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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報稅指南看這裡!財政部發布作業規範,三大重點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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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隨著數位經濟盛行,個人透過社群媒體或影音平臺發表創作、分享資訊已成趨勢。為使個人網紅有明確的報稅依據,財政部於 114 年 12 月 23 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作業規範),針對個人網紅的廣告分潤、打賞等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收入,明定所得性質認定、我國來源收入計算及申報納稅等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協助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輕鬆掌握上開規範,特別彙整相關重點如下: 重點 1 :網紅所得性質認定(屬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個人網紅於平臺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至平臺,以表演性質之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之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重點 2 :我國來源網紅收入認定原則(以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 個人網紅提供創作內容上傳平臺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共同參與,此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自平臺取得收入則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 50% 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詳下表一)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網紅收入 ×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重點 3 :居住者及非居住者如何完納所得稅 網紅如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取自平臺之網紅收入,應依作業規範規定計算我國來源收入及非我國來源收入,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餘額,分別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及基本稅額海外所得項目,辦理結算申報。網紅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者,自辦理稅籍登記之平臺取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由平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網紅免辦理結算申報;若自未辦理稅籍登記之平臺取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自行或委託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完納所得稅方式詳下表二) 該局舉例說明,境內個人網紅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於 113 年度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臺 A ,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 18 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 12 萬元,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 100% ;源自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