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老闆從自家公司拿錢稱「借款」 借據也救不了遭補稅2,622萬元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115.9.17 老闆從自己公司拿錢,只要留下借據,就能算是「借款」嗎?一名公司負責人與配偶陸續從自家公司取得大筆資金,主張只是股東向公司借款,甚至提出借據、還款紀錄佐證,但因前後說法不一、公司帳載也對不上,加上借據缺乏利息、擔保及還款期限等一般借貸常見內容,最終仍不被國稅局採信,最初遭補稅高達2,622萬餘元。 資料顯示,這家公司108年間分別匯款5,650萬餘元給負責人、1,624萬餘元給其配偶;此外,公司還以自有資金代負責人支付6,800萬元,用來購買另一名股東持有的50%股權。國稅局調查後,認為部分資金並非真正借貸,而是負責人及配偶無償取得公司資金所產生的經濟利益,因此列為「其他所得」課稅。 負責人不服,主張相關款項都是向公司借來的,並非公司無償贈與,而且部分款項後來也已經還給公司,陸續提出借款契約、借據、借還款明細及匯款紀錄,希望證明雙方確實存在借貸關係。 不過,國稅局調查發現,當事人對資金性質的說法多次改變。一開始主張是股東向公司借款,之後又提出股東往來分類帳,稱部分款項是公司還款給股東,後續又再提出股東向公司借款的借據及還款紀錄。 帳務資料也出現落差。當事人後來提出的公司股東往來分類帳,期末餘額為2,075萬元,但公司當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資產負債表中,股東往來卻是0元,兩者並不一致。 財政部也注意到,這些資金動輒數千萬元,如果確實屬於公司與股東間的借貸,照一般交易常情,理應留下較完整的借貸條件。然而當事人提出的借據未約定利息、擔保,部分甚至沒有明確還款期限,加上當事人長期擔任公司負責人,公司後來也由其家族持有,對公司資金及帳務具有高度掌握能力,因此現有證據仍不足以證明這些資金確屬一般借貸。 財政部強調,公司依法成立後就是獨立法人,即使公司只有一名股東,公司與股東仍是不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公司財產不能直接視為股東個人財產。換句話說,即使是自己經營、自己持有的公司,把公司資金轉到個人名下,仍須釐清背後究竟是薪資、股利、借貸或其他性質,不能因為公司是自己的,就任意調度而不留下完整證明。 不過,這也不代表公司借錢給股東一定會被課所得稅,關鍵仍在於能否證明借貸關係確實存在。若大筆資金往來僅有事後補立的借據,且說法、帳務紀錄及資金流向彼此矛盾,即使主張日後已經還款,仍可能無法取得稅捐機關採信。最終財政部駁回訴...

房屋無償借自家公司 要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9.18 名下房屋免費提供自己所開公司設籍營業,即使一毛租金都沒收,仍可能被國稅局核定有租賃收入。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公司在法律上屬於法人,即使屋主本人就是公司負責人,只要房屋無償提供公司作營業使用,仍應參照當地租金行情計算租賃收入,併課個人綜所稅。 此文章為付費文章,僅擷取部分內容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電子發票開錯或重複開立,主動報備可免罰,溢付獎金由營業人賠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9.1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系統應具備自動跳號及重號防呆檢核功能,不得重複開立或誤用字軌號碼。營業人若不慎重複開立發票或誤用字軌號碼交付消費者,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時,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規定,該溢付獎金應由營業人全額賠付,以維護中獎人領獎權益。 該局舉例,轄內某知名連鎖飲料店因結帳POS系統升級設定疏失,誤將前期字軌號碼套用至當期使用,並已交付消費民眾。該店家發現後因無從追回發票,隨即於國稅局調查前主動報備並如實申報稅額,經查核屬實,可免予處罰,但仍列計違章次數1次;後續若有民眾持該異常發票兌獎導致溢付獎金,仍須由該店家負賠付責任。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發票開立異常且無法收回作廢重開,除須賠付溢付獎金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惟若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具文報備,並依實際交易申報且無短漏稅額者,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但仍列計違章次數1次,且1年內免罰以2次為限(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定期檢查開立設備及軟體,確認具備自動匯入與重號檢核功能。如有異常,請儘速向稅籍登記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銷售稅課 廖柏豪 電話:(04)22588181轉333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死亡前2年內贈與,如親屬關係已消滅免併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15.9.1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規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如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配偶或親屬關係,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就已消滅,則免併入遺產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5年9月1日死亡,其於113年10月15日贈與子媳乙君房屋1棟,惟乙君於114年6月1日與甲君之子丙君離婚,因此,甲君死亡時,乙君與甲君已無親屬關係,甲君生前贈與乙君之房屋也就免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補充說明,上述案例,如甲君之子丙君先於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則自丙君死亡時起,丙君與乙君間之配偶關係消滅,甲君死亡時,乙君已非甲君依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甲君生前贈與乙君之房屋,無須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民眾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顏股長 06-2223111轉8066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利事業列報差旅費,應證明與經營業務有關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15.9.16 營利事業負責人、經理人或員工因洽公及拜訪客戶,至各地出差列報出差旅費,除須取得機票、住宿發票等原始憑證外,更應妥善留存「與營業活動有關」之證明文件,倘若無法證明出差與經營業務有關,所列報的差旅費將無法認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另查核準則第74條第1款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然而,許多營利事業誤以為只要有乘坐交通工具證明及住宿憑證,即符合申報要件,而忽略填寫能證明該筆差旅費支出確實與營業有關的出差報告單,及保存與出差事由相關的證明資料(如邀請函、電子往來郵件、開會通知或參展照片等)。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列報負責人與股東出差至歐洲之旅費約80萬元,並檢附機票票根及歐洲各飯店開立之憑證,然該局發現其出差報告單內容僅簡略記載「考察市場」,經通知甲公司補正,惟甲公司無法具體說明參訪對象或商務洽談紀錄,亦無法提示與當地潛在客戶之往來商務信件或相關合約,無法舉證該趟行程與公司業務經營有關,遂遭該局剔除該筆差旅費並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派員出差時,應落實內部控制,要求出差人員詳實記錄每日商務行程,並在出差結束後將相關業務洽談紀錄、商務郵件等佐證資料編製成冊,與會計憑證一同妥善保存,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陳審核員 06-2223111轉8046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高雄關籲請業者正確申報測試機水管(HOSE)稅則號別,以利貨物快速通關

