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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違規紀錄 配偶須併計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6.30 《土地稅法》明定,農地於配偶間相互贈與時,承受人持有期間的違規紀錄,須與贈與人持有期間併計..... 點入看全文

「再轉繼承」土地 要課地價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6.30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收到不是父母名下、甚至已過世多年的親屬土地地價稅單,這種情況可能是..... 點入看全文

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應正確計算可扣抵限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6.2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大陸地區服務收入,於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時,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其計算方式為「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合計數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且計算該扣抵限額時,應留意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係指大陸地區來源收入減除其相對應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而非逕按大陸地區來源收入全數作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億元,包含因提供技術支援而取自大陸地區服務收入3,000萬元(已繳納大陸地區所得稅300萬元),而相關技術支援人員薪資支出等成本費用為2,000萬元。經該局計算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為1,000萬元(收入3,000萬元-相對應成本費用2,000萬元),故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為200萬元〔課稅所得額1億元×稅率20%-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9,000萬元(課稅所得額1億元-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額1,000萬元)×稅率20%〕,惟甲公司誤將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300萬元全數扣抵113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該局核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為200萬元,補徵稅額100萬元(申報數300萬元-核定數20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於計算可扣抵稅額時,應依所得稅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正確計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額及其可扣抵稅額,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郭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320)

買車、換車貨物稅退稅小確幸!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5.6.2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新購汽機車及汽機車汰舊換新可減徵新車貨物稅,新購部分,汽車每輛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機車每輛減徵2千元;舊換新部分,汽車每輛減徵5萬元,機車每輛減徵4千元,若有購車或換車需求的民眾可善加利用。 該局說明,自114年9月7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購買汽缸排氣量在2,000cc以下新小客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每輛最高退稅5萬元;購買排氣量150cc以下新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每輛最高退稅2千元。若同時汰換舊車,符合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滿10年舊小客車、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並在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汽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新舊車主限本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等條件,新購每輛最高再退稅5萬元;至報廢或出口出廠滿4年且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舊機車,如在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新舊車主不限同一人,則新購每輛最高再退稅4千元。雙重優惠加乘,買新汽車最高省10萬元,買新機車最高省6千元。 該局特別提醒,不論僅購買新車或同時汰舊換新,有關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書、舊車行車執照、舊車報廢之各項異動登記書、環境部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證明新舊車主關係之戶口名簿等資料影本及新舊車主非同一人聲明書等證明文件,需交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並於符合退稅要件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相關疑義可於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查詢相關法規、作業流程、常見問答及申請進度等,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薛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90

送贈品加收之運費要開發票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6.2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業人網路直播舉辦線上抽獎活動,贈送獎品並加收運費,贈品部分設帳記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運費部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又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依同法第16條前段規定,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回饋客戶舉辦線上抽獎活動,乙君中獎後,收到通知須支付甲公司新臺幣(下同)150元運費,方可收到獎品,甲公司所贈送獎品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於設帳記載後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惟甲公司應就運費150元部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中獎者。 該所特別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如對消費者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如運費等),應確實併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請自行檢視,如有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額,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銷售稅股 黃家華 電話:(04)23051116轉325

個人如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應注意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6.2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者個人處分境外(不含大陸地區)資產(如房地、基金、債券及股票等)而取得之所得,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將海外所得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境外資產原為出價取得者,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海外財產交易所得額;如交易發生損失,得自同年度其他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額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我國境內居住者個人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依證券公司提供通知單所記載之年度海外營利所得2,191萬元扣除海外金融商品財產交易損失1,732萬元後之餘額459萬元申報海外所得,然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尚不得與其他類別之所得(如營利、利息所得)互抵,是該局依上開規定,核定補徵基本稅額318萬餘元,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結算申報時稽徵機關提供查調之所得資料範圍,民眾應主動如實申報基本所得額,又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如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560)

