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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也要繳稅?房地合一稅「1細節 」要注意 漏掉除了補稅、還有罰鍰

工商時報 曾宇平 2026.02.2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若未於期限內主動申報,除了補徵稅額外,民眾還將面臨額外的罰鍰..... 點入看全文

申報營所稅 別踩五地雷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2026/02/25 02:25:3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申報營所稅常出現五大錯誤,包含房地合一稅、境外所得扣抵、受控外國公司( CFC )盈餘申報、獲配海外投資股利、未分配盈餘減除申報等面向..... 點入看全文

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賺取佣金收入者,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營業人詢問,其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並以買受人名義報關,所賺取之佣金收入,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並直接以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佣金收入,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倘買受人係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貨物之使用符合同法第 7 條第 4 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者,營業人得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持憑經買受人簽署「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4 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海關核發進口報單副本,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非保稅區營業人)訂購新臺幣(下同) 1,000,000 元精密設備一批,嗣營業人甲轉向長期合作之國外供應商 A 下單訂貨並以買受人乙名義向海關完成進口申報,供應商 A 同意給付買賣價金 3% 佣金予營業人甲,營業人甲於收受佣金收入 30,000 元( 1,000,000 元 ×3% )時,應開立以國外供應商 A 為抬頭 30,000 元(銷售額 28,571 元、稅額 1,429 元)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有前揭交易情形者,除買受人為保稅區營業人並符合前開規定可適用零稅率外,應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倘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760 )

網購族請注意,海關自3月1日起全面實施預先確認委任,保障民眾個資及權益!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為防杜冒名報關,維護民眾個資安全及防止幽靈詐騙包裹,財政部於 115 年 2 月 23 日修正發布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及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相關規定,明定自 115 年 3 月 1 日起,就個人進口簡易申報快遞貨物採取「實名認證」線上委任者,全面實施「預先確認委任」(下稱預先委任)制度。 關務署表示,「預先委任」係指民眾網購境外貨物後,先由報關業者透過「 EZ Way 易利委」 APP 推播貨物資訊予民眾,經民眾確認與實際購買之貨物相符並完成線上委任後,再由報關業者辦理後續報關程序,以防杜不肖人士盜用民眾個資,冒名進口違禁物品或詐騙包裹,損害民眾權益。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該署除函請數位發展部向各大電商公會及電商平臺業者進行宣導外,另於近日邀集運輸業者、承攬業者、報關業者及快遞專區業者辦理修法說明會,充分討論相關配套措施,並請報關業者配合於貨物抵臺前儘速推播資訊予民眾,以確保通關時效,維護民眾權益。 全面實施預先委任制度受各界普遍支持,關務署最後呼籲,民眾於網購後請密切注意報關業者通知及 EZ Way APP 推播訊息,務必詳實核對貨物品項及申報金額等資訊,若資訊無誤請於 EZ Way APP 點選「申報相符」;若有誤或遭冒名,請點選「申報不符」並洽報關業者釐清,待業者重新推播正確資訊後再行確認。民眾倘有相關問題,歡迎洽詢海關聯絡窗口及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人員(網址: https://gov.tw/6Rc )。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態樣及應注意事項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 113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即將屆至,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該局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 5 種錯誤或疏漏態樣整理說明如下: 一、 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3 項規定之被投資公司股份或出資額,應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惟誤列報為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未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 2 項規定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二、 營利事業列報之境外所得,依簽署生效之所得稅協定應由他方締約國免稅或依上限稅率課稅,其未向該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該國之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36 條第 2 項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 營利事業計算 CFC 當年度盈餘時,以外國貨幣記帳或繳納之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未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 6 條第 4 項規定,按當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換算為新臺幣,致短漏報 CFC 投資收益。 四、 營利事業投資境外公司獲配應稅股利所得,誤依所得稅法第 42 條規定,列報為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 五、 營利事業承租他人房屋,將裝修租賃改良物支出列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3 實質投資支出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因無法個別辨認屬設備性質,非屬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 2 條適用範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各項申報資料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並正確報繳稅,以維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 該局網站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330

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繼承人繼承獨資商號之貨物及固定資產免課徵營業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父親近日因病往生,生前經營飲料店,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該飲料店將由其繼承接續經營,陳父經營期間之留存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 88 年 3 月 11 日台財稅第 881901692 號函釋規定,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組織,負責人A君於 115 年 1 月 31 日死亡,截至死亡日留有存貨新臺幣 50 萬元及 1 部貨車,繼承人 B 君繼承持續以獨資組織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 B 君時,繼承該商號存貨及貨車,免視為銷售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若獨資商號單純轉讓他人繼續經營情形,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新負責人之行為,則應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務必留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受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李建和 股長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350 撰稿人:凃文娟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352

