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我國實施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促進監理制度升級及監理理念深化,金管會發布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計算方法說明及相關報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9.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推動我國保險業自115年起適用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aiwan Insurance Solvency,TIS),參酌國際作法,同時考量國內保險市場發展現況,發布「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計算方法說明及相關報表」,明定保險業計算TIS資本適足率之方法及填報表格及相關資料,主要內容包括: 一、市場評價調整:主要規定由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編製之財務報告調整為TIS資產負債表之項目,以及TIS制度下保險負債現時估計之計算方式。 二、自有資本:主要規定各類資本得計入自有資本之限額、應符合之條件及應扣除之項目等。 三、風險資本:主要規定TIS風險資本評估方法,其計算範圍包括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作業風險及其他風險,並明定彙總各類風險所計算風險資本時採用之相關係數調整等。 另金管會為鼓勵保險業投資國內公共建設及實體產業,及考量我國金融市場及不動產市場特性,與保險業面臨之特定風險,亦將下列於原風險資本額制度(RBC)中之規定納入TIS制度: 一、降低投資政策性產業之風險係數:為配合政府扶植「五加二」、「六大核心」、「五大信賴產業」等行政院核定之推動方案及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產業及重要建設專案,以協助國內產業發展,有關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項目於RBC制度所適用之風險係數,將沿用至TIS制度,以維持政策延續性。 二、納入股票半年均價措施:保險業投資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或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掛牌上櫃之股票,其市價如高於半年日均價者,將減少未實現利益增加自有資本之數額;如低於半年日均價者,亦將減少未實現損失降低自有資本之數額,以收資本適足率均化之效果。 三、加計素地、在建工程或未完工程及未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之不動產之風險係數:保險業持有投資性不動產為素地或未取得使用執照之在建工程或未完工程,以及不動產未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認定基準者,應加計其風險係數,以反映其風險特性。 四、計提中央政府曝險之信用風險:保險業就各國中央政府之曝險應計提信用風險,其中信用評等級在A-(含)以上者得無須提列資本;A-以下者,應依外部信用評等等級及到期年限所對應之信用風險係數辦理,以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