我國與吐瓦魯國所得稅協定於115年6月11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115.6.26 財政部表示,我國與吐瓦魯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吐所得稅協定)於115年3月4日於吐瓦魯國簽署,嗣雙方完成使該協定生效之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該協定於115年6月11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為我國第36個生效之所得稅協定。於就源扣繳之稅款,適用於116年1月1日起應付之所得;於其他稅款,為課稅期間始於116年1月1日以後之所得。 財政部說明,臺吐所得稅協定共29條,規定合宜減免稅措施及稅務行政合作機制(詳附表),包括股利、利息與權利金適用上限扣繳稅率10%、營業利潤或執行業務所得符合特定條件免稅;一方政府機關或其擁有、控制之機關自他方取得之利息,於該他方締約國免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臺吐所得稅協定訂有相互協議程序條文,雙方居住者認為已發生或將發生適用該協定爭議時,得申請由雙方主管機關諮商解決,提升租稅確定性,亦有助於雙方產業技術交流與合作。 財政部強調,未來將秉持平等互惠原則,持續推動與我國理念相同國家洽簽所得稅協定,提供臺商全球投資布局更完善之租稅權益保障。 附表: 適用範圍 適用對象 居住者:符合我國或吐瓦魯國各自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包括個人及企業。 適用稅目 所得稅。 主要減免稅措施 營業利潤 我國或吐瓦魯國企業於對方國從事營業未構成「常設機構(以下簡稱PE)」,其「營業利潤」於對方國免稅。PE包括: 一、 固定PE:例如管理處、分支機構、辦事處等。 二、 工程PE:工程存續期間超過6個月。 三、 服務PE:提供服務期間於任何12個月期間持續或合計超過6個月。 四、 代理人PE:代表一國企業之人,有權代表該企業在對方國簽訂契約,並經常行使該權力。 但在對方國設立之固定營業場所(例如發貨倉庫)僅從事該企業貨物之儲存、展示或運送、專為該企業採購貨物、商品或蒐集資訊等具有準備或輔助性質活動者,不視為PE。 投資所得 一、  股利:上限稅率10%。 二、  利息:上限稅率10%;特定利息免稅。 三、  權...

米克拉颱風外圍環流及西南氣流影響造成災害損失,稅捐稽徵機關將主動協助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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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115.6.26 財政部表示,近日受米克拉颱風外圍環流及西南氣流影響,部分地區降下豪雨造成災情,該部已責成所轄國稅及地方稅稅捐稽徵機關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財政部進一步提供所得稅、營業稅、娛樂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等稅目之減免申請規定(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之事項,可至該 部網站災害協助專區 (https://gov.tw/9eD)查詢相關資訊及點選連結線上申請各項稅捐減免,也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解說服務。 附「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

金管會對華南商業銀行前行員挪用客戶款項及私自留置結帳溢額款項所涉缺失之行政處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6.2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華南銀行近期陸續於不同分行發生行員挪用客戶款項及私自留置結帳溢額款項,共計挪用新臺幣(以下同)462.86萬元,案關缺失顯示該行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行為時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800萬元罰鍰。  一、受裁罰對象:華南銀行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三、違反事實理由: (一)華南銀行積穗分行、士林分行及台南分行陸續發生行員挪用客戶款項及私自留置結帳溢額款項等違規行為,共計挪用462.86萬元,受影響客戶9人,挪用手法包括盜蓋客戶印章與偽造客戶簽章提領客戶新臺幣及外匯存款、私自留置結帳溢額款項及竄改客戶國外匯入款受款人帳號等,案關缺失顯示該行未完善建立員工行為管理機制、存匯及外匯系統控管與檢覈機制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二)經核該行有下列缺失事項: 1、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1)未完善建立有效之員工異常行為偵測及風險預警機制:該行雖設有「員工帳戶異常資金往來控管機制」,惟查涉案行員均不符合該機制高風險行員之列管標準,顯示總行未建立妥適交易模式異常偵測系統及員工行為監控制度。 (2)未完善建立存匯及外匯系統控管與檢覈機制:該行存匯系統於執行連續多筆交易無須插入存摺列印交易紀錄;另外匯系統可在無摺狀況下選擇未連動扣帳,顯示該行未建立妥適系統控管與檢覈機制。 2、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1)未落實內部工作規則及存匯相關作業規範:該行雖訂有:行員不得藉職務上便利,營私舞弊;代收各類稅費應落實辦理交叉結帳及傳票覆核等作業程序;國外匯入款解款作業應依電文指示入戶等內部規範,惟案關行員仍有盜蓋客戶印章與偽造客戶簽章,私自留置結帳溢額款項未依規掛帳,及竄改客戶國外匯入款解款受款人資料等缺失。 (2)主管未落實覆核控管機制:該行辦理存匯業務及信用卡繳款業務之主管覆核作業未落實檢視傳票認證與客戶繕寫金額是否相符;另外匯業務主管多次未確實核對電腦系統與覆核用印之水單不同,即核准解款交...

