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個人房地合一稅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如多人共有房地,以同一契約為計算基準,即合約總價3%上限30萬元,攤計各出賣人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15.10.1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6規定,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30萬元為限。 該所說明,當多人共同出售所有房地,計算出售房地交易損益時,交易之必要費用,應以簽訂契約之件數為基準認定其費用上限金額,即同一契約之各出賣人攤計30萬元之必要費用。另若同一交易日與多人分別訂定契約之個人與建商合建案件,則以「各別交易合約價款」各別計算費用上限30萬元。 該所舉例,甲及乙共有房地並共同訂立出售契約,其買賣總價3,000萬元,甲及乙收入各為2,000萬元及1,000萬元,均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費用上限為30萬元,甲得列報之費用上限為20萬元(2,000萬元∕3,000萬元✕30萬元),乙得列報之費用上限為10萬元(1,000萬元∕3,000萬元✕30萬元)。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歐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分機20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