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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提移轉訂價報告 三情境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5/20 01:00:31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若企業去年與關係人間從事「受控交易」,今年 5 月申報去年營所稅時,原則上都須依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不過..... 點入看全文

補助款遭扣押 可提救濟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5/20 01:00:10 桃園市稅務局提醒,若因未設立專戶,導致補助款與一般存款混在同一帳戶而遭扣押,民眾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行政執行機關聲明異議,爭取返還..... 點入看全文

收購中古車 抵稅有條件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5/20 00:59:4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規定,中古車商向非營業人購買舊車時,應保存普通收據、買賣合約書、讓渡書等原始交易文件..... 點入看全文

出售繼承房地須留意,納保官提醒申報有眉角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連續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如該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者,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規定課徵房地合一稅。民眾如對課稅所得有疑義,可尋求納保官協助,透過溝通與協調,化解爭議。 該局指出,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可從被繼承人取得土地、房屋之日期,分別判斷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或財產交易所得(舊制),如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者,應課徵房地合一稅;如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應屬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設籍臺北市) 113 年間出售 A 房地,未申報房地合一稅,經該局核定補稅處罰。甲君不服,主張其誤認出售繼承之房地屬舊制,並非故意逃漏稅捐,乃向納保官尋求協助。經納保官瞭解案情後,系爭 A 房地係甲君之父親於 81 年買入,父親 108 年過世後由母親及甲、乙(設籍新北市)共同繼承取得,又母親於 109 年過世,其繼承 A 房地之持分再由甲、乙共同繼承取得,嗣甲、乙 2 人於 113 年間共同出售 A 房地,其中繼承自父親之持分,係父親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應適用舊制,另繼承自母親之持分,係母親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應適用新制。該局納保官考量 A 房地出售同時涉及新、舊制,容有誤解之可能,除向甲君詳細說明相關法令外,並主動聯繫乙君所在地國稅局之納保官,就罰鍰之裁量採一致性處理,以維護納稅者權益,最終順利解決爭議。 該局呼籲,納保官係在納稅者及稅捐稽徵機關間擔任溝通、協調與協助的角色,透過專業稅務素養,靈活適用稅法規定,不僅確保稽徵單位依法行政的原則,也協助納稅者解決問題,民眾可多加善用納保制度。該局網站(網址: https://www.ntbt.gov.tw )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詳列納保官設置情形、相關申請資料及各類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例等,歡迎民眾參考運用。 (聯絡人:法務組吳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2061 )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請多留意常見錯誤,報稅不卡關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應依法設置帳簿、完整保存交易憑證,並依實際經營情況核實申報收入、費用及計算所得。正值 5 月報稅季,為避免業者因申報錯誤遭補稅甚至受罰,整理申報常見錯誤態樣如下表,提醒業者留意相關規定: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及說明 類別 錯誤態樣 說明 收入 短漏報扣繳憑單收入 ( 如業務收入、銀行利息收入等 ) 可利用組織及團體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調,避免漏報收入。 短漏報各項補助款 非屬免稅之補助款,申報業務收入時應填報。 短漏報勞退基金帳戶結清餘額或自費收入 結清勞退基金帳戶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並如實申報自費收入,避免漏報。 費用 獨資負責人列報薪資費用、伙食費及使用自有房屋租金支出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18 條、第 19 條及第 20 條之 1 規定,獨資負責人不得列報薪資費用、伙食費及自有房屋供本人執業使用之租金支出。 與家庭合用無法劃分之支出 執行業務查核辦法第 15 條規定,租用房屋之租金支出,應按供執行業務使用面積比例計算;水電瓦斯費、郵電費及汽車相關費用應按 1/2 計算減除。 屬員工自付之勞、健保費用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24 條規定,非執行業務者負擔不得列報。 列報與業務無關之費用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14 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報。 申報損益計算表,將各項費用科目總括列報為其他費用 各項費用應按其性質正確歸屬費用科目,以符合會計處理原則。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可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 https://tax.nat.gov.tw ) 申請報稅密碼,並下載安裝「執行業...

