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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賠售 三年內可抵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6/04 00:52:55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的新制房地,即使產生虧損,仍須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 30 日內申報,經國稅局核定的房地交易損失,未來三年內還可用來抵減房地交易所得..... 點入看全文

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採網路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注意附件送交期限!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為 115 年 6 月 1 日,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採網路申報者,應留意依規定期限送交附件資料。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透過網路申報方式辦理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除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請於 115 年 6 月 30 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可於 115 年 6 月 29 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已上傳成功。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如為會計師簽證之結算申報案件,於網路申報完成後,應於前揭期限內送交會計師簽證報告書,逾期送交者視為普通申報案件,將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但書盈虧互抵之規定,請注意依限送交,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 該局網站 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蘇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310

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適用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大不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之子女均拋棄繼承,改由孫子女繼承時,與代位繼承之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兩者適用規定及扣除額計算方式不相同,提醒民眾注意。 民權稽徵所說明,依民法第 1138 條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 ( 下同 )56 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 56 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至於代位繼承,依民法第 1140 條規定,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由於代位繼承係基於自己固有繼承權,其繼承順序提前,因此每一位代位繼承人均得適用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56 萬元。 該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 115 年 1 月死亡,育有乙、丙 2 位子女;乙有戊、己 2 位已成年子女;丙有庚、辛 2 位已成年子女,依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兩種不同情形,適用情形如下: 1. 拋棄繼承 乙、丙均於被繼承人死亡 3 個月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由戊、己、庚、辛 4 位孫子女繼承,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因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其扣除仍以原 2 名子女計算數額為限,因此扣除額為 112 萬元 (56 萬元 *2) 。 2. 代位繼承 如乙、丙於繼承開始前即已死亡,則由戊、己、庚、辛 4 位孫子女代位繼承,因 4 位孫子女均屬代位繼承人,各自得適用 56 萬元扣除額,因此扣除額為 224 萬元 (56 萬元 *4) 。   該所提醒,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於法律性質及遺產稅扣除額計算方式均有所不同,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宜先確認繼承態樣,以維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佑昇 電話:( 04 ) 23051116 轉 120

子女保費由父母代繳,小心贈與稅找上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兒子最近失業,經濟較困難,眼看以兒子為要保人之保單繳費日期將至,父母想要代為繳納保費,是否涉及贈與問題。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1 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以子女為要保人之保單,依保險法規定由子女負繳納保險費之義務,倘由父母代為繳納,且未向子女請求返還,係屬父母無償承擔子女之債務,應以贈與論,就其代繳數額,併入父母當年度贈與總額計算,當贈與總額超過當年度免稅額時,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母親甲君於 115 年 1 月間,贈與兒子乙君新臺幣(下同) 244 萬元,係在贈與稅免稅額範圍內,免報繳贈與稅。甲君另於同年 2 月間代兒子乙君繳納保險費 56 萬元,甲君應於代繳保險費後 30 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之贈與總額為 300 萬元( 244 萬元 +56 萬元),應繳納贈與稅額為 5.6 萬元〔( 300 萬元 -244 萬元) × 10% 〕。 該局呼籲,父母為子女代繳保險費,如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如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或洽詢各地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630 )

出售房地與房地遭法拍,房地合一稅申報期間起算日不同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不論自願或非自願出售(如遭強制執行拍賣),也不論是否有所得或取得拍賣價款,皆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錯過申報期限。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 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 3 點規定,出售房屋、土地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交易日,但如該房屋、土地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依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第 1 項規定,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所有權,因此交易日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該局舉例,甲君於 113 年 8 月 1 日取得 A 土地,因無力清償債務,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拍定人乙君於 115 年 3 月 18 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115 年 4 月 8 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應自 115 年 3 月 19 日起算 30 日內,即 115 年 4 月 17 日前申報房地合一稅,而非自 115 年 4 月 9 日起算 30 日。 房地合一稅自 105 年 1 月 1 日實施迄今已逾 10 年,仍有部分民眾因不諳規定而未依規定申報致遭處罰,該局提醒民眾,房地合一稅不論交易有無所得,均應依規定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申報,但須留意不動產遭法院拍賣之交易日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倘因疏失而未申報,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侯股長 06-2223111 轉 8128

長照機構 有條件免房地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6/02 02:02:56 財稅局表示,若財團法人以自有房地設立長照機構,且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設立許可,同時機構非以營利為目的,相關收入也實際運用於長照服務,即可申請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點入看全文

漏開發票 符合兩要素免罰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6/02 02:03:18 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條訂有「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納稅人若自行發現有短漏報稅捐情況,在未經檢舉、調查前可主動補報、補繳漏稅款及利息,才能免罰..... 點入看全文

收取加盟金 要課營業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6/02 02:03:39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他人並收取代價,屬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貨物供他人使用、收益並收取代價,則屬銷售勞務..... 點入看全文

