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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地贈配偶 出售仍有優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27 02:35:01 新竹縣稅務局表示,依規定,經重劃的土地,在重劃後首次移轉時,可享土增稅減徵 40 %、自土地漲價總數額扣除重劃費用等雙重優惠..... 點入看全文

非現金捐贈 納最低稅負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2026/03/27 02:35:23 國稅局提醒,非現金捐贈是綜所稅列舉扣除額,同時也是基本所得額的組成項目,常有民眾一不小心漏報最低稅負,而遭補稅處罰..... 點入看全文

牌照稅4月開徵 稅額估665億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2026/03/27 02:35:54 財政部賦稅署昨( 26 )日委由台南市財政稅務局召開牌照稅開徵記者會,財稅局代理局長陳家慶表示,今年全國開徵車輛約 845 萬輛,開徵稅額約 665.3 億元,以台中市開徵輛數、稅額最多..... 點入看全文

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倘經更正核減仍有稅額者,其應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不能免除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有更正核減應納稅額者,不會另行展延繳納期間重新核發繳款書,納稅義務人仍應就該更正後稅額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繳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納通知文書時,若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繳納期間內,檢附繳款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經稅捐稽徵機關更正核定後,就其稅額另改訂繳納期限重新核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納稅義務人倘逾繳納期間並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其更正後仍有應納稅額而未繳者,稅捐稽徵機關不會另展延繳納期間重新核發繳款書,僅通知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稅額及所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續行執行程序,並請納稅義務人洽行政執行分署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就該局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 1 千 6 百萬餘元,逾期未繳,遭移送執行後,始發現遺產中部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爰檢附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依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免徵遺產稅規定,申請重新核定稅額,經該局更正核減應納稅額。衡酌此執行中稅額之變更,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非原處分之撤銷,稅捐稽徵機關不會重新核發繳款書,甲君仍應依更正後之稅額併同所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繳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文書,應即時核對,如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切勿置之不理或延遲申請,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蔡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2180 )  

115年起基本工資調升!「非居住者」薪資扣繳基準同步調整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甲點心坊來電詢問,其聘請國外主廚 A 及其助手 B 於 115 年 2 月來臺授課 1 個月,給付主廚 A 薪資新臺幣 ( 下同 )10 萬元、助手 B 薪資 4 萬元,該如何辦理薪資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 1.5 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 6% ;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 1.5 倍者,則按給付額扣取 18% 。 該局進一步說明,由於勞動部公告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升為 29,500 元,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時,計算適用扣繳率的金額基準調升至 44,250 元( 29,500 元 ×1.5 ),亦即給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總額在 44,250 元以下者,扣取 6% ;全月薪資總額超過 44,250 元者,扣取 18% 。因此甲點心坊於 115 年 2 月聘請國外主廚 A 及其助手 B 來臺授課 1 個月,薪資發放扣繳方式如下: 薪資給付總額 扣繳率 扣繳稅額 國外主廚 A 100,000 元 18% 18,000 元 助手 B 40,000 元 6% 2,400 元   該局特別強調,雇主(扣繳義務人)在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時,除了要依前揭規定按正確稅率扣稅,更必須在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向國庫繳清並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以免受罰。民眾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江璧璇 股長     聯絡電話: (07)8123746 分機 6010 撰稿人:吳雅芬             聯絡電話: (07)8123746 分機 6012

綜合所得稅如有列報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別忘了將該扣除金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個人對政府機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等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得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扣除。若該捐贈係屬非現金的實物捐贈,則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個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應計入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全戶綜合所得淨額新臺幣 ( 下同 )150 萬元,其中申報減除之捐贈列舉扣除額包含現金捐贈市立國中 100 萬元、捐贈市府救護車 800 萬元。若甲君無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則甲君 113 年度全戶基本所得額為 950 萬元( 150 萬元 +800 萬元,現金捐贈無須計入),大於個人基本所得之免稅額 750 萬元( 113 及 114 年度均適用),應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非現金捐贈係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同時是基本所得額的組成項目,民眾一不小心,常漏未申報基本稅額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蔡文禎股長     聯絡電話: (07)7151511 分機 6150 撰稿人:吳郁萱           聯絡電話: (07)7151511 分機 6156

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修正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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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業經財政部備查,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詳下表): 一、增訂「 8711-99 其他居住型長期照顧服務」行業適用之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 二、修正「 3700-00 廢水及汙水處理」等 7 個行業適用之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費用率及淨利率。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自身適用之行業別及所得額或同業利潤標準有無修正, 114 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及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已建置於 該局網站 ( https://www.ntbt.gov.tw/ 分稅導覽 / 營所稅 / 報稅資訊 /★ 申報資訊 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 / 一、申報資訊 /( 三 ) 各業類標準 /4. 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歡迎多加利用查詢。 (聯絡人:營所稅組何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296 )

非健保給付收據 課印花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25 23:38:08 地方稅務局說明,一般常見的醫療費用收據,如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假牙裝置費、植牙費、眼科雷射開刀或醫學美容等,非屬健保給付範圍,應由開立收據的醫療院所按收據金額千分之 4 繳納印花稅..... 點入看全文

