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該公司倘有轉投資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調整後之資產淨值計算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2025-11-0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按贈與日公司資產淨值計算贈與金額,如該公司有轉投資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調整計算公司每股淨值。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630日贈與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80萬股予乙君,並按A公司113630日資產負債表每股淨值新臺幣(下同)24元計算申報贈與總額1,920萬元,惟A公司113630日資產負債表並未調整轉投資上市櫃公司的股票價值,致每股淨值低估,經該局重新調整核估A公司113630日每股淨值為40元,核定贈與股票金額3,200萬元〔80萬股*40元〕,甲君應繳納贈與稅額318.4萬元〔(80萬股*40-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5-累進差額125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公司資產淨值計算贈與金額,如該公司有轉投資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應依規定調整估價。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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