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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影響財產轉移 有解方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4/02 01:32:09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若欠繳稅款,名下財產可能被辦理禁止處分,不僅無法買賣、過戶,連設定抵押也受限,但若一時無力繳清,仍有解套方式,只要提供等值擔保,就可申請塗銷限制,恢復財產處分權..... 點入看全文

網路銷售新時代,如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稅籍登記不能忘!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隨著電子商務與社群媒體蓬勃發展,個人透過蝦皮等電商平台或利用 Facebook(FB) 等網路社群媒體,銷售貨物現象日益普及,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於網路銷售頁面揭露其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 109 年 1 月 31 日台財稅字第 10904512340 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 114 年度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 ( 下同 )10 萬元,銷售勞務為 5 萬元〕,需於當月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另依稅籍登記規則第 4 條及第 4 條之 1 規定,符合上開應辦理稅籍登記之個人網路賣家,其稅籍登記項目包含「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站銷售頁面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 該局舉例,林小姐於 114 年 2 月間在 Facebook 開設「手作烘焙麵包職人」社團,主打當日現做且無添加人工香精,吸引不少社區鄰居與網友紛紛加入社團,透過私訊或 Google 表單下單,再以宅配或約定指定地點取貨,經稽徵機關蒐集相關資訊, 114 年 8 月查獲林小姐自 6 月起網路銷售額 30 萬元,惟未辦稅籍登記,爰請林小姐除補辦稅籍登記,並就該期間銷售額補繳營業稅,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網路個人賣家如符合前開規定尚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應儘速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手續並補繳稅款,切勿因「非實體營運店面」而忽略相關規定,以免違反規定而衍生處罰。如對規定有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使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陳淑芬股長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360 撰稿人:詹如琳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368

個人綜合所得稅誤報死亡親屬免稅額,除補稅外恐遭處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請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申報時,務必確認受扶養親屬之生存事實。若親屬已於 113 年度 ( 含 ) 以前年度死亡,卻仍列報其免稅額,將構成虛報扶養親屬之違章行為。除須補徵稅款外,依法可處所漏稅額 2 倍以下之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果採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系統不會提供不得列報免稅額之扶養親屬資料,常見上開誤報原因: 1. 資訊過時:沿用往年申報資料,未及時更新受扶養親屬之死亡資訊。 2. 代為申報:委託他人辦理,未詳加核對內容。 3. 心存僥倖:誤以為國稅局查不到戶政資料,抱著僥倖心理列報前一年度 ( 含 ) 以前已死亡親屬免稅額,以降低適用稅率。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發現不慎誤報,在稽徵機關尚未進行調查或經人檢舉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正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免予處罰。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侯惠月課長     聯絡電話: (07)740-4001 分機 5810 撰稿人:張宏仁           聯絡電話: (07)740-4001 分機 5824

使用牌照稅改以碳排量稽徵 財政部:車籍資料尚無碳排登載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即時報導 2026/03/31 17:39:27 財政部 1 日將舉行「因應對等關稅與淨零排碳,是否應修改海關進口稅則,免除進口車與進口汽車零組件關稅,並將使用牌照稅改以碳排量稽徵」公聽會..... 點入看全文

遺產房屋估價 留意年度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4/01 01:26:26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中若包含不動產,應留意評價方式,尤其如果是房屋,房屋評定現值可能會有跨年度適用情況,應避免採用錯誤年度現值來估價,而影響稅額計算.... 點入看全文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提高至18萬元,今年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今( 115 )年 5 月申報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 12 萬元提高至 18 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係指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股利按 28% 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度 750 萬元者不適用)。 該所說明,符合衛福部公告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 3 種情形之一: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下稱審查標準 ) 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二、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 2 級至第 8 級,且使用上開長照服務者。 三、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 90 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 90 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 90 日之限制。 該所提醒,勞動部 114 年 7 月 30 日修正發布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3 項,放寬年滿 80 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但要列報被看護者之長照扣除額,仍應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始可列報。 該所進一步表示,為便利民眾報稅需求,財政部已向相關單位蒐集長照扣除額資料,如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調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已包含該項扣除額,可逕依查詢之長照扣除額申報,免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民眾如有長照扣除額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莊家誠 電話:( 04 ) 26651351 轉 202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未完成過戶,申報遺產稅規定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生前已簽訂出售土地契約,如在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過世,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如已簽約出售土地,至死亡時尚未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 758 條規定,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按死亡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列入遺產總額,但繼承人同時負有將該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需再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之義務,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則以同額列報扣除額。至於被繼承人出售該筆土地所應取得之價款,如在死亡時尚未收取,屬被繼承人應收債權,應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 115 年 2 月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以新臺幣(下同) 2,500 萬元出售其所持有 A 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 380 萬元),惟尚未收取價款,亦未完成移轉登記,嗣於同年 3 月死亡,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將 A 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 380 萬元列入遺產總額,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至於尚未收取之買賣價款 2,500 萬元,則應申報債權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提醒,類此情況涉及財產與債務的併計,請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務必留意,以免漏報受罰。如仍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呂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510

