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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贈與稅」不等於免稅!稅局揭30天內漏繳這筆錢恐挨罰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2026/04/20 10:30:29 雲林縣稅務局提醒,只要房屋因贈與移轉所有權,即使符合贈與稅免稅規定,仍須申報並繳納契稅,且有明確期限與罰則,民眾常因誤解而漏報,反而被加徵怠報金..... 點入看全文

2026報稅/外僑申報綜所稅 三個關鍵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4/21 01:42:51 台北國稅局表示,同一課稅年度(也就是從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在台居留未滿 183 天者,屬於非居住者,而滿 183 天者,則為居住者..... 點入看全文

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調增為21.3萬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規定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 113 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60% 計算,今 (115) 年辦理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標準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3 萬元,較 113 年度增加 3,000 元。 該所說明,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計算基本生活費總額 ( 即 21.3 萬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 ) ,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所舉例,如申報家戶為夫妻 2 人,扶養就讀高中及國小子女 2 名,及年齡 70 歲、符合適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又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標準扣除額 26.2 萬元,則其家戶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總額為 106 萬 5,000 元( 21.3 萬元 ×5 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 101 萬 3,500 元〔全戶免稅額 53 萬 3,500 元( 9.7 萬元 ×4 人+ 14 萬 5,500 元 ×1 人) + 標準扣除額 26.2 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21.8 萬元〕,該申報戶還有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差額 5 萬 1,500 元( 106 萬 5,000 元- 101 萬 3,500 元),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 綜所稅股 范先生 電話:( 04 ) 22612821 轉 213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填寫行業代號並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正確填報行業代號並依所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符合「一百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得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之合計數依所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惟發現有營利事業採行是項方式結算申報卻未依實際營業項目選用適當行業代號,或因行業代號填載錯誤、以不存在的行業代號列報,致所得額計算錯誤。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上開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經營兩種以上行業,應以主要業別(即營業收入較高者)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計算其所得額。營利事業如欲瞭解所經營行業之 114 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可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t.gov.tw / 分稅導覽 / 營所稅 / 報稅資訊 /★ 申報資訊 / 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 / 一、申報資訊 ( 三 ) 各業類標準 /4. 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查詢。 該局提醒,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仍須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且帳載結算事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若調整後純益率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應依調整後較高純益率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款。 (聯絡人:營所稅組何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296 )

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即將於今( 115 )年 5 月 1 日開始,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儘早準備資料,如期完成申報納稅義務。 該局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今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1 日),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s://tax.nat.gov.tw )個人 / 外僑綜合所得稅 / 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離線版軟體或以線上版辦理網路申報;另外,使用 Mac 電腦、 Linux 電腦或是平板電腦的納稅義務人,則可利用線上版進行網路申報。 網路申報提供下列 5 種登入方式,快速又便利: 1. 內政部核發之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 2. 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 3. 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 4. 已註冊內政部行動自然人憑證。 5. 今年 1 月 31 日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所載之「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搭配查詢碼及出生年月日可匯入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該局提醒,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檢送之各項證明文件,舉凡扶養親屬、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報酬、列舉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等證明文件,皆須於今年 6 月 11 日前送(寄)至轄區國稅局,臺北市外僑納稅義務人請送(寄)該局綜所遺贈稅組外僑股(地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 1 段 2 號 1 樓)。 該局呼籲,請外僑多加透過網路辦理 114 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可利用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繳稅,節省往返國稅局及排隊等候的時間。另外,今年 5 月 1 日為國定假日,當日各地區國稅局均未提供臨櫃服務,若有相關臨櫃報稅需求請於其他上班日辦理。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軟體操作問題,請撥打 0809-085188 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楊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650 )

申報減免資格核定完成? 小心詐騙郵件!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反映收到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webmail@etax.nat.g0v.tw> 」名義,通知「 115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減免申報資格核定作業完成」的電子郵件,並引導民眾直接連結郵件內指定「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進行減免結果調閱或「 點此下載查詢 」,疑似可疑郵件,遂向所屬國稅局通報查證。 該局說明,屬於稅務減免等個資重要事項,倘民眾係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國稅局均會以正式公文書寄送核定結果,不會以電子郵件夾帶不明連結進行通知,且政府機關電子郵件是以「 .gov.tw 」結尾,不會是「 .g0v.tw 」,另外「 gov 」前也不會冠上其他英文或數字(例如 :123gov ),請民眾提高警覺,預防遭受詐騙。 該局再次呼籲, 5 月所得稅申報期將至,民眾及營利事業應慎防稅務詐騙,如接獲可疑之電子郵件通知,請務必先確認電子郵件來源,切勿點閱不明郵件的超連結及附加檔案,也不任意輸入個人或營利事業有關資訊,如有任何疑慮,可撥打 165 反詐騙專線及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查證,以確保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530  

