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違規紀錄 配偶須併計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 6月 30, 2026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6.30《土地稅法》明定,農地於配偶間相互贈與時,承受人持有期間的違規紀錄,須與贈與人持有期間併計.....點入看全文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留言
營利事業委外記帳及稅務申報,應注意委任合法代理人,保障權益 - 9月 01, 202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8.31 營利事業設立後,舉凡開立統一發票、帳務憑證處理、財務報表製作、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各項稅務事項,皆攸關營利事業權益, 若需委外辦理 , 應委由具備專業能力及合格之 會計師、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 代理人, 俾利正確處理帳務及依法辦理稅務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會計師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2條規定,向財政部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則依記帳士法第2條規定向執業登記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執業報備,二者均為合法代理人。會計師執業範圍,包括簽證、會計及稅務服務;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主要處理記帳及稅務申報。營利事業可視業務需要,委任合法代理人。 該局補充,合法代理人名單及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官網查詢(網址 https://www.mof.gov.tw/首頁/便民服務/賦稅服務資訊 /稅務代理人資訊或記帳士資訊)。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部分,亦可至執業登記地所屬國稅局官網查詢。 該局提醒 , 營利事業委外處理帳務 , 應審慎選擇合格之會計師 、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 ,以提供專 業服務品質 ,降低稅務風險 , 保障自 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 ,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 ,或 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賴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30 撰稿人:秦小姐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36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Read more »
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修訂重點說明 - 3月 31, 2026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業經財政部核定備查,請各營利事業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加留意自身適用之行業別及所得額或同業利潤標準有無修訂。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訂重點如下(詳附表): 一、配合高齡化社會對長照服務之需求,增訂「 8711-99 其他居住型長期照顧服務」適用之所得額或同業利潤標準。以該業別為例,甲長期照顧服務公司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於查核時未能提示完整之帳冊簿據,依所得稅法第 83 條規定,按財政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惟因無專屬標準,經比照性質相近行業 (8792-00 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 ) 同業利潤淨利率 17% 核定所得額,本次增訂該業之同業利潤淨利率為 15% ,徵納雙方已有明確課稅依循,有效降低爭議。 二、考量產業景氣及實務營運情形,修訂「 3700-00 廢水及污水處理」、「 4541-11 蔬菜批發 」、「 5232-00 海洋貨運承攬」、「 5302-00 冷凍冷藏倉儲經營」、「 6520-99 其他財產保險」、「 7112-99 其他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及「 8000-11 保全服務」等 7 項行業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按帳載核實認定為原則;若有帳證不全或無法勾稽等情形,稽徵機關始依財政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114 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已建置於該局網站( https://www.ntbca.gov.tw / 分稅導覽 / 營所稅 / 申辦服務及查詢),歡迎營利事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善用查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婉婷 電話:( 04 ) 23051111 轉 7136 Read more »
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劃一死亡前特定贈與併計遺產課稅合理化負擔等規定 - 8月 24, 2026 財政部賦稅署 115.8.21 今(21)日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3次會議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定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含被繼承人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受贈財產併計遺產課稅之遺產稅額計算方式,該部分遺產稅額以特定親屬為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受贈擬制遺產所涉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之計算等規定。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法係為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維護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財產權及租稅公平,並便利遺贈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及確保稅捐徵起,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6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並增訂有遺囑執行人案件,得由遺囑執行人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 二、第17條之1: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 三、第23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遺產權屬案件之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 四、第30條: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分期繳納之限制規定,並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之存款繳稅,以及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得為之等規定。 五、第41條:增訂納稅義務人同意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稽徵機關,得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規定。 六、第51條: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及逾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為利徵納依循,該部刻研擬修正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等子法規,修訂相關申報書表及線上申辦系統等,並督導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該部將於總統公布上述修正條文後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新聞稿聯絡人:花科長儀芳 聯絡電話:(02)2322-8147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Read more »
年節送禮 報營業稅有眉角 - 1月 20, 2026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視為銷售貨物..... 點入看全文 Read more »
營業人取得被投資公司股利收入,請留意營業稅申報規定 - 8月 01, 2025 營業人取得被投資公司股利收入,請留意營業稅申報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07-31 】 適逢股東會召開的旺季,營業人取得被投資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攸關營業稅申報應注意事項,國稅局報乎你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發放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獲配股利金額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下稱兼營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若營業人當年度實際兼營營業期間未滿 9 個月者,當年度應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一併調整。 該局進一步說明,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為能更精確計算營業稅反映其稅賦,如其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及購買國外勞務之應納稅額,但經採用後 3 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特別提醒,現正值 114 年公司召開股東會旺季及宣告發放股利的期間,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要留意將全年度取得的股利收入(含國內、國外的現金及股票股利),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 11-12 月期)的免稅銷售額,以正確計算報繳營業稅,若疏忽未依兼營辦法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可能導致虛報進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處罰;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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