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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我國實施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促進監理制度升級及監理理念深化,金管會發布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計算方法說明及相關報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9.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推動我國保險業自115年起適用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aiwan Insurance Solvency,TIS),參酌國際作法,同時考量國內保險市場發展現況,發布「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計算方法說明及相關報表」,明定保險業計算TIS資本適足率之方法及填報表格及相關資料,主要內容包括: 一、市場評價調整:主要規定由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編製之財務報告調整為TIS資產負債表之項目,以及TIS制度下保險負債現時估計之計算方式。 二、自有資本:主要規定各類資本得計入自有資本之限額、應符合之條件及應扣除之項目等。 三、風險資本:主要規定TIS風險資本評估方法,其計算範圍包括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作業風險及其他風險,並明定彙總各類風險所計算風險資本時採用之相關係數調整等。        另金管會為鼓勵保險業投資國內公共建設及實體產業,及考量我國金融市場及不動產市場特性,與保險業面臨之特定風險,亦將下列於原風險資本額制度(RBC)中之規定納入TIS制度: 一、降低投資政策性產業之風險係數:為配合政府扶植「五加二」、「六大核心」、「五大信賴產業」等行政院核定之推動方案及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產業及重要建設專案,以協助國內產業發展,有關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項目於RBC制度所適用之風險係數,將沿用至TIS制度,以維持政策延續性。 二、納入股票半年均價措施:保險業投資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或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掛牌上櫃之股票,其市價如高於半年日均價者,將減少未實現利益增加自有資本之數額;如低於半年日均價者,亦將減少未實現損失降低自有資本之數額,以收資本適足率均化之效果。 三、加計素地、在建工程或未完工程及未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之不動產之風險係數:保險業持有投資性不動產為素地或未取得使用執照之在建工程或未完工程,以及不動產未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認定基準者,應加計其風險係數,以反映其風險特性。 四、計提中央政府曝險之信用風險:保險業就各國中央政府之曝險應計提信用風險,其中信用評等級在A-(含)以上者得無須提列資本;A-以下者,應依外部信用評等等級及到期年限所對應之信用風險係數辦理,以反...

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適用要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9.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扣除額可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適用。若選擇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購置自用住宅並支付購屋借款利息,符合規定者,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該局說明,購屋借款利息應符合下列要件,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當年度實際發生之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應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以其餘額列報,每年扣除額最高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 一、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因利率考量改向其他銀行辦理轉貸,仍可就原始購屋借款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申報扣除,惟應提示轉貸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核認。 高雄國稅局呼籲,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時,應確認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並妥善保存貸款與當年度支付利息之收據等證明文件,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有綜合所得稅申報規定疑問,可撥打國稅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徐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70 撰稿人:徐小姐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86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營業利潤免稅核准函,仍應持續滾動檢視是否符合免稅要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9.8 依我國已簽署之所得稅協定及「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符合協定所定條件者,得申請適用營業利潤免納所得稅。外國營利事業取得免稅核准函後,如於我國境內服務天數合併計算後超過協定所定門檻,構成我國境內常設機構,致不符原免稅要件,應依法補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9條規定,外國營利事業經由員工或其他受僱人員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存續期間超過一定期間,構成或視為在我國境內有常設機構;如屬相同或相關計畫案,其服務天數應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日商A公司於114年度與我國甲公司簽訂多份設備檢測維護合約,並於114年3月至12月間陸續派員至我國境內提供服務,實際居留天數合計160天並取得服務收入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A公司委託甲公司向國稅局申請適用臺日所得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並取得免稅核准函,故甲公司給付A公司服務收入1,000萬元時免予扣繳稅款。嗣後,甲公司因營運需要,與A公司簽訂新設備檢測維護合約,約定服務報酬300萬元,A公司續於115年1月至2月間派員至我國境內提供服務並實際居留合計35天。A公司委託甲公司再次向國稅局申請適用臺日所得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惟因上述多份合約之工作內容性質相同,具有商業關聯性,A公司在臺提供服務天數應合併計算。經重新計算 結果,A 公司派員於連續12個月內(即114年3月至115年2月)在臺提供服務而實際居留天數合計195天,超過臺日所得稅協定第5條第3項所訂門檻183天,故A公司於我國境內構成常設機構。甲公司前依國稅局核發A公司114年3月至12月設備檢測維護服務所得適用營業利潤免稅核准函免予扣繳之稅款,因後續事實情況變更致A公司不再符合免稅要件,甲公司依規定應補報及補繳原給付A公司服務收入1,000萬元應扣繳之稅款200萬元,且A公司115年1至2月取得之服務收入300萬元亦不適用免稅規定。 該局提醒,國內營利事業於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服務報酬時,即使已取得營業利潤免稅核准函,仍應持續注意後續合約簽訂、變更或外國營利事業派員實際來臺提供服務之情形,並滾動檢視是否仍符合所得稅協定免稅規定。如發現相關計畫案合併計算後存續期間已達常設機構門檻,應主動向國稅局辦理補報及補繳扣繳稅款。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

個人違反專任委託契約所支付之違約金,非屬交易房屋、土地之必要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9.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房地合一稅時,得減除之必要費用,須為交易當次因移轉該房屋、土地而支付之費用;至於因違反專任委託契約條款改由他人銷售,致須給付之違約金,因非屬移轉該房地之必要費用,不得列為計算房地合一稅之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按適用稅率,依限報繳房地合一稅。又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5點第1項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換約費等,始得列為費用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1月1日與A公司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下稱專委契約),委託A公司自113年11月1日至114年1月30日止專任銷售乙房地;惟甲君又於113年12月1日與B公司簽訂一般委託銷售契約,並於113年12月10日由B公司仲介出售乙房地,因甲君係於專委契約有效期間內另行委託他人銷售,違反與A公司間之專屬委任義務,A公司乃要求甲君依專委契約約定給付服務報酬(即違約金)100,000元,甲君申報乙房地之房地合一稅時,僅可列報支付B公司之仲介費。至給付A公司之服務報酬,係因甲君違反專委契約約定而給付款項,非屬交易房地時通常且必要之支出,自不得列為房地合一稅可減除費用之項目。 該局提醒,民眾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土地時,應留意委託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避免因違反專任委託約定而衍生違約金爭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林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10 撰稿人:歐先生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19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申請課徵反傾銷稅應注意是否符合傾銷要件

