惠,將於 2028 年 12 月 31 日落日..... 點入看全文

營利事業捐贈土地換取容積獎勵,不得列報為捐贈費用

營利事業為換取建案容積獎勵,將購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道路用地捐贈予政府,形式上雖為「捐贈」,但實質上係以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非屬無償捐贈,依規定該筆支出應列為建造成本,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捐贈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 88 年 9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881946203 號函釋意旨,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巿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捐贈土地予各級政府而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該容積權益移轉應視同權利之移轉,核屬「權利交換」性質,其相關成本應視為建築物之建造成本,尚無所得稅法第 36 條第 1 款得列為當年度捐贈費用規定適用。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建設公司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得該公司將其名下左營區 ○○ 段之道路用地贈與市政府,並列報當年度捐贈費用約 190 萬元,經該局進一步查證發現,該項捐贈實際上係為換取作為特定建案容積獎勵之對價,非單純的無償捐贈。因此,該局乃依前揭規定,將該捐贈費用轉正為該建案之「在建工程」成本,待將來建案完工、房屋出售時,列為成本減除。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有上開捐地換取容積情形,應將土地成本列為建造成本,以免誤列為當期捐贈費用而遭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葉股長 06-2223111 分機 8036

115年期房屋稅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徵規定者,請於3月23日以前申報

財政部表示,今( 115 )年期房屋稅將於 5 月 1 日開徵,房屋倘適用優惠稅率(例如:自住房屋、出租房屋)或減免規定(例如:低價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 3 月 23 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今年期房屋稅就能適用。 財政部說明,房屋稅 2.0 新制自 1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以每年 2 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致稅額減少,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 40 日(即每年 3 月 22 日,今年 3 月 22 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月 23 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如逾期申報,自次期開始適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房屋稅 2.0 新制之優惠稅率及減免規定 一、優惠稅率 ( 一 ) 自住房屋( 1.2% 或 1% ) 1 、自住房屋須同時符合( 1 )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2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含)以內要件,稅率為 1.2% 。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 1 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房屋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所訂一定金額以下者(即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為 1% 。 2 、上述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須於今年 3 月 23 日以前完成辦竣戶籍登記並提出申報,今年期房屋稅才能適用。 ( 二 ) 出租房屋( 1.5% 至 2.4% ) 納稅義務人出租房屋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可適用較低稅率,請檢附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並在 5 月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房屋租賃所得。另如房屋符合供公益出租(稅率 1.2% )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大部分縣市稅率 1.2% )使用,則由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依通報資料核定,納稅義務人毋須申報。 二、減免規定 自然人持有全國 3 戶之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各地方政府可於房屋標準價格重行評定時調整現值)免徵房屋稅。如果全國合計已超過 3 戶者,應申報擇定其中 3 戶適用免稅。 財政部補充說明,房屋已依規定申報並經核准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房屋稅者,如使用情形、減免之原因、持有戶數未變更者,免重新申報。 財政部呼籲,上述申報截止日將屆,房屋符合適用...

某報載小吃店自118年起全面取消免用統一發票,特予說明

針對某報載,小吃店自 118 年起,全面取消免用統一發票,財政部說明如下: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3 條、第 23 條及第 32 條規定,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下同) 20 萬元,規模狹小且交易零星者,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 1% 查定課徵營業稅;已達 20 萬元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按稅率 5% 課徵營業稅。 我國自 75 年 4 月 1 日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初期考量大眾化消費飲食店(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於工作場域需長時間沾濕手部或觸碰油水,開立紙本統一發票確有不便,財政部乃以 89 年 5 月 3 日台財稅第 0890452799 號函(下稱 89 年函)規定,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無論查定銷售額高低,原則上按查定銷售額適用稅率 1% 課徵,免開立統一發票。然而隨著資訊科技進步及自動化作業普及,開立統一發票之方式日趨多元,除紙本及收銀機發票外,現已可結合結帳系統或電子支付系統開立電子(雲端)發票;再者,該等業別尚有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具有相當營業規模者,該部乃於 101 年 11 月 28 日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下稱使用發票要點)規定,屬第 4 點所列情形(例如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因此,目前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未達 20 萬元者,免開立統一發票; 20 萬元以上者,部分免開立統一發票,部分開立統一發票,以致部分消費者消費無法取得統一發票。 考量我國已導入收銀機發票、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後,大眾化消費飲食店開立統一發票日趨簡便,且近年消費者意識抬頭,民眾相當重視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據以對獎,甚有部分消費者至網紅名店用餐無法取得統一發票而向稽徵機關檢舉,滋生爭議。復為賡續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特別提供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使用行動支付或多媒體資訊服務機( KIOSK )結帳收款,可依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申請核准者,於 115 年 1 月 1 日至 117 年 12 月 31 日,每月查定銷售額在 20 萬元以上者,即使符合前開使用發票要點第 4 點所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仍可繼續適用查定課徵之 3 年緩衝期...

