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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列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條件為何?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符合條件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於所得稅申報期間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之貸款利息,如符合下列條件,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列舉扣除: 一、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該局指出,自用住宅購屋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以每年實際支付貸款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金額上限為新臺幣 ( 下同 )30 萬元,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又納稅義務人將貸款轉向其他金融機構並償還原購屋時所貸款項,只要在原來貸款「未清償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仍可以核實減除,但需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等資料,以憑核認。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原來購屋時向 A 銀行貸款,還有 500 萬元本金尚未還清,今年改向 B 銀行貸款 800 萬元來還清 A 銀行貸款,甲君雖然貸款 800 萬元,但只能就原先購屋貸款 500 萬元繳息部分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林明生 電話:( 04 ) 23051116 轉 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