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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放寬保險業投資健康福祉事業 串聯健康 促進、長照服務與全齡金融,打造健康福祉新生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10.6        為因應我國超高齡社會發展,並鼓勵保險業由傳統「損失填補」逐步朝「風險預防、健康管理及生活支持」轉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將發布令釋,明定保險業得投資「健康促進、長照周邊商品設施及服務事業」,並將該事業納入健康福祉事業範疇,引導保險資金投入健康促進、長照及全齡友善服務等產業,發揮保險業長期資金支持健康福祉發展功能。        金管會表示,前於114年10月27日發布令釋,開放保險業投資健康福祉事業屬保險相關事業,並以須與保險業務結合為要件。本次考量健康促進及長照服務具有跨產業、多元服務對象及長期發展需求,相關服務亦可透過疾病預防、延緩失能及生活支持間接降低保險風險,爰進一步擴大健康福祉事業範圍,並放寬須與保險業務結合之限制,以提升保險資金運用彈性。本次令釋重點如下: 一、擴大健康福祉事業投資範圍 健康福祉事業係指有助於健康促進、疾病預防、延緩失能、長期照顧及提升生活品質之相關商品、設施及服務事業,其業務範圍如下: (一) 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服務:健檢中心、健康管理顧問、運動指導、營養諮詢、藥局通路及健康活動。 (二) 健康醫療科技及數位應用:健康醫療大數據分析、數位平台、管理系統、軟體研發及物聯網應用。 (三) 長期照顧及全齡友善服務:長照機構管理顧問、長照輔助服務、智慧及生活輔具、無障礙接送及全齡友善環境改造。 (四) 健康飲食及營養支持:健康餐食、營養品及介護食品。 (五) 健康福祉整合服務:健康促進及長照周邊服務媒合、商品供應及配送平台。 二、放寬須與保險業務結合之限制        考量健康福祉產業服務型態日益多元,相關事業未必與保戶、保險商品或保險給付具有直接關聯,爰放寬須與保險業務結合之限制,回歸實際營業內容認定,以利保險業得依產業發展及實際投資需求,彈性參與相關事業。        金管會指出,本次政策調整有助於引導保險資金投入健康促進及長照周邊產業,促進保險保障與健康管理、長期照顧及生活支持服務相互串聯,並為實物給付及健康促進型保險等創新服務模式奠定基礎,提升保險服務附加價值。       ...

預告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鼓勵保險業資金投入創投事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10.6        為明確保險業辦理專案運用之適用範圍,並引導及鼓勵保險業資金投入公共建設及社會福利事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業已廢止,及鼓勵保險業資金投入創業投資事業以利其運用保險業資金支持新創事業發展,已研擬「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並辦理法規預告。 金管會表示,本次管理辦法修正重點包括保險業資金投入支持創業投資事業,於創業投資事業公開發行後,保險業得維持原投資比例及刪除「新興重要策略性事業」之規定。現行條文共計12條,本次修正2條,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業已廢止,除現行已投資者得繼續持有並依相關規定參與增資外,已無新「新興重要策略性事業」投資項目,爰予以刪除。(修正條文第2條) 二、明定保險業辦理專案運用投資後,於改依本法第146條之1第1項第3款或第4款規定辦理,但有超過本法第146條之1第1項第3款、第4款或第2項規定之投資比例者,得依原投資比例辦理增資。(修正條文第7條) 金管會表示,本辦法草案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告,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之預告期間內,自金管會「 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 」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 文章含有附件 修正總說明.pdf 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金管會持續優化115年度公平待客原則評核措施,並公布評核結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10.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115年度續將「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評核」委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辦理,對36家銀行、8家大型綜合證券商、21家小型專業證券經紀商、13家專營期貨商、20家壽險公司及19家產險公司進行評核。評核指標分為二大類,總分130分,第一大類為「公平待客原則10項原則」(占100分),每一原則之評核指標各占10分,各原則配分權重為「落實情形」占80%,「金融消費爭議情形」占20%,第二大類為「董事會推動之重視及具體作為等情形」(占30分),並將「金融檢查與日常監理情形」設為額外減分項目。案經證基會邀集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及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共同組成評核工作小組進行各業別評核,並將評核結果提報由外部專家學者、金管會及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代表共同組成之評核委員會審查,已順利完成評核作業。        金管會持續滾動檢討優化評核機制,相關精進作為重點如次: 一、優化評核措施:除延續已採取之線上系統填答與評分,減少業者之負擔並提升評審之效率及留存評分軌跡外,115年度首次兼採橫向及縱向評核原則,橫向評核係以各原則由相同評委負責評分方式,讓評核盡可能達到公平,同時在評核時先審閱過往成績較佳之業者,以發現過去評核重點,提高評核鑑別度;至縱向評核,則係由同一位評委對單一業者全部原則內容予以檢核,以提高評委對受評業者之整體認識,增進評核客觀性及公正性。 二、提升評核結果之透明度:除延續各受評業者可線上查詢自身總分之級距,及就「公平待客原則10項原則」之「落實情形」、「金融消費爭議情形」及「董事會推動之重視及具體作為等情形」等評核指標表現是否達同業平均外,配合115年度將「金融檢查與日常監理情形」設為額外減分項目,提供受評業者得線上查詢減分情形是否高於同業平均或低於同業平均,以利業者掌握自身評核表現,作為未來策進之參考。        本次評核結果揭露範圍,分2級距公布,第1級距為前25%業者,第2級距為前26%-50%業者(詳附件),同時維持表揚前25%業者,以及頒發最佳進步獎,最佳進步獎得獎業者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凱博觀點/員工股權激勵 留才不踩雷

經濟日報 唐瑋嬪 115.10.7 人才是公司最重要的資產,林董事長對此深以為然。看到許多企業透過員工股權激勵留住人才,他也決定讓員工成為股東,共享公司的經營成果,希望藉此提升員工的向心力與投入。 所以林董事長將公司20%股權無償給予所有員工,並期待未來公司人才將趨於穩定、不再流失。 不料,員工持股後,有些員工將股份任意轉讓給第三人,甚至轉讓給同業,除了造成公司股東名簿登記異動頻繁、增加為數不少的外部股東外,並導致一群非善意股東在股東會上頻頻對林董事長提出質疑。 也有些員工趁著公司業績亮眼、股票價值相對高的時候,看準時機出售公司股份,獲利了結後離職。此與實施員工認股以留才的本意大相逕庭。 林董事長悔不當初,他不禁反思:難道員工認股真的錯了嗎? 實施員工認股確實立意良好,但關鍵在必須有適當的規劃,才能達成留才與激勵的目的。在前述案例中,員工持有的股份,可以設計為限制轉讓的特別股,員工無法任意轉讓,及離職時的買回機制,即可防止前述問題。 而規劃員工股權激勵時,至少有幾個問題必須先想清楚:給誰?何時給?用什麼方式給? 是普遍適用於多數員工,還是鎖定關鍵人才?是立即給予股份,還是先給予認股權,待達成一定績效或服務年限後才能取得股份?此外,不同國家或地區對員工股權激勵形式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也必須一併考量原股東股權稀釋、公司財務報表,以及員工個人所得稅等影響。 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將於十月中舉辦網路研討會,針對員工股權激勵規劃各項議題進行解析,歡迎參加。 (作者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唐瑋嬪)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機關團體應注意結餘款使用計畫之執行進度與期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10.6 機關團體當年度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收入60%,且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之使用計畫者,應依該計畫確實執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機關團體若有無法依計畫項目或金額使用結餘款之情形,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應於原使用計畫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並依變更後使用計畫確實執行,始符合免稅標準規定。另應特別注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該局舉例,甲基金會112年度結餘款為200萬元且支出未達收入60%,經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就當年度結餘款編列113年至115年(共計3年)之使用計畫。若該基金會至115年12月31日計畫屆滿時,實際使用金額150萬元少於計畫金額200萬元,未使用完竣,應於原計畫屆滿之次日起3個月內(即116年3月31日前),檢附變更後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始得就112年度結餘款200萬元適用免稅,否則應就該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所得稅。此外,縱使申請變更計畫,原計畫與變更後計畫之總執行期間合計仍不得超過4年(即最長僅能執行至116年12月31日止)。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應密切注意結餘款使用計畫之執行進度與期限,如有變更需求應於規定期間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保障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郭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50 撰稿人:王小姐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59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善用估價預先審核,正確申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財政部關務署 115.10.6 基隆關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進口貨物交易過程中所支付各項費用應否計入完稅價格存有疑義,可善用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機制,以利正確申報,保障自身權益。 基隆關說明,依據關稅法第 29條第3項規定,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價格,如未計入由買方負擔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無償或減價提供的工程設計勞務、應支付的權利金與報酬,以及運至輸入口岸的運費、保險費等,均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實務上常有納稅義務人因不諳相關規定,致漏未申報應加計費用(如運費附加費),衍生事後補稅情事。