2026報稅/捐款公私立學校列報大不同 捐贈私校最高可扣除綜所稅總額20%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30 01:10:35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及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個人捐款給私立學校或已依法立案公、私立學校家長會,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的捐贈,最高能扣除綜合所得總額 20 %..... 點入看全文

出售舊制土地債權 要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31 01:11:46 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買進舊制土地,如礙於法令限制或其他原因,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導致企業非該筆土地的所有權人..... 點入看全文

賣生鮮農漁產品 要報所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31 01:11:57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規定,銷售未經加工的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營業人專營前述免稅貨物,可免辦稅籍登記..... 點入看全文

未分配盈餘優稅 留意投資日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31 01:15:50 中區國稅局指出,依實質投資申請退稅辦法規定,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時,有四種常見的投資日認定..... 點入看全文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115年4月28日起可線上查詢114年度所得資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為加強報稅服務,自 115 年 4 月 28 日起至 6 月 1 日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及其委託代理人,可利用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 )查詢 114 年度所得資料。 苗栗分局說明,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得以下列二種方式查詢: 一、自行查詢者: 1. 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 IC 卡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 IC 卡查詢。 2.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 IC 卡查詢外,亦得以課稅年度結束日( 114 年 12 月 31 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查詢。但於 114 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則不適用。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者: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 115 年 4 月 1 日起至 6 月 1 日止,以其符合前揭規定的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完成線上授權後,代理人以其電子憑證於同年 4 月 28 日至 6 月 1 日查詢。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依規定於 115 年 2 月 2 日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申報憑單(含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專用)、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該分局特別提醒,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所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苗栗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梅高榮 電話:( 037 ) 320063 轉 112

5月1日遇假日!網路申報24小時不打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今( 115 )年 5 月 1 日為國定假日,國稅局不提供臨櫃報稅服務,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所指出,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 https : //tax.nat.gov.tw ),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註冊密碼」、電子憑證、醫事人員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行動電話認證或「戶口名簿戶號及查詢碼」為通行碼,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辦理申報。 行動電話認證只要輸入納稅義務人手機門號、身分證統一編號、健保卡卡號及電信業者即可申報,手機版及線上版、離線版都可認證,免出門、免 APP 、免讀卡機,利用手機報稅搭配行動電話認證,快速又方便。 該所說明,今年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線上版)提供無障礙操作模式,視障納稅義務人透過無障礙連結登入報稅系統,搭配報讀軟體,即可掌握報稅資訊及完成申報上傳。   該所補充說明,今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1 日利用網路(含手機)申報之退稅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退稅者,將優先列為第 1 批退稅,於今年 7 月 31 日退稅,欲儘早取得退稅者,請採網路申報,並多利用存款帳戶辦理直撥退稅,退稅款將直接撥入申請帳戶。 該所呼籲,民眾如有申報相關問題,可由各地區國稅局網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利用智慧客服線上解答, 24 小時服務不打烊,即可快速方便完成所得稅申報,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綜所稅股 游小姐 聯絡電話:( 04 ) 24852934 轉 222

修訂大小五金業等5業別之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近日核定大小五金業等 5 業別之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營利事業於申報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請注意相關增修訂內容,以正確計算原物料實際耗用情形是否超過所屬業別之通常水準。 該局說明,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係由國稅局會同專家學者進行實地調查,並洽詢各該業同業公會及有關機關意見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本次修訂大小五金業、食品加工業、電子業、橡膠業及廚房用具業等業別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自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修訂資料已置於該局網站( https://www.ntbt.gov.tw / 首頁 / 主題專區 / 稅務專區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 / 一、申報資訊 / (三)各業類標準 /2. 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報告),歡迎營利事業多加利用查詢。 該局呼籲,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係供徵納雙方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查核時遵循,營利事業於計算原物料耗用情形時,請確認申報年度該行業所適用之通常水準,以免誤採用以往年度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以致超耗計算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何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296 )

國稅局運用AI輔助查核,營業人違章行為無所遁形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數位時代巨量資料與經濟活動多樣性,該局積極推動「智慧稅務」轉型,整合應用生成式 AI 智慧技術,開發業務輔助功能,運用 AI 強大的數據處理與語意分析能力, AI 科技成為稅務查核不可或缺的智慧型秘書,除提升稽徵作業效能,並有效防堵不法逃漏稅捐行為。 該局說明,甲公司 113 年間營業稅申報加值率及繳稅情形均較同業標準顯著偏低,查核人員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 AI 參考指引」,結合生成式 AI 工具協作分析龐雜稅務資料,並將蒐集資料運用 AI 分析解讀,成功突破查核瓶頸,查獲甲公司銷售貨物漏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 2,000 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 100 萬餘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 50 萬餘元。 該局呼籲,稅務查核已進入智慧化時代,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切莫心存僥倖,如因一時疏忽有短漏報稅捐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請多加利用 國稅智慧客服網站 「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250