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放寬認定非健保特約之人工生殖醫療費用列舉扣除額規定,減輕民眾生育負擔。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之醫療費用,得否列報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之 3 規定,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部分人工生殖機構未加入健保特約,亦未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致民眾於該等機構支付之相關費用,原不得列報扣除,惟為配合政府推動人工生殖補助政策,考量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受相關法規監管,且民眾申請補助時,其施術項目及費用均須經主管機關審核,爰予放寬認定標準,財政部已於 114 年 10 月 16 日發布台財稅字第 11404641660 號令,釋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且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申請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得就該等醫療費用減除政府補助及保險給付部分後,列報為支付年度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之配偶於 114 年間至非健保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試管嬰兒療程,支付醫療費用新臺幣 ( 下同 )50 萬元,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補助 10 萬元,另獲保險給付 2 萬元,則甲君於 115 年辦理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得以其實際負擔之 38 萬元( 50 萬元- 10 萬元- 2 萬元),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適用上開規定時,應檢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以及補助核撥之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核准補助之相關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至可列報金額,應以實際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為準。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侯惠月 課長     聯絡電話: (07)7404001 分機 5810 撰稿人:黃書葶             聯絡電話: (07)740...

年滿80歲以上長者聘僱外籍看護,須為身心失能者方能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勞動部於 114 年 7 月 30 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3 項,放寬年滿 80 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然而,此一放寬規定僅涉及外籍看護工之申請程序,並不等同即取得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之列報資格,民眾切勿混淆。 該局說明,年滿 80 歲以上被看護者雖可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即申請聘僱外籍看護,但若欲於 115 年 5 月列報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長照扣除額新臺幣 ( 下同 )18 萬元,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 113 年 3 月 26 日衛部顧字第 1131960644 號令,下稱衛生福利部 113 年 3 月 26 日令)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方得列報。兩者為不同規定,適用條件不可相互替代。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衛生福利部 113 年 3 月 26 日令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 3 種情形之一: 1. 符合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2. 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 2 級至第 8 級,且 114 年度使用上開長期照顧服務者,並持有繳費收據等相關證明。 3. 身心失能者於 114 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 90 日,並持有入住或繳費證明文件。但 113 年度已入住達 90 日且持續入住至 114 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 90 日之限制。 舉例而言,甲君之母乙女士於 114 年度年滿 81 歲,甲君僅憑乙女士之身分證明文件,依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3 項向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雖可取得聘僱許可,但僅憑此申請事實,並不符合申報長照扣除額之要件。倘若甲君補齊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1 項所需之完整資格證明或其他長照相關文件,則即可於 114 年度列報長照扣除額,享有 18 萬元之扣除利益,惟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股利及盈餘所得按 28% 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元者不適用。 該...

網路報稅選直撥,安全入帳最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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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為 115 年 5 月 1 日至同年 6 月 1 日,建議民眾多加利用網路申報並選擇「直撥退稅」。提供存款帳戶直撥退稅,退稅款將於退稅當日撥入指定帳戶,省時、便利又安全。 該局說明,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一批退稅時間為 115 年 7 月 31 日,適用對象包括:採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之退稅案件;符合稅額試算並經由線上或電話語音確認之退稅案件;以及在 115 年 5 月 11 日前將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遞送或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案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直撥退稅是最安全且效率最高的退稅方式,退稅款將於退稅當日直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的存款帳戶,不僅節省民眾往返銀行領取退稅款所需時間,更不必擔心退稅憑單有遺失、逾期兌領或被冒領的風險。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絕對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要求納稅人前往自動提款機( ATM )或利用網路銀行操作轉帳退稅。民眾若接到可疑通知,請務必提高警覺,並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 0800-000-321 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查證,以避免落入詐騙陷阱。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2120 ) 附表: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批次退稅日程表

收取押金利息 要開發票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4/20 01:02:56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出租財產並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點入看全文

2026報稅/5月報稅季來臨 列扣保險費兩個限制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4/20 01:04:36 5 月報稅季來臨,財政部表示..... 點入看全文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填寫行業代號並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正確填報行業代號並依所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符合「一百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得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之合計數依所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惟發現有營利事業採行是項方式結算申報卻未依實際營業項目選用適當行業代號,或因行業代號填載錯誤、以不存在的行業代號列報,致所得額計算錯誤。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上開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經營兩種以上行業,應以主要業別(即營業收入較高者)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計算其所得額。營利事業如欲瞭解所經營行業之 114 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可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t.gov.tw / 分稅導覽 / 營所稅 / 報稅資訊 /★ 申報資訊 / 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 / 一、申報資訊 ( 三 ) 各業類標準 /4. 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查詢。 該局提醒,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仍須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且帳載結算事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若調整後純益率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應依調整後較高純益率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款。 (聯絡人:營所稅組何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296 )

