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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被資遣急賣房卻踩雷!漏掉這細節慘遭國稅局追稅找上門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2026/04/22 10:38:5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房地合一稅雖針對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出售房地提供 20 %較低稅率,但仍設有嚴格條件,尤其必須符合自住使用且未出租等規定,否則即使符合「非自願」原因,仍可能被改按較高稅率課稅..... 點入看全文

房屋稅5月開徵974萬件 稅額逾1037億元創新高

中央社 記者呂晏慈台北 22 日電 2026/04/22 17:13:58 財政部賦稅署今天與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共同舉行記者會,提醒民眾繳納期間原自 5 月 1 日至 31 日止,因繳納期間末日適逢假日,截止日順延至 6 月 1 日,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點入看全文

全國單一自住逾318萬件 房屋稅5月1日開徵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即時報導 2026/04/22 17:40:18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繳納期間原自 5 月 1 日至同月 31 日止,因繳納期間末日適逢假日,截止日順延至 6 月 1 日,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點入看全文

免稅交易 未必免開發票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4/23 00:59:18 國稅局解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規定,部分貨物或勞務確實可免徵營業稅..... 點入看全文

法定空地供人通行 要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4/23 00:59:41 嘉義市稅務局提醒,若屬建築時依法應保留的「法定空地」,即使實際供人通行,仍不得免徵地價稅..... 點入看全文

營所稅採擴大書審 防三錯誤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4/23 01:00:53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採擴大書審方式申報營所稅時,實務上常見三大錯誤,包括填錯行業代號、錯誤適用純益率,以及經營多種行業未以主要業別計算,恐導致所得額計算錯誤..... 點入看全文

非自願賣屋 有條件享優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4/23 01:03:0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房地合一稅雖針對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出售房地提供 20 %較低稅率,但仍設有嚴格條件,尤其須符合自住使用且未出租等規定,否則即使符合「非自願」原因,仍可能被改按較高稅率課稅..... 點入看全文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給付境外電商之跨境電子勞務所得,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給付境外電商之電子勞務所得,應於給付時扣繳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 10 日內向國庫繳清稅款及同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指出,因應網路時代潮流,營利事業利用國外社群網站刊登廣告促銷業務與日俱增,依財政部 107 年 1 月 2 日台財稅字第 10604704390 號令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電子勞務(例如線上遊戲、線上影劇、線上音樂、線上視頻、線上廣告等)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其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收入。如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向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購買前述電子勞務,屬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範圍,買受人即為扣繳義務人,除應於給付價款時,按給付額或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之所得額扣繳 20% 稅款外,並應依同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 10 日內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如有違反規定,即使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已自動補報,仍將依同法第 114 條第 2 款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透過 FB 社群網站刊登商品促銷廣告,於 114 年 12 月 4 日給付該境外電商廣告費時,已依規定扣取稅款新臺幣 30,000 元,惟未於同年 12 月 13 日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甲公司雖於同年 12 月 31 日已自動補申報,仍遭按扣繳稅額處 3% 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有給付境外電商所得,應依規定扣取稅款,並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申報扣繳憑單,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2071 )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115年4月28日至6月1日利用電子憑證查詢114年度所得資料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結算申報期間,可於今( 115 )年 4 月 28 日至 6 月 1 日利用電子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 )查詢 114 年度所得資料,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其中由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行查詢者,除可利用工商憑證 IC 卡查詢外,亦得以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下稱健保卡)查詢所得。 該局說明,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者要特別注意,其僅限於課稅年度結束日( 114 年 12 月 31 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且健保卡應先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如果 114 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則非屬適用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查詢所得之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人可憑符合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查詢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本年度查詢所得資料之期間: 一、自行查詢:自今年 4 月 28 日起至 6 月 1 日止。 二、委任查詢:自今年 4 月 1 日起至 6 月 1 日止完成線上授權,代理人自今年 4 月 28 日起至 6 月 1 日止查詢。 該局提醒,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利用線上查詢資料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相關所得應依稅法規定自行減除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如有所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 (聯絡人:營所稅組鄭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337 )

115年期房屋稅將於115年5月1日開徵,請民眾利用多元管道繳納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 115 )年期房屋稅將於 5 月 1 日開徵,繳納期間原自 5 月 1 日至同月 31 日止,因繳納期間末日適逢假日,截止日順延至 6 月 1 日,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賦稅署說明,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已陸續寄發房屋稅繳款書予納稅義務人,倘納稅義務人尚未收到,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亦可利用自然人 / 工商 / 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 TW FidO ),登入「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 」( https://net.tax.nat.gov.tw ),線上查繳稅款。該署特別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為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 3 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 OK )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 ATM )、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 QR-Code 連結至 網路繳稅服 務網站 ( https://paytax.nat.gov.tw ),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 APP 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納說明或至「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https://www.etax.nat.gov.tw )「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今年 6 月 1 日)於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賦稅署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為直轄市、縣(市)稅,其稅課收入為地方政府主要財源之一。地方政府之各項建設,舉凡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之教育、文化、衛生保健、社會福利、道路、橋樑、溝渠、治安、消防等支出,均有賴房屋稅稅收支應,為促進地方建設與繁榮,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易芬 聯絡電話: 02-23228259

