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其他合理需要」定義範圍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於今( 22 )日修正發布「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下稱戶數認定辦法)第 5 條及第 7 條,就房屋稅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5 條第 2 項所稱其他合理需要之定義範圍,增訂授權地方政府得按房屋屬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而未經核准變更作住家用之情形,訂定房屋稅差別稅率,並自 115 年 7 月 1 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為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稅負, 113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全國歸戶房屋稅差別稅率 2.0 新制(下稱 2.0 新制),本條例第 5 條第 2 項前段及第 4 項規定,地方政府應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各類非自住住家用應稅「房屋戶數」或「其他合理需要」,分別訂定差別稅率,該合理需要之認定辦法,由該部定之。該部 113 年 4 月 22 日訂定發布戶數認定辦法,並自同年 7 月 1 日施行,其中第 5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其他合理需要」,於起造人待銷售房屋之情形,指按持有房屋年數期間,訂定差別稅率。爰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之標準有「房屋戶數」及「起造人持有房屋年數期間」 2 種。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 2.0 新制實施後,部分地方政府認為房屋使用執照記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主管機關(例如:建管單位)核准變更逕改作住家使用,影響避難效果及停車空間,恐造成公共危險,增加社會成本,宜使其與合法使用房屋有不同程度之房屋稅負擔。基於房屋稅為地方稅,為兼顧地方自治事項推展及配合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該部爰參採地方政府意見,修正戶數認定辦法第 5 條及第 7 條規定,將上開未經核准變更逕作住家使用之態樣,納入本條例第 5 條第 2 項所稱其他合理需要定義之範疇及訂定差別稅率,並自 115 年 7 月 1 日施行。 財政部舉例說明,甲直轄市之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房屋之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而改變作其他用途者,住家用按其現值,依該使用用途最高法定稅率課徵;乙直轄市之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無是類規定,甲及乙二市所訂差別稅率均同該部公告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納稅義務人丙於全國持有 5 戶其他住家用房屋( A 、 B 、 C 、 D 、 E 屋), A 、 B 、 C 屋坐落甲市(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