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間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應於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與關係人相互間如有從事受控交易,應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21 條規定,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從屬或控制關係及持股比例結構圖,以及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依同準則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相互間,如有以下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3 條第 8 款第 3 目至第 5 目規定之直接或間接控制情形者,依規定雙方已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其相互間之交易即屬受控交易,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惟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致有上開情形,但雙方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得依同準則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所在地國稅局確認,其經確認者,即得不適用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 (一)生產經營活動須由另一營利事業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專門技術或各種特許權利,始能進行,且該生產經營活動之產值達同年度生產經營活動總產值 50% 以上。 (二)購進原物料或商品之價格及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購進金額達同年度購進原物料或商品之總金額 50% 以上。 (三)商品之銷售,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商品之銷售收入達同年度銷售收入總額 50% 以上。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係以製造商品為業,於 114 年向國內乙公司購進特定原物料產製商品,其購進原物料之價格及交易條件由乙公司控制,且甲公司向乙公司購進特定原物料金額已達同年度購進原物料總金額 70% ,但甲、乙公司間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甲公司得於辦理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檢具關係企業結構圖、交易契約、訂價條件、雙方股東名簿及董監事名冊等佐證資料,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確認前述交易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所致,經國稅局確認後,甲公司可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如與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公平交易法第 7 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營利事業間之交易,有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3 條第 8 款第 3 目至第 5 目規定之情形,但不存在其他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依財政部 97 年 11 月 7 日台財稅字第 097045551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