轉讓商號存貨 要開發票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24 01:48:3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在變更負責人時,若有移轉存貨與固定資產,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點入看全文

行政救濟期限 留意起算日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24 01:49:0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不服稽徵機關核定補稅處分,可尋求行政救濟管道,不過要留意的是,雖然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的行政救濟法定期間都是 30 日..... 點入看全文

遺產土地設有「地上權」,申報遺產稅別忘了估價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之遺產土地,係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核算遺產稅課稅價值,惟如土地設有地上權時,因該土地的使用權歸屬於地上權人,導致土地價值減低,故應扣除地上權價額。 該局說明,估定地上權價額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第 3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地上權之設定「有年限及年租」者,按照設定年限與年租,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點賸餘期間來估定其價額,若沒有訂年限者,則以 1 年地租額的 7 倍為其價額,另外,若沒有約定年租者,均按申報地價年息 4% 估價。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過世時遺有一筆土地,依死亡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遺產價值為 1 千萬元,繼承人乙君申報遺產稅時,發現該土地設有「未定年限」的地上權、每月地租 5 萬元,由於未約定年限,依上開規定按 1 年地租額的 7 倍,估定地上權價值為 420 萬元( 5 萬元 ×12 月 ×7 倍),可自公告現值中減除後,申報該筆土地遺產價值為 580 萬元( 1,000 萬元 -420 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於辦理遺產稅申報前,應留意土地登記謄本之「他項權利部」是否有設定地上權,而可減少土地價值之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610 )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郵寄地址開始受理了!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措施,自 115 年 2 月 15 日起開跑至 115 年 3 月 16 日止,如有下項需求,可向國稅局申請: 一、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只要申請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自 114 年度起就不會再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 二、變更稅額試算書表「郵寄之通訊地址」。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申請項目可採郵寄、傳真或臨櫃方式,寄(送)達申請書至各地區國稅局,另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 https://tax.nat.gov.tw )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 )線上申請或下載申請書。 該局特別提醒,自 114 年 3 月 18 日起不再受理「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所以,已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民眾,以後年度國稅局也不再寄發適用稅額試算書表,請務必注意每年須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漏報遭受處罰,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黃股長 ( 06 ) 2223111 分機 8016

執行業務者依法設帳及申報可享租稅優惠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依法應設置帳簿及保存會計憑證,除可掌握實際收支情形,瞭解經營財務狀況外,亦可享有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公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加成 150% ,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以及盈虧互抵等租稅優惠;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所亦適用上述租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盈虧互抵規定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 2 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分別經營甲、乙兩家診所,均依法設置帳簿並保存憑證,於年度結算申報時,甲診所虧損新臺幣 ( 下同 )50 萬元,乙診所盈餘 80 萬元,亦分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資料如申報數核定,所以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及計算綜合所得稅時,兩家診所可以盈虧互抵,僅 30 萬元之執行業務所得須課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 綜所稅課 蔡小姐 電話:( 049 ) 2223067 轉 208

綜合所得稅列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條件為何?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符合條件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於所得稅申報期間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之貸款利息,如符合下列條件,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列舉扣除: 一、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該局指出,自用住宅購屋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以每年實際支付貸款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金額上限為新臺幣 ( 下同 )30 萬元,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又納稅義務人將貸款轉向其他金融機構並償還原購屋時所貸款項,只要在原來貸款「未清償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仍可以核實減除,但需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等資料,以憑核認。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原來購屋時向 A 銀行貸款,還有 500 萬元本金尚未還清,今年改向 B 銀行貸款 800 萬元來還清 A 銀行貸款,甲君雖然貸款 800 萬元,但只能就原先購屋貸款 500 萬元繳息部分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林明生 電話:( 04 ) 23051116 轉 202

拋棄繼承父親遺產,仍可代位繼承申請查調祖父之遺產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甲君 112 年死亡時,繼承人有乙、丙兄弟 2 人已拋棄繼承父親甲君遺產,今( 115 )年祖父死亡,該兄弟 2 人已拋棄繼承父親的遺產,能否代位繼承祖父遺產並申報遺產稅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 1140 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所以父親先於祖父過世的情況下,兄弟 2 人雖拋棄繼承父親遺產,仍可代位繼承祖父應繼分。又依同法第 1139 條規定,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即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可由親等近者為先代位繼承,申報遺產稅前請小心確認,以免錯誤。 該局說明,民眾可就近至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全功能服務櫃檯一站式申請查調被繼承人財產,以便辦理遺產稅申報,應備妥之文件茲列表如下: 申請人 應準備文件 繼承人本人 ( 含合法代位繼承人 ) 1. 繼承人身分證正本 2.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 3.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 ( 如戶口名簿或繼承系 統表 ) 4. 法定繼承人如為未成年人,需再檢附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及相關監護證明 委託他人代辦 1. 上述繼承人辦理應檢附文件 2.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繼承人委託書     國稅局為便民服務,除了臨櫃申辦外,民眾可透過網路代替馬路,運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直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https : //www.etax.nat.gov.tw )線上申辦。申辦流程:線上服務 > 點選線上申辦 > 點選稅務線上申辦 > 點選遺產稅 > 點選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資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及所得資料暨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避免民眾往返奔波之苦。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相關遺產稅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 - 「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

