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之強化保護措施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為強化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個人資料保護意識及落實相關防護措施,財政部訂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建立記帳業者對個人資料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防止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鑑於數位化發展及個人資料蒐集利用日益頻繁,為避免記帳業者個人資料外洩並持續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記帳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下稱安維計畫)並定期檢視及更新,安維計畫若未有「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下稱事故通報表)或該表上之聯絡資料未更新,請至財政部或中區國稅局網站「個資安全維護專區」下載最新事故通報表或更新聯絡資料,另為落實個資管理措施,應以專屬帳號密碼登入電腦系統,不得洩漏或與他人共用,並定期變更密碼,以有效降低個人資料外洩風險,保障民眾權益。 記帳業者如遇個人資料安全事故,須採行相關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立即通知當事人;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 72 小時內,檢附事故通報表 ( 可至財政部網站首頁 / 便民服務 / 賦稅服務資訊 /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訊或記帳士資訊 / 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及通報書表項下查詢下載 ) ,以電子郵件方式向財政部通報,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並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及檢討等事項函報財政部。 該分局再次強調,個人資料保護是建立民眾信任與組織永續經營的重要基礎,未來將持續透過輔導等措施,協助記帳業者落實個資保護工作,確保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與維護。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洪小姐 電話:( 049 ) 2223067 轉 105

115年4月14日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 112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於 115 年 4 月 14 日聯合辦理公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及第 102 條之 2 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辦理當年度結算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4 項、第 5 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1. 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 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 39 條盈虧互抵規定。 3. 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主管稽徵機關之公告欄,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 )點選「公告訊息 \ 核定稅額公告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詢。 若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 \ 電子稅務文件 \ 線上申請 \ 營所稅」或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 \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各項申報書表申請書」下載申請書表,向轄區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發。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營利事業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 81 條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 10 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或更正;若對該公告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 30 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江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229 )

遺產稅未繳清前,如有特殊原因,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例如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者,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稅款前,如須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之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之稅款徵起無影響,即可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 320 萬元,因遺產大部分為股票並無存款,為繳納稅款,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先行出售遺產中之 A 股票(核定遺產價額為 300 萬元),乃提供第三人定期存單 300 萬元作為納稅保證,向該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 A 股票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仍應如期繳納。若於繳清稅款前有先行移轉遺產之需求,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擔保相關事宜,以避免因逾期未繳納而遭加徵滯納金、利息及後續行政執行。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2140 )

農地遭拍賣 有條件免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4/10 01:52:35 台南市財政稅務局提醒,只要符合「拍賣當時仍作農業使用」且「買方為自然人」兩大條件,並在期限內提出申請,就有機會免繳土增稅,關鍵於是否及時申請與備齊證明文件..... 點入看全文

取得理賠收入 仍須申報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4/10 01:52:4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企業取得理賠收入,原則上仍屬所得的一部分,應依法列帳並申報營所稅,若漏報不僅需補稅,還可能遭處罰..... 點入看全文

刻意分散消費拿發票,中獎獎金會被追回喔!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給獎主要目的是鼓勵消費者主動索取發票,除保障消費者退、換貨權益、增加中獎機會,更可藉此協助政府防杜商家逃漏稅捐,立意良善,但如果民眾以不合乎一般消費習慣的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刻意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製造提高中獎機率,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15 條規定,中獎獎金不予給付;已領取者,中獎獎金也會被追回。 該局指出,近期有民眾於 2 個月內以手機條碼取得逾 1,500 張小額雲端發票並兌領 10 張中獎發票獎金,經查核發現該民眾於短時間內頻繁於多家便利商店門市及加油站進行小額交易,且交易間隔時間極短,明顯不符合一般消費習慣,已屬不合常規交易模式,乃由管轄稽徵機關追回已兌領之中獎獎金。 該局提醒,統一發票給獎制度目的在於鼓勵民眾真實消費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而非透過刻意操作提高中獎機率。呼籲民眾應回歸正常消費模式,切勿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以免被追回中獎獎金。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徐股長 06-2298085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及扣除額查調於115年4月28日開始,申報首日適逢勞動節及週休二日,請洽公民眾留意。

