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分期繳納 最多18期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115.11.2

過去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須達30萬元以上,才能申請分期繳納,財政部修法後已取消金額門檻,即使應納稅額未達30萬元,只要確實有繳現困難、無法一次繳清,都可在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最多可分18期繳納,但須依規定加計利息。

舉例來說,林先生(化名)應繳納遺產稅27萬元,因無法一次繳清,過去因稅額未達30萬元,無法適用分期繳納規定;修法後,林先生只要確實有繳現困難,就可在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假設經核准分18期繳納,每期應繳本金為1.5萬元,另須加計分期利息。

至於利息如何計算,國稅局指出,分期利息自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至實際繳納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納稅人若其中一期未按期繳稅,稽徵機關會在當期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天內,針對未繳清餘額發單通知,要求在十天內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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