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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單位如有短漏扣繳稅款或未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情事,請儘速向國庫繳清稅款並向扣繳單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8.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該局持續進行扣繳檢查作業,扣繳單位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並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若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或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義務,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11條及第114條規定處罰。 該局整理下列扣繳義務人易短漏扣繳或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而遭稽徵機關裁罰之疏失,提醒扣繳義務人多加留意: 一、扣繳單位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扣繳。 二、營利事業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包含個人及營利事業)之股利或盈餘,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率21%扣繳,或未於代扣繳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三、職工福利委員會尾牙摸彩給付三節獎金或慶生禮品,未申報免扣繳憑單。 四、扣繳單位舉辦競技或機會中獎活動、尾牙摸彩活動,給付獎金或獎品,未依規定扣繳及申報扣繳憑單。 五、扣繳單位發行員工認股權證,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免扣繳憑單。 六、扣繳單位給付退職人員之退休金,未依規定計算應稅退職所得,且未扣繳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如有短漏扣繳稅款或未辦理申報扣(免)繳憑單情事,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儘速向國庫繳清稅款並向扣繳單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扣(免)繳憑單,可減輕處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56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股東借款給公司,死亡日未受償餘額應列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15.8.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被繼承人生前借錢給其投資經營公司,於死亡日尚有未受償的借款餘額,因屬被繼承人遺留對公司的債權,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說明,國內的中小企業大多屬家族企業,股東個人與公司間常有資金借貸往來,若股東借款給公司,公司列於資產負債表的負債項下,意即公司對股東負有清償借款之義務。因此,股東死亡時,公司尚未償還股東之債務,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繼承人應列報遺產。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核被繼承人A君遺產稅申報案時,發現A君為甲公司負責人,依其死亡日時甲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所示,流動負債項下有「股東往來」700餘萬元,經查係A君對甲公司之債權,惟繼承人未於申報期限內申報該筆債權,除補徵稅額外,並遭處罰鍰。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在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若被繼承人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者,除應注意申報所遺投資價額外,如尚有對公司的應收債權,亦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遺產而遭受處罰。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顏股長 06-2223111轉8066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利事業欲申報適用盈虧互抵,應注意相關要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15.8.6 在景氣波動商業環境中,營利事業「轉虧為盈」是其經營目標,然以往年度營業虧損,原則上不得扣抵本年度盈餘,但營利事業若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即可將過去10年內經稽徵機關核定的虧損,自當年度純益中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欲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盈虧互抵」規定,將過去10年內的核定虧損自當年度純益中扣除,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四大要件」方可適用。 一、組織性質:營利事業必須是公司組織(如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夥、醫療社團法人或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 二、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必須具備完整、確實之帳簿紀錄與原始憑證。 三、藍色申報或會計師簽證:虧損年度及欲申報扣除年度,均須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之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四、如期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第75條第1項與第2項及第76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期限內,依規定辦理相關所得稅申報,計算應納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依限辦理所得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5月31日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850萬元,並列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扣除110年度核定虧損350萬元,申報課稅所得額500萬元,應自行繳納稅額100萬元,惟甲公司因會計人員疏失遲至114年7月15日始完成稅款繳納,因未能於法定申報期限內繳納稅款,致未能符合如期申報要件,國稅局否准其適用盈虧互抵,調增甲公司課稅所得額350萬元,及補徵稅額70萬元,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須留意適用「盈虧互抵」之要件,以免因不諳規定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王審核員 06-2223111轉8059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核釋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給付利息所得之扣繳規定

財政部賦稅署 115.8.6 財政部於今(6)日發布解釋令,核釋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P2P平臺業者)為借貸雙方提供資金借貸媒合相關服務,並控管借貸款項金流移轉者,於給付借貸款項之利息所得予出借人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說明,近年網路借貸平臺業務逐漸發展,部分P2P平臺業者提供借貸媒合服務,且參與借貸交易利率之訂價及交易管理,並向借貸雙方收取服務費用,借貸款項之利息係由P2P平臺業者指示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或由平臺自行代理收付,P2P平臺業者對資金移轉具有實質控制及管理,為利息所得之給付人,屬所得稅法第7條第5項及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為明確扣繳義務,該部發布解釋明定P2P平臺業者給付借貸款項之利息所得予出借人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相關事宜,借款人免再就該利息辦理,以簡化程序。 財政部提醒,本解釋令自發布日施行,本解釋令發布日前給付之利息所得,應由出借人就收取之利息所得併入當年度所得辦理所得稅申報,免由P2P平臺業者補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附件:財政部115年8月6日台財稅字第11504580740號令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博聿 聯絡電話:02-23228423 文章含有附件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他買預售屋隔5年出售 弄錯這規定200萬元退稅飛了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即時報導 115.8.5 不少民眾為了換屋,會先購買預售屋,再出售原本自住房屋,以為只要預售屋簽約時間符合規定,就能申請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退(抵)稅優惠。不過,台北國稅局提醒,預售屋的簽約日不是房地取得日,而是以建案完工、辦妥所有權登記日為準。若新屋取得日與出售舊屋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相隔超過2年,就無法適用重購退(抵)稅優惠。 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優惠除了必須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都已辦妥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房屋未出租、未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條件外,出售舊自住房地與重購新自住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還必須相隔2年內,才能申請退(抵)稅。 