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時限開發票,分次收款也沒煩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15.7.23

現代人購買大型家具、家電或高單價商品,採用分次付款方式已經是常態,但營業人不論是以先收訂金後收尾款,或是分期收款模式,銷售貨物要記得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部分營業人銷售貨物分次收款時,對於發票開立時點仍有疑慮,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若約定先收取訂金,待交貨後再收取尾款者,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收取訂金時先按訂金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後續於實際交貨或取得尾款時,再就餘額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若約定「分期付款」的交易型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規定,營業人除於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一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外,應於約定收取各期款項時,分別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倘有先收訂金、後收尾款或分期付款之相關交易,因一時疏忽,未依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如發現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或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林股長 06-2223111#8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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