出售房地 留意取得方式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18 01:17:1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父母贈與房地給子女,子女日後若出售該受贈房地,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取得成本是以受贈時的房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為準..... 點入看全文

因應中東情勢 財政部公告調降3貨品貨物稅50%

中央社 記者呂晏慈台北 16 日電 2026/03/16 18:01:14 財政部表示,機動調降 3 項貨品貨物稅應徵稅額期間,均至今年 9 月 30 日止..... 點入看全文

企業支付員工宿舍租金取得的發票 符合一定要件就能扣抵營業稅

近年來許多企業為積極留才,選擇以公司名義承租房屋供跨區就業員工住宿使用,只要符合一定要件,企業支付租金所取得發票的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並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者(例如由營業人統籌管理宿舍使用規範),可核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則其支付租金取得發票的進項稅額就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提醒,不是所有宿舍租金的進項稅額,都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注意是否與營業人本業或附屬業務有關,避免將不得扣抵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而遭受處罰。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林股長 06-2223111 轉 8086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之強化保護措施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為強化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個人資料保護意識及落實相關防護措施,財政部訂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建立記帳業者對個人資料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防止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鑑於數位化發展及個人資料蒐集利用日益頻繁,為避免記帳業者個人資料外洩並持續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記帳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下稱安維計畫)並定期檢視及更新,安維計畫若未有「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下稱事故通報表)或該表上之聯絡資料未更新,請至財政部或中區國稅局網站「個資安全維護專區」下載最新事故通報表或更新聯絡資料,另為落實個資管理措施,應以專屬帳號密碼登入電腦系統,不得洩漏或與他人共用,並定期變更密碼,以有效降低個人資料外洩風險,保障民眾權益。      記帳業者如遇個人資料安全事故,須採行相關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立即通知當事人;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 72 小時內,檢附事故通報表,以電子郵件( dot_ycchen@mail.mof.gov.tw )方式向財政部通報,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並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及檢討等事項函報財政部。      該分局再次強調,個人資料保護是建立民眾信任與組織永續經營的重要基礎,未來將持續透過輔導等措施,協助記帳業者落實個資保護工作,確保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與維護。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洪翠絃 電話:( 049 ) 2223067 轉 105

網紅綜所稅新制上路 今年報稅時要留意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即時報導 2026/03/16 18:16:58 財政部於 2025 年 12 月 23 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點入全文

房屋稅自住優惠 3/23前申請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2026/03/17 00:18:02 今年房屋稅將於 5 月 1 日開徵,台北市稅捐處提醒民眾,新取得自住用房屋,如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點入看全文

