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非屬健保特約之私立醫療(事)機構申請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9.3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因病就醫治療、生產、接受醫療照護等醫療行為之醫藥費,如係支付與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事)機構(下稱非健保醫療(事)機構),該等機構必須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民眾始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維護民眾列報扣除額權益,該局鼓勵非健保醫療(事)機構應完善帳務管理及完備會計紀錄,並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認定。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規定,申請適用對象、條件及申請時程如下: 一、申請適用對象:非健保特約之醫院、診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 二、申請適用條件: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設帳、登帳、給與他人憑證、自他人取得憑證及保管帳簿憑證;其收支記載應符合下列條件: 項目 內容 收入收據 ‧具備按序編號的業務收入收據、業務收入應逐筆開立收據,並自留存根。 ‧收入應記載事項:1.收據編號。2.收據日期。3.醫療(事)機構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4.病患姓名。5.收費項目及其金額。6.收費總金額。 業務支出 ‧均已取得合法憑證。 ‧薪資、租金等給付已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稅款並填報扣(免)繳憑單。 申報及 核定情形 提出申請年度之「前一年度」: ‧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 ‧無涉有短漏報收入占全年度總收入比率超過5%或短漏報收入超過新臺幣50萬元之情形。 三、申請時程:自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均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業者如於115年度申請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申請期間自115年6月2日(即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115年6月1日之次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其經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自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