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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房地原因不同,申報房地合一稅可減除成本大不同!

高房價環境下,不少父母為協助子女置產或資產傳承,會將房地贈與給子女,以減輕子女購屋負擔,日後子女若出售該受贈房地,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其取得成本認定與買賣取得的房地成本會有所差異,民眾應特別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取得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陳小姐於 111 年 1 月 1 日與其母合資以新臺幣 ( 下同 )800 萬元購入 A 房地,所有權持分各 1/2 ,同年 6 月 1 日受贈取得陳母 A 房地 1/2 持分,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為 200 萬元,陳女 114 年 7 月 1 日出售 A 房地,其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將自己購入取得房地價額 400 萬元,加計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 105.5% (持有期間 111 年 6 月 1 日至 114 年 7 月 1 日)調整後受贈房地價值 211 萬元( 200 萬元 × 105.5% ),計算取得成本為 611 萬元(出價取得 400 萬元+受贈取得 211 萬元),而非與其母合資購入 A 房地的價額 800 萬元為取得成本。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房地合一稅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或 AI 稅務知識包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林秀娟 股長     聯絡電話: (07)6612027 分機 5610 撰稿人:吳佳穗             聯絡電話: (07)6612027 分機 5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