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說明, 114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將自 115 年 5 月 1 日開始,當日為國定假日,各地區國稅局不提供臨櫃服務,但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則不打烊,呼籲民眾及營利事業多多運用。又申報截止日原為 5 月 31 日,遇假日順延至 6 月 1 日,今天有媒體誤植為 6 月 3 日,財政部特此澄清。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綜合所得稅:邱專門委員筱惟  02-2322-8122

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即將於今( 115 )年 5 月 1 日開始,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儘早準備資料,如期完成申報納稅義務。 該局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今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1 日),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s://tax.nat.gov.tw )個人 / 外僑綜合所得稅 / 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離線版軟體或以線上版辦理網路申報;另外,使用 Mac 電腦、 Linux 電腦或是平板電腦的納稅義務人,則可利用線上版進行網路申報。 網路申報提供下列 5 種登入方式,快速又便利: 1. 內政部核發之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 2. 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 3. 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 4. 已註冊內政部行動自然人憑證。 5. 今年 1 月 31 日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所載之「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搭配查詢碼及出生年月日可匯入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該局提醒,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檢送之各項證明文件,舉凡扶養親屬、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報酬、列舉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等證明文件,皆須於今年 6 月 11 日前送(寄)至轄區國稅局,臺北市外僑納稅義務人請送(寄)該局綜所遺贈稅組外僑股(地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 1 段 2 號 1 樓)。 該局呼籲,請外僑多加透過網路辦理 114 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可利用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繳稅,節省往返國稅局及排隊等候的時間。另外,今年 5 月 1 日為國定假日,當日各地區國稅局均未提供臨櫃服務,若有相關臨櫃報稅需求請於其他上班日辦理。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軟體操作問題,請撥打 0809-085188 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楊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650 )

一個設籍觀念弄錯虧大了!他一查發現多年白繳4倍地價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2026/04/16 09:40:20 稅務局指出,依據土地稅法第 9 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的適用範圍其實比一般人想像更廣..... 點入看全文

家屬還沒過戶就過世 國稅局教你遺產稅三大申報重點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2026/04/17 09:13:4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這種情況下,「土地」和「還沒拿到的價款」都要列入遺產..... 點入看全文

扣繳檢查即將展開,中區國稅局籲請扣繳單位自動補報補繳可減輕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並提升扣 ( 免 ) 繳憑單申報正確性, 114 年度扣繳檢查即將展開,將針對轄內扣繳單位進行查核。該分局呼籲各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發現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未依限申報扣 ( 免 ) 繳憑單情形,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在查獲前完成補報補繳者,可依法減輕處罰。 該分局指出,實務上常見的扣繳疏失包括: 一、 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未依規定按 6% 或 18% 扣繳率扣繳稅款 ( 全月薪資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之 1.5 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 6% 扣繳,其餘按 18% 扣繳 ) 。 二、 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繳納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三、 以個人名義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給付租金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 ( 免 ) 繳憑單。 四、 給付同業間資金調度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 ( 免 ) 繳憑單。 五、 舉辦尾牙或活動抽獎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扣 ( 免 ) 繳憑單。 六、 捐贈善款僅取具受贈單位收據,未申報其他所得扣 ( 免 ) 繳憑單。 七、 聘請臨時或短期工讀人員,未申報薪資所得扣 ( 免 ) 繳憑單。 八、 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已變更 ( 或死亡 ) ,租賃所得人欄位仍填報原所有權人。 九、 董監事車馬費 ( 出席費 ) 性質誤判,例如個人董監事車馬費屬薪資所得、法人董監事屬其他所得而漏未辦理申報。 十、 雖已扣取稅款,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給付居住者應於次月 10 日前繳納;給付非居住者應於給付日起 10 日內繳納)。 該分局提醒,扣繳制度是我國所得稅重要稽徵機制之一,扣繳單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繳納及申報作業。如於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依規定減輕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綜所稅課 陳品如 電話:( 04 ) 22588181 轉 223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將不動產及機器設備等財產出租所收取之押金,應於每月底按該年 1 月 1 日郵政定期儲金 1 年期固定利率計算押金利息(不滿 1 個月者不計),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及報繳營業稅;但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簡化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手續。 該局舉例說明,設備廠商甲公司 115 年 1 月 1 日出租工程機具與建築業者乙公司,收取押金新臺幣(下同) 80 萬元,該年 1 月 1 日郵政定期儲金 1 年期固定利率為 1.725% ,按月計算之押金利息為 1,150 元( 800,000 元 × 1.725%/12 月),甲公司應於每月底開立銷售額 1,095 元及稅額 55 元〔 1,150 元 / ( 1+5% ) × 5% 〕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甲公司亦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於 115 年 1 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 13,800 元( 800,000 元 × 1.725% ),開立銷售額 13,143 元及稅額 657 元〔 13,800 元 / ( 1+5% ) × 5% 〕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未依規定計算押金利息致短漏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850 )

