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員工旅費 不能扣抵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9.10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請外國廠商派工程師來台提供技術服務,依合約支付工程師在台住宿費,依規定是屬於「技術服務報酬」一部分。稅局強調,非公司員工的旅費支出,在申報營業稅時,這筆進項稅額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申報營業稅進項扣抵銷項,原則上須是與自身營業活動相關支出。實務上,企業向外國公司購買技術服務時,可能在合約中約定,除支付服務費,也要負擔對方派遣人員來台期間的住宿費用。 國稅局說,這些來台人員並非台灣公司的員工,因此,即使住宿是為完成設備調校、技術支援等工作,也由台灣公司直接支付飯店費用並取得統一發票,仍不屬於公司的旅費。 舉例來說,甲公司與外國乙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約,由乙公司派遣工程師到甲公司工廠進行設備調校,並約定工程師在台住宿費由甲公司負擔。甲公司支付飯店住宿費10.5萬元,其中銷售額10萬元、營業稅5,000元,並取得統一發票,這筆住宿費屬於支付乙公司技術服務費的一部分,工程師也並非甲公司員工,這筆支出不屬於甲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產生旅費,因此5,000元進項稅額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提醒,企業如果過去誤將這類住宿費進項稅額拿來扣抵,可主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爭取免罰。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