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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約未載明總價 按預估金額繳印花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13 00:57:29 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承攬工程合約每件應依照承攬金額千分之 1 ,由立約或立據人繳納印花稅,如果承攬工程合約書的承包總價就工程造價與 5 %營業稅額有「分別載明」,則工程合約書可依工程造價金額,依法繳納印花稅..... 點入看全文

重病期間領錢 要報遺產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13 00:57:56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名下有舉借債務、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情形,如果繼承人無法證明相關資金具體用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這類款項仍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點入看全文

北市節能建築 房屋稅可減5%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12 01:59:38 財政局官員提醒,很多既有建築都標榜淨零或通過國外認可,這些既有房屋只要在今年 7 月後取得內政部證書,同樣也可適用減稅優惠..... 點入看全文

國內營利事業獲配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股票之外國公司股利,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之股票,因而獲配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經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者,該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該股利無需課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無論是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因發行人為外國公司,不符所得稅法第 42 條有關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均應依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甲公司投資外國 A 公司依外國法律發行並在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之股票,於 112 年度取得 A 公司所分配之現金股利新臺幣(下同) 40 萬元,惟甲公司於辦理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認該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 42 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而漏未申報,案經該局核定補徵稅額 8 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國內營利事業如有獲配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股票之外國公司股利,未依上述規定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加息免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許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365 )

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土地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出售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所產生之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 1 項至第 3 項規定,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而係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其倘為交易損失者,則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尚有餘額,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 10 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惟營利事業如係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適用前述規定,其交易所得額,應依同法條第 4 項規定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以不動產投資開發為業,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符合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 4 項規定之土地交易損失新臺幣(下同) 2 億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於 106 年間買入臺北市 2 筆土地,整地後尚未興建房屋即於 112 年間出售,因非屬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故其土地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應留供以後年度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案經該局核定調增甲公司課稅所得額 2 億元,補徵稅額 4,000 萬元( 2 億元 × 稅率 20% )。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 2.0 之房地,於申報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陳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308 )

扣繳義務人繳納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稅款之繳納期間,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可延長5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所代扣之稅款,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 10 日內向國庫繳清,繳納期間如遇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時,得延長 5 日。 該局說明,國定假日為內政部所定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例如:元旦、農曆除夕前 1 日、除夕、春節(初一至初三)及二二八和平紀念日等,至於「周六」及「周日」為例假日非屬國定假日。故國定假日前後雖逢例假日(周六及周日)而為連續 3 日以上假日,倘假日期間之國定假日並未連續 3 日以上,仍不適用依法繳納期間可延長 5 日規定,請扣繳義務人特別留意。 該局舉例說明,案例 1 :甲公司於 115 年 2 月 13 日給付非居住者員工乙薪資所得並扣取稅款,代扣稅款之日起算 10 日內( 115 年 2 月 13 日至 22 日)為所扣稅款繳納期間,該期間適逢農曆春節 5 日國定連續假期〔農曆除夕前 1 日、除夕、春節初一至初三( 115 年 2 月 15 至 19 日)〕,扣繳稅款繳納期間延長 5 日至 115 年 2 月 27 日,因繳納期限末日遇假日再順延至 115 年 3 月 2 日止。案例 2 :若甲公司於 115 年 2 月 7 日給付非居住者員工丙薪資所得並扣取稅款,代扣稅款之日起算 10 日內( 115 年 2 月 7 日至 16 日)為所扣稅款繳納期間,該期間僅遇農曆春節 2 日國定假日〔農曆除夕前 1 日至除夕( 115 年 2 月 15 至 16 日)〕,故不延長扣繳稅款繳納期間,僅因繳納期限末日遇假日再順延至 115 年 2 月 23 日止。 該局特別提醒,請扣繳義務人留意繳納截止日,如逾期繳納扣繳稅款除僅能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郵局不代收),每逾 3 日尚應按應繳稅額加徵 1% (最高加徵至 10% )之滯納金,既費時又增加負擔,請扣繳義務人注意繳納截止日,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2120 )

「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自115年1月1日施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賡續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財政部於 114 年 12 月 12 日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自今(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 該局說明,本規範所稱之查定課徵營業人,係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現行為新臺幣(下同) 20 萬元〕之規模狹小、交易零星之小規模營業人,與經營理髮業、沐浴業、計程車業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例如財政部 89 年 5 月 3 日台財稅第 0890452799 號函所定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之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按稅率 1% 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自今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本規範申請要件並經申請核准適用者,自核准當季至 117 年 12 月 31 日止,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按稅率 1% 查定課徵營業稅,不適用財政部 101 年 11 月 28 日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之規定。本規範修正重點如下: 一、施行期間至 117 年 12 月 31 日。 二、除原有行動支付外,增訂查定課徵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使用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且該設備之資訊安全管理制度符合 CNS27001 國家標準或 ISO27001 國際標準,金流資訊具不可竄改性之多媒體資訊服務機(下稱 KIOSK )結帳收款者為適用對象及其應符合之條件。惟同時符合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及使用 KIOSK 結帳收款規定條件者,應依使用 KIOSK 結帳收款規定申請。 三、增訂停止適用租稅優惠條款 (一)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之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次季停止適用新規範之租稅優惠: 1. 單季行動支付銷售額占查定銷售額比率(下稱行支比率)為零。 2. 累計行支比率(按百分位數四捨五入至整數)未達設定目標(第 1 季至第 4 季累計行支比率未達 5% ;第 5 季及第 6 季、第 7 季及第 8 季、第 9 季及第 10 季、第 11 季及第 12 季,各該 2 季累計行支比率分別未達 9% 、 13% 、 17% 、 21% )。 3. 單季實際銷售額達 240 萬元。 (...