機關團體短漏報收入非屬情節輕微者,當心補稅處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符合行政院發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免稅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帳證完備之要件,係指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機關團體年度結算申報短漏報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 10 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過 10% ,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財政部 83 年 6 月 1 日台財稅字第 831595361 號函釋規定,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符合帳證完備之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職工福利委員會 112 年度機關團體結算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 800 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支出 700 萬元,惟經查核發現甲職工福利委員會短漏報利息收入 200 萬元,且短漏報收入 200 萬元占核定全年收入 1,000 萬元之 20% ,因不符合上述短漏報情節輕微情形,致與免稅標準規定未合,應就全部結餘款 300 萬元(收入 1,000 萬元 - 支出 700 萬元),補徵稅款 60 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除應留意各項收支皆依規定詳實記載並如實申報,收入部分尚需依性質正確區分歸類;另可於申報年度所得資料查詢期間,持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 IC 卡,至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查詢所得資料作為參考,降低疏漏發生。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 該局網站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320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修正,留意四大措施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之 1 於 114 年 5 月 7 日修正,將人工智慧( AI )及節能減碳項目納入適用範圍,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提高為新臺幣(下同) 20 億元,並延長施行至 118 年 12 月 31 日,以強化企業投資誘因,另配合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之 1 修正「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於 114 年 11 月 27 日修正發布。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聚焦核心技術及擴大適用範疇:修正原有之智慧機械所需具備技術元素項目,及新增「人工智慧( AI )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服務。 二、明確規範新舊法投資時限與交貨期限:為利企業掌握適用規則,本次修正明定,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訂購者,始能適用新法規定新增之投資項目及提高至 20 億元上限;對於 113 年底前已完成訂購、惟於 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始交貨或完成技術服務者,則依舊法適用,其可申報抵減之投資支出仍以 10 億元為上限,並與新制項目合計,最高仍不得逾 20 億元。另增訂企業應於訂購日次日起 2 年內完成交貨或提供技術服務,並於交貨年度申請抵減,如遇特殊情形,未能於前開期限內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 1 次,最長不得超過 2 年。 三、訂購日與交貨日之認定: (一)向他人購買者:訂購日為買賣契約之簽訂日期或訂購單之回覆日期;交貨日為硬體及軟體交貨日(分批交貨者,以各批設備交貨日期)、取得技術日期及勞務提供完成日。 (二)融資租賃取得:訂購日為融資租賃契約簽訂日;交貨日為指定場所完成安裝或佈署之日期。 (三)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訂購日為董事會決議日或委託製造契約之簽訂日期;交貨日為製造完成轉供自用之日期。 (四)取得授權使用軟體﹕訂購日為軟體授權契約之簽訂日期或訂購單之回覆日期;交貨日為軟體授權使用期間始日。 四、提高支出上限:單一課稅年度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由原定 10 億元提高至 20 億元,投資達 100 萬元即可按「抵減率 5% (當年度抵減)或「抵減率 3% (分 3 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0% 為...

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其他居住型、居家式及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業增訂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 115 年 1 月 30 日以台財稅字第 11400693420 號令發布訂定一百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該局說明,配合政府積極推動多元化長照服務,前開要點增訂下列照顧服務業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惟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 ( 如房屋等 ) 之交易增益、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規定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之申報案件不適用: 行業名稱 ( 代號 ) 標準 定義 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 (8792-00) 9% 對老人從事提供住所、膳食、管理及日常生活協助等居住型照顧服務之行業。 包括仁愛之家、老人安養機構、安老院等。 其他居住型長期照顧服務 (8711-99) 8% 從事對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 6 個月以上長期照顧服務對象,提供住所及照顧服務之行業。 包括植物人安養院、住宿式及綜合式 ( 含住宿服務者 ) 長照機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等。 居家式長期照顧服務 (8811-00) 10% 從事對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 6 個月以上長期照顧服務對象,到宅提供身體照顧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之行業。 包括居家式長照機構。 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 (8812-00) 10% 從事對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 6 個月以上長期照顧服務對象,於社區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提供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臨時住宿、小規模多機能及其他整合性服務之行業。 包括日間照顧、家庭托顧、小規模多機能之社區式長照機構。 該局提醒,照顧服務業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相關規範,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 該局網站 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

營業人專營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漁產品,雖免徵營業稅及免辦稅籍登記,但應申報營利所得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專營銷售未經加工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依規定免徵營業稅,並得免辦稅籍登記,惟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營利所得,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9 款及第 29 條規定,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營業人專營前述之免稅貨物,得免辦稅籍登記,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A漁市場經營魚類批發業且未辦理稅籍登記,因甲君係收購漁民捕獲之漁獲銷售,雖免辦稅籍登記及免徵營業稅,惟仍應自行申報營利所得,甲君遭查獲經營魚類批發營業收入新臺幣(下同) 1.8 億餘元,漏報營利所得 909 萬餘元,除補徵所得稅 256 萬餘元,並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處罰鍰 102 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專營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漁產品,取得之營業收入仍應依規定申報營利所得,切勿疏忽漏報,如有漏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280