5 月報稅季進入倒數,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114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將於 115 年 4 月 28 日上午 8 時開放查調,納稅義務人可透過網路下載、手機報稅或前往就近的國稅局查調。 提早開放查調可以讓納稅義務人有充裕時間核對保險費、醫藥費及子女教育學費等扣除額資料,確認撫養親屬情形,並檢視是否有其他未納入查詢的所得資料為報稅預作準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為 115 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1 日, 5 月 1 日至 5 月 3 日為勞動節及週休二日共 3 天連假,各地區國稅局雖放假,但網路申報自 5 月 1 日即開始不受影響,提醒如需臨櫃辦理查調所得或現場輔導網路或手機報稅的民眾, 5 月 4 日 ( 週一 ) 為申報期第 1 個上班日。 該局呼籲,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末日原為 115 年 5 月 31 日,適逢週日順延至 6 月 1 日 ( 週一 ) ,民眾可多利用勞動節連假期間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 網址: https://tax.nat.gov.tw ) 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註冊密碼、電子憑證、行動電話認證、行動自然人憑證、戶口名簿戶號及查詢碼下載所得資料核對,並申報上傳。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卓津如股長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002 撰稿人:朱凡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034

機關團體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網路上傳附件,省時又便利。

為推動稅務數位化並貫徹簡政便民政策,機關或團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機關團體)之「附件資料上傳」功能傳送附件資料,可有效節省郵寄成本與臨櫃時間,但請留意上傳的檔案格式、容量限制及申報上傳期限,以確保申報作業順利完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彙整附件資料上傳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附件檔案須轉換為 PDF 格式且不得加密,總上傳容量以 200MB 為限。 二、檔案命名方式: (一)採「單檔上傳」者,檔名由使用者自訂,副檔名為 .pdf 。 (二)採「多檔上傳」者,請依照「附件類別代號-〔使用者自訂之檔案名稱〕 .pdf 」格式命名。 三、會計師簽證案件務必上傳簽證報告書,未上傳者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四、網路上傳附件資料以原申報收件編號進行歸戶。 該局特別提醒, 114 年度機關或團體各項申報及附件上傳期限,採曆年制案件,申報資料上傳期間為 115 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1 日(當日 24 時前);網路附件上傳則可延至 115 年 6 月 29 日(當日 24 時前)。非曆年制案件,申報與附件上傳期限皆為其規定之申報截止日。 該局呼籲,採網路附件上傳者,務必配合申報期限及附件上傳規定,並確認是否上傳附件成功,且依規定妥善保存附件資料正本以備日後查核。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 0800-000-321 、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 0809-088-198 (申報期)或 0809-085-188 (全年)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s : //tax.nat.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稅務問題)及「啵兒棒」(系統操作問題)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陳中恒股長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810 撰稿人:李中生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821

115年4月14日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 112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於 115 年 4 月 14 日聯合辦理公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及第 102 條之 2 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辦理當年度結算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4 項、第 5 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1. 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 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 39 條盈虧互抵規定。 3. 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主管稽徵機關之公告欄,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 )點選「公告訊息 \ 核定稅額公告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詢。 若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 \ 電子稅務文件 \ 線上申請 \ 營所稅」或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 \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各項申報書表申請書」下載申請書表,向轄區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發。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營利事業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 81 條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 10 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或更正;若對該公告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 30 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江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229 )

互換房屋持分 契稅有眉角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4/09 01:19:34 桃園市稅務局提醒,兩種方式適用的稅率不同,交換為 2% 、贈與則高達 6% ,若未事先評估,可能多繳不少稅金..... 點入看全文

生前未領的勞退金 列入遺產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4/09 01:22:4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勞工退休金」屬個人財產,必須併入遺產申報課稅;「勞保死亡給付」則屬保險給付性質,免計入遺產總額..... 點入看全文

騎樓沒出租無法減稅?稅局指三大門檻都要符合才算數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2026/04/09 09:14:28 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指出,騎樓是否能減徵地價稅,關鍵不在是否使用,而在是否符合三大要件..... 點入看全文

承攬工程已完工,不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營利事業於會計期間內所承包之工程如已完工,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將工程總價全數列報營業收入,而非以工程款收取時點,作為營業收入認列年度之判斷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基礎,原則應採權責發生制。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4 條第 4 項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造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倘工程已完工而部分工程款因發包商延遲給付尚未收取,核屬公司應收款項,應認列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為營造業者,於 111 年 12 月承包 A 機關整建工程,於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未完工程,惟經該局調閱工程合約及完工驗收資料,查得該工程已於 112 年 10 月完工並經 A 機關完成驗收,雖於 113 年收取尾款 200 餘萬元,惟依上開規定,甲公司應將該尾款併同申報於 112 年度營業收入,甲公司漏報該筆尾款,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如已完工,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為完工年度營業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侯股長 06-2298128

