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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參考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之建議,修正發布「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以提升虛擬資產移轉資訊之透明度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10.20        鑒於虛擬資產交易具匿名性及跨境流通特性,為有效管理並降低虛擬資產移轉所衍生之洗錢與資恐風險,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建議各國主管機關推動轉帳規則(Travel Rule)相關機制,為符合國際規範,金管會經與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下稱VASP公會)多次討論並取得共識後,規劃採分階段方式推動Travel Rule,並參考FATF修正後第16項建議及其註釋內容,研擬修正旨揭辦法(下稱本辦法),本次修正已完成法規預告,並於今日發布,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定「上限強化型」資訊蒐集機制: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不論移轉價值多寡,均應實施Travel Rule,惟於移轉價值逾新臺幣3萬元時,應依轉出人及接收人之身分屬自然人或法人,分別取得額外資訊(如:轉出人為自然人者,應額外取得其出生日期及住所地地址;如為法人者,則應額外取得其官方辨識編號及設立登記地地址),以強化交易可追溯性及洗錢防制監理措施。 二、新增接收方(VASP)應核對接收人(客戶)資訊之義務:VASP於擔任虛擬資產移轉之接收方,且移轉價值逾新臺幣3萬元時,應就轉出方所提供之接收人資訊,與其所持有之客戶資訊進行核對,以強化資訊正確性及風險控管機制。 三、新增本條適用範圍及期程之訂定:考量國內外VASP間系統介接及實務運作調整等作業尚需一定時間,爰增訂適用範圍及施行期程相關規定,以利分階段推動。 金管會提醒,本辦法發布後,將實施境內VASP間虛擬資產移轉之Travel Rule,未來民眾透過VASP移轉虛擬資產至其他境內VASP時,應配合提供本辦法第7條所定之必要資訊,VASP於取得相關資訊並提供予接收方VASP後,始得執行該筆虛擬資產移轉。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34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捐政治獻金 留意兩個天花板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10.21 今年是選舉年,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透過捐贈支持政黨或擬參選人,應留意《政治獻金法》規定,包含兩個「天花板」,分別是捐贈金額上限、申報所得稅可列報扣除額或費用上限,且營利事業、個人各有不同額度限制。 可列報限額方面,個人每戶可列報的政治獻金捐贈扣除額,不能超過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的20%,最高以20萬元為限;營利事業則不得超過所得額10%,且最高50萬元。 至於捐款上限,個人對同一政黨或政治團體,每年最多捐30萬元,對不同政黨或政治團體合計最多60萬元;對同一擬參選人最多1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最多30萬元。營利事業對上述四類對象的限額,則依序為300萬元、600萬元、100萬元及200萬元。 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於11月28日投票,隨著選情升溫,部分個人及企業會透過捐贈政治獻金表達支持。南區國稅局表示,政治獻金雖可在次年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為計算課稅所得額的減項,但可以捐多少、報稅可以扣多少是不同規定,不能將實際捐款金額全部照單列報。 國稅局表示,捐款前也要先確認自身資格與受贈對象是否符合政治獻金法。例如,營利事業有累積虧損尚未依法彌補,或個人不具有選舉權,都有不得捐贈的限制;受贈對象也須符合規定,不能只因支持對方,就認為捐款一定可以節稅。 舉例來說,大華與小美夫妻2026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80萬元,兩人分別捐贈10萬元給不同市長擬參選人,合計20萬元。捐款雖未超過法定捐贈限額,但報稅時須以同一申報戶計算扣除上限,因此只能列報16萬元,也就是80萬元乘以20%,其餘4萬元不能扣除。 文章含有圖片或影片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未成年子女之免稅額已提高50%,並放寬部分社會保險費列舉扣除規定,以減輕租稅負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10.2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未成年子女之免稅額已提高50%,並放寬部分社會保險費列舉扣除規定,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以減輕育兒家庭及納稅義務人之租稅負擔。 該局說明,為因應我國少子女化問題,並考量育兒家庭之經濟負擔,總統於115年9月11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每人免稅額,由10.1萬元提高至15.15萬元,提高幅度50%,並自115年1月1日起施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所得稅法第17條亦修正保險費列舉扣除規定,個人參加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社會保險,多具有依法強制加保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費性質相近,因此上開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一般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每人每年2.4萬元上限限制,可依實際繳納金額全額列舉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上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提高及放寬部分社會保險費列舉扣除規定,自115年1月1日起施行,並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56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籲請業者出口舊機動車輛及引擎,務必檢附保三總隊核發非贓車查證報告,以維通關權益

財政部關務署 115.10.20 基隆關指出,邇來發生業者輸出舊機動車輛及引擎,報關時未檢附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下稱保三總隊)或所屬大隊核發的非贓車查證報告( 下稱查證報告),導致貨物通關延宕。該關提醒業者, 出口此類貨品,應先取得查證報告,再向海關報關出口,以維通關權益。 基隆關說明,依「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要點」(下稱查證作業要點)第2點及第11點規定,上開舊機動車輛及引擎係指已領牌照的車輛、中古車輛及引擎,或仍堪使用的廢棄車輛及引擎,包括稅則第8703、8704節的舊汽車、第8711節的舊機車,以及第8407、8408節的舊引擎等99項貨品,業者輸出是類貨品應檢附保三總隊或所屬大隊核發的查證報告,始得向海關報關出口。 基隆關呼籲,業者出口舊機動車輛及引擎,報關時除檢附保三總隊及所屬大隊核發的查證報告外,並應於 出口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即向海關「申請文件審查」 , 以利海關查核,加速貨物通關。倘有查證作業要點實務執行問題,請向保三總隊洽詢(電話02-26668601);至屬出口通關疑問者,則歡迎洽詢該關(電話03-3558220分機162)。 聯絡人:桃園分關陳股長育賢         電話:(03)355-8220分機162 文章含有圖片或影片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海關籲請業者「非櫃裝之轉運及轉口貨物,應裝載於保稅運貨工具或其他經海關核准之運貨工具後始得載運」,以維通關安全

財政部關務署 115.10.20 高雄關表示,為確保未稅貨物之移運安全,防止私運、偷盜或短少情事,業者申請非以貨櫃裝運之轉運及轉口貨物,應配合辦理裝載於保稅運貨工具或其他經海關核准之運貨工具後,始得載運,請業者確實遵守相關規定。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依據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下稱通關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非以貨櫃裝運之轉運及轉口貨物,於非自主管理或自主管理之貨棧或集散站辦理裝載者,應於貨棧或集散站之駐棧(站)關員或專責人員監視下,裝載於保稅運貨工具或其他經海關核准之運貨工具後,始得依同辦法第9條及第10條之規定,採關員人工押運、加封海關封條或經海關核准之自備封條等海關監控方式載運至管制區以外之地區,以維貨物移動安全。 高雄關提醒業者,非以貨櫃裝運之轉運及轉口貨物,無論押運與否,應先裝載於保稅運貨工具或經海關核准之運貨工具後,始得載運。如對於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作業有相關疑問,請洽詢所在地海關,以確保貨物通關作業順利。 擬稿單位:高雄關稽查組 承辦人:鄭稽核 電 話:07-5628401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 文章含有圖片或影片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新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分期繳納 取消金額限制繳稅更彈性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15.10.1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115年9月11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全面取消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始得申請分期繳納之限制門檻,凡納稅義務人確實有困難不能1次繳納現金時,可在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加計利息繳納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應繳納遺產稅27萬元,因有繳現困難無法1次繳清稅款,修法後分期繳納之申請已無金額限制,甲君可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若經國稅局核准依其申請分18期繳納稅捐,則甲君每期應納稅款為1萬5千元,並自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日,依各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分期利息。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若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沒有如期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就會在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即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最後提醒,分期繳納必須在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提出申請,民眾要注意申請期限,並依各期之繳納期限如期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侯股長 06-2223111轉811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網紅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者,請儘速辦理補報補繳,符合規定者仍得免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10.1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下稱網紅),輔導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免罰期限於115年6月30日屆滿;惟網紅依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而漏未辦理者,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報補繳營業稅,如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免予處罰。 中區國稅局說明,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明確規範境內網紅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或境內有住(居)所、所使用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之安裝地在境內、所使用行動裝置連結之手機號碼,其國碼為中華民國代碼(886)等自然人,且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營業牌號、雇用人員協助銷售,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特別呼籲,前揭作業規範訂定之輔導免罰期限雖已屆滿,惟仍請境內網紅儘速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而漏未辦理,在未經人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自動辦理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營業稅及加計利息,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銷售稅組 郭岱杰 電話:(04)23051111轉7526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業人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可評估有利選擇申請放棄適用免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10.1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某水產公司來電詢問,該公司販賣免稅的生鮮水產品及應稅的加工食品,因兼營銷售免稅及應稅貨物,其購買營運所需的固定資產及包裝費、物流費等營業費用所取得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依規定計算不得扣抵比例,屬於免稅貨物部分將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反而會增加免稅貨物的成本,為避免影響價格競爭力,應如何申請放棄適用免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免稅貨物或勞務,雖然在銷售時不課徵營業稅,但與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有關的進項稅額,或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不得扣抵比例之進項稅額,也不能扣抵銷項稅額,該不能扣抵之進項稅額勢必轉入成本,在利潤考量下,必需提高售價;另就購買免稅貨物之營業人而言,若將購入免稅貨物加工變成應稅貨物,於出售該貨物時,將按5%稅率課稅,因無貨物相關進項稅額可扣抵,其產品價格將產生變化,不利於銷售。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營業人放棄適用免稅,原免稅貨物改為應稅銷售後,相關進項稅額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即可申報扣抵,並可減少應稅、免稅銷售額區分及兼營調整等作業。因此,營業人可評估放棄適用免稅是否較符合實際經營需求,但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在經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指出,營業人如考量自身交易型態及客戶結構後,認為放棄適用免稅較為有利,可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相關書表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 gov.tw )/「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稅」項下下載;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 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曾股長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70 撰稿人:王先生                聯絡電話:(...