節能家電購買能效1、2級,退還減徵貨物稅沒問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6.2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響應綠能政策,並鼓勵民眾選購節能家電,財政部持續辦理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期限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 該局說明,依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民眾購買之節能電器於購買日須符合經濟部最新頒訂能效標準,並於經濟部能源署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登載能源效率等級為第1級或第2級新購買之電冰箱、冷暖氣機或除濕機,且非供銷售使用及未辦理退換貨者,始能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額。 該局近期發現,有民眾因購買不符合最新能效標準1級或2級電器,致無法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其常見原因係該電器產品雖曾符合節能效率標準並貼有標章,惟購買時,已不符合經濟部最新頒訂能源效率等級1級或2級標準,依前揭規定將無法核准退還減徵貨物稅。 為保障自身退稅權益,該局提醒民眾購買前先至「經濟部能源署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查詢欲購買之電器型號其能效是否為第1級或第2級,確認取得申請退稅資格,並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楊成霖 電話:(04)23051111轉7562

行政院院會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

財政部賦稅署 115.6.25 行政院今(25)日第4009次院會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增加受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度,以減輕育兒家庭之經濟負擔。 財政部說明,為因應少子女化之國安問題,並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該部擬具「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 二、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適用,納稅義務人於116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列報減除。 財政部表示,上開草案預計有237萬人受益,減稅利益約新臺幣80億元。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上開修正草案,期早日完成修法。 新聞稿聯絡人:邱專門委員筱惟 聯絡電話:(02)2322-8122

行政院院會通過「房屋稅條例」第5條之1、第6條及「土地稅法」第17條之1、第19條修正草案

財政部賦稅署 115.6.25 行政院今(25)日第4009次院會通過「房屋稅條例」第 5條之1、第6條及「土地稅法」第17條之1、第 19條修正草案,授權地方政府對符合住宅法第4條規定新婚2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婚育家庭,持有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及其坐落土地,得再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說明,為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於居住減壓面向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爰擬具上述二稅法修正草案,授權地方政府得對婚育家庭再適當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預計有100萬戶以上受益,減稅利益約新臺幣50億元至75億元。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早日完成修法。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易芬 聯絡電話:(02)2322-8259

豪雨來襲造成災害損失,可依災損減免三步驟申請稅捐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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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6.2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米克拉颱風外圍鋒面及西南風影響,若民眾發生財產損失,請留意災害損失減免三步驟,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民眾因豪雨造成財產損失時,請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減免相關事宜。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該局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請民眾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該局強調,對於民眾因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網站災害協助專區( https://www.mof.gov.tw/ )查詢相關資訊及可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合行政組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950)

土增稅重購退稅 列管五年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6/05 01:41:17 宜蘭縣稅務局表示,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若符合規定再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退還原本繳納的土增稅..... 點入看全文

併購後賣股 留意成本認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6/05 01:43:38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因合併而取得的資產時,應確認當初是否已依合併日重新估價入帳,並以該金額作為後續出售成本計算基礎,以免因錯誤認列出售成本,遭補稅處罰..... 點入看全文

平台給付網紅收入 要辦扣繳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6/05 01:41:59 中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應依照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的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點入看全文

自115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財政部於 114 年 12 月 23 日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 條之 1 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為所得稅法第 89 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其給付網紅 ( 即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 ) 收入,依相關規定應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應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之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及第 92 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其給付金額因未達起扣點,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依同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列單申報。若扣繳義務人為境外平臺,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辦理扣繳稅款、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 ( 免 ) 繳憑單及將扣 ( 免 ) 繳憑單填發網紅。 該分局舉例說明,若境內網紅甲自境內平臺 A 取得網紅收入新台幣 ( 下同 )10 萬元: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100% ,計算甲收入 10 萬元, A 依給付我國境內居住者執行業務報酬之扣繳率 10% ,扣繳稅款 1 萬元,並依規定申報及填發扣 ( 免 ) 繳憑單。若自境外平臺 B 取得網紅收入 10 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為 8 萬元,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100% ,計算甲收入 8 萬元,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為 2 萬元,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50% ,計算甲收入 1 萬元,甲收入合計 9 萬元, B 按給付我國境內居住者執行業務報酬之扣繳率 10% ,扣繳稅款 0.9 萬元,並申報及填發扣 ( 免 ) 繳憑單。 該分局特別提醒,考量實施初期,扣繳義務人恐不熟悉相關規定,爰以 115 年 6 月 30 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輔導期間有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或填發扣 ( 免 ) 繳憑單者,免依所得稅法第 111 條第 2 項、第 114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處罰,該分局籲請扣繳義務人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及申報事宜。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綜所稅課 吳雅淳 電話:( 04 ) 7274325 轉 234

