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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委外記帳及稅務申報,應注意委任合法代理人,保障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8.31 營利事業設立後,舉凡開立統一發票、帳務憑證處理、財務報表製作、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各項稅務事項,皆攸關營利事業權益, 若需委外辦理 , 應委由具備專業能力及合格之 會計師、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 代理人, 俾利正確處理帳務及依法辦理稅務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會計師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2條規定,向財政部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則依記帳士法第2條規定向執業登記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執業報備,二者均為合法代理人。會計師執業範圍,包括簽證、會計及稅務服務;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主要處理記帳及稅務申報。營利事業可視業務需要,委任合法代理人。 該局補充,合法代理人名單及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官網查詢(網址 https://www.mof.gov.tw/首頁/便民服務/賦稅服務資訊 /稅務代理人資訊或記帳士資訊)。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部分,亦可至執業登記地所屬國稅局官網查詢。 該局提醒 , 營利事業委外處理帳務 , 應審慎選擇合格之會計師 、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 ,以提供專 業服務品質 ,降低稅務風險 , 保障自 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 ,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 ,或 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賴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30 撰稿人:秦小姐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36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營業人支付外國公司派遣來臺提供技術服務者之住宿費不得申報進項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8.3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依約負擔外國公司派遣來臺提供技術服務人員在臺期間之住宿費用,係屬給付該外國公司技術服務報酬之一部分,非公司員工之旅費支出,其相關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進項扣抵,應以與自身營業活動直接相關之支出為限。營業人依技術服務合約約定負擔外國公司派遣來臺提供技術服務人員之住宿費用,係屬給付技術服務報酬之一環,非屬營業人之旅費支出,其相關之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與外國乙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約,約定由乙公司派遣工程師至甲公司工廠進行設備調校,並由甲公司負擔該工程師在臺期間之飯店住宿費用,甲公司依約支付飯店住宿費105,000元(銷售額100,000元及稅額5,000元),並取得飯店開立之統一發票。因該住宿費屬於給付乙公司技術服務費之一部分,並非甲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旅費支出,故該筆進項稅額5,000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倘誤將外國公司派遣來臺提供服務人員住宿費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5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高雄關籲請業者正確申報「裁紙器」稅則號別,以利貨物快速通關

財政部關務署 115.8.31 高雄關表示,近來有業者進口「裁紙器附量角器」(PAPER CUTTER WITH PROTRACTOR),申報稅則號別第8472.90.90號「其他第8472節所屬辦公室用機器」,第1欄稅率0%,經審核結果,改歸列稅則號別第8441.10.00號「切紙機」,按第1欄稅率3%核課關稅。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此類貨物構造包含底板(裁切平台)、導軌、滑塊內含切割刀片、活動量角尺及透明壓紙尺等,其主要功能為透過手動操作滑塊,對紙張進行直線裁切、精準測量與定位,屬專門用途之切紙機器。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及六規定,參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對稅則第8441節之詮釋,「所有用於截切之機器」,不論是否用於辦公室,均應歸入第8441節,而非屬第8472節所規範「未更明確地列於本分類其他任何一節之辦公室用機器」之範疇。 高雄關呼籲,業者報運此類貨物進口時,應依海關進口稅則相關規定正確申報稅則號別,俾利貨物快速通關並維護自身權益。如對所適用稅則號別有疑問時,可於進口前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備齊申請書與相關文件(財政部關務署入口網頁:資訊匯流 > 資料下載 > 書表下載 > 進口業務),向進口地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以加速貨物通關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倘有任何疑義,歡迎隨時與海關洽詢,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 文章含有圖片或影片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強化個人資料保護措施,維護個人資料檔案安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8.3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落實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及管理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該局說明,記帳業者因執行業務需要,保有大量客戶個人資料,為維護資料之安全性與正確性,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下稱安維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一、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 二、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三、設定帳號權限、定期更新密碼及強化電腦設備防護,系統登入採用雙因子驗證機制,以落實資訊安全,確保個人資料檔案安全存取控制。 四、遇個人資料安全事故發生時,應採行適當應變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於72小時內通報財政部,並查明事故之狀況,即時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同時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五、其他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管理、限制及必要措施,應依安維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協助記帳業者迅速瞭解及遵循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該局網站(網址: https://www.ntbt.gov.tw )【路徑:首頁/主題專區/行政專區/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專區】已提供安維辦法、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檢查表、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參考範本及安維辦法諮詢窗口等資訊,請多加利用。 該局提醒,記帳業者應落實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所定相關事項,該局亦將抽核記帳業者執行情形,以維護個人資料檔案安全。 (聯絡人:營所稅組何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296)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