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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已除權息 股利屬遺產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買賣股票,若是所投資公司公告除權息交易日在死亡日之前,即使是在死亡日後才配發股利,仍屬「死亡時」所遺財產,應計入遺產總額..... 點入看全文

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除權(息)但尚未獲配之股利 應併計遺產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5-12-17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買賣股票,如所投資之公司公告除權 ( 息 ) 交易日在死亡日前,縱使死亡日後才配發股利,仍屬死亡時所遺財產,應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說明,遺產稅係對被繼承人所遺留之財產課稅,凡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都應併入遺產申報。如被繼承人所投資之公司已公告之除權或除息交易日在死亡日之前,代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取得配發股利之權利,該股利即為死亡時所遺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申報。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 114 年 8 月 20 日死亡,甲君遺有 A 上市公司股票,而 A 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為 114 年 7 月 16 日,雖股利於甲君死亡日後才發放,但該股利仍屬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留意將被繼承人生前之應收股利併入遺產申報,以免因漏報遭到處罰。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 0800-000321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黃股長 06-2223111 轉 8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