為提升進口貨物成本可預測性及加速貨物通關,納稅義務人得依關稅法第36條之1及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於貨物進口前檢附相關文件向海關申請估價預先審核。 基隆關提醒,申請估價預先審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買賣合約書、商業發票、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必要文件資料等向海關提出,海關於收到申請書或補件齊全翌日起 45 日內會以書面答復;估價預先審核結果自發文通知日起 3 年內有效。相關申請書表及規定,可至關務署網站查詢及下載(路徑 :該署官網/便捷服務/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進口業務/查詢/序號21 ) 。 聯絡人:機動稽核組林稽核        電話:(02)2550-5500 分機2682 文章含有圖片或影片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並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3分之1,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10.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仍有不服,依法得提起訴願,惟不因提起訴願程序而停止執行。倘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同時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3分之1者,可暫緩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稅捐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另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倘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並依法提起訴願,則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3分之1或繳納前揭應納稅額有困難而提供相當擔保者,始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因不服其113年度綜合所得稅額300萬元之復查決定並依法提起訴願,惟未按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3分之1(即100萬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嗣甲君之存款帳戶及名下車輛均被扣押及查封,甲君因生活深受影響,造成諸多不便,隨即繳清全數稅款,請求撤銷扣押查封。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請務必先行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3分之1稅額,如繳納3分之1稅額確有困難,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提供相當擔保,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16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公益團體義賣所得 要報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115.10.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等機關團體,應正確區分收入類別,其中出租場地所得、三節禮盒義賣等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除符合相關規定可扣除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支出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所謂銷售貨物是指將貨物所有權移轉他人,以取得代價;銷售勞務則指提供勞務給他人,或提供貨物給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 例如公益團體辦理2024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所有收入都列報為免納所得稅。但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團體當年度有製作三節禮盒、提供場地供他人使用並收取租金等行為。國稅局輔導該團體區分收入性質,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為9,600萬元,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7,660萬元後,應繳稅額388萬元。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愛心房東優稅 要看房客資格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10.6 愛心房東可享租稅優惠,不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房客須符合租金補貼資格,且住宅供居住使用;若房客實際將房屋拿來營業、不符租補資格,房東原先申報的公益出租人租金收入免稅額,也可能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房東把房屋租給申請租金補貼的房客,每屋每月最高可享1.5萬元租金收入免稅,不過這項優惠並非房客提出租金補貼申請,就一定能適用。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住宅法》第15條規定,公益出租人將住宅出租給領有政府租金補貼的房客居住使用,在住宅出租期間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享每屋每月最高1.5萬元免納綜合所得稅優惠。 這項制度主要是鼓勵屋主將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的民眾,透過租稅優惠增加租屋供給,減輕弱勢及負擔能力較低民眾的居住負擔。不過,如果承租人本身不符合租金補貼資格,房東取得的租金收入,就不能適用這項免稅優惠。 中區國稅局近期受理復查案件時,就發現有屋主在未確認房客是否取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資格的情況下,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自行列報公益出租人的租金收入免稅額。 國稅局進一步查核後發現,房客承租房屋後,實際供營業使用,因此不符合租金補貼資格。由於房客資格不符,房東也無法適用公益出租人的租金收入免稅優惠,國稅局因此剔除原先申報的免稅額,並核定補徵所得稅。 國稅局提醒,房東能不能享有每屋每月1.5萬元租金收入免稅,除了確認出租房屋及租金收入外,也與房客是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有關,屋主簽約前應多加留意,並留意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以免申報免稅額後遭國稅局剔除,反而面臨補稅。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226萬股利全算同一年所得 她不服喊「明明分4年發」仍遭補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115.10.5 AI重點 繼承股票未分割過戶前,股利可能被一次列入同一年所得。 本案226萬餘元股利因2019年才取得,被認定歸入2019年度。 財政部認為應依實際取得年度課稅,舊制兩稅合一不能回溯。 繼承股票後一直沒有辦理分割過戶,小心多年股利可能一次算進同一年度所得。一名民眾母親過世後留下3家公司股票,這些公司接連數年發放股利,但繼承人直到多年後才完成股票分配及過戶,沒想到原本分散在不同年度發放的股利,最後竟被國稅局一次計入同一年度課稅,究竟股利該算在哪一年要怎麼判斷? 案例中,美美(化名)的母親在2014年8月過世,生前持有3家公司股票。母親過世後,這些公司在2015年至2018年間陸續發放股利,但繼承人當時尚未完成股票分割及過戶,直到2019年才提出股份分配協議,辦理股票繼承過戶並領取股利。 其中,美美分得的股利合計226萬7,107元。國稅局認定,這些股利雖然分別來自2015年至2018年度,但繼承人是在2019年完成股票過戶後才實際取得,因此應全數列入2019年度綜合所得稅,最後核定補稅27萬1,813元。 美美不服,認為公司既然是在2015年至2018年間發放股利,就應依各公司實際發放股利的年度,分別計入當年度所得,而不是全部塞進2019年。 此外,2017年底以前的股利所得仍適用舊制兩稅合一制度,民眾因此主張,2015年至2017年的股利若回到原本年度課稅,還應適用當時的股利可扣抵稅額規定,而不是全部按照2019年的股利所得新制計算。 不過,財政部並未接受這項說法。財政部指出,個人綜合所得稅原則上採「收付實現制」,也就是所得究竟屬於哪一年度,原則上看實際取得的時間,而非單看所得產生的原因發生在哪一年。 這起案件中,母親過世後,繼承人直到2019年才完成股票分割及過戶。在此之前,股票仍未完成遺產分割,該名民眾也無法單獨以自己的名義主張取得各年度股利。 因此,即使3家公司早在2015年至2018年間就陸續發放股利,對這名繼承人而言,仍應以實際完成分割、過戶並取得股利的2019年,作為所得歸屬年度。 至於民眾希望2015年至2017年的股利適用舊制兩稅合一規定,財政部也認為不可行。由於這批股利實際取得年度為2019年,當時已實施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因此仍須依新制計...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10.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 、安裝費或服務費等額外費用,應將該等費用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購買定價60,000元之洗衣機,商家額外收取運費1,000元及安裝費2,000元,則該商家應將運費及安裝費一併列入銷售額,開立銷售金額63,000元之統一發票。該局再舉例說明,乙君於購物網站訂購商品900元,因未達該網站所定消費1,500元即可免收運費之規定,須另支付運費80元,則該筆訂單銷售金額總計980元,該購物網站應開立銷售金額98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君。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違法受罰;也提醒消費者,留意發票上記載之消費金額是否包括額外加收之費用 ,以確保個人權益。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81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綜所稅申報 三個小確幸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115.10.5 財政部去年已公告調升今年度綜所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等,加上立法院先前三讀通過《所得稅法》,加碼受扶養未成年子女免稅額、放寬社會保險費扣除上限,明年5月報稅時,三大利多同步適用,納稅人將享有減稅小確幸。 財政部去年底根據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漲幅,已公告調升各項額度,每人免稅額由9.7萬元調高至10.1萬元、標準扣除額由13.1萬元調高至13.6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21.8萬元調高至22.7萬元,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也調升。 根據財政部統計,這部分受益戶數達696萬戶,民眾可支配所得增加144億元。 另由於今年度才剛調整,物價漲幅尚未達到綜所稅的3%門檻,明年綜所稅(後年5月報稅)各項額度預估維持不變。 