財政部關務署 115.9.16 高雄關表示,近來有業者進口測試機水管(HOSE),申報稅則號別第9030.90.10號「供計量或檢查半導體晶圓或裝置之儀器器具之零件及附件」,第一欄稅率FREE,經審核結果,改歸列稅則號別第4009.41.90號「其他未附配件硫化橡膠管,已加強或另外與其他材料結合者」,按第1欄稅率8.5%核課稅捐。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此類貨物為橡膠材質製水管不含配件,外層覆有尼龍織網及彈簧,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第90章章註一:「本章不包括下列各項:(甲)用於機器、用具或其他工業用之硫化橡膠製品……。」規定,並參據HS註解第4009節之詮釋:「……諸如此類之管子及導管也可以用一鞘狀薄層織物覆蓋,或以絨帶或編結紡織紗覆蓋,管內層或外層亦可用金屬螺旋線編入。……。」應核列稅則號別第4009.41.90號。 高雄關提醒,業者報運此類貨品進口時,應依海關進口稅則相關規定正確申報稅則號別,俾利貨物快速通關。如對所適用稅則號別有疑問時,可於貨物進口前,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向進口地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以加速貨物通關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高雄關稅則預先審核服務電話:(07)562-8262,如有相關疑問,歡迎來電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 文章含有圖片或影片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115年9月30日辦理113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9.1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於115年9月30日辦理公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機關團體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於法定期間內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規定,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及未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該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該局之公告欄,機關團體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 )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該局網站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營所稅」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機關團體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2項規定,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郭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32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核釋外國營利事業認列境外發生成本或費用證明文件免經驗證規定

財政部賦稅署 115.9.16 財政部於今(16)日發布解釋令,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申報所得稅列報在境外發生成本費用,可依國外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師簽證載有境外成本費用計算與分攤等資料之總公司財務報告(下稱經會計師簽證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認定,免經我國駐在地使領館或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下稱駐外館處驗證)。 財政部說明,依該部86年12月4日台財稅第861924459號函及88年1月20日台財稅第881896532號函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從事設計、包工或其他工程,其在我國境內分支機構或工程場所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或國外總公司直接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所得,由我國境內分支機構申報前開所得時,如有列報境外發生成本費用,可提示上開經會計師簽證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且「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憑以認定該等成本費用。 財政部考量外國營利事業辦理前開驗證程序繁瑣,且該驗證僅證明境外文書形式效力,又衡酌實務上提示會計師簽證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足供稽徵機關審認,為簡政便民,該部發布解釋令修正前開2則函釋,刪除前開財務報告「應經駐外館處驗證」規定,減輕外國營利事業稅務遵循成本,營造友善國際投資稅務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緒奕 聯絡電話:2322-8000分機8118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會計師法修正上路,因應會計師界實務需求鬆綁限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9.15        115年8月5日公布修正會計師法第18條、第39條、第44條及第54條,因應永續資訊簽證及會計師專業服務發展需要,適度鬆綁人才資格、兼任規定及公會組織運作等限制,兼顧專業品質、人才運用與制度彈性。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一、增訂永續資訊確信助理人員資格:考量近年來永續資訊確信案件日益增加,且具備跨領域專業之需求,增訂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擬訂永續資訊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資格,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以利延攬與永續相關跨領域專業人才共同參與。  二、明定會計師得充任遺產管理人:考量遺產管理涉及財稅專業,符合會計師專業領域,惟現行該業務係歸屬於會計師業務範圍中其他與會計、審計或稅務有關概括事項中,本次修正明定得擔任遺產管理人,俾便利社會大眾尋求專業協助。  三、適度放寬會計師得兼任公營事業董監事:參考公務員服務法第26條規定,放寬現行禁止兼任規定,允許會計師兼任未受有俸給且未擔任對於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董事、監察人,以借重會計師專才,提升公營事業之經營與治理效能。  四、增訂公會會員大會章程委託出席之比例及有效委託之計算方式:依人民團體法第38條及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16條第3項規定,職業團體會員大會之委託代理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超過時以簽到或報到之先後順序計算。惟實務上會計師公會會員人數眾多,過去曾發生會員為取得較前順序造成資源浪費,且易發生混亂而難以認定先後次序,爰增訂公會得於章程另訂有效委託出席之計算方式(如抽籤)。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為落實本次修法效益,後續將積極督導會計師公會儘速研訂永續簽證助理人員之資格條件相關辦法,並將持續檢視事務所品質管理與監理要求,期能在滿足產業需求之同時,確保查核品質,促進會計師產業邁向跨域整合的新里程碑。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聯絡電話:2774-739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115年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徵規定者,請於9月22日以前申請

財政部賦稅署 115.9.15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5)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者(例如:騎樓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今年地價稅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明(116)年開始適用,請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9月22日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或至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09w)線上申請(免用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署說明,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應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者外,應課徵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亦即今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今年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今年地價稅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今年重新規定地價後之公告地價計算徵收,基本稅率為10‰,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擁有之土地地價總額超過該直轄市、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則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之倍數按累進稅率課徵。 該署進一步說明,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未變更,免重新申請,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或事實已消滅(例如:原自用住宅用地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應即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徵稅;未申報而有減少稅額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將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上述申請截止日將屆,該署籲請民眾多加留意,並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省時又便利。 新聞稿聯絡人:曾科長雅萍 聯絡電話:02-23228145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利事業短漏報情節輕微者,仍得適用盈虧互抵的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5.9.1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倘涉及短漏報所得額情節,原則上不得適用盈虧互抵,惟如符合財政部83年7月13日台財稅第831601175號函規定短漏報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的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除的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全年所得額虧損430萬元。嗣經查核發現,該公司短漏報所得額730萬元,核定全年所得額300萬元,短漏所得稅稅額60萬元(300萬元×稅率20%),且尚有前10年核定虧損未扣除餘額2,600萬元,由於該短漏報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的比例已超過5%(短漏報所得額730萬元/全年所得額300萬元=243%),且短漏報所得稅稅額亦已超過10萬元,已不符前揭函釋所稱短漏報情節輕微的要件,不得適用盈虧互抵規定,並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規定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護適用盈虧互抵的權益。如仍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對自韓國及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冷軋扁軋非方向性電磁鋼品反傾銷調查案,財政部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