營業人預售房地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之統一發票開立時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10.1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近期接獲營業人來電詢問預售房地 如 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統一發票應如何開立? 該 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 統一 發票交付買受人 ,惟出售 土地依規定免徵營業稅且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 預售房屋若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 , 統一發票開立時限依房屋所有權是否移轉而有不同 , 若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而未能取得銀行貸款者,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 3 個月內開立尾款之 統一 發票 ,如房屋所有權移轉前已取得 銀行貸款者,應於取得銀行貸款之日起3 日內開立 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4月1日向A建設公司購買土地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房屋600萬元,總價1,600萬元的預售屋,雙方約定甲君簽約時應給付定金100萬元,另每期支付價款50萬元,分10期支付,尾款1,000萬元於115年3月15日前以銀行貸款抵繳。甲君於115年4月10日取得所有權狀,惟銀行貸款遲至115年8月10日才撥款付清尾款。則A建設公司於收取訂金及每期分期價款時,應依房屋價款占房地總價款之比例37.5%(600萬元/1,600萬元),開立預售房屋之統一發票,尾款則在取得所有權狀3個月內,即115年7月9日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若發現過往有未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 在 未經檢舉 、 未經 稽徵稽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轄區國稅局主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 稅捐稽徵法第48 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 ,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   提供單位: 銷售稅組 聯絡人:張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350 撰稿人 :陳小姐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358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父親欠牌照稅逾萬元過世 為何子女稱沒繼承遺產仍遭追繳?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即時報導 115.10.18 父親名下的小貨車因逾期未驗車,遭到註銷車牌,卻仍被查獲停放在公共道路上,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因此追捕3年使用牌照稅,共1萬1,317元。父親過世後,子女主張自己沒有繼承任何遺產,不應被要求繳稅,向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但遭到駁回。 台北市某車主擁有排氣量為2,493cc的小貨車,因積欠2020年使用牌照稅,加上逾期未辦理定期檢驗,於2021年6月21日遭交通事件裁決所註銷車牌。之後,警方在2023年12月25日發現,這輛車仍停放在台北市文山區一處供民眾通行的道路上。北市稅捐稽徵處認為,車輛即使已經被註銷車牌,只要仍使用公共道路,就可能被要求補繳使用牌照稅。因此,向車主追補2021年2,391元、2022年4,500元及2023年4,426元,合計1萬1,317元。 原本稅捐處還對車主裁罰8,139元,但車主於2025年2月11日過世,而且罰鍰處分在他生前並未合法送達。依財政部相關解釋,這筆罰鍰不再生效,因此稅捐處撤銷罰鍰,但仍維持補徵3年使用牌照稅的決定。 但車主的子女不服,主張自己沒有繼承父親的任何遺產,既然沒有財產可以用來繳稅,就應該撤銷所有款項,並要求市府查清楚父親留下的遺產究竟有多少。但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欠稅的人過世後,生前尚未繳清的稅款,不會因為死亡就自動消失。繼承人依法應在繼承所得的遺產範圍內,代為繳納這些稅款。 訴願會強調,子女是否真的沒有繼承遺產,以及後續能從哪些財產中清償欠稅,屬於行政執行階段需要處理的問題,不會因此改變原本補徵使用牌照稅的決定。由於這輛車遭註銷車牌後,仍被查獲停放在公共道路上,補稅有其法律依據,因此維持追補1萬1,317元使用牌照稅,訴願駁回。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舊制房屋,房屋評定現值成本可按物價指數調整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10.1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令,放寬個人交易因繼承、受贈或配偶贈與取得房屋,計算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時,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可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計算成本,再自房屋實際成交價額中減除,大幅減輕納稅人所得稅負擔。        該所說明,繼承或受贈取得舊制房屋因持有期間可能較為長久,若僅以繼承或受贈當時之房屋評定現值作為取得成本,在適逢長年物價上漲情形下,會導致申報時名目所得偏高及稅負偏重。為使所得計算更符合實際經濟情況,財政部爰比照房地合一稅新制之精神,納入物價指數調整機制,使舊制房屋交易所得之計算更為合理,並兼顧租稅公平及納稅人權益。新規定亦同步適用於夫妻間贈與取得之舊制房屋,若房屋原本是配偶自第三人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同樣准予按配偶自第三人受贈或繼承取得時之房屋評定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計算成本。        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於100年6月間繼承父親所遺留之房屋,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嗣於115年5月間以300萬元出售該房屋,因該房屋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範圍,甲君於116年5月辦理115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以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按物價指數121.7%調整計算成本為121.7萬元(100萬元*121.7%),假設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0元,則財產交易所得為178.3萬元(300萬元-121.7萬元-0元),相較於解釋令發布前僅以100萬元作為減除成本,甲君財產交易所得可減少21.7萬元,讓取得成本更貼近物價。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時,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個人稅/房地合一/申報查詢/消費者物價指數查詢,輸入「交易日期」與「繼承/受贈取得年月」,取得消費者物價指數,即可依規定公式調整取得成本,並備妥相關移轉契約及費用單據,以確保自身合法節稅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北斗稽徵所 綜所稅股 宋...