勞工選擇月退新增猶豫期 首次撥付30日內 可改採一次領取退休金

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台北報導 2026/03/26 00:09:22 勞動部昨( 25 )日修正發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針對選擇領月退休金的勞工,新增「猶豫期」,勞工可在首次撥付 30 日內,改選擇採一次領取退休金,並以一次為限..... 點入看全文

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21.3萬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今( 115 )年 5 月辦理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 21.3 萬元。 該分局說明, 114 年度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 21.3 萬元,每一個申報戶的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如有相關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 謝課長        聯絡電話: (06)2220961 分機 200

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應於法定期限內提起,並敘明復查事項及理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或罰鍰不服時,應於法定期限內敘明復查事項及理由,向原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相關證明文件,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如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則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營業收入新臺幣 100 萬元,經該局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甲公司不服,雖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 30 日內申請復查,惟復查申請書未具明理由,經該局函請甲公司補正復查之事項和理由,甲公司仍未補正,該局因無從審酌其復查事項,故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務必於期限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吳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2011 )

出售繼承取得不動產可能涉及房地合一稅,請注意被繼承人取得日!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邇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發現,有數起民眾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忽略該筆房地被繼承人之取得日期,誤判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漏未申報房地合一稅,遭國稅局查獲,須補繳稅額外,還要負擔罰鍰。 個人交易其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依法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如屬繼承取得房屋、土地,依財政部 104 年 8 月 19 日台財稅字第 10404620870 號令規定,被繼承人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應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規定(即舊制)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非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新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人甲君與父親於 111 年 7 月繼承取得母親 99 年購入之房屋、土地,登記為 2 人公同共有,嗣於 112 年 12 月父親過世時,由甲君取得房地全部持分。甲君於 114 年 6 月出售該房地,未於期限內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查獲其中持分 1/2 屬新制課稅範圍,除補徵稅額新臺幣 112,923 元外,另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係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甲君之母親 111 年 7 月亡故,母親所遺房地持分 1/1 登記為全體繼承人 2 人公同共有, 112 年 12 月父親亡故時,甲君雖繼承取得全部持分 1/1 ,而實際上 1/2 持分係繼承自母親,被繼承人母親於 99 年購入該房地,取得日在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故為舊制課稅範圍;惟另 1/2 持分係繼承自父親,被繼承人父親於 111 年繼承取得該房地,取得日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故屬新制課稅範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 30 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該局呼籲,民眾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應配合地政機關登記資料(如繼承系統表),確實審視取得歷程,以釐清房屋、土地繼承來源及被繼承人之取得日,以判斷是否為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侯惠月 課長     聯絡電話: (07) ...

建設公司向合建分售地主買回興建房屋坐落基地再併同房屋出售之房地合一2.0計稅方式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依現行房地合一 2.0 課稅規定,營利事業出售房地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課稅,持有期間愈短,稅率愈高,最高達 45% 。惟考量以營利事業為起造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 1 次移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交易,屬供給不動產市場之生產性營業活動,乃規定其產生之所得不適用上述分開計稅規定,可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 110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 4 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 1 次移轉之房屋、土地,其房地交易所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依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 25 點規定,所稱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 1 次移轉之房屋、土地,是指營利事業交易以其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 1 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該局舉例,甲建設公司與乙地主 ( 土地取得日期為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簽訂合建分售契約,甲建設公司為起造人,並依契約約定興建完成後一定時間,由甲建設公司向乙地主買回未出售餘屋之土地,嗣後甲建設公司於 111 年 8 月併同出售該餘屋及坐落基地,因甲建設公司出售之房屋為其興建完成後第 1 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出售之土地為其興建房屋之坐落基地,故依前揭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 4 項規定,甲建設公司 111 年度出售該房屋、土地之所得,均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20% 課稅,不適用按持有期間之差別稅率分開計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為起造人並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分別銷售房屋及土地,嗣後向地主買回原合建分售房屋之坐落基地,並於 110 年 7 月 1 日以後出售該房地之所得,均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計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或「 AI 稅務知識包」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謝慧雯 股長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110 撰稿人:林奕成             ...