營利事業購入舊制土地登記於他人名下,出售利益非屬免稅所得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如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再行出售,屬債權買賣行為,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能列報為「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近來查核案件發現有企業誤以為在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買進的土地(簡稱舊制土地),不論是否登記於企業名下,出售所獲取之利益均可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6 款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致申報錯誤而遭補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 100 年間與乙公司合資購買土地,並將土地登記於乙公司名下,嗣 112 年度出售該土地時,甲公司列報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 2 千餘萬元,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因不動產所有權係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不論甲公司是因私契約安排或囿於法令限制而未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其對該土地並無所有權,僅發生對登記所有權人乙公司有返還土地之債權請求權,嗣出售該土地取得經濟上利益,並非處分土地的直接對價,應認屬銷售該債權請求權予第三人,為債權買賣,無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之適用,予以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購買舊制土地,如囿於法令限制或其他原因,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營利事業非該筆土地之所有權人,而係對借用名義人享有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返還請求權,因該請求權係屬「債權」性質,因此營利事業出售該筆土地並取得對價時,除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外,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按所得稅法第 24 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 該局網站 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 轉 1620

逾期案件線上繳稅更便利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提升民眾繳納逾期繳款書之便利性,自本 (115) 年 1 月起開放「逾期案件線上繳稅」措施,若屬核定類開徵的案件,且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仍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https://paytax.nat.gov.tw )線上繳納應納稅款及因延遲繳納加徵的滯納金,以節省民眾往返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的時間。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為例,繳納期間為本年 1 月 16 日至本年 1 月 25 日(遇例假日順延至 26 日),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仍可於本年 2 月 25 日前,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或掃描繳款書上 QR-Code 連結至該網站,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線上繳納應納稅款及因延遲繳納加徵的滯納金。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綜所稅股 游小姐 電話:( 04 ) 8332100 轉 202

電子發票上傳三要點,輕鬆避免空白字軌傳輸異常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上傳。實務上常見異常情形,多為未依限上傳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或上傳資料不完整所致,呼籲營業人多加留意,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應於翌日起算 7 日內 ( 買受人為營業人 ) ,或 2 日內 (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 ) ,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 以下簡稱平台 ) 存證。未依限或未據實傳輸者,國稅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得處新臺幣 ( 下同 )1,5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並得按次處罰。 該局進一步提醒,為避免電子發票傳輸異常,營業人應注意三大重點:一、留意平台於次期開始 7 日寄發之「尚有電子發票未上傳」通知電子郵件,並於當月 10 日前完成補上傳;二、上傳空白字軌號碼後,至「平台 / 營業人功能選單 / 每單月 10 日前應辦理事項 / 上傳空白未使用發票號碼作業」,透過「查詢」頁籤確認上傳資料正確性;三、定期檢視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量是否符合實際需求,避免超額取號導致漏上傳情形。相關規定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 https://www.ntbca.gov.tw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熱門焦點 / 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 ) 查詢詳情。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銷售稅課 黃瀞慧 電話:( 04 ) 7274325 轉 303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申請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請留意投資日之認定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而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購買廠房、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投資抵減,應留意投資日之認定,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3 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 3 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次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 下稱實質投資申請退稅辦法 ) 第 3 條規定,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時,其投資日之認定如下: (1) 向他人購買建築物,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無須辦理所有權登記者,以受領日期為準。 (2) 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築物,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為準。 (3) 購置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 (4) 購置技術,以取得日期為準。另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築物或購置軟硬體設備,屬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以各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設備交貨日期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11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3 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新臺幣 ( 下同 )500 萬元,經審核相關文件,其中 1 筆購置供生產用之機械設備金額 90 萬元,其出貨單日期載明 111 年 12 月 20 日送交甲公司,並經甲公司簽章收貨,雖提示支付設備款之匯款日期為 112 年 1 月 10 日,惟依實質投資申請退稅辦法第 3 條第 3 項購置軟硬體設備,其投資日以交貨日為準規定,因該機械設備交貨日期為 111 年 12 月 20 日,非屬以 111 年度盈餘所進行之實質投資,未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之 3 條應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 3 年內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之規定,經該局剔除,核定甲公司 111 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為 410 萬元。 該局提醒,「投資日」之認定是以建築物、軟硬體設備及技術之受領日期、完工日期、交貨日期、取得日期或驗收日期為準,而非以付款日期,請留意適用要件,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防詐招式學起來 預防稅務詐騙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常有詐騙集團冒用稽徵機關名義,要求民眾提供相關資料,誘導民眾下載或點擊電子郵件或簡訊中之連結網址,而發生個人資料外洩或財物損失等憾事,籲請民眾提高警覺,以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該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簡訊或提供網址連結通知辦理調帳查核、繳退稅或補證等,民眾若收到可疑電子郵件,務必先確認內容真假、「寄件者」網址是否以「 .gov.tw 」結尾,如接獲可疑公文及訊息,請立即撥打 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或逕洽所轄國稅局查證。 該局特別提醒,稅務詐騙手法層出不窮,為守護自身財產安全,以下防詐招式學起來 : 1 、「多問、多查、多確定」:遇到可疑來電或訊息,應先與家人、朋友討論,並查證官方來源,確認真偽後再行動。 2 、「不信、不理、不轉帳」:對於不明來電或突如其來的發票中獎通知,切勿輕信,可疑連結不理會,更不要提供個人資料或匯款,以免成為詐騙目標。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虎尾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陳怡君 電話:( 05 ) 6338571 轉 503

