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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排富條款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生福利部 113 年 3 月 26 日衛福部字第 1131960644 號令規定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經檢附相關文件,每人每年扣除新臺幣 ( 下同 )180,000 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或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 28% 分開計算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額 750 萬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黃昕怡 電話:( 04 ) 23051116 轉 210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調升至18萬元,減輕照顧身心失能者家庭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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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 12 萬元調升至 18 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股利及盈餘按 28% 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元者不適用)。 該局說明,符合衛福部公告下列情形之一的身心失能者,得列報長照扣除額(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詳下表):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包含實際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及在家自行照顧者 2 種類型。 二、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 2 級至第 8 級,且使用上開長期照顧服務。 三、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 90 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 90 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 90 日之限制。 該局提醒,勞動部 114 年 7 月 30 日修正發布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3 項,放寬年齡滿 80 歲以上被看護者,雇主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上開被看護者仍應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才可列報長照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已向相關單位(如衛福部、勞動部等)蒐集長照扣除額資料,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調或下載課稅年度之扣除額資料如已包含該項扣除額,可直接申報扣除,免再檢附證明文件給國稅局;若符合長照扣除額之適用對象,惟未查得該項扣除額資料,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新增列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審核。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560 )

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規定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 下稱長照扣除額 ) ,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由新臺幣 ( 下同 )12 萬元提高至 18 萬元,今 (115) 年 5 月申報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中區國稅局說明,政府為減輕扶養身心失能者家庭經濟負擔,符合衛生福利部 113 年 3 月 26 日衛部顧字第 1131960644 號令公告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 3 種情形之一: 符合情形 說明 ( 一 ) 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 二 ) 經長照評估屬第 2 級至第 8 級並實際使用服務者 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 2 級至第 8 級,且實際使用上開長期照顧服務。 ( 三 ) 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達一定天數者 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 90 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 90 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 90 日之限制。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個人符合勞動部於 114 年 7 月 31 日公告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之病症或病況項目 ( 如附表 ) ,如未實際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可持醫師診斷證明書及效期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列報長照扣除額。 該局特別提醒,勞動部 114 年 7 月 30 日修正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3 項,放寬年齡滿 80 歲以上被看護者,雇主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惟其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始可列報長照扣除額。另外,長照扣除額維持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稅率 20% 以上、股利及盈餘按 28% 稅率分開計稅,或基...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提高至18萬元,今年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今( 115 )年 5 月申報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 12 萬元提高至 18 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係指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股利按 28% 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度 750 萬元者不適用)。 該所說明,符合衛福部公告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 3 種情形之一: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下稱審查標準 ) 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二、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 2 級至第 8 級,且使用上開長照服務者。 三、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 90 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 90 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 90 日之限制。 該所提醒,勞動部 114 年 7 月 30 日修正發布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3 項,放寬年滿 80 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但要列報被看護者之長照扣除額,仍應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始可列報。 該所進一步表示,為便利民眾報稅需求,財政部已向相關單位蒐集長照扣除額資料,如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調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已包含該項扣除額,可逕依查詢之長照扣除額申報,免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民眾如有長照扣除額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莊家誠 電話:( 04 ) 26651351 轉 202

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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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由新臺幣(下同) 12 萬元提高至 18 萬元, 115 年 5 月申報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該局說明,政府為減輕扶養身心失能者家庭經濟負擔,符合衛生福利部 113 年 3 月 26 日衛部顧字第 1131960644 號令公告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 3 種情形之一: 該局特別提醒,勞動部 114 年 8 月 1 日修正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3 項,放寬年滿 80 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惟其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始可列報長照扣除額。另外,長照扣除額維持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股利按 28% 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元者不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鄭嘉儀 電話:( 04 ) 23051111 轉 2216

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規定

【財政部賦稅署 -2025-12-23 】 鑑於我國自 114 年邁入超高齡社會,為進一步減輕扶養身心失能者家庭經濟負擔,立法院 114 年 12 月 9 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 17 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規定,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定額扣除額度由新臺幣(下同) 12 萬元提高至 18 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包括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股利按 28% 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元者不適用),俟總統公布後, 115 年 5 月申報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預估有 35 萬戶受益,增加可支配所得約 10 億元。 財政部表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 113 年 3 月 26 日衛部顧字第 1131960644 號令,詳 附件 1 )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 3 種情形之一(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詳 附表 ):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二、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 2 級至第 8 級,且使用上開長期照顧服務者。 三、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 90 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 90 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 90 日之限制。 財政部提醒,勞動部 114 年 7 月 30 日修正發布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3 項,放寬年滿 80 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上開被看護者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始可列報長照扣除額。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便利民眾報稅需求,該部已向相關單位蒐集長照扣除額資料,如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調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已包含該項扣除額,可逕依查詢之長照扣除額申報,免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民眾如有長照扣除額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諮詢專線(詳 附件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