文化人的網路消費風潮 儲存雲端發票享有更多中獎機會

近年來「全民頭家」風氣盛行,在網路平台販售自行設計或產製文創商品的創作者越來越多了,消費者如果於線上購買商品,除可以訊息向店家確認是否開立電子發票,也可直接以賣場揭露的「營業人資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 以下簡稱整合平台 ) 確認營業人是否開立電子發票,進而於結帳時提供手機條碼,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透過網路電商平台 ( 如蝦皮、好賣家、賣貨便等 ) 專營網路銷售之營業人,如每月銷售貨物銷售額達新臺幣 ( 下同 )10 萬元、銷售勞務銷售額達 5 萬元,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在網路賣場清楚揭露「稅籍登記的營業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讓消費者線上交易安心又有保障。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消費者可至整合平台【 https://einvoice.nat.gov.tw( 首頁 / 導入電子發票營業人查詢 ) 】確認營業人開立發票類型,如為使用電子發票的營業人,可於訂單之備註欄位填寫欲儲存雲端發票的手機條碼,享受雲端發票的便利及更多的中獎機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 銷售稅課 洪小姐 電話:( 049 ) 2223067 轉 321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5年4月15日起上線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 115 年 4 月 15 日起放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 https://tax.nat.gov.tw ),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可先至該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於上述日期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憑於 115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遇假日順延至 6 月 1 日)使用網路辦理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經由網路辦理結算申報,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可依下列 2 種方式擇一申請: 一、簡易電子認證方式: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常用服務 ∕ 「密碼申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機關團體扣繳編號)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已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密碼者毋需再申請。 二、電子憑證認證方式:營利事業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 https://moeaca.nat.gov.tw )申請工商憑證 IC 卡,機關團體及其代理人(事務所)向 XCA 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 https://xca.nat.gov.tw )申請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 IC 卡。 該局指出,申報軟體下載路徑為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首頁 / 非個人 / 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可分別點選「營所稅結(決)算申報」及「營所稅機關團體申報」,再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包含營所稅結(決)算申報程式(含建檔、審核、列印)、股東股份轉讓媒申審核申報程式、投資人明細媒申審核申報程式、興建、營運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投抵媒申審核程式、公司員工或高階專業人員取得股票或執行認股權憑證選擇緩課媒申審核程式、以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緩課媒申審核程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媒申審核程式、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媒申審核程式及營所稅結算機關團體申報系統等申報軟體。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自 115 年 4 月 15 日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俾利 115 年 5 月 1 日起以網路辦理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 113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營業人不論是否已辦理稅籍登記,取得中獎統一發票均不給獎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給獎的目的,係為鼓勵消費者於消費時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杜逃漏稅捐,並考量統一發票本為營業人應索取之憑證,故發票之買受人為營業人者,無論是否已辦理稅籍登記,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均不給獎。 該局說明,每單月 25 日為統一發票開獎日,許多民眾都很期待自己的統一發票能夠兌中大獎,惟依財政部 108 年 1 月 7 日台財稅字第 10704616110 號令,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 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其取得之統一發票,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給獎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取得該平臺開立品名為「手續費」之雲端發票新臺幣(下同) 1,000 元,當期統一發票開獎,該張發票對中 100 萬元,經國稅局查得甲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雖取得之交易手續費發票未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惟甲本質上仍為營業人,該張發票不予給獎。 該局呼籲,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統一發票,不論是否已申請稅籍登記,均不得兌領獎金,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兌領獎疑義 24 小時客服專線(手機請加 02 ) 4128282 。 (聯絡人:銷售稅組温稽核;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704 )