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修訂重點說明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業經財政部核定備查,請各營利事業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加留意自身適用之行業別及所得額或同業利潤標準有無修訂。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訂重點如下(詳附表): 一、配合高齡化社會對長照服務之需求,增訂「 8711-99 其他居住型長期照顧服務」適用之所得額或同業利潤標準。以該業別為例,甲長期照顧服務公司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於查核時未能提示完整之帳冊簿據,依所得稅法第 83 條規定,按財政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惟因無專屬標準,經比照性質相近行業 (8792-00 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 ) 同業利潤淨利率 17% 核定所得額,本次增訂該業之同業利潤淨利率為 15% ,徵納雙方已有明確課稅依循,有效降低爭議。 二、考量產業景氣及實務營運情形,修訂「 3700-00 廢水及污水處理」、「 4541-11 蔬菜批發 」、「 5232-00 海洋貨運承攬」、「 5302-00 冷凍冷藏倉儲經營」、「 6520-99 其他財產保險」、「 7112-99 其他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及「 8000-11 保全服務」等 7 項行業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按帳載核實認定為原則;若有帳證不全或無法勾稽等情形,稽徵機關始依財政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114 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已建置於該局網站( https://www.ntbca.gov.tw / 分稅導覽 / 營所稅 / 申辦服務及查詢),歡迎營利事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善用查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婉婷 電話:( 04 ) 23051111 轉 7136

修正行動支付租稅優惠規範,延長適用期間並納入KIOSK結帳適用對象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持續推動行動支付政策,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財政部修正「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並將名稱改為「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自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   該局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 、延長本規範施行期間至 117 年 12 月 31 日,申請期間至 117 年 6 月 30 日。 2 、適用對象:查定課徵營業人 (1) 小規模營業人 (2) 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例如:大眾化消費飲食店)。 3 、擴大適用對象:除原有行動支付外,新增查定課徵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使用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之多媒體資訊服務機( KIOSK )結帳收款者。 4 、訂定停止適用條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營業人諮詢與瞭解本規範修正內容,營業人可連接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https://www.ntbna.gov.tw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主題專區 / 稅務專區 / 稅務行政 / 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專區 / 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專區 ) 查詢詳情。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銷售稅課 黃瀞慧 電話:( 04 ) 7274325 轉 303

網路代購業者應注意開立發票之規定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跨境電商與社群平台帶動海外代購熱潮,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交付委託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3 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海外代購業務,在臉書社群專業接單代購日本藥妝,消費者委託代買保養品一組,國外實際購買價為新臺幣 ( 下同 )3,000 元,另收代購佣金 300 元、合計收取 3,300 元,甲公司除按佣金收入 300 元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保養品之實際價格 3,000 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字樣交付消費者。 該局提醒,從事代購業者可先自我檢視是否已正確開立統一發票,若有短漏報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如對相關規定仍有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使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鄭股長偉志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370 撰稿人:趙美伶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382

2026報稅/老新光股東注意!合併換股遭課稅?3月底前可透過股代更正

經濟日報 記者林勁傑/台北即時報導 2026/03/27 17:52:13 隨著報稅季將近,市場上出現部分原新光金股東反映,因金控合併換股取得台新新光金 ( 2887 ) 股份,出現「未賣股卻仍需報稅」的情形..... 點入看全文

5月報稅季將至 留意2大報稅重點

中央社 記者呂晏慈台北 28 日電 2026/03/28 10:12:27 5 月報稅季開跑倒數計時,今年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調高新台幣 3000 元,增至 21.3 萬元,另外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則由每人 12 萬元調高至 18 萬元,如何聰明報稅省荷包,重點整理一次看..... 點入看全文

非居住者薪資扣繳基準 調升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30 00:59:3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隨著最低工資調升,納稅義務人若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非居住者),薪資扣繳基準同步調整..... 點入看全文

2026報稅/捐款公私立學校列報大不同 捐贈私校最高可扣除綜所稅總額20%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30 01:10:35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及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個人捐款給私立學校或已依法立案公、私立學校家長會,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的捐贈,最高能扣除綜合所得總額 20 %;若捐款給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擴建校舍或購置教學設備等,視為對政府捐贈..... 點入看全文

遺產稅申報不動產價值有學問!掌握關鍵評價時點,申報權益不縮水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詢問,家人於 114 年 10 月 15 日往生,其土地及房屋之遺產價額,是否都以 114 年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現值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遺產稅不動產之估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 1 月 1 日公告當年度適用現值;房屋則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之房屋評定現值核認遺產價額,因每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自前一年 7 月 1 日至當年 6 月 30 日止,故死亡當期所適用之房屋評定現值會有跨年度適用情形(例如 115 年期房屋稅課徵所屬期間為 114 年 7 月 1 日至 115 年 6 月 30 日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死亡,其所遺土地之遺產價值應依 114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申報;至房屋部分因被繼承人死亡日為 114 年 10 月 15 日,遺產價值應依 115 年期房屋稅(課徵所屬期間: 114 年 7 月 1 日至 115 年 6 月 30 日)之房屋評定現值申報,而非 114 年期房屋稅(課徵所屬期間: 113 年 7 月 1 日至 114 年 6 月 30 日)之房屋評定現值。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土地或房屋遺產時,務必確認被繼承人死亡日所適用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年度(期)所屬期間差異;特別是 7 月 1 日以後死亡之案件,房屋評定現值往往會有跨年度的變動,請民眾申報前先行確認,以確保自身權益,避免因誤用年度(期)而影響稅額計算。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610 )

