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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6.30         立法院院會於115年6月30日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金管會對各位委員之支持,及審查時所提供之寶貴意見,使本法案更為周延,表達誠摯感謝。   本法案制定重點如下: 一、強化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監理:明確定義VASP的類型及範圍,包括交換商、交易平台商、移轉商、保管商、承銷商、借貸商及其他等7種服務商,並規範其所經營之財務與業務、負責人與業務人員適格性、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資安系統安全管理制度、虛擬資產上下架審查機制、客戶資產分離保管、作業委外事項與對客戶之民事賠償責任,以及財務報告申報等事項。 二、明確規範穩定幣發行及管理:在我國境內發行穩定幣須取得中央銀行同意及金管會許可,發行人必須維持十足準備資產及交付信託,並進行定期查核與資訊揭露。 三、市場防止不公正行為:強化市場行為規範,明定不得有虛偽詐欺或操縱價格等不公正行為,違反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至2億元以下罰金。 四、既存業者過渡期間:本法案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定之,對於本法案施行前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VASP或已依金管會規定提供相關服務之金融機構,應於本法案施行後12個月內向金管會申請許可,並於本法案施行後21個月內經金管會許可及取得許可證照;必要時,得延長3個月,並以1次為限。        金管會表示,本法案立法通過後,對VASP管理將由「洗錢防制」提升至「全面健全營運與市場秩序」,進一步強化交易人權益保障。同時,於我國境內發行穩定幣,將有助臺灣接軌國際,在全球虛擬資產市場佔有一席之地,對我國虛擬資產市場長遠健全發展有重大助益。        未來金管會將持續積極辦理授權子法之擬訂,並依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通過之附帶決議及各委員之建議,密切與相關同業公會等利害關係人溝通討論,廣納外界意見,以完備監理架構。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34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6.30 許多營利事業誤以為結算申報營業虧損,即使短漏報所得額,只要沒有應納稅額,就不會受處罰,惟所得稅法訂有相關處罰規定,營利事業仍應特別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合作社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200萬元,嗣經查得甲合作社當年度接受政府補助購置生產設備款項800萬元,並已將生產設備帳列固定資產及提列折舊費用,惟漏報補助款收入,乃依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規定,按所購置固定資產之耐用年數5年,每年平均認列收入160萬元(補助款800萬元/耐用年數5年),核定短漏報所得額160萬元,課稅所得額為虧損40萬元(申報虧損200萬元+短漏報所得額160萬元),因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就短漏之所得額160萬元依113年度適用稅率20%計算之金額32萬元(160萬元×20%),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不同情節0.3至0.5倍數處罰,因核算之罰鍰超過9萬元,按前揭規定裁處最高罰鍰9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確實申報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若有疏忽致短漏報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林宜燕   股長    聯絡電話:(07)6612027分機5680 撰稿人:劉智容              聯絡電話:(07)6612027分機5663

收到電子郵件通知綜合所得稅未申報,甘真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6.3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有民眾反映收到電子郵件通知其未辦理11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要求點擊連結,經檢視該郵件之寄件者網址,發現其結尾為「.gow.tw」,與政府機關正式網域「.gov.tw」易生混淆,確認該封信件係屬詐騙郵件,已提醒民眾切勿點擊信件內之任何連結,以免財物受損。 該局提醒,過去詐騙集團慣以「退稅」為誘餌,藉此騙取民眾個人資料及信用卡等金融資訊;惟因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剛結束,因此詐騙集團改以「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為由,誘騙民眾點選「個人綜合所得稅線上補申報系統」,藉此詐取民眾輸入個資。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絕不會以電子郵件通知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事宜,也不會透過簡訊或通訊軟體要求民眾點擊連結進行繳(退)稅。民眾如收到相關可疑郵件,請務必提高警覺,切勿輕易點擊任何連結。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疑問,可以撥打165反詐騙專線進行查證,或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林姵如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30 撰稿人:卜信源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33

海關事後稽核輔導廠商自我檢核,創徵納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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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 115.6.30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海關打破過去「查核、處罰」的刻板印象,改以「輔導、互信」企業夥伴的角色,積極推動事後稽核守法自評制度,引導廠商自我檢核主動陳報。守法自評制度不僅協助海關儘速釐清案情,廠商更可藉由自我審查避免高額罰鍰風險,增進徵納雙方和諧,共創雙贏。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跨境貿易進口通關申報涉及貨物稅則分類、價格及相關法令規定,項目繁多且具專業性,實務上廠商因認知落差難免出現疏漏。海關於109年9月參採世界關務組織(WCO)事後稽核指引,導入廠商守法自評制度,本制度主要著重輔導廠商瞭解相關法令,並協助其自我檢核帳冊內報單或各類單證是否出現違失或錯誤,降低廠商因缺乏完善內控機制,或對相關法令不熟悉,而潛藏違章風險;若廠商在自評中發現錯誤,並在海關啟動調查程序前主動陳報,提供違法事證並補繳稅費,得適用海關緝私條例規定免予處罰。 關務署強調,海關於正式實施事後稽核前均會先函請廠商守法自評。據統計115年迄今藉由廠商主動陳報並完成補稅者已達新臺幣8,968萬餘元,為同期間事後稽核總補稅金額57%,成效顯著。該署呼籲廠商落實自我檢核主動陳報,海關亦將持續扮演廠商的法遵顧問,攜手開創兼顧法遵與經貿效益的雙贏新局。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80

小規模營業人汰舊換新營業用資產,稅務好康報你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6.30 小規模營業人甲商號詢問,其經營烘焙蛋糕零售,因現有烘焙設備耗能,想出售舊設備收回資金,用以購買新節能設備,其賣舊換新設備需要繳營業稅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依同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徵營業稅;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23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財政部76年9月24日台財稅第760144169號函後段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如將固定資產轉售,其已扣減之進項稅額尚無應予補稅之規定。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因出售營業用之固定資產(如烘焙設備),得免徵營業稅且已扣減之進項稅額亦無須補稅;另新購買供營業上使用之設備,如無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且取得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如統一發票),應分別於1月、4月、7月及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為限,得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某某商號經所在地國稅局核定為小規模營業人,查定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按1%稅率計算,每月稅額1,600元,以114年10至12月當期為例,其查定營業稅額為4,800元(1,600元×3個月),該商號於當期購買烘焙設備,取得統一發票1紙,載有銷售額40,000元,進項稅額2,000元,並於115年1月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報。經審查符合規定,其進項稅額之10%即200元(2,000元×10%)可在當期營業稅查定稅額內扣減,扣減後該期之實際應納稅額為4,600元(4,800元-200元)。嗣該商號於115年1至3月間汰舊換新營業資產,以30,000元出售舊設備部分,得免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小規模營業人平時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勞務或固定資產時,請務必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並正確登載統一編號,且於每期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準時申報當期憑證,以免因逾期或非當期發票而無法適用扣減權益。如有任何稅務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