高雄關提醒船舶需用物品裝船前,務必依海關批註內容辦理,以免受罰

財政部關務署 115.10.16 高雄關表示,近日有業者供應船舶需用物品予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因未留意海關於供應船舶/船員用品日用品申報表兼准單(下稱申報表兼准單)之「海關審核紀錄」欄批註「稽查關員查核無訛後准予裝運上船」,無海關檢查人員簽章即自行將船舶需用物品搬運上船,此舉已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規定。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財政部關務署於115年4月8日修正發布「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提供船舶需用物品通關便利,惟仍有適用的金額與條件限制。依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4點規定,船舶用品或日用品之整批離岸價格在新臺幣(下同)5萬元以下者,得免予船邊查驗(或港內碼頭邊查核)逕行裝船。然而「5萬元以下」並非代表所有案件均免予查核,該關指出,部分案件雖符合金額條件,海關仍會依個案風險等級審酌,於申報表兼准單「海關審核紀錄」欄位註明「稽查關員查核無訛後准予裝運上船」等應辦事項,業者應俟海關查核無訛加蓋檢查人員章戳後始得辦理裝船,不得僅因貨物離岸價格在5萬元以下而逕行裝船。 高雄關呼籲,船舶需用物品供應業者辦理申報及裝船作業時,應確實依海關審核結果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於裝船前再次確認申報表兼准單之「海關審核紀錄」欄位內容,如有疑義,應主動向承辦海關人員洽詢,以確保符合作業規定。 擬稿單位:高雄關小港分關 承辦人:王課員 電 話:07-8237417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 文章含有圖片或影片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併計遺產課稅,已修法由「受贈人」按比例負擔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10.1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統於115年9月11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應併計遺產總額課稅之特定親屬為納稅義務人,應負納稅義務,以確保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租稅公平。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含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依法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惟修法前該併入計算之遺產稅額,係由全體繼承人負擔,易生爭議。本次修法乃特別增訂,該特定親屬應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之比例負擔遺產稅額,以確保租稅公平。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遺有子女乙君、丙君2人,並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長孫丁君(非繼承人,為丙之子)200萬元,另遺有其他遺產3,800萬元,遺產總額為4,000萬元(200萬元+3,8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為200萬元。其修法前後稅負負擔比較如下: 一、修法前:全案應納稅額200萬元,係全體繼承人(子女乙君、丙君)為納稅義務人共同負擔,受贈人(長孫丁君)無須負擔遺產稅。 二、修法後:係各按上開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之比例及其他遺產占遺產總額比例分別計算受贈人及全體繼承人應負擔之稅額,因此受贈人丁君應負擔稅額1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4,000萬元)〕;全體繼承人(子女乙君、丙君)應共同負擔稅額190萬元〔200萬元×(3,800萬元/4,000萬元)〕。 該局提醒,本次修法明確劃分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受贈財產之特定親屬與繼承人的納稅義務,納稅義務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注意稅法規定。若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洪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1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ETS 試行拍賣平台將上線 勤業眾信籲企業備妥碳帳本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115.10.15 台灣朝碳費與碳排放交易系統(ETS)雙軌並行發展,企業碳管理也將從排放盤查,擴大至配額交易、會計及稅務申報。勤業眾信提醒,帳上認列的配額資產或費用,不代表稅法接受相同金額及認列時間,企業應及早整合資料,降低申報風險。 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碳權交易所與勤業眾信近日共同舉辦研討會,探討排放配額的會計、稅務及揭露議題。證交所總經理李愛玲表示,面對國際碳定價制度,良好的碳管理能力,有助企業降低合規與財務風險,維持競爭力。 碳交所總經理陳脩文表示,環境部預計今年底提出ETS試行計畫草案,碳交所與歐洲能源交易所合作建置的試行拍賣平台,也將於年底前上線,協助企業熟悉模擬拍賣與帳戶操作,作為後續制度調整參考。 勤業眾信稅務及法律服務營運長許嘉銘指出,配額管理涉及永續、財務、會計及稅務等部門,企業須建立一致的資料與管理流程,讓每筆配額的取得、持有、交易及履約使用,都能完整記錄與追蹤。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王怡心表示,各部門分別計算,容易造成數字落差。例如永續部門認定排放1,000噸,財務卻以900噸估算費用。她建議建立共用表單,標示資料名稱、單位及來源,集中記錄並定期核對。 勤業眾信間接稅負責人洪于婷表示,企業不能將所有交易一律歸為「碳權」,應依權利性質、取得方式及用途,分別判斷免費取得、購入、出售、履約繳交及註銷的稅務影響,並透過配額變動表,讓交易、帳務及申報相互核對。 此外,出口企業面對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應建立可追溯、可驗證的碳排與成本資料,區分碳費、配額取得及履約紀錄,以符合相關證明與跨國申報需求。 文章含有圖片或影片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從財報走向永續確信 會計師面臨新責任考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115.10.15 永續報告書已逐漸成為資本市場評估企業價值與風險的重要依據,會計師承擔的專業責任也隨之提高。臺灣法治會計學會提醒,永續資訊與財務報告的編製基礎、假設及確信程度不同,不能直接套用財報思維,應先理解資訊的特性與限制,才能妥善判斷風險。 臺灣法治會計學會近日在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國際貿易大樓舉辦第三季研討會,以「ESG報告書之法律責任解析」為題,邀集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專家,探討永續資訊的編製、確信及相關責任。 學會理事長李坤璋表示,永續資訊已不再只是企業自願展現形象的工具,而是資本市場判斷企業經營與風險的重要參考。會計師的角色也從傳統財務報告,延伸至永續資訊的編製、衡量、確信與風險評估,面對的期待與責任因此增加。 李坤璋指出,會計師唯有先理解永續資訊的本質與限制,才能做出適當的專業判斷,並在確信過程中辨識風險。學會希望透過交流各事務所的實務經驗,協助業界因應永續資訊品質日益受到重視的趨勢。 研討會首先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趙永潔,說明永續報告書、年報永續專章與財務報告的本質差異;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副總林群堯則解析永續報告書的假設基礎,說明相關資訊如何形成,協助與會者掌握判讀基礎。 在確信與風險方面,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世婷說明永續報告書確信意見的類別,協助判斷適當的確信方式;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燕慧則聚焦永續資訊與企業風險的關聯,探討揭露資訊涉及的責任。 最後由四大事務所專家共同與談,並結合現場檢察官、法官及律師等法律實務工作者的觀點,透過問答交流,討論永續報告書在實務上可能面臨的專業判斷與法律責任問題。 文章含有圖片或影片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業成本、營業費用應按支出性質正確區分,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留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10.1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依各項支出的實際性質,正確區分為「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若帳列錯誤,經國稅局查核後,可能需要調整課稅所得額並補繳稅款。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0條前段規定,營利事業之支出,應依其性質列帳。例如,銷售及管理部門發生的支出,通常屬於營業費用;直接與商品製造有關的支出,則屬於營業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經營餐廳為業,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3億2,000萬元、營業成本1億6,000萬元,經該局查核後,將該公司原帳列為營業費用之廚房人員薪資暨相關退休金、加班費、伙食費、勞健保費、職工福利等支出計2,100萬元,依其性質轉正至營業成本,轉正後營業成本為1億8,100萬元(原申報營業成本1億6,000萬元+轉正2,100萬元);又因甲公司未依規定編製成本分析表,致成本依法核定為1億7,600萬元〔營業收入3億2,000萬元×(1-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45%)〕,調增課稅所得額500萬元(轉正後營業成本1億8,100萬元-核定營業成本1億7,600萬元),補徵稅額1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務必確認各項支出的性質及歸類是否正確,以免因帳列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李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262)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欠繳稅捐提起行政救濟仍得禁止財產處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10.1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保全國家租稅債權,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應納稅捐,不論是否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稅捐稽徵機關得就其名下相當於應繳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防止納稅義務人藉由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債務。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經核定補徵綜合所得稅新臺幣360萬餘元,甲君對核定稅額不服,申請復查,因逾期未繳納應納稅捐,亦未提供相當擔保,該局為防杜甲君移轉財產以規避執行,遂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通知地政及監理機關對其名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甲君對禁止處分不服,主張核定稅捐尚在行政救濟中,不應對其名下財產禁止處分。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係指依法應繳納的稅捐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與納稅義務人是否進行行政救濟無涉。納稅人雖提起行政救濟,但只要逾期未繳納即屬欠稅,而欠稅達一定金額以上時,稽徵機關依法即可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 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因欠稅導致財產遭禁止處分登記者,若需辦理財產移轉過戶,應先行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再由稽徵機關函請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此外,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時,應於期限內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3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呂怡秀 電話:(04)23051111轉5925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變更保單要保人可能涉及贈與稅或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5.10.1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將自己擔任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無償變更由子女或他人擔任要保人,或在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可能涉及贈與稅或遺產稅課稅問題。 該局說明,依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並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且對保單享有終止契約領取解約金及辦理保單借款等權利,倘無償變更要保人,屬於將自己財產上的權利贈與他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倘贈與人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且變更後要保人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的特定親屬(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前述親屬的配偶),繼承人應將按變更保單於被繼承人死亡日之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舉例,甲君於112年間投保2張人壽保險,114年6月將要保人無償變更為成年兒子乙君,變更日保單價值準備金合計新臺幣(下同)450萬元。甲君於變更日起30日內申報贈與稅,扣除114年度贈與免稅額244萬元後,贈與淨額為206萬元(450萬元-244萬元),按10%稅率計算,應納贈與稅20萬6,000元(206萬元×10%),於114年7月15日繳清贈與稅。嗣甲君於115年2月20日死亡,死亡日保單價值為500萬元,因屬死亡前2年內對特定親屬的贈與,該局於6個月的遺產稅申報期間內(繼承人於115年4月1日申報),依財政部79年5月15日台財稅第790654358號函釋規定,輔導繼承人乙君按死亡日保單價值500萬元,補報甲君遺產稅,併計後適用遺產稅稅率15%,增加遺產稅額75萬元,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規定,將前揭已納贈與稅20萬6,000元及應加計的利息2,531元,計208,531元,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繼承人乙君依規定應補報該保單須再繳納遺產稅541,469元(750,000元-208,531元)。 該局提醒,民眾變更保單要保人或繼承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應注意保單變更相關「贈與稅或遺產稅」課稅規定,依法辦理申報,以維護自身稅務權益。如有相關疑義(或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6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