國稅局指出,預售屋在交屋前,既無法設立戶籍,也不能實際居住,因此不符合自住房地的規定。此外,民眾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取得的只是買賣契約權利,並非房地所有權。直到建案完工交屋,並完成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登記後,才算真正取得房地,也是認定是否符合2年內重購的重要依據。 舉例來說,小君2021年5月簽約購買預售屋,2023年2月出售原自住房屋,並繳納房地合一稅200萬元。之後預售屋於2026年3月完成交屋及所有權登記,小君認為應以2021年簽約日計算取得時間,因此申請200萬元重購退稅。 不過,國稅局認定,預售屋在交屋前無法設籍及居住,不符合自住房地規定,因此新屋取得日應以2026年3月7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為準,而非2021年簽約日。由於新屋取得日距離出售舊屋已超過2年,因此不符合房地合一稅重購退(抵)稅優惠要件,無法退還200萬元稅款。 國稅局提醒,預售屋從簽約到交屋通常需要2至4年,換屋族若規劃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退(抵)稅優惠,應提前留意交屋及所有權登記時程,以免因誤認簽約日就是取得日,錯失退稅資格。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公益捐贈免贈與稅 兩要件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8.6 個人捐贈公益團體,若符合條件可免計入贈與總額。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公益捐贈免稅有兩大要件,一是受贈單位須符合資格,二是捐贈人及親屬擔任董事、監事人數不能超過法定比例。 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是「董事長也是董事」,若因此導致董事席次超過限制,捐出的財產仍須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個人捐贈財產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或祭祀公業,並非一律都能免課贈與稅。 首先,受贈單位必須是依法登記的財團法人,且符合行政院訂定的「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該筆捐贈才能不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若受贈單位不符合相關規定,捐贈金額仍須計入贈與總額,依法課徵贈與稅。 其次,捐贈人、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擔任受贈財團法人董事或監事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只要超過這項限制,即使捐款用途屬公益性質,也不能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的優惠。 舉例來說,美美(化名)擔任某財團法人基金會董事長,2024年間捐贈現金500萬元給該基金會,並主張屬公益捐贈,因此不計入贈與總額,該基金會共五名董事,其中包括董事長在內,美美的妹妹小花也是董事,美美誤以為董事長不需列入董事席次,因此認為自己與親屬擔任董事的人數沒有超過法定比例。 國稅局解釋,董事長是由董事互相推舉產生,本身仍具有董事身分,因此也應列入全體董事人數計算,因此美美及三親等內親屬擔任董事共有二人,占全體五名董事的五分之二,已超過法定三分之一的限制,這筆500萬元捐款仍須計入美美當年度贈與總額,依法課徵贈與稅。 文章含有圖片或影片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因身心障礙而負擔符合規範具醫療性質輔具之相關支出,不論係購買或租賃方式,均可檢附相關文件,就其實際負擔支出核實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8.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本(115)年5月27日發布解釋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而購買或租賃下列具醫療性質之輔具支出,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2項授權訂定「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5條附表所列之醫療輔具。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第2項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預防壓瘡輔具」3類輔具。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簡化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檢附文件之作業程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或租賃上開醫療性質之輔具,已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納稅義務人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列舉扣除;未申請補助或主管機關未予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 另為落實納稅者基本權利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稅捐稽徵機關設置有納保官,民眾如遇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救濟諮詢,可向納保官尋求協助。納稅者可透過書面、言詞、網路、電話或傳真等多元管道提出申請,相關訊息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為 https://www.ntbca.gov.tw )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附財政部115年5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504528580號令〕 新聞稿聯絡人:北港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沈小姐 電話:(05)7820249轉202 文章含有附件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欠稅人利用行政救濟期間意圖脫產,財產立即實施假扣押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5.8.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時,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為稅捐保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3年間出售房地,但在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因列報不符合規定的免稅額,經該局核定補徵稅額新臺幣140餘萬元。甲君收到稅單後申請復查,但稽徵機關同步查得其正在辦理名下另外2筆不動產的移轉過戶,意圖利用行政救濟期間脫產。 該局進一步指出,考量甲君名下除刻正辦理移轉的2筆不動產外,僅有少數股票、投資及銀行存款等高流動性資產,為防範其變現脫產,立即向管轄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及時扣押其存款及債權,同時查封正在出售中的不動產,成功阻斷其買賣交易。甲君為能順利完成過戶交屋,最終同意繳清全部稅款,案關稅收順利徵起。 該局特別呼籲,欠稅人切勿心存僥倖,以為提起行政救濟就可規避稅捐執行,一旦被查出蓄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財產將面臨假扣押命運,屆時不僅信用受損,更會嚴重影響個人或企業的資金運作。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8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金管會預告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優化財務報告之表達及揭露更具透明與可比較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8.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 配合我國將於117會計年度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下稱IFRS 18)規定,並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財務報告申報採無紙化規定,研擬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財務報告編準)之相關規定,將使財務報告之表達及揭露透明、更具比較性,本次共計修正7條條文及18個格式、新增1個、刪除3個格式,相關修正理由及內容如下: 一、推動財務報告申報無紙化:為落實減碳及永續,保險業現行以紙本方式申報與抄送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自公告申報116年第1季財務報告起,將全面改為以電子檔案上傳至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所定之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二、依IFRS 18規定可促使保險業於財務報表進行更優化與具連結性之描述,及滿足財務報表使用者對財務報表表達可進一步提供更多資訊與透明度之期待,爰修正下列規定: (一) 綜合損益表之調整內容: 1、調整損益表之結構:明定綜合損益表之收益及費損應按營業、投資、籌資、所得稅或停業單位等種類分別列報,以利投資人清楚瞭解損益來源,保險業應評估其主要經營活動項目,以將收益或費損分類至適當種類,例如:投資於資產屬主要經營活動,來自該資產之利息收入等列於營業種類,反之,則分類為投資種類。 2、調整列報項目:例如新增「營業損益」、「籌資前稅前損益」及「稅前損益」等小計項目,並新增「其他分類至營業種類之收益及費損」等單行列報項目。 3、調整「營業費用」之揭露項目:保險業現行已將營業費用以功能別之方式列報,依IFRS 18第83段規定新增單一附註中揭露項目之資訊,例如減損損失及減損損失之迴轉。 (二)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量表微幅修正: 1、保險業應於資產負債表以單行項目列報商譽。 2、因應綜合損益表分類改變,同步修正現金流量表格式。 (三)總則及附註揭露之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應說明其業務狀況重大項目之彙總與細分,於附註揭露減損損失等性質別費用資訊,及應揭露管理階層定義之績效衡量指標(MPM)相關資訊。        金管會表示,本次預告修正係配合IFRS 18規定調整損益表收益與費損之分類方式等,可提供財務報告使用者瞭解保險業財...