承租信託財產應注意!扣繳義務人應以「受託人」為所得人依法扣繳及開立憑單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發現有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在承租不動產後,因房東(出租人)將財產辦理「信託」移轉卻未及時告知,導致承租人(扣繳義務人)仍沿用舊資料填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造成所得對象仍為原出租人之錯誤情形。該局提醒,一旦不動產移轉信託,承租信託財產之扣繳義務人應以「受託人」為所得人,依法辦理扣繳及開立憑單。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 C 銀行自 111 年初起向甲君承租土地及房屋作為營業使用,租期內甲君為了資產管理,於 114 年初將該不動產以「自益信託」方式移轉所有權給乙君(受託人)。然而甲君疏忽了,並未通知 C 銀行所有權已變動,這導致 C 銀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仍持續以「甲君」為所得人開立 114 年度租賃所得扣繳憑單。直到國稅局查核才發現,這筆租賃所得的法定名義人應是受託人乙君。 依據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89 條之 1 及第 92 條之 1 相關規定,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後續稅務更正處理流程說明如下: 1 、更正扣繳對象:承租人( C 銀行)須向國稅局申請 114 年度扣繳憑單更正,將所得人由甲君更正為受託人乙君成立之信託專戶,並補發正確憑單。 2 、受託人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受託人(乙君)應依所得稅法第 92 條之 1 規定,補行辦理信託所得申報。 3 、受託人轉發憑單予受益人:受託人(乙君)須將信託所得憑單轉開予受益人(甲君),再由甲君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納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有將出租財產辦理信託情事,應及時通知承租人(扣繳義務人),以確保扣繳憑單正確填發,避免影響後續稅務申報之正確性。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林美娟 股長     聯絡電話: (07)8123746 分機 6030 撰稿人:林怡瑩             聯絡電話: (07)8123746 分機 6035

給付非居住者所得扣繳申報規定大不同,正確新制報你知!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優化所得稅扣繳新制已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扣繳義務人由原為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修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使承擔違反規定之權責相符。另給付非居住者所得之報繳期間,原為代扣稅款之日起算 10 日內,新制增訂前開期間如遇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得再延長 5 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給付非居住者所得之扣繳及申報規定,相較於給付居住者所得之扣繳率、報繳時點及申報期限均不同,籲請扣繳義務人特別留意,以避免違反相關扣繳規定而受罰,說明如下: 一、居住者扣繳規定 扣繳義務人給付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應於每月 10 日前將上月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 1 月底前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所稱居住者,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居住合計滿 31 天;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 1 天以上未滿 31 天,且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 二、非居住者扣繳規定 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代扣稅款之日起算 10 日內(如遇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延長 5 日),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完成扣繳憑單申報與填發。 該局舉例說明,房東甲長期旅居國外, 113 年起未曾入境,屬非居住者。房客乙公司自 114 年起每月 10 日給付租金新臺幣 ( 下同 )30,000 元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應按租金給付額扣取 20% 稅款(即 6,000 元),且於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 ( 即當月 19 日前)將所扣稅款繳清,並於申報扣繳憑單時,相關「扣繳義務人」欄項,依新制應填列為「乙公司」,而非其負責人。在 115 年 2 月 10 日給付租金時,因報繳期間遇到假日及春節 9 天假期,依新制延長 5 日至 115 年 2 月 24 日為截止日。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先確認所得人是否符合居住者要件,依前述扣繳規定,如期並正確報繳代扣稅款,以降低違失責罰風險。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

網紅報稅指南看這裡!財政部發布作業規範,三大重點一次看。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隨著數位經濟盛行,個人透過社群媒體或影音平臺發表創作、分享資訊已成趨勢。為使個人網紅有明確的報稅依據,財政部於 114 年 12 月 23 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作業規範),針對個人網紅的廣告分潤、打賞等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收入,明定所得性質認定、我國來源收入計算及申報納稅等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協助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輕鬆掌握上開規範,特別彙整相關重點如下: 重點 1 :網紅所得性質認定(屬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個人網紅於平臺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至平臺,以表演性質之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之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重點 2 :我國來源網紅收入認定原則(以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 個人網紅提供創作內容上傳平臺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共同參與,此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自平臺取得收入則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 50% 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詳附表一)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網紅收入 ×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重點 3 :居住者及非居住者如何完納所得稅 網紅如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取自平臺之網紅收入,應依作業規範規定計算我國來源收入及非我國來源收入,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餘額,分別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及基本稅額海外所得項目,辦理結算申報。網紅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者,自辦理稅籍登記之平臺取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由平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網紅免辦理結算申報;若自未辦理稅籍登記之平臺取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自行或委託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完納所得稅方式詳附表二) 該局舉例說明,境內個人網紅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於 113 年度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臺 A ,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 18 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 12 萬元,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 100% ;源自...

營業人採用「先買後付」(BNPL)之支付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消費者以先買後付( BNPL )之付款方式進行消費,具有延後付款的彈性,吸引銷售高單價商品(手機)或勞務(美容及健身房)等業者紛紛與 BNPL 服務業者合作,以提升銷售業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BNPL 交易模式為當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時, BNPL 業者會分別與營業人及消費者簽訂合約,消費款項由 BNPL 業者代消費者墊付給營業人,消費者則分期付款給 BNPL 業者。因消費者係向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故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1 項前段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另 BNPL 業者向營業人收取服務費及向消費者收取分期手續費部分,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營業人及消費者。該局為遏止營業人藉由 BNPL 交易方式隱匿營業收入逃漏稅捐,會透過蒐集金流資料,針對申報異常營業人進行查核。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手機銷售業務,銷售手機價格新臺幣(下同) 5 萬元與消費者乙,因消費者乙有延後付款需求,故約定由甲公司先發貨,乙並與甲公司合作之丙 BNPL 服務業者(下稱丙業者)簽約,約定分 10 期付款,每期分期手續費為 400 元,總計需支付丙業者計 5 萬 4,000 元,另甲公司需支付丙業者服務費 3,000 元。甲公司應於手機發貨時,開立金額 5 萬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乙,丙業者應於每次向消費者乙收取分期手續費時,開立金額 400 元之二聯 該局呼籲營業人及 BNPL 業者自行檢視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李建和 股長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350 撰稿人:劉小惠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

