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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一次看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 114 年 12 月 23 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 下稱所得稅規範 ) ,個人於網路 ( 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 ) 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 ( 下稱個人網紅 ) ,如不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與「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等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情形,應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規範規定,個人網紅將創作內容 ( 即表演勞務 ) 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報酬 ( 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等收入,下稱網紅收入 ) ,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之執行業務收入 ( 表演人 ) ,須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及計算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說明如下: 一、認定我國來源收入 個人網紅將表演勞務上傳平臺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三方共同參與,爰個人網紅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其自平臺取得收入即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動,應依所得稅規範規定比例 (50% 或 100%) 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 全部網紅收入 X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 ,全部網紅收入減除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則屬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二、計算課稅所得額及完納所得稅 個人網紅身分 課稅範圍 所得計算 申報方式 居住者 我國來源網紅所得 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 (1- 費用標準 ) 或提示帳簿文據核實減除成本費用 每年所得稅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稅 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 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 (1- 費用標準 ) 或提示帳簿文據核實減除成本費用 每年所得稅申報期間計算所得基本稅額,與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繳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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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 114 年 12 月 23 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下稱所得稅規範),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下稱個人網紅),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外,免辦理稅籍登記之個人網紅取得收入,也應依規定繳納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個人網紅取得所得稅規範規定之收入,須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計算基本稅額。所得稅規定重點如下: 一、個人網紅將創作內容 ( 即表演勞務 ) 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報酬 ( 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等收入,下統稱網紅收入 ) ,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之執行業務收入 ( 表演人 ) 。 二、個人網紅將表演勞務上傳平臺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三方共同參與,爰個人網紅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其自平臺取得收入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 50% 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三、依個人網紅身分、平臺及觀眾所在地區分交易類型,並將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表列如下: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網紅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於 114 年度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臺 A ,取得全年度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 10 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 8 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至勞務提供完成地均在我國境內,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 100% ;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 2 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地在我國境內、勞務提供完成地在我國境外,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 50% ,依此個人網紅甲之我國來源個人網紅收入為 9 萬元〔 =8 萬元 ×100%+2 萬元 ×50% 〕,按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 45% ,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所得 4.95 萬元〔 =9 萬元 × ( 1-45% )〕納入綜合所得稅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