此外,配合人口政策,財政部所提修法已通過立院三讀,受納稅人扶養的未成年子女,今年適用免稅額由原本每人10.1萬元,提高50%至15.15萬元,預估約237萬人受益,減稅利益約80億元。 若家庭扶養6歲以下子女,未成年子女免稅額還可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疊加適用。依現行規定,第一名6歲以下子女可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5萬元,第二名以上則為每人22.5萬元,加計15.15萬元免稅額後,第一名子女合計可減除30.15萬元,第二名以上則可減除37.65萬元。 另項新制則針對保險費列舉扣除額,立院已修法,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以及軍、公、教保險等社會保險費,不再受2.4萬元扣除上限限制,可依實際繳納金額列舉扣除,同樣明年5月報稅就適用。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遺贈稅減稅大禮包來了 明年遺產稅免稅額可望調高至1,488萬、贈與稅272萬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115.10.5 物價漲幅達標,明年遺產稅、贈與稅免稅額可望調升。與前次調整年度相比,截至今年8月,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漲幅達11.61%,已超過法定調整門檻10%,據此計算,明年遺產稅、贈與稅免稅額將分別調高至1,488萬元以上、272萬元以上。 財政部強調,實際調升幅度,仍要待主計總處發布10月CPI後,詳細計算才會確定。遺贈稅免稅額調升,將適用於明年元旦起發生的繼承、贈與案件,對高資產家族傳承而言將是減稅利多。 現行遺產稅免稅額為1,333萬元、贈與稅免稅額為244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課稅級距、不計入遺產總額、扣除額等金額,每遇CPI較上次調整累計上漲10%以上時,次年起會按上漲程度調整。 遺贈稅免稅額前次調升是在2022年。截至今年8月,CPI較前次調整時,累計漲幅已達11.61%,以此計算,明年遺產稅免稅額將調高至1,488萬元、增加155萬元,贈與稅免稅額擬調至272萬元、增加28萬元。 財政部會在每年年底公告隔年的遺贈稅免稅額。主計總處先前表示,9月CPI仍會維持在2%以上,若以此推估,漲幅還會再往上走,至於最終調整情形,須等10月CPI出爐後,才能據以計算,照目前走勢來看,調升已是勢在必行。 回顧歷年變化,遺贈稅法在1995年修法,納入隨物價調整機制,2009年再次大幅修法,將遺產稅免稅額直接調升至1,200萬元,至2022年物價漲幅達10%以上後,調升到1,333萬元,2027年將再次隨物價調升。 贈與稅也是類似情況,從2009年修法調升至220萬元後,2022年再調升至244萬元,2027年也可望再次調升。 遺贈稅免稅額調升,對高資產家族傳承將是好消息。舉例來說,贈與稅免稅額現為每位贈與人每年244萬元,多數高資產人士會透過分年贈與,將手邊財產逐步傳承給下一代,未來調升後,每年可以規劃的財產價值又更多了。 以截至8月來看,若贈與免稅額調高至272萬元,夫妻兩人合計每年可贈與額度達到544萬元,比調整前多56萬,若再加上婚嫁贈與免稅額,免稅空間將更為放大。 至於遺產稅免稅額,初步估算將至少增加150萬元以上,繼承巨額財產將可減輕一定租稅負擔。 財政部表示,每年年底會公告隔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所適用的免稅額、課稅級距、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最終漲...

債權無償轉讓給子女,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10.2 納稅義務人甲君來電詢問,將自己的債權無償移轉給子女,要不要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將自己的債權無償移轉給子女,且經其允受,即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 條規定,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無償給予他人,核屬贈與 行為;如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 條規定,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間擔任A公司股東時,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予A公司週轉,114年度甲君指示A公司直接向兒子乙君還款,等同甲君把A公司的1,000萬元債權贈與乙君。甲君114年度贈與財產總額已超過免稅額244萬元,應依法申報贈與稅;若未依規定申報,除補徵贈與稅75.6萬元【(1,000萬元-244萬元)×10%】外,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贈與債權和贈與現金、不動產、股票等財產相同,均屬贈與有價值的財產。民眾如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應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如因一時疏忽未申報,在未經檢舉,且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可免予處 罰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 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陳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30 撰稿人:黃小姐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7245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高雄關籲請業者報運貨物出口應依規定正確申報商標,以免受罰

財政部關務署 115.10.2 高雄關表示,近期發現部分業者報運貨物出口時,誤將甲商標申報為乙商標,或是有商標申報為無商標等商標申報不實之情形,違反貿易法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規定,嚴重者恐面臨最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罰鍰,甚至廢止進出口廠商登記。 高雄關指出,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出口報單上正確申報貨物所標示之商標;未有商標標示者,應申報「無商標」。海關查明申報不符者,出口人應提供該商標所有權人指定標示或授權使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件,經海關查核無訛後始得出口。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倘出口人未依規定申報商標或申報不實,違反貿易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依同法第28條規定,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予以警告、處6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1個月以上1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高雄關呼籲,請出口人報運貨物出口前,務必再次確認貨品本身或其內外包裝或容器是否有標示商標,並應正確申報商標;如未標示商標者,則應載明「無商標」或「NO BRAND」,亦可先行備妥相關授權或證明文件供海關查核,以確保通關順暢。 擬稿單位:高雄關高雄機場分關 聯絡人:花股長 電 話:07-8057010轉7202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 文章含有圖片或影片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債券ETF免證交稅 延長十年 政院今拍板 將列優先法案拚年底前完成修法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邱琮皓/台北報導 115.10.1 行政院會今(1)日將拍板《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法,擬將公司債、金融債券、被動式債券ETF停徵證交稅措施延長十年,至2036年12月31日,並自明年元旦起將主動式債券ETF也納入停徵範圍,同樣實施至2036年底。 公司債、金融債券、被動式債券ETF停徵證交稅,原實施至今年底,財政部已預告修法,今日將於行政院會討論。證交稅條例修法已列為政院本會期優先法案,將送立院審議,力拚在年底租稅優惠屆期前完成修法。 依財政部規劃,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等證交稅停徵期限,將延長至2036年12月31日;同時,被動式債券ETF受益憑證停徵期限也延長至2036年12月31日,值得注意的是,這次修法也將主動式債券ETF納入停徵範圍。 財政部表示,主動式債券ETF與被動式債券ETF均以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且同樣在次級市場交易,商品性質相近,基於政策公平性及一致性,將主動式債券ETF受益憑證納入停徵證交稅範圍,停徵期間自2027年1月1日起至2036年12月31日止。 另外,修法也刪除現行對債券ETF投資標的之具體限制,改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及權責管理。 財政部強調,這並非擴大租稅優惠適用範圍,債券ETF仍須維持以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不得投資於股票或其他具股權性質商品;若未來主管機關調整管理規範,使債券ETF得以股票等具股權性質商品為投資標的,即不得適用本項租稅優惠,以避免優惠範圍不當擴張、影響租稅公平。 財政部預告修法、蒐集意見期間,外界反映,新增主動式債券ETF停徵證交稅等措施,恐造成勞動者所得繳稅、資本所得卻輕稅的相對剝奪感;財政部表示,雖證券交易所得免稅,但符合一定條件,仍需課最低稅負。 財政部指出,依據金管會所提稅式支出報告,停徵債券、債券ETF證交稅,雖會使證交稅稅收減少,但可提升市場發行規模及成交金額,帶動其他稅收成長,整體並無稅損。 為活絡企業融資管道及籌資,2002年起配合促產條例債券停徵交易稅,後來因金融海嘯等因素,持續停徵至今年底;債券ETF則自2017年起停徵證交稅,實施以來發行量顯著成長。 文章含有圖片或影片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買地上權宅 不能退土增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10.2 換屋買入地上權住宅,即使拿來自住,也無法適用土增稅重購退稅。高雄市稅捐處表示,關鍵在於購買地上權住宅,只有取得房屋所有權,並沒有買下土地,因此不符合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增稅規定。 依規定,土增稅重購退稅主要是考量民眾出售土地時,繳納土增稅可能降低再次購買自用住宅用地的能力,因此符合一定條件下,可申請退還原先繳納的土增稅。 不過,要適用這項優惠,新買入標的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且新購土地地價,須高於原出售土地地價扣掉已繳土增稅後餘額,才能申請退稅。 地上權住宅就卡在土地這一關。稅捐處說明,民眾購買地上權住宅後,雖然房屋確實拿來自住,但買方取得的只有房屋所有權,並沒有取得土地所有權。由於實際上沒有購買土地,自然也沒有可供計算的新購土地地價,因此無法符合土增稅重購退稅規定。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兩屋打通自住 可適用優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10.2 台中市稅務局表示,夫妻各自持有相鄰房屋,為增加居住空間,將兩間房屋打通,作為同一戶住宅使用,即使戶籍只設在其中一間,只要符合自住要件,以及符合面積上限規定,兩筆土地仍可一併申請按千分之2自住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表示,一般而言,土地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須在該地辦完戶籍登記,且地上房屋不能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同時還要符合面積限制,其中都市土地面積不得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則不得超過700平方公尺。 