為提升虛擬資產移轉資訊之透明度,金管會規劃推動轉帳規則,並參考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之建議,修正「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及進行法規預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8.4        鑒於虛擬資產交易具匿名性及跨境流通特性,為有效管理並降低虛擬資產移轉所衍生之洗錢與資恐風險,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建議各國主管機關推動轉帳規則(Travel Rule)相關機制,我國雖已於110年6月30日發布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下稱本辦法)第7條訂定相關規範,惟考量Travel Rule於實務執行上,仍面臨各國法規要求差異、資訊傳輸系統規格不一致及跨境系統介接不易等困難,相關機制迄今尚未施行。        金管會於114年9月22日公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名單後,即持續與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下稱VASP公會)研商 Travel Rule 推動事宜。經金管會與VASP公會多次討論並取得共識後,規劃採分階段方式實施 Travel Rule,第一階段先行適用於境內 VASP 間之移轉(預計115年10月施行),第二階段再擴及至境內與境外 VASP 間之移轉(預計116年年底施行)。        為符合國際規範,金管會參考 FATF 修正後第十六項建議及其註釋內容,配合研擬修正本辦法,並將於近期辦理法規預告,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定「上限強化型」資訊蒐集機制:VASP 不論移轉價值多寡,均應實施Travel Rule,惟於移轉價值逾新臺幣3萬元時,應依轉出人及接收人之身分屬自然人或法人,分別取得額外資訊(如:轉出人為自然人者,應額外取得其出生日期及住所地地址;如為法人者,則應額外取得其官方辨識編號及設立登記地地址),以強化交易可追溯性及洗錢防制監理措施。 二、新增接收方(VASP)應核對接收人(客戶)資訊之義務:VASP於擔任虛擬資產移轉之接收方,且移轉價值逾新臺幣3萬元時,應就轉出方所提供之接收人資訊,與其所持有之客戶資訊進行核對,以強化資訊正確性及風險控管機制。 三、新增本條適用範圍及期程之訂定:考量國內外VASP間系統介接及實務運作調整等作業尚需一定時間,爰增訂適用範圍及施行期程相關規定,以利分階段推動。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

遺產含預售屋 申報三重點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8.5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家人去世留下預售屋,在申報遺產稅時,必須掌握三大重點:預售屋屬於債權、價值計算方式、應主動申報,才能避免漏報而遭補稅或處罰。 首先,交屋前的預售屋不是房屋,而是一項「債權」。台北國稅局解釋,被繼承人生前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後,如果房屋尚未興建完成、也還沒辦理交屋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就不幸過世,留下的並不是房屋、土地所有權,而是依照契約向建商請求交付房地的權利。 也就是說,法律上認定繼承的是一項「債權」,而不是一間已屬於被繼承人的房子,這項權利仍應列入遺產總額,依法申報遺產稅。 其次,遺產稅不是按預售屋總價申報,而是以死亡前已支付的房地價款計算。 不少人看到預售屋總價動輒數千萬元,擔心必須全額列入遺產,但國稅局指出,債權價值應以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止,實際已支付給建商的各期房地價款認定,而不是依契約總價計算。 舉例來說,一名民眾購買總價7,000萬元的預售屋及停車位,預計年底交屋,但在交屋前不幸過世。經檢視買賣契約、統一發票及匯款紀錄後,截至死亡日止,共支付建商2,300萬元,因此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列報的是2,300萬元的債權,而非7,000萬元房地。 最後,不少民眾以為,只要查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就能知道有哪些財產需要申報,但若被繼承人生前購買的是尚未完工交屋的預售屋,清單上往往不會顯示相關資料,容易讓繼承人誤以為不用申報。 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若完全依賴參考清單,很可能忽略這項財產而漏報。 建議繼承人主動向建商查詢被繼承人生前已繳納的房地價款,並備妥房地預定買賣契約、各期付款發票及匯款證明等資料,據以計算截至死亡日止已支付的金額,列為遺產中的債權申報。 國稅局提醒,不動產雖還沒過戶,不屬於被繼承人的房屋或土地,但仍是對建商的一種「債權」,換句話說,只要有付款,就要把付款金額列入遺產申報,在申報遺產稅時不能忽略。 文章含有圖片或影片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個人捐贈財產予本人、配偶及3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董監事之財團法人,應留意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8.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捐贈財產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若受贈單位屬於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該筆捐贈得不計入捐贈人當年度贈與總額。該標準包含須符合捐贈人、配偶及3親等以內親屬擔任受贈單位董事、監事之人數比例限制規定。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及「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財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捐贈之財產,捐贈人及其配偶及3親等以內之親屬於受贈單位擔任董事或監事,其人數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3分之1,即無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之適用;另董事長為董事互相推舉產生,亦應列入計算前開全體董事人數。 該局舉例,甲君擔任某財團法人基金會董事長,113年間捐贈現金500萬元予該基金會,並主張該筆捐贈不計入贈與總額。該基金會設董事(包含董事長)5人,其中甲君與董事乙君為兄妹關係,甲君誤認董事長不須列入董事人數計算,惟本案甲君、配偶及3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董事之人數為2人(董事長亦應列入計算),依比例計算為5分之2,超過3分之1限制,爰該筆500萬元捐款仍應計入甲君當年度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呼籲,個人捐贈財產予財團法人組織,應留意不計入贈與總額相關法令,避免因不符規定而影響自身權益,如有相關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洽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53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旅客攜帶洗錢防制物品應注意申報規定 誠實申報安心通關

財政部關務署 115.8.4 基隆關表示,隨著暑假旅遊旺季持續熱絡,為協助旅客順利通關並落實洗錢防制措施,提醒旅客出入境攜帶現金、有價證券、黃金及其他有洗錢之虞物品,達洗錢防制法及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下稱申報辦法)申報規定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海關將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裁處及通報,籲請旅客注意申報規定,避免因疏忽或誤解法規,導致財物遭沒入或罰鍰。 基隆關說明,依申報辦法第3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旅客出入國境攜帶現金部分,新臺幣以10萬元為限、人民幣以2萬元為限,其他外幣則以等值1萬美金為限;非現金部分,有價證券總值以等值1萬美金為限、黃金以等值2萬美金為限、其他有洗錢之虞物品(如鑽石、寶石及白金等)以等值新臺幣50萬元為限,攜帶以上物品超過限額者,均應主動向海關申報。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出入境旅客攜帶新臺幣或人民幣超過上述限額部分,雖經申報仍不得攜出入;攜帶黃金(或其他有洗錢之虞物品)逾2萬美金者,則須另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出(入)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應特別留意,以免影響通關。 基隆關提醒,上述各項洗錢防制物品申報金額均以每位旅客於同日單一航(班)次個別計算,且無年齡限制。如對申報規定有疑義,請於通關前主動向海關人員洽詢,誠實申報,安心通關,保障自身權益。 聯絡人:稽查組劉股長        電話:(02)2420-2951 分機1136 文章含有圖片或影片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業人切勿以不實發票申報扣抵,以免觸法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15.8.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採購貨物或勞務時,應確實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等合法憑證。若無實際進貨事實,卻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構成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行為,除面臨補徵營業稅及加處罰鍰外,若涉及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刑事責任,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 該局說明,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倘未依法取得並保存憑證,或取得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憑證,相關進項稅額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稽徵機關利用財稅大數據分析及智慧化審查系統,針對無實際交易卻開立或取得發票之異常流向進行持續性查核,營業人切勿聽信不法管道購買憑證充抵成本費用,以免觸犯法網。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因一時疏忽或不瞭解法令規定,致發生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情事,只要在未經他人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法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徐股長 06-2223111轉8085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證交所注意股、處置股規定修正8/10上路 處置天數及撮合時間縮短

工商時報 呂淑美 115.8.3 臺灣證券交易所今天宣布,為落實公平、安全與透明之資本市場管理原則,並提升交易效率,自上半年啟動檢視後,已綜合考量近期市場變化、過去實施成效與影響,以及各界對注意暨處置相關規定之建議後,爰修正處置有價證券之處置期間、撮合作業時間及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並自年8月10日起實施, 證交所表示,當有價證券漲跌異常波動較大時,為適度提醒投資人注意交易風險,自84年訂定注意暨處置相關規定,注意處置制度係維持市場秩序之中性措施,迄今已因應各階段市場變化歷經多次檢討修正。 證交所已完成修正處置有價證券之處置期間、撮合作業時間及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並自8月10日(下周一)起實施,相關內容如下: 一、 調整處置期間: 1.第一次及第二次(含)以上遭發布處置之有價證券,處置期間為5個營業日(原為10個營業日)。 2.遭發布處置之有價證券,若於計算發布處置基數期間內,同時有因當沖交易占比過高而公布注意交易資訊者,處置期間為7個營業日(原為12個營業日)。 ...