財政部關務署 115.9.15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韓國及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冷軋扁軋非方向性電磁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案,財政部於115年9月15日公告傾銷調查最後認定結果,韓國及中國大陸涉案廠商確有傾銷情事,最後認定之傾銷差率如下: 涉案國 涉案廠商名稱 最後認定 傾銷差率 韓國 浦項鋼鐵公司( POSCO ;製造商) POSCO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出口商) Donghwa Corporation (出口商) Hyosung TNC Corporation (出口商) TOYOTA Tsusho Korea Corporation (出口商) 49.80% 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 59.35% 中國大陸 所有製造商或出口商 26.44% 關務署說明,財政部前於115年6月2日公告初步認定結果,並自115年6月8日起,對涉案貨物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因相關傾銷差率已變動,爰通知各進口地海關自9月15日起,依最後認定之傾銷差率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如本案最終核定無須課徵反傾銷稅,上述臨時課徵之反傾銷稅,將依相關規定辦理退還。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後續調查部分,財政部已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通知經濟部繼續完成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評估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經濟部應於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作成前述調查認定;財政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傾銷最後認定公告及傾銷最後認定報告,請至關務署官網( 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 )查閱,如有疑問請電洽關務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分機1054。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56 文章含有附件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非專門從事研發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支出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範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9.1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欲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非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支出,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範圍。 該局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規定,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係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配置於研究發展活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員工,或雖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但配置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且投入研究發展活動之各項支出可與非研究發展活動明確區分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相關佐證資料應提示該等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及足資證明其符合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審認。至於在研究發展單位或其他單位從事行政管理人員,則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範圍,相關薪資支出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2,400萬元,並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360萬元(2,400萬元×15%),惟經該局核對研發人員名冊、工作內容及研發報告等文件,發現其中部分員工係從事行政管理工作,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遂調減該等員工薪資之研究發展支出400萬元,核定甲公司113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金額為300萬元〔(2,400萬元-400萬元)×15%〕。 該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倘欲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利。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營所稅組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308)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9.1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購置財產之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如該購置之財產為不動產者,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贈與金額。 該局舉例,未成年人甲君於114年間購買新北市某精華地段房地,契約總價5,600萬元,與其資力顯不相當,經該局追查發現,甲君給付該不動產之資金係由甲君之父親乙君匯款至賣方帳戶支付,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以贈與論之情事,該局遂通知乙君於收到通知函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嗣乙君於規定期限內以該房地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2,200萬元申報贈與總額,經該局核定乙君114年度應納贈與稅額195萬餘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贈與論之課稅要件,應即辦理贈與稅申報,或於接獲國稅局通知申報之期限內申報贈與稅,否則國稅局除將補徵贈與稅額外,並以贈與人違反申報義務,依同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031)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出售繼承取得舊制房屋,得按物價指數調整成本後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9.1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屋,如該房屋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即舊制)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課稅,得以出售時之房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下稱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費用後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說明,現行房地合一稅新制規定,個人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得將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列報取得成本,以適度減輕物價上漲造成納稅義務人課稅所得增加之影響。考量出售繼承取得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亦面臨相同情形,財政部115年7月15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504549440號令,明定個人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房屋實際成交價額者,可將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按交易日所屬年月物價指數占繼承日所屬年月物價指數之比率調整後,自房屋成交價額中減除,該令對於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得適用。 該局舉例,甲君於100年12月(物價指數92.09)繼承取得房屋1/2持分,繼承時該1/2持分之房屋評定現值為92.09萬元,並於114年8月(物價指數110.07)以500萬元將其繼承取得之房屋出售予另一共有人,另支付代書費及其他稅費計7.91萬元。在上開財政部令釋發布前,甲君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為400萬元(500萬元-92.09萬元-7.91萬元);在上開財政部令釋發布後,甲君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減少為382.02萬元〔500萬元-(92.09萬元×物價指數調整比率:110.07/92.09)-7.91萬元〕。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舊制房屋,應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之次年5月,依規定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詢各地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杜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57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免稅額用錯了,小心贈與稅找上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9.1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稅免稅額是以贈與人為計算單位,並非按受贈人人數分別計算,倘有未依規定致有漏報贈與稅者,除應補繳贈與稅外,還會遭處罰鍰。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贈與稅之免稅額係指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贈與財產價額中免課徵贈與稅之數額,尚非每一受贈人均得分別減除免稅額。以115年度為例,其免稅額244萬元,意指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不論贈與次數或受贈人人數,全年贈與總額合計僅能減除免稅額244萬元,並非每位受贈人均可分別適用244萬元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獲甲君於114年1月10日贈與長子現金244萬元,另於同年5月20日贈與次子現金244萬元,又於同年10月15日贈與女兒現金244萬元,全年贈與財產總額計732萬元。甲君誤以為贈與稅免稅額係以受贈人分別計算,其贈與每位子女之財產數額均未超過贈與稅之免稅額,因此未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核後,甲君當年度贈與總額732萬元,僅能減除免稅額244萬元,依法補徵贈與稅48.8萬元〔(732萬元-244萬元)×10%〕,並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善用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合法節稅,同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3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個人出售不動產隨屋附贈之家電用品,不得列為交易所得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9.14 個人出售房屋、土地,於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下稱房地合一稅)或房屋財產交易所得(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下稱舊制財產交易所得),雖可減除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但不包含隨屋附贈移轉給買方的家電用品。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同法第14條之4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有關不動產交易可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係指個人於取得不動產後,在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且有相關證明文件者,才得以於計算所得時計入成本項下。惟不論是房地合一稅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常見民眾列報冰箱、洗衣機、電視、冷氣、美術燈及抽油煙機等家電、廚房用品,因該等用品係獨立於房屋主體之外,非屬不能拆卸、搬遷之固定物,且亦與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有別,自不得列報為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6月交易移轉105年9月取得之房地(適用稅率20%),申報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62萬元,應納稅額92.4萬元。該局查核時發現,甲君申報之可減除成本中,包含了隨屋附贈給買方之家電用品金額20萬元,因該等家電屬可移動之動產,非屬房地交易相關必要成本,經依法剔除後之課稅所得482萬元、應納稅額96.4萬元、應補稅額4萬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審理後,仍維持原補稅金額。國稅局特別強調,倘若本案甲君交易之房地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於計算該筆房屋交易所得時,上述附贈之家電用品,同樣會因為不符合「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所支付之必要費用」,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國稅局對於民眾申報房地合一稅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之收入、成本及費用,均會核實審查相關憑證及使用情形。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林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10 撰稿人:王小姐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17 ...

意圖脫產避稅 當心假扣押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115.9.1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為確保國家稅捐債權,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意圖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的跡象,得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在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確保稅捐債權徵起。 南區國稅局舉例,轄內納稅義務人陳先生(化名)於2025年11月出售房地,未依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個人房地合一稅,國稅局核定補稅280萬元。 國稅局調查發現,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已載明適用房地合一稅,地政士已充分告知申報義務,但陳先生出售房地取得高額價金後,仍未依規定報繳房地合一稅;也查到陳先生正移轉名下其他不動產,明確有逃避報繳稅捐義務的意圖。為防範陳先生變現脫產逃避稅捐,國稅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獲准。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利事業應於2026年9月1日至9月30日間繳納並申報暫繳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9.1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且在中華民國有固定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於2026年9月1日至9月30日間繳納並申報暫繳稅款。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暫繳稅額」係指營利事業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但公司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同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此外,公司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該局提醒,公司可透過多元繳稅方式繳納暫繳稅款,包括以現金或即期支票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ATM 轉帳繳納稅款、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持條碼化繳款書至便利商店繳納。另可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使用營利事業負責人或營利事業持有之信用卡繳稅;或使用營利事業之活期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亦可採用晶片金融卡方式透過申報系統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https://paytax.nat.gov.tw )轉帳繳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陳姿妏 電話:(04)7274325轉103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總統今(11)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