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還沒辦?10/31前補報補繳可以減輕利息負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10.1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採用曆年制之營利事業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已於9月30日截止,尚未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稅款的營利事業,請把握於10月31日以前完成補報與補繳,除可避免稽徵機關逕行核定暫繳稅額外,也可以減輕利息負擔。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規定,營利事業於10月31日以前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月1日起至其補繳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115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如逾10月31日仍未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將按其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核算暫繳稅額,並加計1個月利息發單通知營利事業於15日內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可於10月31日以前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附條碼繳款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索取紙本繳款書填寫後,就近持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臨櫃繳納。 該局呼籲,尚未完成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的營利事業,請儘速於10月31日以前補報及持繳款書完成補繳,愈早辦理,愈能節省利息支出! (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12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房地合一重購退抵稅後,5年內不得再移轉或移作他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15.10.1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重購自住房地經核准退還或扣抵稅額後,倘於重購後5年內將自住房地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將追繳已退抵之稅額。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退還或扣抵之前提,其房地必須要符合自住房地要件,也就是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須已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另為防止投機炒作,重購退抵稅優惠設有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之限制。也就是在重購後5年內,有移轉所有權、遷出戶籍、未自住或出租、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國稅局都會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3月2日重購自住房地經申請並核定退稅,嗣甲君於115年5月將該重購房地出售,因係於5年列管期間(屆日117年3月1日)內再行移轉,被國稅局追繳原退還稅額。 該局提醒,民眾申請房地合一重購租稅優惠後,應留意於重購後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以免遭追繳稅款。如有相關問題,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江組長 06-2223111轉806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境內服務報酬,符合條件可享免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15.10.14 在全球化高度連結的商業環境中,國內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常委請外國營利事業提供技術、諮詢或營業流程優化等專業服務。外國營利事業派員來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依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境內給付人於給付報酬時,應按20%扣繳率扣繳稅款;惟該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家或地區若已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且符合相關適用要件者,可就該筆服務報酬,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享受免納我國所得稅之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截至115年9月30日止,我國簽署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有36個,外國營利事業若要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規定,可先確認是否為與我國簽署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國家或地區之居住者,以及在我國境內是否未構成常設機構;若符合規定者,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填寫「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並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合約書、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及委託代理人申請之授權書等資料,向給付人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核准免徵所得稅。若於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前,境內給付人已就該筆服務報酬扣繳稅款者,於取得免稅核准函後,也可依規定申請退還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日商A公司於115年度提供我國甲公司營業流程優化分析服務,服務報酬為1,000萬日圓,並於115年3月至6月間陸續派員至我國境內提供服務,人員實際居留天數合計45天。因我國已與日本簽署租稅協定,且A公司在我國境內未構成常設機構,A公司可就該筆服務報酬,自行或委託代理人事先向國稅局申請適用臺日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規定,經核准免稅後,享受免稅優惠;但若A公司在取得甲公司給付報酬時尚未經國稅局核准免稅,而被扣繳稅款,也可在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並取得免稅核准函後,申請退還已被扣繳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國內營利事業與外國營利事業洽談商務合作或簽署服務合約時,可先確認該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是否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並檢視是否符合協定適用要件,及早備妥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相關租稅協定資訊及申請書表,可至該局網站(https:// www.ntbsa.gov.tw )「所得稅協定專區」查詢下載,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潘組長 06-2223111 轉803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之虛擬資產及穩定幣,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15.10.14 隨著數位經濟及區塊鏈技術發展快速,虛擬資產課稅議題廣為外界關注,財政部115年9月3日發布解釋令,明示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第1款及第6款所定虛擬資產及穩定幣,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國內虛擬資產交易日益頻繁,為讓相關業者及民眾更清楚瞭解營業稅規定,財政部配合115年7月22日制定公布的「虛擬資產服務法」,並參考國際間與我國營業稅稅制相近國家對虛擬資產的課稅規定,核示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及穩定幣的營業稅課稅規定,提供徵納雙方遵循依據。 該局說明,鑑於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第1款所定虛擬資產(如比特幣、乙太幣等),限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及同條第6款所定穩定幣,屬多用途支付工具,亦為該法所稱虛擬資產之一種,依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原則,支付工具或儲蓄保值等投資工具不具消費性質,因此,營業人銷售渠等虛擬資產,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提醒,銷售渠等虛擬資產雖不課徵營業稅,但提供相關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則要課稅。例如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虛擬資產交換等相關服務所收取的服務費或手續費,屬銷售勞務取得的代價,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另外,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下稱NFT)尚非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之虛擬資產,營業人銷售NFT或持NFT交換貨物或勞務,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籲請從事該等交易之營業人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如有短漏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杜組長 06-2221041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電動車輛自116年1月1日起得具結免徵貨物稅出廠或進口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15.10.14 為減輕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下稱電動車輛)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先徵貨物稅後退稅之資金積壓壓力及稅捐稽徵機關作業負荷,財政部於115年8月18日修正發布貨物稅稽徵規則第54條之1、第54條之2及第59條之1條文,增訂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電動車輛出廠或進口前,得分別向所在地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申請核准適用具結免稅出廠或進口放行,俟完成申領牌照登記後,再辦理銷案(下稱具結免稅事後銷案),並定自116年1月1日施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現行電動車輛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及第12條之3第2項規定減免徵貨物稅,實務作業係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電動車輛產製出廠或進口時,先依規定稅率減半報繳貨物稅,俟消費者購買並完成申領牌照登記後,再申請退還貨物稅,採「先徵後退」方式辦理。此作業方式不僅造成廠商資金積壓,也增加國稅局及海關徵收、審理與退稅等稽徵成本,透過本次修正,改採具結免稅事後銷案作業方式,可大幅減輕廠商的依從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以進口完稅價格200萬元、馬力208.8HP(汽缸排氣量在2,001cc以上)之電動小客車為例,依原作業規定進口時須先按30%稅率減半繳納30萬元貨物稅(=200萬元×15%),俟消費者購買該車輛並完成申領牌照登記後,進口人始可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21萬元貨物稅(按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但書規定,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故退還140萬元×15%之貨物稅),實際負擔9萬元貨物稅(=30萬元-21萬元)。貨物稅稽徵規則修正後,經核准適用具結免稅事後銷案之業者,進口前開電動車輛僅須繳納9萬元貨物稅[=(200萬元-140萬元)×15%],大幅減輕納稅義務人資金積壓負擔。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具結免稅事後銷案之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應於電動車輛出廠或進口放行之次月1日起算1年內,完成申領牌照登記,並向主管稽徵機關或進口地海關辦理銷案,如無法於規定期限內辦理銷案者,應申請延期銷案或先行補繳貨物稅,否則將遭補徵貨物稅並取消適用具結免稅事後銷案資格。業者如有相關疑義,可洽所在地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詢問,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 銷售稅組 杜組長 06-2221041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強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治理措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10.13        考量近年來我國資產管理市場持續發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下稱投信事業)資產管理規模快速成長,對於其業務經營之風險管理要求隨之提升;另有鑑於近期投信事業利害關係人內部控制缺失之違規情事,影響投信事業聲譽及投資人權益,為促使投信事業落實受託管理責任,履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金管會就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資訊揭露三大面向,提出十項強化投信事業治理措施,說明如下: 一、公司治理: (一)  一定規模以上之投信事業設置非利害關係董事,並由非利害關係董事設置公司治理委員會,負責事業之利益衝突辨識與防制措施,及規劃事業相關內部規定或作業規範。 (二)  敦促投信事業落實董事會與總經理之職責,建立有效問責機制,並強化法令遵循、內部稽核及風險管理之職能,型塑高度誠信經營之文化。 二、內部控制: (一) 精進內部控制標準規範並落實辦理: 1. 精進投信事業內部控制標準規範及稽核制度,納入內部人資料覆核及稽核機制,針對實務執行及風險管理需求,強化相關控制與查核機制。 2. 敦促投信事業加強自行查核,善盡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責任,強化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3. 透過外部查核機制檢視投信事業內部控制制度之辦理情形。 (二) 訂定負責人兼任規範及強化利害關係人申報控管機制: 1.  發布函令規範負責人兼職行為,並要求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及落實相關管理措施。 2.  要求投信事業規劃建立利害關係人申報及交易控管機制,以提升資料完整性與正確性。 (三)  加強教育訓練:要求董事會成員持續參加利益衝突等主題之進修課程,以提升對於相關事件之敏感度與處理能力。 三、資訊揭露: (一)  精進重大偶發事件之通報及揭露機制: 1. 訂定「投信投顧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應遵循事項」以強化重大偶發事件之辨識、通報及相關處理作業。 2. 於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流程內,增訂具實質強制投信事業須對外公開說明與資訊揭露機制。 (二) 強化重大事項公告申報規範:擴大應公告申報之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範圍,使攸關受益人權益之重要資訊均能適時揭露。        上開措施從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資訊揭露三大面向,強化投信事業治理機...