實務上有些家庭為增加居住空間,會買下隔壁房屋,再將兩戶打通使用。稅務局說明,如果相鄰兩棟房屋的所有權人同屬一人,或分別由夫妻持有,因為自住需求將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兩間房屋實際上已形成同一個居住空間,就可以合併認定為一處自用住宅。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業人銷售禮券,應視禮券性質依規定時點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10.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係銷售商品禮券,應於交付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如係銷售現金禮券,則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兌購人。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如發行商品禮券,其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發售時銷售行為已成立,應於出售商品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惟營業人如係發行現金禮券,即禮券上僅載明一定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舉辦員工春酒抽獎活動,向乙賣場購買80萬元商品禮券,乙賣場於銷售商品禮券時應開立銷售金額80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嗣甲公司員工持該商品禮券兌換貨物時,乙賣場不須再開立統一發票;但若是現金禮券,乙賣場銷售現金禮券予甲公司時免開立統一發票,嗣甲公司員工持現金禮券兌購商品時,乙賣場始開立統一發票予兌購人(甲公司員工)。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自行檢視銷售禮券時,如有未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補開、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營業人所轄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3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鼓勵非屬健保特約之私立醫療(事)機構申請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9.3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因病就醫治療、生產、接受醫療照護等醫療行為之醫藥費,如係支付與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事)機構(下稱非健保醫療(事)機構),該等機構必須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民眾始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維護民眾列報扣除額權益,該局鼓勵非健保醫療(事)機構應完善帳務管理及完備會計紀錄,並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認定。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規定,申請適用對象、條件及申請時程如下: 一、申請適用對象:非健保特約之醫院、診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 二、申請適用條件: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設帳、登帳、給與他人憑證、自他人取得憑證及保管帳簿憑證;其收支記載應符合下列條件: 項目 內容 收入收據                  ‧具備按序編號的業務收入收據、業務收入應逐筆開立收據,並自留存根。 ‧收入應記載事項:1.收據編號。2.收據日期。3.醫療(事)機構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4.病患姓名。5.收費項目及其金額。6.收費總金額。 業務支出 ‧均已取得合法憑證。 ‧薪資、租金等給付已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稅款並填報扣(免)繳憑單。 申報及 核定情形 提出申請年度之「前一年度」: ‧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 ‧無涉有短漏報收入占全年度總收入比率超過5%或短漏報收入超過新臺幣50萬元之情形。 三、申請時程:自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均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業者如於115年度申請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申請期間自115年6月2日(即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115年6月1日之次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其經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自11...

個人經常介紹生意賺取佣金,稅籍登記不能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9.3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經常從事居間、仲介或媒合交易,並收取佣金、仲介費等,屬銷售勞務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據此,個人如果持續性、經常性從事居間、媒合交易,並賺取佣金收入,已具備營業性質,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2年至114年間,經常居間介紹乙、丙公司向甲公司採購貨物,嗣後由甲公司按銷售額之一定比例給付A君佣金計新臺幣(下同)1,000萬餘元,A君未辦理稅籍登記,經常性提供居間、仲介勞務並收取報酬,且查獲漏報銷售額平均每月逾2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適用稅率5%核定補徵所漏營業稅66萬餘元,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個人如有經常性從事仲介或媒合交易而取得佣金收入,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如漏未辦理者,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並加計利息補報繳應納營業稅,並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避免嗣後查獲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林佳儒 電話:(04)23051111轉7556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被繼承人遺有抵押權,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9.3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繼承人應依實際未獲清償的債權金額,併入遺產申報。 中區國稅局說明,前項抵押權係當其債權不獲清償時,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是抵押權性質為物權而非債權,係為擔保債權而存在,故計算遺產價值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以債權金額申報遺產,若該債權有利息約定,則應加計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已經過期間之利息額。且不論被繼承人生前設定權利種類為普通抵押權或最高限額抵押權,繼承人於申報遺產價值時,均應根據生前受償情形,非逕依土地登記謄本之他項權利部所載抵押權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申報,而應以實際所遺債權金額據以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間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予乙君,並約定以乙君所有土地作為擔保設定抵押,抵押權登記金額350萬元,甲君於該債權受清償前死亡,其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就實際未償還債權200萬元併計遺產總額申報,而非以抵押權登記金額350萬元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如抵押權人於主債權因清償而消滅,但尚未完成抵押權塗銷登記前死亡,繼承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檢附債務清償證明資料並主張所遺債權金額為0元,避免日後徵納爭議。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余佳倩 電話:(04)23051111轉2239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轉讓預售屋未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男子遭補稅並重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9.3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轉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權利(以下簡稱預售屋權利),也要申報課徵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只要完成權利轉讓契約,就應在訂約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若未申報,除了補繳稅款,還可能遭到處罰。 中區國稅局查獲甲君於110年9月以新臺幣(下同)2,360萬元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房地,並已支付470萬元價款。112年10月,甲君將該權利讓與乙君,雙方約定轉讓總價2,890萬元(乙君支付甲君1,000萬元,並承接剩餘未支付建設公司1,890萬元價款)。 甲君未依規定於30日內申報,經該局稽查發現後,以乙君「實際支付」甲君的款項1,000萬元(不含後續支付建設公司的款項)認定成交價額,減除甲君成本470萬元(即甲君「實際已支付」建設公司的款項),甲君費用30萬元(成交價額1,000萬元× 3%),核定課稅所得500萬元,按適用稅率35%,補徵稅額175萬元,並裁處罰鍰70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預售屋權利轉讓的「成交價額」應以賣方實際收取買方的款項為準,並不包含買方後續接手支付建商的款項;而「取得成本」則是賣方先前已實付建商的累計款項。民眾如有交易預售屋權利漏未申報或申報錯誤之情形,應儘速於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或辦理更正,若有應納稅額應加計利息自動補繳,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張家慧 電話:(04)23051111轉8193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金管會公布 115年度上半年金融機構主要檢查缺失及改善作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9.29        為維持檢查作業透明度,金管會依循「金融檢查指導原則」,於今日公布115年度上半年金融機構主要檢查缺失,內容係篩選各業別屬重要制度面或具普遍性質之缺失態樣,依不同業務項目列示,並敘明改善作法。        