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列報交際應酬費 有條件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 1月 21, 2026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餽贈或招待客戶的交際應酬費用,應與業務有關並取具合法憑證,才能在規定限額內認列費用.....點入看全文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留言
營利事業委外記帳及稅務申報,應注意委任合法代理人,保障權益 - 9月 01, 202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8.31 營利事業設立後,舉凡開立統一發票、帳務憑證處理、財務報表製作、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各項稅務事項,皆攸關營利事業權益, 若需委外辦理 , 應委由具備專業能力及合格之 會計師、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 代理人, 俾利正確處理帳務及依法辦理稅務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會計師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2條規定,向財政部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則依記帳士法第2條規定向執業登記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執業報備,二者均為合法代理人。會計師執業範圍,包括簽證、會計及稅務服務;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主要處理記帳及稅務申報。營利事業可視業務需要,委任合法代理人。 該局補充,合法代理人名單及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官網查詢(網址 https://www.mof.gov.tw/首頁/便民服務/賦稅服務資訊 /稅務代理人資訊或記帳士資訊)。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部分,亦可至執業登記地所屬國稅局官網查詢。 該局提醒 , 營利事業委外處理帳務 , 應審慎選擇合格之會計師 、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 ,以提供專 業服務品質 ,降低稅務風險 , 保障自 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 ,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 ,或 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賴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30 撰稿人:秦小姐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36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Read more »
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修訂重點說明 - 3月 31, 2026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業經財政部核定備查,請各營利事業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加留意自身適用之行業別及所得額或同業利潤標準有無修訂。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訂重點如下(詳附表): 一、配合高齡化社會對長照服務之需求,增訂「 8711-99 其他居住型長期照顧服務」適用之所得額或同業利潤標準。以該業別為例,甲長期照顧服務公司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於查核時未能提示完整之帳冊簿據,依所得稅法第 83 條規定,按財政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惟因無專屬標準,經比照性質相近行業 (8792-00 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 ) 同業利潤淨利率 17% 核定所得額,本次增訂該業之同業利潤淨利率為 15% ,徵納雙方已有明確課稅依循,有效降低爭議。 二、考量產業景氣及實務營運情形,修訂「 3700-00 廢水及污水處理」、「 4541-11 蔬菜批發 」、「 5232-00 海洋貨運承攬」、「 5302-00 冷凍冷藏倉儲經營」、「 6520-99 其他財產保險」、「 7112-99 其他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及「 8000-11 保全服務」等 7 項行業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按帳載核實認定為原則;若有帳證不全或無法勾稽等情形,稽徵機關始依財政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114 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已建置於該局網站( https://www.ntbca.gov.tw / 分稅導覽 / 營所稅 / 申辦服務及查詢),歡迎營利事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善用查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婉婷 電話:( 04 ) 23051111 轉 7136 Read more »
年節送禮 報營業稅有眉角 - 1月 20, 2026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視為銷售貨物..... 點入看全文 Read more »
老闆從自家公司拿錢稱「借款」 借據也救不了遭補稅2,622萬元 - 9月 18, 2026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115.9.17 老闆從自己公司拿錢,只要留下借據,就能算是「借款」嗎?一名公司負責人與配偶陸續從自家公司取得大筆資金,主張只是股東向公司借款,甚至提出借據、還款紀錄佐證,但因前後說法不一、公司帳載也對不上,加上借據缺乏利息、擔保及還款期限等一般借貸常見內容,最終仍不被國稅局採信,最初遭補稅高達2,622萬餘元。 資料顯示,這家公司108年間分別匯款5,650萬餘元給負責人、1,624萬餘元給其配偶;此外,公司還以自有資金代負責人支付6,800萬元,用來購買另一名股東持有的50%股權。國稅局調查後,認為部分資金並非真正借貸,而是負責人及配偶無償取得公司資金所產生的經濟利益,因此列為「其他所得」課稅。 負責人不服,主張相關款項都是向公司借來的,並非公司無償贈與,而且部分款項後來也已經還給公司,陸續提出借款契約、借據、借還款明細及匯款紀錄,希望證明雙方確實存在借貸關係。 不過,國稅局調查發現,當事人對資金性質的說法多次改變。一開始主張是股東向公司借款,之後又提出股東往來分類帳,稱部分款項是公司還款給股東,後續又再提出股東向公司借款的借據及還款紀錄。 帳務資料也出現落差。當事人後來提出的公司股東往來分類帳,期末餘額為2,075萬元,但公司當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資產負債表中,股東往來卻是0元,兩者並不一致。 財政部也注意到,這些資金動輒數千萬元,如果確實屬於公司與股東間的借貸,照一般交易常情,理應留下較完整的借貸條件。然而當事人提出的借據未約定利息、擔保,部分甚至沒有明確還款期限,加上當事人長期擔任公司負責人,公司後來也由其家族持有,對公司資金及帳務具有高度掌握能力,因此現有證據仍不足以證明這些資金確屬一般借貸。 財政部強調,公司依法成立後就是獨立法人,即使公司只有一名股東,公司與股東仍是不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公司財產不能直接視為股東個人財產。換句話說,即使是自己經營、自己持有的公司,把公司資金轉到個人名下,仍須釐清背後究竟是薪資、股利、借貸或其他性質,不能因為公司是自己的,就任意調度而不留下完整證明。 不過,這也不代表公司借錢給股東一定會被課所得稅,關鍵仍在於能否證明借貸關係確實存在。若大筆資金往來僅有事後補立的借據,且說法、帳務紀錄及資金流向彼此矛盾,即使主張日後已經還款,仍可能無法取得稅捐機關採信。最終財政部駁回訴...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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