民眾核對報稅資料如發現有錯漏,請儘速自動補報繳

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均提供民眾多元報稅協助服務,便利民眾完成申報作業。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仍應詳加核對申報資料,如發現有錯漏情形,應儘速自動補報繳,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為協助民眾簡化報稅流程,國稅局於結算申報期間會提供查調所得、扣除額及下載稅額估算表等多項服務,民眾亦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由服務人員協助辦理申報。惟納稅義務人負有依法誠實申報之義務,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民眾應確認申報資料中各類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等內容之正確性;例如:部分所得(非扣繳所得、海外所得 …… 等)非屬查詢匯入資料,或家戶成員身分、扶養關係已有變動等情形,則須由納稅義務人於申報資料中另行增、刪修正,倘因疏忽致短漏報所得,或虛列免稅額、扣除額而造成漏稅情形,將遭國稅局通知補稅及處罰,請民眾多留意。 該局進一步提醒,已完成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民眾,結算申報期間過後,請再次檢視申報資料是否正確、完整。如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於稅捐稽徵機關尚未查獲、調查或經各地區國稅局聯合對外公告調查基準日前,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民眾如有報稅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網站 ( https://www.ntbk.gov.tw )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徐宜畇     股長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550 撰稿人:伍虹叡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557

會計師代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5年6月30日前送交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其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截止日為 115 年 6 月 1 日(原為 5 月 31 日,遇假日順延),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採用網際網路申報者,其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 115 年 6 月 30 日前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惟其查核簽證報告書採用網際網路上傳者,應於 115 年 6 月 29 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委託查核簽證之會計師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查核簽證報告書及附件時,請務必仔細審視上傳檔案內容之正確性、是否與附件類別相符或有無漏頁缺頁等情形,實務上偶見漏未上傳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檔案,或是甲公司申報案件卻誤上傳乙公司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或是上傳檔名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實際內容卻不是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上傳檔案內容不符或缺漏等情形,均屬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檔案未如期完成上傳,該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視同普通申報,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 39 條盈虧互抵之規定,亦無法享有較高之交際費列支限額等租稅優惠。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其應檢附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附件資料,請依限送交。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免出門即可完成申報,省時、安全又便利,惟請會計師特別注意上傳檔案內容之完整性及正確性,以免影響營利事業之租稅權益。 (聯絡人:營所稅組鄭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337 )

房屋賠售 三年內可抵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6/04 00:52:55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的新制房地,即使產生虧損,仍須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 30 日內申報,經國稅局核定的房地交易損失,未來三年內還可用來抵減房地交易所得..... 點入看全文

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採網路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注意附件送交期限!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為 115 年 6 月 1 日,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採網路申報者,應留意依規定期限送交附件資料。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透過網路申報方式辦理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除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請於 115 年 6 月 30 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可於 115 年 6 月 29 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已上傳成功。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如為會計師簽證之結算申報案件,於網路申報完成後,應於前揭期限內送交會計師簽證報告書,逾期送交者視為普通申報案件,將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但書盈虧互抵之規定,請注意依限送交,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 該局網站 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蘇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310

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適用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大不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之子女均拋棄繼承,改由孫子女繼承時,與代位繼承之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兩者適用規定及扣除額計算方式不相同,提醒民眾注意。 民權稽徵所說明,依民法第 1138 條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 ( 下同 )56 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 56 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至於代位繼承,依民法第 1140 條規定,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由於代位繼承係基於自己固有繼承權,其繼承順序提前,因此每一位代位繼承人均得適用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56 萬元。 該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 115 年 1 月死亡,育有乙、丙 2 位子女;乙有戊、己 2 位已成年子女;丙有庚、辛 2 位已成年子女,依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兩種不同情形,適用情形如下: 1. 拋棄繼承 乙、丙均於被繼承人死亡 3 個月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由戊、己、庚、辛 4 位孫子女繼承,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因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其扣除仍以原 2 名子女計算數額為限,因此扣除額為 112 萬元 (56 萬元 *2) 。 2. 代位繼承 如乙、丙於繼承開始前即已死亡,則由戊、己、庚、辛 4 位孫子女代位繼承,因 4 位孫子女均屬代位繼承人,各自得適用 56 萬元扣除額,因此扣除額為 224 萬元 (56 萬元 *4) 。   該所提醒,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於法律性質及遺產稅扣除額計算方式均有所不同,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宜先確認繼承態樣,以維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佑昇 電話:( 04 ) 23051116 轉 120