金管會表示,115年度上半年之主要檢查缺失包含金融控股公司等10個業別,主要關注議題包括「防制詐騙、洗錢、打擊資恐及反武擴作業」、「消費者保護」、「內部管理」及「資訊安全」等四大領域,相關業務主要缺失及改善作法如下: 一、防制詐騙、洗錢、打擊資恐及反武擴作業 (一)主要缺失: 1.   對客戶由籌備處變更為正式公司,未落實辦理客戶審查作業,致未發現公司符合多項警政署公布人頭公司開立帳戶異常特徵,並於開戶後不久即陸續遭165聯防機制通報。 2.  對客戶申請使用虛擬帳號頻繁遭通報警示帳戶及代收交易金額大幅增加等帳戶異常使用警訊,未落實審查或提供服務前未確實驗證客戶身分。 3. 受理警察機關通報警示電子支付帳戶,未於接獲通報時立即將資料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4. 經常由第三人代理辦理匯款交易,未留存確實查證代理事實之佐證。 5. 法人客戶已觸發多次疑似洗錢交易之警示,且有與一般公司營運之收付模式不符情況,未瞭解其業務往來之真實性。 (二)改善作法:金管會表示,為預防及遏止不當利用金融服務從事詐欺犯罪,金融機構辦理開戶審查時,應落實開戶審查,拒絶疑似使用人頭或虛設行號等申請開戶;對客戶申請虛擬帳號服務,應落實持續交易監控;對經通報之警示電子支付帳戶,立即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利其他金融機構即時掌握警示帳戶資訊;對經常由代理人辦理之交易,應確實查證代理事實,另應就客戶之身分、收入或各業規模判斷交易之合理性,從開戶審查、交易監控及後續通報警示帳戶等多面向防杜詐騙與洗錢。 二、消費者保護 (一) 主要缺失: 1.未有效建置客戶與理財專員、招攬通路或業務員通訊地址相同之監控機制。 2.  辦理房屋貸款業務,未充分告知客戶得自主選擇是否投保房貸壽險,致客戶誤認投保房貸壽險為核貸必要條件,或以爭取較低利率勸誘客戶投保房貸壽險。 3. 辦理基金廣告行銷作業,未依規定揭露相關資訊或警語,或未依規...

生前債權 要課遺產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115.9.3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若曾借款給親友,死亡時借款尚未獲清償,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將截至死亡日仍未收回的債權列入遺產申報,若漏未申報,除補徵遺產稅,也可能按所漏稅額處罰。 依遺贈稅法規定,債權屬於被繼承人所遺留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也就是說,被繼承人生前若曾借款給親友,在死亡日尚未獲清償返還,性質上屬於被繼承人對他人的債權。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余小姐(化名)2025年間死亡,繼承人余小妹(化名)依法在申報期限內申報遺產稅,但經查發現,余小姐生前曾借款給友人王先生(化名),截至死亡日止,對王先生仍有1,100萬元債權,由於余小妹漏未申報該筆債權,除遭補徵遺產稅,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外籍人士在台報稅 三重點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9.3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外籍人士在台工作、居留,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掌握「離境按日數、境外薪資不能漏、國外扶養證明要備妥」三大重點,以免申報錯誤。 高雄國稅局提醒,即使薪水匯到海外帳戶,只要是在台提供勞務取得所得,原則上仍應申報。實務上,外僑納稅人申報綜所稅,常出現三大類錯誤。 首先,外籍人士在年度中途離境,並辦理離境申報,卻仍以全年金額列報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國稅局表示,這類情況應按照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的比率,換算可減除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 第二種錯誤則是漏掉境外雇主支付的薪資或補貼。有些外籍人士在台工作,但部分薪資、津貼由海外總公司或國外雇主支付,誤以為不用在台灣申報綜所稅。只要是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薪資,都應依法申報。 第三種常見錯誤,是申報未隨同來台居住的國外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時,只填寫基本資料,卻沒有檢附相關證明。 舉例來說,外籍工程師Alex在2025年1月1日來台受僱於台灣某科技公司,除台灣公司支付薪資外,美國母公司每月另匯2,000美元津貼到他的美國帳戶。後來因為職務調整,Alex同年7月3日離境、不再返台,當年度共在台居留184天,並於離境前辦理綜所稅申報。 當年全年免稅額、標扣額分別為9.7萬元、13.1萬元,Alex的綜所稅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只能按184天占全年365天比率計算,僅能申報48,899元、66,039元。由美國母公司支付的津貼,因為是Alex在台提供勞務取得,即使錢直接匯到美國帳戶,仍須換算成新台幣,與台灣公司的薪資所得合併申報。 至於Alex申報居住國外的63歲母親為受扶養親屬,也須檢附親屬關係相關證明,並列報免稅額。 文章含有圖片或影片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生技醫藥公司申請適用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請注意申請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9.2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生技醫藥公司發行之股票,並持股達3年以上,且該生技醫藥公司未以該認股或應募金額,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股東投資抵減者,該生技醫藥公司得申請適用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請生技醫藥公司注意申請期限,以免逾期無法受理,影響股東權益。 該局說明,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為鼓勵生技醫藥公司之創立或擴充,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生技醫藥公司發行之股票,成為該公司記名股東達3年以上,且該生技醫藥公司未以該認股或應募金額,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股東投資抵減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20%限度內,自其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而生技醫藥公司如欲申請上述股東投資抵減,依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應於其營利事業股東以現金繳納股票價款當日起滿3年之次年1月底前,檢具規定文件,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生技醫藥公司因研發資金需求而發行記名股票,其營利事業股東已於112年9月1日繳納增資股款,該次增資股東繳納股款滿3年之日期為115年8月31日,依前揭辦法規定應於116年1月底前(116年1月31日為星期日,順延至116年2月1日)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倘甲生技醫藥公司遲至115年2月2日以後始提出申請,將因逾申請期限而不予受理。 該局呼籲,生技醫藥公司為其營利事業股東申請適用股東投資抵減,應注意相關規定及申請時限,以免影響股東租稅優惠之權益。 (聯絡人:營所稅組劉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284)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國貨出口應依規定正確標示產地,以利貨物通關

財政部關務署 115.9.29 基隆關提醒,為維護出口通關秩序,並確保貨品產地標示符合規定,廠商在出口國貨時務必正確標示產地。若產地標示有混淆或錯誤情形,不僅會遭受裁罰,還可能延誤通關與裝船時程,造成金錢損失,甚至影響企業商譽,提醒業者不可不慎。 基隆關說明,依據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第1項規定,國貨出口必須在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及牢固性(即不易脫落、被遮蔽或塗改)。另應擇一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亦可使用英文標示如「Made in Republic of China」、「Made in Taiwan,ROC」或「Made in Taiwan」,以符合法令規範並利於國際市場辨識。考量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無法依據規定標示者,得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申請專案核准,以免衍生通關爭議。 基隆關呼籲,國貨出口前廠商應先自行檢核,確認貨上產地標示是否符合規定,且與報關文件資料是否一致,以利貨物通關;若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有產地標示不實情形,經海關查獲將移送貿易署依法裁處。透過業者與海關共同把關,不僅能保障廠商自身權益,也有助維護「臺灣製造」優質形象,提升國際貿易競爭力。 聯絡人:五堵分關張稽核       電話:02-86486220分機2207 文章含有圖片或影片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父母無償幫子女買房 要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115.9.29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人以自有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就算是父母為子女購屋,也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以自有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購置財產之資金,視同贈與,應課徵贈與稅;如購置的財產為不動產,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贈與金額。 舉例來說,林小弟(化名)為未成年人,2025年間購買新北市某精華地段房地,契約總價5,600萬元,與其資力顯不相當,國稅局追查發現,林小弟購置不動產資金,主要是由父親林先生匯款至賣方帳戶支付,涉及贈與樣態。 國稅局於是通知林先生在收到通知函後十日內申報贈與稅,依該房地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2,200萬元,申報贈與總額,核定當年度應納贈與稅195萬餘元。 國稅局呼籲,納稅人如有以自身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符合遺贈稅法規定,視同贈與者,應立即申報贈與稅,或在接獲國稅局通知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以免受罰。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帶病投保避遺產稅 行不通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9.2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如有帶病投保、高額投保、躉繳投保等異常情況,具明顯藉保單規避遺產稅特徵,國稅局仍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將死亡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人壽保險依契約約定給付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金,原則上不計入遺產總額,不課遺產稅,但為了避免納稅人「鑽漏洞」,針對特定異常樣態,國稅局都會特別留意。 