財政部賦稅署 115.9.11 總統今(11)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第6條、第17條之1、第23條、第26條、第30條、第41條及第51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含被繼承人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下稱擬制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二、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 三、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遺產權屬案件之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 四、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分期繳納之限制規定,並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之存款繳稅,以及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得為之。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法係為落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維護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財產權及租稅公平,並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及確保稅捐徵起。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及徵納雙方依循。 新聞稿聯絡人:花科長儀芳 聯絡電話:(02)2322-8147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總統今(11)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

財政部賦稅署 115.9.11 總統今(11)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及社會保險費比照健保費可全額列舉扣除,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10.1萬元增加為15.15萬元,預計受益人數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 該部進一步說明,個人參與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且多具依法強制加保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費性質類同,本次修正明定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額度2.4萬元之限制。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新聞稿聯絡人:邱專門委員筱惟 聯絡電話:2322-8122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被繼承人所遺生前自益信託之農地,不得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15.9.1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農地經依法辦理自益信託登記後,委託人死亡,其所遺留之遺產標的為「權利」,而非「土地」,縱該農地實際仍作農業使用,亦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的農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農地之價值。即遺產標的必須符合農地、作農業使用、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等3要件,才能免徵遺產稅。委託人將農地交付信託並約定以委託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事由之一,於完成自益信託登記後,土地名義所有權人已登記為受託人,是當委託人死亡時,其繼承人所繼承之遺產標的為對該農地享有移轉請求權,即信託利益之權利,故無法適用農地免徵遺產稅規定。 該局舉例,委託人甲君訂定自益信託契約,並將農地信託登記給受託人乙君(甲君之子),信託期間由乙君管理耕作該農地。甲君死亡時,就該信託契約所遺留之遺產標的為權利而非農地,不得於遺產總額中扣除農地價值。 該局提醒民眾,應留意農地信託後相關遺產稅之徵免規定,以免原本免遺產稅的農地喪失免稅優惠。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李股長 06-2223111轉8132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15.9.1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進貨取得進項憑證,已依規定將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如因商品瑕疵或其他因素,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依規定於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進項稅額之減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若營業人已將該筆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卻漏未依規定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將造成虛報進項而有漏稅之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5年1月購買供營業使用之貨物,銷售額600萬元、進項稅額30萬元,已於115年1-2月期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於同年5月因部分貨品不符需求而退貨,開立進貨退出250萬元及稅額12萬5千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予賣方,甲公司漏未於5-6月當期營業稅申報書申報扣減進項稅額12萬5千元,致短漏營業稅額,除補徵稅額,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依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發生當期申報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税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侯股長 06-2223111轉8128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業人購買禮品贈送員工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5.9.1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適逢中秋佳節即將到來,營業人為了犒賞員工辛勞,採購月餅或各式秋節禮盒贈送員工。該局提醒,營業人以餽贈禮品方式慰勞員工,所取得進項憑證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購入50盒中秋月餅禮盒餽贈員工,以職工福利科目入帳,該公司所取得統一發票銷售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進項稅額2,500元,因其性質係屬酬勞員工的費用,與業務無關,其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務必確認進項稅額是否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發現有申報錯誤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正確報繳證券交易稅,以免影響過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5.9.1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由證券買受人向證券出賣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於買賣交割當日依0.3%稅率代徵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下稱證交稅繳款書)」向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郵局、超商不代收)。惟因部分投資人不諳相關規定,誤填證交稅繳款書內容致發生股票無法辦理過戶情形,該局彙整常見態樣,提醒投資人注意: 誤填類型 內容 買賣雙方基本資料 名稱或姓名、營利事業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或出生年月日填錯 買賣證券資料 股票名稱、公司統一編號、股數、每股面額、每股成交價格、成交總價額或買賣交割日期填錯 其他 移轉雙方是否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6 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股票之移轉的欄位勾選錯誤 該局說明,若證交稅繳款書內容有更正需求,應由買受人會同出賣人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繳款書)更正申請書」,並檢附買賣雙方身分證或營利事業、機關團體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買賣契約、收付股款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連同證交稅繳款書代徵人收執聯、出賣人收據聯及存證聯正本,向買受人地址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更正。 該局呼籲,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可多加利用 該局網站 提供的「證券交易稅常見違失態樣檢查表(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檢視是否屬證交稅課稅範圍及應注意事項。若屬應課徵證交稅的交易,應於繳稅前確認成交金額等相關資料,並妥善保存買賣契約、收付股款證明及繳款書等文件。如有證交稅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薛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9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非公司員工旅費 不能扣抵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9.10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請外國廠商派工程師來台提供技術服務,依合約支付工程師在台住宿費,依規定是屬於「技術服務報酬」一部分。稅局強調,非公司員工的旅費支出,在申報營業稅時,這筆進項稅額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申報營業稅進項扣抵銷項,原則上須是與自身營業活動相關支出。實務上,企業向外國公司購買技術服務時,可能在合約中約定,除支付服務費,也要負擔對方派遣人員來台期間的住宿費用。 國稅局說,這些來台人員並非台灣公司的員工,因此,即使住宿是為完成設備調校、技術支援等工作,也由台灣公司直接支付飯店費用並取得統一發票,仍不屬於公司的旅費。 舉例來說,甲公司與外國乙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約,由乙公司派遣工程師到甲公司工廠進行設備調校,並約定工程師在台住宿費由甲公司負擔。甲公司支付飯店住宿費10.5萬元,其中銷售額10萬元、營業稅5,000元,並取得統一發票,這筆住宿費屬於支付乙公司技術服務費的一部分,工程師也並非甲公司員工,這筆支出不屬於甲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產生旅費,因此5,000元進項稅額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提醒,企業如果過去誤將這類住宿費進項稅額拿來扣抵,可主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爭取免罰。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在家做甜點賣親友要注意 漏掉這細節最高可罰3萬元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115.9.9 中秋節快到了,不少人會在家烤月餅、手工餅乾,透過親友、社群接單賺外快,但別以為沒有店面、沒有招牌,也沒請員工就不算做生意。高雄國稅局提醒,只要利用自宅持續製作糕餅、點心並對外收錢販售,就屬於銷售貨物,應在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 近期有民眾詢問,打算趁中秋節在自宅烘烤月餅及手工餅乾販售,沒有僱用員工,也沒有設置招牌,是否仍須辦理稅籍登記? 國稅局指出,依《營業稅法》規定,在國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都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只要將貨物所有權移轉給他人並收取價金,就屬於銷售貨物。因此,民眾在自家製作糕餅、點心,再對外收錢販售,就已符合銷售貨物的性質。 至於登記後要繳多少營業稅,則要看營業規模。國稅局舉例,如果民眾販售自製糕餅,每月銷售額12萬元,尚未達到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的每月20萬元,屬於小規模營業人,由國稅局按季查定銷售額,並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 但如果生意愈做愈大,每月銷售額增加到25萬元,已超過每月20萬元的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就應使用統一發票,並以每2個月為一期,在次期開始15日內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提醒,利用自宅經營事業,不論有沒有招牌或僱用員工,只要具有持續對外營業的事實,都應主動辦理稅籍登記。若遭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就開始營業,除了會被通知限期補辦,還可能面臨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期限到了仍未補辦,還可按次處罰。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外僑報稅請小心!國稅局盤點3大常見錯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9.9 外籍人士在臺工作或居留,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因對我國稅制及申報規定不熟悉,容易發生漏報所得或列報免稅額、扣除額不符規定等情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盤點 3大常見申報錯誤,提醒外僑朋友申報時留意下列事項: 常見錯誤 正確方式 一、提前離境,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全額列報 年度中途離境辦理離境申報,仍列報全年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 按 在臺居住日數比例計算 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二、漏報境外雇主給付的薪資或補貼 在臺工作期間,因薪資或補貼係由境外總公司或國外雇主給付,誤以為無須申報。 勞務提供地在我國,即應申報 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的薪資,不論由國內或國外雇主給付,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規定申報。 三、列報國外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檢附證明文件 列報未隨同來臺居住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僅填寫基本資料,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列報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應依規定檢附親屬關係及其居住地政府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外籍工程師 Alex於114年1月1日受聘於臺灣科技公司,在臺工作期間除由臺灣公司每月給付薪資外,美國母公司亦每月匯入2,000美元津貼至其美國帳戶,嗣因職務調整,Alex於114年7月3日離境且不再返臺,並於離境前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離境申報,另列報居住國外之63歲母親為受扶養親屬。依規定,該年度Alex在臺居住184日,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184日占全年365日之比例計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8,899元(97,000元×184/365)及66,039元(131,000元×184/365);另因美國母公司給付的津貼係Alex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即使由境外公司給付並匯入美國帳戶,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Alex應將臺灣科技公司給付的薪資及美國母公司給付的津貼,均換算為新臺幣後併入薪資所得申報;至於列報居住國外的母親為受扶養親屬,則應依規定檢附親屬關係及其居住地政府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按Alex在臺天數比例列報免稅額。 該局提...