直撥退稅「點」就到,省時、便捷、零時差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4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 115 年 5 月 1 日起至 6 月 1 日止,申報首日 5 月 1 日為國定假日(勞動節),國稅局不提供臨櫃(含收件)服務,納稅義務人可使用網路(含手機)報稅;可退稅民眾想要及早領取退稅款,申報期間皆可採網路(含手機)報稅,並點選「直撥退稅」,完成申報後,在第 1 批退稅當日,退稅款即自動撥入指定帳戶,省時、安全又便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無論個人綜合所得稅或公司行號營利事業所得稅,在申報期間可運用多元網路申報系統或紙本申報書填載應退稅款及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即可採用直撥退稅。公司行號平時亦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辦理線上申請 ( https : //www.etax.nat.gov.tw/ 首頁 / 線上服務 / 線上申辦 / 稅務線上申辦 / 營所稅 / 免用憑證 / 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 ) , e 指就能完成填寫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一經申請,往後年度均可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申報方式分 3 批次退稅,退稅時程如下表: 退稅時間 申報方式 115 年 7 月 31 日 ( 第 1 批 ) 1. 網路申報 ( 含手機報稅 ) 2. 稅額試算: ( 1 )線上登錄 ( 2 )電話語音( 0800-000-321 )確認 ( 3 ) 115 年 5 月 11 日以前紙本回復至戶籍地國稅局 115 年 10 月 30 日 ( 第 2 批 ) 1. 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 2. 稅額試算: ( 1 ) 115 年 5 月 11 日以前紙本回復至非戶籍地國稅局 ( 2 ) 115 年 5 月 12 日至 6 月 1 日以前紙本回復至各地區國稅局 116 年 1 月 20 日 ( 第 3 批 ) 1. 逾期申報 2. 申報繳稅及不繳不退,經國稅局核定為退稅案件 該局特別提醒,隨著 5 月綜合所得稅申報季節到來,近年詐騙手法推陳出新,國稅局不會透過簡訊或通訊軟體要求民眾點擊連結進行繳(退)稅,請...

無障礙申報網頁,打造友善的報稅環境。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為落實數位平權與資訊無障礙政策,今( 115 )年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新增線上申報無障礙網頁,全面優化不同族群民眾之使用體驗,讓身心障礙者、高齡者及一般民眾均能享有一致、便利之報稅服務,並安全地完成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本次線上申報無障礙網頁之推出,主要就視覺呈現及操作便利性等面向進行優化,如設置快速鍵以強化鍵盤操作流程;增設定位點引導功能,協助使用者理解並掌握頁面結構;另針對視障者使用需求,優化網頁區塊化設計,提升與螢幕閱讀器(報讀軟體)之相容性,改善以往無法報讀、報讀不完整或中斷等情形,讓使用者得以透過螢幕閱讀器完整掌握頁面資訊及操作流程,進一步提升操作效率並降低認知負荷。該無障礙網頁並已取得數位發展部無障礙標章。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系統亦同步調整輸入錯誤提示內容,採用更明確具體訊息文字,協助使用者即時修正申報資料。例如於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項下,新增重複申請提示訊息,以避免因資訊不明確而發生申報錯誤。 0800-000-321 ,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 0809-099-089 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s : //tax.nat.gov.tw )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張菊娟   股長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830 撰稿人:陳庭軒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837