個人出售舊制房屋,應核實申報移轉登記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之房屋(舊制房屋),應依規定核實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舊制房屋時,應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核實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額,併入房屋移轉登記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如房屋、土地併同交易,未能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價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減除房地交易所支付之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 114 年以總價新臺幣(下同) 2,500 萬元出售其於 100 年間以 1,500 萬元所購入之房地(買進、賣出契約均未劃分房屋及土地價格),甲君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為 12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 480 萬元、支付仲介費、契稅及土地增值稅等相關必要費用共計 150 萬元,則甲君出售房屋之所得為 170 萬元{( 2,500 萬元 -1,500 萬元 -150 萬元) × [ 120 萬元 / ( 120 萬元 +480 萬元)]},應併入其 114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出售舊制房屋時,應核實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如有相關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逕洽轄區國稅局詢問,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530 )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可採媒體申報,報稅更便捷!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為響應政府簡政便民及數位轉型政策,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 決 ) 算申報系統再優化,對於適用租稅減免的中小企業,提供更彈性的申報作業選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為減輕企業申報負擔,自 115 年 5 月 1 日起,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 ( 決 ) 算申報,其中「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申報書租稅減免第 A18-1 頁)部分,除原有的人工及網路申報方式外,開放可採媒體申報,惟媒體申報光碟檔案資料不得壓縮,以避免資料錯誤造成退件。這項措施讓享有該項租稅優惠的中小企業,可以單獨產出媒體檔案辦理申報,大幅提升申報作業的便捷性。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可自 115 年 4 月 16 日起,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s://tax.nat.gov.tw )下載安裝最新版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申報資料應審核無誤後再辦理申報。 國稅局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申報,也提供諮詢服務管道,稅務問題可撥打 0800-000-321 、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 0809-088-198 (申報期)或 0809-085-188 (全年)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稅務問題)及「啵兒棒」(系統操作問題)線上查詢,即時解決稅務及技術性問題。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陳中恒股長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810 撰稿人:吳雲卿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811

中小企增聘加薪 有條件優稅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2026/04/13 00:48:00 經濟部提醒中小企業,若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定,可申請增聘人才、加薪留才、研發創新相關租稅優惠,應及早備妥證明文件..... 點入看全文

新聞中的法律/虛擬資產法的紅線

經濟日報 陳全正 2026/04/13 00:48:07 行政院會在 4 月 2 日通過了《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 點入看全文

農用農地免繳贈與稅攻略,對象才是關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姪子,所涉及課徵贈與稅疑義。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繼承人,其土地及地上作物價值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免予課徵贈與稅。其所謂「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繼承人」,包含贈與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特定對象。換言之,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他人,受贈人與贈與人之關係需符合遺贈稅法所規定之對象,始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未婚且無子女,考量年事漸長,想要預先安排財產分配,於 115 年 1 月間將名下 1 筆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平日照顧自己生活之姪子乙君。該農業用地雖取得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惟受贈對象姪子乙君,非民法第 1138 條規定之繼承人,不符合上開遺贈稅法規定,因此仍應將該筆農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 2,000 萬元計入贈與總額,並繳納贈與稅 1,756,000 元〔( 2,000 萬元 -244 萬元) × 10% 〕;倘甲君將該農業用地贈與其弟弟丙君,則符合規定,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並免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贈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時,受贈人需為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繼承人,始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客服電話 0800-000-321 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630 )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之強化保護措施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為強化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個人資料保護意識及落實相關防護措施,財政部訂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建立記帳業者對個人資料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防止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鑑於數位化發展及個人資料蒐集利用日益頻繁,為避免記帳業者個人資料外洩並持續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記帳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下稱安維計畫)並定期檢視及更新,安維計畫若未有「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下稱事故通報表)或該表上之聯絡資料未更新,請至財政部或中區國稅局網站「個資安全維護專區」下載最新事故通報表或更新聯絡資料,另為落實個資管理措施,應以專屬帳號密碼登入電腦系統,不得洩漏或與他人共用,並定期變更密碼,以有效降低個人資料外洩風險,保障民眾權益。 記帳業者如遇個人資料安全事故,須採行相關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立即通知當事人;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 72 小時內,檢附事故通報表 ( 可至財政部網站首頁 / 便民服務 / 賦稅服務資訊 /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訊或記帳士資訊 / 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及通報書表項下查詢下載 ) ,以電子郵件方式向財政部通報,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並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及檢討等事項函報財政部。 該分局再次強調,個人資料保護是建立民眾信任與組織永續經營的重要基礎,未來將持續透過輔導等措施,協助記帳業者落實個資保護工作,確保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與維護。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洪小姐 電話:( 049 ) 2223067 轉 105

115年4月14日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 112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於 115 年 4 月 14 日聯合辦理公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及第 102 條之 2 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辦理當年度結算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4 項、第 5 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1. 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 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 39 條盈虧互抵規定。 3. 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主管稽徵機關之公告欄,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 )點選「公告訊息 \ 核定稅額公告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詢。 若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 \ 電子稅務文件 \ 線上申請 \ 營所稅」或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 \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各項申報書表申請書」下載申請書表,向轄區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發。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營利事業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 81 條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 10 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或更正;若對該公告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 30 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江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229 )