營業稅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之營業人,所屬分支機構仍應依規定申報其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總繳營業稅之營業人,其所屬分支機構依規定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分支機構之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依第 4 章第 1 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而其所屬分支機構雖無須繳納營業稅,惟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規定,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稅籍設於高雄市)業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營業稅,並如期報繳 114 年 11-12 月期營業稅,惟其所屬分支機構乙分公司(稅籍設於臺北市)卻未於 115 年 1 月 15 日前向該局申報該期銷售額及進項憑證,違反營業稅法第 35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規定,經該局查獲後除通知乙分公司補申報,並依同法第 49 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 該局呼籲,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營業稅之營業人,其所屬分支機構並未因總機構核准總繳即免除申報義務,依規定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倘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申報,除通知補申報外,並得依營業稅法第 49 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請營業人注意該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詹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2021 )

出售連續繼承取得之不動產,課徵房地合一稅應如何計算持有期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如被繼承人取得房地日期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應適用新制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如果是連續繼承取得,應以最近一次被繼承人取得日判斷是否適用新制,而在計算新制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之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地,依房地合一稅制計算持有期間時,得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以避免可能因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出售房地而適用較高稅率。連續繼承取得房地後出售亦具有同樣特性,可將歷次被繼承人之持有期間併計,以保障繼承人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父於 91 年購入 A 房地,於 106 年將 1/2 持分贈與配偶甲母,所餘 1/2 持分在 107 年甲父過世後由甲君與甲母各繼承 1/4 持分;甲母復於 111 年過世,其擁有之 3/4 持分( 1/2 持分屬受贈取得 +1/4 持分屬繼承取得)由甲君繼承,甲君於 112 年出售 A 房地,其中自甲父繼承取得之 1/4 持分,係甲父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不適用房地合一稅制;其餘 111 年自甲母繼承取得之 3/4 持分,係被繼承人甲母分別於 106 年受贈取得及 107 年繼承取得,均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而在計算持有期間時,連續繼承取得之 1/4 持分,可併計甲父及甲母之持有期間,合計超過 10 年(自 91 年起算),適用稅率 15% ,另 1/2 持分係甲母於 106 年受贈取得,僅可併計甲母之持有期間,按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自 106 年起算),適用稅率 20% 。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連續繼承取得房地,應留意計算持有期間,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洽各地區國稅局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570 )

父母贊助子女購置不動產,房貸誰背贈與稅大不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如果父母打算為子女置產,選擇送頭期款給子女買房,而讓子女背房貸,或是直接買房子送給子女,贈與稅有什麼不一樣呢? 該局說明,子女自己簽約購屋,父親贈與現金給子女付頭期款,於轉帳存入子女帳戶時,即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之「贈與行為」,父親應依實際贈與金額報繳贈與稅;又父親如自行向銀行貸款購屋,並指定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則視為父親贈與不動產,依同法第 5 條第 3 款及第 10 條規定,應以該買入房地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以下簡稱現值)為贈與價額,報繳贈與稅,而非實際購買金額。 該局舉例, A 房地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 1,800 萬元,頭期款需支付 360 萬元,銀行可貸款金額為 1,440 萬元,買入房地現值計為 800 萬元。如甲君選擇由其子乙君自己簽約貸款購屋,甲君僅贈與 360 萬元給乙君支付頭期款,後續房貸由乙君自己繳付,則甲君贈與總額為 360 萬元,應繳納贈與稅額 11.6 萬元〔( 360 萬元 -244 萬元) ×10% 〕;如甲君選擇自行向銀行貸款購屋,付清價款 1,800 萬元,並指定登記乙君名下,則甲君贈與總額為買入房地之現值 800 萬元,應繳納贈與稅額為 55.6 萬元〔( 800 萬元 -244 萬元) ×10% 〕。 該局呼籲,父母在協助子女購屋時,宜先行瞭解相關稅務規定,避免日後產生稅務爭議。如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或洽詢各地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630 )

