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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爸遺囑把土地全留給小女兒沒用 踩到這條法律紅線要吐回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2026/05/15 17:27:58 不少長輩會透過遺囑,把房地產指定留給特定子女,但即使遺囑有效,也不代表其他繼承人完全拿不到遺產..... 點入看全文

經雙方合意之退回或折讓,賣方營業人應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依限據實上傳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10-28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並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賣方營業人或買方營業人可自平台存證檔下載,做為申報扣減稅額或記帳之憑證。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 32 條之 1 第 4 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賣方營業人應自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翌日起算 2 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或 7 日(買受人為營業人)內依限據實上傳存證。若未依規定時限據實上傳,除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16 條之 3 規定免予處罰外,依營業稅法第 48 條之 2 規定,得處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 該局補充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嗣後雙方同意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者,應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 9 點規定,留存同意訊息與相關證明文件,至少保留 5 年。 該局提醒,原因應賣方營業人配合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需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所訂輔導期( 114 年 1 月 1 日至同年 6 月 30 日)已屆滿,請確實依前揭規定先經雙方合意再將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以免未依限據實上傳受罰。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熱門焦點 / 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