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家給付薪資 要辦扣繳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115.7.2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就算是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若有給付薪資、租金等須扣繳及申報事項時,仍應依規定辦理,以免因漏報而挨罰。
不少年輕人懷抱創業夢,在創業初期辦理獨資或合夥商號稅籍登記後,因規模較小、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
高雄國稅局指出,雖為小本生意,但只要承租店面或聘請員工,或年度中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小規模營業人(獨資或合夥商號)就是法定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舉例來說,余小姐(化名)獨資創業開設服飾店,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2023年承租房屋,房東為境內居住個人,在每次給付租金2.8萬元時,應按10%扣取稅款2,800元,並在下個月10日前將所扣稅款繳納公庫,並在隔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若未辦理,除補稅外甚至可能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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