買新屋賣舊屋,購屋當下舊屋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才適用房地合一重購扣抵稅額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民眾在 113 及 114 年各買了 1 間房地, 115 年打算出售 113 年購入的房地,如果出售前才把戶籍遷入該房地,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能否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下稱重購抵稅額)」規定,少繳一點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 第 2 項規定,民眾先購買新「自住房地」,再賣舊「自住房地」,舊房地必須在新房地完成登記後 2 年內出售,且新、舊房地均須符合「自住房地」的要件,才能依比率扣抵應繳的房地合一稅。另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 20 點規定,「自住房地」須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且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要件,所以交易之房地是否屬「自住房地」,除須有自住事實,尚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如果新、舊屋並未設籍自住,則會被認定為非「自住換屋」,無法適用抵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 108 年 4 月取得 A 屋, 109 年 3 月再以買賣取得 B 屋,惟 110 年 2 月始將戶籍遷至 A 屋,並於同年 5 月出售 A 屋。甲君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列報減除重購抵稅額 98 萬元。但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在 109 年 3 月取得 B 屋(新屋)時,雖然主張購入新屋前一直居住於 A 屋,惟查甲君直至 110 年 2 月始將本人戶籍遷至 A 屋,在此之前舊有的 A 屋並無甲君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妥戶籍登記,因此認定甲君未符合「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之要件,沒有「重購自住房地」的適用,最終核定重購抵稅額為 0 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重購抵稅額,應特別留意新購及舊有房地,須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及實際自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林淑惠 股長     聯絡電話: (07) 7256600 分機 7510 撰稿人:林佳樺              聯絡電話: (07) 7256...

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享實質獎勵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屬調帳查核案件者,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決算及清算申報案件外,可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不僅取代傳統耗時費力的紙本憑證調閱與運送,符合條件者還可享有獎勵。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規定,營利事業在稽徵機關所定或核准延期提示帳簿期間內,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 :  一、當年度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外,免再提示會計傳票憑證供查核。 二、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其後 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 一 ) 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 ( 下同 )10 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 5% ,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者。 ( 二 ) 當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全年所得額未達 100 萬元者。 ( 三 ) 其後 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者。 三、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 網址: https://tax.nat.gov.tw ,路徑 : 首頁 > 非個人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所稅帳簿上傳 > 軟體下載與報稅 ) 下載「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程式」,帳簿資料電子檔案經軟體審核無誤後,即可直接以網路上傳帳簿電子檔案或另燒錄於光碟送交稽徵機關,快速又簡便。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陳姿妏 電話:( 04 ) 7274325 轉 103

台星租稅協定更新 財部:提供雙方更合宜減免優惠

工商時報 傅沁怡 2026.02.15 台星所得稅協定新約去年 12/31 完成簽署,雙方各自完成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即日( 2/13 )生效,自 2027/1/1 起適用..... 點入看全文

親人過世存款能先領嗎?2026金融遺產繼承全攻略 律師示警:別踩3大法律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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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挺絹律師 2026.02.17 懶人包必看:一站式查詢服務,免奔波攻略..... 點入看全文 圖/吳挺絹律師提供

財部:台星新稅約生效 116年起股利課稅上限10%

中央社 記者呂晏慈台北 13 日電 2026/02/13 17:00:40 財政部今天宣布,台灣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於 114 年 12 月 31 日簽署,該協定於今天生效,將自 116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其中,對於股利、利息、權利金等課稅範圍,上限稅率均修正為 10% ;另也明定學生或企業見習生取得報酬免稅的相關規定..... 點入看全文

房仲:囤房稅2.0衝擊多屋族 2025夫妻贈與棟數創高

中央社 記者何秀玲台北 13 日電 2026/02/13 18:54:44 新制以「全國歸戶、全數累進」方式課徵房屋稅,非自住住家房屋,最高稅率則從 3.6% 上調為 4.8% ,稅負增加不少..... 點入看全文

