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新屋賣舊屋,購屋當下舊屋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才適用房地合一重購扣抵稅額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民眾在 113 及 114 年各買了 1 間房地, 115 年打算出售 113 年購入的房地,如果出售前才把戶籍遷入該房地,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能否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下稱重購抵稅額)」規定,少繳一點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 第 2 項規定,民眾先購買新「自住房地」,再賣舊「自住房地」,舊房地必須在新房地完成登記後 2 年內出售,且新、舊房地均須符合「自住房地」的要件,才能依比率扣抵應繳的房地合一稅。另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 20 點規定,「自住房地」須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且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要件,所以交易之房地是否屬「自住房地」,除須有自住事實,尚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如果新、舊屋並未設籍自住,則會被認定為非「自住換屋」,無法適用抵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 108 年 4 月取得 A 屋, 109 年 3 月再以買賣取得 B 屋,惟 110 年 2 月始將戶籍遷至 A 屋,並於同年 5 月出售 A 屋。甲君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列報減除重購抵稅額 98 萬元。但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在 109 年 3 月取得 B 屋(新屋)時,雖然主張購入新屋前一直居住於 A 屋,惟查甲君直至 110 年 2 月始將本人戶籍遷至 A 屋,在此之前舊有的 A 屋並無甲君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妥戶籍登記,因此認定甲君未符合「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之要件,沒有「重購自住房地」的適用,最終核定重購抵稅額為 0 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重購抵稅額,應特別留意新購及舊有房地,須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及實際自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林淑惠 股長 聯絡電話: (07) 7256600 分機 7510 撰稿人:林佳樺 聯絡電話: (07) 7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