財政部關務署 115.9.8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維護公平合理的貿易環境並保障業者權益,政府依據世界貿易組織(WTO)反傾銷協定及我國關稅法採行反傾銷措施,以因應國外產品以傾銷方式輸入並造成我國產業損害。當進口貨物輸至我國的價格,低於同類產品在該國國內銷售價格時,即視為傾銷。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判斷進口貨物有無傾銷事實,係根據涉案貨物在該國實際內銷價格與外銷我國價格作為比較,並非與我國國產品生產成本或與其他涉案廠商間產品價格進行比較,亦非因產品出口價格較我國國產品低即為傾銷。依WTO規範,採行反傾銷措施除須認定存在傾銷事實外,尚須確認國內產業受到損害,並認定傾銷進口與產業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以確保反傾銷措施係針對不公平貿易行為,而非限制正常之價格競爭。 關務署另指出,我國115年截至6月底課徵反傾銷稅共新臺幣6.76億餘元,目前課徵中之反傾銷稅案件共12項產品,包括毛巾、過氧化苯甲醯、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不銹鋼冷軋鋼品(300系)、特定鍍鋅及鋅合金扁軋鋼品、碳鋼鋼板、特定鋁箔、陶瓷面磚及浮式平板玻璃、平面印刷用版材、麥芽釀造啤酒及特定熱軋扁軋鋼品。 關務署提醒,國內產業如認為進口貨物有傾銷情形且因此受到損害,可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備具涉案貨物正常價格、出口價格、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合理可取得的相關事證,向財政部提出申請。相關資訊可至 財政部關務署官網「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專區 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蔡簡任稽核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42 文章含有附件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繼承自用住宅 優稅重新申請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9.8 父母過世後繼承自住房地,即使房子照樣自己住、戶籍也未遷離,地價稅優惠不會自動延續。花蓮縣稅務局提醒,土地辦理繼承後,所有權人已變更,繼承人若想繼續適用自住用地優惠稅率,須重新提出申請,並經稅捐機關審核符合規定後才能適用。 稅務局指出,自住用地優惠是依土地所有權人及實際使用情形審核,土地一旦因繼承而換了所有權人,就必須由新地主重新申請。 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要適用優惠稅率,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房屋辦完戶籍登記,且房屋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條件。 符合資格民眾,要注意申請期限。今年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若今年就適用自住用地優惠稅率,須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如超過期限才申請,即使其他條件都符合,也只能從明年開始適用。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企業賣地「漲價數額」有上限 僅能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可扣除額度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9.8 企業出售土地,計算房地合一稅時,小心「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過頭。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房地合一稅2.0下,企業申報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設有上限,僅能以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數額為限,防杜藉由高報金額來避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土地,應先以出售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算出土地交易所得,再減除符合規定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剩餘金額才是課稅所得。 財政部過去曾發現,有交易雙方透過約定較高的申報移轉現值,提高土地漲價數額,雖會導致應繳土增稅增加,但同時也使房地合一稅的減項提高,負擔稅額將大為降低,等於是墊高土地漲價總數額,以減少交易所得,規避35%、45%的所得稅負。 財政部在2021年推出房地合一稅2.0,除了將營利事業比照個人,按持有期間採差別稅率,分開計稅,也關上前述這扇避稅巧門,規定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數額為限。 另依規定,未從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其所繳納的土增稅,可改列為成本費用。 若土地交易所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為負數,則以0元計算。 國稅局近期就查獲一家公司申報錯誤。該公司賣地賺了350萬元,申報房地合一稅時,直接減掉申報土增稅時計算的4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 由於扣除後已是負數,因此公司申報課稅所得為0元。 不過,國稅局查核後發現,依房地合一稅2.0規定,這筆交易真正可以直接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只有100萬元,另外有60萬元土增稅則可以列為成本費用。 因此重新計算後,350萬元交易所得減掉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再減掉60萬元土增稅,課稅所得為190萬元,而非公司原先申報的0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的土地時,應區分清楚土增稅與房地合一稅的計算規定,尤其申報土增稅所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不能直接全數套用到房地合一稅,以免因減除金額錯誤遭調整補稅。 文章含有圖片或影片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多元繳稅管道,任您選。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9.7 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現行暫繳稅額繳納除提供線上以晶片金融卡、信用卡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納外,也可利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納或到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臨櫃繳納,稅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者,亦可持條碼繳款書至四大超商(統一、全家、OK、萊爾富)營業門市繳納。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進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s://tax.nat.gov.tw )辦理暫繳申報或繳稅時,若以簡易認證方式登入,可選擇晶片金融卡或信用卡繳納稅款,倘以工商憑證方式登入除可選擇晶片金融卡或信用卡繳納稅款外,亦可利用營利事業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稅款;其中信用卡限用營利事業(企業卡)或負責人信用卡,並以一張信用卡為限,經授權繳納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使用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稅將由系統即時扣款。 該局彙整暫繳稅額各繳稅方式注意事項如下 繳稅方式 注意事項 晶片金融卡 透過 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 https://tax.nat.gov.tw ) 以簡易認證或工商憑證方式登入,亦可至 網路繳稅服務網 ( https://paytax.nat.gov.tw )繳納 。 即時扣款。 信用卡 透過 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以工商憑證或簡易認證方式登入。 限 營利事業 (企業卡) 或負責人信用卡。 以一張信用卡為限,經授權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透過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以工商憑證登入。 限營利事業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即時扣款。 自動櫃員機(ATM) 持郵局或開辦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作業金融機構之金融卡,至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 ...