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收入,應依法計算所得申報,避免漏報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如因事故取得保險理賠款項,應依法列帳並如實申報,以免因漏報遭補稅及處罰。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如因事故取得保險理賠款,應先釐清其性質。凡屬補償自身損失之理賠收入,應列帳申報;如屬職災或其他事故代為支付醫療費用或賠償金等情形,應備妥和解書、領取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實入帳。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經查核發現,該公司當年度有因火災取得之保險理賠收入,雖已申報相關損失,但未將保險理賠收入列入申報,致漏報當年度所得,依法應補稅處罰。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如發現以往年度有短漏報情形,應儘速依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免予處罰。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漏報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王珮瑜 電話:( 04 ) 25291040 轉 104

營業人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了刺激買氣,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或銷貨附送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賣場為刺激買氣推出購買節能冷氣即贈送市價新臺幣(下同) 1,050 元電風扇 1 台之促銷活動,甲賣場贈送電風扇給消費者時,原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甲,銷售額 1,000 元,銷項稅額 50 元),因甲賣場銷貨附送的電風扇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50 元,為簡化作業,該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品、抽獎活動的獎品、隨貨贈送的贈品,應設帳記載,並可免視為銷售貨物免開立統一發票。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850 ) 

營利事業間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應於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與關係人相互間如有從事受控交易,應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21 條規定,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從屬或控制關係及持股比例結構圖,以及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依同準則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相互間,如有以下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3 條第 8 款第 3 目至第 5 目規定之直接或間接控制情形者,依規定雙方已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其相互間之交易即屬受控交易,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惟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致有上開情形,但雙方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得依同準則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所在地國稅局確認,其經確認者,即得不適用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 (一)生產經營活動須由另一營利事業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專門技術或各種特許權利,始能進行,且該生產經營活動之產值達同年度生產經營活動總產值 50% 以上。 (二)購進原物料或商品之價格及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購進金額達同年度購進原物料或商品之總金額 50% 以上。 (三)商品之銷售,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商品之銷售收入達同年度銷售收入總額 50% 以上。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係以製造商品為業,於 114 年向國內乙公司購進特定原物料產製商品,其購進原物料之價格及交易條件由乙公司控制,且甲公司向乙公司購進特定原物料金額已達同年度購進原物料總金額 70% ,但甲、乙公司間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甲公司得於辦理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檢具關係企業結構圖、交易契約、訂價條件、雙方股東名簿及董監事名冊等佐證資料,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確認前述交易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所致,經國稅局確認後,甲公司可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如與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公平交易法第 7 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營利事業間之交易,有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3 條第 8 款第 3 目至第 5 目規定之情形,但不存在其他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依財政部 97 年 11 月 7 日台財稅字第 09704555180 ...

換屋退稅 須同一人持有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4/08 01:38:38 稅務局說明,土增稅重購退稅是為減輕民眾換屋稅負壓力,因此設有一定條件。首先,時間上須在兩年內完成買賣,不論是先買新屋再賣舊屋,或先賣再買,只要期限內都符合基本門檻..... 點入看全文

子女結婚 贈與344萬免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4/08 01:39:0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在子女婚嫁時,各自可再贈與 100 萬元且不計入贈與總額,加上原本每人每年 244 萬元的免稅額,等於每位父母最多可給 344 萬元而免課贈與稅,夫妻合計最高可達 688 萬元..... 點入看全文

員工宿舍租金抵稅 三條件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4/08 01:39:2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申請前要留意是否符合三大條件,若符合,即可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有助降低營業稅負擔..... 點入看全文

出售繼承房地 課稅兩關鍵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4/08 01:41:44 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繼承取得房地,首先要判斷適用舊制或新制..... 點入看全文

勞工退休金與勞保死亡給付是否課徵遺產稅,規定大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勞工在領取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前死亡,其遺屬請領「勞工退休金」與「勞保死亡給付(含遺屬津貼及年金)」之遺產稅課稅規定有所不同,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二者的差別,以免因疏忽造成漏報致補稅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 94 年 9 月 30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71910 號令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由遺族請領之「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這類給付旨在保障遺族生活,屬於保險給付性質,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 項目 勞工退休金 勞保死亡給付 性質 勞工個人財產(歷年提繳本息) 保險給付(遺屬保障) 法據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6 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 遺產 應納入遺產總額 免納入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陳先生於 114 年間辭世,其子小陳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誤認所有政府給付的所得都免稅,因此僅申報父親名下的不動產與存款,未將父親「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的餘額新臺幣 160 萬元列入申報,致漏報遺產總額,遭補稅處罰。 國稅依法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處罰。民眾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張均 股長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250 撰稿人:黃雅蘭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256