遺產稅未繳清前,如有特殊原因,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例如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者,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稅款前,如須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之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之稅款徵起無影響,即可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 320 萬元,因遺產大部分為股票並無存款,為繳納稅款,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先行出售遺產中之 A 股票(核定遺產價額為 300 萬元),乃提供第三人定期存單 300 萬元作為納稅保證,向該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 A 股票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仍應如期繳納。若於繳清稅款前有先行移轉遺產之需求,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擔保相關事宜,以避免因逾期未繳納而遭加徵滯納金、利息及後續行政執行。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2140 )

農地遭拍賣 有條件免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4/10 01:52:35 台南市財政稅務局提醒,只要符合「拍賣當時仍作農業使用」且「買方為自然人」兩大條件,並在期限內提出申請,就有機會免繳土增稅,關鍵於是否及時申請與備齊證明文件..... 點入看全文

取得理賠收入 仍須申報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4/10 01:52:4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企業取得理賠收入,原則上仍屬所得的一部分,應依法列帳並申報營所稅,若漏報不僅需補稅,還可能遭處罰..... 點入看全文

刻意分散消費拿發票,中獎獎金會被追回喔!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給獎主要目的是鼓勵消費者主動索取發票,除保障消費者退、換貨權益、增加中獎機會,更可藉此協助政府防杜商家逃漏稅捐,立意良善,但如果民眾以不合乎一般消費習慣的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刻意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製造提高中獎機率,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15 條規定,中獎獎金不予給付;已領取者,中獎獎金也會被追回。 該局指出,近期有民眾於 2 個月內以手機條碼取得逾 1,500 張小額雲端發票並兌領 10 張中獎發票獎金,經查核發現該民眾於短時間內頻繁於多家便利商店門市及加油站進行小額交易,且交易間隔時間極短,明顯不符合一般消費習慣,已屬不合常規交易模式,乃由管轄稽徵機關追回已兌領之中獎獎金。 該局提醒,統一發票給獎制度目的在於鼓勵民眾真實消費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而非透過刻意操作提高中獎機率。呼籲民眾應回歸正常消費模式,切勿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以免被追回中獎獎金。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徐股長 06-2298085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及扣除額查調於115年4月28日開始,申報首日適逢勞動節及週休二日,請洽公民眾留意。

5 月報稅季進入倒數,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114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將於 115 年 4 月 28 日上午 8 時開放查調,納稅義務人可透過網路下載、手機報稅或前往就近的國稅局查調。 提早開放查調可以讓納稅義務人有充裕時間核對保險費、醫藥費及子女教育學費等扣除額資料,確認撫養親屬情形,並檢視是否有其他未納入查詢的所得資料為報稅預作準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為 115 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1 日, 5 月 1 日至 5 月 3 日為勞動節及週休二日共 3 天連假,各地區國稅局雖放假,但網路申報自 5 月 1 日即開始不受影響,提醒如需臨櫃辦理查調所得或現場輔導網路或手機報稅的民眾, 5 月 4 日 ( 週一 ) 為申報期第 1 個上班日。 該局呼籲,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末日原為 115 年 5 月 31 日,適逢週日順延至 6 月 1 日 ( 週一 ) ,民眾可多利用勞動節連假期間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 網址: https://tax.nat.gov.tw ) 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註冊密碼、電子憑證、行動電話認證、行動自然人憑證、戶口名簿戶號及查詢碼下載所得資料核對,並申報上傳。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卓津如股長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002 撰稿人:朱凡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034

機關團體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網路上傳附件,省時又便利。

為推動稅務數位化並貫徹簡政便民政策,機關或團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機關團體)之「附件資料上傳」功能傳送附件資料,可有效節省郵寄成本與臨櫃時間,但請留意上傳的檔案格式、容量限制及申報上傳期限,以確保申報作業順利完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彙整附件資料上傳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附件檔案須轉換為 PDF 格式且不得加密,總上傳容量以 200MB 為限。 二、檔案命名方式: (一)採「單檔上傳」者,檔名由使用者自訂,副檔名為 .pdf 。 (二)採「多檔上傳」者,請依照「附件類別代號-〔使用者自訂之檔案名稱〕 .pdf 」格式命名。 三、會計師簽證案件務必上傳簽證報告書,未上傳者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四、網路上傳附件資料以原申報收件編號進行歸戶。 該局特別提醒, 114 年度機關或團體各項申報及附件上傳期限,採曆年制案件,申報資料上傳期間為 115 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1 日(當日 24 時前);網路附件上傳則可延至 115 年 6 月 29 日(當日 24 時前)。非曆年制案件,申報與附件上傳期限皆為其規定之申報截止日。 該局呼籲,採網路附件上傳者,務必配合申報期限及附件上傳規定,並確認是否上傳附件成功,且依規定妥善保存附件資料正本以備日後查核。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 0800-000-321 、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 0809-088-198 (申報期)或 0809-085-188 (全年)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s : //tax.nat.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稅務問題)及「啵兒棒」(系統操作問題)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陳中恒股長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810 撰稿人:李中生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821