重劃地贈配偶 出售仍有優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27 02:35:01 新竹縣稅務局表示,依規定,經重劃的土地,在重劃後首次移轉時,可享土增稅減徵 40 %、自土地漲價總數額扣除重劃費用等雙重優惠..... 點入看全文

非現金捐贈 納最低稅負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2026/03/27 02:35:23 國稅局提醒,非現金捐贈是綜所稅列舉扣除額,同時也是基本所得額的組成項目,常有民眾一不小心漏報最低稅負,而遭補稅處罰..... 點入看全文

牌照稅4月開徵 稅額估665億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2026/03/27 02:35:54 財政部賦稅署昨( 26 )日委由台南市財政稅務局召開牌照稅開徵記者會,財稅局代理局長陳家慶表示,今年全國開徵車輛約 845 萬輛,開徵稅額約 665.3 億元,以台中市開徵輛數、稅額最多..... 點入看全文

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倘經更正核減仍有稅額者,其應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不能免除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有更正核減應納稅額者,不會另行展延繳納期間重新核發繳款書,納稅義務人仍應就該更正後稅額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繳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納通知文書時,若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繳納期間內,檢附繳款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經稅捐稽徵機關更正核定後,就其稅額另改訂繳納期限重新核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納稅義務人倘逾繳納期間並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其更正後仍有應納稅額而未繳者,稅捐稽徵機關不會另展延繳納期間重新核發繳款書,僅通知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稅額及所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續行執行程序,並請納稅義務人洽行政執行分署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就該局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 1 千 6 百萬餘元,逾期未繳,遭移送執行後,始發現遺產中部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爰檢附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依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免徵遺產稅規定,申請重新核定稅額,經該局更正核減應納稅額。衡酌此執行中稅額之變更,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非原處分之撤銷,稅捐稽徵機關不會重新核發繳款書,甲君仍應依更正後之稅額併同所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繳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文書,應即時核對,如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切勿置之不理或延遲申請,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蔡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2180 )  

115年起基本工資調升!「非居住者」薪資扣繳基準同步調整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甲點心坊來電詢問,其聘請國外主廚 A 及其助手 B 於 115 年 2 月來臺授課 1 個月,給付主廚 A 薪資新臺幣 ( 下同 )10 萬元、助手 B 薪資 4 萬元,該如何辦理薪資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 1.5 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 6% ;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 1.5 倍者,則按給付額扣取 18% 。 該局進一步說明,由於勞動部公告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升為 29,500 元,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時,計算適用扣繳率的金額基準調升至 44,250 元( 29,500 元 ×1.5 ),亦即給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總額在 44,250 元以下者,扣取 6% ;全月薪資總額超過 44,250 元者,扣取 18% 。因此甲點心坊於 115 年 2 月聘請國外主廚 A 及其助手 B 來臺授課 1 個月,薪資發放扣繳方式如下: 薪資給付總額 扣繳率 扣繳稅額 國外主廚 A 100,000 元 18% 18,000 元 助手 B 40,000 元 6% 2,400 元   該局特別強調,雇主(扣繳義務人)在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時,除了要依前揭規定按正確稅率扣稅,更必須在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向國庫繳清並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以免受罰。民眾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江璧璇 股長     聯絡電話: (07)8123746 分機 6010 撰稿人:吳雅芬             聯絡電話: (07)8123746 分機 6012

綜合所得稅如有列報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別忘了將該扣除金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個人對政府機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等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得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扣除。若該捐贈係屬非現金的實物捐贈,則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個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應計入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全戶綜合所得淨額新臺幣 ( 下同 )150 萬元,其中申報減除之捐贈列舉扣除額包含現金捐贈市立國中 100 萬元、捐贈市府救護車 800 萬元。若甲君無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則甲君 113 年度全戶基本所得額為 950 萬元( 150 萬元 +800 萬元,現金捐贈無須計入),大於個人基本所得之免稅額 750 萬元( 113 及 114 年度均適用),應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非現金捐贈係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同時是基本所得額的組成項目,民眾一不小心,常漏未申報基本稅額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蔡文禎股長     聯絡電話: (07)7151511 分機 6150 撰稿人:吳郁萱           聯絡電話: (07)7151511 分機 6156

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修正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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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業經財政部備查,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詳下表): 一、增訂「 8711-99 其他居住型長期照顧服務」行業適用之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 二、修正「 3700-00 廢水及汙水處理」等 7 個行業適用之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費用率及淨利率。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自身適用之行業別及所得額或同業利潤標準有無修正, 114 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及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已建置於 該局網站 ( https://www.ntbt.gov.tw/ 分稅導覽 / 營所稅 / 報稅資訊 /★ 申報資訊 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 / 一、申報資訊 /( 三 ) 各業類標準 /4. 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歡迎多加利用查詢。 (聯絡人:營所稅組何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296 )

非健保給付收據 課印花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25 23:38:08 地方稅務局說明,一般常見的醫療費用收據,如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假牙裝置費、植牙費、眼科雷射開刀或醫學美容等,非屬健保給付範圍,應由開立收據的醫療院所按收據金額千分之 4 繳納印花稅..... 點入看全文

