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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交易課徵營業稅新制輔導期至115年6月30日止!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社群平臺、網路自媒體蓬勃發展,「網紅經濟」正夯,財政部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就網路平臺與發表創作者(網紅)間,由平臺提供交易環境、流量或技術服務,就廣告、付費訂閱等交易價款按約定比例分潤之合作模式,釋明營業稅之課徵規範。 該局說明,境內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 (二)具備營業牌號。 (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四)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起徵點為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 10 萬元、銷售勞務 5 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紅交易課稅新制係針對「網紅、平臺、廣告主與觀眾」四方連結之新興交易態樣所進行之規範,境內網紅收入不僅要看契約簽訂雙方(網紅及平臺)所在地作為核課的準則,同時也需由「觀眾所在地」來判斷,並依營業規模分別適用不同稅率,具體區分如下: 網紅 平臺 觀眾所在地 加值型營業人稅率 小規模營業人稅率 境內網紅 境內 不區分境內或境外 5% 1% 境外 境內 5% 1% 境外 0% 1%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甲於 114 年 1 月自境外平臺 YouTube 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 100 萬,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占 70% ,境外觀眾收看部分占 30% ,甲君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核課如下: 境內網紅甲 觀眾所在地 銷售額 課稅規定 境內觀眾(占 70% ) 100 萬 *70% 按稅率 5% 報繳營業稅 境外觀眾(占 30% ) 100 萬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