統一發票兌獎不需要輸入信用卡資料驗證身分,收到可疑中獎通知郵件,千萬別點擊假連結!!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近期有民眾到國稅局詢問,表示自己收到標題為雲端發票中獎通知之電子郵件,信件內附有結尾為「 .com 」的網址連結,民眾點擊連結後顯示之網頁外觀與官方網站非常相似,想詢問自己是否真的中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近期詐騙集團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整合服務平台)或知名購物平台業者等名義,寄送電子郵件通知民眾雲端發票中獎,誘騙民眾點擊信件中所夾帶之詐騙網站連結,將其導向偽造的整合服務平台網頁進行「載具綁定驗證」,再導入刷卡頁面要求民眾輸入信用卡卡號、到期日、安全碼 (CVV) 及手機收到的 OTP 簡訊驗證碼,許多人以為這是為了確認身分或完成領獎所必須的程序而照做了,惟實際上,詐騙集團正利用此步驟,竊取民眾信用卡資料進行盜刷,造成民眾財務損失。 該局提醒,統一發票兌獎流程並不需要輸入信用卡資料驗證身分,民眾如收到可疑之中獎通知郵件時,應提高警覺,請務必確認是否為真正的整合服務平台電子信箱( einvoice@einvoice.nat.gov.tw )及官網網址( https://www.einvoice.nat.gov.tw ),政府機關的結尾是「 .gov.tw 」,而詐騙網頁連結結尾為「 .com 」。 該局建議民眾可至整合服務平台申請個人手機條碼,並在「領獎設定」中設定自動匯款,雲端發票若中獎,獎金會自動匯入指定金融帳戶,減少被詐騙的風險。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 165 反詐騙專線或整合服務平台客服專線 0800-521-988 查證。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陳燕菁   課長     聯絡電話: (07)3228838 分機 6750 撰稿人:李佳穎             聯絡電話: (07)3228838 分機 6767

一次看懂外僑綜合所得稅退稅程序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稅局受理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後,如核定確有應退稅款時,會於退稅支票開妥後通知納稅義務人具領。外僑納稅義務人亦可利用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的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的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因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結清或其他因素導致退稅款無法順利撥付時,國稅局將轉為開立退稅支票,並寄發通知領取。 該局特別提醒,如外僑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或外僑已離境無法兌領該退稅支票時,可填寫「代領退稅授權書」,並檢附代領人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以及外僑護照簽名頁影本,委託代理人代為領取支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詹子弘 電話:( 04)25291040 轉 611

所得稅申報期已至,退稅採直撥入帳戶,省時又便利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辦理上年度所得稅申報,若自行計算有退稅者,可於申報時一併填寫存款帳號資料,國稅局於審核完成後,會將退稅款直接撥入帳戶,免除領取及兌領支票之程序,省時又便利。 該局說明,申請以帳戶辦理退稅者,需為該申報戶內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其中一人持外僑統一證號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向參與金融資訊服務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新臺幣存款帳號為限。 該局提醒大家,務必詳加確認帳號資料之正確性,並於收到退稅款前勿結清帳戶,以利退稅作業之進行。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白小姐 電話:( 04 ) 26651351 轉 208

退稅通知需查證 詐騙話術別當真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時值五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坊間詐騙手法日新月異,近期已有詐騙集團假冒稅務機關名義,以「退稅通知」、「補件申請」或「帳戶驗證」等理由誘騙民眾,籲請民眾在期待退稅入帳的同時,務必提高警覺多方查證,切勿落入詐騙陷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退稅作業均需依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郵寄作業也都交由各地區郵局辦理,如有退稅支票更會以雙掛號方式投遞,絕對不會以電子郵件、電話或簡訊通知納稅義務人退稅。該局進一步說明,如退稅郵件招領逾期,郵局亦不會主動以電話通知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收到退稅支票,請立即向轄區國稅局洽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謹記詐騙有三不:「不聽信、不點擊、不轉帳」,民眾如接獲可疑電話、簡訊或連結,應立即撥打內政部警政署 165 反詐騙專線查證,或向鄰近警察局諮詢;如有稅務方面的疑慮,請儘速洽詢所在轄區國稅局。 退稅通知要查證,詐騙話術別當真,別讓詐騙集團有機可乘,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與您一起守護荷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南投分局 服務管理課 藍小姐 聯絡電話: (049)2223067 轉 403

2026報稅/房東最容易漏掉這件事!出租房屋稅率恐從1.5%跳回4.8%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2026/05/18 10:04:26 桃園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新制上路後,政府為鼓勵民眾將空屋投入租屋市場,並誠實申報租金收入..... 點入看全文

