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食費超額 應列薪資所得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提供員工在工作時間的飲食及膳食開支,無論是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留意計算伙食費限額,超過限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點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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