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一次看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 114 年 12 月 23 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 下稱所得稅規範 ) ,個人於網路 ( 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 ) 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 ( 下稱個人網紅 ) ,如不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與「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等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情形,應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規範規定,個人網紅將創作內容 ( 即表演勞務 ) 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報酬 ( 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等收入,下稱網紅收入 ) ,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之執行業務收入 ( 表演人 ) ,須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及計算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說明如下: 一、認定我國來源收入 個人網紅將表演勞務上傳平臺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三方共同參與,爰個人網紅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其自平臺取得收入即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動,應依所得稅規範規定比例 (50% 或 100%) 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 全部網紅收入 X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 ,全部網紅收入減除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則屬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二、計算課稅所得額及完納所得稅 個人網紅身分 課稅範圍 所得計算 申報方式 居住者 我國來源網紅所得 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 (1- 費用標準 ) 或提示帳簿文據核實減除成本費用 每年所得稅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稅 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 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 (1- 費用標準 ) 或提示帳簿文據核實減除成本費用 每年所得稅申報期間計算所得基本稅額,與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繳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