2026報稅/信託房屋公益出租 享優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5/19 00:48:46 財政部昨( 18 )日發布個人信託房屋出租課稅相關規定,當信託房屋釋出作為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等,可比照自然人,適用相關租稅優惠,今年 5 月報稅就能適用..... 點入看全文

企業大小章 邁向無插卡時代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2026/05/19 00:47:13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昨( 18 )日宣布,行動工商憑證即起上線,推動企業大小章邁向行動化與無插卡時代..... 點入看全文

國外技術授權免稅有新門檻 申請時點成關鍵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2026/05/18 11:23:12 財政部 5 月 13 日修正相關審查原則,新增申請期限與核准期間規定,若企業太晚申請,恐怕部分所得將無法適用免稅優惠..... 點入看全文

2026報稅/跨境權利金免稅 留意期限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5/19 00:46:59 財政部近日修正相關審查原則,新增申請期限,須在產發署核准函發文次日起兩個月內..... 點入看全文

農地違規使用 無法免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5/19 00:45:44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提醒,若農地在證明書有效期間內被查獲違規使用,原本核發的農用證明書可能遭撤銷或廢止,土地移轉時將失去免繳土增稅優惠..... 點入看全文

財部放寬住宅信託出租所得課稅優惠 比照自然人

中央社 記者呂晏慈台北 18 日電 2026/05/18 18:21:49 財政部今天發布「個人以住宅為信託財產依住宅法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出租所得稅課稅規定」,以及「有關個人以房屋為信託財產取得租賃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認列之相關規定」函令..... 點入看全文

購買電動小客車,符合汰舊換新條件也可以退還減徵貨物稅

為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消費者購買低汙染、高效能之綠能電動車輛,以帶動電動車及相關產業發展,促進節能減碳,並推動「 2050 淨零排放」及國家永續發展之政策目標,政府延續電動車輛貨物稅減 ( 免 ) 徵優惠措施至 119 年 12 月 31 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之 3 規定,凡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下同) 140 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依同條例第 12 條第 4 項規定減半課徵。如符合汰舊換新的條件,還可同時享有新車最高退還 5 萬元的貨物稅減徵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購買 1 輛馬達最大馬力 208.8 英制馬力或 211.9 公制馬力以上(相當於汽缸排氣量 2,001 立方公分以上,按貨物稅條例規定,從價徵收 30% 之貨物稅)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完稅價格為 300 萬元,可享有貨物稅減 ( 免 ) 徵優惠計算說明如下: ( 一 ) 該輛電動小客車於出廠或進口時,先以完稅價格 300 萬元按稅率 30% ,減半課徵貨物稅為 45 萬元( 300 萬元 × 30% 稅率 × 1/2=45 萬元)。 ( 二 ) 消費者購買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後,廠商或進口人可申請退還 140 萬元免徵金額之貨物稅為 21 萬元( 140 萬元 × 30% 稅率 × 1/2=21 萬元)。 ( 三 ) 該輛電動小客車實際負擔之貨物稅為 24 萬元( 45 萬元- 21 萬元= 24 萬元)。 本案例如同時符合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條件,尚可適用每輛減徵貨物稅 5 萬元,有購買電動車需求的民眾,可善用租稅減免優惠,為自己省荷包。 該局提醒民眾,購車前可先向車商確認相關租稅減免是否已反映於車價中,避免後續產生認知落差,保障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謝股長 06-2223111 轉 8087

