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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應如何列帳及是否申報員工薪資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11-27 】 甲耳鼻喉科診所 114 年度舉辦員工旅遊活動,帳務處理方式及支付費用是否屬員工薪資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支付之費用,應取得支付憑證,並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25 條之 1 規定限度(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 2% )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該局說明,甲診所 114 年度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旅遊,該筆費用可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但如果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規定,屬執行業務者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應先檢視旅遊活動係全體員工均可參加,或僅招待特定員工之限制參加條件,再判斷該筆費用是否應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員工旅遊支出 不能抵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增進員工情誼舉辦員工旅遊等康樂活動,相關支出屬於酬勞員工個人貨物或勞務,所取得的進項憑證所含之進項稅額..... 點入看全文

營業人舉辦員工旅遊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5-10-31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辦理員工旅遊方式慰勞員工,其所取得進項憑證所含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為增進員工情誼,舉辦員工旅遊等康樂活動以凝聚內部向心力,該等活動所支付之費用,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進項憑證所含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舉辦員工旅遊,向乙飯店支付住宿費用及餐費等計新臺幣(下同) 105 萬元,該費用具有酬勞員工性質,其所含之進項稅額共計 5 萬元〔未稅銷售額( 105 萬元 /1.05 )×稅率 5%= 稅款 5 萬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甲公司於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時,將其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誤將支付員工旅遊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7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