勞工選擇月退新增猶豫期 首次撥付30日內 可改採一次領取退休金

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台北報導 2026/03/26 00:09:22 勞動部昨( 25 )日修正發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針對選擇領月退休金的勞工,新增「猶豫期」,勞工可在首次撥付 30 日內,改選擇採一次領取退休金,並以一次為限..... 點入看全文

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21.3萬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今( 115 )年 5 月辦理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 21.3 萬元。 該分局說明, 114 年度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 21.3 萬元,每一個申報戶的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如有相關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 謝課長        聯絡電話: (06)2220961 分機 200

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應於法定期限內提起,並敘明復查事項及理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或罰鍰不服時,應於法定期限內敘明復查事項及理由,向原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相關證明文件,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如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則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營業收入新臺幣 100 萬元,經該局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甲公司不服,雖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 30 日內申請復查,惟復查申請書未具明理由,經該局函請甲公司補正復查之事項和理由,甲公司仍未補正,該局因無從審酌其復查事項,故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務必於期限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吳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2011 )

出售繼承取得不動產可能涉及房地合一稅,請注意被繼承人取得日!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邇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發現,有數起民眾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忽略該筆房地被繼承人之取得日期,誤判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漏未申報房地合一稅,遭國稅局查獲,須補繳稅額外,還要負擔罰鍰。 個人交易其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依法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如屬繼承取得房屋、土地,依財政部 104 年 8 月 19 日台財稅字第 10404620870 號令規定,被繼承人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應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規定(即舊制)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非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新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人甲君與父親於 111 年 7 月繼承取得母親 99 年購入之房屋、土地,登記為 2 人公同共有,嗣於 112 年 12 月父親過世時,由甲君取得房地全部持分。甲君於 114 年 6 月出售該房地,未於期限內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查獲其中持分 1/2 屬新制課稅範圍,除補徵稅額新臺幣 112,923 元外,另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係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甲君之母親 111 年 7 月亡故,母親所遺房地持分 1/1 登記為全體繼承人 2 人公同共有, 112 年 12 月父親亡故時,甲君雖繼承取得全部持分 1/1 ,而實際上 1/2 持分係繼承自母親,被繼承人母親於 99 年購入該房地,取得日在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故為舊制課稅範圍;惟另 1/2 持分係繼承自父親,被繼承人父親於 111 年繼承取得該房地,取得日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故屬新制課稅範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 30 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該局呼籲,民眾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應配合地政機關登記資料(如繼承系統表),確實審視取得歷程,以釐清房屋、土地繼承來源及被繼承人之取得日,以判斷是否為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侯惠月 課長     聯絡電話: (07) ...

建設公司向合建分售地主買回興建房屋坐落基地再併同房屋出售之房地合一2.0計稅方式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依現行房地合一 2.0 課稅規定,營利事業出售房地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課稅,持有期間愈短,稅率愈高,最高達 45% 。惟考量以營利事業為起造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 1 次移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交易,屬供給不動產市場之生產性營業活動,乃規定其產生之所得不適用上述分開計稅規定,可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 110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 4 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 1 次移轉之房屋、土地,其房地交易所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依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 25 點規定,所稱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 1 次移轉之房屋、土地,是指營利事業交易以其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 1 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該局舉例,甲建設公司與乙地主 ( 土地取得日期為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簽訂合建分售契約,甲建設公司為起造人,並依契約約定興建完成後一定時間,由甲建設公司向乙地主買回未出售餘屋之土地,嗣後甲建設公司於 111 年 8 月併同出售該餘屋及坐落基地,因甲建設公司出售之房屋為其興建完成後第 1 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出售之土地為其興建房屋之坐落基地,故依前揭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 4 項規定,甲建設公司 111 年度出售該房屋、土地之所得,均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20% 課稅,不適用按持有期間之差別稅率分開計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為起造人並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分別銷售房屋及土地,嗣後向地主買回原合建分售房屋之坐落基地,並於 110 年 7 月 1 日以後出售該房地之所得,均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計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或「 AI 稅務知識包」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謝慧雯 股長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110 撰稿人:林奕成             ...

承租信託財產應注意!扣繳義務人應以「受託人」為所得人依法扣繳及開立憑單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發現有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在承租不動產後,因房東(出租人)將財產辦理「信託」移轉卻未及時告知,導致承租人(扣繳義務人)仍沿用舊資料填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造成所得對象仍為原出租人之錯誤情形。該局提醒,一旦不動產移轉信託,承租信託財產之扣繳義務人應以「受託人」為所得人,依法辦理扣繳及開立憑單。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 C 銀行自 111 年初起向甲君承租土地及房屋作為營業使用,租期內甲君為了資產管理,於 114 年初將該不動產以「自益信託」方式移轉所有權給乙君(受託人)。然而甲君疏忽了,並未通知 C 銀行所有權已變動,這導致 C 銀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仍持續以「甲君」為所得人開立 114 年度租賃所得扣繳憑單。直到國稅局查核才發現,這筆租賃所得的法定名義人應是受託人乙君。 依據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89 條之 1 及第 92 條之 1 相關規定,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後續稅務更正處理流程說明如下: 1 、更正扣繳對象:承租人( C 銀行)須向國稅局申請 114 年度扣繳憑單更正,將所得人由甲君更正為受託人乙君成立之信託專戶,並補發正確憑單。 2 、受託人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受託人(乙君)應依所得稅法第 92 條之 1 規定,補行辦理信託所得申報。 3 、受託人轉發憑單予受益人:受託人(乙君)須將信託所得憑單轉開予受益人(甲君),再由甲君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納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有將出租財產辦理信託情事,應及時通知承租人(扣繳義務人),以確保扣繳憑單正確填發,避免影響後續稅務申報之正確性。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林美娟 股長     聯絡電話: (07)8123746 分機 6030 撰稿人:林怡瑩             聯絡電話: (07)8123746 分機 6035

