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辦理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12-19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交通部觀光署統計 113 年國人出國達 1,684 萬餘人次,較 112 年度成長 42.84 %,顯示國人出國旅遊需求熱潮,帶動旅行業景氣翻揚,國稅局積極運用智能稅務系統分析,發現部分旅行業營業人申報銷售額與收取團費收入金額顯不相當,涉有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情事。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旅行業者辦理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於收取團費或機票款等費用時,應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與消費者作為合法憑證,於回國 10 日內,按向消費者收取之團費,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逐團估算結帳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填具代收轉付明細表報繳營業稅,倘無法取得其相關進項憑證,准予經手人及團員簽章證明認定,並應敘明不可抗力之原因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收取款項如無法證明為代收轉付之性質,則應依營業稅法第 16 條規定認列銷售額計算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運用智能稅務系統結合跨稅目資料庫與金流資料,並參酌上市櫃旅行業公開資訊,透過資料數據分析,發掘高風險營業人進行查核,查獲 A 公司經營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其 112 年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僅占該年度收取團費金額之 0.13 %,與同業相較顯著偏低;調查結果,查得該公司於 112 年間,未依規定就收取團費收入新臺幣(下同) 4,700 萬餘元,開立代收轉付收據予消費者,且漏報銷售額 300 萬餘元,除依規定補徵營業稅款 15 萬餘元外,另就其未依規定給予消費者憑證部分,按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裁處罰鍰 94 萬餘元。 該局籲請旅行業營業人自行檢視,收取團費收入涉有短漏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之情形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相關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