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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分期繳納 最多18期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115.11.2 過去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須達30萬元以上,才能申請分期繳納,財政部修法後已取消金額門檻,即使應納稅額未達30萬元,只要確實有繳現困難、無法一次繳清,都可在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最多可分18期繳納,但須依規定加計利息。 舉例來說,林先生(化名)應繳納遺產稅27萬元,因無法一次繳清,過去因稅額未達30萬元,無法適用分期繳納規定;修法後,林先生只要確實有繳現困難,就可在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假設經核准分18期繳納,每期應繳本金為1.5萬元,另須加計分期利息。 至於利息如何計算,國稅局指出,分期利息自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至實際繳納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納稅人若其中一期未按期繳稅,稽徵機關會在當期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天內,針對未繳清餘額發單通知,要求在十天內繳清。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新聞中的法律/當心違約交割風險

經濟日報 王翼升 115.11.2 台股交易熱絡,不少民眾紛紛投入股市,但股票投資除了有盈虧風險,也須留意交割義務。過去曾發生多起違約交割事件,投資人一旦未依規定完成交割,除了可能面臨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最重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所謂「違約交割」,簡單來說,就是股票買賣已成交,但投資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支付款項,或交付應交割的股票。台灣股市採取「T+2」交割制度,也就是股票成交後的第二個營業日,必須完成交割。 舉例來說,投資人周一買進10萬元的股票,若期間沒有遇到休市,最晚就必須在周三上午10時前,於交割帳戶備妥應付的款項。若交割期限屆至,帳戶內資金不足,且未能依規定完成交割,就可能構成違約交割。 必須注意的是,股票交易並非網路購物,不能在下單後才發現資金不足,或因為不想買了就取消交易。股票買賣一旦成交,投資人便有履行交割的義務,不能任意反悔,否則就可能衍生違約責任。 違約交割的後果比一般民眾想像得更嚴重,主要可從三個層面來看。首先是民事責任,投資人可能面臨最高相當於成交金額7%的違約金。依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19條規定,一般股票交易發生違約交割時,證券商得依規定收取違約金,最高可達成交金額的7%。 舉例來說,若買進100萬元股票卻未能履行交割義務,違約金最高可能達7萬元。 此外,繳納違約金並不代表責任就此了結。若證券商處理違約股票後仍有損失,或產生其他應由投資人負擔的債務及費用,投資人仍可能面臨進一步的損害賠償或追償。 第二是金融往來的信用紀錄。違約交割會在證券商的聯合徵信系統留下紀錄,進而影響投資人往後的信用評等,未來申辦信用卡、向銀行申請房貸或其他貸款時,都可能受到影響。 第三,也是最嚴重的情況,就是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依《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及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若違約交割行為符合相關犯罪構成要件,可能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刑責不容小覷。 不過,必須釐清的是:並非所有違約交割都會構成刑事犯罪。依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須涉及已成交卻未履行交割義務等相關行為外,還須符合「足以影響市場秩序」等法律要件,並依個案具體事實判斷是否成立犯罪。因此,是否涉及...

非自願賣房優稅 限七樣態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115.11.2 房地合一稅制度下,非自願賣房可適用20%較低稅率,不過這項例外條款設有「硬指標」,僅限財政部公告的七種樣態,才能適用,若不在公告範圍內,仍須依據實際持有期間決定適用稅率,最高45%。 七種非自願出售樣態包括,第一,因工作地點調整或非自願離職,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只好出售原自住房地;第二,因他人越界建築,依《民法》規定出售土地;第三,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房地遭強制執行移轉。 第四,本人或特定親屬罹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意外,出售房地以支付醫藥費;第五,取得通常保護令後,為躲避家庭暴力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地。 第六,因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未經同意交易共有房地,導致出售自己的持分;第七、繼承房地時一併繼承以該房地設定抵押的未償貸款,因無力償還本金及利息而出售。 房地合一稅稅率依持有期間而定,最高45%,不過為避免「錯殺無辜」,針對個人因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五年以下的房屋、土地,在計算房地合一稅時,須符合財政部公告的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前述非自願性因素,可適用20%稅率。 舉例來說,王先生(化名)於2020年5月1日買賣取得與他人共有的A土地,後來因共有人訴請分割共有物,法院判決採變價分割方式,將土地拍賣,拍定人於2023年5月10日取得權利移轉證書。王先生申報房地合一稅時,主張自己從未同意處分土地,應屬非自願性出售,要求適用20%優惠稅率。 文章含有圖片或影片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115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1月2日

財政部賦稅署 115.10.30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5)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已於今年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原至10月31日止,因適逢假日,繳納期限順延至同年11月2日(星期一),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如遺失或尚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查詢或申請補發。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第28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將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為維護民眾權益,該署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 」(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工商/金融憑證或統一編號加車牌號碼,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便利商店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 網路繳稅服務 」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納說明或至「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賦稅署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新聞稿聯絡人:徐科長嘉莉 聯絡電話:(02)23228148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贈與稅免稅額,「一年」您用對了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10.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稅所稱贈與人「每年」免稅額、「一年內」贈與他人、「同一年內」兩次以上贈與行為,均係自每年1月1日計算至12月31日止。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114、115年免稅額均為244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贈與稅之計算,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同法第21條規定扣除額及第22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依適用稅率計算贈與稅,其中所稱「一年內」、「每年」,均為曆年制,即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8月10日贈與子乙君100萬元後,再於115年8月9日贈與女丙君144萬元,其誤認為贈與稅免稅額係自第1次贈與日起算1年內適用,下一年度免稅額期間應自115年8月10日重新起算,遂於115年10月1日再贈與子丁君244萬元。惟贈與稅免稅額係採曆年制計算,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年度,因此甲君115年度贈與總額為388萬元,僅得減除當年度免稅額244萬元,應納贈與稅14.4萬元〔(388萬元-244萬元)×10%〕。 該局提醒民眾,善用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合法節稅,同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30)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