海關提醒廠商,自物流中心承購進口未經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應注意相關規定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臺北關表示,依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要點第 8 點規定,課稅區廠商承購物流中心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僅限半導體或顯示器製程設備專用零配件且非屬由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或經海關核准從事重整業務之自主管理保稅倉庫轉儲之物品;並須符合國內無產製、特殊需要或少量輸入等條件。 臺北關進一步說明,物流中心進儲、轉售或轉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時,無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入許可,惟課稅區廠商承購該等大陸物品,除須符合上開條件外,並應向貿易署申請專案許可,始得以 D2 進口報單辦理通關。 臺北關提醒,物流中心存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涉及輸入管理規定,課稅區廠商於承購前應先確認貨品種類及用途等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並於取得專案輸入許可文件後始辦理通關,以避免影響通關時效。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二組保稅驗估課 ;聯絡電話: 03-3834265 分機 3110 新聞聯絡人:陳蔓琳;聯絡電話: 03-3982901 ;手機: 0978-667109

自住屋信託 有條件享優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6/01 00:53:08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房屋辦理信託後,不等於房屋稅自住優惠就會消失,只要符合相關條件,仍可適用 1.2 %自住住家用稅率..... 點入看全文

他照顧父親多年卻不能報扶養 竟是因為爸爸先做這件事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即時報導 2026/05/30 17:43:23 財政部指出,該案中父親是在 2023 年 5 月 1 日自行辦理 2022 年度綜所稅申報,而兒子則於同年 5 月 7 日申報時將父親列為扶養親屬..... 點入看全文

長輩過世後晚兩個月報稅 這家人慘吞77萬元罰鍰、訴願也沒用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即時報導 2026/05/30 15:20:17 國稅局查核後核定,該案遺產總額約 4,341 萬元,扣除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後..... 點入看全文

大學生打工領4萬卻被申報30萬!公司虛報薪資下場出爐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即時報導 2026/05/29 14:10:20 國稅局表示,暑假將至,不少學生會利用假期打工賺取生活費或學費,領取薪資時應特別留意薪資表上的給薪單位名稱..... 點入看全文

報稅截止倒數3天!財政部揭最容易漏掉這關鍵步驟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即時報導 2026/05/29 13:31:19 財政部提醒, 2025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只到 6 月 1 日止..... 點入看全文

綜所稅委託取款即將提兌,請確認扣款帳戶餘額,避免產生額外利息負擔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 115 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1 日( 115 年 5 月 31 日適逢假日順延),民眾如選擇以「委託取款轉帳繳稅」方式繳納稅款,請務必留意於指定扣款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確保提兌順利及避免被加徵利息,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國稅局預計於 115 年 6 月 11 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提兌結果如屬資料填寫錯誤(如:身分證字號或帳號錯誤、誤用已結清帳戶)或帳戶存款不足,導致無法提兌或提兌不足者,國稅局將不再進行第 2 次扣款。如經提兌不成功或不足額的案件,國稅局將就「未繳納稅款」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自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依 115 年 1 月 1 日郵政儲金 1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1.725% 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民眾瞭解提兌狀況,請於 115 年 6 月 15 日之後透過以下方式查詢: 一、補登存摺:至指定扣款的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查詢扣款紀錄。 二、線上查詢:至 該 局網站 【首頁 / 政府資訊公開 / 業務資訊查詢 / 綜合所得稅 / 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狀態查詢】專區,依序輸入身分證字號及委託取款帳號(末 5 碼)等相關資料,即可查詢提兌狀況。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後如經核定有應補稅額,國稅局會主動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不會利用通訊軟體(如: Line )、簡訊或電子郵件提供繳稅連結的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稅款。請民眾務必提高警覺以免受騙,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170

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6月1日截止,請把握時間利用網路完成申報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提醒, 114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 115 年 6 月 1 日截止,請民眾多加利用網路及線上繳稅管道完成申報。 截至 115 年 5 月 28 日止,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已完成申報 613.6 萬件(占去年申報總件數 698.3 萬件之 87.9% ),其中網路申報件數 550.3 萬件、稅額試算件數 61.2 萬件,兩者合計件數 611.5 萬件,占已完成申報件數之 99.7% 。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已完成申報 104.9 萬件(占去年申報總件數 112.5 萬件之 93.2% ), 113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63.1 萬件。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綜合所得稅:邱專門委員筱惟  02-2322-8122 營利事業所得稅:蔡科長緒奕  02-2322-8118

營業人逾申報期後補開立統一發票,符合二要件可免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訂有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納稅義務人自行發現有短漏報稅捐時,如能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規定適用免罰,但其補繳之稅款,應按日加計利息;而產生免罰效果之「自動補報及繳納」截止期間,必須在「遭人檢舉時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之前,此二項免罰要件,缺一不可。 該局說明, 114 年 8 月 29 日接獲民眾檢舉轄內營業人 A 商號 114 年 6 月間銷售皮件精品予消費者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調查發現, A 商號雖已在 114 年 7 月 21 日(當期申報期限 114 年 7 月 15 日之後)補開立統一發票,惟並未同時補申報 114 年 5-6 月期 ( 銷售貨物當期 ) 銷售額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不符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仍應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申報當期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如果營業人已逾申報期限後發現有漏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開立統一發票並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江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