檢舉房東漏報租賃所得,證據是關鍵!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政府近年來積極推動租屋市場透明化及租金補貼政策,各界對租賃權益及租稅公平之關注程度日益提升,民眾檢舉房東漏報租賃所得逃漏稅,如有提供具體事證,稽徵機關將進行查核。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 13 點及第 16 點規定,民眾如僅憑網路、報章雜誌或其他一般大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即提出檢舉他人逃漏稅,因無具體事證,稽徵機關將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予免議存查。檢舉房東逃漏租賃所得時,應提供下列資訊及文件:一、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二、被檢舉人(房東)之姓名及地址。三、具體違章事證:包含租賃契約書影本(寫明房屋座落地址、租賃期間、每月租金)、給付租金之證明(如匯款單、銀行轉帳紀錄或現金簽收紀錄)等,供稽徵機關據以查核認定被檢舉人是否有違章漏稅事實。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向乙君承租房屋作為住所,其發現乙君未如實申報年度租賃所得,遂具文提出檢舉。惟甲君初次檢舉時僅提供房屋門牌照片及網路租屋網截圖,並無實際支付租金之證明。經該局發函通知其於 10 日內補正資料,甲君嗣後補齊當年度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每月固定轉帳予乙君之銀行存摺明細。經該局查得乙君確實漏報該筆租賃所得,除核定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舉發違章逃漏稅時,請詳實敘明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並提供具體證明文件。同時提醒房東如有出租房屋取得收入,應主動申報所得,倘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詹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分機 1270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小規模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以免受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賣方營業人不論採紙本統一發票或電子發票,只要買受人為「營業人」(含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以免因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開立及記載而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及第 9 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營業人時,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若使用電子發票,則應開立「 B2B 電子發票」,並於統一發票上確實記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如未依規定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等資訊,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 1 %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 1,500 元,最高不得超過 15,000 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並得按次處罰,其第 2 次以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發票所載銷售額之 2 %,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 3,000 元,最高不得超過 30,000 元。 該局舉例,近期發現經營食材批發業之甲公司,銷售貨物予非屬使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時,誤認為買受人屬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作為交易憑證,甲公司雖已依規定申報銷售額,並無逃漏稅意圖,惟因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載明買受人統一編號等應行記載事項事實明確,應依營業稅法第 48 條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於開立發票前,務必先確認買受人是否屬營業人(含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記載相關資訊。如發現統一發票開立錯誤情事,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更正並報備實際交易資料,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16 條規定者,得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使用 該局網站 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250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重點,申報前停看聽!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近年不少投資人布局海外資產,從基金、股票、債券到房地產等,投資配置日益多元。然而,在市場波動下,部分海外資產出現交易損失時,民眾往往因為不熟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規定,而造成申報錯誤,甚至遭受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114 年度全戶如有海外所得達新臺幣 ( 下同 )100 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 750 萬元者,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海外所得是指「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非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就申報戶全年的海外各類所得合併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海外所得時,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 16 點規定,如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金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彙整重點並舉例如下: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重點彙整表 扣除重點 舉例 限「同一年度」 甲君 114 年度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100 萬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80 萬元,未扣除之損失 20 萬元不能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限「同一類所得」 乙君 114 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50 萬元,同年另有海外利息及海外股利所得共 300 萬元,應申報海外所得 300 萬元,不可扣除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50 萬元。 所得及損失須「核實計算」 丙君 114 年度有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500 萬元 ( 未核實計算 ) 、 100 萬元 ( 核實計算 ) 及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200 萬元 ( 核實計算 )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200 萬元可扣除限額,以核實計算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100 萬元為限。 該局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如有海外所得,應審慎檢視整體交易情形,據實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如有相關法令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

用這招就可讓子女直接繼承阿公遺產?專家:誤會大了

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2026/04/21 10:58:26 民法規定繼承人分為「當然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且遵循「前順位存在時,後順位不得繼承」原則..... 點入看全文

2026報稅/5月綜所稅申報準備起跑 三退稅時間出爐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即時報導 2026/04/21 11:20:2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為今年 5 月 1 日至同年 6 月 1 日,建議民眾多加利用網路申報並選擇「直撥退稅」..... 點入看全文

房屋贈與移轉 別忽略契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4/22 00:56:45 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只要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等移轉,屬於契稅課徵範圍,免贈與稅不等於免契稅..... 點入看全文

2026報稅/列報長照扣除額 有眉角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4/22 00:58:0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民眾若要列報長照特別扣除額,須符合三項規定之一..... 點入看全文

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之查定課徵營業人名單公示查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財政部於 114 年 12 月 12 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名稱並改為「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租稅優惠作業規範」 ( 下稱本規範 ) ,自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並將租稅優惠期間延長至 117 年 12 月 31 日止。 該所說明,針對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自助餐、麵食館、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若依本規範申請經核准者,在 115 年 1 月 1 日至 117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即使符合「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 4 點所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仍可繼續適用稅率 1% 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 該所進一步說明,因部分經核准適用本規範之大眾化消費餐飲店家生意熱絡、外送訂單頻繁,常遭民眾檢舉未開立統一發票,為維護民眾知的權利,增進民眾對政府政策瞭解、信賴及監督,請民眾多加利用以下方式查詢相關店家名單,倘查詢結果顯示店家業經核准,其未開立統一發票係屬合法,請安心消費,無須疑慮。 一、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網址 ( https : //www.etax.nat.gov.tw )→ 點選「線上服務」 → 「公示資料查詢」 → 「查定課徵             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資料查詢」即可查詢名單。 二、搜尋引擎關鍵字查詢         於 Google 等搜尋引擎輸入「行動支付 租稅優惠 查詢」即可連結至查詢專區頁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 銷售稅股 梁可蓁 電話:( 04 ) 22612821 轉 314

