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有「使用牌照稅」標籤的文章

財部:身障者用車 二等親住居所相符免徵牌照稅

中央社 記者呂晏慈台北 28 日電 2026/04/28 18:45:30 財政部今天發布解釋令,核釋符合資格的車輛車主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以減輕照顧者租稅負擔,落實使用牌照稅法身障車免稅規定的法益..... 點入看全文

115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 115 )年使用牌照稅已於今年 4 月 1 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月 30 日(星期四),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如遺失或尚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查詢或申請補發。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25 條、第 28 條第 1 項及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規定,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 滯納金(最高加徵 10 %),逾 30 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將處應納稅額 1 倍以下之罰鍰。為維護民眾權益,該署籲請納稅義務人於規定期限內繳納。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 ( https://net.tax.nat.gov.tw ),利用自然人 / 工商 / 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 TW FidO )、或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 / 統一編號,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 3 萬元以下者,亦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 OK )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 ATM )、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 QR-Code 連結至 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 https://paytax.nat.gov.tw ),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 APP 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納說明或至「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https://www.etax.nat.gov.tw )「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賦稅署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新聞稿聯絡人:徐科長嘉莉   聯絡電話: 02-23228148

身障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其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且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於今( 28 )日發布解釋令,自本( 115 )年 1 月 30 日起,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下稱身障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該住居所地址視為車籍地,得依使用牌照稅法(下稱本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及第 2 項有關車籍地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車輛之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說明,本年 1 月 28 日修正公布本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後段規定,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障者以 1 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下稱車籍地身障車免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車籍地身障車免稅規定修正公布後,部分民眾反映,車輛車籍地原則應與車主戶籍地一致之車輛監理實務,影響申請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權益。經該部與交通部會商,考量依交通法令規定,車輛所有人除戶籍地址外,另基於生活需要,得以實際居住地另行申請登記「住居所地址」,倘身障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登記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應可判定其有共同生活並將其所有車輛供該身障者使用,尚符上述免稅規定立法意旨,該部爰發布解釋令,核釋該等車輛車主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以減輕照顧者租稅負擔,落實本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身障車免稅規定之法益。 財政部舉例說明,甲君為身障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平日由不同戶籍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乙君(子女),駕駛所有車輛( A 車)接送甲,提供行的需求,公路監理資訊系統 A 車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甲戶籍地相同,則乙得依該部解釋令規定申請免徵 A 車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籲請符合上述解釋令規定車輛之車主,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外界瞭解,落實照顧身障者之政策意旨。 新聞稿聯絡人:徐科長嘉莉 聯絡電話:( 02 ) 2322-8148

總統今(28)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

總統今( 28 )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條文,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下稱駕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下稱身障者)戶籍地相同(身障者與其親屬不用同戶籍),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說明,修正前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下稱身障車免稅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照者使用,且為其所有之車輛,每人以 1 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本文前段);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障者以 1 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本文後段)。但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下稱排氣量) 2,400 立方公分(下稱 cc )車輛之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為新臺幣(下同) 11,230 元﹞為限。同條第 2 項規定,該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 財政部表示,身障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核心目的,係就「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予以免稅,減輕身障者或其照顧者之經濟負擔,保障身障者行的需求。復考量居住地域關係,身障者可能係由非同一戶籍之二親等以內親屬照顧,並將其所有之車輛供該身障者使用,爰於身障車免稅規定本文後段增訂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可判定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亦適用免稅規定,每一身障者以 1 輛為限,以符合現代社會需求及合理化稅制。 財政部舉例說明,某甲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障者且無駕照,其配偶所有自用小客車( A 車)排氣量 1,800cc ,其兒子所有自用小客車( B 車)排氣量 3,000cc , B 車車籍地與甲戶籍地相同, A 車及 B 車供甲使用,則依本次修正後身障車免稅規定,該 2 車均符合免稅要件,但以 1 輛為限,倘經甲兒子申請 B 車免稅,則該車排氣量 2,400cc 以下部分之使用牌照稅額( 11,230 元)免稅,該車稅額降至 3,980 元( 15,210 元 -11,230 元)。 財政部籲請符合身障車免稅規定資格車輛之車主,除身障者本人所有車輛係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核定免稅外,應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每一身障者以 1 輛為限。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外界瞭解,落實照顧身障者之政策意旨。 新聞稿聯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