國稅局解釋,實務上稅局仍會檢視實際投保情況。例如若被繼承人生前有短期投保、高齡投保、帶病投保、一次繳清大筆保費、高額或密集投保,甚至繳納的保險費,與最後領到的死亡保險金高度接近,都可能成為國稅局判斷是否涉及租稅規避的重要依據。 若綜合保險契約內容、投保時間、保費繳納方式,以及被保險人的年齡、健康狀況等資料後,認定投保目的是規避遺產稅,國稅局仍可依實質課稅原則,將死亡保險金列入遺產課稅。 舉例來說,一位80歲老先生,因慢性腎衰竭住院,並定期洗腎,期間以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指定孫子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同時以舉債、躉繳方式,繳納保險費共2,500萬元,老先生不久後去世,身故保險理賠金也達到約2,500萬元。 類似這樣的案例,就同時涉及帶病、躉繳、舉債、高齡、短期、鉅額投保,就可能被國稅局認定是刻意透過保單安排,規避遺產稅。 國稅局強調,人壽保險主要目的是在分散風險,避免家庭經濟支柱倒下時生活陷入困境,若是為規避遺產稅,而採非常規方式將財產轉為保險,國稅局會綜合檢視各項具體資料來判斷,以實質課徵遺產稅。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工廠房屋稅減半 三大要件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115.9.29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依規定,工廠同時符合「合法登記、直接生產、自有房屋」三項要件,並依規定期限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即可依照營業用房屋稅率減半課徵。 目前營業用房屋稅率為3%,符合條件者相當於適用稅率1.5%。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的自有房屋,可按營業用房屋稅率減半徵收房屋稅。賦稅署表示,這項優惠有三項基本要件。首先是「合法登記」,工廠須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完成合法登記,才能進一步申請房屋稅減半課徵。 第二項要件是「直接生產使用」。賦稅署解釋,可適用優惠的房屋,必須實際供工廠直接生產使用,包括生產所需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換言之,並非工廠範圍內的所有房屋都能一律適用減半稅率,仍須視實際用途認定。 要特別留意的是,工廠內並非所有空間都屬於「直接生產使用」。賦稅署解釋,若是只有用於辦公室、會議室、餐廳、守衛室、員工宿舍、員工停車場等,原則上不屬於直接生產使用範圍。 此外,未領有使用執照的違章房屋、違章增建部分,以及空置未使用的廠房,也不適用這項減半規定,仍應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第三項則是「自有房屋」。房屋必須符合自有條件,才能適用工廠房屋稅減半規定。公司或法人組織的工廠,房屋應由公司或法人所有;合夥組織的工廠,則須符合相關所有權規定;獨資經營的工廠,房屋則須為登記工廠的營業負責人所有。 另外,房屋稅減半優惠需要由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提出申報,並非自動適用。業者應在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前,也就是每年3月22日前,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定後才能適用減半課徵。如果逾期申報,則自申報次期開始適用。至於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減半課徵後,只要減徵原因及房屋使用情形沒有變更,後續則不必重新申報。 文章含有圖片或影片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繼承股票後的第一道難題 拿來抵稅真的划算嗎?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9.28 繼承4,000萬元股票,卻可能發生連300萬元遺產稅都無法全部抵掉的狀況嗎?這乍看之下有些矛盾,但股票拿來抵繳遺產稅,可能拿同樣一批股票,只因為申請抵稅時股價漲或跌,最後結果就可能完全不同,究竟股票漲了拿去抵比較有利,還是跌了反而更該留著?背後其實藏著一套計算邏輯。 此文章為付費文章,僅擷取部分內容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共有農地部分違規連累全員?稅處兩招因應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即時報導 115.9.27 共有土地如果沒有由全體共有人訂立分管契約,高市稅處提醒,每個人對整筆土地都享有使用權,稽徵機關若無法逕予認定各共有人管理使用之範圍,所以只能將違規面積按各共有人持分比例改課地價稅。 不少民眾因為長輩贈與,導致與其他親用共有一塊農地。但高市稅處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與他人共有一塊農地,因其他共有人使用的部分未作農業使用,但自己使用的部分並沒有違規, 為什麼會收到改課地價稅的稅單。 高市稅處進一步說明,共有土地如果沒有由全體共有人訂立分管契約,那每個人對整筆土地都享有使用權,稽徵機關並沒有辦法逕予認定各共有人管理使用之範圍,所以只能將違規面積按各共有人持分比例改課地價稅。 高市稅處提醒您,若要解決此權責問題,可透過下列方式處理,包括一、簽訂共有物分管契約:共有人之間應以書面訂立分管協議,明確約定每個人具體使用管理的範圍,如此一來,未來若有任何人違規使用,其權責界線清晰,稽徵機關即可直接對該違規共有人個人課稅,不至影響他人。 二、提出分管證明:由違規使用之人切結該部分土地確為其分管範圍,並附具該區域之地籍圖,且標明其分管之位置,就可以依切結人變更使用面積改課其地價稅即可。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道路用地移轉 有條件免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9.28 台南市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若作為道路使用,只要同時符合依法得徵收、供公共設施使用及已完成交通用地編定等三大要件,並取得相關證明,在土地尚未被徵收前辦理移轉,可申請免徵土增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名下的非都市土地,即使實際已作為道路使用,並非出售時就能直接免土增稅,而是必須符合三項條件。 首先,這筆土地必須屬於依法得徵收的土地;其次,土地確實供公共設施使用;第三,土地須依法完成交通用地編定,並取得需用土地人出具的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三項條件都符合,在土地尚未被徵收前申報移轉,即可申請免徵土增稅。 至於土地已經辦理移轉,當初卻忘記申請免稅,是否還有補救機會?稅務局表示,事後仍可補申請,符合規定者可辦理退還溢繳稅款。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在家理髮、做美容 房屋稅會變貴?符合2條件仍可用住家稅率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115.9.26 在家利用自家空間幫人剪頭髮、做美容或修改衣服,房屋會不會因此被認定為營業使用,房屋稅跟著變貴?稅務局表示,民眾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特定家庭手工藝副業,只要符合未具營業牌號、未僱用人員等條件,免辦稅籍登記、免徵營業稅,房屋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花蓮稅務局表示,常見的家庭手工藝副業,包括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如果只是個人在自用住宅內從事這類工作,沒有掛營業牌號,也沒有另外僱用員工,符合相關規定,就不會因為在家從事副業,房屋直接被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不過,住家用房屋稅率與營業用房屋稅率差距不小。依現行房屋稅規定,符合自住要件的房屋,一般自住稅率為1.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還可適用1%的優惠稅率。供營業使用的房屋,法定稅率則為3%至5%。 因此,即使房屋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也不代表一定能適用1.2%或1%的自住優惠稅率,仍須符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設籍、全國持有戶數等自住要件。 稅務局也提醒,如果房屋實際使用情形發生改變,納稅人應留意申報期限。依規定,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原則上應在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前,也就是每年3月22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若變更後可減少房屋稅,期限內申報可自當期開始適用,逾期則要等到下一期;若變更後房屋稅增加,則自變更後下一期開始適用。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遺產及贈與稅法》已完成翻修 遺產稅繳納方式三大變革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115.9.28 《遺產及贈與稅法》已完成翻修,財政部表示,除最受矚目的「大老婆條款」,針對遺產稅繳納方式也有三大修正,包括分期繳納刪除30萬元門檻、遺產存款抵稅改採繼承人多數決、以遺產抵繳死亡前二年贈與所產生的擬制遺產稅額須全體繼承人同意。 立法院先前三讀遺贈稅法,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財產,應依受贈財產占總遺產比重,由受贈人負擔遺產稅,即俗稱「大老婆條款」。大老婆條款修法是因應憲法法庭判決,不過此次財政部也順勢檢視實務做法,在繳納方式上有三大改變。 第一項是「分期繳納遺產稅不限金額」。在修法前,納稅人若要申請分期繳納遺產稅,遺贈稅法設有應納稅額須在30萬元以上的限制。 此次修法後,刪除30萬元門檻,依規定,只要有繳稅困難,即可申請分期繳納。也就是說,不再以應納稅額30萬元作為申請分期的前提,讓納稅義務人可依實際繳稅能力,降低一次繳清遺產稅的負擔。 第二項是「遺產存款繳稅改採多數決」。實務上,遺產中若有存款可以用來繳納遺產稅,但繼承人之間意見不一,可能造成僵局。 此次修法將過去函釋入法,明定符合兩項條件之一,就能申請動用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一是繼承人過半數,且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二是同意者的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修法後,預期未來透過多數決機制,可望降低少數意見影響遺產存款繳稅的情況。 另外此次修正「大老婆條款」,也就是新增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等特定親屬財產(擬制遺產),相關擬制遺產稅額改由各受贈人負擔,並按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計算。 文章含有圖片或影片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9.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近日通過對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或該公司)處分案。台灣人壽為處理客戶反映未收到已失效保單之退費事宜,調查過程中發現有異常情事,於114年12月1日向金管會辦理員工挪用懸帳款項重大偶發事件通報。