人工生殖機構應依法誠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針對人工生殖醫療機構之自費收入申報情形,已列為重點查核項目,特別針對申報金額與實際經營規模顯有落差者加強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國家財政健全。 隨著政府推動不孕症治療及人工生殖療程等醫療費用補助措施,多數補助涉及健保給付範圍以外之自費項目,業者是否依法誠實申報相關自費收入,已成為社會關注焦點。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應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並確實取得及保存相關交易憑證。該局近期除透過蒐集網路公開資訊及市場收費行情外,並利用跨機關通報資料及大數據進行交叉分析,將申報自費收入金額與實際經營規模顯不相符之人工生殖醫療機構列為重點查核對象,以確保申報內容之正確性。 該局進一步說明,隨著科技進步,課稅資料來源日趨多元。以提供人工生殖醫療服務之婦產科診所為例,稽徵機關可藉由歸戶診所門診與生產就診人次、人工生殖補助申請件數、藥品及醫材耗用數量、高端醫療設備購置頻率及僱用醫師及護理人員數等客觀數據,綜合分析業者申報收入與費用之合理性,作為選案查核參考,以提升查核效益。 該局呼籲,稽徵機關查核技術持續精進,任何漏報收入或虛增成本之行為,均更易被查獲,請業者切勿心存僥倖。倘有短漏報所得情形,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補申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林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510 )

營利事業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加徵滯、怠報金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隨著 5 月報稅季即將來臨,倘有營利事業於 114 年度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如期於法定期限內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依限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及財政部 68 年 11 月 22 日台財稅第 38268 號函規定,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若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稽徵機關通知,已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補報,經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 108 條規定,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 10% 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 30,000 元,最低不得少於 1,500 元】;若逾限補報或仍未補報者,稽徵機關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 20% 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 90,000 元,最低不得少於 4,500 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13 年度 9 月暫停營業,惟未於 114 年 5 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甲公司雖已於補報期限內補申報,惟經稽徵機關核定其 113 年度應納稅額為 500,000 元,故仍須另加徵 30,000 元( 500,000 元 ×10%=50,000 元,上限 30,000 元)滯報金。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於 114 年度中暫停營業,請記得於今年 5 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疏忽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楊惠蘭課長     聯絡電話: (07)3228838 分機 6710 撰稿人:林瑋欣           聯絡電話: (07)3228838 分機 6726

免稅屋移轉 次期才課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4/03 01:11:04 財政部表示,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 2.0 (囤房稅 2.0 ),並於 2025 年期房屋稅首次開徵..... 點入看全文

機關團體適用免稅 有條件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4/07 00:46:5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若機關團體年度結算申報短漏報收入超過 10 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比率超過 10 %,恐將面臨補稅處罰..... 點入看全文

取得利息收入 當年度申報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4/06 00:14:08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債權債務關係,一次取得數年利息所得,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所稅辦理結算申報..... 點入看全文

免稅房屋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自移轉日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於今( 2 )日發布解釋令,核釋自 114 年期起,原為依法免徵房屋稅之房屋,因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應自移轉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說明, 113 年 7 月 1 日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 2.0 新制(下稱 2.0 新制),於 114 年期房屋稅首次開徵。 2.0 新制參考地價稅按年課徵規定,將房屋稅由按月改按年計徵,並比照地價稅基準日之規定,定明房屋稅以每年 2 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 115 年期房屋稅為例,該年期納稅義務基準日為 115 年 2 月 28 日,課稅期間為 114 年 7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6 月 30 日止),倘房屋移轉,後手於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取得房屋,即為該年期之納稅義務人。另該部 71 年 2 月 4 日台財稅第 30726 號函釋,原為依法免徵地價稅之土地,於移轉所有權後變為應稅土地時,應自辦妥移轉登記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實施 2.0 新制後,基於房屋稅與地價稅均按年課徵且同為持有稅,課稅原則應一致,該部爰發布上述解釋令,減輕後手取得原為免徵房屋稅房屋之當年期租稅負擔。 財政部舉例說明,民眾投標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公告標售之國有非公用房屋,該房屋原倘無出租等收益情形,按國有財產法第 8 條規定免徵房屋稅,嗣得標人於 115 年 2 月 28 日前完成買賣移轉登記,該房屋變為應稅房屋,依上述令釋, 115 年期房屋稅仍免徵,自 116 年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附件:財政部 115 年 4 月 2 日台財稅字第 11400710190 號令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易芬 聯絡電話: 2322-8259

個人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債權債務關係,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如向債務人一次收取數年利息,核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類規定之利息所得,取得年度即為所得實現年度,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小婷於 108 年 1 月 1 日借款新臺幣(下同) 300 萬元予阿文,並在阿文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惟阿文因私人財務問題,遲未支付小婷利息,直至 113 年 6 月 30 日阿文處分該筆不動產並於同日償還小婷借貸本金 300 萬元及利息 110 萬元(包含 108 至 112 年應付利息各 20 萬元及 113 年利息 10 萬元)。小婷於辦理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利息所得 10 萬元,漏未申報 108 至 112 年度利息所得合計 100 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 2 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倘民眾因私人間借貸,一次收取數年之利息,應於實際取得年度申報利息所得。若疏忽致未依規定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簡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750 )