以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申請租稅優惠應注意更正申請期限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為提升國內投資動能,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3 規定,自辦理 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下稱當年度)之次年起 3 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質投資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該投資金額可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 5% 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 1 年內,依規定格式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3 條規定,完成以當年度盈餘進行之投資,且該投資達 100 萬元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符合本辦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之最後一筆投資日)起 1 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該實際支出金額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依規定格式(租稅減免附冊第 A10-1 頁及第 A30 頁)申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如逾期申請,稅捐稽徵機關不予受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 112 年 5 月 10 日辦理 110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以該年度盈餘 180 萬元陸續於 112 年 11 月 5 日購置 A 機器 30 萬元、 113 年 3 月 12 日購置 B 機器 50 萬元及 113 年 8 月 15 日購置 C 機器 100 萬元,甲公司應於最後一筆投資完成日,即購置 C 機器 113 年 8 月 15 日起算 1 年內(即 114 年 8 月 14 日前)檢附投資證明文件,申請更正 110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並申請退還溢繳稅款,才能享受租稅優惠。如甲公司逾期辦理更正申請,將無法適用該項租稅優惠及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更正申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應留意更正申請期限,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另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請多加利用媒體檔遞送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3 未分配盈...

商家提示電子帳簿 有獎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2026/03/24 23:10:2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營所稅,若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電子帳簿資料,可享有兩大實質獎勵,包含免提示會計傳票憑證、未來兩年免列入營所稅選案查核對象..... 點入看全文

法拍移轉土地 免報土增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24 23:10:29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移轉,雙方當事人皆無須申報土增稅,但原土地所有權人仍為土增稅的納稅義務人..... 點入看全文

2026報稅/長照扣除額調高至18萬元 報稅前必知五大重點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2026/03/24 23:25:40 國稅局表示,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如同時領有身障證明,除可扣除身障特別扣除額( 2025 年度為 21.8 萬元),也可再扣除長照扣除額..... 點入看全文

營業人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以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及第 25 條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2 條規定,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於換出時,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所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乙廣告公司簽訂廣告合約,合約價格為新臺幣(下同) 70 萬元,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產之機器設備抵付其廣告費,係屬交換行為。本案廣告合約價格雖為 70 萬元,惟甲公司交付乙公司之機器設備市價為 80 萬元,則甲公司換出機器設備時價與乙公司換出廣告勞務時價兩者應從高認定銷售額,分別開立 80 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對方。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將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而未依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致有短漏開統一發票者,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760 )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及修訂重點已放置網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業經財政部核定,置於該局網站(網址: https://www.ntbt.gov.tw / 主題專區 / 稅務專區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並提供修訂重點,歡迎下載參考。 該局就本次申報書修訂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配合財政部 113 年 8 月 5 日台財稅字第 11300570850 號令有關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得適用盈虧互抵規定,修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 1 頁背面申報須知。 二、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於 112 年 6 月 30 日施行期滿,刪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 1 頁背面、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第 2 頁背面及第 3 頁政府補助收入免納所得稅規定之相關說明。 三、配合 11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 7 條, 114 年度為股東符合持股期間要件得首次申報投資抵減稅額之年度,增修租稅減免附冊第 A3 頁、第 A4 頁、第 A10 頁及第 A16 頁相關欄位及說明。 四、配合 112 年 5 月 31 日修正公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 27 條之 1 , 114 年度為股東或合夥人符合持股或專案投資期間要件得首次申報投資抵減稅額之年度,增修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 0 頁、租稅減免附冊第 A3 頁、第 A4 頁、第 A8 頁及第 A16 頁相關欄位及說明。 五、配合 114 年 5 月 7 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之 1 及第 23 條之 1 、同年 11 月 27 日修正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及財政部 115 年 2 月 12 日台財稅字第 11504503910 號公告新增「個人有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計算屬源自證券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營利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之規定,增修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 0 頁及第 2 頁背面、租稅減免附冊第 A10-1 頁、第 A14 頁、第 A29 頁及背面相關欄位、表格及說明。 六、配合 114 年 7 月 23 日修正公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之 2 ,增修租稅減免附...