嗣經金管會對台灣人壽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該公司辦理保險商品保全、復效、退費、檔案管理、金融消費者保護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作業,核有違反保險法及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960萬元罰鍰。 一、受裁罰之對象:台灣人壽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 三、違反事實理由:  (一) 台灣人壽辦理退費及懸帳清理作業有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1、案關退費案件之退費對象均非保單關係人,且退費原因均登打為續期保費溢繳退費,惟相關案件未留存付款憑證或簽呈,有未確認付款憑證或簽呈文件即逕予放行付款或轉帳情事,加以部分覆核人員有出借帳號及密碼,或有未落實覆核情事,且未依內部作業規定執行交易對象姓名檢核。 2、辦理懸帳清理作業,雖訂有由會計部每季通知各單位清理並回復逾期理由、預計沖銷日之內部規範,惟對於已歸屬特定保單之懸帳款項,未有定期陳報機制,致有已建立之懸帳款項久未處理,另對於清理方式(如退費、轉帳、入帳)亦未有相關定期檢視之管控表。 3、對於退費交易後檔案歸檔,僅規範實體文件之歸檔頻率及保存期限,未有付款交易憑證、簽呈及相關應檢附文件之完整歸檔控管機制。另客戶服務二部辦理112年及113年自行查核作業,列有各項給付是否均有請款依據、是否符合內控之查核項目,惟經查所留存相關查核底稿,對保戶款項退費作業之建檔、覆核及放行之作業流程,並未對退費憑證文件進行抽查,查核項目設計有欠完整。 (二) 該公司辦理保單保全處理作業及人員權限控管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作業:  1、辦理退費時得將受款人更改為非保單關係人之特定第三人,卻未建立異常交易(行為)監控機制,且同一筆懸帳款項拆多次付款,亦未建立合理性及必要性之評估或管控措施。 2、 辦理保單自動墊繳之帳務處理作業,對系統存在之「轉帳」及「不喪失價值條款( Nonforfeiture option)」功能,員工得利用該等功能,將保...

營利事業要注意!違規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9.24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應注意各項收入及費用是否符合稅法規定外,也應特別留意因違反各項法規所繳納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並明定,前開法條所稱之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因此,營利事業即使係因營業場所或營業活動違反相關法規而經主管機關裁處罰鍰,該罰鍰仍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公司因營業場所未符合公共安全相關規定,遭主管機關裁處之罰鍰列報為其他費用。因該筆支出係屬依相關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故予以核減,調整增加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各項支出之性質,除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不得列報外,凡因違反各種法規所遭裁處之罰鍰,亦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賴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130 撰稿人:鄭小姐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139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遺產管理人注意!應於法院選定日起6個月內催告債權並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9.2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若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稽徵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2項、民法第1178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36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其申報遺產稅之期限,自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內;若因正當事由無法如期申報,務必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 該局說明,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須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向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在此期間未屆滿前,無法確定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故遺產管理人如已向法院聲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可申請延長申報期限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10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國稅局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法院115年1月15日裁定選任乙君為遺產管理人,其法定遺產稅申報期限至115年7月15日,乙君於115年3月20日刊登公示催告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期限1年3個月,因債權清理需待催告期滿始能確認,乙君應於原到期日115年7月15日前,申請延長申報期限至債權公示催告期間屆滿116年6月20日後1個月內,即116年7月20日以前申報遺產稅。 該局提醒遺產管理人,應注意申報期限之規定,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客服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洪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1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利事業取自所得稅協定國之境外所得,因未適用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9.2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取得源自所得稅協定國之境外所得,且依協定規定屬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如:營業利潤),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如:股利、利息及權利金收入),其因未適用所得稅協定相關規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於規定限額內,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另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不得申報扣抵其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爰此,營利事業如取得源自所得稅協定國之境外所得,係屬他方締約國免於課稅之所得者,應優先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稅額,如營利事業未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致溢繳國外稅額,依上開規定,該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我國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列報取自日本A公司給付之權利金收入2,300萬元,及於日本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380萬元。惟我國與日本已簽署「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依該協定第12條第2項規定,權利金之上限稅率為10%,其於日本適用前揭協定應扣繳之稅額為230萬元(2,300萬元×10%),甲公司未向日本稅務機關申請適用協定而溢繳之日本稅額150萬元(380萬元-230萬元),依上開規定不得扣抵,案經該局調減甲公司之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15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取自所得稅協定國之境外所得,應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相關規定,以免因未申請適用協定而溢繳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孫審核員;電話02-23113711分機1218)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網紅取自平臺分潤收入,符合規定者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9.24 隨著網紅經濟快速成長,廣告分潤、粉絲打賞、頻道付費訂閱等收入型態已成為該新興產業的重要商業模式。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 ) 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之勞務收入,符合規定者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輔導轄內網紅甲君自動補申報114年1月至115年6月間創作影片,授權境外平臺YouTube使用播放廣告、提供付費電子勞務,並取得平臺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合計新臺幣(下同)700萬元,除加計利息補繳營業稅15萬元外,亦補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表示,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凡符合(一)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二)透過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勞務50,000元、銷售貨物100,000元)情形之一者,即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每月銷售額達統一發票使用標準20萬元者,應依法以稅率5%報繳營業稅,未達統一發票使用標準者以稅率1%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前述境內網紅甲君為例,其每月銷售額已超過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除應辦理稅籍登記,並依稅率5%報繳營業稅。其取得境外平臺分潤收入,應依收看影片觀眾所在地位於境內或境外,適用不同稅率課稅,如為境內觀眾收看,屬境內銷售勞務,適用稅率5%課稅;如為境外觀眾收看,則屬外銷勞務,適用稅率0%。甲君報繳之營業稅計算如下表:   境內網紅甲君 觀眾所在地 應稅 銷售額 適用稅率 繳納 營業稅額 境內(占45%) (註:影片觀看地在境內) 315萬元 (700萬元*45%) 5% 15萬元 (315萬元/1.05*5%) 境外(占55%) (註:影片觀看地在境外) 385萬元 (700萬元*55%) 0% (屬外銷勞務) 0 元 該局 提醒,網紅及自媒體創作者請自行檢視自身收入性質與營業規模,只要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辦稅 籍登記,並補...