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或房屋租金等各類所得時,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第 89 條第 3 項及第 92 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 10 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繳稅款向公庫繳清,並於每年 1 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前 1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每年一月如遇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 2 月 5 日止。 該局舉例,甲商號為小規模營業人,於 113 年間每月給付乙君房屋租金新臺幣(下同) 50,000 元,依規定應於給付時扣取稅款 5,000 元,並於次月 10 日前將所扣稅款向公庫繳納,且應於 114 年 1 月底前將 113 年度給付乙君之房屋租金總額 600,000 元及扣繳稅款 60,000 元,開具扣繳憑單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惟甲商號誤以為其營業稅為查定課徵及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房屋租金即可免除扣繳及憑單申報之義務,經稽徵機關查獲責令補繳應扣未扣稅款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應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2071 )

公告新增個人有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第3項規定計算屬源自證券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營利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發布單位:稽徵行政組 財政部於 115 年 2 月 12 日發布公告,個人投資符合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第 2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之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下稱有限合夥創投),該事業 114 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同條第 3 項規定計算個人合夥人屬源自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所定證券交易所得部分之營利所得,其中屬源自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但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 5 年者(下稱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免予計入。 財政部說明,為鼓勵有限合夥創投匯集各界資金挹注新創事業,依產創條例第 23 條之 1 規定,符合一定要件之有限合夥創投,得適用「擇優透視至合夥人課稅」租稅優惠,即有限合夥創投本身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所得按盈餘分配比例直接歸課各合夥人之營利所得,其中個人合夥人應獲配屬源自證券交易所得部分之營利所得,依該條第 3 項後段規定免納一般所得稅。上開規定於 114 年 5 月 7 日修正放寬適用要件,調降有限合夥創投出資額門檻並提高投資新創事業比例,以加速資金挹注新創事業。 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 目規定,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不含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之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為使個人直接投資與經由有限合夥創投間接投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之稅負一致,該部爰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公告,個人合夥人依產創條例第 23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計算之營利所得中,如有屬源自未上市櫃股票(不含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以維護租稅中立性及租稅公平。 財政部補充說明,有限合夥創投 114 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應依本公告辦理,個人合夥人 114 年度如有依產創條例第 23 條之 1 規定計算之上開所得,應於 115 年辦理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依規定減除免稅額( 114 年度為新臺幣 750 萬元)後之餘額按 20% 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倘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

欠債逾請求時效 轉列收入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12 01:58:05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的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超過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在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等到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點入看全文

用存款繳遺產稅 須多數決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12 01:57:49 台北國稅局說明,稅捐繳納以現金為原則,以遺產繳納遺產稅時,遺產中的存款應優先於其他種類遺產..... 點入看全文

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起算日不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倘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額的處分不服循序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兩者行政救濟的法定期間雖然都是 30 日,但要特別留意起算日認定基準的差異,以免錯過救濟期限,影響行政救濟權益。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申請復查;而訴願之提起,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也就是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算,而不是以復查決定後填發稅額繳款書之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為起算日。又依訴願法第 16 條規定,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所在地居住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設籍臺南市)對國稅局核定營業稅應納稅額不服,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申請復查,嗣經國稅局復查決定駁回,並重行填發繳款書改訂繳納期間為 114 年 9 月 1 日至 114 年 9 月 10 日,連同復查決定書於 114 年 8 月 20 日送達。甲營業人提起訴願期間為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即 114 年 8 月 21 日起算 30 日(法定期限為 114 年 9 月 19 日),又因受理訴願機關財政部位於臺北市應再加計在途期間 5 日,所以應於 114 年 9 月 24 日(星期三)前提起訴願,而不是復查決定改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 114 年 9 月 11 日)起算 30 天。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同為 30 天,但起算點卻不相同,且提起訴願日之認定,係以受理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若不是親自送達,而是以郵寄方式送達,應特別注意到達日期,以免錯過法定救濟期間,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侯股長 06-2298128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網路平台經營多個帳號或賣場,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勿心存僥倖,而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網路平台經營多個會員帳號或賣場,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切勿因屬網路交易而心存僥倖。 該所說明,邇來時有查獲部分網路賣家以租借他人會員帳號方式,於網路平台利用多組帳號銷售商品,藉以分散銷售額並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國稅局將持續加強列選查核,以防杜網路賣家規避課稅之行為。 該所舉例說明,甲商號於某知名網路電商平台利用 15 組會員帳號,隱匿未委託平台代開統一發票之會員帳號銷售額,經該所查獲甲商號於 112 至 113 年間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短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 1,584 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 79 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 79 萬餘元。 該所呼籲,營業人於實體店面或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以免因疏忽而受罰。並自行檢視所有網路交易之銷售額,如因一時疏忽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銷售稅股 黃冠誌 電話:( 04 ) 8332100 轉 302

房屋申報自住 戶籍要遷入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11 01:43:58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民眾取得房屋後如供自住,即使申報契稅時已填寫附聯申報「自住」,仍要記得在房屋稅開徵 40 日前遷入戶籍,辦妥登記,才能適用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點入看全文

