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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保險單要保人為他人,除要申報贈與稅,注意如有特定情形也要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10-29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實務常見民眾以自己為保險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嗣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若父母於變更要保人為子女後 2 年內死亡,繼承人亦應將保單之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將自己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同意接受,即構成贈與行為,而變更保單要保人屬於權利價值之移轉,故依法應申報及課徵贈與稅;另依同法第 15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將財產贈與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0 條規定之各順位繼承人及該各順位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故被繼承人於死亡前 2 年內,如變更保單要保人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應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保單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 A 君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兒子 B 君及女兒 C 君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購買 2 張保單,嗣將 2 張保單之要保人各變更為 B 君及 C 君,變更日之保單價值合計新臺幣 400 萬元, A 君應於要保人變更日後 30 日內,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又若 A 君於要保人變更日後 2 年內死亡,繼承人亦應按 A 君死亡日該保單價值併入 A 君遺產總額申報及繳納遺產稅。 若對相關規定仍有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洪瑞華 股長          聯絡電話:( 07 ) 3302058 分機 6240 撰稿人: 黃煥中               聯絡電話:( 07 ) 3302058 分機 6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