汽機車汰舊換新及新購小型汽機車可享有減徵退還貨物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持續推動節能減碳政策, 114 年 9 月 5 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之 5 條文,除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措施實施期限至 119 年 12 月 31 日外,另增訂購買汽缸排氣量 2,000cc 以下小客車(下稱新小型小客車)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下同) 50,000 元、汽缸排氣量 150cc 以下機車(下稱新小型機車)每輛最高減徵 2,000 元規定,讓只購買新車的民眾也能受惠。 中區國稅局說明,民眾購買新小型小客車及新小型機車(下稱新小型汽機車),只要在 114 年 9 月 7 日以後完成新領牌照登記,除分別享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50,000 元及 2,000 元優惠外,若同時符合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者,可再申請退還貨物稅分別為 50,000 元及 4,000 元。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合併計算後,以新車之應徵貨物稅額為限,最高分別可退還 100,000 元及 6,000 元。符合退稅條件之車輛,均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所轄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 。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購買新汽車或機車的需求,請把握相關退稅優惠,以維護自身權益。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稅務資訊 / 購買新車暨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 / 「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汽(機)車」減徵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replace-vehicle-reduced-commodity-tax/purchase-vehicle-reduced-commodity-tax-refund-area )。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梁永隆 電話:( 04 ) 23051111 轉 7565

欠稅影響財產轉移 有解方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4/02 01:32:09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若欠繳稅款,名下財產可能被辦理禁止處分,不僅無法買賣、過戶,連設定抵押也受限,但若一時無力繳清,仍有解套方式,只要提供等值擔保,就可申請塗銷限制,恢復財產處分權..... 點入看全文

網路銷售新時代,如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稅籍登記不能忘!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隨著電子商務與社群媒體蓬勃發展,個人透過蝦皮等電商平台或利用 Facebook(FB) 等網路社群媒體,銷售貨物現象日益普及,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於網路銷售頁面揭露其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 109 年 1 月 31 日台財稅字第 10904512340 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 114 年度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 ( 下同 )10 萬元,銷售勞務為 5 萬元〕,需於當月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另依稅籍登記規則第 4 條及第 4 條之 1 規定,符合上開應辦理稅籍登記之個人網路賣家,其稅籍登記項目包含「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站銷售頁面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 該局舉例,林小姐於 114 年 2 月間在 Facebook 開設「手作烘焙麵包職人」社團,主打當日現做且無添加人工香精,吸引不少社區鄰居與網友紛紛加入社團,透過私訊或 Google 表單下單,再以宅配或約定指定地點取貨,經稽徵機關蒐集相關資訊, 114 年 8 月查獲林小姐自 6 月起網路銷售額 30 萬元,惟未辦稅籍登記,爰請林小姐除補辦稅籍登記,並就該期間銷售額補繳營業稅,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網路個人賣家如符合前開規定尚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應儘速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手續並補繳稅款,切勿因「非實體營運店面」而忽略相關規定,以免違反規定而衍生處罰。如對規定有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使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陳淑芬股長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360 撰稿人:詹如琳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368

個人綜合所得稅誤報死亡親屬免稅額,除補稅外恐遭處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請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申報時,務必確認受扶養親屬之生存事實。若親屬已於 113 年度 ( 含 ) 以前年度死亡,卻仍列報其免稅額,將構成虛報扶養親屬之違章行為。除須補徵稅款外,依法可處所漏稅額 2 倍以下之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果採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系統不會提供不得列報免稅額之扶養親屬資料,常見上開誤報原因: 1. 資訊過時:沿用往年申報資料,未及時更新受扶養親屬之死亡資訊。 2. 代為申報:委託他人辦理,未詳加核對內容。 3. 心存僥倖:誤以為國稅局查不到戶政資料,抱著僥倖心理列報前一年度 ( 含 ) 以前已死亡親屬免稅額,以降低適用稅率。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發現不慎誤報,在稽徵機關尚未進行調查或經人檢舉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正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免予處罰。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侯惠月課長     聯絡電話: (07)740-4001 分機 5810 撰稿人:張宏仁           聯絡電話: (07)740-4001 分機 5824

使用牌照稅改以碳排量稽徵 財政部:車籍資料尚無碳排登載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即時報導 2026/03/31 17:39:27 財政部 1 日將舉行「因應對等關稅與淨零排碳,是否應修改海關進口稅則,免除進口車與進口汽車零組件關稅,並將使用牌照稅改以碳排量稽徵」公聽會..... 點入看全文