公開資訊非檢舉逃漏稅之具體事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熱心民眾以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向國稅局檢舉他人涉有逃漏稅,請求立案調查,倘經國稅局通知檢舉人補正具體事證,仍未提供,國稅局將不續處理該檢舉案。 該局指出,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 13 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未提供者,不予受理。檢舉人如係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者,稽徵機關將依同要點第 16 點規定,通知檢舉人依同要點第 13 點,敘明違章漏稅之事實及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在社群網站張貼出租房屋之訊息,乙君擷取網路截圖向國稅局檢舉甲君漏報租金收入,涉嫌逃漏稅。惟網路資訊係屬公開資訊,並非逃漏稅之具體事證,經該局函請乙君敘明甲君涉及違章漏稅之事實,並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出租房屋之門牌號碼、出租人姓名、租賃契約書、租金給付證明文件等),惟乙君逾期未提示,因缺乏具體逃漏稅事證,該局爰依前揭作業要點第 13 點及第 16 點規定辦理。 該局呼籲,為維護租稅公平,民眾若發現有逃漏稅之情事,檢舉時除應詳實敘明違章漏稅之事實外,請併同檢具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送交國稅局,以利有效遏止不法逃漏。 (聯絡人:銷售稅組陳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730 )

年假出入境要安心,相關規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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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農曆春節期間是旅遊與返鄉出入境人潮高峰,海關按例安排輪值人力,服務出入境旅客及辦理通關業務。財政部關務署提醒,旅客入出境時務必留意所攜帶物品,並依法辦理相關申報,倘漏未申報或攜帶未經檢疫之豬肉製品等禁止輸入物品,將遭受重罰,請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小失大。 關務署表示,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規定,旅客如攜帶超額菸酒(年滿 18 歲旅客得攜帶自用免稅酒 1.5 公升〔不限瓶數〕;年滿 20 歲旅客得攜帶自用免稅捲菸 200 支或雪茄 25 支或菸絲 1 磅,或符合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 200 支)、新臺幣超過 10 萬元、人民幣超過 2 萬元、外幣現鈔或無記名有價證券總值超過 1 萬美元、黃金價值超過 2 萬美元,或攜帶總價值超過等值新臺幣 50 萬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均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並主動向海關申報。 關務署進一步提醒,旅客入境時,請再三確認攜帶之行李內是否有含肉製品、水果等應施檢疫物品,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加熱菸與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等物品,倘經海關查獲,將移由相關主管機關裁處沒入及罰鍰。 該署再次呼籲,旅客如對所攜帶行李物品是否屬不得輸入或必須申報存有疑問,可先洽詢海關,或於出境時向海關出境服務檯、入境時至紅線檯洽詢。旅客通關相關規定及各關聯絡資訊,可於該署官網( https://web.customs.gov.tw )「旅客通關」專區查閱,歡迎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許科長 聯絡電話: 02 - 25505500 分機 2528

公設保留地移轉 有條件免土增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10 01:12:20 台南市財稅局表示,依照土地稅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可免徵土增稅,徵收前移轉也同樣應為免稅,以維護租稅公平..... 點入看全文

非公發公司須申報大股東資料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2026/02/10 01:13:21 為強化洗錢防制, 2018 年通過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規定,非公發公司須於 3 月完成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年度申報..... 點入看全文

所得、扣除額分開提供 四樣態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10 01:14:5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有隱私考量,希望申請所得、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或不提供扣除額資料,可自 2 月 15 日至 3 月 16 日止提出申請,主要有四種樣態..... 點入看全文

個人拍賣古董及藝術品之所得,除屬經文化部核准之拍賣活動得採分離課稅者外,應列入出售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除屬經文化部核准之拍賣活動得採分離課稅者外,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在我國參加非經文化部核准之拍賣會,依財政部 104 年 12 月 30 日台財稅字第 10404680830 號令規定,其如能提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 6% 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按 6% 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 113 年度在國內參加非經文化部核准之拍賣會出售一件收藏多年的古董瓷器,成交價格為新臺幣(下同) 500 萬元,惟未將該筆拍賣所得列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局查核後,因甲君主張年代久遠,已無法提示該瓷器之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而該局亦未能查得其實際所得,遂按拍賣成交價額之 6% 計算,核定甲君出售該筆瓷器之財產交易所得 30 萬元( 500 萬元 ×6% ),除予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出售古董、藝術品等財產交易行為,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如有相關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逕洽轄區國稅局詢問,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530 )

海關籲請廠商報運進口貨物,應誠實申報完稅價格,以免受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臺中關籲請進口人通關時應檢附真實發票,並誠實申報貨物完稅價格,以免觸法受罰。 該關進一步說明,進口人於報關時,應依關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填送貨物進口報單,並檢附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相關文件,誠實申報貨物完稅價格及相關稅費。如經海關查獲繳驗不實發票,除對進口人追徵所漏稅費外,並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視情節輕重,處所漏稅額 5 倍以下之罰鍰,若涉及偽、變造發票者,涉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規定,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為防杜逃漏稅捐,海關與內地稅稽徵機關訂有相互勾稽機制,使不法業者無所遁形,另設有事後稽核制度,縱然貨物已提領放行,依法海關仍得要求進口人提供進口貨物之紀錄、文件及會計帳冊等相關資料,如查獲不法情事,將依法裁處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該關呼籲進口人切勿心存僥倖,應誠實申報貨物完稅價格及繳驗真實交易文件 ‚ 以免誤觸法網。 新聞稿聯絡人:巫紹農 聯絡電話: 04-26565101 #232