專家:台星所得稅協定設3年落日 台商低稅紅利恐消失

中央社 記者呂晏慈台北 14 日電 2026/02/14 10:30:42 財政部表示,台灣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於 114 年 12 月 31 日簽署,該協定於 2 月 13 日生效,將自 116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點入看全文

包紅包可能涉及贈與稅、集資買彩券也可能要稅?過年別踩的稅務地雷一次看 讓你免傷荷包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16 12:47:23 過年撒幣之餘也別忽略稅事,尤其是贈與稅規定..... 點入看全文

財部:國有邊際土地環團認養 面積衝破2千公頃

中央社 記者呂晏慈台北 19 日電 2026/02/19 15:21:29 國產署說明,盼借重民間環保團體保育專業認養海岸地區、濕地、山區等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並響應 ESG (環境、社會、公司治理)理念,媒合金融機構贊助經費穩健環保團體財務,建構三方合作夥伴關係,以落實國土保育環境永續..... 點入看全文

新聞中的法律/遺贈稅修法 兩議題聚焦

經濟日報 王瑞鴻 2026/02/23 00:47:19 財政部預告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預告期至今( 23 )日止,這項修法,象徵遺產稅課稅邏輯與財產傳承規劃正面臨重要轉變..... 點入看全文

納稅義務人因強制執行程序出售不動產,仍應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新制施行後,個人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或土地(以下簡稱房地),經法院強制執行拍定,仍應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1 項、第 14 條之 5 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 3 點第 1 款規定,個人交易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地,該房地交易日之認定,原則上以所交易之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惟有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之情形者,納稅義務人應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交易日,並自該交易日次日起算 30 日內,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 109 年間因買賣而登記取得 A 土地,嗣 A 土地於 113 年間經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拍定,拍定人於同年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惟甲君誤以為拍賣案件無須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故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經該局以 A 土地係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核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乃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稅額 2 萬餘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經強制執行程序出售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務請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錢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2031 )

承攬契約未載明總價 按預估金額繳印花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13 00:57:29 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承攬工程合約每件應依照承攬金額千分之 1 ,由立約或立據人繳納印花稅,如果承攬工程合約書的承包總價就工程造價與 5 %營業稅額有「分別載明」,則工程合約書可依工程造價金額,依法繳納印花稅..... 點入看全文

重病期間領錢 要報遺產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13 00:57:56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名下有舉借債務、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情形,如果繼承人無法證明相關資金具體用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這類款項仍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點入看全文

北市節能建築 房屋稅可減5%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12 01:59:38 財政局官員提醒,很多既有建築都標榜淨零或通過國外認可,這些既有房屋只要在今年 7 月後取得內政部證書,同樣也可適用減稅優惠..... 點入看全文

國內營利事業獲配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股票之外國公司股利,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之股票,因而獲配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經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者,該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該股利無需課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無論是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因發行人為外國公司,不符所得稅法第 42 條有關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均應依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甲公司投資外國 A 公司依外國法律發行並在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之股票,於 112 年度取得 A 公司所分配之現金股利新臺幣(下同) 40 萬元,惟甲公司於辦理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認該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 42 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而漏未申報,案經該局核定補徵稅額 8 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國內營利事業如有獲配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股票之外國公司股利,未依上述規定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加息免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許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365 )

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土地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出售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所產生之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 1 項至第 3 項規定,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而係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其倘為交易損失者,則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尚有餘額,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 10 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惟營利事業如係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適用前述規定,其交易所得額,應依同法條第 4 項規定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以不動產投資開發為業,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符合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 4 項規定之土地交易損失新臺幣(下同) 2 億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於 106 年間買入臺北市 2 筆土地,整地後尚未興建房屋即於 112 年間出售,因非屬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故其土地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應留供以後年度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案經該局核定調增甲公司課稅所得額 2 億元,補徵稅額 4,000 萬元( 2 億元 × 稅率 20% )。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 2.0 之房地,於申報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陳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308 )