115年4月14日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 112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於 115 年 4 月 14 日聯合辦理公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及第 102 條之 2 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辦理當年度結算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4 項、第 5 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1. 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 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 39 條盈虧互抵規定。 3. 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主管稽徵機關之公告欄,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 )點選「公告訊息 \ 核定稅額公告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詢。 若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 \ 電子稅務文件 \ 線上申請 \ 營所稅」或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 \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各項申報書表申請書」下載申請書表,向轄區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發。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營利事業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 81 條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 10 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或更正;若對該公告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 30 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江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229 )

互換房屋持分 契稅有眉角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4/09 01:19:34 桃園市稅務局提醒,兩種方式適用的稅率不同,交換為 2% 、贈與則高達 6% ,若未事先評估,可能多繳不少稅金..... 點入看全文

生前未領的勞退金 列入遺產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4/09 01:22:4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勞工退休金」屬個人財產,必須併入遺產申報課稅;「勞保死亡給付」則屬保險給付性質,免計入遺產總額..... 點入看全文

騎樓沒出租無法減稅?稅局指三大門檻都要符合才算數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2026/04/09 09:14:28 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指出,騎樓是否能減徵地價稅,關鍵不在是否使用,而在是否符合三大要件..... 點入看全文

承攬工程已完工,不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營利事業於會計期間內所承包之工程如已完工,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將工程總價全數列報營業收入,而非以工程款收取時點,作為營業收入認列年度之判斷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基礎,原則應採權責發生制。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4 條第 4 項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造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倘工程已完工而部分工程款因發包商延遲給付尚未收取,核屬公司應收款項,應認列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為營造業者,於 111 年 12 月承包 A 機關整建工程,於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未完工程,惟經該局調閱工程合約及完工驗收資料,查得該工程已於 112 年 10 月完工並經 A 機關完成驗收,雖於 113 年收取尾款 200 餘萬元,惟依上開規定,甲公司應將該尾款併同申報於 112 年度營業收入,甲公司漏報該筆尾款,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如已完工,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為完工年度營業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侯股長 06-2298128

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收入,應依法計算所得申報,避免漏報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如因事故取得保險理賠款項,應依法列帳並如實申報,以免因漏報遭補稅及處罰。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如因事故取得保險理賠款,應先釐清其性質。凡屬補償自身損失之理賠收入,應列帳申報;如屬職災或其他事故代為支付醫療費用或賠償金等情形,應備妥和解書、領取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實入帳。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經查核發現,該公司當年度有因火災取得之保險理賠收入,雖已申報相關損失,但未將保險理賠收入列入申報,致漏報當年度所得,依法應補稅處罰。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如發現以往年度有短漏報情形,應儘速依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免予處罰。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漏報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王珮瑜 電話:( 04 ) 25291040 轉 104

營業人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了刺激買氣,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或銷貨附送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賣場為刺激買氣推出購買節能冷氣即贈送市價新臺幣(下同) 1,050 元電風扇 1 台之促銷活動,甲賣場贈送電風扇給消費者時,原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甲,銷售額 1,000 元,銷項稅額 50 元),因甲賣場銷貨附送的電風扇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50 元,為簡化作業,該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品、抽獎活動的獎品、隨貨贈送的贈品,應設帳記載,並可免視為銷售貨物免開立統一發票。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850 ) 

營利事業間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應於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與關係人相互間如有從事受控交易,應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21 條規定,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從屬或控制關係及持股比例結構圖,以及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依同準則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相互間,如有以下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3 條第 8 款第 3 目至第 5 目規定之直接或間接控制情形者,依規定雙方已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其相互間之交易即屬受控交易,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惟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致有上開情形,但雙方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得依同準則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所在地國稅局確認,其經確認者,即得不適用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 (一)生產經營活動須由另一營利事業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專門技術或各種特許權利,始能進行,且該生產經營活動之產值達同年度生產經營活動總產值 50% 以上。 (二)購進原物料或商品之價格及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購進金額達同年度購進原物料或商品之總金額 50% 以上。 (三)商品之銷售,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商品之銷售收入達同年度銷售收入總額 50% 以上。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係以製造商品為業,於 114 年向國內乙公司購進特定原物料產製商品,其購進原物料之價格及交易條件由乙公司控制,且甲公司向乙公司購進特定原物料金額已達同年度購進原物料總金額 70% ,但甲、乙公司間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甲公司得於辦理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檢具關係企業結構圖、交易契約、訂價條件、雙方股東名簿及董監事名冊等佐證資料,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確認前述交易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所致,經國稅局確認後,甲公司可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如與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公平交易法第 7 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營利事業間之交易,有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3 條第 8 款第 3 目至第 5 目規定之情形,但不存在其他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依財政部 97 年 11 月 7 日台財稅字第 09704555180 ...