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全年度國內外股利收入應依規定彙總併入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及辦理年度調整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9.9 隨著年度股利陸續發放,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獲取股利收入,得暫免申報;惟於辦理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時,務必將全年度收取之股利收入全數彙總填列於免稅銷售額欄位,並併同辦理進項稅額全年度調整事宜,以符稅法規定並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為簡化報繳手續,依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釋,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 ,得暫免列入當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然於年度結束辦理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時(以曆年制為例,即11-12月期,次年1月15日申報期限前),應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之免稅銷售額欄,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 有關應申報免稅銷售額之股利收入,包含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如為以資本公積發放者,應以源自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資本公積(例如受領贈與之所得)為範圍,亦即被投資公司填發股利憑單之金額;如為取得境外被投資公司發放之股利(包含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則以未減除扣繳稅款之股利金額列入。 該局呼籲,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辦理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前,應先行檢視與盤點當年度收受之各類股利憑單及銀行劃撥入帳紀錄,確保申報數據之完整性與準確性,若因疏漏申報、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除補徵稅額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如仍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陳股長           聯絡電話:(07) 2367261 分機6470 撰稿人:黃小姐           聯絡電話:(07) 2367261 分機6489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推動我國實施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促進監理制度升級及監理理念深化,金管會發布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計算方法說明及相關報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9.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推動我國保險業自115年起適用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aiwan Insurance Solvency,TIS),參酌國際作法,同時考量國內保險市場發展現況,發布「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計算方法說明及相關報表」,明定保險業計算TIS資本適足率之方法及填報表格及相關資料,主要內容包括: 一、市場評價調整:主要規定由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編製之財務報告調整為TIS資產負債表之項目,以及TIS制度下保險負債現時估計之計算方式。 二、自有資本:主要規定各類資本得計入自有資本之限額、應符合之條件及應扣除之項目等。 三、風險資本:主要規定TIS風險資本評估方法,其計算範圍包括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作業風險及其他風險,並明定彙總各類風險所計算風險資本時採用之相關係數調整等。        另金管會為鼓勵保險業投資國內公共建設及實體產業,及考量我國金融市場及不動產市場特性,與保險業面臨之特定風險,亦將下列於原風險資本額制度(RBC)中之規定納入TIS制度: 一、降低投資政策性產業之風險係數:為配合政府扶植「五加二」、「六大核心」、「五大信賴產業」等行政院核定之推動方案及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產業及重要建設專案,以協助國內產業發展,有關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項目於RBC制度所適用之風險係數,將沿用至TIS制度,以維持政策延續性。 二、納入股票半年均價措施:保險業投資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或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掛牌上櫃之股票,其市價如高於半年日均價者,將減少未實現利益增加自有資本之數額;如低於半年日均價者,亦將減少未實現損失降低自有資本之數額,以收資本適足率均化之效果。 三、加計素地、在建工程或未完工程及未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之不動產之風險係數:保險業持有投資性不動產為素地或未取得使用執照之在建工程或未完工程,以及不動產未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認定基準者,應加計其風險係數,以反映其風險特性。 四、計提中央政府曝險之信用風險:保險業就各國中央政府之曝險應計提信用風險,其中信用評等級在A-(含)以上者得無須提列資本;A-以下者,應依外部信用評等等級及到期年限所對應之信用風險係數辦理,以反...