買房有折扣,申報房地合一稅成本要扣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在買預售屋或成屋時,建商為提高成交意願,會給一些價格優惠,例如開價折扣、現金折讓或變更設計退還款項等,但這些「折扣」,有時候並不會記載在買賣契約,以致於買賣契約總價與實際支付金額不同,民眾於出售房屋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誠實申報,以實際支付價格列報取得成本。 該局指出,房地合一稅在計算交易所得時,取得成本須以實際支付價款為準,如於購屋過程中,建商因折讓退款、購屋者要求變更設計等原因,以致買賣雙方合意追減原簽訂契約價款,建商通常不會重新簽訂買賣契約或將折扣退款價額記載於買賣契約書,但會另外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給買方,民眾於出售房屋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請勿按照契約總價填列「原始取得成本」,應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房地取得成本,以免虛報成本,除了補稅,還要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 113 年間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簽訂預定房地買賣契約總價 1,000 萬元,建商給予A君折讓 100 萬元,A君 114 年 6 月登記取得房地並於 115 年 1 月出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將預訂房地買賣契約書總價 1,000 萬元列報為取得成本,漏未扣除建商折讓價款 100 萬元而虛列取得成本 100 萬元,除補徵稅額 45 萬元,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如實申報取得成本,若發現有申報錯誤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或更正,並補繳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侯股長 06-2298128

移送執行中案件如有更正減少應納稅額,國稅局不會重新寄發稅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已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雖納稅義務人事後發現補徵稅額有誤而申請更正,如更正核減應納稅額,國稅局不會另行展延繳納期限重新核發繳款書,納稅義務人仍應就該更正後稅額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繳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亦未申請復查,國稅局會依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如納稅義務人於移送執行後才向國稅局申請更正並獲減少應納稅額者,因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原處分並沒有撤銷,國稅局只會通知納稅義務人更正核定情形,並函請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稅額及所應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繼續執行,不會重新核發繳款書。 該局舉例說明,王小姐 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原經核定補徵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 50,000 元,繳納期限至 114 年 2 月 20 日,王小姐未依限繳納,亦未於繳納期限屆滿 30 日內申請復查,國稅局依前揭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王小姐於 114 年 7 月間才向國稅局申請增列扶養親屬,雖經審核後更正核定應納稅額減少為 33,600 元,但國稅局不會因此而展延原繳納期限重新發單或撤回強制執行,只會將更正結果通知王小姐,並函請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稅額及所應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繼續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繳款書,應優先檢視核定內容有無錯誤,如正確無誤,應於期限內繳清稅款,若有疑義,應於繳納期間內申請查對更正,以免因逾期未繳,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負擔,甚至遭移送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郭股長   06-2298111

取得房地原因不同,申報房地合一稅可減除成本大不同!

高房價環境下,不少父母為協助子女置產或資產傳承,會將房地贈與給子女,以減輕子女購屋負擔,日後子女若出售該受贈房地,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其取得成本認定與買賣取得的房地成本會有所差異,民眾應特別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取得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陳小姐於 111 年 1 月 1 日與其母合資以新臺幣 ( 下同 )800 萬元購入 A 房地,所有權持分各 1/2 ,同年 6 月 1 日受贈取得陳母 A 房地 1/2 持分,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為 200 萬元,陳女 114 年 7 月 1 日出售 A 房地,其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將自己購入取得房地價額 400 萬元,加計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 105.5% (持有期間 111 年 6 月 1 日至 114 年 7 月 1 日)調整後受贈房地價值 211 萬元( 200 萬元 × 105.5% ),計算取得成本為 611 萬元(出價取得 400 萬元+受贈取得 211 萬元),而非與其母合資購入 A 房地的價額 800 萬元為取得成本。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房地合一稅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或 AI 稅務知識包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林秀娟 股長     聯絡電話: (07)6612027 分機 5610 撰稿人:吳佳穗             聯絡電話: (07)6612027 分機 5641