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於今 (21) 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綜整外界意見,適度放寬本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今日生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防杜避稅規定之股權價值認定方式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之房地合一稅 2.0 ,為防杜股東藉形式移轉股權而實質轉讓我國境內房地,於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3 項明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 ( 以下合稱股權 ) 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權,該被投資營利事業股權之價值 50% 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 ( 以下合稱房地 ) 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地交易。 上開判斷被投資事業股權價值 50% 以上係由我國境內房地所構成,係以交易股權時被投資事業之境內房地價值為分子,分母則以該事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或交易日之資產「淨值」認定。為使該比率計算更為合理,參考國際間規定,增訂該事業如可合理客觀衡量其全部財產價值 ( 例如會計師按實價查核簽證資料 ) 者,該「分母」得以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認定。 二、修正防杜避稅規定適用範圍 基於上開股權交易視為房地交易規定係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又房地合一稅係適用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地,爰參酌上開日出條款立法意旨,放寬將股東交易 110 年 6 月 30 日以前取得之被投資事業股權 ( 下稱舊股權 ) ,其交易所得中屬該事業持有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之房地 ( 即舊制房地 ) 價值占境內全部房地價值之比例部分,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舉例說明, A 公司持有子公司 100% 股權且均為 110 年 6 月 30 日以前取得之舊股權, A 公司近日出售子公司股權時,該子公司股權價值 50% 以上係因持有我國境內房地,且全部為 104 年以前取得之舊制房地,依修正後規定, A 公司出售股權之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3 項規定。 ( 詳釋例 ) 三、綜整納入現行相關解釋函令 彙整財政部已發布之解釋函令納入規範,例如定明配偶相互贈與、連續繼承等方式取得房地之取得日、持有期間計算;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與地主合作興建取得之房地於 5 年內交易,得適用 20% 稅率課稅;營利事業實際從事興建因故未能擔任起造人,提示相關證...

北區國稅局稅務廉政志工培訓,協助民眾辦理所得稅申報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綜合所得稅申報季即將到來,於 4 月 21 日舉辦「 115 年志工服務講習會」,由該局綜合行政組及桃園分局政風室指派專業講師,藉由「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簡介」、「全功能櫃檯業務簡介」及「志工服務禮儀與志工服務須知」等課程,提升稅務廉政志工對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項作業流程之知能及宣導手機報稅等重點工作,另外政風室也分享「稅務廉政服務小叮嚀」,期透過志工服務在報稅流程中協助宣達政府廉能政策及預防稅務詐騙,以保護納稅義務人,加強民眾對於廉政政策之認識與支持,建構誠信廉能政府。 該局說明,感謝志工熱情參與教育訓練,持續汲取新知於服務工作中發揮所長,展現志工「服務為榮,助人最樂」精神,用真誠態度與暖心服務,將稅務誠信與廉能意識普及到每位民眾心中。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   吳代理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908

「免贈與稅」不等於免稅!稅局揭30天內漏繳這筆錢恐挨罰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2026/04/20 10:30:29 雲林縣稅務局提醒,只要房屋因贈與移轉所有權,即使符合贈與稅免稅規定,仍須申報並繳納契稅,且有明確期限與罰則,民眾常因誤解而漏報,反而被加徵怠報金..... 點入看全文

2026報稅/外僑申報綜所稅 三個關鍵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4/21 01:42:51 台北國稅局表示,同一課稅年度(也就是從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在台居留未滿 183 天者,屬於非居住者,而滿 183 天者,則為居住者..... 點入看全文

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調增為21.3萬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規定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 113 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60% 計算,今 (115) 年辦理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標準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3 萬元,較 113 年度增加 3,000 元。 該所說明,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計算基本生活費總額 ( 即 21.3 萬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 ) ,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所舉例,如申報家戶為夫妻 2 人,扶養就讀高中及國小子女 2 名,及年齡 70 歲、符合適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又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標準扣除額 26.2 萬元,則其家戶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總額為 106 萬 5,000 元( 21.3 萬元 ×5 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 101 萬 3,500 元〔全戶免稅額 53 萬 3,500 元( 9.7 萬元 ×4 人+ 14 萬 5,500 元 ×1 人) + 標準扣除額 26.2 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21.8 萬元〕,該申報戶還有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差額 5 萬 1,500 元( 106 萬 5,000 元- 101 萬 3,500 元),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 綜所稅股 范先生 電話:( 04 ) 22612821 轉 213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填寫行業代號並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正確填報行業代號並依所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符合「一百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得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之合計數依所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惟發現有營利事業採行是項方式結算申報卻未依實際營業項目選用適當行業代號,或因行業代號填載錯誤、以不存在的行業代號列報,致所得額計算錯誤。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上開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經營兩種以上行業,應以主要業別(即營業收入較高者)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計算其所得額。營利事業如欲瞭解所經營行業之 114 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可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t.gov.tw / 分稅導覽 / 營所稅 / 報稅資訊 /★ 申報資訊 / 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 / 一、申報資訊 ( 三 ) 各業類標準 /4. 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查詢。 該局提醒,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仍須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且帳載結算事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若調整後純益率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應依調整後較高純益率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款。 (聯絡人:營所稅組何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296 )

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即將於今( 115 )年 5 月 1 日開始,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儘早準備資料,如期完成申報納稅義務。 該局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今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1 日),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s://tax.nat.gov.tw )個人 / 外僑綜合所得稅 / 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離線版軟體或以線上版辦理網路申報;另外,使用 Mac 電腦、 Linux 電腦或是平板電腦的納稅義務人,則可利用線上版進行網路申報。 網路申報提供下列 5 種登入方式,快速又便利: 1. 內政部核發之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 2. 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 3. 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 4. 已註冊內政部行動自然人憑證。 5. 今年 1 月 31 日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所載之「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搭配查詢碼及出生年月日可匯入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該局提醒,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檢送之各項證明文件,舉凡扶養親屬、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報酬、列舉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等證明文件,皆須於今年 6 月 11 日前送(寄)至轄區國稅局,臺北市外僑納稅義務人請送(寄)該局綜所遺贈稅組外僑股(地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 1 段 2 號 1 樓)。 該局呼籲,請外僑多加透過網路辦理 114 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可利用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繳稅,節省往返國稅局及排隊等候的時間。另外,今年 5 月 1 日為國定假日,當日各地區國稅局均未提供臨櫃服務,若有相關臨櫃報稅需求請於其他上班日辦理。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軟體操作問題,請撥打 0809-085188 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楊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650 )