執業收入 應核實報綜所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23 23:03:28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的實際收入,如經國稅局查得收入,比財政部頒訂收入標準或帳載收入還要高,仍應以實際收入來核課當年度個人綜所稅..... 點入看全文

營業人車輛過戶 要開發票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23 23:03:3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登記在營業人名下的車輛,如經移轉過戶,不論是有償或無償轉移,除了經國稅局核定屬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免開統一發票外,營業人務必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點入看全文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3 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 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 3 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11 、 112 及 113 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 150 萬元、 170 萬元及 180 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 114 年 8 月 1 日支付定金 50 萬元訂購機器設備 1 台,並於 114 年 10 月 31 日交貨並支付尾款 450 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 500 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 114 年度, 111 、 112 及 113 年度之盈餘如於 114 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 3 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 111 、 112 及 113 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 114 年 10 月 31 日)起 1 年內,填具更正後 111 及 112 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 150 萬元及 170 萬元列為計算 111 及 112 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 113 年度未分配盈餘 180 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 113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3 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 A30 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3 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聯絡人:營所稅組劉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284 )

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贈與價額算對了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贈與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下稱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價計算贈與稅。 該局說明,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其贈與財產價額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以贈與日公司之資產淨值(即公司資產負債表資產總額與負債總額之差額)估定;若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其帳面價值低於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應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整估價;另公司如持有上市、上櫃或興櫃有價證券,則應依贈與日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收盤價或興櫃股票加權平均成交價調整估價,憑以計算調整後資產淨值,再行核算每股淨值,計算贈與價額。 該局舉例說明,父親甲君於 115 年 2 月間贈與未上市(櫃) A 公司股票 120,000 股予子乙君,自行依 A 公司帳面價值計算申報每股資產淨值新臺幣(下同) 20 元,贈與總額 240 萬元,無應納稅額。經該局查核, A 公司之投資項目中有早期購入大筆台積電股票,帳面價值遠低於贈與日收盤價,經該局依贈與日之收盤價調整估價後,重新估算該公司於贈與日之每股淨值為 30 元,核定贈與價額 360 萬元,甲君應繳贈與稅 11.6 萬元〔( 360 萬元 - 免稅額 244 萬元) ×10% 〕。 該局提醒,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於計算贈與日之公司資產淨值時,應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以正確計算贈與價額。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630 )

企業獲配發 KY 股利要課稅 被投資公司屬境外法人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23 01:19:26 國稅局提醒,依據投資公司、被投資公司身分屬於境內或境外,在稅務規定上各自不同,提醒企業在申報營所稅時應特別留意,以免因一時疏漏而挨罰..... 點入看全文

菸酒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該局說明,產製廠商如未依規定申請登記者,依菸酒稅法第 16 條規定,處新臺幣 1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依限補辦或改正;屆期仍未補辦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另同法第 19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除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按補徵金額處 3 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指出,邇來發現轄內甲餐酒館所販售之 A 款酒品,無產品登記資料,經循線追查甲餐酒館之進貨來源,查獲產製 A 款酒品之乙酒廠未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酒品出廠,除通知乙酒廠依限補辦產品登記外,並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菸酒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填具菸酒稅廠商登記申請書、產品登記申請表,並檢同相關文件,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如有任何疑問,可逕向菸酒產製廠商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黃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710 )

委任代理人以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須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 113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 115 年 5 月 1 日開始辦理,營利事業欲委任代理人代為辦理網路申報並上傳申報資料者,須由營利事業或代理人(事務所)向委任人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經國稅局核准後,以後年度無須再行申請。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採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先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站(網址: https://moeaca.nat.gov.tw )申請工商憑證 IC 卡,或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 https://tax.nat.gov.tw )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取得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及密碼後,即可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透過網路方式辦理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 113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不熟悉網路申報流程,亦可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由代理人以代理人名義(統一編號)及代理人報稅密碼或向 XCA 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 https://xca.nat.gov.tw )申請核發代理人(事務所)之「組織及團體憑證 IC 卡」,上傳委任人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附件資料,其效力視同營利事業自行申報。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或代理人(事務所)申請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經國稅局核准後,即可以該代理人身分透過網路代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本項申請作業依申請人之不同,所需檢附的申請文件亦有不同,分別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自行申請:由營利事業填具「委任書」向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二、代理人(事務所)申請:由代理人(事務所)依委任人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別,分別填具「代理網路整批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書」及「委任人明細表」,並依「委任人明細表」所列依序檢附「委任書」並裝訂成冊後,分別向委任人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相關委任書、申請書及明細表等文件,可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 ) / 書表及檔案下載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項下下載。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及代理人多加採用網路辦理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 113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免出門即可完成申報,省時、安全又便利。 (聯絡人:營所稅組鄭股長;電話 02-2...

外僑退休金課稅 兩種情況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20 01:13:58 台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退職所得依領取方式分為「一次領取」或「分期領取」..... 點入看全文

拋棄繼承 無法享遺產扣除額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20 01:09:2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設有父母扣除額、身心障礙扣除額、子女扣除額等,不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將無法享有這些扣除額..... 點入看全文

