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5-10-29 】 近年來許多納稅義務人透過人力或財產的結合,來擴展各種社會公益活動,協助政府解決社會問題,提升大眾福祉,對於此類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應注意年度收支比率及結餘款之處理,以免未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之免稅要件,而喪失免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免稅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得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 60% ,若支出低於 60% 且結餘款超過 50 萬元以上,則須就結餘款編列結餘經費運用具體計畫書(下稱結餘使用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始具免稅資格,且機關團體在編列及執行結餘使用計畫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結餘使用計畫之使用期間,以結餘款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算 4 年內為限,若結餘使用計畫須變更使用期間,該計畫不因變更而延長,仍以結餘款發生年度次年起算 4 年內為限。 二、結餘使用計畫就預計使用情形編列之計畫書需依各年度預計使用情形編列使用細項及金額,非僅以總額編列。 三、各年度之結餘經費使用情形需依計畫內容進行,結餘經費實際使用項目、金額或期間如有變更,以致與原結餘使用計畫內容不符者,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 3 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變更。 四、若結餘使用計畫未能依限使用完畢,依免稅標準第 2 條第 5 項規定,稽徵機關應就發生年度之全部結餘款補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 110 年度結餘款為 300 萬元,且其當年度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收入 60% ,爰就其結餘款 300 萬元編列結餘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同意,預計使用年度為 111 年至 113 年,每年各執行 100 萬。嗣於 112 年間考量計畫執行進度不如預期,無法於原預計 113 年度使用完畢,而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用計畫,變更後之使用計畫最後使用期限為 114 年(即 110 年度之次年度起算 4 年)。其 111 年至 113 年皆依計畫執行,而截至 114 年尚餘 25 萬元應執行,若至 114 年底該結餘款仍未全數使用完畢,恐面臨補稅,且補稅金額非按尚未支用金額計算,而係追溯至 110 年度按全部結餘款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