公司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分配之現金股利,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應視同給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決議配發現金股利時,倘於決議分配盈餘日起算 6 個月內尚未實際給付者,稅法上仍會將其「視同給付」,公司應辦理股利憑單申報或所得扣繳申報相關事宜,境內居住者股東需依法申報繳納股利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 6 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應付之現金股利,由董事會依法決議發放者,於董事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 6 個月內尚未給付者,亦同。前述「視同給付之股利」規定是綜合所得稅課稅採現金收付制(收付實現制)之例外,部分公司因資金調度、股東協議或內部安排等因素,將現金股利長期列帳於「應付股利」科目,誤認未實際發放即無申報股利憑單或所得扣繳申報義務,惟此種作法已違反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 113 年 6 月 30 日股東常會決議分配現金股利,並列帳為應付股利,惟截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仍未實際發放予股東。經該局查核,因該筆盈餘自決議分配日起已逾 6 個月,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視同於 113 年度給付,甲公司應就該筆盈餘辦理股利憑單申報或所得扣繳申報相關事宜,甲公司之股東如屬境內居住者,亦應就應獲配股利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該局呼籲,公司於辦理現金股利分配時,應妥善規劃實際發放時程,並留意應付股利視同給付規定,以免因誤解「未實際給付即無須申報」而受罰。如對股利憑單申報或所得扣繳規定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530 )

購入預售屋交屋後出售成屋不可併計預售屋持有期間

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預售屋納入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常有民眾詢問購入預售屋,嗣交屋後出售房地,該房地之持有期間要如何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土地,應依持有期間計算稅率,由於預售屋與成屋係屬不同交易標的,持有期間計算也不同。個人若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待建築完工並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應以成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並從取得日起計算至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持有期間,不得將預售屋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小明在 110 年 11 月 11 日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購入 A 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建案於 112 年底完工,小明 113 年 3 月 10 日辦理登記取得 A 房地所有權,復於 114 年 5 月 10 日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則小明出售 A 房地之持有期間為 1 年 2 個月 ( 自 113 年 3 月 10 日至 114 年 5 月 10 日),未超過 2 年,適用稅率為 45% 。 該局提醒,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土地,應依持有期間計算稅率,並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納稅義務人在進行房地交易前,務必瞭解稅法相關規定,避免因誤算持有期間適用較高稅率而遭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李股長 06-2298132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即將到期,請儘速兌領!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兌領期限將在 115 年 3 月 20 日到期,提醒已收到退稅憑單但尚未兌領退稅款的民眾,儘速持憑單至指定金融機構辦理兌領或提出交換,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退稅憑單逾期後即無法再辦理兌領或申請展期,國稅局將改以開立兌領期限為 1 年的國庫支票寄發受退稅人,民眾須再持支票向金融機構辦理存入或交換,因此提醒民眾把握退稅憑單有效期限儘速辦理兌領。 該局進一步說明,退稅憑單金額未達新臺幣(下同) 5,000 元者,可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退稅憑單向憑單上所列臺灣銀行指定營業單位兌領現金;金額 5,000 元以上未滿 20,000 元者,則須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提出交換兌領;金額 20,000 元以上者,禁止背書轉讓,僅能將該憑單存入受退稅人在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的存款帳戶。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今年 5 月辦理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加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不僅退稅款能在退稅當日自動撥入指定的存款帳戶,還能避免因未採用直撥退稅方式,民眾需持國稅局寄發的退稅憑單,於兌領有效期限內,至金融機構或郵局辦理託收或提兌,或因退稅憑單遺失或污損須申請補發,直撥退稅方式相較省時、安全又環保。 該局溫馨提醒,詐騙手法日益多元 ATM 操作退稅程序,民眾若接獲可疑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等通知應提高警覺。如有任何疑慮或退稅問題,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朱素明股長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680 撰稿人:陳采嫻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681

營利事業繳納交通違規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繳納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 38 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同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之 1 規定,前開第 38 條所稱之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爰營利事業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科處之罰鍰,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該局查核甲公司 11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之其他費用包含員工執行職務違反交通法規,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科處之罰鍰數筆,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 18 萬元,該局依前開規定予以全數剔除補稅 3.6 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或損失時,應特別注意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梁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250 )