申報減免資格核定完成? 小心詐騙郵件!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反映收到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webmail@etax.nat.g0v.tw> 」名義,通知「 115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減免申報資格核定作業完成」的電子郵件,並引導民眾直接連結郵件內指定「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進行減免結果調閱或「 點此下載查詢 」,疑似可疑郵件,遂向所屬國稅局通報查證。 該局說明,屬於稅務減免等個資重要事項,倘民眾係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國稅局均會以正式公文書寄送核定結果,不會以電子郵件夾帶不明連結進行通知,且政府機關電子郵件是以「 .gov.tw 」結尾,不會是「 .g0v.tw 」,另外「 gov 」前也不會冠上其他英文或數字(例如 :123gov ),請民眾提高警覺,預防遭受詐騙。 該局再次呼籲, 5 月所得稅申報期將至,民眾及營利事業應慎防稅務詐騙,如接獲可疑之電子郵件通知,請務必先確認電子郵件來源,切勿點閱不明郵件的超連結及附加檔案,也不任意輸入個人或營利事業有關資訊,如有任何疑慮,可撥打 165 反詐騙專線及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查證,以確保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530  

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放寬認定非健保特約之人工生殖醫療費用列舉扣除額規定,減輕民眾生育負擔。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之醫療費用,得否列報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之 3 規定,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部分人工生殖機構未加入健保特約,亦未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致民眾於該等機構支付之相關費用,原不得列報扣除,惟為配合政府推動人工生殖補助政策,考量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受相關法規監管,且民眾申請補助時,其施術項目及費用均須經主管機關審核,爰予放寬認定標準,財政部已於 114 年 10 月 16 日發布台財稅字第 11404641660 號令,釋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且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申請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得就該等醫療費用減除政府補助及保險給付部分後,列報為支付年度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之配偶於 114 年間至非健保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試管嬰兒療程,支付醫療費用新臺幣 ( 下同 )50 萬元,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補助 10 萬元,另獲保險給付 2 萬元,則甲君於 115 年辦理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得以其實際負擔之 38 萬元( 50 萬元- 10 萬元- 2 萬元),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適用上開規定時,應檢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以及補助核撥之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核准補助之相關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至可列報金額,應以實際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為準。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侯惠月 課長     聯絡電話: (07)7404001 分機 5810 撰稿人:黃書葶             聯絡電話: (07)740...

年滿80歲以上長者聘僱外籍看護,須為身心失能者方能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勞動部於 114 年 7 月 30 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3 項,放寬年滿 80 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然而,此一放寬規定僅涉及外籍看護工之申請程序,並不等同即取得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之列報資格,民眾切勿混淆。 該局說明,年滿 80 歲以上被看護者雖可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即申請聘僱外籍看護,但若欲於 115 年 5 月列報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長照扣除額新臺幣 ( 下同 )18 萬元,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 113 年 3 月 26 日衛部顧字第 1131960644 號令,下稱衛生福利部 113 年 3 月 26 日令)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方得列報。兩者為不同規定,適用條件不可相互替代。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衛生福利部 113 年 3 月 26 日令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 3 種情形之一: 1. 符合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2. 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 2 級至第 8 級,且 114 年度使用上開長期照顧服務者,並持有繳費收據等相關證明。 3. 身心失能者於 114 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 90 日,並持有入住或繳費證明文件。但 113 年度已入住達 90 日且持續入住至 114 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 90 日之限制。 舉例而言,甲君之母乙女士於 114 年度年滿 81 歲,甲君僅憑乙女士之身分證明文件,依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3 項向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雖可取得聘僱許可,但僅憑此申請事實,並不符合申報長照扣除額之要件。倘若甲君補齊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1 項所需之完整資格證明或其他長照相關文件,則即可於 114 年度列報長照扣除額,享有 18 萬元之扣除利益,惟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股利及盈餘所得按 28% 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元者不適用。 該...

