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出售股權 小心視同贈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5-12-26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未上市 ( 櫃 ) 公司股權移轉如以明顯低於資產淨值之價格出售,而未能提出足以影響售價之客觀因素證明者,差價部分將視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應依法核課贈與稅。 該局近期查獲,納稅義務人甲君於 114 年 2 月 11 日以每股 10 元出售未上市櫃乙公司股權 100,000 股,惟經依乙公司出售時之資產負債表計算每股資產淨值為 250 元,實際股權價值為 2,500 萬元,與甲君出售價格之價差高達 2,400 萬元,經國稅局認定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2 款規定,以贈與論之情事,遂通知甲君於文到 10 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或提出非屬贈與之證明,甲君已在通知期限內完成申報,並繳納贈與稅額 215 萬餘元。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未上市 ( 櫃 ) 公司股權時,請留意交易價格是否低於資產淨值,避免涉及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遭國稅局認定視同贈與而補稅及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