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盈餘選擇「遞延認列FVPL損益」 請備妥文件!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考量受控外國企業( CFC )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 FVPL ),短期損益波動幅度較大且非人為所能操控,因此放寬企業在計算 CFC 當年度盈餘時,得選擇將未實現 FVPL 評價損益遞延認列,俟未來處分或重分類時再行計算,以反映實際損益狀況。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營利事業在計算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 CFC 當年度盈餘時,針對該 CFC 所持有之 FVPL 公允價值變動數,得選擇遞延認列,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俟實際處分或重分類 FVPL 時,再將處分或重分類之 FVPL 調整數(即交易日公允價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計入處分或重分類年度之 CFC 年度盈餘。但選擇遞延認列 FVPL 損益時,應於申報及調查時,依規定揭露並檢附必要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12 年度列報 A 公司及 B 公司 2 家 CFC ,並於計算 A 公司及 B 公司當年度盈餘時,分別列報減除 FVPL 未實現評價利益 2,800 萬元及 6,300 萬元,但在國稅局查核時,甲公司卻未能依規定提供會計師查核 CFC 持有、衡量及處分金融工具情形之查核報告等資料供核,因此否准甲公司之 CFC 適用遞延認列 FVPL 評價損益之規定,並核定補繳稅款 1,820 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選擇 CFC 適用遞延認列 FVPL 評價損益,應對全部直接持有之 CFC 採用相同方式,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若日後有未採用相同方式計算,或未依限檢附必要文件,則自該年度起 10 年內不得再適用遞延認列 FVPL 評價損益之規定,且應將已累積之調整損益併入當年度盈餘。企業在享受遞延課稅優惠的同時,請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李股長 06-2298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