子女保費由父母代繳,小心贈與稅找上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兒子最近失業,經濟較困難,眼看以兒子為要保人之保單繳費日期將至,父母想要代為繳納保費,是否涉及贈與問題。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1 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以子女為要保人之保單,依保險法規定由子女負繳納保險費之義務,倘由父母代為繳納,且未向子女請求返還,係屬父母無償承擔子女之債務,應以贈與論,就其代繳數額,併入父母當年度贈與總額計算,當贈與總額超過當年度免稅額時,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母親甲君於 115 年 1 月間,贈與兒子乙君新臺幣(下同) 244 萬元,係在贈與稅免稅額範圍內,免報繳贈與稅。甲君另於同年 2 月間代兒子乙君繳納保險費 56 萬元,甲君應於代繳保險費後 30 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之贈與總額為 300 萬元( 244 萬元 +56 萬元),應繳納贈與稅額為 5.6 萬元〔( 300 萬元 -244 萬元) × 10% 〕。 該局呼籲,父母為子女代繳保險費,如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如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或洽詢各地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630 )

出售房地與房地遭法拍,房地合一稅申報期間起算日不同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不論自願或非自願出售(如遭強制執行拍賣),也不論是否有所得或取得拍賣價款,皆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錯過申報期限。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 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 3 點規定,出售房屋、土地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交易日,但如該房屋、土地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依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第 1 項規定,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所有權,因此交易日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該局舉例,甲君於 113 年 8 月 1 日取得 A 土地,因無力清償債務,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拍定人乙君於 115 年 3 月 18 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115 年 4 月 8 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應自 115 年 3 月 19 日起算 30 日內,即 115 年 4 月 17 日前申報房地合一稅,而非自 115 年 4 月 9 日起算 30 日。 房地合一稅自 105 年 1 月 1 日實施迄今已逾 10 年,仍有部分民眾因不諳規定而未依規定申報致遭處罰,該局提醒民眾,房地合一稅不論交易有無所得,均應依規定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申報,但須留意不動產遭法院拍賣之交易日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倘因疏失而未申報,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侯股長 06-2223111 轉 8128

長照機構 有條件免房地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6/02 02:02:56 財稅局表示,若財團法人以自有房地設立長照機構,且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設立許可,同時機構非以營利為目的,相關收入也實際運用於長照服務,即可申請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點入看全文

漏開發票 符合兩要素免罰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6/02 02:03:18 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條訂有「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納稅人若自行發現有短漏報稅捐情況,在未經檢舉、調查前可主動補報、補繳漏稅款及利息,才能免罰..... 點入看全文

收取加盟金 要課營業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6/02 02:03:39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他人並收取代價,屬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貨物供他人使用、收益並收取代價,則屬銷售勞務..... 點入看全文

海關提醒廠商,自物流中心承購進口未經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應注意相關規定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臺北關表示,依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要點第 8 點規定,課稅區廠商承購物流中心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僅限半導體或顯示器製程設備專用零配件且非屬由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或經海關核准從事重整業務之自主管理保稅倉庫轉儲之物品;並須符合國內無產製、特殊需要或少量輸入等條件。 臺北關進一步說明,物流中心進儲、轉售或轉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時,無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入許可,惟課稅區廠商承購該等大陸物品,除須符合上開條件外,並應向貿易署申請專案許可,始得以 D2 進口報單辦理通關。 臺北關提醒,物流中心存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涉及輸入管理規定,課稅區廠商於承購前應先確認貨品種類及用途等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並於取得專案輸入許可文件後始辦理通關,以避免影響通關時效。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二組保稅驗估課 ;聯絡電話: 03-3834265 分機 3110 新聞聯絡人:陳蔓琳;聯絡電話: 03-3982901 ;手機: 0978-667109

自住屋信託 有條件享優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6/01 00:53:08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房屋辦理信託後,不等於房屋稅自住優惠就會消失,只要符合相關條件,仍可適用 1.2 %自住住家用稅率..... 點入看全文

他照顧父親多年卻不能報扶養 竟是因為爸爸先做這件事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即時報導 2026/05/30 17:43:23 財政部指出,該案中父親是在 2023 年 5 月 1 日自行辦理 2022 年度綜所稅申報,而兒子則於同年 5 月 7 日申報時將父親列為扶養親屬..... 點入看全文

