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參考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之建議,修正發布「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以提升虛擬資產移轉資訊之透明度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10.20 鑒於虛擬資產交易具匿名性及跨境流通特性,為有效管理並降低虛擬資產移轉所衍生之洗錢與資恐風險,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建議各國主管機關推動轉帳規則(Travel Rule)相關機制,為符合國際規範,金管會經與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下稱VASP公會)多次討論並取得共識後,規劃採分階段方式推動Travel Rule,並參考FATF修正後第16項建議及其註釋內容,研擬修正旨揭辦法(下稱本辦法),本次修正已完成法規預告,並於今日發布,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定「上限強化型」資訊蒐集機制: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不論移轉價值多寡,均應實施Travel Rule,惟於移轉價值逾新臺幣3萬元時,應依轉出人及接收人之身分屬自然人或法人,分別取得額外資訊(如:轉出人為自然人者,應額外取得其出生日期及住所地地址;如為法人者,則應額外取得其官方辨識編號及設立登記地地址),以強化交易可追溯性及洗錢防制監理措施。 二、新增接收方(VASP)應核對接收人(客戶)資訊之義務:VASP於擔任虛擬資產移轉之接收方,且移轉價值逾新臺幣3萬元時,應就轉出方所提供之接收人資訊,與其所持有之客戶資訊進行核對,以強化資訊正確性及風險控管機制。 三、新增本條適用範圍及期程之訂定:考量國內外VASP間系統介接及實務運作調整等作業尚需一定時間,爰增訂適用範圍及施行期程相關規定,以利分階段推動。 金管會提醒,本辦法發布後,將實施境內VASP間虛擬資產移轉之Travel Rule,未來民眾透過VASP移轉虛擬資產至其他境內VASP時,應配合提供本辦法第7條所定之必要資訊,VASP於取得相關資訊並提供予接收方VASP後,始得執行該筆虛擬資產移轉。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34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