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該公司倘有轉投資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調整後之資產淨值計算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5-11-05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按贈與日公司資產淨值計算贈與金額,如該公司有轉投資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調整計算公司每股淨值。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 113 年 6 月 30 日贈與未上市櫃 A 公司股票 80 萬股予乙君,並按 A 公司 113 年 6 月 30 日資產負債表每股淨值新臺幣(下同) 24 元計算申報贈與總額 1,920 萬元,惟 A 公司 113 年 6 月 30 日資產負債表並未調整轉投資上市櫃公司的股票價值,致每股淨值低估,經該局重新調整核估 A 公司 113 年 6 月 30 日每股淨值為 40 元,核定贈與股票金額 3,200 萬元〔 80 萬股 *40 元〕,甲君應繳納贈與稅額 318.4 萬元〔( 80 萬股 *40 元 - 免稅額 244 萬元) * 稅率 15 % - 累進差額 125 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公司資產淨值計算贈與金額,如該公司有轉投資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應依規定調整估價。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 該局網站 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