長輩過世後晚兩個月報稅 這家人慘吞77萬元罰鍰、訴願也沒用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即時報導 2026/05/30 15:20:17 國稅局查核後核定,該案遺產總額約 4,341 萬元,扣除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後..... 點入看全文

大學生打工領4萬卻被申報30萬!公司虛報薪資下場出爐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即時報導 2026/05/29 14:10:20 國稅局表示,暑假將至,不少學生會利用假期打工賺取生活費或學費,領取薪資時應特別留意薪資表上的給薪單位名稱..... 點入看全文

報稅截止倒數3天!財政部揭最容易漏掉這關鍵步驟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即時報導 2026/05/29 13:31:19 財政部提醒, 2025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只到 6 月 1 日止..... 點入看全文

綜所稅委託取款即將提兌,請確認扣款帳戶餘額,避免產生額外利息負擔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 115 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1 日( 115 年 5 月 31 日適逢假日順延),民眾如選擇以「委託取款轉帳繳稅」方式繳納稅款,請務必留意於指定扣款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確保提兌順利及避免被加徵利息,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國稅局預計於 115 年 6 月 11 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提兌結果如屬資料填寫錯誤(如:身分證字號或帳號錯誤、誤用已結清帳戶)或帳戶存款不足,導致無法提兌或提兌不足者,國稅局將不再進行第 2 次扣款。如經提兌不成功或不足額的案件,國稅局將就「未繳納稅款」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自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依 115 年 1 月 1 日郵政儲金 1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1.725% 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民眾瞭解提兌狀況,請於 115 年 6 月 15 日之後透過以下方式查詢: 一、補登存摺:至指定扣款的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查詢扣款紀錄。 二、線上查詢:至 該 局網站 【首頁 / 政府資訊公開 / 業務資訊查詢 / 綜合所得稅 / 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狀態查詢】專區,依序輸入身分證字號及委託取款帳號(末 5 碼)等相關資料,即可查詢提兌狀況。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後如經核定有應補稅額,國稅局會主動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不會利用通訊軟體(如: Line )、簡訊或電子郵件提供繳稅連結的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稅款。請民眾務必提高警覺以免受騙,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170

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6月1日截止,請把握時間利用網路完成申報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提醒, 114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 115 年 6 月 1 日截止,請民眾多加利用網路及線上繳稅管道完成申報。 截至 115 年 5 月 28 日止,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已完成申報 613.6 萬件(占去年申報總件數 698.3 萬件之 87.9% ),其中網路申報件數 550.3 萬件、稅額試算件數 61.2 萬件,兩者合計件數 611.5 萬件,占已完成申報件數之 99.7% 。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已完成申報 104.9 萬件(占去年申報總件數 112.5 萬件之 93.2% ), 113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63.1 萬件。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綜合所得稅:邱專門委員筱惟  02-2322-8122 營利事業所得稅:蔡科長緒奕  02-2322-8118

營業人逾申報期後補開立統一發票,符合二要件可免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訂有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納稅義務人自行發現有短漏報稅捐時,如能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規定適用免罰,但其補繳之稅款,應按日加計利息;而產生免罰效果之「自動補報及繳納」截止期間,必須在「遭人檢舉時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之前,此二項免罰要件,缺一不可。 該局說明, 114 年 8 月 29 日接獲民眾檢舉轄內營業人 A 商號 114 年 6 月間銷售皮件精品予消費者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調查發現, A 商號雖已在 114 年 7 月 21 日(當期申報期限 114 年 7 月 15 日之後)補開立統一發票,惟並未同時補申報 114 年 5-6 月期 ( 銷售貨物當期 ) 銷售額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不符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仍應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申報當期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如果營業人已逾申報期限後發現有漏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開立統一發票並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江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640

2026報稅/醫療輔具租賃費 可列扣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5/28 01:02:24 財政部昨( 27 )日發布解釋令,民眾租借醫療輔具的租賃費用,可在申報綜所稅時,依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點入看全文

網拍「化整為零」避稅 行不通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5/28 01:04:2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電子商務盛行,部分賣家利用配偶、子女或親友名義,在不同平台設立多個賣場帳號,企圖「化整為零」,分散營業額、規避營業稅,不過國稅局會透過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資料交叉比對,相關逃漏稅行為仍可能被查獲..... 點入看全文

