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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住房地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須追繳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5-10-29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稅經核准適用重購自住房地之稅額扣抵或退還,嗣於重購後 5 年內將重購自住房地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者,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 規定,個人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及退還,係以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 2 年內另行購買其他房地供自住使用(先賣後買);或先購買自住房地後,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2 年內再出售其他自住房地(先買後賣),並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房屋設有戶籍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適用要件。符合規定者,可就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計算扣抵應納或退還已納之房地合一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扣抵或退還。惟為避免投機,重購退 ( 抵 ) 稅優惠設有「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 5 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之限制,如於 5 年內移轉所有權、遷出戶籍、未自住或出租、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 112 年 2 月間出售 A 房地,申報繳納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新臺幣 ( 下同 )50 萬元,嗣於同年 10 月間購買 B 房地,甲君申請適用重購退還出售 A 房地已納稅額,經國稅局核准退還。嗣國稅局查得甲君於 113 年間將重購之 B 房地出售移轉予第三人,乃以甲君於重購後 5 年內之列管期間出售,已不符重購自住房地退還稅款之優惠條件,依法追繳甲君原退還之稅額 50 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重購自住房地適用扣抵或退稅優惠,於重購 5 年內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已退稅額,請民眾務必留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黃組長 06-2223111 轉 8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