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入預售屋交屋後出售成屋不可併計預售屋持有期間
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預售屋納入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常有民眾詢問購入預售屋,嗣交屋後出售房地,該房地之持有期間要如何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土地,應依持有期間計算稅率,由於預售屋與成屋係屬不同交易標的,持有期間計算也不同。個人若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待建築完工並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應以成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並從取得日起計算至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持有期間,不得將預售屋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小明在 110 年 11 月 11 日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購入 A 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建案於 112 年底完工,小明 113 年 3 月 10 日辦理登記取得 A 房地所有權,復於 114 年 5 月 10 日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則小明出售 A 房地之持有期間為 1 年 2 個月 ( 自 113 年 3 月 10 日至 114 年 5 月 10 日),未超過 2 年,適用稅率為 45% 。 該局提醒,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土地,應依持有期間計算稅率,並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納稅義務人在進行房地交易前,務必瞭解稅法相關規定,避免因誤算持有期間適用較高稅率而遭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李股長 06-2298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