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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月1日起出售共有房地,所有權人取得時間不同,交易所得課稅方式亦有所不同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05 年 1 月 1 日起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上路,個人與他人共同出售房地持分,因各所有權人取得房地時間可能不同,出售房地所產生之交易所得,應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或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將有所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出售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或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 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登記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該局舉例,甲君於 103 年間買賣取得不動產 A 房地,於 111 年間將 A 房地持分 1/2 贈與其子乙君,嗣甲君與乙君於 114 年間共同出售 A 房地。因甲君出售之 A 房地(持分 1/2 )係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土地部分免納所得稅,房屋交易所得應於次年 5 月辦理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入財產交易所得。至乙君出售之 A 房地(持分 1/2 ),係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因贈與取得,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共有持分房地時,應注意取得時間,並依所適用稅制,正確申報並繳納稅捐。如因疏忽漏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可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李嬪婷股長     聯絡電話: (07) 7256600 分機 7770 撰稿人:王民菁             聯絡電話: (07) 7256600 分機 7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