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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間資金往來之利息列報應注意事項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企業資金往來型態多元,常見對關係人以無息或低利貸與情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對關係人貸與資金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應依貸出資金之來源性質自行依法調減利息費用或調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營利事業若對關係人有資金貸與或其他應收款項,未按常規收取利息或利率顯著偏低,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 1 月 1 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第 11 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14 年 1 月 1 日以「自有資金」新臺幣(下同) 1,000 萬元無息貸與子公司,臺灣銀行基準利率為 3.244% ,甲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設算利息收入 32.44 萬元 (1,000 萬元 x3.244%) 。若甲公司貸與子公司之資金係向「銀行借款」,再無息轉貸與子公司,甲公司借入款項利率年息 4% ,應就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利息 40 萬元 (1,000 萬元 x4%) 調減利息費用 40 萬元。 該局呼籲,企業規劃資金調度時,應釐清貸款資金來源性質外,並建立明確資金流向紀錄與合理利率依據,以免遭調整補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洽詢 。

為關係企業背書 須報手續費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為關係企業提供背書或保證服務,代表需承擔關係企業可能未履行債務的信用風險,即使未明確約定手續費收取條件,在申報營所稅時,仍應依營業常規申報手續費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點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