網路報稅選直撥,安全入帳最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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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為 115 年 5 月 1 日至同年 6 月 1 日,建議民眾多加利用網路申報並選擇「直撥退稅」。提供存款帳戶直撥退稅,退稅款將於退稅當日撥入指定帳戶,省時、便利又安全。 該局說明,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一批退稅時間為 115 年 7 月 31 日,適用對象包括:採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之退稅案件;符合稅額試算並經由線上或電話語音確認之退稅案件;以及在 115 年 5 月 11 日前將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遞送或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案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直撥退稅是最安全且效率最高的退稅方式,退稅款將於退稅當日直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的存款帳戶,不僅節省民眾往返銀行領取退稅款所需時間,更不必擔心退稅憑單有遺失、逾期兌領或被冒領的風險。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絕對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要求納稅人前往自動提款機( ATM )或利用網路銀行操作轉帳退稅。民眾若接到可疑通知,請務必提高警覺,並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 0800-000-321 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查證,以避免落入詐騙陷阱。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2120 ) 附表: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批次退稅日程表

收取押金利息 要開發票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4/20 01:02:56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出租財產並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點入看全文

2026報稅/5月報稅季來臨 列扣保險費兩個限制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4/20 01:04:36 5 月報稅季來臨,財政部表示..... 點入看全文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填寫行業代號並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正確填報行業代號並依所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符合「一百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得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之合計數依所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惟發現有營利事業採行是項方式結算申報卻未依實際營業項目選用適當行業代號,或因行業代號填載錯誤、以不存在的行業代號列報,致所得額計算錯誤。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上開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經營兩種以上行業,應以主要業別(即營業收入較高者)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計算其所得額。營利事業如欲瞭解所經營行業之 114 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可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t.gov.tw / 分稅導覽 / 營所稅 / 報稅資訊 /★ 申報資訊 / 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 / 一、申報資訊 ( 三 ) 各業類標準 /4. 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查詢。 該局提醒,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仍須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且帳載結算事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若調整後純益率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應依調整後較高純益率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款。 (聯絡人:營所稅組何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296 )

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說明, 114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將自 115 年 5 月 1 日開始,當日為國定假日,各地區國稅局不提供臨櫃服務,但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則不打烊,呼籲民眾及營利事業多多運用。又申報截止日原為 5 月 31 日,遇假日順延至 6 月 1 日,今天有媒體誤植為 6 月 3 日,財政部特此澄清。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綜合所得稅:邱專門委員筱惟  02-2322-8122

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即將於今( 115 )年 5 月 1 日開始,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儘早準備資料,如期完成申報納稅義務。 該局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今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1 日),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s://tax.nat.gov.tw )個人 / 外僑綜合所得稅 / 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離線版軟體或以線上版辦理網路申報;另外,使用 Mac 電腦、 Linux 電腦或是平板電腦的納稅義務人,則可利用線上版進行網路申報。 網路申報提供下列 5 種登入方式,快速又便利: 1. 內政部核發之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 2. 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 3. 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 4. 已註冊內政部行動自然人憑證。 5. 今年 1 月 31 日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所載之「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搭配查詢碼及出生年月日可匯入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該局提醒,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檢送之各項證明文件,舉凡扶養親屬、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報酬、列舉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等證明文件,皆須於今年 6 月 11 日前送(寄)至轄區國稅局,臺北市外僑納稅義務人請送(寄)該局綜所遺贈稅組外僑股(地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 1 段 2 號 1 樓)。 該局呼籲,請外僑多加透過網路辦理 114 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可利用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繳稅,節省往返國稅局及排隊等候的時間。另外,今年 5 月 1 日為國定假日,當日各地區國稅局均未提供臨櫃服務,若有相關臨櫃報稅需求請於其他上班日辦理。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軟體操作問題,請撥打 0809-085188 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楊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650 )

一個設籍觀念弄錯虧大了!他一查發現多年白繳4倍地價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2026/04/16 09:40:20 稅務局指出,依據土地稅法第 9 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的適用範圍其實比一般人想像更廣..... 點入看全文

家屬還沒過戶就過世 國稅局教你遺產稅三大申報重點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2026/04/17 09:13:4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這種情況下,「土地」和「還沒拿到的價款」都要列入遺產..... 點入看全文

扣繳檢查即將展開,中區國稅局籲請扣繳單位自動補報補繳可減輕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並提升扣 ( 免 ) 繳憑單申報正確性, 114 年度扣繳檢查即將展開,將針對轄內扣繳單位進行查核。該分局呼籲各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發現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未依限申報扣 ( 免 ) 繳憑單情形,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在查獲前完成補報補繳者,可依法減輕處罰。 該分局指出,實務上常見的扣繳疏失包括: 一、 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未依規定按 6% 或 18% 扣繳率扣繳稅款 ( 全月薪資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之 1.5 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 6% 扣繳,其餘按 18% 扣繳 ) 。 二、 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繳納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三、 以個人名義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給付租金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 ( 免 ) 繳憑單。 四、 給付同業間資金調度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 ( 免 ) 繳憑單。 五、 舉辦尾牙或活動抽獎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扣 ( 免 ) 繳憑單。 六、 捐贈善款僅取具受贈單位收據,未申報其他所得扣 ( 免 ) 繳憑單。 七、 聘請臨時或短期工讀人員,未申報薪資所得扣 ( 免 ) 繳憑單。 八、 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已變更 ( 或死亡 ) ,租賃所得人欄位仍填報原所有權人。 九、 董監事車馬費 ( 出席費 ) 性質誤判,例如個人董監事車馬費屬薪資所得、法人董監事屬其他所得而漏未辦理申報。 十、 雖已扣取稅款,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給付居住者應於次月 10 日前繳納;給付非居住者應於給付日起 10 日內繳納)。 該分局提醒,扣繳制度是我國所得稅重要稽徵機制之一,扣繳單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繳納及申報作業。如於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依規定減輕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綜所稅課 陳品如 電話:( 04 ) 22588181 轉 223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將不動產及機器設備等財產出租所收取之押金,應於每月底按該年 1 月 1 日郵政定期儲金 1 年期固定利率計算押金利息(不滿 1 個月者不計),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及報繳營業稅;但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簡化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手續。 該局舉例說明,設備廠商甲公司 115 年 1 月 1 日出租工程機具與建築業者乙公司,收取押金新臺幣(下同) 80 萬元,該年 1 月 1 日郵政定期儲金 1 年期固定利率為 1.725% ,按月計算之押金利息為 1,150 元( 800,000 元 × 1.725%/12 月),甲公司應於每月底開立銷售額 1,095 元及稅額 55 元〔 1,150 元 / ( 1+5% ) × 5% 〕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甲公司亦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於 115 年 1 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 13,800 元( 800,000 元 × 1.725% ),開立銷售額 13,143 元及稅額 657 元〔 13,800 元 / ( 1+5% ) × 5% 〕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未依規定計算押金利息致短漏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850 )