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小心別漏繳了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9.7 近年股市熱絡,民眾買賣上市櫃股票時,證券交易稅係由證券商代徵繳納,無須自行辦理;惟許多民眾手中亦持有未上市公司股票,當股票出售時,常不清楚是否應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債券外,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印製股票並經銀行簽證後發行,或依同法第161條之2規定發行無實體股票並已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都屬於有價證券,出售時應按規定繳納3‰證券交易稅。買賣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簽證之股票或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或買賣「有限公司」出資額時,因其交易標的非屬有價證券,無須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同時持有未上市A公司股票(經銀行簽證後發行)及未上市B公司股票(未經銀行簽證發行)各1,000股,115年8月10日全數出售予乙,每股售價皆為新臺幣(下同)250元,因出售A公司股票屬有價證券,買受人乙應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繳納證券交易稅750元(250元×1,000股×3‰);出售B公司股票,因交易標的非屬有價證券,故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提醒,手中持有未上市公司股票之民眾,可先向被投資公司確認是否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或第162條規定發行股票。如發現有未依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洪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80 撰稿人:謝小姐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88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非農業用地仍作農用,符合一定條件並檢附相關文件,可申請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5.9.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原來所有的「農業用地」,於死亡前經政府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但受限於土地所在地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尚未實施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導致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法按變更後的用途使用,只要現況仍維持農業使用,並取得農業與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就能比照「農業用地」享有免徵遺產稅的優惠。 該局說明,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經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後仍作農業使用,若符合以下(一)、(二)兩項條件之一,並取得農業與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即可申請免徵遺產稅: (一)細部計畫尚未完成:依法應完成的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導致已依法變更的「非農業用地」,無法准許依變更後的計畫用途使用。 (二)重劃或徵收尚未實施:已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且土地所在的都市計畫已發布細部計畫,但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在正式公告實施計畫前,土地仍無法依新用途建築使用。 該局特別強調,若該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經可以依照變更後的用途(如住宅區、商業區)進行開發或建築使用,即使仍從事農業生產,但未取得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的證明文件,也無法再適用免徵遺產稅的規定。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遺留一筆位於桃園市都市計畫「住宅區」的A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2,800萬元。繼承人乙君於申報甲君遺產稅時,主張A土地符合農業使用規定,欲申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扣除農業用地扣除額,惟僅提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該局輔導繼承人乙君向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出具A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的公文書。經乙君補齊上述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前項規定的公文書後,該局據以核定准予扣除A土地之遺產價值2,800萬元,按適用稅率20%計算,核減遺產稅額560萬元,成功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該局提醒,前揭經核准免徵遺產稅的A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同樣受到「5年列管」的限制,繼承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必須持續作農業使用,若期間發生未繼續經營、移轉或廢耕等情事,將會被依法追繳原免徵的遺產稅。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 該局網站 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 聯絡電話...

自住房地經核准重購退稅,5年內改變用途或移轉將追回稅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5.9.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稅經核准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嗣於重購後5年內將重購自住房地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者,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係以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新房地供自住使用(先售後購);或先購買新自住房地後,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先購後售),須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房屋辦竣戶籍並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適用要件。符合規定者,可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計算退還已納稅額或扣抵應納稅額。但為防止短期炒作及投機,重購退(抵)稅優惠設有「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的限制,如於5年內移轉所有權、遷出戶籍、未自住或出租、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在110年6月間以新臺幣(下同)865萬元出售原自住房地,自行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108萬元,嗣甲君於111年9月間以838萬元重購新房地,經查符合重購退稅要件,核准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退還已繳稅額104萬餘(108萬✕838萬/865萬)元,因甲君於113年3月間再將新房地出售,應追繳原已退還的稅額。雖甲君主張因調職必須將重購自住使用的新房地出售,其屬非自願出售,應免予追繳原退還稅額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甲君重購自住的新房地移轉他人後已無供其自住使用,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規定,重購自住的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如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予以駁回復查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於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時,應留意相關法令規範,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利事業列報海外投資損失應以已實現為要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5.9.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透過設立於第三地區(如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等)之控股公司,再轉投資海外或大陸地區營運公司,嗣後該控股公司因轉投資事業虧損而辦理減資,營利事業得否列報投資損失,應視該損失是否已實現而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被投資公司發生虧損,致原出資額折減始為實現,倘投資的第三地區控股公司未從事實質營運活動,其減資僅係反映其轉投資事業累積虧損所為的帳面調整,且未使整體投資的經濟權益實際減少,亦未實際取回投資本金或終止投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該投資損失仍屬未實現,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投資損失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甲公司主張,其持有設立於開曼群島之乙公司100%股權,並透過乙公司100%轉投資大陸地區丙公司。因丙公司連年虧損,乙公司依權益法認列丙公司虧損6,000萬元,並經股東會決議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依乙公司減資比例50%列報投資損失3,000萬元。經查核發現,乙公司於開曼群島無固定營業場所,亦未僱用員工或從事實質營業活動,其辦理減資僅係因帳上認列丙公司虧損所為之帳面調整,且丙公司並未減資、清算、破產或合併。因甲公司該筆海外投資之原出資額沒有實際折減,該投資損失尚未實現,依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不予認列,並補徵稅額6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區控股公司間接投資海外事業,如欲列報投資損失,除應確認控股公司是否具備實質營運活動外,亦應審視其轉投資之營運公司是否確實發生減資彌補虧損、清算、解散或其他足以使投資損失實際實現之事實,並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 該局網站 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被繼承人生前借款與他人的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5.9.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若借款與親友,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將該借款截至其死亡日未獲清償的債權,一併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丙君於114年間死亡,繼承人甲君雖依法於申報期限內申報遺產稅,惟經查獲被繼承人丙君於死亡前借款與友人乙君,截至死亡日止其對乙君尚有債權餘額新臺幣1,100萬元,繼承人甲君漏未申報,除補徵遺產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被繼承人生前若借款與親友或與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尚未受清償返還者,其性質屬被繼承人對他人或對公司的債權,係被繼承人所遺留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屬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如有約定利息者,因已產生至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收取,該應收未收利息亦屬被繼承人遺留的債權,應加計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的利息一併申報遺產稅,以免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夫妻總所得一樣、稅額卻不同!30萬所得放錯人卻要補稅2萬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115.9.3 AI重點 夫妻同報30萬元薪資放錯人,因計稅方式不同而影響稅額。 國稅局更正所得後,重新核定應納稅額並補徵2萬286元。 財政部認定已採最有利算法,駁回夫妻主張平等原則。 夫妻報稅原則上要合併申報,但同樣一筆30萬元薪資,算在先生或太太身上,真的會影響最後要繳多少稅嗎?一對夫妻就碰上這個問題,家庭總所得並未因此減少,國稅局查核後卻更正所得並補稅2萬286元,他們質疑為何夫妻間所得分配不同就出現不同稅負,因此提起訴願。 這對夫妻申報202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選擇「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原本申報本人薪資所得173萬3,550元、配偶薪資所得103萬8,172元,並自行繳納稅額7萬8,252元。 不過,國稅局依申報及查得資料核對後發現,夫妻兩人的薪資所得各有30萬元放錯人。本人實際薪資應為143萬3,550元,等於多報30萬元;配偶實際薪資則為133萬8,172元,等於少報30萬元。代表這30萬元並沒有消失,只是從配偶名下移到本人名下。 問題就出在夫妻選擇的計稅方式。夫妻雖然原則上採家戶合併申報,但「合併申報」不代表所有所得都只能合在一起計稅。依《所得稅法》規定,夫妻可依所得情況選擇不同計稅方式,包括各類所得合併計稅、一方薪資所得分開計稅,或一方各類所得分開計稅。 這對夫妻選擇的是「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因此30萬元究竟放在哪一個計稅部分,就會產生差異。國稅局指出,配偶少列30萬元薪資,使原本適用12%稅率的分開計稅部分少計所得;另一方面,本人卻多列30萬元,增加的則是適用5%稅率的另一計稅部分。也就是說,家庭總所得雖然沒有因這30萬元而減少,放在不同人名下,卻因所屬計稅部分適用的稅率不同,讓原本申報的稅額跟著降低。 國稅局因此將兩人的薪資所得更正回正確金額,重新核定應納稅額為9萬8,538元,與原本申報的7萬8,252元相比,補徵2萬286元。 夫妻則認為,綜合所得稅既然以家庭為課稅基礎,在家庭總所得及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只因夫妻各自取得所得的比例不同,就可能出現不同稅負,有違平等原則。訴願人甚至舉例,如果夫妻各賺140萬元,與一方賺200萬元、另一方賺80萬元相比,即使兩個家庭薪資總所得同為280萬元,採相同計稅方式仍可能算出不同稅額。 不過,財政部並未接...