旅行社代售餐券 全額開發票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115.8.3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旅行社非辦理旅遊所需,僅單純代一般餐飲業者銷售餐券,因非執行旅行業專屬法定業務,不得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應針對銷售餐券收取代價全額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 依交通部與財政部規定,旅行業者在執行旅行業專屬法定業務,例如銷售國際航線機票、國內外及大陸旅行團團費、代訂國內外及大陸地區飯店、車、船、門票、代辦簽證工本費等旅遊相關營業項目,應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交付旅客,並逐項依規定就其收付價款差額,彙總開發票報繳營業稅。 舉例來說,消費者陳先生向甲旅行社購買南投二日遊4,699元行程,另加購台北知名燒肉店999元餐券,旅行社收取南投行程費用4,699元,應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交給陳先生;代售餐券則屬一般代售業務,應針對該餐券全額999元開立統一發票。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繼承共有屋 善用設籍可節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8.4 房屋稅2.0上路後,多屋族若繼承共有房屋,房屋稅負可能因此增加。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只要善用戶籍設立方式,符合自住房屋規定,仍有機會讓所有繼承人持有房屋都適用自住優惠稅率,降低房屋稅負擔。 稅務局表示,自住房屋須符合未出租、未供營業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完成戶籍登記等條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可適用1.2%自住稅率;若全國僅持有一戶且符合房屋現值等規定,還可適用1%優惠稅率。 房屋稅2.0採全國歸戶、全數累進課稅,多屋族若持有非自住房屋,稅率提高至2.6%至4.8%;即使因繼承共有房屋可適用較低的1.5%至2.4%稅率,仍高於自住房屋稅率,因此妥善規劃戶籍仍有節稅空間。 舉例來說,竹科王媽媽與兩名女兒共同繼承一間房屋,三人各持分三分之一,但王媽媽及大女兒原本各自已有一戶自住房屋,此時,可由王媽媽將戶籍遷入繼承取得的房屋,再由小女兒將戶籍遷入王媽媽原本的自住房屋,如此一來,三間房屋都符合自住房屋設籍規定,皆可適用自住優惠稅率。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勞退舊轉新 稅務三點不漏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8.4 「勞退純舊制轉新制」方案自今年7月17日上路,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陳志愷分析,勞工可留意三大稅務重點,包含自提退休金免計當年度所得、結算舊制退休金移入專戶時不課稅、請領時依退職所得規定計稅。 根據方案,在勞退新制實施後,仍選擇適用勞基法舊制退休制度的勞工(純舊制勞工),可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此外,符合退休條件且持續受雇的純舊制勞工,也可與雇主合意提前結算舊制退休金,並將結算金額全數移入勞保局個人退休金專戶,以享有新制退休金最低收益保障。 陳志愷指出,此次修法主要有兩大目的,一是讓純舊制勞工也能透過自願提繳退休金增加退休準備,二是讓符合退休資格的勞工,不必等到真正離職退休,便可先將舊制退休金移入個人退休金專戶,提早累積投資收益。 他提醒,勞工提出自願提繳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若勞雇雙方同意提前結算舊制退休金,結算金額也必須全數移入個人退休金專戶,不能只移入部分或直接領取現金。 在稅務方面,陳志愷提醒三項重點。第一,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的退休金,因同樣依勞退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辦理,依規定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第二,提前結算的舊制退休金移入個人專戶時,因勞工尚未真正領取退休金,因此移入當下不需課稅,而是等到未來實際請領退休金時,再依退職所得規定計算稅負。 第三,不論是自願提繳的退休金、提前結算移入專戶的舊制退休金,或專戶投資所累積的收益,未來請領時都將合併計算退職所得,只有超過退職所得免稅額的部分,才需要繳納所得稅。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繼承人於遺產稅繳清前,可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8.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如因故無法一次繳清稅款,可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先行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遭地政機關列管。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遺產中遺有不動產,繼承人於遺產稅繳清前,可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申請核發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但全部遺產稅款未繳清前,不得就該公同共有不動產為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之應納稅額為100萬元,繼承人分別為配偶A君及3名子女。因繼承人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以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A君乃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即4分之1)繳納25萬元(100萬元×1/4)的遺產稅。於繳納稅款後,向國稅局申領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以辦理不動產之繼承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稅由全體繼承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如逾期仍未繳清全部稅款,不因繼承人已按應繼分繳納部分稅款,而免除移送強制執行。為免影響自身權益,仍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清全部稅款。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14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利事業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致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加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7.3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而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之加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9年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0614920號令規定,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採用新發布會計公報,或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其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之「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其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為同條第2項第7款規定之「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數額,計算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申報11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填報累積盈虧項下之「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項目8,0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於112年度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而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依上開規定,應列為變更會計準則當(112)年度未分配盈餘加項,惟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漏未併計,該局乃調增未分配盈餘8,000萬元,補徵稅額400萬元(8,000萬元×5%)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而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未依上述規定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數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308)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預售房地交屋後出售,持有期間起算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7.3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購入預售房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交屋並予以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該房地持有期間應自取得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不得將交屋前之預售房地持有期間併入計算。 該局說明,由於預售房地與完工後之成屋為不同交易標的,個人若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房地,待建築完工並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應以該成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並自取得日起算至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持有期間,不得將預售房地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8月間與乙建設公司簽約,以總價900萬元購入新北市三重區預售房地,該房地興建完成後於114年9月中旬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同年11月以1,300萬元出售。甲君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誤將持有期間自109年8月起算,按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自行繳納稅額74萬元〔(成交價額1,300萬元-取得成本900萬元-移轉等費用30萬元)×20%〕,經該局依上開規定,以甲君取得該房地所有權登記日(114年9月中旬)起算,重行計算其持有期間未達2年,應按4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166.5萬元,核定應補徵稅額92.5萬元(166.5萬元-自行繳納稅額74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購入預售房地於交屋後出售,縱使建商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預售房地延後交屋,也不影響以「登記日」作為房地持有期間起算點之認定。民眾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務必確認持有期間起算點。如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57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換屋族購買預售屋申請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房地重購優惠之適用要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7.3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不少民眾因換屋需求,選擇先購買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下稱預售屋),再出售原有自住房屋、土地(下稱自住房地),如欲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房地重購優惠,須留意預售屋簽約日並非房地取得日,必須俟建案完工後,辦妥所有權登記日方為房地取得日,若該日距出售舊房地移轉登記日超過2年,將無法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退(抵)稅優惠。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自住房地,欲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除須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出售及重購之自住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要件外,出售舊自住房地與重購新自住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相距必須在2年內,始得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預售屋交屋前,因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及供居住使用,不符合自住房地之要件,無法適用重購退(抵)稅優惠。又預售屋於施工期間尚未完成建築及所有權登記,民眾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係取得契約權利,而非房地所有權,俟建案完工交屋並完成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登記之日,始為房地合一稅制規定的新房地取得日,也是判斷是否符合舊房地出售前後2年內重購新房地的重要依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5月與建設公司簽訂A預售屋買賣契約,112年2月1日出售原自住B房地,依規定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200萬元,嗣A預售屋興建完工,甲君於115年3月7日完成所有權登記取得A房地所有權,並辦妥戶籍登記,旋主張A房地係於110年5月(預售屋簽約日)取得,且先後於兩屋設籍,並有居住事實,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稅200萬元。經該局以A預售屋尚未完工交屋前,未能辦理戶籍登記及供居住使用,不符自住房地之規定,而交屋後其房地取得日應以115年3月7日所有權登記日為準,非預售屋之簽約日,因此,取得A房地距出售B自住房地已超過2年,爰認定不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之規定。 該局提醒,預售屋自簽約至交屋往往需時2至4年,民眾規劃換屋欲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請注意相關規定。如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57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

