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收租 別漏辦稅籍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7.17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不少大樓管理委員會為增加管理基金收入,會將公共空間出租並收取租金,記得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月銷售額若達20萬以上,還須使用統一發票。 大樓管委會出租公共空間,常見樣態包含出租給電信業者架設基地台,或出租外牆設置廣告看板、出租陽台供業者使用等情況。 台北國稅局表示,大樓管委會雖不是一般公司行號,也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但若與他人簽訂租賃契約,將大樓外牆、屋頂或陽台出租,並取得租金收入,且租金納入管委會基金使用,依營業稅法規定,仍屬銷售勞務取得收入。 若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也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除須辦理稅籍登記外,還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不能因管委會沒有盈餘分配,或租金是作為社區公共支出,就誤以為沒有申報義務。 舉例來說,甲大樓管委會2025年間,將屋頂平台出租給三家電信業者設置基地台,每家每月租金7萬元,每月租金收入共21萬元,已超過使用統一發票標準。 然而,管委會未辦理稅籍登記,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營業稅。經國稅局查核後,核定漏報銷售額達274.2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13.7萬元外,也依法處以罰鍰。 國稅局提醒,尚未辦理稅籍登記或漏報營業稅,只要在未遭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查核前,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補辦稅籍登記。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