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適用要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9.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扣除額可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適用。若選擇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購置自用住宅並支付購屋借款利息,符合規定者,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該局說明,購屋借款利息應符合下列要件,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當年度實際發生之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應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以其餘額列報,每年扣除額最高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 一、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因利率考量改向其他銀行辦理轉貸,仍可就原始購屋借款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申報扣除,惟應提示轉貸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核認。 高雄國稅局呼籲,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時,應確認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並妥善保存貸款與當年度支付利息之收據等證明文件,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有綜合所得稅申報規定疑問,可撥打國稅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徐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70 撰稿人:徐小姐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86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營業利潤免稅核准函,仍應持續滾動檢視是否符合免稅要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9.8 依我國已簽署之所得稅協定及「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符合協定所定條件者,得申請適用營業利潤免納所得稅。外國營利事業取得免稅核准函後,如於我國境內服務天數合併計算後超過協定所定門檻,構成我國境內常設機構,致不符原免稅要件,應依法補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9條規定,外國營利事業經由員工或其他受僱人員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存續期間超過一定期間,構成或視為在我國境內有常設機構;如屬相同或相關計畫案,其服務天數應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日商A公司於114年度與我國甲公司簽訂多份設備檢測維護合約,並於114年3月至12月間陸續派員至我國境內提供服務,實際居留天數合計160天並取得服務收入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A公司委託甲公司向國稅局申請適用臺日所得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並取得免稅核准函,故甲公司給付A公司服務收入1,000萬元時免予扣繳稅款。嗣後,甲公司因營運需要,與A公司簽訂新設備檢測維護合約,約定服務報酬300萬元,A公司續於115年1月至2月間派員至我國境內提供服務並實際居留合計35天。A公司委託甲公司再次向國稅局申請適用臺日所得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惟因上述多份合約之工作內容性質相同,具有商業關聯性,A公司在臺提供服務天數應合併計算。經重新計算 結果,A 公司派員於連續12個月內(即114年3月至115年2月)在臺提供服務而實際居留天數合計195天,超過臺日所得稅協定第5條第3項所訂門檻183天,故A公司於我國境內構成常設機構。甲公司前依國稅局核發A公司114年3月至12月設備檢測維護服務所得適用營業利潤免稅核准函免予扣繳之稅款,因後續事實情況變更致A公司不再符合免稅要件,甲公司依規定應補報及補繳原給付A公司服務收入1,000萬元應扣繳之稅款200萬元,且A公司115年1至2月取得之服務收入300萬元亦不適用免稅規定。 該局提醒,國內營利事業於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服務報酬時,即使已取得營業利潤免稅核准函,仍應持續注意後續合約簽訂、變更或外國營利事業派員實際來臺提供服務之情形,並滾動檢視是否仍符合所得稅協定免稅規定。如發現相關計畫案合併計算後存續期間已達常設機構門檻,應主動向國稅局辦理補報及補繳扣繳稅款。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

個人違反專任委託契約所支付之違約金,非屬交易房屋、土地之必要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9.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房地合一稅時,得減除之必要費用,須為交易當次因移轉該房屋、土地而支付之費用;至於因違反專任委託契約條款改由他人銷售,致須給付之違約金,因非屬移轉該房地之必要費用,不得列為計算房地合一稅之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按適用稅率,依限報繳房地合一稅。又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5點第1項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換約費等,始得列為費用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1月1日與A公司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下稱專委契約),委託A公司自113年11月1日至114年1月30日止專任銷售乙房地;惟甲君又於113年12月1日與B公司簽訂一般委託銷售契約,並於113年12月10日由B公司仲介出售乙房地,因甲君係於專委契約有效期間內另行委託他人銷售,違反與A公司間之專屬委任義務,A公司乃要求甲君依專委契約約定給付服務報酬(即違約金)100,000元,甲君申報乙房地之房地合一稅時,僅可列報支付B公司之仲介費。至給付A公司之服務報酬,係因甲君違反專委契約約定而給付款項,非屬交易房地時通常且必要之支出,自不得列為房地合一稅可減除費用之項目。 該局提醒,民眾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土地時,應留意委託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避免因違反專任委託約定而衍生違約金爭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林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10 撰稿人:歐先生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19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申請課徵反傾銷稅應注意是否符合傾銷要件

財政部關務署 115.9.8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維護公平合理的貿易環境並保障業者權益,政府依據世界貿易組織(WTO)反傾銷協定及我國關稅法採行反傾銷措施,以因應國外產品以傾銷方式輸入並造成我國產業損害。當進口貨物輸至我國的價格,低於同類產品在該國國內銷售價格時,即視為傾銷。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判斷進口貨物有無傾銷事實,係根據涉案貨物在該國實際內銷價格與外銷我國價格作為比較,並非與我國國產品生產成本或與其他涉案廠商間產品價格進行比較,亦非因產品出口價格較我國國產品低即為傾銷。依WTO規範,採行反傾銷措施除須認定存在傾銷事實外,尚須確認國內產業受到損害,並認定傾銷進口與產業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以確保反傾銷措施係針對不公平貿易行為,而非限制正常之價格競爭。 關務署另指出,我國115年截至6月底課徵反傾銷稅共新臺幣6.76億餘元,目前課徵中之反傾銷稅案件共12項產品,包括毛巾、過氧化苯甲醯、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不銹鋼冷軋鋼品(300系)、特定鍍鋅及鋅合金扁軋鋼品、碳鋼鋼板、特定鋁箔、陶瓷面磚及浮式平板玻璃、平面印刷用版材、麥芽釀造啤酒及特定熱軋扁軋鋼品。 關務署提醒,國內產業如認為進口貨物有傾銷情形且因此受到損害,可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備具涉案貨物正常價格、出口價格、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合理可取得的相關事證,向財政部提出申請。相關資訊可至 財政部關務署官網「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專區 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蔡簡任稽核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42 文章含有附件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繼承自用住宅 優稅重新申請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9.8 父母過世後繼承自住房地,即使房子照樣自己住、戶籍也未遷離,地價稅優惠不會自動延續。花蓮縣稅務局提醒,土地辦理繼承後,所有權人已變更,繼承人若想繼續適用自住用地優惠稅率,須重新提出申請,並經稅捐機關審核符合規定後才能適用。 稅務局指出,自住用地優惠是依土地所有權人及實際使用情形審核,土地一旦因繼承而換了所有權人,就必須由新地主重新申請。 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要適用優惠稅率,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房屋辦完戶籍登記,且房屋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條件。 符合資格民眾,要注意申請期限。今年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若今年就適用自住用地優惠稅率,須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如超過期限才申請,即使其他條件都符合,也只能從明年開始適用。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企業賣地「漲價數額」有上限 僅能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可扣除額度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9.8 企業出售土地,計算房地合一稅時,小心「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過頭。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房地合一稅2.0下,企業申報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設有上限,僅能以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數額為限,防杜藉由高報金額來避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土地,應先以出售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算出土地交易所得,再減除符合規定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剩餘金額才是課稅所得。 財政部過去曾發現,有交易雙方透過約定較高的申報移轉現值,提高土地漲價數額,雖會導致應繳土增稅增加,但同時也使房地合一稅的減項提高,負擔稅額將大為降低,等於是墊高土地漲價總數額,以減少交易所得,規避35%、45%的所得稅負。 財政部在2021年推出房地合一稅2.0,除了將營利事業比照個人,按持有期間採差別稅率,分開計稅,也關上前述這扇避稅巧門,規定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數額為限。 另依規定,未從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其所繳納的土增稅,可改列為成本費用。 若土地交易所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為負數,則以0元計算。 國稅局近期就查獲一家公司申報錯誤。該公司賣地賺了350萬元,申報房地合一稅時,直接減掉申報土增稅時計算的4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 由於扣除後已是負數,因此公司申報課稅所得為0元。 不過,國稅局查核後發現,依房地合一稅2.0規定,這筆交易真正可以直接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只有100萬元,另外有60萬元土增稅則可以列為成本費用。 因此重新計算後,350萬元交易所得減掉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再減掉60萬元土增稅,課稅所得為190萬元,而非公司原先申報的0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的土地時,應區分清楚土增稅與房地合一稅的計算規定,尤其申報土增稅所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不能直接全數套用到房地合一稅,以免因減除金額錯誤遭調整補稅。 文章含有圖片或影片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多元繳稅管道,任您選。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9.7 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現行暫繳稅額繳納除提供線上以晶片金融卡、信用卡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納外,也可利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納或到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臨櫃繳納,稅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者,亦可持條碼繳款書至四大超商(統一、全家、OK、萊爾富)營業門市繳納。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進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s://tax.nat.gov.tw )辦理暫繳申報或繳稅時,若以簡易認證方式登入,可選擇晶片金融卡或信用卡繳納稅款,倘以工商憑證方式登入除可選擇晶片金融卡或信用卡繳納稅款外,亦可利用營利事業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稅款;其中信用卡限用營利事業(企業卡)或負責人信用卡,並以一張信用卡為限,經授權繳納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使用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稅將由系統即時扣款。 該局彙整暫繳稅額各繳稅方式注意事項如下 繳稅方式 注意事項 晶片金融卡 透過 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 https://tax.nat.gov.tw ) 以簡易認證或工商憑證方式登入,亦可至 網路繳稅服務網 ( https://paytax.nat.gov.tw )繳納 。 即時扣款。 信用卡 透過 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以工商憑證或簡易認證方式登入。 限 營利事業 (企業卡) 或負責人信用卡。 以一張信用卡為限,經授權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透過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以工商憑證登入。 限營利事業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即時扣款。 自動櫃員機(ATM) 持郵局或開辦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作業金融機構之金融卡,至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 ...