105年1月1日以前購入預售屋,105年1月1日以後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再出售者,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7.3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前」簽訂不動產預售買賣契約書,而於105年1月1日「以後」始完成買賣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納稅義務人出售該房地時,核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即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第1款規定,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事宜。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者,應課徵房地合一稅。再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本文規定,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是以,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待建築完工並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應以成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如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者,縱該房地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於105年1月1日以前簽訂,仍應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之相關規定。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114年間出售臺北市A房地,自行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經該局以甲君雖於103年10月間與建商簽訂該房地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惟於107年8月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A房地係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乃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核定甲君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二百餘萬元,應補稅額五十餘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始登記取得所有權之房地,請務必留意前開規定,依限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漏未申報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即可免除房地合一稅逃漏稅之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051)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個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7.3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注意併入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個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係臺灣地區人民且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14年度派駐至大陸地區工作,領有大陸地區來源之薪資所得換算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含繳納大陸個人所得稅50萬元,已取具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經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為90萬元,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為30萬元,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60萬元,較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50萬元為高,故得申報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為50萬元。 該局呼籲,因兩岸地區人民往來密切,民眾倘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詳加瞭解相關規定,避免漏未申報或申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錢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031)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金管會賡續預告將第三階段12家融資租賃業者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用,消費者權益獲得周全保障,消費爭議得以迅速、有效解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7.3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增進消費者權益保障,規劃分三階段將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下稱租賃公會)會員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適用。第一階段將中租、裕融、和潤及日盛台駿4家上市集團旗下共13家融資租賃業者,公告為金保法第3條第1項所定之金融服務業,並於114年9月15日生效;第二階段則納入金融機構轉投資的融資租賃業者13家,自115年3月15日生效。        金管會將賡續推動第三階段納管,預告將下列12家租賃公會會員,如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公告為金保法第3條第1項所定之金融服務業,並自115年9月15日生效: 一、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二、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三、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四、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五、萬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六、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七、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八、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九、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十、斯堪尼亞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台灣芙蓉總合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在完成三階段納管後,金管會第四階段將鼓勵其他有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之融資租賃業者主動加入租賃公會,接受本會納管。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金管會業將納入金保法適用之融資租賃業者名單均刊登於本會及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下稱評議中心)官方網站,以利民眾及外界知悉,各地方政府消保單位亦鼓勵企業經營者優先與適用金保法之融資租賃業者往來,其中桃園市政府更於115年3月24日修正公布「桃園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增訂第6條之2「企業經營者合作之貸款機構或受讓債權之第三人,應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者為優先」。未來金管會將於相關消保會議中說明納管情形,並持續督導評議中心加強宣導,俾使消費者瞭解其與經本會納管之融資租賃業者間往來,可適用金保法之申訴、評議救濟機制,能獲得更周全保障。        金管會已於金保法...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首批退稅,網路(手機)報稅優先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7.3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今(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間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首批退稅,將於今年7月31日撥入其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給納稅義務人,符合首批退稅資格者為今年6月1日以前採用網路申報(含手機)、稅額試算服務以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及今年5月11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以稅額試算服務紙本回復之退稅案件。 中區國稅局說明,所轄苗栗、臺中、彰化、南投及雲林5縣市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首批退稅,約87萬餘件,將依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所填寫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號辦理直撥退稅,退稅款將直接撥入其指定帳戶,不必額外辦理領款程序,未採直撥退稅者,則由國稅局以掛號寄發退稅憑單,本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間自今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30日止,民眾如接獲退稅憑單請儘速於兌領期限前往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交換,以維護自身權益。 另為便利該局轄區納稅義務人瞭解個人申報退稅案件撥付狀態,該局網站「首頁( https://www.ntbca.gov.tw )/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撥付狀態查詢」專區,提供查詢服務,該局並籲請納稅義務人善加利用直撥退稅,只要正確填寫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之存款帳戶,退稅款將由國稅局直接撥入其指定帳號,既安全便利又快速取得退稅款,亦可免於前往金融機構辦理兌領奔波。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要求民眾點擊不明連結提供銀行帳戶資料,也不會要求民眾操作ATM,或索取信用卡資料及密碼等敏感資料,請民眾提高警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張曼芬 電話:04-23051111轉5916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售不動產建案,應按售價比例分攤廣告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7.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售不動產建案所發生之廣告費,應按房屋及土地售價比例分攤認列廣告費。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1款第11目規定,營利事業與地主約定合建分售之廣告費,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應由營利事業與地主按房屋與土地之售價比例計算房地各別應分攤之廣告費列支。 該局舉例,甲建設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500萬元,經查係該公司與乙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興建不動產建案所支付之廣告費,惟甲建設公司未分別計算屬其與乙地主應分攤之廣告費,乃按房屋與土地之售價比例40%及60%,計算甲建設公司應分攤之廣告費為200萬元(500萬×40%),核定調減廣告費300萬元,補徵稅額6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與地主合建分售不動產建案之廣告費,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李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262)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114年度CRS申報資料統計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115.7.30 114年度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CRS)網路申報於今(115)年6月30日順利完成,財政部感謝金融機構配合如期完成申報。 財政部表示,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統計,申報之金融機構計1,887家,申報屬澳洲、日本或英國稅務居住者持有或控制之金融帳戶資料計225,222筆,該等帳戶114年12月31日餘額及114年度支付或記入之股利、利息、出售或贖回金融資產收入總額或其他收入金額,經換算為新臺幣列示如下表。 國別 帳戶筆數 帳戶餘額(存量) 收入金額(流量) 澳洲 45,591筆 412億元 271億元 日本 145,530筆 1,079億元 245億元 英國 34,101筆 534億元 101億元 合計 225,222筆 2,025億元 617億元 資料日期:115年7月7日 財政部說明,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循例於7月或8月起,參酌轄區特性且以風險為基礎(例如:稅法或金融相關法令遵循紀錄;申報帳戶筆數、餘額或收入金額與前一年度比較有無大幅變動等),對轄區內金融機構進行書面或實地檢查。為協助金融機構持續精進CRS法令遵循作業,財政部已於網站公布「CRS具重要制度面或具普遍性之檢查缺失」(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1529?cntId=56899a33e9aa4b9db622b2ec188b820e ),籲請金融機構據以檢視及精進相關作業流程,建立健全內部控管機制,確保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財政部強調,今年9月將與澳洲、日本及英國進行CRS資訊自動交換。我國依據國際實務,對於交換取得之CRS資訊,不會直接用於課稅,係供稅捐稽徵機關評估逃漏稅風險及選案參考,呼籲持有海外金融資產及相關所得之納稅義務人依法誠實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黃科長啟倫 聯絡電話:02-2322-8183     ...