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報繳證券交易稅小叮嚀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 ( 櫃 ) 公司股票,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其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故買受人 ( 代徵人 ) 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買賣成交價格 3‰ 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指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 條規定,證券交易稅係按每次買賣證券之實際成交價格依一定稅率課徵,與股票每股面額或公司之資產淨值無關,民眾買賣未上市 ( 櫃 ) 股票,於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其中「每股成交價格」及「成交總價額」欄位,須填寫實際買賣成交價格,「應代徵稅額」欄位,則依實際買賣成交價格計算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額。 該局提醒,民眾自行買賣未上市 ( 櫃 ) 公司股票,務必在繳納證券交易稅前再次檢視填報繳款書的資料是否正確無誤,以免因短徵或漏徵稅額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謝股長 06-2223111#8087

貨櫃屋改裝店面 課房屋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09 01:13:05 財稅局解釋,貨櫃屋如經改裝後「固定」設置於土地上,作為住家、店面、辦公室使用,雖外觀看似臨時,但已具備遮風避雨功能,且無法隨時移動,已屬房屋稅課稅範圍,貨櫃屋所有人應主動申報設立房屋稅籍..... 點入看全文

尾牙獲贊助應列收入報稅 出錢捐贈列報為交際費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09 01:19:1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在聯歡活動時若收到往來廠商出資認捐尾牙餐費或捐助摸彩品獎項,應列入其他收入,並申報營所稅..... 點入看全文

營利事業舉辦年終尾牙餐會及抽獎活動支出,應注意列報規定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又值歲末年終之際,不少企業舉辦年終尾牙活動,以慰勞員工過去一年之辛勞,為了炒熱氣氛,準備豐富禮金或禮品進行摸彩活動,而其相關活動成本(費用)及接受往來廠商贊助,其稅務列報規定營利事業不可不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歲末尾牙及抽獎活動,列報相關成本 ( 費用 ) 及所得應注意下列規定: 一、勞動部規定營利事業舉辦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辛苦所舉辦之活動,非一般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而應以其他費用列支。 二、營利事業若以自行生產之產品或購入之存貨轉為抽獎活動之禮品,該筆支出已轉列為其他費用,該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不得再重複列報於成本。 三、營利事業收到往來廠商出資認捐尾牙餐費或捐助摸彩品獎項,應列入其他所得,並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至於贊助往來廠商尾牙餐費或捐助摸彩品獎項,則應列報為交際費,並應注意不得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0 條規定之限額規定。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辦理尾牙或抽獎活動時,除應注意前開事項,妥善保存餐費及禮品採購等相關支出憑證外,並應列報於正確之會計項目,如有接受往來廠商贊助情形,亦應列為當年度之其他收入,以避免發生漏報所得之情事。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06-2223111 轉 8035

海外投資損失 同年度扣抵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06 02:15:5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申報基本所得額,如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從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點入看全文

擁三房找姻親設籍 享優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06 02:18:45 財政部表示,幫新家申報「自住房屋稅率」時,別忘符合自住的三要件之一是需要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點入看全文

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同意提出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少繼承人須另外籌措現金繳納遺產稅之煩惱,繼承人得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 7 項「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 該局說明,稅捐之繳納以現金為原則,因此以遺產繳納遺產稅時,遺產中之存款應優先於其他種類遺產,惟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倘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繳納時,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過世後,繼承人為子女 A 、 B ,以及子女 C (歿)之代位繼承人 D 、 E ,共計 4 人,應納遺產稅為新臺幣 300 萬元。甲君遺有存款 500 萬元,繼承人 A 、 B (其應繼分合計為三分之二)向該局申請以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雖符合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規定,惟尚未符合繼承人人數過半之要件。嗣申請人取得在美工作之代位繼承人 D 之同意,始符合繼承人人數過半之要件,該局遂依上開規定於應納遺產稅額 300 萬元之範圍內,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至存款機構辦理繳納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前往存款機構辦理稅款繳納,以儘早完納稅捐,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2140 )

