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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4月14日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 112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於 115 年 4 月 14 日聯合辦理公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及第 102 條之 2 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辦理當年度結算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4 項、第 5 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1. 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 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 39 條盈虧互抵規定。 3. 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主管稽徵機關之公告欄,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 )點選「公告訊息 \ 核定稅額公告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詢。 若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 \ 電子稅務文件 \ 線上申請 \ 營所稅」或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 \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各項申報書表申請書」下載申請書表,向轄區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發。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營利事業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 81 條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 10 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或更正;若對該公告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 30 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江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