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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應依實際交易流程開立統一發票,切勿跳開發票,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10-29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實際交易流程開立發票與直接買受人,進貨時應向進貨廠商取得發票。若跳開發票,將導致上、中、下游營業人連帶補稅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日前查獲某甲營業人登記經營批發貨品業務,卻以高於一般同業批發價大量銷售貨品予一般零售商,似有異常,經問買受人調查結果,乙零售商表示,貨物實際係向丙營業人購買,並出示收貨單及部分匯款資料,該局進而查獲甲營業人跳開發票之事實。甲與丙營業人係誤信傳聞,以為由甲依交易金額開立發票,則甲、乙、丙三方營業人即無逃漏稅,認為「有付錢、有拿到發票就好」,殊不知若經查獲交易三方都會補稅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營業人未如實開立統一發票與實際交易對象丙,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裁處行為罰;丙營業人進貨時未依規定取得甲開立之發票,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裁處行為罰;又丙營業人銷貨與乙零售商時漏開發票且未給與憑證,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至於乙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甲之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補徵營業稅外,應按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與實際買受人,切勿跳開發票;買進貨物或勞務時,亦應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有違漏情事,在未被檢舉或未經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也可以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 - 「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張秀珍股長     聯絡電話:( 07 ) 5874709 分機 6970 撰稿人:吳秀蘭         聯絡電話:( 07 ) 5874709 分機 6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