文化人的網路消費風潮 儲存雲端發票享有更多中獎機會

近年來「全民頭家」風氣盛行,在網路平台販售自行設計或產製文創商品的創作者越來越多了,消費者如果於線上購買商品,除可以訊息向店家確認是否開立電子發票,也可直接以賣場揭露的「營業人資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 以下簡稱整合平台 ) 確認營業人是否開立電子發票,進而於結帳時提供手機條碼,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透過網路電商平台 ( 如蝦皮、好賣家、賣貨便等 ) 專營網路銷售之營業人,如每月銷售貨物銷售額達新臺幣 ( 下同 )10 萬元、銷售勞務銷售額達 5 萬元,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在網路賣場清楚揭露「稅籍登記的營業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讓消費者線上交易安心又有保障。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消費者可至整合平台【 https://einvoice.nat.gov.tw( 首頁 / 導入電子發票營業人查詢 ) 】確認營業人開立發票類型,如為使用電子發票的營業人,可於訂單之備註欄位填寫欲儲存雲端發票的手機條碼,享受雲端發票的便利及更多的中獎機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 銷售稅課 洪小姐 電話:( 049 ) 2223067 轉 321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5年4月15日起上線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 115 年 4 月 15 日起放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 https://tax.nat.gov.tw ),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可先至該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於上述日期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憑於 115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遇假日順延至 6 月 1 日)使用網路辦理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經由網路辦理結算申報,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可依下列 2 種方式擇一申請: 一、簡易電子認證方式: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常用服務 ∕ 「密碼申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機關團體扣繳編號)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已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密碼者毋需再申請。 二、電子憑證認證方式:營利事業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 https://moeaca.nat.gov.tw )申請工商憑證 IC 卡,機關團體及其代理人(事務所)向 XCA 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 https://xca.nat.gov.tw )申請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 IC 卡。 該局指出,申報軟體下載路徑為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首頁 / 非個人 / 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可分別點選「營所稅結(決)算申報」及「營所稅機關團體申報」,再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包含營所稅結(決)算申報程式(含建檔、審核、列印)、股東股份轉讓媒申審核申報程式、投資人明細媒申審核申報程式、興建、營運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投抵媒申審核程式、公司員工或高階專業人員取得股票或執行認股權憑證選擇緩課媒申審核程式、以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緩課媒申審核程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媒申審核程式、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媒申審核程式及營所稅結算機關團體申報系統等申報軟體。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自 115 年 4 月 15 日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俾利 115 年 5 月 1 日起以網路辦理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 113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營業人不論是否已辦理稅籍登記,取得中獎統一發票均不給獎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給獎的目的,係為鼓勵消費者於消費時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杜逃漏稅捐,並考量統一發票本為營業人應索取之憑證,故發票之買受人為營業人者,無論是否已辦理稅籍登記,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均不給獎。 該局說明,每單月 25 日為統一發票開獎日,許多民眾都很期待自己的統一發票能夠兌中大獎,惟依財政部 108 年 1 月 7 日台財稅字第 10704616110 號令,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 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其取得之統一發票,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給獎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取得該平臺開立品名為「手續費」之雲端發票新臺幣(下同) 1,000 元,當期統一發票開獎,該張發票對中 100 萬元,經國稅局查得甲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雖取得之交易手續費發票未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惟甲本質上仍為營業人,該張發票不予給獎。 該局呼籲,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統一發票,不論是否已申請稅籍登記,均不得兌領獎金,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兌領獎疑義 24 小時客服專線(手機請加 02 ) 4128282 。 (聯絡人:銷售稅組温稽核;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704 )

