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自行報稅 不能列扶養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115.10.2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如父母),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人扶養者,可由納稅人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但直系尊親屬若已選擇自行申報綜所稅,他人不得再列報為受扶養親屬。

南區國稅局解釋,稅法免稅額是無論收入高低、有無謀生能力均能享有的權利,納稅人本人申報綜所稅時,可依法減除個人免稅額;而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則因所得稅法採家戶申報制,依法由納稅人合併申報減除。

舉例來說,陳先生(化名)2024年度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年滿75歲之祖母陳奶奶,但陳奶奶已自行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因此否准陳先生列報扶養。陳先生不服,復查主張乙君年滿75歲,無謀生能力並受其扶養,符合列報受扶養親屬要件,但國稅局最終仍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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