如何計算外僑納稅義務人領取國外雇主給付退休金之課稅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領取的退休金,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9 類之退職所得,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須併入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外僑納稅義務人領取之退休金如由臺灣境內公司給付,公司會依照規定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就課稅所得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外僑納稅義務人直接按扣繳憑單上的給付總額申報即可。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9 類規定,退職所得依領取方式分為「一次領取」或「分期領取」,以 114 年度為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 198,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的部分,所得額為 0 元;如超過 198,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 398,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的部分,以該部分的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 398,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的部分,則該部分之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 859,000 元的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退休前,如果有部分年度在國外提供勞務,則其自國外雇主領取的退休金,應依其在我國服務年資比例來計算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退職所得。舉例來說,甲君於某外國公司服務 30 年退休,其中最後 10 年派駐臺灣, 114 年 6 月一次領取退休金折合新臺幣 1,500 萬元,則其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退休金為 500 萬元( 1,500 萬元 × 10 年 /30 年),免稅額為 298 萬元〔( 198,000 元 × 10 年) + ( 398,000 元 -198,000 元) × 10 年 /2 〕,應課稅退職所得為 202 萬元( 5,000,000 元 -2,980,000 元);甲君於申報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需檢附相關服務年資及國外雇主給付退休金金額之證明,將退職所得 202 萬元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該局呼籲,外僑領有退職所得,無論是國內公司支付或境外雇主給付,皆應誠實申報,如有相關疑義,可多利用外僑諮詢服務專線( 02 ) 2311-3711 轉 1116 來電諮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楊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650 )

公司出售資產收益 須報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13 01:52:0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如果出售資產,應以售價減除未折減餘額計算損益,列入申報營所稅,以免產生收益卻漏未申報,恐遭補稅處罰..... 點入看全文

企業境外所得 要課營所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13 01:52:2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取得各類海外所得非屬扣繳範圍,屬於「境外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應併同境內所得合併課徵營所稅..... 點入看全文

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應按資產淨值計算贈與財產價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新的年度開始,許多長輩規劃運用每年新臺幣(下同) 244 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將名下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贈與子女,以進行家族傳承。該局特別提醒,有關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的贈與價值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應以贈與日被投資公司的資產淨值估算贈與財產價額,而非以股票的面額或出資額估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稅,於估算被投資公司資產淨值時,應留意下列資產估價的兩大關鍵: 一、被投資公司資產中的土地與房屋:如被投資公司名下土地與房屋,當初買入價格(帳面價值)低於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價值」,應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估價調整。 二、被投資公司持有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如被投資公司持有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票的投資金額,低於贈與日當日按收盤價(無收盤價時,按最近一日收盤價)估算的投資金額,應按收盤價估價調整。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 115 年 1 月 19 日將其持有未上市(櫃) A 公司股份 200 萬股,贈與其子乙君,於贈與稅申報期限內,以每股面額 10 元的價額申報贈與總額 2,000 萬元及應納贈與稅額 175 萬 6,000 元。該局查得 A 公司每股淨值為 17 元,資產項目中持有 B 上市公司股票 30 萬股(每股帳面價值 100 元,帳載投資金額 3,000 萬元),於贈與日的每股收盤價為 90 元,估算時價 2,700 萬元( 30 萬股 × 收盤價 90 元),低於 B 公司帳載投資金額,免予調整,該局遂按 A 公司於贈與日的每股淨值 17 元,調整核定贈與總額 3,400 萬元及應納贈與稅 332 萬 8,500 元。 該局提醒,個人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應按贈與日被投資公司的資產淨值計算,倘公司資產中有土地、房屋、上市(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應依上揭規定調整估價,以正確申報贈與財產的價額。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 該局網站 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460

