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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賦稅署   2025-12-30 】 財政部於今( 30 )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政府機關(構)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分別比照房屋稅條例第 14 條第 1 款、第 4 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5 款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下稱房地稅)之規定,自 115 年(期)起免徵房地稅。所稱「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下稱幼照法)第 9 條規定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及依同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所稱「公共化托育服務機構」,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5 條規定辦理之「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依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核定「推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實施計畫」辦理之「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財政部表示,為推動幼托整合機制,我國於 100 年間制定幼照法,該部配合上開機制及教育部以「改制後之幼兒園」(包含非營利幼兒園)係教育部門主管之教育機構,屬學前教育階段,視同學校管理之意見,於 102 年及 103 年間發布解釋令,核釋公立幼兒園及各級地方政府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供園舍、辦公或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地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因應少子女化衝擊,行政院 114 年 9 月 19 日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2.0 ( 115 年至 118 年)」,現行各級政府應配合推動擴大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量能,且教育部業修正幼照法規定,增列中央政府機關(構)亦得為非營利幼兒園之委託主體。為利政策推行,財政部參據教育部、衛福部意見及現行法令規定,發布令釋核釋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地稅,俾營造友善育兒環境,滿足育兒家庭之幼兒教育照顧及嬰兒托育需求。 附件: 財政部 114 年 12 月 30 日台財稅字第 11400632730 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