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第一批直撥退稅將於115年8月3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7.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採「存款帳戶退稅」者,第1批退稅將於115年8月3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 該局說明,外僑綜合所得稅的退稅方式可以採直撥方式辦理退稅,納稅義務人只要在申報時,填載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各金融機構或郵局之新臺幣存款帳戶,國稅局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指定存款帳戶;填寫之帳戶因故無法撥入指定帳戶者,將另行開立退稅國庫支票通知納稅義務人領取;至未採直撥退稅者,則寄發國庫支票予納稅義務人,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兌領。 該局指出,外僑綜合所得稅直撥退稅有二批次,第1批退稅日期為115年8月3日、第2批退稅日期為115年9月11日。申報採存款帳戶退稅之外僑,若未於115年8月3日或9月11日收到轉帳退稅,可向申報時居留地(依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所載居留地址)的國稅局洽詢。居留地址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者,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或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總局辦理;居留地址在其他縣市者,則向該地區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查詢(聯絡電話詳附件)。 該局呼籲,直撥退稅好處多,退稅直接劃撥入帳戶,可以減少領取退稅支票程序及向銀行兌現之時間成本,亦可避免支票遺失風險,請外僑納稅義務人每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多利用存款帳戶退稅,安全省事又方便。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楊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50) 文章含有附件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投保中心115年第2季辦理上市(櫃)公司內部人短線交易歸入權情形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7.29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以股東身分催促各上市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對內部人短線交易行使歸入權,或由其代位行使歸入權案件,115年度第2季辦理情形如下: 一、自83年下半年度至114年下半年度止應行使歸入權案件共計10,097件,應歸入金額新臺幣(以下同)5,607,628,141元。 二、115年度第2季就上述應行使歸入權案件執行結案85件,結案金額10,884,671元。累計至115年度第2季止,總結案9,992件,總結案金額5,412,352,840元;未結案件105件。 近期股市交易熱絡,金管會提醒各上市櫃公司內部人買賣所屬公司股票前應留意相關規定,為促使內部人能更進一步瞭解公司內部人股權交易相關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每年均於北、中、南各地舉辦多場內部人股權交易法律遵循宣導說明會,上市櫃(含興櫃)公司內部人可於前揭2單位網站獲悉相關說明會訊息。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張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4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退休金免稅額計算 擬放寬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115.7.30 隨國人平均壽命延長,退職所得課稅制度計算方式也可望迎來調整。現行針對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分年領取退休金者,是以預估領到75歲來計算免稅額度,但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指出,國民平均餘命已達80歲,應調整計算基礎,財政部正研議調整。 此文章為付費文章,僅擷取部分內容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政院今拍板修法 遺贈稅新增「大老婆條款」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115.7.30 行政院會今(30)日將拍板《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法,預計通過「大老婆條款」,死亡前二年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應依受贈財產占總遺產比重,分別由受贈人負擔一定遺產稅。修法將送立法院審查,將是繼民法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後,又一項重大遺產制度變革。 這項修法源自憲法法庭2024年10月判決。在該起釋憲案中,有一位陳姓男子除元配、婚生子女外,還有一名當時僅6歲的非婚生子女。陳男去世前一年,將市價3億元股票贈與元配,因屬死亡前二年贈與,納入遺產總額課稅,遺產稅總額達5,700萬元。 陳男過世後,元配與親生子女拋棄繼承,高額遺產稅全數落在非婚生女童身上,外界稱「大老婆的復仇」。 憲法法庭認為,該案對女童形成「稅務絞殺」,判決遺贈稅法「部分違憲」,要求財政部兩年內檢討修法,期限到今年10月。 目前立法院已經有12個版本遺贈稅法修正案,多數修法內容與財政部的版本雷同,都是新增「大老婆條款」,讓死亡前二年贈與特定親屬的遺產稅負擔方式更為明確。 依修法條文,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財產,如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等,應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率,計算出各自負擔的遺產稅額,並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遺產稅義務。 舉例來說,林先生去世後,留下遺產總額5,000萬元,其中有1,000萬元是去世前二年內贈與給太太,占遺產總額的五分之一。國稅局計算全案遺產稅為200萬元,五分之一的遺產稅、即40萬元,應向林太太發單課徵。 此外,本次其他重要修法內容還包括,重新定義納稅義務人,將遺囑執行人從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中刪除,以及放寬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計算規定,另刪除申請分期繳稅門檻,原規定應納遺贈稅需在30萬元以上,才能申請分期,此次修法刪除門檻。 專家認為,近來遺產制度有相當程度修正,包含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將在公布後六個月內生效,加上財政部將趕在憲法法庭要求期限內完成遺贈稅法修法,未來家族傳承、遺產課稅都將面臨重大變革。 文章含有圖片或影片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歡迎線上報名參加「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及決清算申報講習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7.29 11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自115年9月1日開始至9月30日截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為協助轄內營利事業順利完成暫繳申報,及歇業之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訂115年8月26日(星期三)於該局(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10樓多功能教室舉辦「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及決清算申報講習會」,課程內容除介紹暫繳及決清算 申報法規及常見問題,該局特別邀請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大寮分處講師分享地方稅務新訊,各場次課程內容及時間如下: 日期 場次 課程內容 時間 8/26 (三) 1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介紹(含常見問題) 10:00-12:00 2 地方稅務新訊 13:45-14:00 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介紹(含常見問題) 14:00-16:00 該局說明,對講習課程有興趣者可自7月31日上午8點起至8月17日下午5點止,至該局官網( https://www.ntbk.gov.tw/公告訊息/公告專區/講習會 )報名及查詢課程內容,名額有限額滿為止,如需瞭解更多課程資訊,請撥打電話(07)7256600轉7734趙先生洽詢。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林姵如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30 撰稿人:趙國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34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應與業務有關,並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7.2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或損失,應與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並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67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交際費支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雖未逾越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之限額,惟經查核發現其頻繁列報多筆服飾、家電、家具及家庭用品等支出計60萬元,因甲公司僅提示載有公司統一編號之憑證,無法合理說明列報交際費支出之對象,及與業務有關之理由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該局乃依前揭規定調減該等費用並補徵稅款。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切勿列報與營業無關之費用或損失,並應取得合法憑證,以免不符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倘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6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勞退新制五變革 8月上路

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台北報導 115.7.28 上路20年的勞退新制,8月1日起迎來重大變革,將實施勞動部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共五大重點,包含新增月退「30天猶豫期」可改一次領、明訂雇主不得拒絕勞工自提6%退休金、未成年遺屬請領時效改由成年起算等。 據統計,適用勞退新制強制提繳的事業單位約60萬餘家,勞工人數約783萬餘人,而擁有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的人數則達到1,310萬餘人。 過去在實務上,勞動部發現,少部分雇主為節省行政作業,拒絕為勞工申報並繳納自提。也曾發生部分勞工不諳法令,或因企業行政作業問題,月領、一次領選錯了而無調整機會。在檢討實務作業後,勞動部修正細則,共五大變革,即將於8月1日上路。 首先,月退新增「30天猶豫期」,勞工若誤選或想更改為月退休金,在首次月退金入帳日起30日內,可反悔改為「一次領」;勞動部日前統計,截至4月30日止,已收到22件申請案件。 其次,法律明訂雇主不得拒絕申報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最高6%),且不得拒絕代為收繳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違反者可處罰加徵滯納金。 第三,保障未成年遺屬權益,遺屬請領退休金的十年時效,若為未成年者,改為「從成年之日起算」,避免喪失權益。 第四,擴大勞工之遺屬及指定請領人為「退休金權益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保障範圍,保障遺屬請領權益。 第五,明訂欠繳退休金之事業單位如有變更負責人,欠繳期間之新、舊負責人均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透過修法,勞動部盼精進勞工退休金法令與制度,強化雇主提繳退休金義務,並擴大保障勞工及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之權益與彈性。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走入歷史 單身、頂客族應及早準備