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海外所得,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各類海外所得非屬扣繳範圍,核屬境外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併同境內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各類海外所得,包括海外營利所得(如境外基金發放之股利)、海外利息所得(如境外債券型基金之配息)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如處分境外基金之利得),均應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13 年度購買海外債券基金,因會計人員疏忽未詳加檢視金融機構寄發之 113 年度各類信託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漏未將獲配之海外利息所得新臺幣(下同) 500,000 元併入辦理結算申報,致短漏報所得,經查獲補徵稅額 100,000 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營利事業應留意是否已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如經自行檢視發現有短漏報海外所得情形,於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維自身權益並免受處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 該局網站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320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自行減除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應自醫藥及生育費中予以減除,按減除後的餘額列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時若選擇採列舉扣除額,並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應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之 3 但書規定,自行減除受有保險理賠給付金額後,按減除後的醫藥費額度,列報該項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其中 183 萬元屬配偶乙君醫療費,該局查得乙君 113 年度就醫支出的醫藥費,受有保險公司理賠給付部分計 143 萬元,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甲君 113 年度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 57 萬元( =200 萬元 - 保險給付 143 萬元),該局重新計算補徵稅額 28.6 萬元( =143 萬元 × 稅率 20 %),甲君洽詢補稅原因,經該局詳加說明後已完納稅捐。 該局提醒,經國稅局核定補稅的綜合所得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會同時收到繳款書與核定通知書,在核定通知書最後一頁的「調整理由、法令依據及其他補充事項」,有詳細的補稅原因說明,民眾可自行查閱檢視;如仍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430

報稅請留心!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莫重複扣除成本費用,以免受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提醒民眾如有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其處分、贖回或轉換所產生的利得,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應留意申報所得金額是否正確,以免發生短漏報所得情事,致遭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辦理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申報時,首先要注意金融機構提供的所得資料通知(對帳)單如載為「財產交易所得」,因已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申報時,「收入總額」欄位應填入該所得金額,並於「必要費用及成本」輸入「 0 」,切勿再點選採用標準費用率( 80 %),以免因重複扣除成本費用致短漏報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轄內甲君 113 年度投資海外金融商品獲利新臺幣(下同) 1,600 萬餘元,其申報時將所得額輸入至「收入總額」欄位,並扣除必要費用及成本 80% ,申報所得 320 萬餘元。但經查明金融機構寄發給甲君的海外所得資料,已明白揭示係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淨所得,甲君誤點選採用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導致短報基本稅額 170 萬餘元〔( 1,600 萬餘元 - 免稅額 750 萬元) ✕20 %〕,除核定補稅外,甲君因未確認系統所列申報金額之正確性,致短報所得額及稅額,仍應依法處罰。 該局提醒,由於海外所得非屬納稅義務人於查調所得後自動帶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之範圍,民眾必須主動如實申報,如對金融機構計算之所得有疑問,應先核對交易資料,並向該金融機構查明,以維護自身權益;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於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免罰規定。民眾如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630

隱匿財產避稅 當心假扣押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12 01:40:30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為保障租稅債權,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跡象,將向法院聲請就其名下財產實施假扣押..... 點入看全文

未分配盈餘投資 三年不能變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12 01:41:21 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的時限與使用目的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點入看全文

個人借貸利息 不列扣除額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12 01:4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之間的借貸若有收取利息,應併入申報個人綜所稅..... 點入看全文

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或轉供他人使用,應開立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汽車或轉供負責人、他人使用,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出售資產損益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入申報。 該所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客車漏未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需補稅處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下稱營業稅法 ) 第 19 條第 5 項規定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購入該乘人小客車取得之營業稅進項稅額雖依上開規定未扣抵銷項稅額,惟營業人將其名下所有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出售或無償移轉予他人使用時,分屬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1 項之銷售貨物及第 3 項第 1 款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第 32 條及第 35 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違反上開規定時,除補稅外並將受罰。 該所並提醒,前項出售資產係按資產售價減除其未折減餘額計算損益,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入申報,以免出售資產有收益漏未申報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一股刁股長 聯絡電話: (06)5978211 分機 300

稅務有爭議,請找納保官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為落實徵納雙方實質地位平等,保障納稅者權利,該所有配置納保官,服務轄區內包含民雄鄉、竹崎鄉、新港鄉、溪口鄉、大林鎮和梅山鄉等鄉鎮的納稅者。鄉親如遇到國稅法令適用疑義、稅捐爭議案件,認為權益受損害時,可向納保官尋求諮詢與協助,納保官將致力於納稅者與稽徵機關之間溝通協調,為納稅者把關。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者可透過書面、言詞、網路、電話或傳真等多元管道提出申請,如欲獲得納保法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該專區同時提供線上申請、線上進度查詢及列印書面申請書表等,可減少往返機關的時間,提供便民的服務。 如有任何疑問,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 蕭股長 聯絡電話: 05-2062141 分機 400

