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賡續預告將第三階段12家融資租賃業者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用,消費者權益獲得周全保障,消費爭議得以迅速、有效解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7.3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增進消費者權益保障,規劃分三階段將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下稱租賃公會)會員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適用。第一階段將中租、裕融、和潤及日盛台駿4家上市集團旗下共13家融資租賃業者,公告為金保法第3條第1項所定之金融服務業,並於114年9月15日生效;第二階段則納入金融機構轉投資的融資租賃業者13家,自115年3月15日生效。 金管會將賡續推動第三階段納管,預告將下列12家租賃公會會員,如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公告為金保法第3條第1項所定之金融服務業,並自115年9月15日生效: 一、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二、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三、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四、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五、萬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六、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七、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八、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九、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十、斯堪尼亞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台灣芙蓉總合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在完成三階段納管後,金管會第四階段將鼓勵其他有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之融資租賃業者主動加入租賃公會,接受本會納管。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金管會業將納入金保法適用之融資租賃業者名單均刊登於本會及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下稱評議中心)官方網站,以利民眾及外界知悉,各地方政府消保單位亦鼓勵企業經營者優先與適用金保法之融資租賃業者往來,其中桃園市政府更於115年3月24日修正公布「桃園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增訂第6條之2「企業經營者合作之貸款機構或受讓債權之第三人,應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者為優先」。未來金管會將於相關消保會議中說明納管情形,並持續督導評議中心加強宣導,俾使消費者瞭解其與經本會納管之融資租賃業者間往來,可適用金保法之申訴、評議救濟機制,能獲得更周全保障。 金管會已於金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