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排富條款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生福利部 113 年 3 月 26 日衛福部字第 1131960644 號令規定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經檢附相關文件,每人每年扣除新臺幣 ( 下同 )180,000 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或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 28% 分開計算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額 750 萬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黃昕怡 電話:( 04 ) 23051116 轉 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