遺產房屋估價 留意年度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4/01 01:26:26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中若包含不動產,應留意評價方式,尤其如果是房屋,房屋評定現值可能會有跨年度適用情況,應避免採用錯誤年度現值來估價,而影響稅額計算.... 點入看全文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提高至18萬元,今年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今( 115 )年 5 月申報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 12 萬元提高至 18 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係指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股利按 28% 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度 750 萬元者不適用)。 該所說明,符合衛福部公告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 3 種情形之一: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下稱審查標準 ) 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二、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 2 級至第 8 級,且使用上開長照服務者。 三、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 90 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 90 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 90 日之限制。 該所提醒,勞動部 114 年 7 月 30 日修正發布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3 項,放寬年滿 80 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但要列報被看護者之長照扣除額,仍應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始可列報。 該所進一步表示,為便利民眾報稅需求,財政部已向相關單位蒐集長照扣除額資料,如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調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已包含該項扣除額,可逕依查詢之長照扣除額申報,免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民眾如有長照扣除額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莊家誠 電話:( 04 ) 26651351 轉 202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未完成過戶,申報遺產稅規定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生前已簽訂出售土地契約,如在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過世,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如已簽約出售土地,至死亡時尚未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 758 條規定,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按死亡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列入遺產總額,但繼承人同時負有將該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需再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之義務,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則以同額列報扣除額。至於被繼承人出售該筆土地所應取得之價款,如在死亡時尚未收取,屬被繼承人應收債權,應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 115 年 2 月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以新臺幣(下同) 2,500 萬元出售其所持有 A 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 380 萬元),惟尚未收取價款,亦未完成移轉登記,嗣於同年 3 月死亡,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將 A 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 380 萬元列入遺產總額,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至於尚未收取之買賣價款 2,500 萬元,則應申報債權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提醒,類此情況涉及財產與債務的併計,請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務必留意,以免漏報受罰。如仍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呂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510

2026報稅/捐款公私立學校列報大不同 捐贈私校最高可扣除綜所稅總額20%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30 01:10:35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及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個人捐款給私立學校或已依法立案公、私立學校家長會,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的捐贈,最高能扣除綜合所得總額 20 %..... 點入看全文

出售舊制土地債權 要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31 01:11:46 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買進舊制土地,如礙於法令限制或其他原因,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導致企業非該筆土地的所有權人..... 點入看全文

賣生鮮農漁產品 要報所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31 01:11:57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規定,銷售未經加工的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營業人專營前述免稅貨物,可免辦稅籍登記..... 點入看全文

未分配盈餘優稅 留意投資日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3/31 01:15:50 中區國稅局指出,依實質投資申請退稅辦法規定,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時,有四種常見的投資日認定..... 點入看全文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115年4月28日起可線上查詢114年度所得資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為加強報稅服務,自 115 年 4 月 28 日起至 6 月 1 日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及其委託代理人,可利用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 )查詢 114 年度所得資料。 苗栗分局說明,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得以下列二種方式查詢: 一、自行查詢者: 1. 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 IC 卡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 IC 卡查詢。 2.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 IC 卡查詢外,亦得以課稅年度結束日( 114 年 12 月 31 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查詢。但於 114 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則不適用。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者: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 115 年 4 月 1 日起至 6 月 1 日止,以其符合前揭規定的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完成線上授權後,代理人以其電子憑證於同年 4 月 28 日至 6 月 1 日查詢。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依規定於 115 年 2 月 2 日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申報憑單(含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專用)、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該分局特別提醒,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所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苗栗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梅高榮 電話:( 037 ) 320063 轉 112

5月1日遇假日!網路申報24小時不打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今( 115 )年 5 月 1 日為國定假日,國稅局不提供臨櫃報稅服務,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所指出,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 https : //tax.nat.gov.tw ),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註冊密碼」、電子憑證、醫事人員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行動電話認證或「戶口名簿戶號及查詢碼」為通行碼,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辦理申報。 行動電話認證只要輸入納稅義務人手機門號、身分證統一編號、健保卡卡號及電信業者即可申報,手機版及線上版、離線版都可認證,免出門、免 APP 、免讀卡機,利用手機報稅搭配行動電話認證,快速又方便。 該所說明,今年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線上版)提供無障礙操作模式,視障納稅義務人透過無障礙連結登入報稅系統,搭配報讀軟體,即可掌握報稅資訊及完成申報上傳。   該所補充說明,今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1 日利用網路(含手機)申報之退稅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退稅者,將優先列為第 1 批退稅,於今年 7 月 31 日退稅,欲儘早取得退稅者,請採網路申報,並多利用存款帳戶辦理直撥退稅,退稅款將直接撥入申請帳戶。 該所呼籲,民眾如有申報相關問題,可由各地區國稅局網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利用智慧客服線上解答, 24 小時服務不打烊,即可快速方便完成所得稅申報,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綜所稅股 游小姐 聯絡電話:( 04 ) 24852934 轉 222

