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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前後任負責人應留意各自的營業稅申報時點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前後任負責人應留意各自的營業稅申報時點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4-05-07  】         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如有變更負責人,變更當期前後任負責人應各自依申報期限分別申報及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規定,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為次期(每 2 月為 1 期)開始 15 日內,但是當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時,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如有應納營業稅款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獨資經營的商號以申請變更負責人的方式,將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名稱及營業人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任負責人已分屬不同權利主體,在申請變更的當期,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義務。         舉例說明,甲商號原負責人為 A 君, 113 年 4 月 6 日變更負責人為 B 君,則甲商號 A 君應於轉讓之日起 15 日內(即 113 年 4 月 20 日前),申報 113 年 3-4 月期(期間 113 年 3 月 1 日至 4 月 5 日)的營業稅;至新負責人 B 君應依一般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於 113 年 5 月 15 日前,申報 113 年 3-4 月期(期間 113 年 4 月 6 日至 4 月 30 日)的營業稅。 該局提醒,獨資商號變更當期的前後任負責人,應各自依其申報期限依法申報及繳納營業稅,以免因一時疏忽,逾期遭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損害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徐股長   06-2298089

銷售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 應交付零稅率統一發票

銷售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 應交付零稅率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4-05-07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基於國際間互惠免稅原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 章第 1 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持有外交部核發之「免徵營業稅證明卡」及身分證明文件(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外國機構官員證)者,應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並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中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依上開規定開立之零稅率統一發票,應於「買受人」及「備註」欄分別載明駐臺外交機構或人員名稱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上之『免稅證證號』,並由負責採購業務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於銷售憑證上簽名(開立電子發票或雲端發票之營業人可請買受人於銷售明細表上簽名)。舉例說明:應稅商品定價 3,000 元,內含 143 元〔 3,000-(3,000/1.05) 〕營業稅,銷售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開立總金額 2,857 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依上述開立方式之規定載明及簽名,發票上勾註「零稅率」。         中區國稅局提醒,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零稅率發票不得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詳細資訊可至該局網站(網址 https://www.ntbca.gov.tw )首頁 > 主題專區 > 稅務專區 > 營業稅 > 「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專區」查看。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廖秋萍   電話:( 04 ) 23051111 轉 7514

茶農銷售非自產自銷茶葉應課徵營業稅

茶農銷售非自產自銷茶葉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4-05-07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保護基礎農業政策及農民之利益,並提升農產品之附加價值,對於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稅,茶農自產茶菁利用器械設備加工成茶葉後出售,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惟茶農除自產自銷茶葉部分外,另購買茶菁加工成茶葉後出售,則應辦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茶農阿明有十甲地,每年可生產 3 萬台斤茶葉銷售,因阿明烘培手法精良,消費者反應熱烈,阿明為增加收入,另自其他茶農購買 2 萬台斤茶菁加工,該 2 萬台斤茶菁加工而成的茶葉非屬農民自產自銷,其為應稅商品,應課徵營業稅。 電話:( 04 ) 23051111 轉 7528         該局提醒,茶農銷售非自產自銷茶葉,未辦理稅籍登記課稅者,在未經檢舉、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郭岱杰

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報扣除

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報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4-05-07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屬於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能列報為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說明日前查獲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 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戶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40 萬元,其中包含受扶養親屬乙君因病支付住院費用 15 萬元及手術門診醫療費用 23 萬元。該局查得乙君該次住院手術治療費用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住院費用 20 萬元及手術醫療費 10 萬元,其住院費用已全額受有保險給付,不能再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而手術醫療費減除保險給付後只能就差額 13 萬元( 23 萬元 -10 萬元)列報扣除,經該局剔除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計 25 萬元 (15 萬元 +10 萬元 ) ,亦即甲君 111 年度僅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 15 萬元 (40 萬元 -25 萬元 ) ,並重新計算稅額後予以補徵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選擇適用列舉扣除方式,申報列舉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請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檢具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所開具之醫療費用收據,並應確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受領保險給付,如受有保險給付,應減除受領保險給付金額後,僅就未獲理賠之醫藥費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以免遭剔除補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利用該局官網 ( https://www.ntbca.gov.tw ) 建置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服務專區」及「國稅小幫手」智慧客服,提供民眾 24 小時稅務諮詢服務及常見 QA 等資訊。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鄭嘉儀   電話:( 04 ) 23051111 轉 2218

