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應按資產淨值計算贈與財產價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新的年度開始,許多長輩規劃運用每年新臺幣(下同) 244 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將名下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贈與子女,以進行家族傳承。該局特別提醒,有關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的贈與價值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應以贈與日被投資公司的資產淨值估算贈與財產價額,而非以股票的面額或出資額估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稅,於估算被投資公司資產淨值時,應留意下列資產估價的兩大關鍵: 一、被投資公司資產中的土地與房屋:如被投資公司名下土地與房屋,當初買入價格(帳面價值)低於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價值」,應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估價調整。 二、被投資公司持有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如被投資公司持有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票的投資金額,低於贈與日當日按收盤價(無收盤價時,按最近一日收盤價)估算的投資金額,應按收盤價估價調整。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 115 年 1 月 19 日將其持有未上市(櫃) A 公司股份 200 萬股,贈與其子乙君,於贈與稅申報期限內,以每股面額 10 元的價額申報贈與總額 2,000 萬元及應納贈與稅額 175 萬 6,000 元。該局查得 A 公司每股淨值為 17 元,資產項目中持有 B 上市公司股票 30 萬股(每股帳面價值 100 元,帳載投資金額 3,000 萬元),於贈與日的每股收盤價為 90 元,估算時價 2,700 萬元( 30 萬股 × 收盤價 90 元),低於 B 公司帳載投資金額,免予調整,該局遂按 A 公司於贈與日的每股淨值 17 元,調整核定贈與總額 3,400 萬元及應納贈與稅 332 萬 8,500 元。 該局提醒,個人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應按贈與日被投資公司的資產淨值計算,倘公司資產中有土地、房屋、上市(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應依上揭規定調整估價,以正確申報贈與財產的價額。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 該局網站 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