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邱琮皓/台北報導 115.7.29 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走入歷史,專家指出,修法後單身、頂客族是影響最深的兩大族群,遺囑將扮演更重要角色,應超前部署、及早安排遺囑規劃。 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劉韋德表示,特留分限制放寬後,前提須建立在「遺囑有效」。民眾在預立遺囑時,要特別注意遺囑形式不能有瑕疵。修法後遺囑分配彈性提高,建議一併檢視保險受益人指定、生前贈與安排是否與遺囑內容互相配合。 劉韋德表示,遺囑必須在被繼承人「意識清楚、具備遺囑能力」時訂立才有效,建議民眾及早規劃才能真正發揮效用。 勤業眾信家族辦公室服務負責人王瑞鴻表示,此次修法大幅提高被繼承人透過遺囑自主安排財產分配的彈性,如已訂有遺囑,建議重新檢討內容及分配;尚未訂立遺囑者,應及早規劃。 資誠家族企業暨傳承財富管理服務會計師李南漢說明,此次修法對高資產人士、頂客族、不婚族及家族企業傳承規劃產生重要影響,應及早檢視遺囑內容是否符合最新法制、家族企業股權安排等議題。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利事業出售股份或出資額,應注意是否落入課徵房地合一稅適用範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7.2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房地合一稅2.0新制規定,自110年7月1日起,營利事業出售其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50%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權(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持有),該被投資事業股權之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基地所構成(以下合稱房地),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權外,均須視同房地交易課徵房地合一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112年出售部分持有之未上市(櫃)B公司股票,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證券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50萬元,A公司因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且當年度無其他收入,申報應納稅額0元。惟查A公司持有B公司股權比例達60%,且B公司境內廠房價值佔公司股份價值70%,A公司應依前揭規定,計算房地合一所得50萬元之應納稅額,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A公司漏報課稅所得除補稅外,並移送裁罰。 該局補充說明,財政部於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增訂被投資事業可合理客觀衡量其全部財產價值(例如會計師按實價查核簽證資料)者,得以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認定為該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價值,使房地占被投資事業股權之價值計算比例更符實際情形;另交易110年6月30日前取得的股權,其交易所得中屬該被投資事業持有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即舊制房地)價值佔全部房地價值之比例部分,免適用房地合一稅,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出售股份或出資額時,應檢視交易內容是否已落入房地合一之課稅之範圍,如有未依規定申報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免予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蔡少璞 電話:(04)22612821轉109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之結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7.2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記得將結餘款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之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因已無適用舊制退休制度之員工,乃向市政府申請註銷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領回結清剩餘本金與利息,應轉作當年度收入處理。 該局舉例,甲公司113年度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與適用勞退舊制員工結清年資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乃向當地市政府申請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請領結清剩餘本金與利息合計48萬餘元,惟甲公司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該筆剩餘款列報為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除遭補稅外,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注意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如有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若因一時疏忽未列報該項收入,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王靜怡 電話:(04)26651351轉114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父母贈與婚嫁子女財物100萬元內,不計入贈與總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7.2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在子女婚嫁時,贈與現金或其他財物作為結婚賀禮,是否須課徵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其子女價值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下之財物,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說,父母除每人每年可適用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外,於子女結婚時,還可各自贈與100萬元婚嫁財物,不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例如甲君的女兒於115年10月完成結婚登記,甲君於同年9月贈與女兒現金100萬元作為結婚賀禮,並於11月再贈與244萬元協助購屋。前100萬元屬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後244萬元則可適用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因此甲君當年度贈與女兒共344萬元,仍無須繳納贈與稅。若甲君配偶亦於同年度比照相同方式贈與女兒344萬元,亦可適用相同規定。 該局提醒,稽徵實務上考量民情風俗,父母於子女完成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所為之贈與,贈與人如主張屬婚嫁贈與,並檢附已完成結婚登記之戶籍資料(如戶籍謄本),即可認定為子女婚嫁時之贈與,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如對婚嫁贈與或贈與稅申報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張小姐 電話:(04)8332100轉115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115年度私立醫療(事)機構申請「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認定自即日起開始受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5.7.2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就醫民眾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的權益,刻輔導轄內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事)機構,依規定申請成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 該局說明,符合申請資格的私立醫療(事)機構,包括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醫院、診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可自即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向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提出申請的醫療(事)機構應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設帳、登帳、給與他人憑證、自他人取得憑證及保管帳簿憑證,其收支記載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具備業務收入收據,並按序編號。對於業務收入應逐筆開立收據,並自留存根。收據應記載之事項包括:1.收據編號。2.收據日期。3.醫療(事)機構名稱、地點及統一編號。4.病患姓名。5.收費項目及其金額。6.收費總金額。 (二)業務支出均已取得合法憑證,且薪資、租金等給付已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稅款並填報扣(免)繳憑單。 (三)提出申請年度之前1年度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115年度申請,應提示114年度帳簿憑證及有關文據),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且無涉有短漏報收入占全年度總收入之比率超過5%或短漏報收入超過新臺幣50萬元之情形。 該局補充,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事)機構經財政部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倘自認定適用年度起3年內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其執行業務所得可適用書面審核,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民眾因病就醫治療、生產、接受醫療照護等醫療行為而支付這些機構的費用,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充分保障民眾列報扣除額權益,創造業者與納稅義務人雙贏。該局籲請符合條件的機構,踴躍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提醒,截至115年4月8日止,已有42家醫療(事)機構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詳細資料可透過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點選「稅務資訊/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查詢。如您對相關規定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

預告修正「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增訂全時監管保稅卡車規定

