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發布公司法解釋令 禁止多輪拆分公司債規避管理
工商時報 黃有容 115.8.28 針對近期趙姬投資及寄居蟹管顧公司濫發公司債引發爭議,經濟部今(28)日表示,為強化非公開發行公司藉由多次私募公司債方式規避公司法應募人數35人上限的管理,將發布公司法第248條第3項解釋令,自今日起非公開發行公司就其各次私募尚未到期的公司債,應合併計算其應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同一應募人參與不同次私募者,則以1人計算。 經濟部強調,倘涉及對不特定大眾公開招募公司債,須符合證券交易法相關規範。經濟部將與金管會聯手,強化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的資訊公開,使民眾有更多的資訊判斷自己的投資風險。 經濟部說明,依公司法第248條第3項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除金融機構應募者外,私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限制私募人數的目的,是因私募係針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與向不特定大眾公開募集有價證券,兩者有所不同。 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藉由分次私募,規避35人人數上限,形成實質上向非特定人公開募集的效果,經濟部將於2026年8月28日發布解釋令,自發布日起,非公開發行公司就其各次私募尚未到期的公司債,應合併計算其應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同一應募人參與不同次私募者,則以1人計算。至於過去已有私募公司債且私募人數已超過35人的公司,在各檔公司債未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