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喜臨門也能雙重免稅!父母一年內贈與兩名子女婚嫁基金合計888萬元免課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5-12-09 】 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若同一年內有兩名子女婚嫁,父母分別贈與婚嫁基金,是否均可享有免繳贈與稅之優惠?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目前實務上稽徵機關以結婚登記日前後 6 個月認定為「婚嫁時」。因此父母於子女結婚當年度所為之贈與,除可適用免稅額外,對於每一名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 6 個月內不超過 100 萬元之贈與,還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免繳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父甲君於 114 年 1 月 1 日贈與子丙君 244 萬元(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母乙君同日贈與女丁君 244 萬元。其後,子丙君及女丁君分別於 114 年 2 月 14 日及 5 月 20 日結婚,甲君及乙君各自再於 114 年 6 月 6 日,分別贈與丙君婚嫁基金 100 萬元及丁君婚嫁基金 100 萬元,並檢附結婚登記資料證明符合婚嫁贈與規定。父母雙方贈與總額合計 888 萬元【〔 244 萬元(免稅額) +100 萬元(子婚嫁基金) +100 萬元(女婚嫁基金)〕× 2 】,仍可免繳贈與稅。 該局提醒,父母贈與子女婚嫁基金時,應檢附結婚登記資料,若未能檢附證明,將列入贈與總額計算,超過年度免稅額 244 萬元部分,需依法課稅。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