他賣房5千萬尾款沒拿到 苦等5年解約拿回房子竟要吞罰單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即時報導 115.9.3 屏東一名男子阿明(化名)與另外2人共同持有一筆房地,各持分三分之一,3人在2017年以1.46億元賣出,不料買方後續只支付約6成價款,剩下5,500多萬元尾款遲遲拿不到。5年後雙方決定解除契約,房地也重新登記回原屋主名下,沒想到國稅局查核後仍認定,當年的財產交易所得已經成立,加計其他漏報所得後,最終補稅近500萬元、開罰近249萬元。 案件中,阿明等3人在2017年將房地出售給一家公司,總價1億4,647萬3,000元,並在同年4月完成所有權移轉。不過,買方取得房地後並未付清全部價款,而是將房地拿去向銀行抵押貸款,再陸續支付9,108萬餘元,仍有5,538萬餘元尾款未付。 由於買方有資金需求,雙方當時沒有立即解除契約,而是協議延長付款期限。直到2022年國稅局開始調查這筆財產交易所得後,阿明等人才寄發存證信函催討尾款,之後雙方經過調解,同意解除買賣契約、回復原狀,房地也重新登記回原所有權人名下。 阿明認為,既然買方沒有付清價款,最後雙方也已解除契約、房地回到原屋主手中,這筆買賣等於沒有完成,自然不應再計算當年的財產交易所得。 不過,財政部認定,關鍵在於這筆交易在2017年就已經有效成立。當時雙方已簽訂買賣契約,房地也完成所有權移轉,並沒有契約從一開始就無效或不成立的情況,因此當年的課稅義務就已經產生。 因此,即便買方實際只支付約6成價款,國稅局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仍是以契約約定的完整成交價為基礎,而不是只按實際收到的價款計算。 由於阿明持分三分之一,國稅局以其持分計算成交價額為4,882萬餘元,再扣除取得成本、相關必要費用,並依規定計算房屋所占比例後,最終核定這筆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為1,438萬餘元。 至於5年後解除契約,財政部指出,這是買方未付清尾款後,雙方才合意解除契約,並不是原本的買賣從一開始就有瑕疵。也就是說,後來解約只能處理雙方之間的契約關係,無法回頭讓2017年已經成立的稅捐債務一併消失。 此外,由於當年度申報還有其他漏報所得,國稅局最終補徵所得稅499萬餘元,並裁處248萬餘元罰鍰。財政部認為,納稅義務人依法負有誠實申報義務,漏報所得也符合裁罰要件,因此所得及罰鍰部分均予維持,駁回訴願。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換屋族購買預售屋應留意成屋登記日,避免因「買新賣新」無法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抵)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9.3 為保障自住者「換屋」(即出售舊屋購買新屋)權益,所得稅法第14條之8明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舊房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新房地);或先購買自住新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自住舊房地,得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抵)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之8重購退(抵)稅優惠,是為維護居住權益,減輕換購自住房地負擔,避免納稅義務人因課徵房地合一稅而降低重購新自住房地能力。若將後登記的新房地先出售,保留舊房地,此種「買新賣新」的交易型態,不符合自住者「換屋」租稅優惠的立法意旨,因此無法適用重購退(抵)稅優惠。 該局提醒,民眾換屋若選擇購買預售屋,須俟交屋取得房地所有權後,並由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才符合自住房地要件。若在等候預售屋交屋前,又另購置成屋,則須注意該另購置成屋登記日及俟後「預售屋交屋」之登記日,先確定「舊房地」及「新房地」為何,避免發生「買新賣新」的情形無法適用重購退(抵)稅優惠。 該局舉例,甲君於108年3月1日與建設公司簽約購買A預售屋,因工程延宕致交屋期程延後,因此於112年3月1日另購買B成屋(下稱B房地)作自住使用。A預售屋完工後,甲君於112年8月1日取得A房地所有權,後於113年5月1日出售A房地。甲君申報房地合一稅時,以A、B房地均符合自住要件,主張減除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交易時序詳下表)。經國稅局查核,因取得A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在B房地之後,出售A房地屬「買新賣新」的情形,因此否准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之申請,並補徵稅款。 時序 108年3月1日 112年3月1日 112年8月1日 113年5月1日 取得/交易標的 簽約購買A預售屋 購買B房地 取得A房地所有權 出售A房地 如有相關法令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梁股...

