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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提列折舊之限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高價車輛,依規定耐用年限按年提列折舊費用時,應注意法令規定得予計提之限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51 條之 1 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5 條第 13 款規定,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 250 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營利事業列報之折舊超過限額而調整補徵之稅額,並應依同法第 100 條之 2 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新購置乘人小客車折舊 180 萬元,經查係甲公司於 113 年 1 月 1 日以 1,000 萬元購置,估計殘值 100 萬元,採平均法並按耐用年數 5 年所計提之折舊 180 萬元〔(實際成本 1,000 萬元 - 估計殘值 100 萬元) /5 年〕;惟依上開查核準則規定,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之實際成本以不超過 250 萬元為限,經核算甲公司超提折舊額 135 萬元〔依實際成本提列折舊 180 萬元 × ( 1- 成本限額 250 萬元 / 實際成本 1,000 萬元)〕,予以調減,補徵稅額 27 萬元( 135 萬元 × 稅率 20% ),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提列折舊,應特別留意稅法規定得列支之限額,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聯絡人:營所稅組葉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2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