電子發票上傳三要點,輕鬆避免空白字軌傳輸異常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上傳。實務上常見異常情形,多為未依限上傳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或上傳資料不完整所致,呼籲營業人多加留意,以免受罰。 該分局說明,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應於翌日起算 7 日內(買受人為營業人),或 2 日內(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 以下簡稱平台 ) 存證。未依限或未據實傳輸者,國稅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得處新臺幣 ( 下同 )1,5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並得按次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為避免電子發票傳輸異常,營業人應注意三大重點:一、留意平台於次期開始 7 日寄發之「尚有電子發票未上傳」通知電子郵件,並於當月 10 日前完成補上傳;二、上傳空白字軌號碼後,至「平台 / 營業人功能選單 / 每單月 10 日前應辦理事項 / 上傳空白未使用發票號碼作業」,透過「查詢」頁籤確認上傳資料正確性;三、定期檢視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量是否符合實際需求,避免超額取號導致漏上傳情形。相關規定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 https://www.ntbca.gov.tw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熱門焦點 / 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 ) 查詢詳情。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銷售稅課 黃瀞慧 電話:( 04 ) 7274325 轉 303

營業人車輛過戶,記得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登記於營業人名下的車輛,如經移轉過戶,不論是有償或是無償轉移,除經國稅局核定屬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免開立統一發票外,營業人務必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後段及第 2 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及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其認定標準以時價為準。 該局舉例,營業人甲將名下車輛無償移轉給個人,雖未收取任何代價,營業人甲仍應依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另營業人乙註銷稅籍登記不再營業,並將原登記在乙名下的車輛過戶與債務人抵償債務者,亦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名下車輛移轉過戶請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疏忽而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 該局網站 智慧客服查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詹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分機 1270

經查得執行業務收入較財政部頒訂收入標準或帳載收入為高者,以實際收入核課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之實際收入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得較財政部頒訂收入標準或帳載收入為高者,以其實際收入核課該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者倘未依法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訂之各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計算其各年度收入額,但經查得其實際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甲君 113 年 1 月委託律師 A 君辦理刑事訴訟業務,因律師 A 君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於 114 年 5 月自行依財政部頒訂之稽徵機關核算 113 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計算其受託辦理甲君訴訟事宜所獲收入新臺幣(下同) 20 萬元,並依費用標準 30% 計算必要費用,申報其 113 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嗣經該局查獲,甲君委託律師 A 君辦理訴訟事宜實際給付之律師費為 80 萬元,遂依查得實際收入併計核定其 113 年度執行業務收入,減除必要費用 30% 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重新核算綜合所得總額,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個人各類所得應以實際收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倘因疏忽致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簡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750 )

財政部重申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及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仍免開立統一發票,避免外界誤解

一、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及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新臺幣 20 萬元,仍得免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每月銷售額倘未達新臺幣(下同) 20 萬元,仍得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 1% 查定課徵營業稅,尚無部分媒體所稱免用統一發票制度將走入歷史之情形。 二、為落實導入行動支付政策,「放寬」大眾化消費飲食店縱銷售額已達 20 萬元仍免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說明,現行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已達 20 萬元且符合該部 101 年 11 月 28 日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 4 點規定所列情形(例如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惟為賡續落實導入行動支付政策,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該部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 KIOSK )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期透過提供 3 年( 115 年 1 月 1 日至 117 年 12 月 31 日)租稅優惠緩衝期,鼓勵前開原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連鎖加盟、網紅名店或營業狀況佳之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導入行動支付或使用 KIOSK 結帳收款,享有該期間仍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 1% 查定課徵營業稅之減稅利益(以每月營業額 50 萬元為例,每月減少 2 萬元),並輔導其逐步轉軌使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表示,考量民眾習慣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據以對獎,該部將於緩衝期屆期前,綜整各界意見通盤審慎評估。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貞儀 聯絡電話: 02-23228133

農地捐寺廟 要課土增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19 01:16:32 土地稅法規定,農業用地在符合農用情形下,移轉給「自然人」時,可申請不課徵土增稅..... 點入看全文

小吃店開發票 2029年上路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19 01:17:33 財政部昨( 18 )日表示,「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包括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在內,免用統一發票的租稅優惠,將於 2028 年 12 月 31 日落日..... 點入看全文

營利事業捐贈土地換取容積獎勵,不得列報為捐贈費用

營利事業為換取建案容積獎勵,將購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道路用地捐贈予政府,形式上雖為「捐贈」,但實質上係以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非屬無償捐贈,依規定該筆支出應列為建造成本,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捐贈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 88 年 9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881946203 號函釋意旨,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巿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捐贈土地予各級政府而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該容積權益移轉應視同權利之移轉,核屬「權利交換」性質,其相關成本應視為建築物之建造成本,尚無所得稅法第 36 條第 1 款得列為當年度捐贈費用規定適用。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建設公司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得該公司將其名下左營區 ○○ 段之道路用地贈與市政府,並列報當年度捐贈費用約 190 萬元,經該局進一步查證發現,該項捐贈實際上係為換取作為特定建案容積獎勵之對價,非單純的無償捐贈。因此,該局乃依前揭規定,將該捐贈費用轉正為該建案之「在建工程」成本,待將來建案完工、房屋出售時,列為成本減除。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有上開捐地換取容積情形,應將土地成本列為建造成本,以免誤列為當期捐贈費用而遭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葉股長 06-2223111 分機 8036