樣品及贈品等無交易事實的出進口貨物 應如何申報一次看

樣品及贈品等無交易事實的出進口貨物 應如何申報一次看 【財政部關務署  -2024-05-07  】         基隆關表示,近來查獲商民因出口屬無交易事實的樣品、外貨退回或賠償品等貨物,出口人認為未向國外買方收取價款,而隨意申報貨價,因涉低報貨物價值,致遭裁罰。提醒商民報運出口、進口貨物,均應誠實申報貨物價格,以免觸法或延宕通關,影響自身權益。         基隆關說明,依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出口貨物價格應以輸出許可證所列離岸價格折算申報,免除輸出許可證者,以輸出口岸實際價值申報。另依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規定,申報「禮物、贈品、樣品、調換、賠償、廣告品等」時,即使發票載明「 NCV 」,亦應申報其實際價格,不得申報「 NCV 」( No Commercial Value ) 、 「 FOC 」 ( Free of Charge )或「 0 」。因此,倘出口貨物無交易事實,依前開規定,該貨物價格仍應以輸出口岸實際價值申報,不得因無收取價款而隨意申報。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第 3 條規定,無商業價值貨物或完稅價格在新臺幣 1 萬 2,000 元以下的進口廣告品及貨樣,免徵進口關稅,惟超逾前述金額的廣告品及貨樣,仍應依規定課徵進口關稅。另關稅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從價課徵關稅的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的「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再依加計項目調整;該「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價格」,倘為無實際交易事實的廣告品及貨樣,且超過免稅限額者,海關將依關稅法第 31 條至第 35 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並據以課徵稅費。 基隆關提醒,出、進口人遵守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通關時效。 聯絡人:業務二組尚小姐         電話:( 02 ) 2420-2951 分機 5116

發票存載具、設定領獎帳戶,獎金不漏接

發票存載具、設定領獎帳戶 , 獎金不漏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5-07   】         民眾消費時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 , 記得要將儲存雲端發票的載具歸戶到手機條碼 , 並完成設定匯款帳戶 , 以免與中獎獎金擦身而過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 , 曾有民眾已進行歸戶卻忘記設定領獎帳戶 , 於領獎期限後才注意到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整合服務平台)寄發的中獎通知電子郵件 , 以致白白錯失中獎小確幸 ! 為避免類此情形發生 , 民眾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 連上網到整合服務平台或是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 APP (下稱兌獎 APP ) , 進行載具歸戶及設定領獎帳戶。 作業環境      歸戶路徑       領獎帳戶設定          領獎方式        優點        整合服務平台 於平台首頁以手機號碼及驗證碼登入後 , 至「歸戶設定」頁面將各種載具歸戶。 於「手機條碼專區」之「領奬設定」頁面點選「啟用中獎自動匯款」 , 填入領奬資料。 開獎日次月 10 日 前 , 自 動 匯款 至 領 獎帳戶。 只 須 設 定 一次 , 省 時 又省 力 , 可 避免 忘記 領獎。 兌獎 APP   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 APP 」 , 以手機 號 碼 及 驗 證 碼 登入 , 點 選 「 載 具 歸戶 」 後 並 「 新 增 載具」 , 即可將各種載具歸戶。 於「系統設定」項下點 選 「 個 人 資 料 設定」 , 填入「基本資料」及「領獎資料」完成設定金融機構帳戶資料。 於 各 期 統 一 發票 領 獎 期 限 屆滿 前 , 點 擊 APP 之 「 我 要領獎」功能。 開獎日次月 6 日 零 時 起 即可 24 小 時 線上即 時 兌 領獎金。         該局呼籲 , 今( 113 )年 3-12 月期每期將增開雲端發票專屬獎 500 元獎 30 萬組 , 每期組數由 165 萬組增加到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