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舊制房屋,應核實申報移轉登記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之房屋(舊制房屋),應依規定核實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舊制房屋時,應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核實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額,併入房屋移轉登記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如房屋、土地併同交易,未能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價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減除房地交易所支付之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 114 年以總價新臺幣(下同) 2,500 萬元出售其於 100 年間以 1,500 萬元所購入之房地(買進、賣出契約均未劃分房屋及土地價格),甲君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為 12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 480 萬元、支付仲介費、契稅及土地增值稅等相關必要費用共計 150 萬元,則甲君出售房屋之所得為 170 萬元{( 2,500 萬元 -1,500 萬元 -150 萬元) × [ 120 萬元 / ( 120 萬元 +480 萬元)]},應併入其 114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出售舊制房屋時,應核實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如有相關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逕洽轄區國稅局詢問,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