金管會開放外籍員工參與員工持股信託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10.13        為推動企業國際化及吸引國際人才,金管會將於近日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發布令釋,明定上市(櫃)、第一上市(櫃)公司及其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關係企業外籍員工得參與員工持股信託,投資所服務或所屬集團之國內上市櫃公司股票,並由信託業者作為外資登記主體,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辦理境內或境外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登記,以解決外籍員工參與員工持股信託之法規障礙。        前揭令釋另已明定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應遵循之規範,包括帳戶開立、買賣股票限制、信託業應執行之內部控制制度、資金匯出入作業等。又考量境內外籍員工每月提存購股資金不高,若透過境內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獨立交易,恐無法順利完成購股,損及渠等權益,爰明定信託業者得透過本國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買賣股票之彈性措施。        同時,金管會已督導證交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配合旨揭開放措施修訂相關規章條文,後續將由證交所與臺灣集保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信託業者等相關單位進行系統開發與建置作業,預計於115年第4季開始實施。        金管會表示,員工是企業經營與永續發展最重要的資產,本項開放措施實施後,外籍員工得比照本國籍員工,透過信託機制投資所服務或所屬集團之國內上市櫃公司股票,將有助於深化企業與跨國人才的長期關係,落實員工留才激勵機制,並建立企業、員工與資本市場的多贏局面,促進我國資本市場長遠發展。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聯絡電話:(02)2774-732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金管會發布「金融業運用代理AI安全諮詢文件」,徵詢各界意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10.1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本日發布「金融業運用代理AI安全諮詢文件」(以下簡稱本文件),就金融業導入代理AI之安全治理、風險分級、安全控管等面向徵詢外界意見。       金管會表示,近年人工智慧(AI)技術快速發展,其中代理AI相較於以生成回覆為主之聊天式AI,具備規劃步驟、呼叫工具、跨系統存取資料以推進任務之能力,金融業若能妥善運用代理 AI,將有助於提升營運效率與推動服務創新;反之,若缺乏適當管理,可能導致目標偏離原始目的、工具誤用或越權、敏感資料外洩,或因多步流程造成錯誤連鎖擴大等效應。       金管會說明,為協助金融業安全導入代理AI,本文件經參考國際間安全框架,並本於風險導向、比例原則及技術中立立場,提出三大面向之諮詢重點如下: 一、安全治理面:本文件第3章強調金融業導入代理AI時,宜以「應用場景」為管理單位,先釐清其業務目的、責任分工、可取用資料、可呼叫工具、可執行動作、輸出或寫入目的地,及異常時之處置、停用與追溯方式,並依風險高低配置覆核、監控、檢查、降級、停用與復原等機制;本面向諮詢問題包含所揭治理原則是否完整、是否有可避免過度負擔或強化責任歸屬之作法,或有其他精進建議。 二、風險分級面:本文件第4章提出以資料敏感度、動作影響及能力邊界/可擴散性等三軸進行應用場景之風險分級,採就高不就低原則,並應將分級結果納入生命週期管理,作為評估核可門檻、試行或上線基準、控制深度、後續監督與查核之共同語言且持續重評;本面向諮詢問題包含所揭三軸分級方法是否妥適、是否有其他更具可操作性之分級管理方法,或有其他精進建議。 三、安全控管面:本文件第5章將代理AI視為具行動能力之非人類身分與工作負載,參照零信任之不預設信任、持續驗證、最小權限及可追溯原則,依身分、設備/執行環境、網路、應用與工作負載、資料、行為控制及可視性與分析等面向,提出基本與進階安全要求及控制目標;本面向諮詢問題包含所揭安全設計是否足以控管代理AI特有風險、是否可銜接既有資安機制或有可達同等目的之替代作法,或有其他精進建議。       金管會表示,本文件諮詢為期30日,詳細內容已公布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

房子後來判給別人 他先繳的67萬元遺產稅為何拿不回?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115.10.13 配偶過世後,先繳清遺產稅,沒想到多年後法院判決,部分房地必須移轉給另一名受遺贈人。當事人認為,房子既然不是自己拿到,相關稅款也不該由自己負擔,於是向國稅局申請退稅,卻遭拒絕。房子歸誰與稅款由誰負擔,為何會出現落差? 這起案件中,當事人的配偶於2016年過世,當事人申報遺產稅時,僅列報自己一名繼承人,未提出遺囑主張另有受遺贈人。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約2,630萬元、應納遺產稅約67萬元,當事人隨後繳清。 不過,遺產歸屬另有爭議。多年後,法院確認亡者第二份遺囑有效,判當事人應將其中一筆台北市房地移轉給受遺贈人,並於2023年確定。當事人認為,既然這筆房地不是自己繼承,相關遺產稅就應由取得房地的人負擔,因此申請更正及退稅。 財政部審議後認為,這筆房地原本就屬於亡者遺產,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當事人也未爭執原先核定的遺產總額及應納稅額,因此並沒有國稅局多收稅款的情形。 關鍵在於,我國採「總遺產稅制」,先就亡者留下的全部遺產計算稅額,而非按照每個人實際分到的財產,分別計算個人的遺產稅。無遺囑執行人時,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對同一筆遺產稅負連帶繳納責任。有人先繳清後,若涉及替其他人負擔其應分擔的部分,可循民事途徑求償,不等於能向國稅局申請退稅。 此外,這個案件也不能單純理解成「房子沒拿到,稅款卻全白繳」。法院判決除要求當事人移轉房地,也要求受遺贈人給付約596萬元;這筆款項的計算,已涉及當事人的特留分,以及已繳遺產稅、房屋稅、地價稅等因素。 財政部最後認定,原核定並無溢繳稅款,當事人主張受遺贈人應負擔相關稅額,屬於雙方內部如何分擔的私權問題,因此駁回訴願。這件案例提醒,先繳遺產稅與最後分到多少遺產,是兩個不同問題;若遺產歸屬仍有爭議,也須一併釐清稅款由誰負擔。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隔14年才發現漏報扣除額!她回頭討母親遺產稅遭駁回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115.10.13 辦理哥哥的遺產稅,才發現母親當年的遺產稅漏報一項扣除額,還能申請退稅嗎?一名繼承人在母親過世多年後,因處理哥哥遺產,發現同一筆土地可列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於是回頭申請更正母親的遺產稅,卻因相隔14年,面臨退稅期限的難題。 案件中,當事人的母親於2009年過世,繼承人隔年申報遺產稅,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約2,186萬元、應納稅額約87.5萬元。繼承人繳清稅款,也未申請復查,案件隨後確定。 直到2024年,當事人辦理哥哥的遺產稅,看見核定通知書列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才發現母親當年留下的同一筆土地,未列報這項扣除額。當事人因此檢附土地使用分區等證明,要求更正原核定並退稅。 當事人主張,自己出生於香港,不熟悉台灣法律,當年不知道可以申報這項扣除額,國稅局也未主動調查;如今因哥哥的遺產稅案才發現,應依新的發現重新審查。 不過,財政部指出,遺產稅採申報制,除了土地、房屋、存款等財產,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也應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證明,供國稅局審核。本案當年申報土地時,填報地目為「建」,未檢附公共設施保留地證明,國稅局依當時資料核定,尚難認定有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 至於漏報扣除額,財政部認為屬當事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原可依當時規定,自繳稅日起五年內申請退稅。但本案2010年4月繳清稅款,退稅期限已於2015年4月屆滿,直到2024年才提出申請,已經太晚。 雖然後來修法延長退稅期限,但本案請求權在新制施行前就已屆滿,無法因此重新取得退稅機會。當事人另要求重開行政程序,也因案件確定後已超過五年法定期限,遭到否准,財政部最後駁回。 這件案例的關鍵,不只在土地能否適用扣除額,還包括申報時有沒有提出證明,以及發現漏報後是否仍在退稅期限內。即使後來在另一件繼承案中獲准扣除,也不代表多年以前的稅單就能重新更正退稅。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代徵人可利用稅務入口網線上列印證券交易稅繳款書,省時又便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10.1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公司發行之股票,代徵人(即證券買受人)可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提供的線上服務列印證券交易稅條碼化繳款書,即可向各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避免人工書寫內容遺漏或稅額計算錯誤致短漏繳證券交易稅之情形。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為提供多元化報繳方式,節省前往國稅局臨櫃索取紙本繳款書時間,代徵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 )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項下,點選稅別分類證交稅項下之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並依格式輸入證券出賣人及代徵人資料、買賣證券名稱、股數、每股面額、每股成交價格、買賣交割日期等欄位資料,由系統產出成交總價額及應代徵稅額等,確認無誤後,即可列印證券交易稅三段式條碼繳款書。 該局提醒,代徵人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證券交易稅條碼繳款書,應詳細核對繳款書上所填各欄位資料正確無誤後,依限向公庫繳納。如線上操作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許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1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聚醯胺薄膜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財政部關務署 115.10.13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聚醯胺薄膜課徵反傾銷稅調查案(下稱薄膜反傾銷稅案),財政部及經濟部初步認定有傾銷情事,且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為防止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財政部公告自115年10月19日起對前述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為期4個月。 關務署說明,薄膜反傾銷稅案傾銷初步調查結果,經財政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115年9月24日第72次會議審議決議,初步認定除運城集團外,其餘中國大陸涉案廠商均有傾銷事實,相關廠商臨時課徵稅率如下: 特定聚醯胺薄膜反傾銷稅調查案 相關廠商名稱 臨時課徵稅率 運城集團 昆山運城塑業有限公司 運城其龍新材料有限公司 鶴山運城新材料有限公司 0% 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 40.21%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財政部應於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將移請經濟部於40日內作成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財政部於接獲經濟部有損害我國產業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審議小組除以傾銷及產業損害等因素為主要之認定基礎,並得斟酌案件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決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薄膜反傾銷稅案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公告、傾銷及產業損害初步認定報告,請至關務署官網( 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 ),及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官網( https://www.trade.gov.tw /經貿往來/我國採行之貿易救濟措施/案件調查/調查中案件)查閱,如有疑問請電洽關務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分機1055。