115年期房屋稅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徵規定者,請於3月23日以前申報

財政部表示,今( 115 )年期房屋稅將於 5 月 1 日開徵,房屋倘適用優惠稅率(例如:自住房屋、出租房屋)或減免規定(例如:低價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 3 月 23 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今年期房屋稅就能適用。 財政部說明,房屋稅 2.0 新制自 1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以每年 2 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致稅額減少,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 40 日(即每年 3 月 22 日,今年 3 月 22 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月 23 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如逾期申報,自次期開始適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房屋稅 2.0 新制之優惠稅率及減免規定 一、優惠稅率 ( 一 ) 自住房屋( 1.2% 或 1% ) 1 、自住房屋須同時符合( 1 )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2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含)以內要件,稅率為 1.2% 。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 1 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房屋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所訂一定金額以下者(即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為 1% 。 2 、上述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須於今年 3 月 23 日以前完成辦竣戶籍登記並提出申報,今年期房屋稅才能適用。 ( 二 ) 出租房屋( 1.5% 至 2.4% ) 納稅義務人出租房屋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可適用較低稅率,請檢附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並在 5 月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房屋租賃所得。另如房屋符合供公益出租(稅率 1.2% )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大部分縣市稅率 1.2% )使用,則由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依通報資料核定,納稅義務人毋須申報。 二、減免規定 自然人持有全國 3 戶之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各地方政府可於房屋標準價格重行評定時調整現值)免徵房屋稅。如果全國合計已超過 3 戶者,應申報擇定其中 3 戶適用免稅。 財政部補充說明,房屋已依規定申報並經核准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房屋稅者,如使用情形、減免之原因、持有戶數未變更者,免重新申報。 財政部呼籲,上述申報截止日將屆,房屋符合適用...

某報載小吃店自118年起全面取消免用統一發票,特予說明

針對某報載,小吃店自 118 年起,全面取消免用統一發票,財政部說明如下: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3 條、第 23 條及第 32 條規定,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下同) 20 萬元,規模狹小且交易零星者,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 1% 查定課徵營業稅;已達 20 萬元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按稅率 5% 課徵營業稅。 我國自 75 年 4 月 1 日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初期考量大眾化消費飲食店(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於工作場域需長時間沾濕手部或觸碰油水,開立紙本統一發票確有不便,財政部乃以 89 年 5 月 3 日台財稅第 0890452799 號函(下稱 89 年函)規定,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無論查定銷售額高低,原則上按查定銷售額適用稅率 1% 課徵,免開立統一發票。然而隨著資訊科技進步及自動化作業普及,開立統一發票之方式日趨多元,除紙本及收銀機發票外,現已可結合結帳系統或電子支付系統開立電子(雲端)發票;再者,該等業別尚有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具有相當營業規模者,該部乃於 101 年 11 月 28 日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下稱使用發票要點)規定,屬第 4 點所列情形(例如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因此,目前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未達 20 萬元者,免開立統一發票; 20 萬元以上者,部分免開立統一發票,部分開立統一發票,以致部分消費者消費無法取得統一發票。 考量我國已導入收銀機發票、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後,大眾化消費飲食店開立統一發票日趨簡便,且近年消費者意識抬頭,民眾相當重視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據以對獎,甚有部分消費者至網紅名店用餐無法取得統一發票而向稽徵機關檢舉,滋生爭議。復為賡續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特別提供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使用行動支付或多媒體資訊服務機( KIOSK )結帳收款,可依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申請核准者,於 115 年 1 月 1 日至 117 年 12 月 31 日,每月查定銷售額在 20 萬元以上者,即使符合前開使用發票要點第 4 點所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仍可繼續適用查定課徵之 3 年緩衝期...

出售房地 留意取得方式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18 01:17:1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父母贈與房地給子女,子女日後若出售該受贈房地,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取得成本是以受贈時的房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為準..... 點入看全文

因應中東情勢 財政部公告調降3貨品貨物稅50%

中央社 記者呂晏慈台北 16 日電 2026/03/16 18:01:14 財政部表示,機動調降 3 項貨品貨物稅應徵稅額期間,均至今年 9 月 30 日止..... 點入看全文

企業支付員工宿舍租金取得的發票 符合一定要件就能扣抵營業稅

近年來許多企業為積極留才,選擇以公司名義承租房屋供跨區就業員工住宿使用,只要符合一定要件,企業支付租金所取得發票的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並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者(例如由營業人統籌管理宿舍使用規範),可核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則其支付租金取得發票的進項稅額就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提醒,不是所有宿舍租金的進項稅額,都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注意是否與營業人本業或附屬業務有關,避免將不得扣抵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而遭受處罰。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林股長 06-2223111 轉 8086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之強化保護措施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為強化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個人資料保護意識及落實相關防護措施,財政部訂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建立記帳業者對個人資料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防止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鑑於數位化發展及個人資料蒐集利用日益頻繁,為避免記帳業者個人資料外洩並持續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記帳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下稱安維計畫)並定期檢視及更新,安維計畫若未有「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下稱事故通報表)或該表上之聯絡資料未更新,請至財政部或中區國稅局網站「個資安全維護專區」下載最新事故通報表或更新聯絡資料,另為落實個資管理措施,應以專屬帳號密碼登入電腦系統,不得洩漏或與他人共用,並定期變更密碼,以有效降低個人資料外洩風險,保障民眾權益。      記帳業者如遇個人資料安全事故,須採行相關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立即通知當事人;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 72 小時內,檢附事故通報表,以電子郵件( dot_ycchen@mail.mof.gov.tw )方式向財政部通報,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並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及檢討等事項函報財政部。      該分局再次強調,個人資料保護是建立民眾信任與組織永續經營的重要基礎,未來將持續透過輔導等措施,協助記帳業者落實個資保護工作,確保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與維護。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洪翠絃 電話:( 049 ) 2223067 轉 105

