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營業人詢問,其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並以買受人名義報關,所賺取之佣金收入,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並直接以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佣金收入,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倘買受人係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貨物之使用符合同法第 7 條第 4 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者,營業人得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持憑經買受人簽署「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4 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海關核發進口報單副本,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非保稅區營業人)訂購新臺幣(下同) 1,000,000 元精密設備一批,嗣營業人甲轉向長期合作之國外供應商 A 下單訂貨並以買受人乙名義向海關完成進口申報,供應商 A 同意給付買賣價金 3% 佣金予營業人甲,營業人甲於收受佣金收入 30,000 元( 1,000,000 元 ×3% )時,應開立以國外供應商 A 為抬頭 30,000 元(銷售額 28,571 元、稅額 1,429 元)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有前揭交易情形者,除買受人為保稅區營業人並符合前開規定可適用零稅率外,應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倘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7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