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縱無漏稅額,仍應處行為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12-26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其所漏銷項稅額雖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無漏稅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處罰,但仍有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行為,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5% 以下行為罰。 該局舉例,轄內甲營業人於 112 年 1 至 12 月間銷售化妝品及美容商品,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 2 千萬元,經該局於 113 年 8 月 27 日查獲並核定應補徵營業稅額 1 百萬元,另依財政部 89 年 10 月 19 日台財稅第 0890457254 號函規定,核算甲營業人應補徵稅額扣減其自違章行為日(即自 112 年 1 至 2 月期之申報日 112 年 3 月 14 日)起至查獲日( 113 年 8 月 27 日)止各期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漏稅額為 0 元,免處漏稅罰,但因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仍有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情形,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以其係一年內第 1 次經查獲,按漏報銷售額 2 千萬元處 2% 罰鍰 40 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貨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且將發票給與買受人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漏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即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免費電話 0800-000321 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