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9.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近日通過對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或該公司)處分案。台灣人壽為處理客戶反映未收到已失效保單之退費事宜,調查過程中發現有異常情事,於114年12月1日向金管會辦理員工挪用懸帳款項重大偶發事件通報。嗣經金管會對台灣人壽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該公司辦理保險商品保全、復效、退費、檔案管理、金融消費者保護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作業,核有違反保險法及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960萬元罰鍰。 一、受裁罰之對象:台灣人壽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 三、違反事實理由: (一) 台灣人壽辦理退費及懸帳清理作業有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1、案關退費案件之退費對象均非保單關係人,且退費原因均登打為續期保費溢繳退費,惟相關案件未留存付款憑證或簽呈,有未確認付款憑證或簽呈文件即逕予放行付款或轉帳情事,加以部分覆核人員有出借帳號及密碼,或有未落實覆核情事,且未依內部作業規定執行交易對象姓名檢核。 2、辦理懸帳清理作業,雖訂有由會計部每季通知各單位清理並回復逾期理由、預計沖銷日之內部規範,惟對於已歸屬特定保單之懸帳款項,未有定期陳報機制,致有已建立之懸帳款項久未處理,另對於清理方式(如退費、轉帳、入帳)亦未有相關定期檢視之管控表。 3、對於退費交易後檔案歸檔,僅規範實體文件之歸檔頻率及保存期限,未有付款交易憑證、簽呈及相關應檢附文件之完整歸檔控管機制。另客戶服務二部辦理112年及113年自行查核作業,列有各項給付是否均有請款依據、是否符合內控之查核項目,惟經查所留存相關查核底稿,對保戶款項退費作業之建檔、覆核及放行之作業流程,並未對退費憑證文件進行抽查,查核項目設計有欠完整。 (二) 該公司辦理保單保全處理作業及人員權限控管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作業: 1、辦理退費時得將受款人更改為非保單關係人之特定第三人,卻未建立異常交易(行為)監控機制,且同一筆懸帳款項拆多次付款,亦未建立合理性及必要性之評估或管控措施。 2、 辦理保單自動墊繳之帳務處理作業,對系統存在之「轉帳」及「不喪失價值條款( Nonforfeiture option)」功能,員工得利用該等功能,將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