「接軌國際 行穩致遠」-環境部×金管會共同優化永續揭露接軌路徑,兼顧資訊品質與產業競爭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9.23        金管會與環境部於今(23)日聯合宣布,在國家永續目標不變的前提下,參考近期歐盟及亞洲鄰近國家等主要市場永續揭露準則簡化趨勢,適度調整上市櫃公司適用IFRS永續揭露準則(下稱永續準則)之相關規定,以衡平資訊品質及公司負擔。高品質的永續資訊揭露,是台灣資本市場吸引國際長期資金的核心競爭力。本次調整在確保大型企業提供高品質資訊揭露的前提下,採行比例原則,適度調整第三階段適用永續準則對象,引導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上及環境部納管應盤查及查驗的上市櫃公司逐步建立永續治理及資訊揭露能量,至於資本額未達20億元且非環境部納管的上市櫃公司,仍強制須揭露氣候相關之基本資訊,有序推動永續相關資訊之揭露,共同鞏固台灣資本市場的永續競爭力。 政策背景:國際趨勢與台灣現況 2026年3月,歐盟正式實施Omnibus I指令,將企業永續報導指令(CSRD)強制適用公司數由約5萬家大幅縮減至約5,000家(削減約90%),並同步削減強制性資料點逾60%。鄰近市場(包括日本、韓國、澳洲)等主要市場亦均採分階段、分規模方式循序漸進接軌,務實解決中小型企業接軌準則面臨不相稱行政負擔之問題。 台灣於2023年發布「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並於2025年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下稱年報準則)及相關函令,要求上市櫃公司自115會計年度起按實收資本額分三階段適用永續準則,並於年報中以專章方式揭露永續相關財務資訊,目前第一、二階段大型上市櫃公司已依時程推進,整體接軌方向與國際一致。惟考量第三階段公司家數眾多、資源相對有限,且近期歐盟等國際主要市場亦陸續針對中小型企業採取簡化等具體調整措施,金管會爰於2026年5月透過「IFRS永續揭露準則認可諮詢小組」進行問卷調查,廣泛徵詢公司、投資人及會計師事務所意見,依據問卷調查結果,多數企業反映氣候以外永續資訊判斷困難,且面臨供應鏈資料取得挑戰,金管會爰於評估國際趨勢、企業準備程度及利害關係人需求,並與各相關團體充分溝通後,研擬本次調整方案。 上市上櫃公司適用IFRS永續準則之調整及過渡措施        本次調整方案經邀集環境部、經濟部等召開工作小組會議進行初步溝通,並再召開專家諮詢小組會議討論,與會學者專家、...

有關八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六月初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逃漏稅案將依檢察官起訴事證依法辦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9.2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八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六月初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近期因司法偵辦,本局全力配合司法調查,近日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起訴,將依起訴內容及相關事證另案依法核處,尚無該等公司所稱「日前經主管機關正式確認程序合法合規、全額完稅」之情事。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張雁萍 電話:(04)23051111轉226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未依規定使用將補稅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9.2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業人如因營業規模擴大、營業性質或營業能力等,經稽徵機關重新認定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而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或於設立稅籍登記時即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均應自核定使用日起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以免因未如期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而遭補稅及處罰。 該分局說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未如期依規定使用發票,稽徵機關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並依同法第43條規定,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資料,自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日起,就其銷售額按營業稅稅率5%計算銷項稅額,扣減依法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後補徵應納稅額。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接獲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公文,或於設立稅籍登記時即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依規定建置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設備,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並如期申報營業稅。若仍沿用小規模營業人方式經營或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不僅須補徵營業稅,亦將依法裁處罰鍰。 該分局呼籲,營業人應隨時留意自身營業規模及適用制度,如對是否應使用統一發票或營業稅申報方式有疑義,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以確保符合稅法規定,安心經營事業。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 銷售稅課 李玉婷 電話:(04)25291040轉33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父母替子女清償信用卡費,應留意贈與稅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9.2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以自己資金無償為子女清償信用卡費,如償還金額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財產價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信用卡消費產生之應付信用卡費屬於持卡人之個人債務,如父母無償代子女償還,核屬父母無償承擔子女信用卡債務,該代償之信用卡費金額應以贈與論,併入父母當年度贈與總額中計算,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間自其銀行帳戶提領存款代為償還兒子乙君積欠銀行之信用卡費500萬元,未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得,通知依限補申報,惟甲君逾期仍未申報,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就該代償信用卡費金額500萬元(甲君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補徵甲君應繳贈與稅額25.6萬元〔(5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並處罰鍰。 該局提醒,父母出資代子女償還積欠之各項貸款或債務時,如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財產價值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相關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洽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53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115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將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1月2日截止

財政部賦稅署 115.9.23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5)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將於今年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原自10月1日至同月31日止,繳納期間末日適逢假日,截止日順延至11月2日,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自用車輛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1日開徵,營業用車輛(可從行車執照分辨自用或營業用)則於每年4月及10月分上、下二期開徵。今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近日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將郵寄納稅義務人,未接獲繳款書或對稅額有疑問者,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或查詢。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 」(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工商/金融憑證或統一編號加車牌號碼,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便利商店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 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納說明或至「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該署特別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今年11月2日)於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財政部賦稅署補充說明,為簡政便民及節能減碳,自112年7月1日起,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或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歸戶服務,納稅義務人得於開徵2個月前,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之全部車輛進行歸戶,每張歸戶繳款書以5筆車籍為限,已申請歸戶之車輛車籍如無移轉管轄,不必每年申請。該署鼓勵民眾多加利用「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 」(https://net.tax.n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