網紅兼營網路銷售貨物與勞務分潤收入,請依營業稅起徵點換算公式檢核,主動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因應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下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盛,財政部於 114 年 9 月 10 日訂定「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提供是類網紅有一致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 該所說明,境內網紅於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包含自平臺取得分潤收入),如有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或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等情形之一者,即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依據財政部 113 年 12 月 12 日台財稅字第 11304677940 號令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下稱起徵點)規定,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銷售貨物起徵點由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 8 萬元調高至 10 萬元;銷售勞務起徵點由 4 萬元調整為 5 萬元,與 113 年以前規定已有差異,民眾應特別留意適用年度,以免誤判。 該所進一步說明,近年 YouTuber 及各類影音創作者等網紅經濟興起,個人透過社群媒體發表創作取得分潤收入(屬銷售勞務)與利用自身流量網路販售商品(屬銷售貨物)之兼營型態日益常見。網紅如兼營不同業別之營業,其各業別銷售額占所屬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達 100% 者,則認屬達起徵點,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其換算公式如下: (銷售貨物之銷售額 ÷ 銷售貨物之起徵點)+(銷售勞務之銷售額 ÷ 銷售勞務之起徵點) ≧ 100% 該所舉例說明: 一、網紅甲君於 113 年間,每月銷售分別有銷售貨物 7 萬元及取得平臺勞務分潤 1 萬元,雖未達各業別起徵點 8 萬元及 4 萬元;但依換算公式計算: (7 萬元 ÷ 8 萬元 ) + (1 萬元 ÷ 4 萬元 ) = 87.5% + 25% = 112.5% 。因各業別起徵點百分比合計數已超過 100% ,甲君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二、網紅乙君於 114 年間,每月銷售分別有取得平臺勞務分潤 4 萬元及銷售貨物 2 萬元,雖未達當年度各業別起徵點 5 萬元及 10 萬元;但依換算公式計算: (2 萬元 ÷ 10 萬元 ) + (4 萬元 ÷ 5 萬元 ) = 20% + 80% = 100% 。因各業別起徵點百分比合計數已達 ...

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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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 114 年與其關係人間從事受控交易,於辦理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22 條第 3 項及財政部 97 年 11 月 6 日台財稅字第 09704555160 號令第 1 點規定,以其他足資證明其移轉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者外,應依同準則同條第 1 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一、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下同) 3 億元。 二、全年收入總額在 3 億元以上但未達 5 億元,且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未享有租稅優惠或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 1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未超過 200 萬元。 (二)未申報扣除前 10 年虧損或申報扣除前 10 年虧損金額未超過 800 萬元。 (三)金融控股公司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未與境外關係人(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其他營利事業,未與境外之關係企業(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 三、不符合上述規定,但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 2 億元者。 該局說明,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 1 個月內提示移轉訂價報告,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並以 1 次為限。另為協助營利事業就其受控交易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特彙整應注意事項如附表,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於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並按期限送交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替代文據,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t.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聯絡人:營所稅組許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365 )

繼承上市(櫃)公司股票所獲配之股利,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獲配上市(櫃)公司股利,應否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滋生疑義。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日後自上市(櫃)公司所獲配之股利,應否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之關鍵在於「繼承事實發生日」與「上市(櫃)公司股票之除權(息)交易日」兩個時點的先後順序。倘「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前,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已取得獲配股息之權利,應列入遺產債權項下之「應收股利」申報遺產稅;倘「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獲配股息之權利人為繼承人,該股利屬繼承人所得,屬所得稅之課稅範圍,免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 114 年 7 月 1 日死亡,遺有上市 A 、 B 公司 2 筆股票,其中 A 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為同年 6 月 20 日,股利發放日為同年 7 月 15 日。因除息交易日於甲君死亡日前,屬甲君生前已取得獲配股息之權利,應按獲配股息數額,列入甲君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另 B 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為同年 8 月 15 日,係於甲君死亡日後,獲配股息之權利人為繼承人,免列入甲君之遺產申報遺產稅。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時如遺有上市、上櫃公司股票,除股票本身應申報遺產稅外,尚需注意股票之「除權(息)交易日」,以正確申報遺產稅。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610 )

財政部發布個人以住宅為信託財產,取得租賃所得之所得稅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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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於今( 18 )日發布「個人以住宅為信託財產依住宅法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條例)出租所得稅課稅規定」,整理信託財產出租之所得稅課稅規定,鼓勵住宅所有權人釋出空餘屋,作為公益出租、社會住宅或包租代管使用,增加租賃住宅供給。 財政部說明,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委託人)以其住宅為信託財產(下稱信託住宅),成立一般信託、安養信託或公職人員財產信託等信託關係,並由受託人(出租人)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出租供居住使用,不論受益人為委託人(自益信託)或其他個人(他益信託),受益人取得之租金收入符合相關條件得適用租稅優惠,分別說明如下: 一、適用住宅法第 15 條公益出租案件 信託住宅依住宅法第 15 條規定出租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 1.5 萬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 1.5 萬元部分,為應稅租金收入。受託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得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以計算受益人之應稅租賃所得;未能提具者,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應稅租金收入之 43% 計算。 二、適用住宅法第 23 條社會住宅出租案件 信託住宅依住宅法第 23 條規定出租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 1.5 萬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 1.5 萬元部分,為應稅租金收入。受託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得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以計算受益人之應稅租賃所得;未能提具者,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應稅租金收入之 60% 計算。(詳釋例一) 三、適用租賃條例第 17 條包租代管出租案件 信託住宅依租賃條例第 17 條規定出租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 6 千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 6 千元部分,為應稅租金收入。受託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得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以計算受益人之應稅租賃所得;未能提具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 6 千元至 2 萬元部分,其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應稅租金收入之 53% 計算,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 2 萬元部分,其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應稅租金收入之 43% 計算。 四、一般出租案件 信託住宅作一般出租(即不適用上開住宅法或租賃條例規定)者,其租金收入無免稅額度,受託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得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以計算受益人之租賃所得,未能提具者,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租金收入之 43% 計算。(詳釋例二) 財政部提醒,個人受益人辦理綜合...