醫療輔具租賃費用 符合條件同樣可列醫療費用扣除額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即時報導 2026/05/27 18:28:36 財政部 27 日發布解釋令,針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而購買或租賃相關辦法所指定具醫療性質的輔具支出..... 點入看全文

承租商辦裝修 不適用優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5/29 01:32:07 國稅局解釋,法令所稱的建築物投資範圍,包含營運辦公處所、工廠、倉庫、工作場等,前提是企業「自行興建或購置」的建築物..... 點入看全文

2026報稅/列報扶養親戚小孩 有條件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5/29 01:33:16 國稅局指出,許多人誤以為只要有幫忙支付學費、生活費,或與孩子共同生活,就能列報扶養免稅額..... 點入看全文

就保投保薪資上限擬調升

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余弦妙/台北報導 2026/05/29 01:33:37 行政院會昨( 28 )日拍板《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就保法方面..... 點入看全文

繳不出遺產稅 四招解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5/29 01:36:00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及財政部相關函令規定,若納稅義務人確實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遺產稅,可依自身財務狀況,選擇適合的繳納方式,但必須在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 點入看全文

總獎金220萬!全國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競賽開跑 邀企業共同響應綠色數位轉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推動發票無紙化,財政部舉辦「全國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競賽」活動,報名期間自本( 115 )年 6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符合參賽資格之營業人可於 活動網站 線上報名,競賽期間為本年 7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開立雲端發票比率增加越多,獲得競賽獎金機會越大。 該局說明,國人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比例逐年成長,營業人站在第一線,是推動這項綠色政策的關鍵推手。為增進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意願,財政部自 108 年起舉辦競賽活動,本年度賡續辦理競賽活動,獎項包含「績優總機構獎」、「績優店家獎」及「最佳翻轉獎」。參賽營業人須非屬專營網路購物及公用事業,並以 114 年 7-8 月為基期,總機構及所屬分支機構開立電子發票張數達 37,501 張以上,可參加「績優總機構獎」;單一機構開立電子發票張數達 18,001 張以上,可參加「績優店家獎」;單一機構開立電子發票在 3,001 張至 18,000 張,且雲端發票使用率較低區域的營業人(詳附表),可報名參加「最佳翻轉獎」。 該局進一步說明,「績優總機構獎」採全國不分區競賽,「績優店家獎」及「最佳翻轉獎」則採各地區國稅局分區(臺北、高雄、北區、中區及南區)競賽;「績優總機構獎」及「績優店家獎」獎項係以基期開立電子發票張數分為重量級、中量級及輕量級 3 個競賽等級,「最佳翻轉獎」則不分競賽等級。 該局籲請營業人踴躍報名參賽,並鼓勵營業人在營業場所張貼雲端發票宣導文宣,或配合推出優惠活動,吸引顧客索取雲端發票,並強化員工訓練,主動提醒消費者「發票存載具」,於結帳系統預設交易明細不列印,節能減碳同時還有機會拿獎金,一舉數得!詳細活動內容請至網站查閱。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260

建設公司於跨縣市設立接待中心推出建案,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於其稅籍登記地以外之其他縣市推出建案,該建案之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 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所稱固定營業場所,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包含總機構、分公司、建築工程場所及展售場所等其他類似之場所。依此,建設公司與所推建案之建築工地如位於同一縣市之稽徵機關轄區內,該工地設立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建設公司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如建設公司與所推建案之建築工地位於不同縣市之稽徵機關轄區內,則工地接待中心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同一縣市有數個接待中心時,得選擇其中 1 處辦理稅籍登記,為該縣市之各接待中心辦理營業稅報繳事宜。至於接待中心有無銷售行為,應視有無辦理收受客戶訂金、簽訂合約及收款等事項而定,如僅作為接待賓客、連絡性質或處理驗收建材等工地事宜而無銷售行為者,免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建設公司設籍於臺北市,於桃園市推出建案並設置接待中心,於該接待中心與客戶簽訂預售屋買賣合約及收款,則該接待中心依規定應於桃園市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建設公司之接待中心,如有收取訂金、簽訂合約及收款等銷售行為尚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稅籍登記。倘有收受價金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前開稅籍登記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850 )