核釋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之虛擬資產及穩定幣,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賦稅署 115.9.3 財政部於今(3)日發布解釋令,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第1款及第6款所定虛擬資產及穩定幣,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說明,近年來數位經濟及區塊鏈技術急遽發展,國內虛擬資產交易活動日趨頻繁,虛擬資產課稅議題廣為外界關注。考量國際間就虛擬資產課稅情形,主要係由主管機關先行納管定性,稅務機關再據以課稅,該部爰配合115年7月22日制定公布「虛擬資產服務法」,並參酌主要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國家對虛擬資產之課稅規定,核釋營業人銷售該法所定之虛擬資產及穩定幣,不課徵營業稅,以供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原則,支付工具或儲蓄保值等投資工具不具消費性質,其移轉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課徵營業稅。鑑於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第1款規定之虛擬資產(例如比特幣、乙太幣等)係以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為限;同條第6款所定之穩定幣亦為該法所稱虛擬資產之一種,屬多用途支付工具,因此,營業人銷售渠等虛擬資產,不課徵營業稅。該部補充說明,國際間與我國加值型營業稅稅制相近之國家(例如英國、德國、加拿大、日本、新加坡、澳洲、紐西蘭、韓國及印尼)或地區(歐盟)已將虛擬資產定性為支付工具或金融服務,其交易亦不課徵營業稅,我國作法與國際趨勢一致。 財政部另提醒,虛擬資產服務商依虛擬資產服務法第6條規定為他人提供虛擬資產交換等相關服務所收取之服務費或手續費,屬銷售勞務取得之代價,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另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下稱NFT)尚非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之虛擬資產,鑑於其係表彰價值具有特定性及不可替代性之數位資產或商品(例如表彰特定藝術品、收藏品或不動產等),因此,營業人銷售NFT或持以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亦屬銷售勞務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該部籲請從事該等交易之營業人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如有短漏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機關或該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梁科長瑋峻 聯絡電話:(02)2322-8146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企業投資 AI 抵稅 四大要件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9.3 企業投資人工智慧(AI)、節能減碳等軟硬體或技術,符合條件可享投資抵減,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應留意適用項目、投資金額、訂購與交貨日認定、申請期限及程序四要件,以免因程序或期限等問題而無法享有租稅優惠。 第一,投資項目須符合規定。相關投資除須屬於智慧機械、5G、資安、AI或節能減碳等範圍,也須具備提升營運效率或智慧服務的實質效益,並依規定通過相關專案審查,才能適用投資抵減。 第二是投資金額門檻,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單一課稅年度相關投資支出合計須達100萬元,適用投資抵減支出上限提高至20億元。企業可選擇按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或按支出金額3%,分三年度抵減,兩種方式擇一適用,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為限。 第三,訂購日與交貨日認定,不同取得方式有不同標準,企業向他人購買設備或服務,訂購日以買賣契約簽訂日或訂購單回覆日認定;交貨日則依硬體及軟體交貨、取得技術或勞務提供完成日期認定。 至於取得授權使用軟體,訂購日為軟體授權契約簽訂日或訂購單回覆日,交貨日則以軟體授權使用期間開始日認定。 第四是申請程序及期限。企業應在交貨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四個月起,至申報截止日前,先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請;之後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還要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合約、發票等相關證明文件。 文章含有圖片或影片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個人住宅供個人居住使用者,應按租金收支結餘數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9.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從事租賃住宅包租業之營業人承租符合規定之個人住宅再行轉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應於收款時開立收據交付次承租人,並就租金收支結餘數為正數者,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許可設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承租符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之個人住宅,轉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且無同條例第4條規定之情形者,除應逐屋編製租賃住宅租金收支明細表外,應於收款時,按收取之租金開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交付次承租人,並按租金收入減除支出後之結餘數為正數者,核認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租賃住宅包租業,於112至114年間出租房屋予個人居住使用,收取租金收入546,000元,經查獲該營業人之租金收支結餘數為87,000元,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除補徵營業稅額4,143元〔87,000/(1+5%)×5%〕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一般營業人出租房屋應於收款時,按「收取之租金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符合前揭規定之租賃住宅包租業,得就「租金收支結餘數」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如有短漏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81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出售國內未上市(櫃)股票與國外有價證券課稅規定不同,請民眾留意避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9.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無論投資國內未上市 (櫃)股票或國外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皆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如同一申報戶成員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合計數( 即綜合所得淨額+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已逾免稅額度【114年度為新臺幣 (下同)750萬元 】,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 併同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兹整理相關規定提醒民眾注意: 所得來源 所得類別 所得額 損失扣除 損失扣除年限 國內 有價證券 交易所得 全數計入 註1 有價證券 交易損失 當年度及以後3年 註2 國外 海外財產 交易所得 同一申報戶 全年海外所得 達100萬元全數計入 海外財產 交易損失 當年度 註2 註1: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且交易時設立未滿5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不予計入。 註2: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該局提醒,無論國內未上市 (櫃)股票或國外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皆「非屬 」 結算申報時稽徵機關提供查調之所得範圍,如民眾自行檢視後有短漏報所得,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各分局 、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林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10 撰稿人:葉先生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13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子女結婚限定的甜蜜福利「婚嫁贈與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9.2 許多疼愛子女的父母總想在子女婚嫁時,贊助子女結婚基金,又擔心會被課徵贈與稅,因此 ,想要擁有最佳節稅效果,千萬不要錯過這個絕佳福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在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的財物,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說父母除了每年得各自贈與總額中減除的免稅額(目前為244萬元)外,於子女結婚時,還可以各自額外贈與不超過100萬元之財物,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媽媽女兒小敏在115年6月1日登記結婚,小敏父母在同年11月30日前各自贈與244萬元及100萬元,合計贈與小敏688萬元【(244萬元+100萬元)×2=688萬元】,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應檢附子女結婚登記戶籍資料,另婚嫁贈與如有超過100 萬元,將列入贈與總額計算,超過年度免稅額244萬元部分,需依法課稅。 民眾如有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楊課長              聯絡電話:(07) 3228838 分機6710 撰稿人:曹小姐              聯絡電話:(07) 3228838 分機6727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處分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9.