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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交易條件約定另支付權利金者,應列入完稅價格申報計稅

財政部關務署 115.7.6 臺北關表示,115年1月至5月期間,經該關事後稽核查獲之異常案件計22件,預估補稅金額計新臺幣7,087萬4,813元,較去年同期增加了新臺幣5,845萬1,895元,其主要態樣為進口人漏未將其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致須補繳稅款。該關後續將輔導被稽核進口人於貨物通關時,即應依權利金比值計算權利金後,一併申報於進口報單之應加費用欄位,正確申報完稅價格及營業稅稅基,以確保國家稅收。 該關進一步表示,按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3款規定,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應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課稅。進口人因取得專利權、商標權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智慧財產權,而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若未於貨物通關時一併申報計稅,經海關事後稽核查獲者,進口人除須負擔事後補稅相關作業之行政成本外,另基於風險管理,海關將視進口人之違規態樣,按廠商等級、完稅價格及補稅額度進行注檢管控。 該關呼籲,進口人如對權利金是否應加計於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有所疑義,可洽各進口地海關,或依關稅法第36條之1規定,於貨物進口前,檢附買賣合約書、商業發票、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必要文件,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預先審核,以降低徵納雙方對進口貨物估價爭議,申請書表可至該署網站(https://web.customs.gov.tw/,路徑:資訊匯流/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申請書)下載。 業務承辦單位:機動稽核組;聯絡電話:03-3834265分機4960 新聞聯絡人:陳蔓琳;聯絡電話:03-3982901;手機:0978-667109

海關籲請廠商報運進口貨物,應誠實申報完稅價格,以免受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臺中關籲請進口人通關時應檢附真實發票,並誠實申報貨物完稅價格,以免觸法受罰。 該關進一步說明,進口人於報關時,應依關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填送貨物進口報單,並檢附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相關文件,誠實申報貨物完稅價格及相關稅費。如經海關查獲繳驗不實發票,除對進口人追徵所漏稅費外,並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視情節輕重,處所漏稅額 5 倍以下之罰鍰,若涉及偽、變造發票者,涉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規定,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為防杜逃漏稅捐,海關與內地稅稽徵機關訂有相互勾稽機制,使不法業者無所遁形,另設有事後稽核制度,縱然貨物已提領放行,依法海關仍得要求進口人提供進口貨物之紀錄、文件及會計帳冊等相關資料,如查獲不法情事,將依法裁處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該關呼籲進口人切勿心存僥倖,應誠實申報貨物完稅價格及繳驗真實交易文件 ‚ 以免誤觸法網。 新聞稿聯絡人:巫紹農 聯絡電話: 04-26565101 #232

營業人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 15 條第 1 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各款漏稅情形之一者,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補徵營業稅,嗣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將海關核發「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申報扣抵當期銷項稅額,惟經該局查獲該「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上已加註「此為違章案件稅單,營業人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受罰」之提醒文字,甲營業人涉有虛報進項稅額情事,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