扣繳義務人繳納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稅款之繳納期間,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可延長5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所代扣之稅款,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 10 日內向國庫繳清,繳納期間如遇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時,得延長 5 日。 該局說明,國定假日為內政部所定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例如:元旦、農曆除夕前 1 日、除夕、春節(初一至初三)及二二八和平紀念日等,至於「周六」及「周日」為例假日非屬國定假日。故國定假日前後雖逢例假日(周六及周日)而為連續 3 日以上假日,倘假日期間之國定假日並未連續 3 日以上,仍不適用依法繳納期間可延長 5 日規定,請扣繳義務人特別留意。 該局舉例說明,案例 1 :甲公司於 115 年 2 月 13 日給付非居住者員工乙薪資所得並扣取稅款,代扣稅款之日起算 10 日內( 115 年 2 月 13 日至 22 日)為所扣稅款繳納期間,該期間適逢農曆春節 5 日國定連續假期〔農曆除夕前 1 日、除夕、春節初一至初三( 115 年 2 月 15 至 19 日)〕,扣繳稅款繳納期間延長 5 日至 115 年 2 月 27 日,因繳納期限末日遇假日再順延至 115 年 3 月 2 日止。案例 2 :若甲公司於 115 年 2 月 7 日給付非居住者員工丙薪資所得並扣取稅款,代扣稅款之日起算 10 日內( 115 年 2 月 7 日至 16 日)為所扣稅款繳納期間,該期間僅遇農曆春節 2 日國定假日〔農曆除夕前 1 日至除夕( 115 年 2 月 15 至 16 日)〕,故不延長扣繳稅款繳納期間,僅因繳納期限末日遇假日再順延至 115 年 2 月 23 日止。 該局特別提醒,請扣繳義務人留意繳納截止日,如逾期繳納扣繳稅款除僅能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郵局不代收),每逾 3 日尚應按應繳稅額加徵 1% (最高加徵至 10% )之滯納金,既費時又增加負擔,請扣繳義務人注意繳納截止日,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2120 )

「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自115年1月1日施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賡續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財政部於 114 年 12 月 12 日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自今(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 該局說明,本規範所稱之查定課徵營業人,係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現行為新臺幣(下同) 20 萬元〕之規模狹小、交易零星之小規模營業人,與經營理髮業、沐浴業、計程車業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例如財政部 89 年 5 月 3 日台財稅第 0890452799 號函所定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之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按稅率 1% 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自今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本規範申請要件並經申請核准適用者,自核准當季至 117 年 12 月 31 日止,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按稅率 1% 查定課徵營業稅,不適用財政部 101 年 11 月 28 日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之規定。本規範修正重點如下: 一、施行期間至 117 年 12 月 31 日。 二、除原有行動支付外,增訂查定課徵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使用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且該設備之資訊安全管理制度符合 CNS27001 國家標準或 ISO27001 國際標準,金流資訊具不可竄改性之多媒體資訊服務機(下稱 KIOSK )結帳收款者為適用對象及其應符合之條件。惟同時符合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及使用 KIOSK 結帳收款規定條件者,應依使用 KIOSK 結帳收款規定申請。 三、增訂停止適用租稅優惠條款 (一)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之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次季停止適用新規範之租稅優惠: 1. 單季行動支付銷售額占查定銷售額比率(下稱行支比率)為零。 2. 累計行支比率(按百分位數四捨五入至整數)未達設定目標(第 1 季至第 4 季累計行支比率未達 5% ;第 5 季及第 6 季、第 7 季及第 8 季、第 9 季及第 10 季、第 11 季及第 12 季,各該 2 季累計行支比率分別未達 9% 、 13% 、 17% 、 21% )。 3. 單季實際銷售額達 240 萬元。 (...

營業稅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之營業人,所屬分支機構仍應依規定申報其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總繳營業稅之營業人,其所屬分支機構依規定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分支機構之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依第 4 章第 1 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而其所屬分支機構雖無須繳納營業稅,惟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規定,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稅籍設於高雄市)業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營業稅,並如期報繳 114 年 11-12 月期營業稅,惟其所屬分支機構乙分公司(稅籍設於臺北市)卻未於 115 年 1 月 15 日前向該局申報該期銷售額及進項憑證,違反營業稅法第 35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規定,經該局查獲後除通知乙分公司補申報,並依同法第 49 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 該局呼籲,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營業稅之營業人,其所屬分支機構並未因總機構核准總繳即免除申報義務,依規定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倘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申報,除通知補申報外,並得依營業稅法第 49 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請營業人注意該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詹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2021 )

出售連續繼承取得之不動產,課徵房地合一稅應如何計算持有期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如被繼承人取得房地日期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應適用新制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如果是連續繼承取得,應以最近一次被繼承人取得日判斷是否適用新制,而在計算新制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之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地,依房地合一稅制計算持有期間時,得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以避免可能因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出售房地而適用較高稅率。連續繼承取得房地後出售亦具有同樣特性,可將歷次被繼承人之持有期間併計,以保障繼承人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父於 91 年購入 A 房地,於 106 年將 1/2 持分贈與配偶甲母,所餘 1/2 持分在 107 年甲父過世後由甲君與甲母各繼承 1/4 持分;甲母復於 111 年過世,其擁有之 3/4 持分( 1/2 持分屬受贈取得 +1/4 持分屬繼承取得)由甲君繼承,甲君於 112 年出售 A 房地,其中自甲父繼承取得之 1/4 持分,係甲父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不適用房地合一稅制;其餘 111 年自甲母繼承取得之 3/4 持分,係被繼承人甲母分別於 106 年受贈取得及 107 年繼承取得,均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而在計算持有期間時,連續繼承取得之 1/4 持分,可併計甲父及甲母之持有期間,合計超過 10 年(自 91 年起算),適用稅率 15% ,另 1/2 持分係甲母於 106 年受贈取得,僅可併計甲母之持有期間,按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自 106 年起算),適用稅率 20% 。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連續繼承取得房地,應留意計算持有期間,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洽各地區國稅局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570 )