網紅綜所稅新制上路 今年報稅時要留意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即時報導 2026/03/16 18:16:58 財政部於 2025 年 12 月 23 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點入全文

房屋稅自住優惠 3/23前申請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2026/03/17 00:18:02 今年房屋稅將於 5 月 1 日開徵,台北市稅捐處提醒民眾,新取得自住用房屋,如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點入看全文

買房有折扣,申報房地合一稅成本要扣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在買預售屋或成屋時,建商為提高成交意願,會給一些價格優惠,例如開價折扣、現金折讓或變更設計退還款項等,但這些「折扣」,有時候並不會記載在買賣契約,以致於買賣契約總價與實際支付金額不同,民眾於出售房屋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誠實申報,以實際支付價格列報取得成本。 該局指出,房地合一稅在計算交易所得時,取得成本須以實際支付價款為準,如於購屋過程中,建商因折讓退款、購屋者要求變更設計等原因,以致買賣雙方合意追減原簽訂契約價款,建商通常不會重新簽訂買賣契約或將折扣退款價額記載於買賣契約書,但會另外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給買方,民眾於出售房屋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請勿按照契約總價填列「原始取得成本」,應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房地取得成本,以免虛報成本,除了補稅,還要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 113 年間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簽訂預定房地買賣契約總價 1,000 萬元,建商給予A君折讓 100 萬元,A君 114 年 6 月登記取得房地並於 115 年 1 月出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將預訂房地買賣契約書總價 1,000 萬元列報為取得成本,漏未扣除建商折讓價款 100 萬元而虛列取得成本 100 萬元,除補徵稅額 45 萬元,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如實申報取得成本,若發現有申報錯誤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或更正,並補繳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侯股長 06-2298128

移送執行中案件如有更正減少應納稅額,國稅局不會重新寄發稅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已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雖納稅義務人事後發現補徵稅額有誤而申請更正,如更正核減應納稅額,國稅局不會另行展延繳納期限重新核發繳款書,納稅義務人仍應就該更正後稅額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繳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亦未申請復查,國稅局會依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如納稅義務人於移送執行後才向國稅局申請更正並獲減少應納稅額者,因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原處分並沒有撤銷,國稅局只會通知納稅義務人更正核定情形,並函請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稅額及所應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繼續執行,不會重新核發繳款書。 該局舉例說明,王小姐 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原經核定補徵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 50,000 元,繳納期限至 114 年 2 月 20 日,王小姐未依限繳納,亦未於繳納期限屆滿 30 日內申請復查,國稅局依前揭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王小姐於 114 年 7 月間才向國稅局申請增列扶養親屬,雖經審核後更正核定應納稅額減少為 33,600 元,但國稅局不會因此而展延原繳納期限重新發單或撤回強制執行,只會將更正結果通知王小姐,並函請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稅額及所應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繼續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繳款書,應優先檢視核定內容有無錯誤,如正確無誤,應於期限內繳清稅款,若有疑義,應於繳納期間內申請查對更正,以免因逾期未繳,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負擔,甚至遭移送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郭股長   06-2298111

取得房地原因不同,申報房地合一稅可減除成本大不同!

高房價環境下,不少父母為協助子女置產或資產傳承,會將房地贈與給子女,以減輕子女購屋負擔,日後子女若出售該受贈房地,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其取得成本認定與買賣取得的房地成本會有所差異,民眾應特別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取得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陳小姐於 111 年 1 月 1 日與其母合資以新臺幣 ( 下同 )800 萬元購入 A 房地,所有權持分各 1/2 ,同年 6 月 1 日受贈取得陳母 A 房地 1/2 持分,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為 200 萬元,陳女 114 年 7 月 1 日出售 A 房地,其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將自己購入取得房地價額 400 萬元,加計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 105.5% (持有期間 111 年 6 月 1 日至 114 年 7 月 1 日)調整後受贈房地價值 211 萬元( 200 萬元 × 105.5% ),計算取得成本為 611 萬元(出價取得 400 萬元+受贈取得 211 萬元),而非與其母合資購入 A 房地的價額 800 萬元為取得成本。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房地合一稅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或 AI 稅務知識包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林秀娟 股長     聯絡電話: (07)6612027 分機 5610 撰稿人:吳佳穗             聯絡電話: (07)6612027 分機 5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