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通過對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投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管理法令之裁罰處分案。        金管會經查發現國泰投信針對利害關係人申報與控管作業之違規事實,爰依缺失情節輕重依法對該投信公司核處行政處分如下: 一、裁罰時間:115年9月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泰投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第4款、第56條第1項、第103條第1款、第111條第2款及第4款、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5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第8條第9款及第16款、第14條、第17條、第27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 國泰投信前董事郭OO於擔任董事期間,有未依公司規定申報利害關係人資料,致國泰投信所經理之基金及所管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有投資利害關係公司發行之股票並發生重大投資損失之違失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相關管理法令。 (二)國泰投信未落實利害關係人資料之管理維護及內稽內控作業,且內規建置欠完善,顯示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未確實執行且未具有效性,且事後有未依規定即時通報重大事件及有通報內容不實與不完整之情事,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相關管理法令。 五、處分結果: (一)  針對違反事實理由(一)所述「國泰投信所經理之基金有投資利害關係公司發行之股票」之違規事實,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9條,依同法第111條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300萬元罰鍰;針對違反事實理由(一)所述「國泰投信所管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有投資利害關係公司發行之股票」之違規事實,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6條,依同法第111條第2款規定,核處300萬元罰鍰,合計核處600萬元罰鍰。 (二)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對國泰投信核處警告,相關業務並將受下列限制: 1.  最近1年不得申請(報)募集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附件網路上傳注意事項 報你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15.9.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會計年度採曆年制的營利事業,本(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本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營利事業可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完成網路申報,並可利用網路上傳附件檔案,省時又便利,請多加利用。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採網路上傳附件,要注意下列事項: •先申報再上傳:必須先完成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網路申報,才可進行附件上傳作業。 •必備文件:附件資料必須包含蓋妥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印章之「暫繳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及其他應檢附相關書表;如申報案件為會計師簽證案件,上傳檔案須含「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 •檔案格式與畫質:將紙本文件掃描為 300~600 dpi 清晰影像的PDF檔,並確保內容清晰可辨。 •檔案命名原則:整批上傳之檔案名稱為「附件類別-〔使用者自訂之檔案名稱〕.PDF」;單筆上傳之檔案名稱為〔使用者自訂之檔案名稱〕.PDF。「附件類別代號」可於該申報繳稅系統附件資料上傳作業「檔案格式及説明」中查閱。 該局進一步說明,附件上傳後,營利事業須至網路申報系統「附件上傳」功能項下的「附件資料查詢」,確認所有檔案均上傳成功,始完成附件繳交,但若有檔案上傳不成功或未能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將檔案上傳,應於本年10月12日前補送紙本至所在地稽徵機關。 如需進一步瞭解暫繳申報及附件上傳相關規定,可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專區」查閱,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下載申報軟體及相關資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黃股長 06-223111轉8106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個人捐贈財產予宗教團體,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之要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9.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 、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以該受贈單位為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始得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說明,個人捐贈上開單位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 以下簡稱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該受贈單位須為已依法登記設立之財團法人組織,且受贈時符合行政院訂定 「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捐贈之財產始得不計入贈與人當年度贈與總額,若捐贈對象不符合上述規定,其捐贈金額仍須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生前以「買賣」原因移轉公告現值新臺幣( 下同)600萬元之 A地予某宗教團體之管理人乙,甲不幸身故後,經該局審理時,發現移轉A地之價金,漏未申報列入遺產總額,繼承人主張A地是該宗教團體以借名登記方式將所有權登記甲名下,並提出甲之遺囑,表示其名下所遺之土地,皆將會遺贈予該宗教團體之管理人乙,只是生前即先行移轉,可資證明是借名登記。惟繼承人無法提示A 地購入時 買賣相關資料及金流,所主張借名登記事證不足;另因乙是宗教團體之管理人非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組織,尚無遺贈稅法第20 條第1項第3款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之適用, 應依遺贈稅法第7 條但書規定, 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核定乙應納贈與稅額35.6 萬元 [(贈與總額 600萬元-贈與當年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 該局呼籲,個人捐贈財產予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 、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時,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 如有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 至該局網站 (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 「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張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250 撰稿人:劉小姐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252 閱讀原文 → 德...

您家廚房就是甜點店嗎?利用自宅銷售貨物,別忘了辦理稅籍登記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9.1 中秋節將至,民眾詢問預計 在自宅烘烤月餅及 手工餅乾並銷售,未僱用員工,亦未設置招牌,是否須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即屬銷售貨物。民眾利用自宅銷售自製糕餅、點心,對外收取價金販售之行為,即屬前開所稱之銷售貨物,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不因未設招牌、未僱用員工或營業規模較小而得免辦理。 該局以民眾銷售自製糕餅為例說明 ,其每月銷售額如為新臺幣( 下同)12萬元,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核屬小規模營業人,由國稅局按季查定銷售額,以1%稅率核課營業稅;倘後續營業規模擴大,每月銷售額2 5萬元,已超過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即應使用統一發票,並以每 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凡利用自宅經營事業者,不論有無設置招牌或僱用員工,只要具持續對外營業之事實,均應主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如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逕行營業,將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民眾如對稅籍登記相關規定或申辦流程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也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陳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360 撰稿人:張簡小姐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361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贈與稅繳稅方式多元,線上繳稅快速又便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9.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因應數位化時代發展,提供民眾更便利的繳稅服務,贈與稅繳納方式更加多元,納稅義務人只要完成申報並收到繳款書後,除可持繳款書臨櫃繳納外,還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線上繳納稅款,快速又便利。 該局說明,民眾可持贈與稅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即期支票臨櫃繳納,應繳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分期繳納案件不適用),也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四大便利商店繳納。 