父母贊助子女購置不動產,房貸誰背贈與稅大不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如果父母打算為子女置產,選擇送頭期款給子女買房,而讓子女背房貸,或是直接買房子送給子女,贈與稅有什麼不一樣呢? 該局說明,子女自己簽約購屋,父親贈與現金給子女付頭期款,於轉帳存入子女帳戶時,即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之「贈與行為」,父親應依實際贈與金額報繳贈與稅;又父親如自行向銀行貸款購屋,並指定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則視為父親贈與不動產,依同法第 5 條第 3 款及第 10 條規定,應以該買入房地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以下簡稱現值)為贈與價額,報繳贈與稅,而非實際購買金額。 該局舉例, A 房地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 1,800 萬元,頭期款需支付 360 萬元,銀行可貸款金額為 1,440 萬元,買入房地現值計為 800 萬元。如甲君選擇由其子乙君自己簽約貸款購屋,甲君僅贈與 360 萬元給乙君支付頭期款,後續房貸由乙君自己繳付,則甲君贈與總額為 360 萬元,應繳納贈與稅額 11.6 萬元〔( 360 萬元 -244 萬元) ×10% 〕;如甲君選擇自行向銀行貸款購屋,付清價款 1,800 萬元,並指定登記乙君名下,則甲君贈與總額為買入房地之現值 800 萬元,應繳納贈與稅額為 55.6 萬元〔( 800 萬元 -244 萬元) ×10% 〕。 該局呼籲,父母在協助子女購屋時,宜先行瞭解相關稅務規定,避免日後產生稅務爭議。如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或洽詢各地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630 )

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或房屋租金等各類所得時,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第 89 條第 3 項及第 92 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 10 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繳稅款向公庫繳清,並於每年 1 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前 1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每年一月如遇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 2 月 5 日止。 該局舉例,甲商號為小規模營業人,於 113 年間每月給付乙君房屋租金新臺幣(下同) 50,000 元,依規定應於給付時扣取稅款 5,000 元,並於次月 10 日前將所扣稅款向公庫繳納,且應於 114 年 1 月底前將 113 年度給付乙君之房屋租金總額 600,000 元及扣繳稅款 60,000 元,開具扣繳憑單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惟甲商號誤以為其營業稅為查定課徵及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房屋租金即可免除扣繳及憑單申報之義務,經稽徵機關查獲責令補繳應扣未扣稅款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應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2071 )

公告新增個人有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第3項規定計算屬源自證券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營利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發布單位:稽徵行政組 財政部於 115 年 2 月 12 日發布公告,個人投資符合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第 2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之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下稱有限合夥創投),該事業 114 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同條第 3 項規定計算個人合夥人屬源自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所定證券交易所得部分之營利所得,其中屬源自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但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 5 年者(下稱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免予計入。 財政部說明,為鼓勵有限合夥創投匯集各界資金挹注新創事業,依產創條例第 23 條之 1 規定,符合一定要件之有限合夥創投,得適用「擇優透視至合夥人課稅」租稅優惠,即有限合夥創投本身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所得按盈餘分配比例直接歸課各合夥人之營利所得,其中個人合夥人應獲配屬源自證券交易所得部分之營利所得,依該條第 3 項後段規定免納一般所得稅。上開規定於 114 年 5 月 7 日修正放寬適用要件,調降有限合夥創投出資額門檻並提高投資新創事業比例,以加速資金挹注新創事業。 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 目規定,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不含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之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為使個人直接投資與經由有限合夥創投間接投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之稅負一致,該部爰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公告,個人合夥人依產創條例第 23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計算之營利所得中,如有屬源自未上市櫃股票(不含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以維護租稅中立性及租稅公平。 財政部補充說明,有限合夥創投 114 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應依本公告辦理,個人合夥人 114 年度如有依產創條例第 23 條之 1 規定計算之上開所得,應於 115 年辦理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依規定減除免稅額( 114 年度為新臺幣 750 萬元)後之餘額按 20% 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倘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

欠債逾請求時效 轉列收入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12 01:58:05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的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超過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在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等到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點入看全文