私人借貸利息 要報綜所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5/18 00:17:36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之間借錢收取的利息,屬利息所得,須併入綜所稅申報,且不能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若漏報恐面臨補稅及罰鍰..... 點入看全文

老爸遺囑把土地全留給小女兒沒用 踩到這條法律紅線要吐回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2026/05/15 17:27:58 不少長輩會透過遺囑,把房地產指定留給特定子女,但即使遺囑有效,也不代表其他繼承人完全拿不到遺產..... 點入看全文

老爸死後上百萬元財產拿不回來!法院拿出關鍵證據判兒子敗訴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2026/05/15 15:44:04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他益信託本質上等同委託人生前已將相關利益贈與受益人,因此相關財產自信託成立時起,原則上已不屬於委託人遺產..... 點入看全文

長照扣除額不是人人都能報!這兩類人會被剔除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2026/05/15 11:13:42 中區國稅局表示,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只要符合衛生福利部規定的身心失能且需長期照顧條件,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點入看全文

爸媽送房小心別做這件事!稅局認定「二次贈與」多噴12.9萬元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2026/05/15 11:02:20 高雄國稅局解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不動產贈與移轉時所繳納的契稅與土地增值稅,原本可以自贈與總額中扣除,降低贈與稅負..... 點入看全文

營業人停業後欲恢復營業,應申請復業,以免受罰

營業人因故申請暫停營業,如於停業期間欲恢復營業,應依規定辦理復業。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 31 條規定,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同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下同) 1,5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又該營業人如涉有逃漏稅者,依同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某旅館已申請停業,但消費者仍可經由網路訂房平台預訂入住,嗣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銷售額 100 萬元,除通知限期補辦復業並補繳所漏稅款外,並依營業稅法第 46 條、第 51 條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述情形,應依規定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復業,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 ( 加計利息 ) 者,即可免予處罰。如對相關規定仍有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 https : //www.ntbk.gov.tw ) 使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鄭股長偉志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370 撰稿人:胡文男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375

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排富條款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生福利部 113 年 3 月 26 日衛福部字第 1131960644 號令規定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經檢附相關文件,每人每年扣除新臺幣 ( 下同 )180,000 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或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 28% 分開計算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額 750 萬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黃昕怡 電話:( 04 ) 23051116 轉 210

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犯疏失—居留日數之計算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臺居留日數之計算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 該局以甲君為例, 114 年 1 月 10 入境,同年 3 月 20 日出境,合計在臺居留日數為 69 天(始日不計末日計),另同年 5 月 1 日再入境,於同年 6 月 30 日出境,合計在臺居留日數為 60 天(始日不計末日計),同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 2 次,累積計算在臺居留日數為 129 天。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北斗稽徵所 綜所稅股 宋小姐 電話:( 04 ) 8871204 轉 211