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56 文章含有附件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計算個人房地合一稅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如多人共有房地,以同一契約為計算基準,即合約總價3%上限30萬元,攤計各出賣人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15.10.1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6規定,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30萬元為限。        該所說明,當多人共同出售所有房地,計算出售房地交易損益時,交易之必要費用,應以簽訂契約之件數為基準認定其費用上限金額,即同一契約之各出賣人攤計30萬元之必要費用。另若同一交易日與多人分別訂定契約之個人與建商合建案件,則以「各別交易合約價款」各別計算費用上限30萬元。     該所舉例,甲及乙共有房地並共同訂立出售契約,其買賣總價3,000萬元,甲及乙收入各為2,000萬元及1,000萬元,均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費用上限為30萬元,甲得列報之費用上限為20萬元(2,000萬元∕3,000萬元✕30萬元),乙得列報之費用上限為10萬元(1,000萬元∕3,000萬元✕30萬元)。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歐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分機20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應如實申報租賃所得,以免補稅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10.1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個人出租房屋所收取之租金及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計算租賃所得,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經查獲有短漏報情形,除補徵稅額外,還可能遭處罰鍰,房東不可不慎。 該所說明,租賃所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之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之利息等)後之餘額計算所得額,如未能列舉實際費用,可按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按全年租賃收入之43%計算必要費用。若房屋出租有收取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就該等款項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但房東如能確實證明押金之用途,並已將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於按前揭規定計算租賃所得範圍內減除已申報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以其餘額申報租賃所得。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出租房屋收取租金者,請自行檢視是否依規定申報租賃所得,如有短漏報所得情形,於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後免予處罰。若未依前揭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有未申報或短漏報所得情形,除依規定免罰者外,將須補繳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陳惠婷 電話:(04)23051116轉202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遺產稅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時,須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精神衛生法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10.1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於115年發生之繼承案件,每人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再加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新臺幣693萬元,但如為被繼承人本人,則不得扣除。 該所指出,邇來有民眾在臨櫃申報遺產稅時,並未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承辦人員於審查被繼承人生存配偶戶籍謄本時,發現記事欄中有填列受監護宣告事項,於是主動詢問民眾並輔導提供「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文件,補列報該項扣除額,協助納稅義務人減輕稅負。 該所特別提醒民眾如符合規定並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之專科醫師診斷為「嚴重」病人之證明書影本,可申請適用本項特別扣除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李志聰 電話:(04)22612821轉108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外特專離境前記得完成所得稅申報及當年度租稅優惠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10.1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吸引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下簡稱外特專)來臺工作,其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如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2條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以下簡稱減免辦法)等相關規定,並在各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依規定格式向國稅局申請適用,即可享有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優惠。逾申報期限申請者,依減免辦法第5條規定,當年度不得適用租稅優惠。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於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申報納稅。因此,外特專應於每年5月申報期限屆滿前辦理結算申報時申請適用租稅優惠,倘有廢止住(居)所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完成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申請適用租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自111年度起得申請適用外特專租稅優惠,111至113年度皆依規定期限於次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申請適用該項租稅優惠。嗣甲君於114年11月廢止住(居)所離境時,未依規定於離境前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提出租稅優惠申請,遲至115年5月始補行申報及申請,致無法適用該項租稅優惠,經該局核定補徵稅款162萬元。 該局呼籲,外特專如於年度中離境不再返臺,別忘了在離境前完成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欲適用外特專租稅優惠,也應於離境前一併提出申請。外特專租稅優惠並非自動適用,請外特專務必留意申報及申請期限,以免因逾期而影響自身租稅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楊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5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爸爸名下股票送孩子 國稅局抓出背後金主竟要補稅128萬元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115.10.9 AI重點 父親以子女名義開戶並借名投資股票,實際出資與管理皆由父親掌控。 兒子將名下股票轉贈子女,稅局認定實為祖父贈與孫子女。 三筆股票移轉價值約409萬元,遭補徵贈與稅合計約128萬元。 股票登記在自己名下,再送給孩子,為何最後被認定是阿公贈與?有兩名男子將名下股票轉給下一代,主張股票是自己的財產,但稅局查核帳戶、股利流向及父親留下的文件後,認定真正所有人另有其人,三筆股票移轉遭補徵贈與稅約128萬元。 案件中,這兩名男子的父親早年以五名子女名義開立銀行帳戶,也借用兩名兒子的名字投資股票。2007年至2008年間,登記在兩名兒子名下的部分股票,陸續移轉給三名孫子女,三筆財產價值合計約409萬元。 兩名兒子不服稅局認定,主張父親當初出資買股票時,就已經有贈與他們的意思;他們也有多年累積的租金收入,可用來購買股票。既然股票登記在自己名下,再轉給孩子,應算自己贈與,不能算在父親身上。 不過,稅局查得,父親生前曾辦理公證聲明,說明以五名子女名義開戶、刻立印章,由自己運用帳戶資金投資,子女均知情。後來因身體欠佳,才授權長子處理資金分配及運用。 父親也曾寄出存證信函,表示以子女名義開立的帳戶、投資及股票,名義上的所有人實際並未出資。兩名兒子過去在司法調查中,也曾陳述股票由父親出資,帳戶存摺及印章由父親保管,並由父親調度帳戶資金買賣股票。 財政部指出,判斷是否為借名登記,不能只看股票登記在誰名下,也要看誰出資,以及誰實際管理、使用及處分。本案相關股利存入父親掌控的借名帳戶,兒子又未能提出購買股票的金流,證明股票確實是自己的財產。 因此,這些股票雖從兒子名下移轉給孩子,稅務上仍被認定是祖父贈與孫子女。稅局將三筆股票價值併入祖父各年度其他贈與,分別補徵約87.9萬元、16.7萬元及23.4萬元贈與稅,財政部最終仍駁回。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收包裹、用兒童遊戲室仍不夠!新竹屋主百萬退稅卡這關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115.10.9 收過包裹、用過社區兒童遊戲室,能證明房子是自住嗎?一名新竹屋主換屋後,申請退還約159萬元房地合一稅,主張一家人在配偶老家吃飯、盥洗,之後才回舊屋睡覺。不過,國稅局向社區調取紀錄,再比對戶籍與賣屋時間後,仍否准退稅,關鍵不只在水電用量。 該案中,屋主2021年9月買進位於新竹縣的房子(以下簡稱舊房),2022年8月以1,020萬元出售,持有不到一年,申報課稅所得約353萬元,按45%稅率繳納房地合一稅約159萬元。2024年3月買進位於新竹市的房子後(以下簡稱新房),申請退還出售舊房時繳納的稅款。 屋主表示,當時經濟一度拮据,又逢小女兒出生,三餐及盥洗都在配偶老家完成,之後才到舊房休息,因此水電用量較少,不應單憑節約水電就認定沒有居住。屋主也提出送到舊房的商品訂購單、當地消費發票、寄到舊房的產險保單及外送點餐紀錄,支持自住主張。 不過,國稅局查到,屋主於2022年6月4日委託仲介出售舊房,6月6日才將戶籍從配偶老家遷入舊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戶籍則仍留在老家。出售舊房後,屋主又於同年9月將戶籍遷回老家,報稅通訊地址及舊房房屋稅單寄送地址,也都留在老家。 對於委售契約記載舊房是「空屋」,屋主解釋,是因賣房前已將舊房清空;至於延後遷戶籍,則是剛換工作、工作繁忙。財政部指出,依屋主自己的說法,舊房在委售前就已清空,之後即使遷入戶籍,也不足以證明供自住使用。 水電資料也是查核重點。屋主持有舊房期間,各期兩個月用水僅0至5度,用電為13至94度,天然氣為0至2度。財政部認為,搭配屋主自述僅到舊房睡覺、盥洗都在配偶老家完成,尚難認定舊房是一般日常生活起居的處所。 屋主另要求調閱舊房社區住戶APP的公設使用及收信紀錄。國稅局向管委會查得,屋主有三筆包裹紀錄、兩筆兒童遊戲室使用紀錄,但財政部認為,這些資料仍不足以證明實際居住舊房。 財政部指出,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須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舊房及新房辦完戶籍登記並居住等條件。本案綜合戶籍遷移、委售契約、水電及社區紀錄,仍無法認定舊房符合自住要件,因此維持不予退稅的處分。 文章含有圖片或影片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繼承房賣2,000萬要繳多少稅?新制多算一道 CPI 竟差了220萬?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10.11 一名屋主15年前繼承父親留下的房子,當時房屋評定現值900萬元,如今以2,000萬元出售,看似有一大段價差得計入所得,不過今年一項新規定上路後,最後算出的課稅所得卻可能減少數百萬元。這筆差額究竟從哪裡來?哪些繼承、受贈房屋出售時也能適用? 此文章為付費文章,僅擷取部分內容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企業申報房地合一避五地雷 以免出現錯誤 面臨連補帶罰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10.1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企業買賣不動產,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常見五大錯誤,包括申報方式、自地合建分回課稅方式、興建完成後首次移轉認定、交易所得歸屬年度、賣地利益誤列為免稅所得等出現錯誤,不僅可能須補稅,還可能受罰。 