用存款繳遺產稅 須多數決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12 01:57:49 台北國稅局說明,稅捐繳納以現金為原則,以遺產繳納遺產稅時,遺產中的存款應優先於其他種類遺產..... 點入看全文

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起算日不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倘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額的處分不服循序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兩者行政救濟的法定期間雖然都是 30 日,但要特別留意起算日認定基準的差異,以免錯過救濟期限,影響行政救濟權益。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申請復查;而訴願之提起,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也就是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算,而不是以復查決定後填發稅額繳款書之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為起算日。又依訴願法第 16 條規定,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所在地居住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設籍臺南市)對國稅局核定營業稅應納稅額不服,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申請復查,嗣經國稅局復查決定駁回,並重行填發繳款書改訂繳納期間為 114 年 9 月 1 日至 114 年 9 月 10 日,連同復查決定書於 114 年 8 月 20 日送達。甲營業人提起訴願期間為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即 114 年 8 月 21 日起算 30 日(法定期限為 114 年 9 月 19 日),又因受理訴願機關財政部位於臺北市應再加計在途期間 5 日,所以應於 114 年 9 月 24 日(星期三)前提起訴願,而不是復查決定改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 114 年 9 月 11 日)起算 30 天。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同為 30 天,但起算點卻不相同,且提起訴願日之認定,係以受理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若不是親自送達,而是以郵寄方式送達,應特別注意到達日期,以免錯過法定救濟期間,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侯股長 06-2298128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網路平台經營多個帳號或賣場,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勿心存僥倖,而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網路平台經營多個會員帳號或賣場,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切勿因屬網路交易而心存僥倖。 該所說明,邇來時有查獲部分網路賣家以租借他人會員帳號方式,於網路平台利用多組帳號銷售商品,藉以分散銷售額並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國稅局將持續加強列選查核,以防杜網路賣家規避課稅之行為。 該所舉例說明,甲商號於某知名網路電商平台利用 15 組會員帳號,隱匿未委託平台代開統一發票之會員帳號銷售額,經該所查獲甲商號於 112 至 113 年間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短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 1,584 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 79 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 79 萬餘元。 該所呼籲,營業人於實體店面或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以免因疏忽而受罰。並自行檢視所有網路交易之銷售額,如因一時疏忽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銷售稅股 黃冠誌 電話:( 04 ) 8332100 轉 302

房屋申報自住 戶籍要遷入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11 01:43:58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民眾取得房屋後如供自住,即使申報契稅時已填寫附聯申報「自住」,仍要記得在房屋稅開徵 40 日前遷入戶籍,辦妥登記,才能適用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點入看全文

公開資訊非檢舉逃漏稅之具體事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熱心民眾以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向國稅局檢舉他人涉有逃漏稅,請求立案調查,倘經國稅局通知檢舉人補正具體事證,仍未提供,國稅局將不續處理該檢舉案。 該局指出,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 13 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未提供者,不予受理。檢舉人如係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者,稽徵機關將依同要點第 16 點規定,通知檢舉人依同要點第 13 點,敘明違章漏稅之事實及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在社群網站張貼出租房屋之訊息,乙君擷取網路截圖向國稅局檢舉甲君漏報租金收入,涉嫌逃漏稅。惟網路資訊係屬公開資訊,並非逃漏稅之具體事證,經該局函請乙君敘明甲君涉及違章漏稅之事實,並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出租房屋之門牌號碼、出租人姓名、租賃契約書、租金給付證明文件等),惟乙君逾期未提示,因缺乏具體逃漏稅事證,該局爰依前揭作業要點第 13 點及第 16 點規定辦理。 該局呼籲,為維護租稅公平,民眾若發現有逃漏稅之情事,檢舉時除應詳實敘明違章漏稅之事實外,請併同檢具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送交國稅局,以利有效遏止不法逃漏。 (聯絡人:銷售稅組陳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730 )