營業人誤將免稅發票開立為應稅發票之處理方式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有營業人來電詢問,其銷售依法適用免稅之貨物或勞務予營業人時,因作業疏失誤將免稅統一發票開立為應稅統一發票,不知應如何處理 ? 該局說明,如買賣雙方尚未持該發票申報營業稅,銷方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4 條規定,將原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回作廢,另行開立正確之免稅統一發票。如買賣雙方已持該發票申報營業稅,則依財政部 101 年 1 月 17 日台財稅字第 10000476150 號令規定,買受人如取得符合規定之合法進項憑證,且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以下簡稱營業稅法 ) 第 19 條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者,其已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免予補徵;至於銷貨人部分,該筆銷售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並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經營加工食品及生鮮水產品批發,屬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之營業人。 114 年 1-2 月期銷售生鮮水產品本應適用免稅規定,惟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據以申報繳納營業稅,甲公司應於申報 114 年 11-12 月期營業稅時,將誤開立為應稅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列入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另可依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資格,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惟經核准後, 3 年內不得變更。又營業人如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時,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且未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發票規避稅負者,依財政部 104 年 5 月 7 日台財稅字第 10304633410 號令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准追溯自開始銷售日起適用放棄免稅規定。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郭金鶯 課長     聯絡電話: (07)7404001 分機 5930 撰稿人:田倢安            聯絡電話: (07)7404001 分機 5958

申請原料沖退稅 檢附清單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5/15 01:27:10 關務署提醒,廠商在出口報關時,應於報單「申請沖退原料稅欄」申報代碼「 Y 」,並應檢附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用料清表)供核..... 點入看全文

2026報稅/大陸所得 要申報綜所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5/15 01:28:17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若有中國大陸來源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而非申報最低稅負;不過若是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則視為海外所得,應申報最低稅負..... 點入看全文

便民服務報您知,國稅局綜所稅行動報稅服務站駐點收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與北門區公所跨機關合作,於 115 年 5 月 18 日 ( 星期一 ) 下午 2 點至 4 點,在該公所設置綜所稅行動報稅服務站駐點收件,服務項目包括手寫申報書、稅額試算書收件、憑證網路申報、健保卡開卡及綜合所得稅申報稅務諮詢服務,並輔導民眾「手機報稅」、下載「稅額估算表」及「行動支付及電子支付帳戶繳稅」便民措施。 該所表示,所得稅申報選擇「直撥 ( 轉帳 ) 退稅」,透過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便利又安全,歡迎民眾多利用便捷稅務服務,如對本項服務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撥打 0800-000321 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林股長 聯絡電話: (06)7230284-400

個人間借貸利息不適用特別扣除額,應依法誠實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借貸收取之利息,應併入收取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且無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適用。 該局說明,個人貸出款項收取利息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類規定之利息所得,因非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或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並無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 3 規定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適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得將該利息所得列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 111 年借款新臺幣(下同) 520 萬元予乙君,並約定利息以年利率 5% 計算,乙君於 112 年度連本帶利共清償甲君 546 萬元。甲君於辦理 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認為該筆利息所得 26 萬元未達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限額 27 萬元而未列報,經該局查得,以該筆利息所得係屬私人借貸利息,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因個人借貸收取利息,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以免因漏未申報而遭補稅及處罰。如有相關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530 )

想降低出口成本?沖退稅制度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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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關務署表示,為協助廠商降低出口成本、強化國際競爭力,我國自 44 年起實施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制度 ,外銷品使用之進口原料所納稅捐,得於成品出口後依核定之原料核退標準申請沖退稅。透過該制度,企業可有效減輕稅負與資金壓力,呼籲廠商積極利用。 關務署說明,依關稅法第 63 條及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規定,廠商申請沖退進口原料稅,應於原料進口加工產製時,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申請核定原料核退標準,並在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 1 年 6 個月內且於原料核退標準效期內,完成外銷品出口及沖退稅申請。該署提醒廠商,出口報關時,除應於報單「申請沖退原料稅欄」申報代碼「 Y 」,並應檢附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下稱用料清表)供核。廠商申辦沖退稅可採紙本或電子化擇一方式申請:採紙本申辦者,應於出口報關時,一併檢附紙本用料清表;採電子化申辦者,則應於出口報關前,以工商憑證登入「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製作並上傳用料清表。 關務署進一步指出, 114 年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案件逾 16.3 萬件,金額達新臺幣 42 億元,其中電子化申辦占 74 %,已成主流。採行電子化作業,不僅全程無紙化辦理,且自申請至退稅入帳僅需 3 至 5 天,不僅節能減碳,更大幅提升效率與資金運用彈性。關務署再次呼籲,尚未採用電子化申辦廠商,宜儘速導入,以享受快速退稅便利,如有相關疑問,請洽詢該署業務窗口(電話: 02 - 25505500 分機 2831 、 2832 )或「關港貿單一窗口」客服中心(免費服務電話 0800 - 299 - 889 ),將有專人提供協助與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 聯絡電話: 02 - 2550 - 5500 分機 2570

