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其進項稅額之 10% 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係由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於每年 1 月、 4 月、 7 月及 10 月底前填發前一季之繳款書通知繳納。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以強化營業稅進銷勾稽效果,小規模營業人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如已取得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且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不得扣抵稅額情形者,可依同法第 25 條規定,於 1 月、 4 月、 7 月及 10 月之 5 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進項憑證,該進項稅額之 10% 可在當期營業稅查定稅額內扣減,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惟如未依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便當店經所在地國稅局查定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 150,000 元,稅額 1,500 元( 150,000 元 ×1% ),以 114 年 10 至 12 月為例,其查定營業稅額為 4,500 元,甲便當店如已取得並依限申報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稅額 3,000 元,則可扣減查定營業稅額 300 元( 3,000 元 ×10% ),扣減後該季之應納稅額為 4,200 元〔 4,500 元 - ( 3,000 元 ×10% )〕。 該局提醒,按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並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即可依上述說明扣減查定之營業稅額。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