財政部關務署 115.7.28 為配合關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保稅運貨工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規定,財政部關務署擬具「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修正草案,依規定辦理預告程序。 本次修正重點為增訂「全時監管保稅卡車」相關規範,明定其為載運特定海關監管貨物且經海關核准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保稅運貨工具,並載明申請登記全時監管保稅卡車應備文件、記載事項及所有人資格條件;其次新增即時追蹤系統之定義、組成及裝置規格,敘明車機及車機封條之功能及加封、解封等作業程序,以利實務運作。 關務署表示,為鼓勵保稅卡車裝置即時追蹤系統登記為全時監管保稅卡車,本次修正調整保證金機制及相關配套措施,符合條件者保證金減半,同時規範不再使用即時追蹤系統時之補繳機制及後續處理事項。 本案已於115.6.22預告,相關內容登載於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預告期間(115.6.22-115.8.21)歡迎各界不吝指教及建議。 新聞稿聯絡人:柳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946 文章含有附件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外僑申報房地合一稅有眉角 非境內居住者出售不動產稅率35%起跳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7.27 外籍人士若在台購屋或投資不動產,應留意房地合一稅規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外僑納稅人若出售符合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的房地或相關權利,應依規定辦理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且採分離課稅,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 此文章為付費文章,僅擷取部分內容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利事業註銷庫藏股致沖抵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減項列報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7.2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註銷庫藏股票產生損失而沖抵保留盈餘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留意相關列報規定。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註銷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或公司法規定購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 表達」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5號「金融工具」規定,應先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營利事業如有前述股權交易致沖抵保留盈餘時,依財政部106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604697440號令規定,應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87年度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減除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2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112年度註銷庫藏股所產生之損失,因其帳上無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故沖抵112年度稅後盈餘,惟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公司帳載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為500萬元,87至111年度保留盈餘為900萬元,依上開規定,甲公司應先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200萬元,尚不得直接沖抵112年度稅後盈餘,該局乃剔除其未分配盈餘列報減除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200萬元,補徵稅額1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葉審核員;電話02-23113711分機1227)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剩餘財產分配 免課印花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7.24 配偶一方死亡、離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後,若依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不動產,不必因辦理所有權移轉而繳納印花稅。 彰化縣稅務局表示,不少民眾誤以為只要房地過戶就要貼印花,其實前述移轉並非買賣、贈與或分割性質,不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可免繳印花稅。 《印花稅法》規定,印花稅課徵對象為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等不動產契據,也就是作為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約文件,才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 夫妻因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不動產,所持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性質與一般買賣、贈與不同,並非印花稅法規定的課稅契據,因此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不需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提醒,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適用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情況,包括配偶一方死亡、離婚或改變夫妻財產制度等。符合規定的民眾,可依相關文件辦理登記,無須因辦理不動產移轉而另外負擔印花稅。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出售共有房屋 免稅額打折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7.24 民眾申報房地合一稅,若符合自住要件,可享有400萬元免稅額,且稅率適用10%,不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如果僅出售部分持分或共有房地,400萬元免稅額須依出售權利範圍按比率計算,不能全額扣除,否則可能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 此文章為付費文章,僅擷取部分內容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騎樓自用 要課房屋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7.27 不少民眾為增加住家或店面使用空間,會將騎樓加裝鐵門、改作停車位、住家空間或營業場所,花蓮縣稅務局提醒,騎樓能否免徵房屋稅,關鍵在於是否持續提供公眾通行,只要封閉自用或妨礙通行,就不符合免稅規定。 稅務局表示,依規定,房屋騎樓若維持供公眾自由通行使用,可免徵房屋稅,目的在鼓勵保留騎樓公共通行功能。若民眾將騎樓加裝鐵門圍起來,改作住家空間、停放私人車輛、設置倉庫,或作為店面擺攤、展示商品及其他私人使用,就應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指出,部分民眾認為白天開放、晚上關閉,或僅在營業時間封閉騎樓,其他時間恢復通行,就仍可享有免稅優惠,但這種情況仍不符合免稅條件。另外,即使沒有加裝鐵門,若長期堆放貨物、雜物、盆栽或其他物品,導致民眾無法順利通行,也會因喪失公共通行功能,而不能適用免徵房屋稅規定。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115年7月31日入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7.24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將於115年7月31日入帳!申報時如有提供金融機構帳號者,退稅款當天直撥入帳;未提供金融機構帳號者,也會同日寄出退稅憑單。符合本批次退稅案件包括: 一、採網路(含手機)申報之退稅案件。 二、符合稅額試算並以線上或電話語音確認之退稅案件。 三、符合稅額試算並於115年5月11日前以書面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確認之退稅案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退稅憑單的兌領期限從115年7月31日起至同年9月30日止。若退稅憑單金額未達新臺幣5千元者,可持向票面指定的付款銀行兌領現金;其餘均須提出票據交換才能領到退稅款。納稅義務人如接獲退稅憑單,請務必儘速於兌領期限內,持向票面指定的付款行或提出交換方可領取。 該局特別呼籲,為免去往返金融機構提兌的時間,並防範憑單遺失或被冒領,請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直撥退稅」提供存款帳戶供稽徵機關辦理轉帳退稅,省時、便利又安全。 該局特別提醒,近年詐騙手法推陳出新,國稅局不會透過簡訊或通訊軟體要求民眾點擊連結進行繳(退)稅,請務必提高警覺。如有繳(退)稅相關疑問,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朱素明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撰稿人:陳采嫻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1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真便利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7.2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為精進營利事業電子化稅務環境及提升稽徵機關便民服務效能,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調帳查核案件,除:1.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3.決算申報案件;4.清算申報案件等4類外,其餘均得採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https://tax.nat.gov.tw/ )點選「非個人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帳簿上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申報軟體,透過網路上傳營利事業基本資料表及帳簿資料,經檢核無誤後,列印收執聯確實保存,或採媒體遞送帳簿資料光碟,先以審核程式審核無誤並自行列印外標籤後,再向稽徵機關送達。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電子帳簿後,紙本帳簿仍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至第28條規定妥善保存,備供查核。而且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如須複印憑證及有關文件,營利事業仍應負責免費複印提供。 另為落實納稅者基本權利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稅捐稽徵機關設置有納保官,民眾如遇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救濟諮詢,可向納保官尋求協助。納稅者可透過書面、言詞、網路、電話或傳真等多元管道提出申請,相關訊息請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 https://www.ntbca.gov.tw )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北港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慧娥 電話:(05)7820249轉107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網紅取得分潤收入,達應辦理稅籍登記標準者,即應依規定辦理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5.7.2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社群平臺、網路自媒體蓬勃發展,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收入日趨普遍,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釋明網紅若於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銷售,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者,即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網紅,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時,得暫時免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若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境內網紅甲君自115年3月起經常性於Youtube平臺分享自行創作之影音節目,3月取得分潤收入為3萬元,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勞務為5萬元),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因甲君所經營頻道內容吸睛,4月全月取得分潤收入6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甲君至6月仍未辦理稅籍登記,經國稅局查獲,除須補繳115年4月至辦理稅籍登記前所漏營業稅款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網紅及自媒體創作者應定期檢視自身收入性質及營業規模,倘因一時疏忽致未辦理稅籍登記或短漏報銷售額者,只要在未經他人檢舉,且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對相關規定有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