此外,為提供更便利的數位繳稅服務,納稅義務人只要以手機掃描贈與稅繳款書上的QR-Code行動條碼,即可連結至財政部Paytax網路繳稅服務網,系統會自動帶入繳款資訊,納稅義務人可選擇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電子支付或以本人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等方式進行線上繳稅,24小時均可使用,免再親赴便利商店或金融機構臨櫃辦理,省時又便利,但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案件,則不適用線上繳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後,應注意稅款繳納期限並如期繳納,以免逾期遭加徵滯納金、利息及移送行政執行。如對贈與稅繳稅方式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國稅局詢問,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14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利事業委外記帳及稅務申報,應注意委任合法代理人,保障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8.31 營利事業設立後,舉凡開立統一發票、帳務憑證處理、財務報表製作、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各項稅務事項,皆攸關營利事業權益, 若需委外辦理 , 應委由具備專業能力及合格之 會計師、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 代理人, 俾利正確處理帳務及依法辦理稅務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會計師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2條規定,向財政部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則依記帳士法第2條規定向執業登記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執業報備,二者均為合法代理人。會計師執業範圍,包括簽證、會計及稅務服務;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主要處理記帳及稅務申報。營利事業可視業務需要,委任合法代理人。 該局補充,合法代理人名單及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官網查詢(網址 https://www.mof.gov.tw/首頁/便民服務/賦稅服務資訊 /稅務代理人資訊或記帳士資訊)。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部分,亦可至執業登記地所屬國稅局官網查詢。 該局提醒 , 營利事業委外處理帳務 , 應審慎選擇合格之會計師 、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 ,以提供專 業服務品質 ,降低稅務風險 , 保障自 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 ,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 ,或 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賴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30 撰稿人:秦小姐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36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業人支付外國公司派遣來臺提供技術服務者之住宿費不得申報進項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8.3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依約負擔外國公司派遣來臺提供技術服務人員在臺期間之住宿費用,係屬給付該外國公司技術服務報酬之一部分,非公司員工之旅費支出,其相關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進項扣抵,應以與自身營業活動直接相關之支出為限。營業人依技術服務合約約定負擔外國公司派遣來臺提供技術服務人員之住宿費用,係屬給付技術服務報酬之一環,非屬營業人之旅費支出,其相關之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與外國乙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約,約定由乙公司派遣工程師至甲公司工廠進行設備調校,並由甲公司負擔該工程師在臺期間之飯店住宿費用,甲公司依約支付飯店住宿費105,000元(銷售額100,000元及稅額5,000元),並取得飯店開立之統一發票。因該住宿費屬於給付乙公司技術服務費之一部分,並非甲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旅費支出,故該筆進項稅額5,000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倘誤將外國公司派遣來臺提供服務人員住宿費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5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高雄關籲請業者正確申報「裁紙器」稅則號別,以利貨物快速通關

財政部關務署 115.8.31 高雄關表示,近來有業者進口「裁紙器附量角器」(PAPER CUTTER WITH PROTRACTOR),申報稅則號別第8472.90.90號「其他第8472節所屬辦公室用機器」,第1欄稅率0%,經審核結果,改歸列稅則號別第8441.10.00號「切紙機」,按第1欄稅率3%核課關稅。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此類貨物構造包含底板(裁切平台)、導軌、滑塊內含切割刀片、活動量角尺及透明壓紙尺等,其主要功能為透過手動操作滑塊,對紙張進行直線裁切、精準測量與定位,屬專門用途之切紙機器。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及六規定,參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對稅則第8441節之詮釋,「所有用於截切之機器」,不論是否用於辦公室,均應歸入第8441節,而非屬第8472節所規範「未更明確地列於本分類其他任何一節之辦公室用機器」之範疇。 高雄關呼籲,業者報運此類貨物進口時,應依海關進口稅則相關規定正確申報稅則號別,俾利貨物快速通關並維護自身權益。如對所適用稅則號別有疑問時,可於進口前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備齊申請書與相關文件(財政部關務署入口網頁:資訊匯流 > 資料下載 > 書表下載 > 進口業務),向進口地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以加速貨物通關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倘有任何疑義,歡迎隨時與海關洽詢,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 文章含有圖片或影片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強化個人資料保護措施,維護個人資料檔案安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8.3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落實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及管理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該局說明,記帳業者因執行業務需要,保有大量客戶個人資料,為維護資料之安全性與正確性,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下稱安維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一、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 二、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三、設定帳號權限、定期更新密碼及強化電腦設備防護,系統登入採用雙因子驗證機制,以落實資訊安全,確保個人資料檔案安全存取控制。 四、遇個人資料安全事故發生時,應採行適當應變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於72小時內通報財政部,並查明事故之狀況,即時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同時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五、其他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管理、限制及必要措施,應依安維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協助記帳業者迅速瞭解及遵循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該局網站(網址: https://www.ntbt.gov.tw )【路徑:首頁/主題專區/行政專區/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專區】已提供安維辦法、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檢查表、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參考範本及安維辦法諮詢窗口等資訊,請多加利用。 該局提醒,記帳業者應落實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所定相關事項,該局亦將抽核記帳業者執行情形,以維護個人資料檔案安全。 (聯絡人:營所稅組何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296)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經濟部發布公司法解釋令 禁止多輪拆分公司債規避管理

工商時報 黃有容 115.8.28 針對近期趙姬投資及寄居蟹管顧公司濫發公司債引發爭議,經濟部今(28)日表示,為強化非公開發行公司藉由多次私募公司債方式規避公司法應募人數35人上限的管理,將發布公司法第248條第3項解釋令,自今日起非公開發行公司就其各次私募尚未到期的公司債,應合併計算其應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同一應募人參與不同次私募者,則以1人計算。 經濟部強調,倘涉及對不特定大眾公開招募公司債,須符合證券交易法相關規範。經濟部將與金管會聯手,強化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的資訊公開,使民眾有更多的資訊判斷自己的投資風險。 經濟部說明,依公司法第248條第3項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除金融機構應募者外,私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限制私募人數的目的,是因私募係針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與向不特定大眾公開募集有價證券,兩者有所不同。 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藉由分次私募,規避35人人數上限,形成實質上向非特定人公開募集的效果,經濟部將於2026年8月28日發布解釋令,自發布日起,非公開發行公司就其各次私募尚未到期的公司債,應合併計算其應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同一應募人參與不同次私募者,則以1人計算。至於過去已有私募公司債且私募人數已超過35人的公司,在各檔公司債未到期...

