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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賠售 三年內可抵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6/04 00:52:55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的新制房地,即使產生虧損,仍須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 30 日內申報,經國稅局核定的房地交易損失,未來三年內還可用來抵減房地交易所得..... 點入看全文

個人交易房地之虧損,可在交易日以後3年內抵減房地合一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5-10-27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新制上路後,個人交易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不管是虧損或獲利,都必須在移轉登記日次日起 30 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房地交易若有虧損,其虧損得自交易日以後 3 年內抵減房地交易所得。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是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或繼承、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交易所得必須課徵房地合一稅;交易若經核定產生虧損,依前開法條第 2 項規定,得自交易日以後 3 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舉例,甲君 108 年 10 月 15 日以總價新臺幣(下同) 1,850 萬元買入 A 房地, 110 年 1 月 20 日以總價 1,900 萬元出售該房地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 150 萬元,申報房地交易損失 100 萬元(出售總價 1,900 萬元 - 取得成本 1,850 萬元 - 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 150 萬元),經審核後如數核定交易損失。甲君再於 112 年 12 月 3 日出售於 111 年買入的 B 房地,交易所得為 300 萬元,甲君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時未減除出售 A 房地損失 100 萬元,經該局提醒,甲君補申報減除該筆房地交易損失 100 萬元,少繳房地合一稅 45 萬元。         該局呼籲,民眾出售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應注意房地交易盈虧互抵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因不諳所得稅法規定,導致個人權益受損。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20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