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黃金與金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黃先生為慶祝結婚週年,至銀樓購買黃金項鍊與戒指卻收到 2 張統一發票, 1 張是應稅,另 1 張是免稅,疑惑為什麼銀樓業者會開 2 張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0 款及財政部賦稅署 106 年 8 月 17 日臺稅消費字第 10604639950 號函規定,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黃金等屬免徵營業稅項目,營業人銷售該等純黃金商品 ( 黃金含量達 99.9% 以上 ) 時,雖免徵營業稅,但不是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可免開統一發票範疇,仍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此外,金飾交易中所收取之加工費 ( 工錢 ) ,屬銷售勞務,依規定課徵營業稅,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陳小姐至 A 銀樓購買純金項鍊,售價新臺幣 ( 下同 )10 萬 5,000 元 ( 內含加工費 5,000 元 ) , A 銀樓業者應就黃金價值 10 萬元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另加工費 5,000 元則須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陳小姐。 該局提醒,銀樓業者銷售黃金或金飾商品時,應正確區分「免稅貨物」及「應稅勞務或貨物」,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切勿因誤解規定短漏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該局並呼籲消費者購買黃金或金飾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作為交易憑證保障自身權益,也可增加統一發票中獎機會,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 劉盈均 課 ( 股 ) 長 聯絡電話: (07) 6260123 分機 5450 撰稿人: 劉宜玫 聯絡電話: (07) 6260123 分機 5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