民眾如發現遭虛報薪資所得,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下載或查調個人所得資料,或接獲國稅局寄發之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如發現有非任職公司或不明來源之薪資所得時,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 該局說明,許多學生會利用暑假期間打工賺取生活費或學費,於領取薪資時,應仔細核對薪資表所載給薪單位名稱、工作期間及領取金額,切勿於未填列詳實之薪資表上簽名或蓋章,以免遭雇主虛報薪資所得。若發現有被虛報薪資時,可先向開立扣繳憑單之單位查證,如屬身分證統一編號誤植,應請該給薪單位向國稅局辦理更正,如經確認有虛報薪資情事,則可向國稅局提出檢舉,檢舉時應敘明檢舉人姓名、基本資料及被檢舉公司或行號名稱,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被虛報期間於其他公司任職之在職證明、服役或出國之證明、勞健保投保資料或實際領薪資料等),經國稅局調查屬實,該筆薪資所得將予以註銷。 該局舉例其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申請查調前一年度所得資料時,發現其子乙君遭 A 公司列報其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 300,000 元,惟乙君僅於暑假期間在 A 公司打工領取工資 40,000 元,甲君遂檢附該所得資料及領薪證明向國稅局提出檢舉。經該局進一步查證, A 公司確實僅支付 40,000 元予乙君,因此認定 A 公司虛報乙君薪資所得 260,000 元,除更正乙君該筆薪資所得外,並將 A 公司虛列之薪資費用 260,000 元予以剔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暑假打工領取薪資時,應仔細核對薪資表所載給薪單位名稱、工作期間及實際領取金額,切勿於未填列詳實之薪資表上簽名或蓋章,如發現有被虛報薪資所得時,可檢附前揭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銷售稅組陳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730 )

低價屋免稅 設限三戶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5/28 01:01:11 稅務局提醒,自然人持有現值 10 萬元以下的住家用房屋,全國限三戶免稅,超過戶數將無法免稅,甚至可能視為非自住住家房屋,課徵最高 4.8 %的囤房稅..... 點入看全文

網拍「化整為零」避稅 行不通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5/28 01:04:29 北區國稅局指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持續性銷售貨物或勞務,且銷售額達到起徵標準,就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點入看全文

營業人向加盟店收取加盟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加盟總部)向加盟店主收取一次性的開店加盟金,屬於銷售勞務;若加盟金涵括生財器具、原材料費用在內,則為銷售貨物與勞務,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因此,若加盟總部除提供品牌授權、教育訓練等服務予加盟店,並附帶銷售器具設備、原材料予加盟店,所收取之加盟金,則包含銷售貨物與勞務行為,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盟店。 該局舉例, A 公司在地經營咖啡輕食已小有名氣,對外開放加盟後,吸引不少新手創業者紛紛加入,支付加盟金以取得特許授權。該局查得, A 公司收取十餘家加盟店主給付之加盟金(內含生財器具咖啡機等)合計新臺幣 7 百餘萬元,均未開立統一發票,除就短漏報銷售額予以補徵營業稅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放加盟收取之加盟金,如有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可計息免罰。民眾如有其他稅務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李嬪婷   股長     聯絡電話: (07) 7256600 分機 7770 撰稿人:吳素敏               聯絡電話: (07) 7256600 分機 7777

網路賣家利用他人帳號分散營業收入,運用資料勾稽逃漏稅無所遁形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電子商務與社群媒體交易盛行,民眾透過網路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已為常見商業模式。惟部分網路賣家卻利用配偶或親友名義於不同網路平臺設立多個帳號或賣場銷售商品,企圖藉此分散營業收入。稽徵機關均會運用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多元資料進行勾稽比對,逃漏稅行為將無所遁形。 該局進一步表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應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起徵點調高至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 10 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調高至 5 萬元。若營業人同時透過多個不同的網路平臺帳號、賣場或社群媒體進行銷售,應將「所有帳號」之銷售額合併計算。倘合計銷售額達 20 萬元以上者,稽徵機關將依法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並按一般稅率 5% 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自 113 年起於知名電商平臺網站經營多個會員賣場銷售電子產品,並利用配偶及子女名義申請賣場帳號以分散營業收入。該局主動蒐集相關資料交叉分析發現異常,比對該等帳號之交易紀錄及金流,查獲甲君為該等帳號之實際經營者,經合併計算後,其當月銷售額合計已高於起徵點並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卻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經查核甲君短漏報銷售額合計 3,000 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 150 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5 條、第 51 條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網路銷售業者應自行檢視實際經營規模及所有網路平臺帳號之合計銷售額如依規定應報繳營業稅而未報繳者,凡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辦稅籍登記,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除加計利息外可免予處罰。如有相關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