首先,公司在2021年7月1日後交易符合房地合一稅2.0規定的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特定股權交易等,相關交易所得或損失,應依規定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第二種常見錯誤是,公司拿自己的土地與其他企業合作蓋房。國稅局指出,這類案件出售土地所產生的交易所得,應按20%稅率分開計稅,不能直接併入一般營利事業所得計算。 第三種則是買中古屋整修後出售。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首次移轉,適用稅率20%、採合併計稅,但若是買進中古屋,經裝修後再出售,應按實際持有期間判斷適用稅率。 第四,企業出售不動產,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認定所得歸屬年度。 第五,將賣地利益當成免稅所得。企業出售2016年1月1日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制土地,相關交易所得已納入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不能再列入免徵所得稅的出售土地利益減除。 文章含有圖片或影片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金管會發布「銀行辦理家族辦公室顧問業務規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10.8        為推動臺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規劃設立地方資產管理專區(下稱專區),期盼透過試辦機制促進金融機構從實際操作新種業務過程,持續累積經驗及培育人才,並作為後續試辦業務擴大推行之基礎。隨著專區試辦逐步展現成效,經依試辦效益、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客訴情形與人才訓練規劃等四面向進行綜合評估後,金管會決定將銀行辦理家族辦公室顧問業務擴大至專區外辦理。        考量家族辦公室顧問業務具高度客製化及跨專業領域特性,為使銀行擴大至專區外辦理本項業務有明確法令依據及內控規範,金管會發布「銀行辦理家族辦公室顧問業務規範」(下稱本規範),明定申請資格、服務範圍、內部控制及風險控管、第三方機構合作管理等相關規範,以利銀行依循穩健發展家族辦公室顧問業務。訂定重點如下: 一、明定申請資格及申請方式:申請銀行為經金管會核准並已辦理高資產業務,且於專區經核准試辦家族辦公室相關業務達一年以上,以確保已累積相關業務經驗及具備相應之服務量能。符合資格之銀行,並應檢具營業計畫書說明專區試辦成果、新增之營業據點(須說明該等據點已配置充足專業人才及相關資源)、服務項目及內容、第三方機構合作模式及客戶資格認定標準等事項。 二、明定家族辦公室顧問業務服務範圍:銀行辦理家族辦公室顧問業務,係以協助高資產客戶及其家族成員進行財富傳承、企業永續發展及家族治理為目的,依服務形式區分為三類,包括整合規劃銀行既有之投資、融資、信託及保險等金融服務;由銀行提供家族傳承所需諮詢、規劃或建議服務;以及透過與律師、會計師等第三方專業機構合作,提供跨領域之專業服務。服務內容將涵蓋家族辦公室設立及家族憲章制定、繼承及遺產、傳承制度、慈善事業、教育培訓及財富管理等相關諮詢服務。 三、本規範從銀行業務管理、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及客戶權益保護等三面向,要求銀行建置內部控制及風險控管機制: (一)銀行業務管理:明定銀行應防止利益衝突,不得因自身、關係企業或合作第三方機構之利益,影響專業判斷或不當誘導,以及落實資訊保密等事項。 (二)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包括合作前應建立第三方機構之資格審查機制並明確劃分雙方權責;合作期間應定期審視合作關係;合作終止時應建立相關處置機制。另合作模式涉及...

金管會開放財富管理保險商品不適用「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助益保險業拓展財富管理業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10.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政策,協助保險業發展財富管理業務,提供多元化保險商品,滿足財富管理客戶之需求,並經評估保險業者於亞洲資產管理中心高雄專區試辦銷售不適用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最低比率規範之人壽保險商品已達試辦效益,爰修正「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第4點但書規定,明定銷售對象為人身保險業財富管理客戶之保險商品,得不適用最低比率規範。        金管會提醒,不受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最低比率規範之人壽保險商品係針對客戶財富管理目的設計之保險商品,與傳統人壽保險商品著重提供保險保障之目的不同,客戶應於投保前應審慎瞭解商品特性與風險,並確認是否符合自身需求。 檢附「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第4點修正規定、修正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19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 文章含有附件 附件_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附件_修正規定.pdf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賣房省稅 善用一生一次優惠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10.9 賣房想省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這張牌何時打出去可能差很大。一般用地土增稅率為20%至40%,自用住宅符合條件可降至10%。財政部指出,其實這項優惠還有不少規劃空間,不只夫妻各有一次,多戶自住房在符合特定條件下,甚至可以同時適用10%稅率。 財政部表示,土增稅是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課徵,稅額與土地公告現值漲價幅度、持有期間及使用情形等有關。一般用地依漲價倍數適用20%至40%累進稅率,自用住宅用地則固定為10%,兩者稅負可能相差一倍以上。 自用住宅10%優惠又分為「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其中,一生一次門檻相對寬鬆,只要出售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處設籍,出售前一整年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地上房屋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符合面積等規定,就可申請適用,且沒有持有或居住滿六年要求。 一生一次的使用時機很重要。財政部指出,夫妻其實各有一次機會,如果房地都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所有權人已使用過優惠,之後再出售符合自住條件的房地,可利用夫妻相互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增稅、配偶間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先將土地贈與配偶,再由配偶出售,使用配偶的一生一次優惠。 此外,「一生一次」也不代表只能用在一戶。如果同時擁有多戶符合自住條件的住宅,可規劃在同一天簽訂買賣契約、同一天申報土增稅,只要合計面積未超過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多戶可同時適用10%優惠稅率。 財政部提醒,如果不確定過去是否已使用過一生一次優惠,可向稅捐機關查詢。名下有多戶自用住宅者,出售前也可先試算稅額,再決定優惠使用時機,避免把僅有一次的機會用在節稅效果較小的房地。 文章含有圖片或影片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臺北關籲請業者正確申報「石墨烯導熱片」稅則號別,以利順暢通關

財政部關務署 115.10.8 臺北關表示,近來發現進口人報運「石墨烯導熱片」時,常有稅則分類錯誤情形。部分進口人將其歸列於稅則號別第 8473.30.00.00-6 號「第 8471 節機器之零件及附件」或第3801.90.00.00-6號「其他以石墨或其他碳為基料之調製品」,惟經海關事後審核,該類貨品應歸列於第 6815 節項下。 該關進一步說明,進口人往往認為石墨烯導熱片係貼合於伺服器之CPU或GPU上,而誤依零件申報稅則。然此類導熱片多為石墨烯與金屬或矽膠等複合材質,經裁切成特定形狀並添加離型膠製成,利用石墨烯本身超高熱傳導特性達到散熱效果。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第3801節之詮釋,表面經加工、磨光、切割成特定形狀、車床加工、鑽研或磨製等處理過之人造石墨,或已製成成品者,若用於非電器目的者,一般歸類於第6815節。即使該貨品安裝於伺服器內,依據第84章章註一(甲)排除第68章物品之規定,仍應歸列稅則號別第6815.19.00.00-2號「其他非電氣用石墨或碳精製品」,而非附屬零件。 臺北關籲請,業者進口此類貨物時,應先確認材質成分、製程及用途,以提升通關效率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如有疑問,可於貨物進口前,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向進口地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以保障自身權益。 業務承辦單位:機動稽核組 聯絡電話:03-3834265 分機482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納稅義務人財產經假扣押者,得提供相當於欠繳稅款價額之擔保品以解除扣押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1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保全國家租稅債權,納稅義務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意圖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該局將蒐集相關事證,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維護公法上租稅債權。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納稅義務人得提供同法第11條之1所列相當於欠繳稅款價額之擔保品,申請解除假扣押執行。 該局舉例,A公司在電商平台經營銷售業務,交易往來之收款及退款皆透過銀行帳戶轉匯完成。經該局核定A公司有應納稅捐,然於稅單合法送達後不久,其銀行存款帳戶餘額陸續減少,又查A公司名下除該銀行存款,已無其他可供執行標的。為避免A公司脫產影響稅捐之徵起,該局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行政執行。嗣後A公司得知其存款已遭假扣押,為繼續經營及公司商譽之考量,遂詢問該局解決方案,經提供相當於其欠稅金額之第三人上市櫃有價證券作為擔保,申請解除假扣押執行獲准。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文書後,請儘速完納稅捐,切勿放任未理會,甚至以隱匿或移轉財產等方式規避稅捐之徵起,妨害國家稅捐債權,以免財產遭假扣押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蔡稽核;電話02-23113711分機218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告別手寫發票!善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開立B2B電子發票,省時便利又環保。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10.8 為鼓勵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並落實無紙化政策,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提供開立B2B存證電子發票服務,營業人利用該平台即可開立發票並下載列印交付買受人,無須額外購買電子發票軟體,買受人亦無須具備接收電子發票之資訊系統,操作簡便,輕鬆告別傳統手寫三聯式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透過「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開立B2B存證電子發票,僅須循序完成以下4項前置準備: 一、準備憑證:備妥效期內之工商憑證。 二、申請字軌: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申請。 三、註冊登錄:登入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完成註冊,並登錄主憑證。 四、取號設定:完成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及設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利用現有電腦與網路設備,即可上線於 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開立B2B 發票,大幅降低導入門檻與建置成本。此外發票開立與資料管理電子化後,不僅能避免手寫開立錯誤的風險,並有助於提升稅務處理效率,加速邁向數位轉型與淨零減碳行列。 