營利事業將資金貸與他人,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將資金無償或低利貸與他人,應注意利息收入列計之合理性,並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相對應之利息支出,以免因利息收入申報數額偏低或未列計,遭調整補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 1 月 1 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又如其資金來源為借入款項者,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取利息,對於相當於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第 11 款規定,不得列為利息費用。 該局近日查核發現,某營利事業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其損益表列報鉅額利息支出新臺幣 ( 下同 )400 萬餘元,資產負債表列報「其他應收款」 2 億餘元,進一步查核發現該應收款係於前一年貸與關係人款項未收取利息,且貸與之資金係來自金融機構之貸款,該局爰依前開規定按各金融機構實際借款利率予以調減利息支出 400 萬餘元,補徵稅額 80 萬餘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趙素清 電話:( 04 ) 23051111 轉 7176

證交稅以成交價計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11 02:38:38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買賣股票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證券交易稅,非以股票面額或發行公司資產淨值計算..... 點入看全文

銷售商品禮券 要開發票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11 02:38:2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禮券可分為「商品禮券」與「現金禮券」兩種,開立發票規定各有不同,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民眾持禮券消費也要留意是否應索取統一發票..... 點入看全文

企業無息出借資金 設算課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11 02:39:03 高雄國稅局呼籲,企業規劃資金調度時,應釐清貸款資金來源性質外,並建立明確資金流向紀錄與合理利率依據,以免遭調整補稅..... 點入看全文

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3年內變更使用目的未符合規定者,應補稅並加計利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列報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 3 年內,將其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 1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 6 條規定,除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第 27 條或第 28 條規定收購,而移轉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且繼續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外,相關資產未於 3 年內供營業或生產使用即應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11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將購置之生產設備新臺幣(下同) 1 千萬元列為減除項目,經查核該公司次一年度已結束營業並轉售相關抵減設備,未符合前揭實質投資項目需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規定,除剔除補稅 50 萬元外,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之時限與使用目的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 該局網站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320

個人間借款所收取利息應自行申報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個人以不動產向他人抵押借款,債權人依借貸契約約定所收取之利息,屬債權人之利息所得,應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此外,因債務人為自然人,於給付所得時無扣繳所得稅之義務,故該利息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債權人於 5 月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需自行注意計入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裁處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實務上納稅義務人常誤將此類利息納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減除範圍,惟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貸出款項取得的利息,需併入取得年度課稅,只是個人間借貸所生利息非源自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並不符合稅法中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減除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乙君簽訂借貸契約,甲君提供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向乙君借款新臺幣 ( 下同 )1,000 萬元,且約定年利率為 10% , 113 年度甲君共給付乙君利息 100 萬元,惟乙君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未列報該筆利息所得,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個人間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債權,納稅義務人如有利息所得未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列報者,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於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 莊珮蓉 股長     聯絡電話: (07)3522491 分機 5050 撰稿人: 林郁軒             聯絡電話: (07)3522491 分機 5057

納稅義務人意圖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財產恐遭假扣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為保障租稅債權,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向法院聲請就其名下財產實施假扣押。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稽徵機關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規定,與行政執行機關協力執行扣押程序,以確保稅捐債權之徵起。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 114 年間以迂迴方式匯款至其子之投資公司,經該局核定贈與稅 1,000 萬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嗣該局查得甲君於贈與日後出售 8 筆不動產,總價高達 1 億餘元,其名下所有不動產,除原已設定之抵押權外,另於案件調查期間,再增加設定 3 億餘元,合計最高限額抵押權高達 4 億餘元,且甲君銀行存款於贈與日後大幅驟減,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跡象,該局為保全稅捐債權,乃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甲君驚覺事關重大,立即與該局聯繫並繳清全數稅款。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如期如實申報並繳納稅捐,切勿蓄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義務,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致影響正常經濟活動。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陳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21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