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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各自贈與婚嫁子女贈與財物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適逢農曆過年前結婚旺季,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贈與子女婚嫁財物有無贈與稅的問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的時候,各自贈與子女總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財物,可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免課徵贈與稅。也就是說父母每年除各自贈與免稅額 244 萬元外,還可以在子女結婚時再各自贈與財物 100 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的兒子在 115 年 1 月辦理結婚登記,甲君夫妻在 115 年 2 月各自贈與現金 344 萬元給兒子,除可扣除每人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 244 萬元外,另 100 萬元屬兒子結婚父母所贈與的財物,可以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父母各自贈與的 344 萬元,均無須繳納贈與稅。 該局提醒,婚嫁贈與時點的認定,稽徵實務上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 6 個月內的贈與,都可認屬婚嫁贈與,因此父母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如果主張是對子女婚嫁的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子女結婚登記之戶籍資料及相關金流證明(如父母與子女雙方存摺、匯款單等)。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 該局網站 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