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小心別漏繳了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9.7 近年股市熱絡,民眾買賣上市櫃股票時,證券交易稅係由證券商代徵繳納,無須自行辦理;惟許多民眾手中亦持有未上市公司股票,當股票出售時,常不清楚是否應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債券外,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印製股票並經銀行簽證後發行,或依同法第161條之2規定發行無實體股票並已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都屬於有價證券,出售時應按規定繳納3‰證券交易稅。買賣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簽證之股票或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或買賣「有限公司」出資額時,因其交易標的非屬有價證券,無須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同時持有未上市A公司股票(經銀行簽證後發行)及未上市B公司股票(未經銀行簽證發行)各1,000股,115年8月10日全數出售予乙,每股售價皆為新臺幣(下同)250元,因出售A公司股票屬有價證券,買受人乙應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繳納證券交易稅750元(250元×1,000股×3‰);出售B公司股票,因交易標的非屬有價證券,故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提醒,手中持有未上市公司股票之民眾,可先向被投資公司確認是否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或第162條規定發行股票。如發現有未依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洪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80 撰稿人:謝小姐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88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非農業用地仍作農用,符合一定條件並檢附相關文件,可申請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5.9.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原來所有的「農業用地」,於死亡前經政府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但受限於土地所在地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尚未實施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導致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法按變更後的用途使用,只要現況仍維持農業使用,並取得農業與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就能比照「農業用地」享有免徵遺產稅的優惠。 該局說明,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經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後仍作農業使用,若符合以下(一)、(二)兩項條件之一,並取得農業與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即可申請免徵遺產稅: (一)細部計畫尚未完成:依法應完成的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導致已依法變更的「非農業用地」,無法准許依變更後的計畫用途使用。 (二)重劃或徵收尚未實施:已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且土地所在的都市計畫已發布細部計畫,但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在正式公告實施計畫前,土地仍無法依新用途建築使用。 該局特別強調,若該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經可以依照變更後的用途(如住宅區、商業區)進行開發或建築使用,即使仍從事農業生產,但未取得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的證明文件,也無法再適用免徵遺產稅的規定。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遺留一筆位於桃園市都市計畫「住宅區」的A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2,800萬元。繼承人乙君於申報甲君遺產稅時,主張A土地符合農業使用規定,欲申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扣除農業用地扣除額,惟僅提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該局輔導繼承人乙君向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出具A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的公文書。經乙君補齊上述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前項規定的公文書後,該局據以核定准予扣除A土地之遺產價值2,800萬元,按適用稅率20%計算,核減遺產稅額560萬元,成功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該局提醒,前揭經核准免徵遺產稅的A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同樣受到「5年列管」的限制,繼承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必須持續作農業使用,若期間發生未繼續經營、移轉或廢耕等情事,將會被依法追繳原免徵的遺產稅。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 該局網站 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 聯絡電話...