營業人進貨累積達一定金額,嗣依經銷契約取得獎勵金,應按進貨折讓處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進貨累積達一定金額,而依經銷契約自賣家取得獎勵金,應按進貨折讓處理,其因進貨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申報扣減。 該局說明,現今消費市場競爭激烈,企業為促進銷售,往往於經銷契約訂定獎勵金機制,若客戶於一定期間累積進貨達一定金額,則給予獎勵金,以激勵客戶提高績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5 條、同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及財政部 75 年 4 月 28 日台財稅第 7541444 號函規定,營業人如係進貨累積達一定金額,而依經銷契約自賣家取得獎勵金,係屬進貨折讓,應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發生進貨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前開證明單「開立發票」欄內,僅需填列起始期間取得第 1 張統一發票號碼,及在「退貨或折讓內容」欄「品名」項下,註明「彙開」字樣及起訖期間,免予填列原取得之各張統一發票號碼。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經銷商乙公司簽訂經銷契約,合約約定只要乙公司季度進貨累積超過 400 萬元,甲公司即以進貨總額 2% 支付獎勵金。在 114 年第 3 季,乙公司進貨累積達到 525 萬元,因進貨累積金額達標,甲公司於 114 年 10 月 15 日支付 10 萬 5 千元( 525 萬 ×2% )獎勵金予乙公司,乙公司應於取得獎勵金時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申報 114 年 9-10 月營業稅時,申報扣減進項金額 10 萬元及稅額 5 千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因進貨累積達一定金額,而依經銷契約自賣家取得獎勵金,如有漏未申報進貨折讓之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850 )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下載當期電子發票媒體檔據實申報,以免受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請注意,爾來國稅局查獲數家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未據實申報營業稅,查獲漏報銷售額新臺幣 300 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已就其短漏報銷售額裁處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於次期開始 15 日內,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營業稅。而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因已將統一發票相關資訊傳輸到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 下稱平台 ) ,須於次期開始 15 日內,下載當期完整期間之電子發票媒體檔(例如: 115 年 1 月 15 日前,應下載 114 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電子發票媒體檔),並據實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查獲漏報之營業人,有新設立且初次使用電子發票者,因不諳申報系統操作流程,致未先於平台下載當期已開立之電子發票媒體檔,匯入申報軟體後上傳而漏報銷售額;亦有營業人因新舊會計人員交接,舊會計人員於當期結束前即先行下載電子發票媒體檔移交,而新任會計人員於申報前未重新下載當期完整之電子發票媒體檔,以致部分電子發票漏未申報而短報銷售額。因此,國稅局特別提醒,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尤其係新設立、變更負責人、復業、會計人員異動或初次使用電子發票者,於申報前確實審視營業稅申報資料是否正確;申報之後如發現有短漏報情形,於未經檢舉及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免予處罰。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世安利 課長     聯絡電話: (07)7404001 分機 5930 撰稿人:林姵如             聯絡電話: (07)7404001 分機 5938

兒女成年 自用宅不限一處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05 01:14:16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如果民眾有兩處以上房地,且家裡有子女在今年 9 月 22 日前滿 18 歲(成年),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要件,就可以不受一處限制..... 點入看全文

列支業務交際費 有上限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05 01:15:07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包括建築師、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全年列支的交際費總額,依規定不得超過各業別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交際費限額比例,並應取具合法憑證及證明與業務有關..... 點入看全文

營業稅適用零稅率 留意三點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05 01:16:25 高雄國稅局指出,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復運進口時,其銷貨退回金額之計算,應依照「原貨物出口時」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不得誤以復運進口時之匯率計算,以免造成申報金額錯誤..... 點入看全文

從事進出口貿易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注意事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營業人進出口貿易往來頻繁,該局在實務上常發現營業人不熟悉法令規定,導致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時發生錯誤。為協助營業人正確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該局特別彙整常見樣態,提醒營業人留意以免申報錯誤。 一、確認正確的申報時點 類別 申報所屬期別 外銷貨物 報經海關出口 報關日 非經海關出口之小額貨物: 離岸價格在新臺幣 5 萬元以下貨物,委由郵局或快遞業者運送出口 郵局或快遞業者核發執據日 外銷勞務 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收款日 二、完備非經海關出口之證明文件:外銷貨物除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申報「非經海關出口」部分,務必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如郵局或快遞執據影本、外匯水單等)。特別提醒,實務上常見營業人透過個人(員工或親友)以隨身、手提方式搭機攜帶貨物出國交付國外買受人,因未依規定報關,將無法取得證明文件,不符申報適用零稅率。此外,為簡化申報程序,營業人可多加利用網路申報系統之「附件上傳」功能傳送相關證明文件,免親赴國稅局遞送紙本文件。 三、外銷貨物退回且未復運出口者,應申報銷貨退回:營業人外銷貨物因故退運回國內,且不再復運出口銷售者,營業人應依規定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如進口報單等),於退回當期申報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零稅率銷貨退回」欄 ( 第 19 欄 ) ,作為當期零稅率銷售額之減項。 四、外銷退回金額之匯率計算應一致: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復運進口時,其銷貨退回金額之計算,應按「原貨物出口時」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不得誤以復運進口時之匯率計算,以免造成申報金額錯誤。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時,請再次自我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規定正確申報,如對相關規定仍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使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楊股長圍閔     聯絡電話: (07)...