換屋退稅 須同一人持有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4/08 01:38:38 稅務局說明,土增稅重購退稅是為減輕民眾換屋稅負壓力,因此設有一定條件。首先,時間上須在兩年內完成買賣,不論是先買新屋再賣舊屋,或先賣再買,只要期限內都符合基本門檻..... 點入看全文

子女結婚 贈與344萬免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4/08 01:39:0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在子女婚嫁時,各自可再贈與 100 萬元且不計入贈與總額,加上原本每人每年 244 萬元的免稅額,等於每位父母最多可給 344 萬元而免課贈與稅,夫妻合計最高可達 688 萬元..... 點入看全文

員工宿舍租金抵稅 三條件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4/08 01:39:2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申請前要留意是否符合三大條件,若符合,即可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有助降低營業稅負擔..... 點入看全文

出售繼承房地 課稅兩關鍵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4/08 01:41:44 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繼承取得房地,首先要判斷適用舊制或新制..... 點入看全文

勞工退休金與勞保死亡給付是否課徵遺產稅,規定大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勞工在領取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前死亡,其遺屬請領「勞工退休金」與「勞保死亡給付(含遺屬津貼及年金)」之遺產稅課稅規定有所不同,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二者的差別,以免因疏忽造成漏報致補稅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 94 年 9 月 30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71910 號令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由遺族請領之「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這類給付旨在保障遺族生活,屬於保險給付性質,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 項目 勞工退休金 勞保死亡給付 性質 勞工個人財產(歷年提繳本息) 保險給付(遺屬保障) 法據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6 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 遺產 應納入遺產總額 免納入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陳先生於 114 年間辭世,其子小陳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誤認所有政府給付的所得都免稅,因此僅申報父親名下的不動產與存款,未將父親「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的餘額新臺幣 160 萬元列入申報,致漏報遺產總額,遭補稅處罰。 國稅依法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處罰。民眾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張均 股長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250 撰稿人:黃雅蘭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256

人工生殖機構應依法誠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針對人工生殖醫療機構之自費收入申報情形,已列為重點查核項目,特別針對申報金額與實際經營規模顯有落差者加強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國家財政健全。 隨著政府推動不孕症治療及人工生殖療程等醫療費用補助措施,多數補助涉及健保給付範圍以外之自費項目,業者是否依法誠實申報相關自費收入,已成為社會關注焦點。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應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並確實取得及保存相關交易憑證。該局近期除透過蒐集網路公開資訊及市場收費行情外,並利用跨機關通報資料及大數據進行交叉分析,將申報自費收入金額與實際經營規模顯不相符之人工生殖醫療機構列為重點查核對象,以確保申報內容之正確性。 該局進一步說明,隨著科技進步,課稅資料來源日趨多元。以提供人工生殖醫療服務之婦產科診所為例,稽徵機關可藉由歸戶診所門診與生產就診人次、人工生殖補助申請件數、藥品及醫材耗用數量、高端醫療設備購置頻率及僱用醫師及護理人員數等客觀數據,綜合分析業者申報收入與費用之合理性,作為選案查核參考,以提升查核效益。 該局呼籲,稽徵機關查核技術持續精進,任何漏報收入或虛增成本之行為,均更易被查獲,請業者切勿心存僥倖。倘有短漏報所得情形,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補申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林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510 )

營利事業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加徵滯、怠報金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隨著 5 月報稅季即將來臨,倘有營利事業於 114 年度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如期於法定期限內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依限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及財政部 68 年 11 月 22 日台財稅第 38268 號函規定,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若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稽徵機關通知,已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補報,經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 108 條規定,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 10% 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 30,000 元,最低不得少於 1,500 元】;若逾限補報或仍未補報者,稽徵機關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 20% 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 90,000 元,最低不得少於 4,500 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13 年度 9 月暫停營業,惟未於 114 年 5 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甲公司雖已於補報期限內補申報,惟經稽徵機關核定其 113 年度應納稅額為 500,000 元,故仍須另加徵 30,000 元( 500,000 元 ×10%=50,000 元,上限 30,000 元)滯報金。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於 114 年度中暫停營業,請記得於今年 5 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疏忽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楊惠蘭課長     聯絡電話: (07)3228838 分機 6710 撰稿人:林瑋欣           聯絡電話: (07)3228838 分機 6726

免稅屋移轉 次期才課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4/03 01:11:04 財政部表示,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 2.0 (囤房稅 2.0 ),並於 2025 年期房屋稅首次開徵..... 點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