給付非居住者所得扣繳申報規定大不同,正確新制報你知!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優化所得稅扣繳新制已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扣繳義務人由原為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修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使承擔違反規定之權責相符。另給付非居住者所得之報繳期間,原為代扣稅款之日起算 10 日內,新制增訂前開期間如遇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得再延長 5 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給付非居住者所得之扣繳及申報規定,相較於給付居住者所得之扣繳率、報繳時點及申報期限均不同,籲請扣繳義務人特別留意,以避免違反相關扣繳規定而受罰,說明如下: 一、居住者扣繳規定 扣繳義務人給付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應於每月 10 日前將上月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 1 月底前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所稱居住者,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居住合計滿 31 天;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 1 天以上未滿 31 天,且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 二、非居住者扣繳規定 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代扣稅款之日起算 10 日內(如遇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延長 5 日),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完成扣繳憑單申報與填發。 該局舉例說明,房東甲長期旅居國外, 113 年起未曾入境,屬非居住者。房客乙公司自 114 年起每月 10 日給付租金新臺幣 ( 下同 )30,000 元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應按租金給付額扣取 20% 稅款(即 6,000 元),且於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 ( 即當月 19 日前)將所扣稅款繳清,並於申報扣繳憑單時,相關「扣繳義務人」欄項,依新制應填列為「乙公司」,而非其負責人。在 115 年 2 月 10 日給付租金時,因報繳期間遇到假日及春節 9 天假期,依新制延長 5 日至 115 年 2 月 24 日為截止日。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先確認所得人是否符合居住者要件,依前述扣繳規定,如期並正確報繳代扣稅款,以降低違失責罰風險。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

網紅報稅指南看這裡!財政部發布作業規範,三大重點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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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隨著數位經濟盛行,個人透過社群媒體或影音平臺發表創作、分享資訊已成趨勢。為使個人網紅有明確的報稅依據,財政部於 114 年 12 月 23 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作業規範),針對個人網紅的廣告分潤、打賞等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收入,明定所得性質認定、我國來源收入計算及申報納稅等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協助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輕鬆掌握上開規範,特別彙整相關重點如下: 重點 1 :網紅所得性質認定(屬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個人網紅於平臺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至平臺,以表演性質之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之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重點 2 :我國來源網紅收入認定原則(以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 個人網紅提供創作內容上傳平臺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共同參與,此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自平臺取得收入則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 50% 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詳下表一)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網紅收入 ×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重點 3 :居住者及非居住者如何完納所得稅 網紅如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取自平臺之網紅收入,應依作業規範規定計算我國來源收入及非我國來源收入,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餘額,分別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及基本稅額海外所得項目,辦理結算申報。網紅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者,自辦理稅籍登記之平臺取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由平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網紅免辦理結算申報;若自未辦理稅籍登記之平臺取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自行或委託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完納所得稅方式詳下表二) 該局舉例說明,境內個人網紅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於 113 年度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臺 A ,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 18 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 12 萬元,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 100% ;源自境外...

營業人採用「先買後付」(BNPL)之支付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消費者以先買後付( BNPL )之付款方式進行消費,具有延後付款的彈性,吸引銷售高單價商品(手機)或勞務(美容及健身房)等業者紛紛與 BNPL 服務業者合作,以提升銷售業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BNPL 交易模式為當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時, BNPL 業者會分別與營業人及消費者簽訂合約,消費款項由 BNPL 業者代消費者墊付給營業人,消費者則分期付款給 BNPL 業者。因消費者係向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故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1 項前段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另 BNPL 業者向營業人收取服務費及向消費者收取分期手續費部分,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營業人及消費者。該局為遏止營業人藉由 BNPL 交易方式隱匿營業收入逃漏稅捐,會透過蒐集金流資料,針對申報異常營業人進行查核。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手機銷售業務,銷售手機價格新臺幣(下同) 5 萬元與消費者乙,因消費者乙有延後付款需求,故約定由甲公司先發貨,乙並與甲公司合作之丙 BNPL 服務業者(下稱丙業者)簽約,約定分 10 期付款,每期分期手續費為 400 元,總計需支付丙業者計 5 萬 4,000 元,另甲公司需支付丙業者服務費 3,000 元。甲公司應於手機發貨時,開立金額 5 萬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乙,丙業者應於每次向消費者乙收取分期手續費時,開立金額 400 元之二聯 該局呼籲營業人及 BNPL 業者自行檢視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李建和 股長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350 撰稿人:劉小惠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