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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填寫行業代號並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正確填報行業代號並依所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符合「一百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得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之合計數依所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惟發現有營利事業採行是項方式結算申報卻未依實際營業項目選用適當行業代號,或因行業代號填載錯誤、以不存在的行業代號列報,致所得額計算錯誤。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上開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經營兩種以上行業,應以主要業別(即營業收入較高者)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計算其所得額。營利事業如欲瞭解所經營行業之 114 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可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t.gov.tw / 分稅導覽 / 營所稅 / 報稅資訊 /★ 申報資訊 / 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 / 一、申報資訊 ( 三 ) 各業類標準 /4. 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查詢。 該局提醒,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仍須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且帳載結算事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若調整後純益率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應依調整後較高純益率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款。 (聯絡人:營所稅組何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296 )

營利事業符合擴大書面審核制度申報之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5-12-26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下稱擴大書審)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規定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前揭要點規定之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額者,稽徵機關得以書面審核核定。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依法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並依規定辦理扣免繳申報,邇來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情事,舉例來說, A 公司係經營以提供勞務為業,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擴大書審實施要點辦理結算申報,卻未據實辦理薪資扣繳申報,遭責令補報填發外,應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請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申報之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免予處罰。 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