公告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因應受控外國企業( CFC )制度自 112 年度施行,我國營利事業及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下稱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 50% 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課稅。財政部於本( 115 )年 2 月 4 日公告更新 CFC 制度所稱低稅負區參考名單,供各界參考運用。 財政部表示,上開低稅負區參考名單係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統稱 CFC 辦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彙整,重點如下: 一、依 CFC 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列示安吉拉( Anguilla )等 31 個國家(地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逾 14% 。 二、依 CFC 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列示貝里斯( Belize )等 48 個國家(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 三、各國家或地區是否屬 CFC 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依個案事實個別判斷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低稅負區參考名單僅供參考,各國家或地區是否符合 CFC 辦法第 4 條規定之低稅負區定義,應以該國家或地區當時實際情況認定之。該名單已公告於該部 賦稅署網站 ( https://www.dot.gov.tw/ )「稅改專區」項下「反避稅專區」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 CFC )制度或個人受控外國企業( CFC )制度」相關法規及函釋規定,如有需要,可至該專區查詢。 財政部提醒, CFC 制度已自 112 年度起實施,營利事業或個人如投資我國境外企業,應檢視該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之稅率或稅制是否屬 CFC 辦法第 4 條規定低稅負區之範疇;倘屬之,營利事業或個人應依 CFC 辦法相關規定檢視該境外企業是否直接或間接受其控制,是否屬其受控外國企業( CFC );倘是,應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之 1 規定認列境外投資收益或計算境外營利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規定於每年 5 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申報。 [ 附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 新聞稿聯絡人:葉科長珮穎 聯絡電話:( 02 ) 232...

按月申報營業稅展延至2月23日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03 01:20:1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按月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申報今年元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因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為便利營業人及稅務代理人順利完成申報作業,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 2 月 23 日..... 點入看全文

明年每人免稅額調至10.1萬 租屋單身者免稅門檻64.4萬

中央社 記者呂晏慈台北 3 日電 2026/02/03 18:45:40 財政部今天表示,近年推動優化所得稅制, 106 年度起基本生活費不予課稅且逐年調整金額,並配合物價指數調整各項扣除額,明年 5 月報稅時每人免稅額將調高至..... 點入看全文

網紅分潤所得 要報綜所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04 01:23:0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小網紅發布圖文影音等分潤為執行業務所得,必須要依照規定申報綜所稅,就算是涉及境外平台、境外粉絲也會分別以 50 %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來課稅,完全不能漏報..... 點入看全文

財政部持續推動綜合所得稅減稅惠民措施,有感減輕民眾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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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稽徵行政組 一、優化所得稅制,減輕民眾租稅負擔 近年來財政部推動多項合宜減輕所得稅措施,包含自 106 年度起每年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予課稅且逐年調整金額、 107 年度起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大幅調高標準扣除額及薪資、身心障礙、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4 項扣除額度並實施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嗣為進一步減輕薪資所得者、租屋、高齡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於 108 年度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並自 114 年度起調高至新臺幣(下同) 18 萬元,自 113 年度起擴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範圍及調高扣除額度惠及所有育兒家庭、將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及調高扣除額度,以落實住宅、鼓勵生育及長期照顧政策。 二、配合物價指數調整各項扣除額,促進稅制合理化 因應物價上漲,財政部在前述優化所得稅制基礎下,按消費者物價上漲幅度分別調整 106 年度、 111 年度、 113 年度及 115 年度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並調高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民眾於明( 116 )年申報 115 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之免稅額調高至 10.1 萬元(年滿 70 歲以上者調高至 15.15 萬元)、標準扣除額調高至 13.6 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調高至 22.7 萬元,持續減輕民眾租稅負擔。 經前述調整後,以各種家庭情境模擬計算,免繳所得稅金額自 107 年度起,持續提高, 115 年度( 116 年 5 月申報)租屋自住之單身上班族年薪 64.4 萬元、雙薪租屋家庭年薪 110.8 萬元、四口之家(租屋且扶養 2 名 6 歲以下子女)年薪 168.5 萬元,三代同堂(租屋且扶養 1 名 70 歲以上適用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扣除額長者及 2 名 6 歲以下子女)年薪 224.35 萬元,可免繳所得稅,分別較 106 年度增加 33.8 萬元、 49.6 萬元、 84.7 萬元及 114.55 萬元。財政部將持續盤點稅制,推動合宜租稅措施,於兼顧財政收入與租稅公平下,照顧經濟相對弱勢族群,減輕民眾生活負擔,建構優質暖心賦稅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   邱科長筱惟、電話: 02-23228122

