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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非屬健保特約之私立醫療(事)機構申請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9.3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因病就醫治療、生產、接受醫療照護等醫療行為之醫藥費,如係支付與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事)機構(下稱非健保醫療(事)機構),該等機構必須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民眾始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維護民眾列報扣除額權益,該局鼓勵非健保醫療(事)機構應完善帳務管理及完備會計紀錄,並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認定。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規定,申請適用對象、條件及申請時程如下: 一、申請適用對象:非健保特約之醫院、診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 二、申請適用條件: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設帳、登帳、給與他人憑證、自他人取得憑證及保管帳簿憑證;其收支記載應符合下列條件: 項目 內容 收入收據                  ‧具備按序編號的業務收入收據、業務收入應逐筆開立收據,並自留存根。 ‧收入應記載事項:1.收據編號。2.收據日期。3.醫療(事)機構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4.病患姓名。5.收費項目及其金額。6.收費總金額。 業務支出 ‧均已取得合法憑證。 ‧薪資、租金等給付已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稅款並填報扣(免)繳憑單。 申報及 核定情形 提出申請年度之「前一年度」: ‧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 ‧無涉有短漏報收入占全年度總收入比率超過5%或短漏報收入超過新臺幣50萬元之情形。 三、申請時程:自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均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業者如於115年度申請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申請期間自115年6月2日(即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115年6月1日之次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其經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自11...

個人經常介紹生意賺取佣金,稅籍登記不能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9.3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經常從事居間、仲介或媒合交易,並收取佣金、仲介費等,屬銷售勞務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據此,個人如果持續性、經常性從事居間、媒合交易,並賺取佣金收入,已具備營業性質,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2年至114年間,經常居間介紹乙、丙公司向甲公司採購貨物,嗣後由甲公司按銷售額之一定比例給付A君佣金計新臺幣(下同)1,000萬餘元,A君未辦理稅籍登記,經常性提供居間、仲介勞務並收取報酬,且查獲漏報銷售額平均每月逾2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適用稅率5%核定補徵所漏營業稅66萬餘元,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個人如有經常性從事仲介或媒合交易而取得佣金收入,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如漏未辦理者,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並加計利息補報繳應納營業稅,並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避免嗣後查獲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林佳儒 電話:(04)23051111轉7556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被繼承人遺有抵押權,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9.3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繼承人應依實際未獲清償的債權金額,併入遺產申報。 中區國稅局說明,前項抵押權係當其債權不獲清償時,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是抵押權性質為物權而非債權,係為擔保債權而存在,故計算遺產價值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以債權金額申報遺產,若該債權有利息約定,則應加計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已經過期間之利息額。且不論被繼承人生前設定權利種類為普通抵押權或最高限額抵押權,繼承人於申報遺產價值時,均應根據生前受償情形,非逕依土地登記謄本之他項權利部所載抵押權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申報,而應以實際所遺債權金額據以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間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予乙君,並約定以乙君所有土地作為擔保設定抵押,抵押權登記金額350萬元,甲君於該債權受清償前死亡,其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就實際未償還債權200萬元併計遺產總額申報,而非以抵押權登記金額350萬元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如抵押權人於主債權因清償而消滅,但尚未完成抵押權塗銷登記前死亡,繼承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檢附債務清償證明資料並主張所遺債權金額為0元,避免日後徵納爭議。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余佳倩 電話:(04)23051111轉2239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轉讓預售屋未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男子遭補稅並重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9.3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轉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權利(以下簡稱預售屋權利),也要申報課徵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只要完成權利轉讓契約,就應在訂約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若未申報,除了補繳稅款,還可能遭到處罰。 中區國稅局查獲甲君於110年9月以新臺幣(下同)2,360萬元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房地,並已支付470萬元價款。112年10月,甲君將該權利讓與乙君,雙方約定轉讓總價2,890萬元(乙君支付甲君1,000萬元,並承接剩餘未支付建設公司1,890萬元價款)。 甲君未依規定於30日內申報,經該局稽查發現後,以乙君「實際支付」甲君的款項1,000萬元(不含後續支付建設公司的款項)認定成交價額,減除甲君成本470萬元(即甲君「實際已支付」建設公司的款項),甲君費用30萬元(成交價額1,000萬元× 3%),核定課稅所得500萬元,按適用稅率35%,補徵稅額175萬元,並裁處罰鍰70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預售屋權利轉讓的「成交價額」應以賣方實際收取買方的款項為準,並不包含買方後續接手支付建商的款項;而「取得成本」則是賣方先前已實付建商的累計款項。民眾如有交易預售屋權利漏未申報或申報錯誤之情形,應儘速於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或辦理更正,若有應納稅額應加計利息自動補繳,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張家慧 電話:(04)23051111轉8193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