迎戰酷暑換冷氣,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3大重點提醒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8.2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之全新冷氣,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每臺最高可退稅新臺幣2,000元。 該局說明,隨著夏日高溫熱浪來襲,民眾換購新冷氣機需求上升,為避免民眾錯失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之機會,彙整3大重點提醒如下: 一、分離式冷氣機僅「室外機」具能源效率分級,因此只有「室外機」可以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二、購買產品需符合能源效率分級第1級或第2級,民眾可在產品標示資訊上確認,或至「經濟部能源署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網址: https://ea03.moeaea.gov.tw/e0410/03/ )/已核准產品」查詢,產品類別選擇「無風管空氣調節機(114年新基準)」確認所購買產品之能源效率分級。 三、申請期限為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以網際網路線上或書面方式向任一國稅局(含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9月17日購買符合能源效率分級第1級冷氣機1臺,並於同日取得統一發票,惟遲至115年4月10日始提出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因申請日已逾購買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115年3月17日)之法定期間,致該局無法核准其退稅。 該局呼籲,民眾購買冷氣符合退還減徵貨物稅要件者,請於購買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並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網址: https://gov.tw/Lp9 )」線上申請,如有退還減徵貨物稅相關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許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1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減輕受災車主換車負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8.2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颱風及午後豪大雨,民眾的愛車常因暴雨侵襲成為「泡水車」或遭土石流毀損,事後報廢受災損壞之舊汽、機車並購買新車,符合一定條件者,可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減輕受災車主的經濟負擔。 該局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民眾報廢持有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出廠4年以上且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之舊機車,於舊車報廢前或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汽車每輛最高可減徵退還新臺幣(下同)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可減徵退還4,000元;另自114年9月7日至119年12月31日止新購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之新小型小客車或150cc以下之新小型機車(以上均不含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機車),汽車每輛最高可減徵退還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可減徵退還2,000元,上開購買新車與汰舊換新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額可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開了12年的愛車因遭受風災變泡水車,甲君便將泡水車報廢,並於報廢日後6個月內購買1,800cc之新汽油小客車並完成領牌登記,甲君即可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額最高10萬元。 該局提醒,舊車報廢日與新車新領牌登記日必須在「6個月內」完成。不論是「先報廢舊車再買新車」或「先買新車再報廢舊車」皆可辦理,民眾如有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許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1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且屬於分開計稅合併報繳者,其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8.2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按房地持有期間不同,適用45%、35%或20%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前述規定計算之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其前開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另外,營利事業如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則以前述計算之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上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0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A公司112年度交易B、C及D等3筆房地,分別產生房地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交易損失60萬元及交易所得50萬元,按房地持有期間核認應適用之稅率分別為20%、35%及45%,土地漲價總數額均為零,因當年度並無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可減除,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所以損失60萬元可以自行選擇先減除適用較高稅率45%之所得50萬元,再減除適用稅率20%之所得10萬元。若尚有未減除餘額,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時,應留意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交易所得。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賴麗庭 電話:(04)25291040轉111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醫美院所提供非醫療勞務或銷售美容產品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5.8.2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隨著國人對體態管理與外貌美學的重視,各式標榜瘦身、美容的療程(如皮秒雷射)與藥品日益普及,醫療院所提供此類服務情形已成常態,如提供非醫療勞務或銷售美容產品,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美容醫學」係指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以改善身體外觀的醫療行為,而輔以治療疾病為目的。醫師本於醫學專業提供之美容醫學服務,核屬「醫療勞務」範疇,係屬執行業務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免徵營業稅。至於醫療院所銷售非屬醫療勞務必需之保養品、化妝品或美白等食品,核屬一般買賣商業行為,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醫美診所由專業醫師為病患施以「皮秒雷射」療程,該處置費用屬醫師提供專業性勞務收入,依規定免徵營業稅。該診所如另行銷售非屬醫師處方必需之纖體營養食品,則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新臺幣20萬元之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則應按5%稅率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該局呼籲,請各醫療院所自行檢視,如有提供非醫療勞務或銷售美容產品而未辦理稅籍登記或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對相關規定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81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利事業興建廠房支付之借款利息是否可列為當期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8.27 營利事業借款興建廠房,在建造期間應付的利息,應作為該廠房的成本,直到興建完成後應付的利息,才可以列報為當期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常接獲民眾詢問,營利事業借款興建廠房的借款利息如何列報?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 條第8款規定, 因興建廠房而借款之利息,應先判斷廠房 建築 是否 完 成,若廠房建築尚未 完成 , 在 建造期間 應 付的借款利息, 應作為 該 廠房 的 成本 , 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廠房 建築完成後,即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後,應付的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300餘萬元,經查該筆借款係甲公司用於支付興建廠房的工程款,因該廠房興建工程截至113年底尚未完工,甲公司列報300餘萬元之利息支出屬建造期間之應付借款利息,依上述規定,該筆利息支出不得作為當期費用列支,應轉列為廠房的建造成本,遂核定補徵稅額60餘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因借款興建廠房而支付之借款利息,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確認廠房建築是否完成並正確以資本支出或費用支出列帳,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郭明月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50 撰稿人:邱慧玉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58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死亡前2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為特定親屬,應併計遺產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8.27 常有民眾誤以為透過變更保單之「要保人」即可達到資產傳承目的,卻忽略其中涉及之贈與稅與遺產稅申報義務,因而遭到國稅局依法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由於保單屬同法條第1項所稱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而「要保人」對保險契約享有隨時終止契約取得解約金、辦理保單借款等權利,因此當父母將個人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時,即等同將該保單之財產價值無償移轉予子女,屬於贈與行為,如當年度贈與總額已超過免稅額,應以贈與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於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此外,依據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予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之配偶,均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一位媽媽於92年以自己為要保人買了1張外幣終身壽險保單,在113年間把要保人變更為兒子,贈與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因當年度贈與總額沒超過免稅額244萬元,不用繳納贈與稅,所以沒有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但媽媽不幸在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過世,這筆保單在媽媽過世當天的保單價值,就必須申報為遺產,因為繼承人未依法申報,最後被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保單要保人變更前,務必先向保險公司查詢該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並於贈與行為發生日後30日內完成贈與稅申報;若贈與人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繼承人應注意將該保單併入遺產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受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施怡菁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80 撰稿人:蔡美夏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96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

網紅課稅輔導期屆滿,「AI稅務知識包」助您解析網紅新興交易新制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8.27 鑑於網紅發表創作取得平臺分潤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益普及,財政部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並訂定114年9月10日至115年6月30日為輔導期間。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符合營業人要件之網紅,提供表演勞務予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尚非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應課徵營業稅,爰境內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二)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自114年1月起於影音平臺上經營個人頻道,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每月5萬餘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雖未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等情形,惟已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條件之一,即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其已於官網首頁「AI稅務知識包」專區建置「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知識包」供民眾隨時以聊天或口語化方式提問,透過生成式AI技術將專業的稅務法規轉化為淺顯易懂的回答,協助民眾快速瞭解網紅課徵營業稅及綜合所得稅的相關規定。 該局呼籲,請網紅再次自行審視,如有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情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疑義,除運用AI稅務知識包諮詢外,亦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楊圍閔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10 撰稿人:梁博勛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