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買賣有價證券,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證券交易稅,非以股票面額或發行公司之資產淨值計算。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應由代徵人(即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按每次成交價格之一定稅率(公司發行之股票為 3 ‰)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已簽證發行股票之未上市公司,其股東 A 君將其所持有之甲公司股票 200,000 股出售予 B 君,雙方議定每股成交價格為 90 元,依規定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總價額為 18,000,000 元( 200,000 股× 90 元),按 3 ‰課徵證券交易稅 54,000 元( 18,000,000 × 3 ‰),惟買受人 B 君卻以甲公司每股淨值 50 元計算,繳納代徵之證券交易稅 30,000 元( 200,000 股× 50 元× 3 ‰),經該局查獲短漏代徵證券交易稅 24,000 元,除發單向代徵人補徵稅款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 1 倍至 10 倍之罰鍰。 該局提醒,買賣有價證券,代徵人務必履行代徵義務,按實際成交價格及規定稅率代徵並依限繳納證券交易稅,勿以股票面額或發行公司每股淨值作為成交價格計算代徵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黃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