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規定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 113 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60% 計算,今 (115) 年辦理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標準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3 萬元,較 113 年度增加 3,000 元。 該所說明,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計算基本生活費總額 ( 即 21.3 萬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 ) ,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所舉例,如申報家戶為夫妻 2 人,扶養就讀高中及國小子女 2 名,及年齡 70 歲、符合適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又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標準扣除額 26.2 萬元,則其家戶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總額為 106 萬 5,000 元( 21.3 萬元 ×5 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 101 萬 3,500 元〔全戶免稅額 53 萬 3,500 元( 9.7 萬元 ×4 人+ 14 萬 5,500 元 ×1 人) + 標準扣除額 26.2 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21.8 萬元〕,該申報戶還有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差額 5 萬 1,500 元( 106 萬 5,000 元- 101 萬 3,500 元),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 綜所稅股 范先生 電話:( 04 ) 22612821 轉 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