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股利課稅 申報有眉角 死亡日在除權息交易日後視為遺產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8.17 親人去世留有股票,若在去世後才配發股利,到底算遺產還是繼承人所得?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判斷關鍵只要兩步驟,先區分股票類型,再確認股利權利何時確定,就能知道是否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被繼承人生前持有股票,公司可能在其死亡當年度發放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也就是「應收股利」。這筆股利究竟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還是繼承人的所得,北區國稅局解釋,關鍵並不是股利何時入帳,而是領取股利的權利是在死亡前還是死亡後確定,且上市櫃公司與未上市公司認定方式並不相同。 第一種類別是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國稅局官員指出,認定基準為「除權(息)交易日」,只要除權息交易日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或當天,就代表領取股利權利已在生前確定,這筆股利屬於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第二種類別則是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則要以「股東會決議基準日」判斷,若公司沒有另外訂定除權基準日,則以股東會決議的「股利發放日」作為基準,只要基準日在死亡日前或當日,股利同樣屬於遺產;若基準日落在死亡日之後,就不屬於遺產,而是由繼承人取得的所得。 舉例來說,小齊(化名)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公司公告6月1日為除息日,每股配發現金股利5元,但小齊於6月5日過世,由於除息日早於死亡日,代表領取股利的權利已在生前確定,因此這筆股利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文章含有圖片或影片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