該局呼籲 ,營業人可多加利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開立電子發票,若有操作上的疑問,可撥打電子發票客服專線 0800-521-988 洽詢或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 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白股長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70 撰稿人:凌小姐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97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記帳業者注意!客戶退出經營時其個人資料應依法刪除或停止處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10.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對於已退出營利事業經營之合夥人、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個人資料檔案,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該所說明,記帳業者就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並配置相當資源。該指定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包含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 該所進一步指出,記帳業者應定期確認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及期限,如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則不在此限。因此,記帳業者之客戶,若有合夥人、股東、社員或出資者退出經營,該退出經營者之個人資料,記帳業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予以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該所特別提醒,記帳業者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將由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依法按次處以罰鍰。請記帳業者務必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巧秤 電話:(04)8332100轉102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購買新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貨物稅,網路申請方便又快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5.10.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6月15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民眾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可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路申請退還貨物稅方便又快速,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申請步驟如下: 1.搜尋「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2.於首頁/稅務資訊/進入「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頁面後點選「消費者線上申請」。 3.進入「消費者線上申請」頁面後輸入頁面資料:(1)買受人資訊 (2)憑證資訊 (3)電器類產品資訊(4)檔案上傳:如統一發票或收據、退稅帳戶存摺封面、電器之保證書或保固卡。 4.依欄位填列後點選「申請退稅」,並至Email信箱確認取得收件編號,才算申請成功。 該局特別提醒,本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是由買受人申請退還,為了更安全及快速收到退稅款,建議民眾採用轉帳直撥退稅,退稅款直接撥入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內,節省往返金融機構兌領的時間,也可免除支票遺失或被冒領的風險。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 」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7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民眾接獲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應詳加核對,如被繼承人遺有通知書未列之財產,仍須自行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15.10.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審查遺產稅採稅額試算服務申報案件,發現有民眾未經核閱,逕依稅額試算通知書內容即回復確認,致漏未申報被繼承人所遺非上市櫃公司股票(權)財產之情事,遭補稅移罰。 該局說明,稽徵機關為服務民眾,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但稅額試算通知書非屬稅額核定處分,於辦理遺產稅申報前仍應詳實核對稅額試算通知書、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等相關資料,如有通知書未列的財產(如海外資產、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非上市櫃公司股票(權)等)或增減繼承人(如另有拋棄繼承情事)及增減扣除額(如主張農業用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等不符合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條件者,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自行依正確資料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如經核對通知書內容無誤,可採線上登錄回復確認即可完成遺產稅申報;如需自行申報遺產稅,可透過網路辦理,輕鬆又便利,詳細資訊請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向國稅局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吳股長 06-2223111轉8018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欠繳稅捐可由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塗銷禁止處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15.10.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因欠繳稅捐,其名下財產遭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除繳清欠稅外,也可提供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做為擔保,該擔保財產不以納稅義務人所有為限,如經稅捐稽徵機關審核確認足以保全欠繳稅捐後,就可辦理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納稅義務人如要解除前揭保全措施,除繳清稅款或提供所持有可供擔保欠稅之財產外,亦得依同法條第2項第1款規定,提供第三人相當於欠繳稅捐數額之財產擔保,檢具申請書並取得第三人填寫之擔保同意書及具結書後,連同擔保品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作為欠稅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稅捐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名下不動產因欠稅遭辦理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甲君因有出售不動產之需求,經向國稅局申請由親友乙君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不動產作為擔保,經國稅局審核該擔保財產之價值及權利狀況,確認足以保全300萬元欠繳稅捐後,即依規定塗銷對甲君財產的禁止處分,讓甲君得以辦理後續財產移轉事宜。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法如期繳納稅捐,如有繳納困難,應主動與稅捐稽徵機關聯繫,依法尋求適當之處理方式,避免影響自身財產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郭股長  06-2223111轉8111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臺中關籲請自貿港區業者: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應先取得許可

財政部關務署 115.10.7 為確保國家安全,履行國際合作及協定義務,並加強自由貿易港區貨物輸出管理,臺中關提醒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貨物輸往國外前,應先確認是否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或其他受輸出管制之貨品,並依規定先取得輸出許可,以免因不諳規定而違規受罰。 臺中關說明,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輸往國外之物(貨)品如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須經主管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核准,始得輸往國外。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除包括列入輸出管制清單內之貨品外,如貨品雖未列入輸出管制清單,但其最終用途或最終使用者可能用於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用途,也可能屬管制範圍,業者應特別留意。 此外,貨品經由自由貿易港區輸往管制地區者,如伊朗、伊拉克、北韓、大陸地區(十二類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蘇丹、敘利亞等國家或地區,應依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相關規定,確認貨品輸出地區、最終用途及最終使用者是否涉及管制;如屬應申請許可之情形,應事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出許可,並憑相關許可文件辦理出倉。 臺中關呼籲,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應落實「先確認、再出貨」原則,貨物輸出前做好自主審查,確認貨物是否涉及輸出管制,並加強查核交易對象、最終用途及最終使用者,防範藉由異常交易或異常轉運規避管制,另應妥善保存貨品型錄、規格書、用途說明及相關交易文件,以備查核。臺中關強調,該關將持續加強自由貿易港區貨物輸出查核及法令宣導,並與業界共同維護我國出口秩序及國際信譽。 新聞稿聯絡人:保稅組保稅查核課 王祥儒 聯絡電話:04-26595216分機209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金管會放寬保險業投資健康福祉事業 串聯健康 促進、長照服務與全齡金融,打造健康福祉新生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10.6        為因應我國超高齡社會發展,並鼓勵保險業由傳統「損失填補」逐步朝「風險預防、健康管理及生活支持」轉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將發布令釋,明定保險業得投資「健康促進、長照周邊商品設施及服務事業」,並將該事業納入健康福祉事業範疇,引導保險資金投入健康促進、長照及全齡友善服務等產業,發揮保險業長期資金支持健康福祉發展功能。        金管會表示,前於114年10月27日發布令釋,開放保險業投資健康福祉事業屬保險相關事業,並以須與保險業務結合為要件。本次考量健康促進及長照服務具有跨產業、多元服務對象及長期發展需求,相關服務亦可透過疾病預防、延緩失能及生活支持間接降低保險風險,爰進一步擴大健康福祉事業範圍,並放寬須與保險業務結合之限制,以提升保險資金運用彈性。本次令釋重點如下: 一、擴大健康福祉事業投資範圍 健康福祉事業係指有助於健康促進、疾病預防、延緩失能、長期照顧及提升生活品質之相關商品、設施及服務事業,其業務範圍如下: (一) 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服務:健檢中心、健康管理顧問、運動指導、營養諮詢、藥局通路及健康活動。 (二) 健康醫療科技及數位應用:健康醫療大數據分析、數位平台、管理系統、軟體研發及物聯網應用。 (三) 長期照顧及全齡友善服務:長照機構管理顧問、長照輔助服務、智慧及生活輔具、無障礙接送及全齡友善環境改造。 (四) 健康飲食及營養支持:健康餐食、營養品及介護食品。 (五) 健康福祉整合服務:健康促進及長照周邊服務媒合、商品供應及配送平台。 二、放寬須與保險業務結合之限制        考量健康福祉產業服務型態日益多元,相關事業未必與保戶、保險商品或保險給付具有直接關聯,爰放寬須與保險業務結合之限制,回歸實際營業內容認定,以利保險業得依產業發展及實際投資需求,彈性參與相關事業。        金管會指出,本次政策調整有助於引導保險資金投入健康促進及長照周邊產業,促進保險保障與健康管理、長期照顧及生活支持服務相互串聯,並為實物給付及健康促進型保險等創新服務模式奠定基礎,提升保險服務附加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