修訂大小五金業等5業別之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近日核定大小五金業等 5 業別之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營利事業於申報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請注意相關增修訂內容,以正確計算原物料實際耗用情形是否超過所屬業別之通常水準。 該局說明,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係由國稅局會同專家學者進行實地調查,並洽詢各該業同業公會及有關機關意見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本次修訂大小五金業、食品加工業、電子業、橡膠業及廚房用具業等業別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自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修訂資料已置於該局網站( https://www.ntbt.gov.tw / 首頁 / 主題專區 / 稅務專區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 / 一、申報資訊 / (三)各業類標準 /2. 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報告),歡迎營利事業多加利用查詢。 該局呼籲,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係供徵納雙方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查核時遵循,營利事業於計算原物料耗用情形時,請確認申報年度該行業所適用之通常水準,以免誤採用以往年度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以致超耗計算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何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296 )

國稅局運用AI輔助查核,營業人違章行為無所遁形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數位時代巨量資料與經濟活動多樣性,該局積極推動「智慧稅務」轉型,整合應用生成式 AI 智慧技術,開發業務輔助功能,運用 AI 強大的數據處理與語意分析能力, AI 科技成為稅務查核不可或缺的智慧型秘書,除提升稽徵作業效能,並有效防堵不法逃漏稅捐行為。 該局說明,甲公司 113 年間營業稅申報加值率及繳稅情形均較同業標準顯著偏低,查核人員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 AI 參考指引」,結合生成式 AI 工具協作分析龐雜稅務資料,並將蒐集資料運用 AI 分析解讀,成功突破查核瓶頸,查獲甲公司銷售貨物漏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 2,000 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 100 萬餘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 50 萬餘元。 該局呼籲,稅務查核已進入智慧化時代,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切莫心存僥倖,如因一時疏忽有短漏報稅捐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請多加利用 國稅智慧客服網站 「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250

機關團體短漏報收入非屬情節輕微者,當心補稅處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符合行政院發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免稅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帳證完備之要件,係指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機關團體年度結算申報短漏報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 10 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過 10% ,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財政部 83 年 6 月 1 日台財稅字第 831595361 號函釋規定,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符合帳證完備之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職工福利委員會 112 年度機關團體結算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 800 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支出 700 萬元,惟經查核發現甲職工福利委員會短漏報利息收入 200 萬元,且短漏報收入 200 萬元占核定全年收入 1,000 萬元之 20% ,因不符合上述短漏報情節輕微情形,致與免稅標準規定未合,應就全部結餘款 300 萬元(收入 1,000 萬元 - 支出 700 萬元),補徵稅款 60 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除應留意各項收支皆依規定詳實記載並如實申報,收入部分尚需依性質正確區分歸類;另可於申報年度所得資料查詢期間,持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 IC 卡,至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查詢所得資料作為參考,降低疏漏發生。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 該局網站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320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修正,留意四大措施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之 1 於 114 年 5 月 7 日修正,將人工智慧( AI )及節能減碳項目納入適用範圍,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提高為新臺幣(下同) 20 億元,並延長施行至 118 年 12 月 31 日,以強化企業投資誘因,另配合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之 1 修正「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於 114 年 11 月 27 日修正發布。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聚焦核心技術及擴大適用範疇:修正原有之智慧機械所需具備技術元素項目,及新增「人工智慧( AI )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服務。 二、明確規範新舊法投資時限與交貨期限:為利企業掌握適用規則,本次修正明定,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訂購者,始能適用新法規定新增之投資項目及提高至 20 億元上限;對於 113 年底前已完成訂購、惟於 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始交貨或完成技術服務者,則依舊法適用,其可申報抵減之投資支出仍以 10 億元為上限,並與新制項目合計,最高仍不得逾 20 億元。另增訂企業應於訂購日次日起 2 年內完成交貨或提供技術服務,並於交貨年度申請抵減,如遇特殊情形,未能於前開期限內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 1 次,最長不得超過 2 年。 三、訂購日與交貨日之認定: (一)向他人購買者:訂購日為買賣契約之簽訂日期或訂購單之回覆日期;交貨日為硬體及軟體交貨日(分批交貨者,以各批設備交貨日期)、取得技術日期及勞務提供完成日。 (二)融資租賃取得:訂購日為融資租賃契約簽訂日;交貨日為指定場所完成安裝或佈署之日期。 (三)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訂購日為董事會決議日或委託製造契約之簽訂日期;交貨日為製造完成轉供自用之日期。 (四)取得授權使用軟體﹕訂購日為軟體授權契約之簽訂日期或訂購單之回覆日期;交貨日為軟體授權使用期間始日。 四、提高支出上限:單一課稅年度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由原定 10 億元提高至 20 億元,投資達 100 萬元即可按「抵減率 5% (當年度抵減)或「抵減率 3% (分 3 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0% 為...