重複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營業人須賠付中獎獎金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系統應具備字軌號碼自動給號及重號檢核功能,不得重複開立同年期別內相同字軌號碼之發票。營業人重複開立相同字軌號碼之電子發票交付不同消費者,每位持有電子發票之消費者均可依法領取中獎獎金,不影響中獎人領獎權益,溢付獎金則應由營業人賠付。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某知名小吃業者因結帳系統出現異常,重複開立多張相同字軌號碼之電子發票,並分別交付不同消費者,雖透過社群媒體收回發票作廢重開,卻仍有部分發票無從追回。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15 條之 1 規定,營業人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應由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如有重複開立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除應賠付溢付獎金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8 條規定處罰,如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並已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者,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16 條第 5 款規定免予處罰,但一年內以 3 次為限。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定期檢查開立電子發票之軟、硬體設備,確認系統具備自動跳號與重號防呆功能,避免因系統設定錯誤或人員操作失誤釀成重複開立情事;若發現異常,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具文報備處理。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240

營利事業暫估工程保固費用,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仍未實現者,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費用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攬工程,依合約規定負有保固責任,於會計年度結束前暫估之工程保固費用,屬未實現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 63 條規定,不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查核準則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 48 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 44 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同準則第 50 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 71 條第 8 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 94 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實務上,工程承攬業者為確保工程品質,常於合約約定提供保固服務,並暫估保固費用,惟應於費用實際發生年度認列支出,倘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仍屬未實現費用,依法不得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營業成本項下列報保固工程款新臺幣(下同) 4,000 萬元,經核其在建工程明細表及營業成本表等資料,查得該保固工程款係屬預估性質,當年度尚未實際發生維修事實,依規定不予認定,故調減營業成本 4,000 萬元,補徵稅額 800 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所列報之損失及費用是否已實現,並應依上開規定,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減列未實現之費用或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張審核員;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350 )

股東紀念品支出不得抵稅 相關費用屬交際應酬 並非業務推廣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5/13 23:44:0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公司購買股東紀念品,要留意營業稅處理方式,所支付的營業稅,不能用來扣抵銷項稅額..... 點入看全文

民宿免營業稅 須符合條件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5/13 23:39:55 國稅局指出,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民宿,若同時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 150 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由業者自行經營」等三條件,可視為家庭副業,免辦稅籍登記,也免徵營業稅..... 點入看全文

變更保單要保人 注意稅事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5/13 23:39:53 國稅局指出,申報時應以「保單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贈與金額計算基礎,並須在要保人變更後 30 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點入看全文

開民宿前先搞懂!符合這三大條件才能免徵營業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2026/05/13 14:38:18 國稅局提醒,部分民宿業者因不熟悉規定,未辦理稅籍登記即開始營業,若遭查獲,除補徵漏稅外,還可能被裁罰,反而增加經營成本..... 點入看全文

省荷包!出國、車輛閒置別忘辦「停駛」 可免繳牌照稅

聯合報 記者吳淑玲/台南即時報導 2026/05/13 10:44:02 財稅局指出,使用牌照稅採按日計徵,車輛經核准停駛後,自停駛日起即可停止課稅,停駛期間免繳牌照稅..... 點入看全文

機關團體出售不動產收入,應列入銷售貨物收入申報課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若有出售不動產之交易,應將該筆收入申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計算所得依法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泛指機關團體銷售產品、提供勞務及買賣不動產等收入,因此,機關團體若有買賣不動產獲利,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應列入銷售貨物所得申報課稅,除非有該適用標準第 3 條所述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 ( 如捐款、利息所得等收入 ) 不足支應創設目的支出而有入不敷出之情形時,不足支應部分才可用來抵減銷售貨物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基金會 113 年度所得稅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新臺幣(下同) 700 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 500 萬元,並主張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該基金會當年度出售其於 98 年度取得之房屋,並將該出售房屋收入 300 萬元及成本 ( 未折減餘額 )100 萬元,申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及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因出售房屋核屬銷售貨物行為,經稽徵機關將出售房屋收入及成本調整至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支出後,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 400 萬元正足以支應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 400 萬元,故調增課稅所得 200 萬元(出售房屋收入 300 萬元 - 出售房屋成本 100 萬元),補徵稅額 40 萬元( 200 萬元 × 稅率 20% )。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如有出售不動產,應將相關收入、成本申報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支出項下,避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陳審核員 06-2223111 轉 8039

