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分配 免課印花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7.24
配偶一方死亡、離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後,若依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不動產,不必因辦理所有權移轉而繳納印花稅。
彰化縣稅務局表示,不少民眾誤以為只要房地過戶就要貼印花,其實前述移轉並非買賣、贈與或分割性質,不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可免繳印花稅。
《印花稅法》規定,印花稅課徵對象為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等不動產契據,也就是作為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約文件,才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
夫妻因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不動產,所持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性質與一般買賣、贈與不同,並非印花稅法規定的課稅契據,因此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不需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提醒,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適用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情況,包括配偶一方死亡、離婚或改變夫妻財產制度等。符合規定的民眾,可依相關文件辦理登記,無須因辦理不動產移轉而另外負擔印花稅。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留言
張貼留言