年假出入境要安心,相關規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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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農曆春節期間是旅遊與返鄉出入境人潮高峰,海關按例安排輪值人力,服務出入境旅客及辦理通關業務。財政部關務署提醒,旅客入出境時務必留意所攜帶物品,並依法辦理相關申報,倘漏未申報或攜帶未經檢疫之豬肉製品等禁止輸入物品,將遭受重罰,請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小失大。 關務署表示,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規定,旅客如攜帶超額菸酒(年滿 18 歲旅客得攜帶自用免稅酒 1.5 公升〔不限瓶數〕;年滿 20 歲旅客得攜帶自用免稅捲菸 200 支或雪茄 25 支或菸絲 1 磅,或符合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 200 支)、新臺幣超過 10 萬元、人民幣超過 2 萬元、外幣現鈔或無記名有價證券總值超過 1 萬美元、黃金價值超過 2 萬美元,或攜帶總價值超過等值新臺幣 50 萬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均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並主動向海關申報。 關務署進一步提醒,旅客入境時,請再三確認攜帶之行李內是否有含肉製品、水果等應施檢疫物品,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加熱菸與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等物品,倘經海關查獲,將移由相關主管機關裁處沒入及罰鍰。 該署再次呼籲,旅客如對所攜帶行李物品是否屬不得輸入或必須申報存有疑問,可先洽詢海關,或於出境時向海關出境服務檯、入境時至紅線檯洽詢。旅客通關相關規定及各關聯絡資訊,可於該署官網( https://web.customs.gov.tw )「旅客通關」專區查閱,歡迎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許科長 聯絡電話: 02 - 25505500 分機 2528

公設保留地移轉 有條件免土增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10 01:12:20 台南市財稅局表示,依照土地稅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可免徵土增稅,徵收前移轉也同樣應為免稅,以維護租稅公平..... 點入看全文

非公發公司須申報大股東資料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2026/02/10 01:13:21 為強化洗錢防制, 2018 年通過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規定,非公發公司須於 3 月完成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年度申報..... 點入看全文

所得、扣除額分開提供 四樣態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10 01:14:5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有隱私考量,希望申請所得、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或不提供扣除額資料,可自 2 月 15 日至 3 月 16 日止提出申請,主要有四種樣態..... 點入看全文

個人拍賣古董及藝術品之所得,除屬經文化部核准之拍賣活動得採分離課稅者外,應列入出售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除屬經文化部核准之拍賣活動得採分離課稅者外,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在我國參加非經文化部核准之拍賣會,依財政部 104 年 12 月 30 日台財稅字第 10404680830 號令規定,其如能提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 6% 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按 6% 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 113 年度在國內參加非經文化部核准之拍賣會出售一件收藏多年的古董瓷器,成交價格為新臺幣(下同) 500 萬元,惟未將該筆拍賣所得列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局查核後,因甲君主張年代久遠,已無法提示該瓷器之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而該局亦未能查得其實際所得,遂按拍賣成交價額之 6% 計算,核定甲君出售該筆瓷器之財產交易所得 30 萬元( 500 萬元 ×6% ),除予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出售古董、藝術品等財產交易行為,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如有相關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逕洽轄區國稅局詢問,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530 )

海關籲請廠商報運進口貨物,應誠實申報完稅價格,以免受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臺中關籲請進口人通關時應檢附真實發票,並誠實申報貨物完稅價格,以免觸法受罰。 該關進一步說明,進口人於報關時,應依關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填送貨物進口報單,並檢附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相關文件,誠實申報貨物完稅價格及相關稅費。如經海關查獲繳驗不實發票,除對進口人追徵所漏稅費外,並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視情節輕重,處所漏稅額 5 倍以下之罰鍰,若涉及偽、變造發票者,涉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規定,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為防杜逃漏稅捐,海關與內地稅稽徵機關訂有相互勾稽機制,使不法業者無所遁形,另設有事後稽核制度,縱然貨物已提領放行,依法海關仍得要求進口人提供進口貨物之紀錄、文件及會計帳冊等相關資料,如查獲不法情事,將依法裁處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該關呼籲進口人切勿心存僥倖,應誠實申報貨物完稅價格及繳驗真實交易文件 ‚ 以免誤觸法網。 新聞稿聯絡人:巫紹農 聯絡電話: 04-26565101 #232

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報繳證券交易稅小叮嚀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 ( 櫃 ) 公司股票,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其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故買受人 ( 代徵人 ) 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買賣成交價格 3‰ 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指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 條規定,證券交易稅係按每次買賣證券之實際成交價格依一定稅率課徵,與股票每股面額或公司之資產淨值無關,民眾買賣未上市 ( 櫃 ) 股票,於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其中「每股成交價格」及「成交總價額」欄位,須填寫實際買賣成交價格,「應代徵稅額」欄位,則依實際買賣成交價格計算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額。 該局提醒,民眾自行買賣未上市 ( 櫃 ) 公司股票,務必在繳納證券交易稅前再次檢視填報繳款書的資料是否正確無誤,以免因短徵或漏徵稅額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謝股長 06-2223111#8087

貨櫃屋改裝店面 課房屋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09 01:13:05 財稅局解釋,貨櫃屋如經改裝後「固定」設置於土地上,作為住家、店面、辦公室使用,雖外觀看似臨時,但已具備遮風避雨功能,且無法隨時移動,已屬房屋稅課稅範圍,貨櫃屋所有人應主動申報設立房屋稅籍..... 點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