自住房地經核准重購退稅,5年內改變用途或移轉將追回稅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5.9.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稅經核准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嗣於重購後5年內將重購自住房地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者,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係以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新房地供自住使用(先售後購);或先購買新自住房地後,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先購後售),須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房屋辦竣戶籍並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適用要件。符合規定者,可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計算退還已納稅額或扣抵應納稅額。但為防止短期炒作及投機,重購退(抵)稅優惠設有「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的限制,如於5年內移轉所有權、遷出戶籍、未自住或出租、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在110年6月間以新臺幣(下同)865萬元出售原自住房地,自行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108萬元,嗣甲君於111年9月間以838萬元重購新房地,經查符合重購退稅要件,核准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退還已繳稅額104萬餘(108萬✕838萬/865萬)元,因甲君於113年3月間再將新房地出售,應追繳原已退還的稅額。雖甲君主張因調職必須將重購自住使用的新房地出售,其屬非自願出售,應免予追繳原退還稅額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甲君重購自住的新房地移轉他人後已無供其自住使用,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規定,重購自住的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如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予以駁回復查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於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時,應留意相關法令規範,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利事業列報海外投資損失應以已實現為要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5.9.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透過設立於第三地區(如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等)之控股公司,再轉投資海外或大陸地區營運公司,嗣後該控股公司因轉投資事業虧損而辦理減資,營利事業得否列報投資損失,應視該損失是否已實現而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被投資公司發生虧損,致原出資額折減始為實現,倘投資的第三地區控股公司未從事實質營運活動,其減資僅係反映其轉投資事業累積虧損所為的帳面調整,且未使整體投資的經濟權益實際減少,亦未實際取回投資本金或終止投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該投資損失仍屬未實現,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投資損失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甲公司主張,其持有設立於開曼群島之乙公司100%股權,並透過乙公司100%轉投資大陸地區丙公司。因丙公司連年虧損,乙公司依權益法認列丙公司虧損6,000萬元,並經股東會決議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依乙公司減資比例50%列報投資損失3,000萬元。經查核發現,乙公司於開曼群島無固定營業場所,亦未僱用員工或從事實質營業活動,其辦理減資僅係因帳上認列丙公司虧損所為之帳面調整,且丙公司並未減資、清算、破產或合併。因甲公司該筆海外投資之原出資額沒有實際折減,該投資損失尚未實現,依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不予認列,並補徵稅額6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區控股公司間接投資海外事業,如欲列報投資損失,除應確認控股公司是否具備實質營運活動外,亦應審視其轉投資之營運公司是否確實發生減資彌補虧損、清算、解散或其他足以使投資損失實際實現之事實,並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 該局網站 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被繼承人生前借款與他人的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5.9.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若借款與親友,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將該借款截至其死亡日未獲清償的債權,一併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丙君於114年間死亡,繼承人甲君雖依法於申報期限內申報遺產稅,惟經查獲被繼承人丙君於死亡前借款與友人乙君,截至死亡日止其對乙君尚有債權餘額新臺幣1,100萬元,繼承人甲君漏未申報,除補徵遺產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被繼承人生前若借款與親友或與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尚未受清償返還者,其性質屬被繼承人對他人或對公司的債權,係被繼承人所遺留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屬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如有約定利息者,因已產生至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收取,該應收未收利息亦屬被繼承人遺留的債權,應加計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的利息一併申報遺產稅,以免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夫妻總所得一樣、稅額卻不同!30萬所得放錯人卻要補稅2萬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115.9.3 AI重點 夫妻同報30萬元薪資放錯人,因計稅方式不同而影響稅額。 國稅局更正所得後,重新核定應納稅額並補徵2萬286元。 財政部認定已採最有利算法,駁回夫妻主張平等原則。 夫妻報稅原則上要合併申報,但同樣一筆30萬元薪資,算在先生或太太身上,真的會影響最後要繳多少稅嗎?一對夫妻就碰上這個問題,家庭總所得並未因此減少,國稅局查核後卻更正所得並補稅2萬286元,他們質疑為何夫妻間所得分配不同就出現不同稅負,因此提起訴願。 這對夫妻申報202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選擇「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原本申報本人薪資所得173萬3,550元、配偶薪資所得103萬8,172元,並自行繳納稅額7萬8,252元。 不過,國稅局依申報及查得資料核對後發現,夫妻兩人的薪資所得各有30萬元放錯人。本人實際薪資應為143萬3,550元,等於多報30萬元;配偶實際薪資則為133萬8,172元,等於少報30萬元。代表這30萬元並沒有消失,只是從配偶名下移到本人名下。 問題就出在夫妻選擇的計稅方式。夫妻雖然原則上採家戶合併申報,但「合併申報」不代表所有所得都只能合在一起計稅。依《所得稅法》規定,夫妻可依所得情況選擇不同計稅方式,包括各類所得合併計稅、一方薪資所得分開計稅,或一方各類所得分開計稅。 這對夫妻選擇的是「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因此30萬元究竟放在哪一個計稅部分,就會產生差異。國稅局指出,配偶少列30萬元薪資,使原本適用12%稅率的分開計稅部分少計所得;另一方面,本人卻多列30萬元,增加的則是適用5%稅率的另一計稅部分。也就是說,家庭總所得雖然沒有因這30萬元而減少,放在不同人名下,卻因所屬計稅部分適用的稅率不同,讓原本申報的稅額跟著降低。 國稅局因此將兩人的薪資所得更正回正確金額,重新核定應納稅額為9萬8,538元,與原本申報的7萬8,252元相比,補徵2萬286元。 夫妻則認為,綜合所得稅既然以家庭為課稅基礎,在家庭總所得及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只因夫妻各自取得所得的比例不同,就可能出現不同稅負,有違平等原則。訴願人甚至舉例,如果夫妻各賺140萬元,與一方賺200萬元、另一方賺80萬元相比,即使兩個家庭薪資總所得同為280萬元,採相同計稅方式仍可能算出不同稅額。 不過,財政部並未接...

他賣房5千萬尾款沒拿到 苦等5年解約拿回房子竟要吞罰單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即時報導 115.9.3 屏東一名男子阿明(化名)與另外2人共同持有一筆房地,各持分三分之一,3人在2017年以1.46億元賣出,不料買方後續只支付約6成價款,剩下5,500多萬元尾款遲遲拿不到。5年後雙方決定解除契約,房地也重新登記回原屋主名下,沒想到國稅局查核後仍認定,當年的財產交易所得已經成立,加計其他漏報所得後,最終補稅近500萬元、開罰近249萬元。 案件中,阿明等3人在2017年將房地出售給一家公司,總價1億4,647萬3,000元,並在同年4月完成所有權移轉。不過,買方取得房地後並未付清全部價款,而是將房地拿去向銀行抵押貸款,再陸續支付9,108萬餘元,仍有5,538萬餘元尾款未付。 由於買方有資金需求,雙方當時沒有立即解除契約,而是協議延長付款期限。直到2022年國稅局開始調查這筆財產交易所得後,阿明等人才寄發存證信函催討尾款,之後雙方經過調解,同意解除買賣契約、回復原狀,房地也重新登記回原所有權人名下。 阿明認為,既然買方沒有付清價款,最後雙方也已解除契約、房地回到原屋主手中,這筆買賣等於沒有完成,自然不應再計算當年的財產交易所得。 不過,財政部認定,關鍵在於這筆交易在2017年就已經有效成立。當時雙方已簽訂買賣契約,房地也完成所有權移轉,並沒有契約從一開始就無效或不成立的情況,因此當年的課稅義務就已經產生。 因此,即便買方實際只支付約6成價款,國稅局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仍是以契約約定的完整成交價為基礎,而不是只按實際收到的價款計算。 由於阿明持分三分之一,國稅局以其持分計算成交價額為4,882萬餘元,再扣除取得成本、相關必要費用,並依規定計算房屋所占比例後,最終核定這筆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為1,438萬餘元。 至於5年後解除契約,財政部指出,這是買方未付清尾款後,雙方才合意解除契約,並不是原本的買賣從一開始就有瑕疵。也就是說,後來解約只能處理雙方之間的契約關係,無法回頭讓2017年已經成立的稅捐債務一併消失。 此外,由於當年度申報還有其他漏報所得,國稅局最終補徵所得稅499萬餘元,並裁處248萬餘元罰鍰。財政部認為,納稅義務人依法負有誠實申報義務,漏報所得也符合裁罰要件,因此所得及罰鍰部分均予維持,駁回訴願。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