我國個人股東投資之境外公司遷冊至其他國家或地區,得參照財政部108年3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704699570號令釋,無須計算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說明,依該部 108 年 3 月 29 日台財稅字第 10704699570 號令(下稱財政部 108 年令)規定,我國母公司於境外國家或地區投資設立之子公司將註冊地遷移至其他境外國家或地區(下稱遷冊),如符合以下條件,於該子公司遷冊時無須計算其投資收益(或損失)併計營利事業所得: 一、我國母公司投資該境外子公司之持股比例及透過該境外子公司間接投資其他國家或地區被投資事業之投資架構及持股比例均無改變。 二、遷出及遷入國家或地區法令均承認該子公司於遷冊前、後為繼續存續之同一法人,該子公司於原註冊境外國家或地區無須辦理解散清算,且遷冊前、後該子公司之帳列累積未分配盈餘未變動。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該部 108 年令亦適用於個人股東,我國個人股東投資之境外公司遷冊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符合該部 108 年令規定要件者,得參照該令釋,無須計算海外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營利事業所得稅一科:蔡科長緒奕 02-2322-8118 綜合所得稅二科:蔡科長博聿 02-2322-8423

漏稅被查獲 抵稅資格撤銷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03 01:23:00 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規定,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中各種漏稅情形之一,經海關補徵的營業稅額,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點入看全文

父母各自贈與婚嫁子女贈與財物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適逢農曆過年前結婚旺季,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贈與子女婚嫁財物有無贈與稅的問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的時候,各自贈與子女總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財物,可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免課徵贈與稅。也就是說父母每年除各自贈與免稅額 244 萬元外,還可以在子女結婚時再各自贈與財物 100 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的兒子在 115 年 1 月辦理結婚登記,甲君夫妻在 115 年 2 月各自贈與現金 344 萬元給兒子,除可扣除每人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 244 萬元外,另 100 萬元屬兒子結婚父母所贈與的財物,可以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父母各自贈與的 344 萬元,均無須繳納贈與稅。 該局提醒,婚嫁贈與時點的認定,稽徵實務上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 6 個月內的贈與,都可認屬婚嫁贈與,因此父母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如果主張是對子女婚嫁的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子女結婚登記之戶籍資料及相關金流證明(如父母與子女雙方存摺、匯款單等)。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 該局網站 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420

個人網紅必看!綜合所得稅課稅規範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 114 年 12 月 23 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就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自平臺取得收入的交易模式,訂定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規範。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是屬於免辦理稅籍登記{透過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 10 萬元,銷售勞務為 5 萬元〕}的個人網紅,其中: ( 一 ) 於平臺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至平臺,以表演性質的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如果沒有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可依財政部訂定的標準計算必要費用,以減除後的所得額報繳綜合所得稅。 ( 二 ) 個人網紅表演勞務如涉及跨境活動(即交易流程任一階段與我國及境外均產生經濟關聯性),得採簡易方式以 50% 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非我國來源的收入部分,屬海外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境內個人網紅 A 先生將表演影音剪輯上傳境外平臺提供予境外觀眾觀看,取得勞務收入 20 萬元,該局輔導 A 先生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50% 及財政部訂定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113 年度表演人為 45% 〕計算執行業務所得 5.5 萬元〔 =20 萬元 ╳ 50% ╳ ( 1-45% )〕;並計算非我國來源的所得(海外所得) 5.5 萬元〔 = 〔 20 萬元 - ( 20 萬元 ╳ 50% ) ] ╳ ( 1-45% )〕,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納稅。 該局提醒,個人網紅如有取自平臺的收入,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稅務問題,請撥打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欠稅未繳被限制出境,小心春節旅遊行程受阻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農曆春節 9 天連假快到了,訂有國外旅遊計畫的民眾,若因積欠稅款被限制出境,行前可別忘了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順利出遊。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個人欠繳已確定稅捐在新臺幣(以下同) 1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200 萬元以上;或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在 15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300 萬元以上,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審酌符合限制出境條件者,即報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該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被限制出境後,能最快解除出境限制的方法,就是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全額擔保,若僅繳納部分稅捐或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在稅捐未全部繳清前,還是無法解除出境限制。所以,如有欠稅務必儘速繳清或辦妥足額擔保手續,再準備出遊事宜,以免無法出境致行程受阻,破壞出國渡假的好興致。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郭股長  06-2298111

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以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申報基本所得額,如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 16 點規定,海外財產交易若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如同年度無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超過所得,則不得與同年度其他類別(如營利、利息所得)之海外所得相抵,亦不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扣除。另損失及所得均須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方可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 113 年度處分海外有價證券而有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 800 萬元,惟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甲君主張其上一年度( 112 年)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810 萬元,經扣除後已無所得,故未申報海外所得。由於 112 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可於同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不能拿來抵次( 113 )年度以後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因此,案經該局調整補徵 113 年度基本稅額 40 萬元,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海外之金融商品或各類財產,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課稅規定,倘自行檢視發現有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額,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王稽核 06-2298124

四星好評露營場逃稅 國稅局開罰逾30萬元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即時報導 2026/02/01 11:42:45 中區國稅局說明,凡提供營位出租、露營設備租借或其他收費服務等,即屬有營業行為,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 點入看全文

上季查定營業稅 10日前繳納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02 00:25:2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去年度第 4 季小規模營業人查定銷售額的營業稅繳款書,已於今年元月下旬陸續寄發,繳納期間自 2 月 1 日起至 10 日止..... 點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