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係臺灣地區人民且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 111 年度出售其大陸上海之不動產,其售價換算新臺幣(下同)為 3,000 萬元,惟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查獲,因甲君未能提出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該局爰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 16 點規定,依不動產實際成交價格之 12% 計算其所得額計 360 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 2 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有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陳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730 )

中古車商向非營業人收購二手車,請留存交易憑證於出售時計算進項稅額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中古車商向自然人、政府機關等,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 4 章第 1 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買二手乘人小汽車或機車應保存原始交易憑證,以利出售時依購入成本設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營業稅法第 15 條之 1 規定,營業人向自然人等購買舊乘人小汽車或機車,應取具及保存普通收據、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等相關交易憑證;嗣出售該二手車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得按同法第 10 條規定之徵收率 (5%) 計算進項稅額列報扣抵銷項稅額。其進項稅額計算方式為「購入成本 / ( 1 + 5% ) × 5% 」,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 A 中古車商 114 年 8 月以新臺幣(下同) 126,000 元向甲君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嗣後於 115 年 1 月以 105,000 元出售該二手車,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申報 115 年 1-2 月(期)營業稅時漏未申報銷售額,經該局查獲依查得資料核定 A 中古車商漏報銷售額 100,000 元、銷項稅額 5,000 元〔 =105,000/(1+5%) × 5% 〕,另依其提示購入該二手車之買賣合約資料,計算進項稅額 6,000 元〔 =126,000/(1+5%) × 5% 〕,因超過漏報之銷項稅額 5,000 元,僅得扣抵進項稅額 5,000 元。 該局籲請營業人向自然人等購入二手乘人小汽車或機車,應妥善保存交易買賣合約書及相關文件,以利出售時據以計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事關自身權益,請勿輕忽。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瑩甄 電話:( 04 ) 23051111 轉 7536

民宿開張要記得辦理稅籍登記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隨著國內知性旅遊風氣日益盛行,特色民宿一家接一家設立,成為國人旅遊的新選擇。營業人經營民宿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主動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住宿服務收取費用,不論規模大小,原則上皆應辦理稅籍登記;惟民宿業者經主管機關核准民宿登記,在符合客房數 5 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 150 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者,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理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如不符合上述免辦登記條件,而未依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如經查獲,除補稅外,還可能面臨處罰,得不償失。 該局呼籲經營民宿業者,為使旅客住得安心,經營有保障,請儘速檢視如因疏忽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主動補辦稅籍登記、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 貼心小叮嚀 *** 稅籍登記 營業規模與營業稅徵免 適用稅率 免辦稅籍登記 經主管機關核准民宿登記,符合客房數 5 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 150 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不課徵營業稅。 - 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者,應辦稅籍登記,並依下列規定徵免營業稅。 應辦稅籍登記 每月銷售額未達 5 萬元。 未達起徵點,核定免徵 免徵 每月銷售額達 5 萬元未達 20 萬元。 查定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按季發單課徵) 1% ...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 2 月為 1 期,於次期開始 15 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15 年 1 至 2 月因銷售額為 0 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 3 月 15 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 3 月 16 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 4 月 10 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 1,200 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 4 月 16 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 30 日,則須加徵怠報金 3,000 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請營業人多利用網路申報,以節省人工申報之時間成本,省時又便利。 (聯絡人:銷售稅組温稽核;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704 )

貨物稅退稅 列帳有眉角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5/13 01:50:0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企業收到貨物稅退稅款,不屬於所得性質,在申報營所稅時,應根據列帳情形,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減項,或當年度費用的減項,在列帳時應特別注意..... 點入看全文

保單轉女兒名下慘了!媽媽被認定「送財產」挨罰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2026/05/12 14:39:2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若父母將自己名下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子女,等同把保單價值無償移轉給對方,屬於贈與行為,必須依法申報贈與稅,否則一旦被查獲,除了補稅,還可能挨罰..... 點入看全文

企業移轉訂價 防三大疏漏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5/13 01:52:5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申報移轉訂價,在交易資料揭露上常見三大疏漏,包括商標專利、為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或技術服務、延遲收款等,未依規定揭露,都可能遭稅局盯上..... 點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