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其他居住型、居家式及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業增訂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 115 年 1 月 30 日以台財稅字第 11400693420 號令發布訂定一百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該局說明,配合政府積極推動多元化長照服務,前開要點增訂下列照顧服務業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惟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 ( 如房屋等 ) 之交易增益、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規定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之申報案件不適用: 行業名稱 ( 代號 ) 標準 定義 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 (8792-00) 9% 對老人從事提供住所、膳食、管理及日常生活協助等居住型照顧服務之行業。 包括仁愛之家、老人安養機構、安老院等。 其他居住型長期照顧服務 (8711-99) 8% 從事對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 6 個月以上長期照顧服務對象,提供住所及照顧服務之行業。 包括植物人安養院、住宿式及綜合式 ( 含住宿服務者 ) 長照機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等。 居家式長期照顧服務 (8811-00) 10% 從事對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 6 個月以上長期照顧服務對象,到宅提供身體照顧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之行業。 包括居家式長照機構。 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 (8812-00) 10% 從事對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 6 個月以上長期照顧服務對象,於社區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提供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臨時住宿、小規模多機能及其他整合性服務之行業。 包括日間照顧、家庭托顧、小規模多機能之社區式長照機構。 該局提醒,照顧服務業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相關規範,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 該局網站 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

營業人專營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漁產品,雖免徵營業稅及免辦稅籍登記,但應申報營利所得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專營銷售未經加工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依規定免徵營業稅,並得免辦稅籍登記,惟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營利所得,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9 款及第 29 條規定,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營業人專營前述之免稅貨物,得免辦稅籍登記,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A漁市場經營魚類批發業且未辦理稅籍登記,因甲君係收購漁民捕獲之漁獲銷售,雖免辦稅籍登記及免徵營業稅,惟仍應自行申報營利所得,甲君遭查獲經營魚類批發營業收入新臺幣(下同) 1.8 億餘元,漏報營利所得 909 萬餘元,除補徵所得稅 256 萬餘元,並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處罰鍰 102 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專營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漁產品,取得之營業收入仍應依規定申報營利所得,切勿疏忽漏報,如有漏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280

營利事業購入舊制土地登記於他人名下,出售利益非屬免稅所得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如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再行出售,屬債權買賣行為,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能列報為「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近來查核案件發現有企業誤以為在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買進的土地(簡稱舊制土地),不論是否登記於企業名下,出售所獲取之利益均可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6 款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致申報錯誤而遭補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 100 年間與乙公司合資購買土地,並將土地登記於乙公司名下,嗣 112 年度出售該土地時,甲公司列報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 2 千餘萬元,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因不動產所有權係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不論甲公司是因私契約安排或囿於法令限制而未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其對該土地並無所有權,僅發生對登記所有權人乙公司有返還土地之債權請求權,嗣出售該土地取得經濟上利益,並非處分土地的直接對價,應認屬銷售該債權請求權予第三人,為債權買賣,無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之適用,予以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購買舊制土地,如囿於法令限制或其他原因,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營利事業非該筆土地之所有權人,而係對借用名義人享有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返還請求權,因該請求權係屬「債權」性質,因此營利事業出售該筆土地並取得對價時,除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外,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按所得稅法第 24 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 該局網站 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 轉 1620

逾期案件線上繳稅更便利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提升民眾繳納逾期繳款書之便利性,自本 (115) 年 1 月起開放「逾期案件線上繳稅」措施,若屬核定類開徵的案件,且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仍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https://paytax.nat.gov.tw )線上繳納應納稅款及因延遲繳納加徵的滯納金,以節省民眾往返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的時間。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為例,繳納期間為本年 1 月 16 日至本年 1 月 25 日(遇例假日順延至 26 日),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仍可於本年 2 月 25 日前,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或掃描繳款書上 QR-Code 連結至該網站,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線上繳納應納稅款及因延遲繳納加徵的滯納金。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綜所稅股 游小姐 電話:( 04 ) 8332100 轉 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