個人出售舊制房屋,應核實申報移轉登記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之房屋(舊制房屋),應依規定核實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舊制房屋時,應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核實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額,併入房屋移轉登記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如房屋、土地併同交易,未能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價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減除房地交易所支付之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 114 年以總價新臺幣(下同) 2,500 萬元出售其於 100 年間以 1,500 萬元所購入之房地(買進、賣出契約均未劃分房屋及土地價格),甲君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為 12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 480 萬元、支付仲介費、契稅及土地增值稅等相關必要費用共計 150 萬元,則甲君出售房屋之所得為 170 萬元{( 2,500 萬元 -1,500 萬元 -150 萬元) × [ 120 萬元 / ( 120 萬元 +480 萬元)]},應併入其 114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出售舊制房屋時,應核實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如有相關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逕洽轄區國稅局詢問,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530 )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可採媒體申報,報稅更便捷!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為響應政府簡政便民及數位轉型政策,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 決 ) 算申報系統再優化,對於適用租稅減免的中小企業,提供更彈性的申報作業選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為減輕企業申報負擔,自 115 年 5 月 1 日起,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 ( 決 ) 算申報,其中「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申報書租稅減免第 A18-1 頁)部分,除原有的人工及網路申報方式外,開放可採媒體申報,惟媒體申報光碟檔案資料不得壓縮,以避免資料錯誤造成退件。這項措施讓享有該項租稅優惠的中小企業,可以單獨產出媒體檔案辦理申報,大幅提升申報作業的便捷性。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可自 115 年 4 月 16 日起,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s://tax.nat.gov.tw )下載安裝最新版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申報資料應審核無誤後再辦理申報。 國稅局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申報,也提供諮詢服務管道,稅務問題可撥打 0800-000-321 、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 0809-088-198 (申報期)或 0809-085-188 (全年)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稅務問題)及「啵兒棒」(系統操作問題)線上查詢,即時解決稅務及技術性問題。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陳中恒股長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810 撰稿人:吳雲卿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811

中小企增聘加薪 有條件優稅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2026/04/13 00:48:00 經濟部提醒中小企業,若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定,可申請增聘人才、加薪留才、研發創新相關租稅優惠,應及早備妥證明文件..... 點入看全文

新聞中的法律/虛擬資產法的紅線

經濟日報 陳全正 2026/04/13 00:48:07 行政院會在 4 月 2 日通過了《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 點入看全文

農用農地免繳贈與稅攻略,對象才是關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姪子,所涉及課徵贈與稅疑義。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繼承人,其土地及地上作物價值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免予課徵贈與稅。其所謂「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繼承人」,包含贈與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特定對象。換言之,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他人,受贈人與贈與人之關係需符合遺贈稅法所規定之對象,始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未婚且無子女,考量年事漸長,想要預先安排財產分配,於 115 年 1 月間將名下 1 筆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平日照顧自己生活之姪子乙君。該農業用地雖取得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惟受贈對象姪子乙君,非民法第 1138 條規定之繼承人,不符合上開遺贈稅法規定,因此仍應將該筆農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 2,000 萬元計入贈與總額,並繳納贈與稅 1,756,000 元〔( 2,000 萬元 -244 萬元) × 10% 〕;倘甲君將該農業用地贈與其弟弟丙君,則符合規定,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並免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贈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時,受贈人需為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繼承人,始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客服電話 0800-000-321 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630 )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之強化保護措施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為強化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個人資料保護意識及落實相關防護措施,財政部訂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建立記帳業者對個人資料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防止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鑑於數位化發展及個人資料蒐集利用日益頻繁,為避免記帳業者個人資料外洩並持續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記帳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下稱安維計畫)並定期檢視及更新,安維計畫若未有「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下稱事故通報表)或該表上之聯絡資料未更新,請至財政部或中區國稅局網站「個資安全維護專區」下載最新事故通報表或更新聯絡資料,另為落實個資管理措施,應以專屬帳號密碼登入電腦系統,不得洩漏或與他人共用,並定期變更密碼,以有效降低個人資料外洩風險,保障民眾權益。 記帳業者如遇個人資料安全事故,須採行相關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立即通知當事人;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 72 小時內,檢附事故通報表 ( 可至財政部網站首頁 / 便民服務 / 賦稅服務資訊 /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訊或記帳士資訊 / 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及通報書表項下查詢下載 ) ,以電子郵件方式向財政部通報,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並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及檢討等事項函報財政部。 該分局再次強調,個人資料保護是建立民眾信任與組織永續經營的重要基礎,未來將持續透過輔導等措施,協助記帳業者落實個資保護工作,確保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與維護。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洪小姐 電話:( 049 ) 2223067 轉 105

115年4月14日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 112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於 115 年 4 月 14 日聯合辦理公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及第 102 條之 2 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辦理當年度結算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4 項、第 5 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1. 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 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 39 條盈虧互抵規定。 3. 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主管稽徵機關之公告欄,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 )點選「公告訊息 \ 核定稅額公告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詢。 若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 \ 電子稅務文件 \ 線上申請 \ 營所稅」或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 \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各項申報書表申請書」下載申請書表,向轄區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發。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營利事業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 81 條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 10 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或更正;若對該公告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 30 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江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