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中古車商向自然人、政府機關等,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 4 章第 1 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買二手乘人小汽車或機車應保存原始交易憑證,以利出售時依購入成本設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營業稅法第 15 條之 1 規定,營業人向自然人等購買舊乘人小汽車或機車,應取具及保存普通收據、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等相關交易憑證;嗣出售該二手車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得按同法第 10 條規定之徵收率 (5%) 計算進項稅額列報扣抵銷項稅額。其進項稅額計算方式為「購入成本 / ( 1 + 5% ) × 5% 」,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 A 中古車商 114 年 8 月以新臺幣(下同) 126,000 元向甲君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嗣後於 115 年 1 月以 105,000 元出售該二手車,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申報 115 年 1-2 月(期)營業稅時漏未申報銷售額,經該局查獲依查得資料核定 A 中古車商漏報銷售額 100,000 元、銷項稅額 5,000 元〔 =105,000/(1+5%) × 5% 〕,另依其提示購入該二手車之買賣合約資料,計算進項稅額 6,000 元〔 =126,000/(1+5%) × 5% 〕,因超過漏報之銷項稅額 5,000 元,僅得扣抵進項稅額 5,000 元。 該局籲請營業人向自然人等購入二手乘人小汽車或機車,應妥善保存交易買賣合約書及相關文件,以利出售時據以計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事關自身權益,請勿輕忽。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瑩甄 電話:( 04 ) 23051111 轉 7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